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号-中国政情 巩胜利简介 巩胜利文章检索

 

 

放生刘志军,中国法律蒙耻



巩胜利(北京)

 


  【特别提示】:备受关注的前中国铁道部长刘志军贪污腐败案7月8日在北京做出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中共铁道部党组书记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此之前网曝刘志军贪污受贿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亿,仅房产就有374套。为何涉案金额如此之大仅被判为死缓?分析人士认为,死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判决,一般被判死缓刑的罪犯通过服刑后,都可以得到依次减刑、假释和释放。有一百个理由判刘志军死刑,却没有一个理由放生刘志军;放生刘志军,是中国党治下的国法之无能之必然,是中国法律、中国反腐败的奇耻大辱;连刘志军这样的党政极端腐败都可以放生,中国反腐败还有其真正的死刑吗?中国要死刑还有其震慑犯罪的意义吗?刘志军腐败可以放纵,还有什么样的中国腐败不可以放生?!

  在现行中国《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是中国《刑法》的第二重刑(第一重刑是死刑),但64年至今中国,从来没有执行过一例被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后而执行过任何一次死刑的.说穿了中国刑法“死缓”就是一种当然的放生,是名义上的“死刑缓期执行”,却从来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没有任何现实的意义。中国《刑法》的“死缓”,其实就是放生高官的一种刑法,不仅不如美国刑法的30年、50年、80年刑期,更不如100年、150年等刑期。

  天网恢恢的刘志军案,昭示着中国贪官的两条路径:(一)是中国贪官从此再无、再难死刑,因为刘志军都不够死刑,还有谁能够、能执行死刑?(二)是2013年之后的中国贪官,可以尽情去照贪、大贪、特贪、能贪多少就去贪多少,之后被抓住只要你“说出来”就行了,因为这正如大自然中到大海里捕鱼一样,被抓着、被查到、被绳之以法的总是极少数,否则人类大海里就没有漏网之鱼、大海里的鱼被捕尽了。刘志军案后,显得中国党政反腐败环境更加突兀。

  多年来,中国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巨大,远超出刑法规定死刑判决金额的高官,死缓判决成一个突出现象。因为这些腐败分子似乎掌握了规避死刑的良方,洞悉了逃避极刑的秘诀,深谙腐败逃生法则。平时置党纪国法于脑后,利用工作之便,大捞特捞,不出事就赚了,出了事,就退脏保命,这已经是所有腐败分子东窗事发后,规避死刑的一条贪理“潜规则”。贪的再多,说出来、只要积极退赃,顶多判死缓,两年后转为无期,几年后又是一条“英雄好汉”。如此一来,中国的贪官如漫山的野草,断不了根,绝不了种,“春风”吹又生。
 

刘志军案的错位引审判


  7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判处其死缓。这是中国新一届领导人就职以来,因腐败被惩处的最高级别官员。不过在庭审中,值得关注的是检方提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和受贿赃款基本已挽回,可从轻处罚。而官方为刘志军指定的辩护律师之一钱列阳则表示,“在这次案件中,刘志军并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任何的检举揭发”。检方和辩方这一角色的错位,引起中国舆论一片愕然。

  检察官居然与刘志军辩护律师互换了角色,检察官充当了刘案的辩护律师,而刘案辩护律师竟然换做了检察官。问题的分歧点出现在这里,一方之言:“刘志军并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任何的检举揭发”;另一方言:“刘志军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实控辩的焦点就在于“检举揭发”。而辩护律师称刘志军并无立功表现的说法,这被舆论解读为刘志军为了保命配合当局,没有乱咬上级和同僚。

  据报道,刘志军案子是由于山西商人丁书苗与她的女儿侯军霞为中标铁路项目的国企敛中介费而牵出。《新京报》报道称,侯军霞涉嫌非法经营数额为367亿元。丁书苗母女收取中介费为多家“中字头”企业中标铁路项目,被控非法经营罪,案值近1800亿元。这些天文数字在刘志军案件被判死缓的官媒报道中均没有提及。

  北京第二中院最后认定刘志军受贿的金额为6460万余元,大大低于互联网上流传的刘志军贪污受贿涉案金额达数十亿的规模。实际在刘志军被审查之后,网媒曾报道说他:“拥有房产374套,人民币超8亿元,美元23万、欧元223万、加元15万、港元8千多万等;股票账户9个,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300万人民币的理财产品;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汽车16辆,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书画饰品612件”。但这些天文数字贪腐只被法院认定了约1/10都不到。

  刘志军的财产被公布令网民惊愕。如果不是丁书苗母女收取中介费牵出刘志军案,人们是不可能知道一个部长会坐拥374套房产(可住)。刘志军拥有的财产被公开后,网络舆论一片哗然,以前的“房哥”“房姐”,和刘志军们相比起来,都是小巫见大巫了。而一个干部拥有374套房产,在“买房难”的普通民众中必定引起了极大的愤慨。有分析认为,这次北京中院的判决,只字未提刘志军房产的相关事实,避免引发民愤的意味浓烈。有分析认为:北京374套房(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省部级干部住房面积规定为220平米,那么刘志军接受贿赂的374套房,至少也是每套在200平米以上,送给部长的礼物岂能不符合部长的身份和待遇?)、按每套200平米计算则是70000多平米(2013年北京五环内房价在每平米4—7万人民币),而今中国首都北京是什么价格?这就是中共之下的这个国家的“国情”和刘志军的背景,刘志军当然不是中国贪官最早的、最大的、权力至高的,也绝不是贪的最多的。联想可知贫富差别,可知百姓为什么仇官仇富,可知为什么不敢“公开财产”。这就是中国法律的无能和“人治”根谛。

  刘志军还有书画饰品612件,若是古书画一件也可能数亿元、几千万……
 

放生刘志军,还有哪个贪官够死刑?


  中国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罪的简要事实为:1986年至2011年,利用担任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等,刘志军盘踞中国铁道部25年之长,他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6,460万余元(这是法院认定数,而374套房算没?);在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徇私舞弊,违反规定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提供帮助,使丁羽心等人谋取利益超过30亿元之巨。

  对于刘志军为何能逃过一死,该案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作出三点解释: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这告诉全世界,贪官可以任意、尽情去贪,只有抓住后说出就行。
 

刘志军中共贪官的榜样


  中国知名维权律师浦志强在获悉刘志军免死后在微博中写道:“刘志军被公诉的时候,我对他的生死很悲观,写了篇拙作,讲他如何命悬一线。可一看庭审消息,突出他不曾立功--等于说他不宜减轻,和滥用职权损失已经挽回--那是胡扯,丁书苗的39亿获利,不是他滥用职权的损失。当时斯伟江律师就说他死不了。这不是我第一次误判”。

  浦志强回顾,2012年审谷开来的时候,他也认为谷开来难活,盖因为谷开来犯得不是经济罪,故意杀人是暴力犯罪,而且没有从轻减刑的情节。没想到合肥中院会“特别尊重生命”。浦志强律师写道:“谷开来和刘志军免死,是权力贪官对法律的玩弄。中国法律比起二十年前,退得一丝不挂,退得寡廉鲜耻。刘志军庭后反复称不上诉,大义凌然背后,是摇尾乞怜求生。他将成为贪官的榜样:只要肯配合就不杀你”。

  中国贪官判死刑从此被改写,再大、再多、再贪的贪官,只要你“说出了”,就不会死刑!
 

中国特色的死缓判决


  尽管中国13亿老百姓对贪污腐败行为愤恨不已,但是除了“贪官越反越多”的尴尬现状,法律对绝大多数伏罪贪官的命运安排也令人心纠结。

  “贪污腐败是一个全球性难题,可以说已经找不到一方净土。‘死缓’其实是一种‘中国特色’,其来源于建国初期国家领导人毛泽东‘避免杀人太多’的建议。”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长青说,“尽管两种情况在中国的刑法概念里都属于死刑,但是目前贪官被判处‘死缓’的情况已经明显多于‘执行死刑’。”

  据资料分析了解,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另外从监狱方面透露出来的消息证实,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其中各种原高官获假释、保外就医的占绝大多数。

  “死缓等于度假”、“不死就ok了,坐几年牢就脱身了!”这是许多人对于贪官们被判处死缓后最具代表性的反应。刘仁文也证实:“死缓犯一般情况最多关18年就会被释放,个别人甚至时间更短”。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死缓”并非“免死”,只是“缓死”,即如果罪犯在缓期两年期间的表现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执行死刑。事实上,被判死缓两年后又被执行死刑的几乎没有先例,仅出现在个别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还没有出现过贪官的案例出现。

  目前,中国被判死缓刑的罪犯通过服刑后,都可以得到依次减刑、假释和释放。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改造表现好,不少地方死缓刑罪犯一般在15年后便可以出狱,无期徒刑13年后便可以出狱,有期徒刑服满刑期一半以上时间便可出狱。“这就使得死缓执行的结果实际等同于有期徒刑,其严重性很容易被低估”。赵长青说,“加之《刑法》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没有明确的规定,易被人为操纵,判处死缓往往不被普通民众认为是死刑(中国《刑法》事实也的确如此,从未出现过执行“死缓”后被执行过死刑的),而是宽大处理的结果。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大贪官被判处死缓,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很难获得普通民众认同。”
 

刘志军案玄局:9年后或可保外就医


  据7月10日有中国媒体报道称,刘志军可“9年后或可保外就医”。

  安着,中国最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中国法律界分析称,刘志军铁定“不上诉”,在狱中又不可能搞出越狱、暴动这种事来,2年后当然是自动减为无期徒刑。而且,刘志军从1986年到2011年期间,一直都在搞权钱交易,在刘被双规之后,一大批司局级的马仔纷纷落马,刘志军随便检举揭发一两个,就是个重大立功表现。有了“重大立功表现”,减刑了25年也就水到渠成。近30年以来,中国有十数个地方铁路分局因腐败成性而前赴后继、被一锅端。

  另外,中国《刑法》另有条文:“依照上述条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至于怎么从25年减为20年,有媒体解读称,其中奥妙无限,只要有心者就自然可以实现。

  中国《刑法》中有期徒刑最高为20年后(还有更长的为“无期徒刑”),就表明刘志军会被羁押22年吗?也不对,因为还有个保外就医。中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除确有死亡危险者可立即实行保外就医外,原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7年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可保外就医。

  有报道称,刘志军1953年生,如今已是“耳顺之年”,“懂得怎么做人”了,但是他的身体却不是很好,以至于在法院公开庭审前,需要开个庭前会议,把证据都过一遍。在短短三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刘部长也因为身体原因,要求一直站着而不坐下(至于原因,只能请教法院了)。有中国媒体推测认为,如果刘志军被检查出个什么不治之症,9年之后(2年缓刑期加7年徒刑期),也就满足保外就医条件了。至此,死缓的游戏也差不多终结了。

 

附录:

  (一)2013年待处理省部级贪官

  (1)倪发科:2013年5月,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刘铁男:2013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3)吴永文:2013年1月落马,原湖北省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现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永文,日前中央纪委带走调查,可能涉嫌受贿等系列问题。吴永文也成为十八大之后第二位被调查的副省部级官员。

  (4)李春城:2012年12月落马,四川省委内部通报,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接受组织调查。

  (5)薄熙来:2012年3月落马,原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涉嫌严重违纪,2012年9月被双开。

  (6)周镇宏:2012年1月落马,原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长,涉嫌严重违纪,现正接受组织审查。

  (二)中共省部级贪官“死缓”录

  刘志军2013年7月8日上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将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志军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他中国因腐败而被判处死缓的省部级官员有:

  (1)郑少东,2010年8月24日,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查明,郑少东索取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

  (2)皮黔生,2010年8月13日,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副部级的皮黔生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审理查明,皮黔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5万余元。

  (3)王益,2010年4月15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犯受贿罪受贿超过1196万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孙善武,2010年2月10日,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善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定,孙善武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9万元。

  (5)陈同海,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陈同海,1976年9月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拥有石化行业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丰富经验。原中共天津市委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陈伟达之子。

  (6)刘志华,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刑罚。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李宝金,2007年12月因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被判处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法院查明,原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副部级的李宝金,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62万余元,先后8次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

  (8)王昭耀,2007年1月12日,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昭耀死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王昭耀非法收受44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近650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9)王有杰,2007年1月19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做出审批,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有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王有杰先后54次非法收受个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此外,王有杰另有折合人民币89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吴振汉,2006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今天依法对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吴振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定,吴振汉共计接受贿赂、财务折合人民币607万余元。法院认为,对吴振汉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11)王守业,在2006年5月10日,63岁王守业时因贪污一亿六千万元人民币,包养五名情妇,在接到其包养的情妇蒋某的举报信后被中央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他是解放军目前为止公布贪污赃款数额最高且职务最高的军官。出身于河南省叶县邓李乡庙李村的一个贫寒的农民家庭,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副司令员(2001年8月-2006年3月),军衔中将,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全国人大代表。在2006年5月10日王守业63岁时因贪污1.6亿人民币,包养五名情妇,在接到其包养的情妇蒋某的举报信后被中央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2)韩桂芝,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认定,韩桂芝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

  (13)丛福奎,2003年6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定,原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部级的丛福奎先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36.14099万元。

  (14)李嘉廷,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15)李纪周,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942年出生,曾任公安部原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后因犯罪事实被揭露,2001年受到了审判。中纪委给予了李纪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新华社在报道中说,李纪周三次收受赖昌星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港币3万元。

  (作者系《国情内参》原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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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巩胜利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3年7月16日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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