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号-中国政情 关美文简介 关美文文章检索

 

 

中国宪政路线图

 

关美文

 

第一章 人保障

1789年《人宣言》把人具体化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迫等四种力,确了主在民和三分立的原。《人宣言》的首句于人的无知、忽蔑乃是公共灾与政府腐的唯一原因;因此,了政治廉和全体人民的幸福,必声明人。中国传统文化和共文化期无权,中国人更需明确人权。

1条 人是人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之基,具有至高无上的价。承、遵守和维护人的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任。国家有义务保障下列个人利。

2条 人就是人人平等享有的利,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种族、肤色、血言、民族、宗教、财产职务、居住地、党派体、政治解、健康残障而受歧或享有特

3  每个人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个人尊受国家保。任何事情都不得成为贬低个人尊的理由。任何人都不受到拷打、暴力、其他残酷的或低个人尊的待遇或惩罚,不得迫自其罪。任何人都不得在非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被用来行医学、科学或其他试验

4  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每个人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分配财产。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属于自己的财产,法院决定的除外。国家需要而把财产强制性地划国有,只有在事先和等值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行。

5  每个人都享有自由迁移、选择居住地的利。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离开和返回中华联邦的利。每个人私生活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非法律程序不得入或行搜

6 信仰与良心之自由及表达之自由不可侵犯。每个人都享有使用本族言,自由选择、教育、学言的利。每个人都享有保守通信、通件、电报和其他通秘密的利。只有根据法定程序才可对这利加以限制。公民的言、出版自由及广播与影之报导自由保障之。禁止检查制度。

国家可以依法禁止在公共合煽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依法禁止宣民族、阶级、政党、宗教或言的越性和先性。因此,民主人士要拒斥儒家的天权论、夷人禽兽论,拒斥先进阶级论、先政党,拒斥民族论、……等等,拒斥反平等的特权谬论

7 每个人均有不携武器集会、召开各种会组织游行、示威和工的利。每个人都享有社自由,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工会组织利。社会体的活自由得到保障。任何人都不能被制加入或留在某个社会体中。

第二章 选举、自治和国民制

一,民制度

民主是了保障每一个人的人而建立的一套政治争制度。争制度首先表现为制度。民制度是指官议员等掌者是在自由的、周期性的竞选中由选举(或免)的制度。选举(election) 是由竞选(campaign) 和投票(vote) 两个程构成的。竞选使得候人感到力,他会主民征求意,自民保持最大限度的一致;这样民的求可以得到正常的反映,他利可以得到一定的维护

民主选举有:

1.普遍选举权,所有年18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选举权,是指每个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而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目前中国人的票效力不相同,票效力等于1/4的市民。

3.直接选举权,就是指由民直接投票出国会议员或国家领导人。

4.提名原,就是要求候人的名额应是差额竞生的,而且争是公平的。

5.秘密投票原是在没有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的督下划票,以保证选民无名自由投票得以实现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6.公开票原,指在选举结束后当点票,当公布果,可用法律的形式对选举结诉讼。只要按照上述的基本原则进选举,就是民主、公正(平等)、自由的选举

二,地方自治

民主的起点是个人自治。个人自治就是自我管理和个人自主。个人自主意味着:自己主宰自己;人不能主宰自己。我不受他人的操控,也不屈从他人的意志。

集体自治是个人自主的延伸。地方自治是地方自行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选举和更自己的领导人而不必受到外界或上一的干

在自治社会中,政治秩序是由下至上逐构成的。每一政府的合法性均来自下一政府可和每个人的自愿同意。一个自治的社会是一个多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的社会,就要求一个邦制的、分的,而不是一制的、中央集的社会。

台湾香港澳的地方自治已很成熟了,其他省份的地方自治没有开始。就需要近30年的时间来演完善地方自治,从乡镇市自治开始,到省自治完成。

这样,在未来的新中国开始的候,国家面两重任:第一重任迅速地开始地方自治;第二重任完成国家面的政体制的构建。就要求建立国民制

三,国民制

由各省市3名代表成国民制选举临时政府的总统,并在2个月内制定出法,并向社会公布,然后在两个月内由各省(会)辩论3/4省份通即告成立。然后在两个月内完成国会议员总统人的选举

1.华联法禁止写上任何人和任何政党的名字(名称)。

2.选区划分、总统候选人和议员选举由各省组织落实,中央负责监督和裁判。不称职的议员(或者缺位的议员)由选区随时撤换并补选。最初的总统候选人和国会议员选举由各省组织,可以不细分选区,由各省民选或者由省议会选出。各省未来可以采行单一选区两票制。该制系指国会议员选举有部分名额由单一名额的小选区产生,其它名额由政党比例方式产生。每一选民可投两张票,一票投小选区的候选人,一票投政党。

3.在最初的30年,总统人由疆地区如新疆、内蒙、西藏、云南、广西、香港、澳、台湾生;然后由参院投票确定总统2-3名;由两院全体大会票定总统总统军队总司令,但必过总理或者国防部的附署才能行使力。军队非党化和法制化,由国会两院对军队进行人事、物、法治方面的督,防止军权危害民主。

4.议员每省6名,任期6年。原来国家制的代表自动转为议员,任期3年;每省另外3名参议员,任期6年。这样,就可以每隔3年改议员1/2

5.众议员250万人1人,共560人左右,任期4年。两院力均等,法律需两院通。参院以省级间和人事方面的立法、主,众院以货币方面的立法、主。

第三章 国家体制

1条 邦与各省的关系。下列事邦立法并行之:
     1)外交、宣和媾和;
     2)国籍;
     3)国防与事;
     4政与税
     5邦法律及司法制度;
     6)国会议员选举
     7邦公务员制度;
     8邦公安警察制度;
     9邦海关与出入境管理;
     10)航天、航空、海运、跨邦、省、市、区之内河航运、国道、国有路的管理;
     11邦中央行之立和全国货币行;
     12政、电讯之管理;
     13)度量衡及全国性调查统计管;
     14)著作利、商及其他知识产权之保
     15)其它邦、省、市、区关系之事
法未定由邦行使之力,保留各省和全体国民行使。各省自行制定法。下列事由各省自行立法并行:
    1)法律及司法制度;
    2)教育制度;
    3)国会议员产法;
    4、林、牧、渔业矿业、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之管理;
    5政与税
    6)土地制度与自然保
    7工、社会福利及社会服之管理;
     8)医疗卫生、体育、康之管理;
    9)科学、技、文化、艺术之鼓励和保
    10行及金融管理;
    11)公用事及合作事之管理;
    12)慈善及公益事之管理;
    13)宗教组织及社会体之注册和活
    14)公安警察制度;
    15)公务员制度;
    16)域内地方自治制度;
    17)其他不属于本定由邦管之事项。

2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为联邦最高立法机关。

华联邦共和国国会由众院和参院二院成,共同行使立法议员,除行犯外,非本院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议员在国会表的言及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议员总560人(30年后可以改700人)左右,按250万人口1议员的比例分配各省,议员任期四年,得任。

院由代表各省的6议员组成。议员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改二分之一。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年三十始得担任参议员

院和参院各设议长、副议长,由议员选产生。国会每年自行集会两次,第一次会期于每年三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会期80天;第二次会期于每年九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90天。到会议员过半数即构成会开会之法定人数。

院和参院依理之要求,召开临时会。众院和参院各自四分之一以上议员求,召开临时会。

国会两院共同行使下列职权
    1法所列全国性事之立法
    2审查联算及决算;
    3)批准外条,决定宣、媾和、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4)决定全国或局部戒
    5)决定大赦;
   6)依审查自治邦和特定是否法;
    7可的其他力。

独行使下列职权
     1)依法批准各省的界之置与更;
      2理、副理、国、部邦法官;
     3)同意任命理提名之邦法官。

算提交国会审议时国会不得作增加支出之提算案由众院通后提交参审议,如两院在预算案提出后三个月内无法以同一形式通过,须立即回众议院复议,如经众议院半数以上议员支持再次通过后,该预算案即为通过。

法律案及其他议案均须由两院以同一形式通,始完成立法程序。有必要,两院议长均得提,分指派代表,组织两院协调会,委会之决议须送回各院行全案表决。

国会案通后由总统公布。总统应于收到国会案十日之内公布。

3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外代表中华联邦共和国。总统须为中国出生,年40岁以上之国民。总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总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布国会通之法律;
    2)依众院之决定,任命理;
    3)依理之,任免副理、国、部或解散众院;
    4)依国会之决定,署和外条
    5)依国会之决定,外宣与媾和;
    6)接受外国使,依理之派遣和召回外使
    7)依理之,授予国家荣典;
    8)依国会之决定,布大赦令;依理之请发布特赦令、减刑和复命令;
    9)依国会之决定或理之布全国总动员令或局部动员令,宣布戒和解

总统颁布法律,布命令须经理之附署。

总统如有法或失两院席会三分之一提,四分之三通劾之,被劾之总统立即免职。总统缺位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职权,代理时间不得超两个月,在此期,由众议长主持新总统选举

4条 国

为联邦最高行政机关;设总理一人,副理一人,国若干人,部若干人,共同邦国。副理、国、部理提审议,并由总统任免之。

理行下列职权
  1)主持国院会
  2)依法和法律之定,制定行政法布决定和命令;
   3)向国会提出议案;
   4)统帅并指挥联邦军队;
   5)依法任免联邦官员;
   6)依法向参议院提名联邦法官候选人。

国务院总理依下列规定对众议院负责:
    1理定期向众院提出施政告,理和国在众院开会期,有回答议员质问义务
    2)由理提出之重要法案或算案,院否决或作出理无法接受之修改,得作修改,再移院复。如复议时,有全体议员二分之一议员过维持众院原案,提出或提请总统解散众院;
    3)众院向理提出不信任案,须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的署全体议员过半数同意通。众院在通不信任案后应立即选举新总理。原总理在新总理选出后,应立即辞。若众院无法在不信任案通后十日内出新理,总统应立即解散众院,重新选举

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向邦国会提出之法案、算案、戒案、大赦案、总动员案、局面动员案。
   2)决定向邦国会提出之宣、媾和、条
   3)决定特赦、减刑、复
   4)决定涉及跨部委之事
   5)决定理、副理、国及部之事
   6审议其他涉及全国利益的事

邦国会会期,国家如遇有武装入侵,自然灾害或突然生重大事故,急速,由总理发布紧急命令置,并在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国会追,如遇国会否决,该紧急命令即告失效。

5条 司法制度

司法属于邦法院和各邦、省、市、区法院。置普通法院,上法院和最高法院,其组织以法律定之。邦法院最高审级

邦最高法院在案件中或依下列适格者之申,解释联法,
释联邦法律和法令:
     1)国会任一院的四分之一议员联署;
     2理;
     3)各邦、省、市、区行政首,最高司法机关;
     4邦上法院及邦普通法院。

邦法院行使下列司法
     1判国会选举总统选举选举诉讼
     2邦与省、区之诉讼
     3判各省、市、区之诉讼
     4判涉及邦法律及国诉讼
     5)受理从各省、市、区法院向邦最高法院上的案件;
       6)涉及享有外交豁免之案件;
     7)以当事人之案件;
     8)裁定省、区之涉及司法管辖权之争
     9)涉及海上和空中管辖权之案件。

邦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各省、区之司法机关有行之义务。联邦法院法官由理提名,院同意后任命。邦法院法官身任,非依法律不得停转职、或免。其退休年以法律定之。(本文参建利的料,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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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关美文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8年3月17日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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