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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的独立问题......(武汉)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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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的独立问题

(武汉)乔新生


    8月18日,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在《中国工会法60年和劳动法15年》研讨会上向记者透露,工会法修正案的起草工作正在由全国总工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合作展开,初步修正案已接近完成。这个修正案将对工会管理体制作出重大改革,基层工会今后将逐步推进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由上级工会安排工会干部派驻企业推行民主选举,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尽可能的“斩断”工会干部与企业的联系,派出的工会干部不从企业支取工资,而是由上级工会支付。企业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单独设立工会经费账户。“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征收,保证企业工会经费足额到位”。

    这标志着我国工会体制将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革,工会不再是企业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但是,“由上级工会安排工会干部派驻企业推行民主选举”,多少令人感到可疑。工人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不需要“上级工会安排工会干部派驻企业推行民主选举”。上级工会安排工会干部派驻企业,是担任工会主席,还是“指导”选举呢?假如上级工会安排工会干部派驻企业是为了担任工会主席,那么,这样的选举毫无意义;如果上级工会安排工会干部派驻企业是为了指导选举,那么,这样的选举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就令人感到怀疑。

    工会是工人联合抵制资本家的社团组织。工会的意义就在于行使集体不服从权利。这种集体不服从在西方国家有着悠久的传统。早在工业化革命的初期,英国一位农场主克扣职工的工资,当地农场职工忍无可忍,在麦收季节联合罢工,结果导致这位农场主颗粒无收。后来英语国家将这位农场主的名字变成了一个英文单词,中国大陆意译成“联合抵制”,而台湾直接音译成“杯葛”。令人感到不幸的是,我国现行工会法并没有赋予工会集体抗争的权利。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者认为我国企业大多数属于国有、集体企业,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翁,赋予工人罢工的权利,似乎在法理上不合逻辑。但现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假如工人不能行使罢工的权利,那么,工人就无法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由上级工会安排工会干部派驻企业推行民主选举,实际上就是加强对工会的控制,进一步削弱工会集体抗争权利。可以设想,今后出租车工会举行罢工,“由上级工会安排”的“工会干部”可能要求职工以国家大局为重,牺牲自己的利益。所以,如果不允许工会独立于“上级工会”,那么,所谓工会的独立性也只不过是说说而已。

    我国合作社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事例。当年农民自发组建供销合作社、信用社,将自己仅有的生产资料捐献出来,作为合作社的财产。可是合作社成立之后,政府很快将合作社组织起来成立合作联社,合作联社整合起来变成了合作总社,合作总社很快变成了政府的职能机构,上级合作社组织安排下级合作社的干部,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被彻底颠覆。现在越来越多的合作社研究专家认为,要想真正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必须恢复合作社的本来面目,彻底推翻现有的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体系,自下而上重新组建合作社组织。

    前车之鉴,如果上级工会安排工会干部派驻企业推行民主选举,那么,中国的工会组织很可能异化为独具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组织。所以,绝对不能允许上级工会安排工会干部派驻企业推行民主选举,因为那样做只能会培养工人阶级的贵族老爷,出现骑在工人头上作威作福的所谓工会领袖。

    工会的独立性从本质上来说就在于独立于政府,独立于受政府控制的“上级工会”。工会作为社团组织,具有其他社团组织共有的特征;工会作为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组织,具有其他社团组织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工会是维护工人切身利益的具有经济职能的社会团体,假如把工人的意志排除在外,那么,工会组织就难以发挥自己的功能。

    近些年来,世界工人运动发展出现了新动向,各国的工会组织具有联合的趋势。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会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组织体系庞大、官僚众多的统一的工会组织。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各工会组织之间既有联合,同时也有竞争,在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关口,不同工会组织相互拆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以,各国工会领袖在强调合作的同时,都强调各个产业工会的相对独立性,不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会组织,甚至也不愿意与其他工会组织合作成立层次分明的官僚系统。说白了,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各地的工会组织、各行业的工会组织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既有利于他们独立地开展斗争,争取最大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他们与其他工会组织实行策略性的合作,共同对付投资者或者政府说客。如果忘记了工会的职能,过分强调政府对工会的领导作用或者“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指导作用,那么,工会可能永远无法独立,工会组织也无法体现自己应有的职能。

    总之,在未来的工会法中,万万不可强化各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更不能容许“上级工会”组织向下级工会组织派驻工会干部“推行民主选举”,因为这不是在强化工会的职能作用,而是在践踏工人的集体抗争权利;这不是在突出工会组织的独立地位,而是以曲线的方式否定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的“独立”不仅仅是指独立于企业而存在,事实上工会必然会独立于企业,工会的独立应该体现在独立于政府、独立于政府设立的“上级工会”方面,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工人阶级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使工会变成工人自己的组织。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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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乔新生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0年9月30日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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