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号-中国政情 杨支柱简介 杨支柱文章检索

 

 

计划生育对父母杀婴案判决的影响

 

杨支柱

 

    一个18岁的甘肃籍女子用卫生纸堵嘴杀死亲生女婴,仅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北京晨报2015年8月1日)

    对于一个初中毕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可供她选择的职业和职位并不多,这样的处罚跟定罪免罚无异,给人的感觉仅仅是为了给舆论一个交代。

    这并不是年轻未婚女杀死自己孩子获轻判的第一个案子,甚至也不是第一次对杀婴案适用缓刑。譬如去年一名19岁的广西籍女子在福州市晋安区的一个网吧产子后 亲手捂死丢进垃圾桶,被福州市晋安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新华网2014年10月22日)又如前年山东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产子后 闻他人敲门把刚出生的孩子装进塑料袋扔下楼摔死的成年少女李佳(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河南法制报2013年8月15日)

    近年来中国大陆未婚妈妈杀死自己初生婴儿的案子,被报道的每年都有若干起,没报道的不知还有多少。有捂死的,有掐死的,有用刀子割脖子的,有用绳子勒死 的,有厕所产子后扔垃圾桶里接着去上班的,有老式公厕里产子后直接扔粪坑里溺死的,有产子后装进塑料袋从楼上窗户扔出去摔死的。其中最残忍的,是南昌大学 某学院的一对情侣班某某和次某某(女),2013年12月10日他们竟然用筷子捅刺咽喉的残忍手段杀死自己的初生孩子,2014年10月21日南昌市中级 人民法院宣布判处班某某和次某某有期徒刑7年和2年。(中国江西网2014年10月22日)

    18周岁就是成年人犯罪,年轻已经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尽管累犯是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但初犯也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害者年龄小是 民事赔偿少的正当理由,因为父母付出的养育成本低得多;但并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理由,因为弱小者更需要刑法的保护。在某些案件中受害者年龄小还是从 重、加重处罚的理由,譬如强奸幼女要加重处罚,幼女年龄越小在加重处罚的法定刑范围内越应从重。我个人认为拐卖儿童犯罪(不包括所谓父母出卖亲生儿女)所 拐卖的孩子年龄幼特别小也应该作为从重的理由,因为解救没有记忆的幼儿更困难,被抢走或偷走跟被骗走相比受害者也更无辜。

    杀害自己的孩子固然比杀害别人的孩子对社会的威胁小得多,但是即使是废除了死刑的国家,父母杀死自己初生儿的也几乎都要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更不可能适用缓刑。

    杀害一个初生婴儿,跟杀死自己吸毒成瘾不断侵犯父母财产或忤逆不孝经常殴打父母或为祸乡里屡教不改的孩子相比,罪行要严重得多,因为后一种情况下被害人有 严重过错,而婴儿是绝对无辜的。但是在中国,父母杀死自己婴儿的实际被判处刑罚却远低于父母杀死怙恶不悛的孩子。譬如65岁的许某因曾犯强奸罪和盗窃罪的 儿子拔别人的树苗而去劝阻,结果被儿子拳击,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捅了儿子一刀后回家,叫自己的哥哥帮他送那逆子去医院,却不料儿子已大出血死亡,哥哥报 警,他自首,但仍被溧阳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如2013年11月12日,宿州埇桥区杨庄乡杨庄村酗酒的孙某某在将规劝他的父亲孙某 的头部和膝盖打伤后又去厨房取菜刀扬言要杀死全家,其父孙某从后面袭击用绳子将他捆住后装入口袋并在口袋里装进砖头将他溺毙,被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 处有期徒刑十年。(安徽财经网2014年8月5日)再如延吉市一离异父亲张某独自把孩子抚养长大,不孝子却总是对父亲非打即骂,直到有一天父亲忍无可忍杀 死了25岁的儿子,延吉市法院一审判处张某十年有期徒刑。(新文化报2013年1月25日)

    父母杀逆子也有判得轻的,但并不是真正的杀人罪。成都邛崃村民77岁的黄茂生,一次在遭到经常打骂自己老婆、儿子、父亲的二儿子黄勇军的打骂后,突然拿起 水果刀刺了对方一刀,黄勇军旋即被送到医院救治但仍因失血过多死亡,当地村民200余人集体签名为黄茂生请愿,邛崃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华西都市报2014年11月21日)这是近年父母杀逆子判得最轻的一件,因为并非真正的杀人案,而是防卫过当造成的伤害致死,且老父年龄太大不宜收监。 2007年北京房山法院一审判处当地人眼中的“慈父”卢金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3年,则是因为并未杀死,也未必想杀死,只是误以为一下给杀死了。卢金华在妻 子出走后独自抚养这个有轻度智障的儿子,倾尽家资给他治病,但是这小子偷别人的东西,抢继母的钱,打奶奶,一次在争吵中卢金华用绳子勒了一会儿他的脖子, 以为他死了,把他扔进附近的一个土坑里,结果这小子根本没死,爬出来报案说父亲把他杀了,警察一问卢金华就如实承认了他的“杀人”经过。(中国新闻网 2007年2月10日)

    杀婴案比杀逆子案判刑还要低得多的原因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中国人对此好像一点感觉都没有?我想这种富有特色的做法一定与中国的特色政策有关,这个特色政策就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

    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下,生孩子需要准生证(后来被美容为“生育服务证”),未婚生育的女子是不可能拿到准生证的,这意味着未婚妈妈在沉重的养育负担之外还 得另给政府缴纳一笔不菲的“社会抚养费”,即使把孩子送给别人收养“社会抚养费”也还是无法逃避,这对于经济上比较困难的未婚妈妈无异于雪上加霜。送给有 孩子的亲友收养又根本不可能,因为这种情况下亲友会被要求缴纳一笔巨额的“社会抚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一些地方规定第一 孩属“违法生育”的一律不批二孩生育指标,哪怕你是农村户口并且未婚生育的是女孩,或者你是独生子女并且未来又跟另一独生子女结婚。这意味着未婚生育过一 个孩子的妇女将来结婚了不能再生孩子,终身无法跟自己的第一任丈夫也可能是唯一的丈夫拥有共同的孩子。还不止此,如果孩子的父亲不肯去做亲子鉴定的话,未 婚生育的孩子可能永远是一个黑孩,几乎不享有人的任何权利,只能当小猫、小狗一样的宠物来养。在中国大陆,孩子落户需要计生机构开证明,而计生委通常会要 求未婚生的孩子的父亲去做亲子鉴定,因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金额取决于孩子父亲是否另有孩子及孩子多少——双方都没有孩子的未婚生育,通常只需要交万把 元的“社会抚养费”;孩子生父先有了一个孩子的,则可能需要交几十万元;孩子生父已经先有了两个孩子的则会按“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北京是按照“违法生育”第二孩加倍征收。计划生育的存在显然使得今日中国的未婚妈妈面临着比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要大得多的精神压力,这或许是大众觉 得未婚妈妈杀死新生儿情有可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政府和法院决不可能承认,通常也不会认为,未婚妈妈杀死新生儿是计划生育逼出来的。

    父母杀婴案量刑畸轻,显然跟计划生育政策和观念深入官(包括法官)心有关。杀人或伤害致人死亡,在中国不仅仅是剥夺生命,同时也成功地减少了一个人口;而 减少人口,特别是拦截“不该出生的人”出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未婚妈妈不可能有“准生证”,她们杀死的正是一个“不该出生的生命”。事实上,中国的 未婚妈妈只要孩子还没有出生,哪怕是前几个小时,都可以去医院打毒针把孩子引掉,这样做是受到政府鼓励的,在计生风暴中甚至是政府直接强制的。但也有不少 孩子被打了毒针引产出来后仍然活着,这些孩子通常都会被负责引产的医护人员按在酒精桶里淹死,但也有极少量被家属抢走养活了的,还有极少量被医护人员偷偷 送给没孩子的人或者卖掉的。尽管中国富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传统,但是未婚妈妈杀死亲生儿(女)毕竟是政策曾经鼓励干的事情,只是晚干了几 天,法官认为应该轻判并不难理解。

    同样的政策和观念也会导致杀害孕妇或伤害致孕妇死亡者被轻判,特别是当孕妇没有准生证的时候。由于中国大陆杀人罪判死刑的比例很高,孕妇被害是否会因“一 尸两命”而从轻或从重量刑无法识别。但是孕妇死于计划生育的也不少,凶手从来都被轻判,甚至无人承担刑事责任。我还清楚地记得1980年代初我老家发生的 一件事:有位乡长捉人强制堕胎,拖一名大月份孕妇上车时被狠狠咬了一口(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他飞起一脚踢向孕妇的大肚子,致孕妇大出血;他立即组织他 人把大流血的孕妇送到医院抢救,但已经来不及了。孕妇死后,为了安抚当地百姓,政府宣布该乡长已经被警察带走了,后来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但事出有因、立即 抢救、受害人家属谅解(政府给钱并施压封口)为由,只判了这位乡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年后,这位被撤职的乡长被重新任命为县烟草局长。烟草局长在 1980年代是肥缺,官场上许多人认为,这是党和政府对他在看守所里呆了几个月并赋闲三年的补偿。加害孕妇古今中外都应该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只有在特色中 国有时反而成了从轻处罚的情节(尽管判决书里不便说),因为它干掉了一个“不该出生的生命”。

    最后修改于 2015-08-0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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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杨支柱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5年8月2日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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