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犯罪分子,被没收个人财产,甚至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铁男就是其中之一。
央视消息,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铁男受贿所得已经全部被国家收缴,为什么还要“没收个人全部合法财产”呢?这也太不合理了吧?
当然,这不是法院随意为之,而是依据《刑法》作出的判决。
但是,《刑法》的规定也太随意了吧?犯罪行为如果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处以罚金,《刑法》也规定了罚金制度,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规定“没收个人合法财产”呢?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因为犯罪,就没收个人部分甚至全部合法财产,这种法律不仅侵犯了犯罪分子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犯罪分子近亲属的财产继承权,具有违反宪法的重大嫌疑。
刘铁男的确犯罪了。但是,没收他的“个人全部合法财产”可能是更大、更严重的国家犯罪。
“全部个人财产”包括什么?包括他小时候从他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那里得到的压岁钱,包括他父母留给的遗产(衣服、手表、自行车、手电筒、皮包、木箱、钢笔、鞋帽、茅草房,等等),包括从小学到大学他购买的全部教科书及其参考资料,包括他上大学时收到的信件及其邮票,包括谈恋爱时女朋友送给他的领带,也包括街道计生办免费赠送给他的避孕套,等等,等等。
李锐,毛泽东的秘书李锐,部级干部李锐,1959年之后开始倒霉并长期坐牢的那个李锐,也曾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979年平反后,国家将没收的全部个人财产全部返还,她的女儿李南央在清理被全部没收又全部返还财产中,就发现里面包括避孕套。
亲爱的读者,这样的没收是不是太不人道?是不是比贪污受贿更恶劣千万倍?
依法治国包括保护犯罪分子在宪法上的财产权,不承认这一点,就不要谈什么建设法治国家。
没收财产是毛泽东等极左分子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制定的恶法,现如今,依宪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了全社会的共识,这一恶法到了该废除的时候了。
刘大生
2014年12月10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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