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浙杭刑初字第2 9 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虞夫,男,汉族,195 3年2月28日出生,籍贯浙江省东阳市,出生地浙江省上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清河家园1幢2单元604室,住杭州市上城区近江新村9幢l单元7 01室。曾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1999年11月2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9月1 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 00 7年7月l 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4月l 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敦勇、李柏光,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 011)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虞夫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 011年8月l 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 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杭检刑诉(2 01】)1 8 2号起诉,当日本院裁定准予公诉机关撤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又于2 011年l 2月22日以杭检刑诉(2011)33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台议庭,于2012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兵及沈佩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虞夫及其辩护人李敦勇、李柏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依法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1998年起,被告人朱虞夫因参与成立非法的“中国民主党”,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朱虞夫继续以非法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 01 0年、2011年期间,被告人朱虞夫以非法的“中国民主党”名义,撰写《2010年新春募捐简短说明》等文稿和募捐名录,主持发起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家属募集资金的活动并在境外网站公告,煽动人们对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仇恨。
从2009年9目起至案发前,被告人朱虞夫以非法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先后多次通过他人向“未来中国网站”、“大纪元网站”、“自由亚洲电台”、“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新唐人电视”等境外网站和媒体,恶意造谣和诽谤我国的国家政权,煽动人们改变和夺取政权。
2011年2月18日、3月2日,被告人朱虞夫通过互联网向50余名人员发送信息,鼓动人们邀请亲朋好友在城市广场进行非法集会,煽动人们颠覆我国的国家政权。
2011年3月5日,被告人朱虞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列指控,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姜杭莉等人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银行查询记录、通话记录清单、网站截图;及被告人朱虞夫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虞夫以造谣、诽谤、诋毁等方式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朱虞夫否认犯有起诉书指控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相应指控事实,其辩解(1)没有以“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2)其发起的募捐活动是爱心活动,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3)其是在与他人通话过程中发表网站上言论的,当时其并不知道是在接受采访。但同时表示通话对象无论是谁,其言论内容并不因此而会有改变;(4)其未向他人发送鼓动人们进行非法集会的消息。并表示自己年事已高,不想也不愿再进行类似的举动,要求政府对其行为宽容对待。
辩护人以公安机关从境外网站上获取的朱虞夫言论不具合法性、关联性;朱虞夫本意是对政体的不满,并未要求改变国体和社会主义制度,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实际上混淆了国体和政体的概念;朱虞夫不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而也不会煽动他人去颠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虞夫以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依法不能成立;朱虞夫发表的抨击时政的观点和言论虽然不符合主流看法,但不能由此使用刑罚手段去规制;将朱虞夫发起的募捐等人道主义行为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有违人情和法理等为由,请求宣告被告人朱虞夫无罪。
经审理查明:从1 9 98年起,被告人朱虞夫因参与成立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朱虞夫仍然继续以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010年、2011年,被告人朱虞夫以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人的身份发起“2010年新春募捐”、“浙江中国民主党人2011年春节募捐暨向受难者家属送达捐款和慰问活动”,为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募集捐款,并撰写募捐声明、公告等发布在境外“博讯网”、“零八宪章”网站上,以粉饰、美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犯罪分子的方式,攻击、诋毁我国司法制度,煽动对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仇恨。
2009年9月至案发前,被告人朱虞夫以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成员的名义,先后多次通过他人在“希望之声”、“大纪元”等境外网站、媒体发布的《中全会失众望“强国转富民”遭质疑》、《朱虞夫:把共产党霸占的权力还给百姓》、《朱虞夫:中共害怕我把真相告诉大家》等有关报道中宣称:“这个政权在风雨飘摇中,随时可能颠覆”;“邪恶政权是我们中华民族共同的敌人。必须要改变它,必须要让它把从老百姓手中霸占的权力重新还给老百姓”;“一旦这个独裁专制的政权垮台,我们广大人民的生活只会更好”等,公然以造谣、诽谤等方式发表攻击、诋毁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011年2、3月,被告人朱虞夫通过互联网向50余人发送其编写的鼓动进行非法集会的信息,煽动效仿突尼斯“茉莉花革命”,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证实:
(1)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朱虞夫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于2011年3月5日被立案侦查。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收缴收据、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杭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以及对搜查过程制作的音像视频分别证明,公安机关于2 011年3月5日持搜查证,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位于杭州市近江新村9幢1单元7 0l室朱虞夫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2台电脑机箱(1台银白色,上有“JNc”字样;1台蓝色,上有“星宇泉”字样)、“BlackBerry”牌黑色直板手机1部、4只u盘、1 4张淫秽影碟以及“中国民主党简介”、“2 010年新春募捐简短说明”等纸质材料、取款凭条等物。同年3月22日,被查扣的14张淫秽影碟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同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将标注有“星宇泉”字样的电脑机箱和“BlackBerry”手机l部发还给被告人朱虞夫家属。
被查扣的“2010年新春募捐简短说明”文稿显示:该次募捐捐助对象均为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罪犯及犯罪嫌疑人;文中将上述罪犯及犯罪嫌疑人美化成面对邪恶拍案而起,椽笔如刀,直刺贪虐,嫉恶如仇,挺身而出争取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的英雄等;募捐者情况栏内有朱虞夫;末尾标注“本次捐款主持人中国民主党人朱虞夫等”,落款时间为20l0年1月于杭州。
上述文稿,被告人朱虞夫在庭审中自认系其撰写。在侦查阶段,朱虞夫供认两次募捐都是由其以“中国民主党”人的身份发起的。
(3)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9日对同年3月5日从朱虞夫住处扣押的2台电脑机箱及4只u盘进行电子数据勘查,发现seagate 60G(S/N:3HRll25F)的蓝色机箱硬盘Skype系统内有两个Skype账号登陆过,账号为“yufuzhu89”、“yufuzhu89—1”,其中“yufuzhu89”在2011年3月2日先后向十个账号发送《到敌人后方去》的曲谱内容,并提取了该硬盘内的QQ聊天记录文件和MSN聊天记录及IE访问信息等。
发现seagate 806(S/N:5JVlL2 5C)的白色机箱硬盘Skype系统内有一个Skype账号登陆过,账号为“yufuzhu89”。该账号于2011年2月l 8日先后向四十个账号发送《是时候了》的诗歌内容,并提取IE访问信息以及多个文档信息等。上述内容在侦查阶段均交被告人朱虞夫辨认,朱虞夫供认“yufuzhu89”是其电脑上使用的账户名,2 011年2月1 8日、3月2日使用家中电脑发送给五十人的《是时候了》和《到敌人后方去》为其所创。
(4)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截屏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14日对互联网上与朱虞夫有关的信息实施远程勘验,勘验发现在《大纪元网站》、“希望之声网站"、《中国民主党美国总部网站》、《自由亚洲电台》、《自由圣火论坛》、《零八宪章网站"、《阿波罗新闻网》、《新唐人电视台》等境外敌对网站上有和朱虞夫有关的21篇文章,下载并刻录了8个相关音频文件、4个视频文件,截屏78页。截屏网站内容中有许多朱虞夫散布的诋毁、污蔑我国的国家政权和司法制度的言论。在侦查阶段已交朱虞夫辨认无误。
(5)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与公安机关对互联网上与朱虞夫有关的信息实施远程勘验获取的截屏网页内容进行比对证实,2011年1月至3月,被告人朱虞夫使用手机多次接受“大纪元”、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阿波罗新闻网”记者的呆访,后以录音和引述等方式在相关境外网站上发表。被告人朱虞夫在庭审中自认该手机为其所用。
(6)证人姜杭莉证言证明,2011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虞夫暂住近江新村9幢1单元顶楼自建房扣押的银灰色电脑主机箱系朱虞夫使用。被告人朱虞夫当庭对此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还供认标有“星宇泉”字样的蓝色电脑主机箱其也使用过。
(7)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个人结汇交易明细查询单证明被告入朱虞夫在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间,多次接受境外汇款。
(8)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浙江省第二监狱罪犯出监鉴定表分别证明,被告人朱虞夫前科、刑罚以及于2009年4月1 8日刑满释放等事实。
(9)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望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朱虞夫于2011年3月5日被动到案的事实。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虞夫的基本身份。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被告人朱虞夫大学就学档案。
(12)被告人朱虞夫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朱虞夫提出其没有以“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朱虞夫辩护人提出的起诉指控朱虞夫以“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依法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虞夫通过境外媒体发布的言论均以“中国民主党创始人之一”、“浙江民主人士”冠名,朱虞夫在庭审中未作否认,且在侦查阶段亦作过上述供述。因此,朱虞夫以“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实施活动的事实可以认定,故朱虞夫及其辩护人所提朱虞夫没有以“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实施活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朱虞天提出其发起的募捐活动是爱心活动,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将朱虞夫发起的募捐等人道主义行为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有违人情和法理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虞夫借替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及家属募集资金之机,撰文粉饰、美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诋毁我国司法制度和国家政权,煽动人们对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敌视。故朱虞夫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朱虞夫提出其是在与他人通话过程中发表网站上言论的,当时其并下知道是在接受采访的辩解,经查,朱虞夫在庭审中供认其发表网站上的言论并不因通话对象、目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朱虞夫长期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且其又以所谓的“中国民主党创始人”、“民主知名人士”自居,对其发表的言论会被公诸于众有所预见,且亦不违背其本意。故朱虞夫所提相关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朱虞夫提出其言论虽有过激之处,因其服刑期间受到不公对待,经查,朱虞夫发表的诸多煽动性言论与其服刑经历并无直接关联,且即便服刑期间有关权利依法受限,亦不能成为其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理由。故朱虞夫所提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虞夫提出其未向他人发送鼓动人们进行非法集会的消息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等相关证据均能证明朱虞夫通过互联网向数十人发送信息,鼓动他人携亲朋好友进行非法集会,其本人在庭审中也予供认。故朱虞夫所提相关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虞夫的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从境外网站上获取的朱虞夫的言论不具合法性、关联性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远程勘验方式获取了出现在境外网站上的朱虞夫的言论,朱虞夫在庭审中亦认可上述内容系其所讲。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且所取证据亦与指控事实紧密相关。故朱虞夫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虞夫的辩护人提出朱虞夫本意是对政体不满,并未要求改变国体和社会主义制度,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实际上混淆了国体和政体的概念的辩护意见,经查,从朱虞夫认可由其发表的言论内容来看,如“中共它是建政而不是建国,它只不过是建立了一个政权,是一个血腥的政权”,“这个政权在风雨飘摇中,随时可能颠覆”,“邪恶政权是我们中华民族共同的敌人”,“共产主义制度都是以掠夺百姓为基本宗旨”等等,恶意诋毁和煽动推翻我国国家政权组织,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等在内的整个政权以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因此,朱虞夫的辩护人关于朱虞夫的言论系促政改目的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呆纳。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虞夫以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人身份发起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募捐活动并通过境外网站、媒体发表煽动性言论以及向多人发送鼓动非法集会信息等方式,向公众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长期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属于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宪法赋予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但同时也规定公民在行使上述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朱虞夫的言行严重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触犯了刑法。朱虞夫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宣告无罪的辩解、
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朱虞夫曾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又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虞夫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
二、犯罪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标有“JNC”字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俞 振
审 判 员 聂 庆
代理审判员 刘宏水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胡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