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的选择性执法令人恶心
乔新生(武汉)
广州《新快报》的记者因为收受贿赂,受人指使,刊登批评湖南省一家上市公司而被长沙警方刑事拘留。中央电视台在第一时间播出了长沙警方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画面。犯罪嫌疑人交待,收取他人50万元人民币之后,在《新快报》连续发表文章,批评这家上市企业。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不仅导致这一事件出现大逆转,而且也让中国国内的一些新闻工作者噤若寒蝉。不能否认,中央电视台在第一时间得到了独家新闻,披露了部分事实真相,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舆论的导向,但是,这种选择性的新闻审判不仅令人感到恶心,而且也让中国的新闻从业者感到心寒。
这是一起典型的犯罪案件,新闻记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贿赂,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就在于,中央电视台既没有交代刑事诉讼的过程,没有把中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放在眼里,提醒观众这只是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体的审判结果如何还要等到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而是急不可耐地根据长沙警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制作新闻作品。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既没有调查新闻事件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同时也没有把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从而使这一新闻变成了彻头彻尾的无头新闻。
可以这样说,中央电视台正在充分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向观众传递特殊的信息,从而达到他们想达到的目的。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称之为“嫌疑人”,根本原因就在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还需要进一步求证,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的过程中,可能还需要更多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需要公开质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案情大白于天下。但很不幸的是,中央电视台既没有向观众介绍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程序,也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而是以采访报道的名义公然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呈现在观众的面前。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做法,它充分反映出中央电视台的主观倾向性,也反映出我国当前新闻报道特别是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新闻记者的行为固然构成犯罪,但是他所揭露的问题是否存在,被举报的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所有这些都值得新闻媒体深入调查采访。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中央电视台断章取义,既没有把新闻事件来龙去脉交代清楚,也没有把案件所涉及到的实质内容告诉观众,只是披露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过程以及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情节,这样做实际上是以公开报道的方式掩盖事实真相,转移视线,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中央电视台作为一家国家级的电视台,居然在法制报道的常识问题上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一案件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涉及竞争对手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情形。广州《新快报》的记者只不过是被当作工具利用。正因为如此,中央电视台才应该顺藤摸瓜,发现问题的真相,找到犯罪的根源,从而真正还被举报人以公道。可令人感到费解的是,中央电台居然以如此不堪的方式,明目张胆地站在了被举报人那一边,以新闻采访报道的方式拉偏架,丝毫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职业操守。新闻报道的平衡性要求,新闻媒体在披露这些案件的时候,既要采访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同时也要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让观众充分意识到,这个案件尚未最终尘埃落定,有关问题还需要进行司法审判。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中央电视台急不可耐跳将出来,把自己打扮成审判官,以采访报道的方式,把一个极端复杂刑事案件的采访报道变成了的令人作呕的“软广告”。
笔者注意到,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如果新闻媒体不及时报道刑事侦查阶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就会让某些人继续散布谣言,掩盖事实真相。笔者不反对在刑事侦查阶段开展新闻监督,不反对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新闻记者有义务还原事实真相,从而让观众全面了解这一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以及案件背后不为人知的信息。如果断章取义,攻其一点不及其余,那么,非但不能澄清事实真相,反而会让事实真相隐藏得更深。
这个案件的本质就在于,新闻记者充当了“枪手”,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在新闻记者的背后,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中央电视台应当跟踪调查,了解幕后的交易,并且把被举报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告诉观众,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得以重现,也才能让那些作奸犯科者得到法律的严惩。可是,现在中央电视台急于求成,只是公布了刑事侦查机关审讯犯罪嫌疑人的部分口供,而没有公布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所有犯罪事实,更没有根据犯罪嫌疑人交待的犯罪事实,对相关的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的调查采访。把案件“局限于”敲诈勒索的范围之内,似乎是在有意识地掩盖被举报单位的某些真实的信息,似乎是在强化这一新闻事件的“止损点”。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做法,它会让事实的真相被彻底掩盖,它会让整个社会的视线发生转移。
这一事件不同于卖淫嫖娼新闻事件,因为卖淫嫖娼只涉及公民的个人权利问题,涉及到公序良俗的问题。这一新闻事件涉及到商业信誉问题,涉及到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涉及到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因此,中央电视台有必要针对新闻记者披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入的采访,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如果说新闻记者涉嫌收受他人的贿赂,有选择地披露信息,那么,中央电视台的做法,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尽管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没有收受他人的贿赂,但是,在选择性地披露方面,中央电视台走得更远。我们希望中央电视台悬崖勒马,不要试图以机会主义的采访报道和评论,赢得民心,以所谓的独家采访报道掩盖事实真相。中央电视台的做法已经违反了职业操守,背离了专业主义,是一种赤裸裸的新闻审判。中央电台的记者应该感到羞耻,因为这样做是典型的为虎作伥。
抓捕记者的风气不可长
广州《新快报》记者2013年10月19日被湖南长沙警察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2013年的10月23日,《新快报》头版头条对此事作出回应,要求警方放人。这一案件的缘由是,《新快报》发表系列文章对湖南一家企业的财务报表提出强烈质疑。这家企业的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由于《新快报》记者的报道,导致股票价格从十几元降到最低4元多,投资者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近些年来,因为报道上市公司财务问题而被刑事拘留的记者不在少数。《经济观察报》的记者曾经因为报道浙江一家上市公司而被当地的警方上网通缉。新疆的一位新闻工作者也曾经因为揭露当地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而被新疆乌鲁木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所有这些都说明,新闻媒体监督上市公司存在着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
新闻媒体能否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问题公开发表批评性报道,的确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牵涉面广,一旦出现负面新闻,股票价格就会发生剧烈的波动,投资者就会面临极大的风险。正因为如此,各国都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财务报表,必须对关系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发布公告,防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新闻媒体公开揭露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可能有助于澄清事实真相,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股价发生异常波动,从而让一些不法分子从中渔利。因此,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上市公司问题的时候,应当倍加小心,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人为失误,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如果捏造并且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换句话说,我国刑法已经未雨绸缪,对保护上市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但问题就在于,如果公安机关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乏整体的理解,那么,在追究新闻记者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制造冤假错案。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必须是在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且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并且没有捏造并且散布虚假信息,那么,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不应介入追究记者的刑事责任。在《新快报》的案件中,如果上市公司认为记者捏造并且散布虚假事实,那么,完全可以公开澄清,司法机关没有必要介入追究新闻记者的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捏造并且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形非常复杂,但基本表现特征都是无中生有,如果报道的主要事实存在,但是,在一些细节上出现了偏差,那么,可以要求新闻媒体更正报道,上市公司也可以发布有关公告,澄清事实真相。譬如,如果上市公司在改制的过程中,出现了“管理层收购”的情形,部分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从“管理层收购”中获得了巨额的收益,那么,新闻媒体有权利公开事实的真相,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司法机关也应该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是否签订履行合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私分国有资产进行立案侦查。假如“管理层收购”的行为不存在,或者,“管理层收购”的程序合法,那么,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完全可以针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公开予以批驳。新闻媒体关于“管理层收购”的新闻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切身利益,他们有权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保护他们的正当利益。不能因为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而认为新闻媒体关于“管理层收购”的报道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新闻媒体关于“管理层收购”的有关报道恰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他们更加清楚地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了解管理层股份的来源以及所占比例。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确存在着一系列历史性的问题,当初联想公司的创始人提出“管理层收购”的计划,曾经遭到一些决策者的反对。现在看来,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变革的确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这是中国国有企业在特定历史阶段所产生的特殊问题。我们不能把这些问题的存在归咎于某些决策者,但是,有责任还原历史的真相,从而让后来者真正了解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真相。多年前笔者曾经提出,应当成立中国改革的真相调查委员会,对中国不同时期出台的改革方针政策进行历史性的考察,并且按照当时的法律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只要改革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那么,立法机关就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从而使改革从灰色地带进入到阳光地带。如果在特定历史时期改革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改革可能会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应当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中国未来的改革中不断地寻求共识并且凝聚共识。
新闻记者都是历史的记录者,他们有责任把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记录下来,他们有义务把中国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载入史册。如果他们的采访报道存在着偏差,那么,当事人可以及时地加以澄清,如果他们的报道存在捏造并且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形,那么,司法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公布立案情况。很遗憾的是,按照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立案之后案件似乎已经进入一个黑洞,只有等到案件破获之后,侦查机关才会对社会各界的质疑作出回应。此风不可长,我们强烈呼吁社会各界行动起来,敦促湖南长沙的办案机关尽快释放记者,切实保护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权,维护公民的知情权。
乔新生: 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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