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被捕事件给企业家的启示是什么
王在安
——企业的决策管理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这几天,对中国震动最大的事件就是华为公司的副董事长兼CFO孟晚舟在温哥华机场被加拿大警方带走的事件。
事件是这样的:孟晚舟乘飞机要去墨西哥办商务,飞机在加拿大温哥华机场转机时,早已在机场等候多时的加拿大警方突然将孟晚舟抓捕带走,放出的消息说是应美国的要求抓捕孟晚舟女士的。这一事件给人们带来的许多疑问。比如:
疑问一:美国为什么能够向加拿大下达抓捕孟晚舟女士的指令呢?加拿大为什么会执行美国的指令呢?主要是美国和加拿大两国早在多年前就建立了对犯罪嫌疑人互相引渡条约,它们是经验丰富的引渡条约国家。依据引渡条约的法律规定,对于一方向另一方下达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国家具有抓捕和引渡的义务。所以,美国向加拿大下达抓捕和引渡孟晚舟的要求,加拿大立即抓捕并引渡孟晚舟到美国,是在履行美加两国签订的引渡条约法律义务。
疑问二:美国为什么要抓捕孟晚舟呢?
第一,美国制订了禁止向伊朗、朝鲜、叙利亚等国家销售美国制造的可以军用或军民两用的高科技产品,无论谁这样做了,就被认定为违反法律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美国知道华为公司每年要购买大量的美国蕊片和其它高科技产品,这些产品都可以军用或军民两用。所以,六年多来对华为公司的全球业务,美国都连续进行着严密的监控,美国已经获得了华为向这些禁售国家出售美国产品和大量安装美国蕊片的华为生产的设备。依据美国的禁售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其实早在今年8月份美国已经下达了抓捕孟晚舟的命令。
疑问三:孟晚舟是中国人,美国为什么可以在外国抓捕她呢?在国际上,多种法律属性是并存的。
比如,“属人法”,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以色列国家对二战中屠杀犹太人的德国法西斯分子,就实行的是不分国家和地区,不分时间和空间,只要有机会和可能,就必定格杀无论!以至于有的法西斯分子,在全世界逃亡了数十年,一经发现了线索,以色列就会派出勇士,克服一切困难找到他并击毙他!
“属地法”,特点是本国的相关法律只对在本国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在国外犯罪的或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则不能实施抓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属物法”,特征是如果一个人盗窃技术、或在商品交易中,违反了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无论他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他违法犯罪的地点是在本国还是在世界上的任何国家和地方,都将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本国政府司法机构将想尽一切办法抓捕归案,进行审判定罪。这次美国指使加拿大抓捕孟晚舟女士,就是美国实施这种“属地法”的典型案例。特别是,美国与加拿大两个国家很早就签订符合国际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引渡条约,使得加拿大抓捕孟晚舟符合美加两国的法律和相关国际法的规定。
疑问四:美国又是怎样那么精准地抓捕到孟晚舟的呢?第一,美国持续多年的追踪侦察,掌握了依据美国法律判定的华为公司和孟晚舟女士的犯罪证据;第二,美国运用现代高科技技术手段,对孟晚舟进行了实时跟踪,精确地掌握了她的行动时间和地点。比如,这次孟晚舟出差,乘座的哪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几点几分从何地起飞,几点几分在何处降落,都十分清楚,早在几天前就通知加拿大孟晚舟于12月1日几点几分降落在温哥华机场并转机飞往墨西哥,所以加拿大警方得以稳妥地在温哥华机场抓捕了孟晚舟。
疑问五:美国和加拿大的行为是不是严重的违犯了国际法呢?世界各国的法律有很多的区别,对法律的理解各有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如果我们不承认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可以指责美国和加拿大违反了国际法,侵犯了中国公民孟晚舟的合法人身权利。但是,人家美国和加拿大是不会接受我们的指责的,反而会认为人家制订的法律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是有效的,是必须坚决执行的。
疑问六:中国政府已经向美国和加拿大提出的严正的抗议,并强烈要求立即释放孟晚舟女士,为什么美国和加拿大政府无动于衷呢?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美国和加拿大都是宪政民主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且独立制衡,总统行使的行政权力和部门,无权干预司法部门的工作,如果你非要干预的话,司法机关就可传讯你,警告你,甚至起诉你,而立法机关甚至可以弹劾掉你的总统职务!第二,即使司法机制不处理你总统,立法机关也不弹劾你的总统职务,司法机关对于总统为代表的行政首长和机关的干预,也往往是无动于衷的,因为行政首长不能罢免法官和检察官,而且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他们的名声和地位主要来源于他们严格的高水平的公正的司法和执法业绩。所以,如果我们中国政府强烈要求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干预孟晚舟事件,只能给世界遗留下一些笑柄。
还有很多疑问,人们的答案无数……
我想要提出的问题是,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捕事件给我们企业家的启示是什么?
我的回答是:老祖宗留给我们一句富贵的名言——“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孟晚舟事件给我们中国企业家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如何避免这“必有一失”的发生,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华为公司够伟大了吧?任正非够杰出了吧?从华为公司创业开始,他们经历了多少个“一命悬空,生死存亡”的灾难,战胜了无数的千难万险,几乎创造出了“智者千虑,竟无一失”奇迹,成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龙头老大,全世界通讯设备行业的龙头老大!
孟晚舟事件却无情地说明,“智者千虑,竟无一失”的华为公司和任正非,最终栽在了“智者万虑,难免一失”的一失上了!
这一失是什么呢?不是科技研发上的失误和风险,不是人才开发上的失误和风险,不是生产制造上的失误和风险,不是资金财务上的失误和风险,不是采购上的失误和风险,不是客户开发和市场营销上失误和风险,不是安全事故上的失误和风险……,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失误和风险呢?竟然是法律决策上的失误和风险!
“人无完人,企无全才”,即使人才和企业像华为那么优秀和杰出的公司,要避免决策失误和防范风险的爆发,也需要面向全社会,面向全球寻求有价值的批评意见和咨询意见。任正非和华为公司在这方面投入的资金和精力肯定居全中国之首!比如,面向全世界最优秀公司、企业家、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和各类科学家和技术专家,付出的资金和咨询费用几乎上千亿元,所获得的宝贵批评意见、改革意见、创新意见,对于华为公司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成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仅仅向美国IBM专家团队支付的高科技企业研发流程再造改革和创新的咨询费用就高达300亿元。
但是,我从各类媒体上始终没有看到华为公司向包括美国法律专家在内的法律界专家寻求避免法律风险的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的批评、建议、决策方案等咨询意见。或者是华为在这个领域也做了很多工作,投入了很多资金和人力资源,但是最终仍然是在涉及美国市场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涉法项目的决策问题上,发生了失误,并最终在涉及美国法律的项目决策上发生了失误,引爆了巨大的风险,导致华为公司核心领导人CFO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捕的重大损失。
孟晚舟被捕事件给我们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教训和警示是非常重要和富贵的财富。其要点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生产经营中,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普遍关注资金和财物风险,而容易忽视法律规范和法律风险。所以,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应当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将防范法律风险放在防范财务风险、资金风险、产品质量风险、成本费用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技术研发风险、消防安全风险……,等等经营管理风险放在法律风险之后,将避免法律风险放放在企业决策管理的第一位。
第二,尤其是涉及国际投资和贸易的项目与业务,不仅要认真了解相关的国内法律规定,更要及时地调查清楚它受哪天些国家的国内法律和相关的国际法律的制约。国内企业和企业家容易的犯的错误,往往是忽视国际法、当事企业所在国的法律规定,最后造成相关的涉法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政资金风险和损失。
第三,对发达民主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国际法,不能凭字面意思去理解,而要听从当地国家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才有可能做出正确的理解,通过遵守法律规定,合法地无风险地完成投资或商品交易与服务业务。
第四,在涉法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经营项目决策问题上,千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比如将国外或国际上的法律规定想当然地去理解,将法律规定私下想当然地区分为不能碰的红线和可以触碰的黄线。最后就可能 产生这样的恶果:你认为黄线是涉法的安全线,最终国外法官却以你触碰法律黄线对你进行重罚。所以,涉法的任何问题,都是大问题,没有小问题,全都是大问题,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能分红黄两线,任何法律线都丝毫不能碰撞,才能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决策避免重大的失误、风险损失和失败。
第五,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宪政民主国家制度,在这些国家,司法是独立的,不受政府行政权力支配的,政府行政机构和官员是无权也不敢干预司法独立办案的,所以任何向这些国家行政机关和包括总统在内的领导人求情、指责、甚至施压,以求改变自己所受到法律制裁,往往都是无效的,甚至往往还要起到反作用,并成为人家的笑柄。
六,掩盖涉法的错误,许多中国企业最常用的办法就是:说谎、欺骗、想尽办法弄虚做假,加以掩盖等等,以为这样可以侥幸避罪脱罪。其实这样做只会在原来的违法罪行基础上罪加一等,增加一种欺诈罪,加重法律对你的处罚。所以,一旦发现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违法了,就千万不要再说谎掩盖了,坦率地承认错误和事实,才是换取从轻处罚的最有利的办法。
七,企业和企业家,包括最杰出的企业和最聪明的企业家,为什么会在涉法的管理决策中犯下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决策错误呢?最主要的原因是在利益的诱惑下,头脑发昏了,迷失方向了,算不清楚简单的账了。以孟晚舟事件为例,到目前为止,媒体所披露的信息中,美国制裁华为和孟晚舟所掌握的主要证据,就是华为和孟晚舟通过香港一家公司向伊朗出售了一些由美国制造的并且美国法律明令禁止向伊朗出售的高科技产品,所以美国要依法对华为和孟晚舟进行制裁,抓捕了孟晚舟。
其实,这笔账小学生就可以算得很清楚:
第一笔账:对于华为来说,伊朗的市场有多大?你给伊朗做了一笔生意,顶多也就是能赚个十亿元、八亿元吧。
第二笔账,对于华为来说,美国市场有多大?恐怕至少是伊朗市场的百倍以上吧。
第三笔账,在全世界美国有一个圈子,跟着美国跑的这些国家大都是发达国家,这个圈子的市场总容量恐怕更是伊朗的数百倍吧!
第四笔账,华为与伊朗作生意,就算能赚几百亿,但是因受到美国对华为产品的禁入美国市场制裁,并连带受到美国这个圈子中的几十个国家对华为公司产品的禁入制裁,那么华为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就不是几百亿的问题了,而是数以千亿万亿计的损失了!
这种连小学生都能清清楚楚算出来的账,为什么华为公司硕士博士成千上万,却没有人算出来的呢?只因为华为公司和孟晚舟CFO只算了小账,没有算大账,只算了眼前账,没有算事后账!自己犯了最低级的错误!当然,任正非老板也有责任,身边专家顾问一大群,为什么没有让这些专家顾问来算算这笔账再对与伊朗的这笔生意做决策呢?是不是任老板也应了老祖宗留给我们的“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的祖训呢?
我在媒体上看到,华为公司多年来不鼓励中层以下员工提出和探讨公司发展战略问题,重点鼓励他们做好自己份内的技术研发和业务工作。华为公司的这一个管理理念有利也有弊,利是人人都把自己份内技术和业务做到极致,可以提升产品和业务的竞争力;弊是压制了许多关于华为公司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创新意见的发表,使得公司的一些项目和业务决策发生失误,给华为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第八,总之,孟晚舟事件给我们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最大教训有两个:
一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活动中,首先要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涉及什么法律规定,如何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发生决策违法失误,避免最终给企业造成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二是企业千万不能以某一单项业务项目的盈利多少为目标就做出实施决策,而是一定要想清楚,计算清楚,这一个业务项目实施后,虽然能赚不少钱,但是它对整个市场造成的后果是什么?会不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或灾难?想不清楚,算不清楚,是不能对这一个业务项目轻易做出决策拍扳的。
以华为公司为例,华为作为全球顶尖的通讯设备研发制造和供应商,要保持全球顶尖影响力,华为公司的头等发展战略目标就开发和占领美国市场。为了实现开发和占领美国市场的头等战略目标,就必须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和规则:一切影响或剥弱华为公司进入和开发美国市场的话都不说,事儿都不做,利益都要放弃。因为一旦说了那些不该说的话,做了那些不该做的事儿,去赚了那些不该赚的钱和利益,就有可能诱使美国将华为公司视为敌人,在全世界带头制裁华为,虽然不至于置华为公司于死地,也会使华为公司的前进步伐举步为艰!
所以,孟晚舟事件的发生,实质上是华为公司战略决策失误造成的必然后果之一!这个教训真是太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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