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修改体育法
(湖北)辛胜
中国足坛的反腐败行动如火如荼,社会各界一片欢呼。一个民间体育组织居然出现如此重大的犯罪案件,这不能不令人深思,究竟是足协官员过于贪婪,还是中国的法律制度为罪犯提供了绝佳的空间,这得深思。
在笔者看来,足球协会官员亦官亦商,既有行政管理权,又有商业经营权,要想不腐败非常困难。按照我国《体育法》的规定,行业组织协会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可以组织全国性的比赛。可是《体育法》唯独没有规定如何产生足球协会。这就使得中国的足球协会与西方国家的足球协会迥然不同。西方国家的足球协会是足球俱乐部自愿选举产生的协调性机构,他们按照自治规约处理足球领域的一切纠纷。可是在我国,足球协会的官员不是由俱乐部投票产生,而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派。足球协会官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可是却根本不了解足球比赛的规则。公安机关掀起足球反腐败的风暴,中国足球协会的重要官员纷纷落马,国家体育总局非但不思悔改,反而最短的时间里委派了新的足球协会官员。这是在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还是急于掩盖中国足球协会深层的问题?
足球运动应该最能体现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交往准则——在比赛之前制定详细的规则,并且张榜公布,无论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都必须按照规则办事。在足球比赛的过程中,观众尽情地呐喊,释放自己压抑的情绪;运动员奋力拼搏,体现人类更高更快更强的原则。可是,现在这一切都烟消云散。在看似龙争虎斗的足球比赛场上,比赛双方配合默契愚弄观众;在看似规则严密的竞技比赛中,居然有巨大的商业利益掺杂其中。当足球比赛变成了商业贿赂,当足球协会官员涉嫌贪污,一切关于公平竞赛的原则,都变成了无情的嘲弄。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启动《体育法》的修改程序,改变我国行政主导的足球行业管理体制,放手让各个体育俱乐部自下而上选举足协官员。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政府官员插手其中,从事各种寻租活动。
我国《体育法》至少应该作出如下修改:首先,中国不再成立全国性的体育管理机构,有关体育管理的事项应当划归教育部,由教育部统筹德、智、体全面发展;其次,解散现有中华体育总会,自下而上选举单项体育协会,并且由各单项协会组织选举产生新的中华体育总会;第三,各单项协会有权组织地区性或者全国性的体育比赛,但是,必须事先制定规则,在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宣布体育比赛结果无效;第四,为了解决体育比赛中出现的纠纷,必须成立由法学专家组成的体育竞赛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只进行程序性的审查,各个专项体育协会制定的比赛规则和章程,都必须符合《体育法》的规定;当比赛发生纠纷的时候,制定体育比赛章程和规则的各个体育协会必须向体育竞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权自行制定规则,自行解释规则。
总而言之,我国当前真正需要治理的是《体育法》。我们不应该对足球界的反腐败寄予过高的奢望。可以大胆预测,当体育行业协会的反腐败工作推行到一定层次,涉及政治层面的博弈时一定会戛然而止。现在司法机关介入体育领域,只不过是扬汤止沸,组建真正民间性质的各个单项体育协会,并且由他们制定竞赛规则才是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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