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共亡党亡国的历史警示
----党的领导反思札记之十一
吴 敏
1918年5月,列宁提出布尔什维克一党执政、以党统政的主张并加以实施,不久就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列宁注意到了这个缺陷及其危险性,就在国内战争结束后开始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他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明确划分党和苏维埃政权的职权,二是改革党的组织体制和领导体制,三是加强和改善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四是建立健全国家的法制体系。
不幸的是,列宁的病情逐渐转重以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当时主持党中央工作的斯大林在这方面持消极抵制态度。列宁1924年逝世以后,在斯大林的推动下,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党的各级组织、党组织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的体制进一步扩展和加强。到1930年代中期,斯大林“以党治国、党在国上”的体制就完全建立起来了。其主要特征,一是党的各级组织国家化,成了各级国家机关的上级机构,国家机关只不过是贯彻执行党组织决定和意志的工具;二是党的各级组织设置若干部门,对口指挥政府各系统的日常工作;三是党内权力高度集中于各级党委,党委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书记,下级党组织和一般党员只有服从和执行的义务;四是党章关于选举产生各级党组织领导成员的规定徒有虚名,各级党组织领导成员几乎都是自上而下任命的;五是宪法和组织法关于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政权机关领导成员的规定也只是一种形式,这些领导成员几乎都是有关党委预先内定了的,“选举”只不过是获得合法性的程序和过场而已。
苏联“以党治国、党在国上”体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科学论述的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应该建立的国家政权结构形式,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政党理论没有任何相同之处,必然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缺陷和弊端。
第一,不仅使党国家化了,而且以党的名义使国家机器得到了进一步扩张和强化。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机器在本质上是一种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无产阶级政党在革命胜利之后不得不继承国家机器这个“祸害”,但必须对其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逐步使其弱化。但“以党治国、党在国上”体制将党组织演化成了国家机器的“核心”,使得国家机器史无前例地更加完备和强大了。这样一来,国家脱离社会、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本质”势必要扩张,更加成为超乎社会和人民之上的特殊力量。劳动群众尽管在法律形式上被尊为“国家主人”,但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际上没有发言权和决定权,只能由少数掌权者以“党和国家”的名义来主宰和支配他们的命运,完全处于一种被统治的地位。而以“党和国家”名义管理社会的少数掌权者,则越来越摆脱了劳动群众的监督与制约,势必要蜕化变质,成为骑在人民头上的“新阶级”。
第二,明显废弃了共产党领导应有的本质内容和最高原则,使其从根本上上遭到严重损害。共产党领导的本质内容应该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议行合一”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定权力,选举并监督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但“以党治国、党在国上”体制将宪法赋予人民的国家权力掌握在各级党委手里,使得党的领导的本质内容被抽空和废弃了。而且,党内民主制度的薄弱和匮乏,致使各级党委的权力逐步转移到书记手里,使得集体领导这个党的领导最高原则遭到严重损害。名义上是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实际上是书记的集权乃至独裁和专政。在斯大林1936年开始的“大清洗”中,党的十七大1961名代表有1108人被枪决,139名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有98人被枪决;从1936年到1941年,共有695012人被以“反革命”、“叛国罪”等名义处以死刑。这些触目惊心、令人发指的血淋淋的事实,严重动摇了苏共执政的合法性,成为苏联社会终难愈合的的伤口。
第三,严重虚化了宪法和国家政权体系,使得宪法和法律难以遵行,国家政权体系难以有效运行。马克思主义被尊为苏联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这是斯大林难以改变的客观现实。在这样的意识形态大背景下,“以党治国、党在国上”体制不可能在宪法里得到确认,不具有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这样一来,一方面,“以党治国、党在国上”体制作为一种强大现实力量的存在和运行,不可避免地要弱化、虚化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其成了难以规范和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纸面上”的规定,使得社会现实状况和宪法及法律规范成为彼此分离的“两张皮”。另一方面,由于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只是各级党委的工具和附庸,很难树立起应有的权威性,很难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种现实问题,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国家机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和分裂。
第四,自上而下的党政领导职务等级授职制,难以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致使特权现象和权力腐败成为必然。马克思曾尖锐地指出,等级授职制是根本违背巴黎公社精神的。它势不可免地使得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是对上级党委特别是其主要领导人负责,而不是对社会和人民负责;势不可免地使得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失去了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势不可免地使得相当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因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形成一个公共权力的既得利益阶层即特权阶层、特权集团,有不少人甚至要坠入贪赃枉法的腐败深渊。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这种现象,在“以党治国、党在国上”体制的等级授职制条件下只会愈益恶化。在苏联解体之前,各级党政官员的腐败程度已经非常严重了,到了病入膏肓、民怨沸腾的地步。
斯大林的“以党治国、党在国上”体制将苏联共产党推入了国家权力的巨大磁力场中,使党丧失了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一边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主动性,陷入了非常不利的被动处境,违背了正确的执政方向,已经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所要求的的共产党了。执政74年的苏联共产党之所以骤然丢掉了政权,落了个亡党亡国的悲惨结局,“以党治国、党在国上”体制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弊端,无疑是一个根本性、决定性的原因,是这个体制葬送了苏联共产党,葬送了苏联。
王岐山在一次会议上坦言,因为体制上出了“大问题”,致使中共党内腐败的规模和深度已经到了使党变质、崩溃的临界点。这个“大问题”是什么呢?苏共极为沉重、深刻的历史教训和警示,能给我们以明确的启迪,值得我们深长思之。
(2006年10月初稿,2014年3月修改,2018年3月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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