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号-中国政情 乔新生简介 乔新生文章检索

 

 

中国的互联网络政策令人费解



乔新生

 


  当电脑反复提醒“谷歌”电子邮箱无法登录的时候,笔者意识到自己和海外的学术联系彻底中断了。这可能是中国互联网络监管机构采取的最新措施,目的就是要全面封锁这个国际著名的搜索引擎网站,极力消除这家企业在中国的影响。相信中国互联网络监管机构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也相信中国的互联网络经营企业能够取而代之。不过,笔者还是有些怀疑,这样的互联网络监管政策是否真正有利于中国互联网络产业的发展?

  世界上著名的互联网络搜索引擎被彻底屏蔽之后,中国的互联网络搜索引擎企业竞争压力相对减轻;世界上著名的电子商务网站被断开链接之后,中国的电子商务网站就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这本来是值得中国人高兴的事情。可是,仔细观察中国互联网络企业的股权结构以及经营模式,不免让人感到气馁。那些被称之为中国的互联网络企业其主要股东并不是中国人。这些企业除了按照属地原则,由中国互联网络监管机构管辖之外,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股东都不在中国。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来自于国外,而上市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持有外国护照,这样的企业究竟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呢?

  国际互联网络领域早已摒弃了狭隘的国家主义,跨国资本已经把各国的互联网络企业变成有机的整体。既然如此,我们不应该为赶走所谓的外国互联网络企业而沾沾自喜,当然也不能为所谓中国的互联网络企业拔得头筹而兴奋过度。依靠行政监管削弱中国互联网络市场竞争强度,对中国未来互联网络的发展未必是一件好事。当互联网络企业依靠垄断经营或者相对垄断经营获取巨额利润的时候,这个国家的互联网络产业必然会出现虚假繁荣的景象。

  笔者真诚地希望中国互联网络市场能敞开大门,让各国的互联网络企业公平竞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的消费者享受到最好的服务,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的互联网络产业蓬勃发展。

  一些互联网络企业之所以退出中国市场,可能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接受中国互联网络监管机构的管理。笔者感到纳闷的是,中国的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中国的互联网络经营企业只要按照中国的宪法办事,依法不应该受到排斥。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虽然赋予了互联网络监管机构对互联网络企业的监管权,但是,互联网络监管机构如何进行监管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许正是授权性的法律体系,使得互联网络监管机构制定了多达几十个互联网络监管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于互联网络企业构成了巨大的障碍。部分海外互联网络经营企业之所以退出中国市场,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国的宪法或者法律,而是因为他们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监管政策,或者更加直白地说,由于中国授权性法律体系赋予了互联网络监管机构监管互联网络企业的行政权力,而一些海外互联网络企业不愿意接受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监管措施,因此,他们不得不退出中国市场。

  中国著名的电子商务企业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创造了互联网络发展史上的奇迹。但是,如果仔细分析这家企业的股权结构,了解这家企业的经营模式,那么,人们应该感到心酸而不是欣喜。当世界上曾经最大的电子商务企业从中国市场消失的时候,阿里巴巴刚刚起步。如果阿里巴巴与世界上著名的电子商务网站同台竞争,那么,中国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或许能够获得更多的好处。但很遗憾的是,普通中国消费者和经营者根本无法看到这样的竞争局面,当然,他们也无法在世界顶尖的电子商务企业相互竞争之中获得更多的福利。同样道理,当“谷歌”搜索引擎公司宣布退出中国市场的时候,中国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样失去了竞争获得的红利。中国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应当为此感到遗憾而不是欣喜。因为从股权结构上来说,人们很难把阿里巴巴和百度公司称之为中国企业,中国互联网络市场竞争的削弱,对于中国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并非是值得庆幸的事情。

  正如一些学者私下议论的那样,一些海外公司退出中国市场,不是因为他们缺乏竞争力,而是因为他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问题。言外之意,由于中国在意识形态管理方面相对较为严格,因此,海外企业不适应中国的政治舆论环境,他们在和互联网络监管部门沟通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障碍,最终不得不退出中国市场。如果这种说法是为了故意摸黑中国的互联网络监管机构,丑化中国政府的形象,那么,我们应当加以批判。假如这样的分析属实,那么,我们只能感叹,中国的互联网络监管政策的确有改进的空间。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果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互联网络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那么,不应该出现这样的流言蜚语。海外的互联网络经营企业退出中国市场是他们的自主选择。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所谓中国的互联网络企业还是外国的互联网络企业,都必须接受中国互联网络监管法律制度的管辖。正是由于缺乏透明可操作的互联网络监管法律制度,才使得中国的互联网络监管部门承受不应有的压力,也使得中国的国际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所以,笔者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互联网络监管基本法,对互联网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仔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互联网络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中国的互联网络监管部门不能一方面高举引导社会舆论的旗帜,可是另一方面,出台不合理的监管政策损害中国的形象。中国的互联网络监管模式和监管思路必须改变。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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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乔新生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4年12月31日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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