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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缺席审判的刘晓波辩护..(瑞典)张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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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缺席审判的刘晓波辩护
——兼驳曹长青《刘晓波最后陈述的争议》

(瑞典)张裕


    刘晓波被中国司法当局重判11年徒刑后,得到一大批国际著名作家、人权活动家和政治家的广泛推崇,并被提名争取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也遭到一些自称“关心中国民主”的海外华人开设“道德法庭”的审判,对刘晓波一审辩护时提交给法庭的《我没有敌人——我的最后陈述》(以下简称“刘陈述”)口诛笔伐。这两种审判当然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国家暴力来强制被告出庭受审,后者只是在被告失去辩护自由时使用语言暴力的缺席审判,不过两者也很有几点类似之处:都是“以言论罪”,都是“疑罪从有”,都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都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曹长青在香港《开放》杂志3月号上发表的《刘晓波最后陈述的争议》(以下简称“曹争议”)则是为后者张目的一个典型。本文对“曹争议”提出了反驳意见,依照论争的通行规则投寄《开放》杂志,未被接受刊用,遂改投《北京之春》杂志,希望得到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争鸣机会。


“二分法”没有体现相关争议的真实现状


    “曹争议”使用了简单化“二分法”概括相关争议:“支持者认为,刘晓波高风亮节,甚至有宗教情怀的‘大爱’,是一种非常高的精神境界。但批评者认为,刘晓波混淆了‘人与人’和‘人民与独裁政府’之间的区别。”事实上,有关“刘陈述”的争议观点多种多样,“二分法”所归纳的两种观点远不足以说明争议各方的主要意见。

    首先,“曹争议”所说的“批评者”认为“刘晓波混淆……区别”的观点其实极为罕见而奇特,至今不但没有见到任何刘晓波的“支持者”或“辩护者”与此有过“争议”,而且也没见过几个其他“批评者”认同这种观点。事实上,“批评者”最有共性和代表性的观点是“客观事实论”,归纳起来就是:“敌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某人如刘晓波只要被他方如中共当局坚持作为敌人对待,“我没有敌人”的信念或情怀就不过是一厢情愿的“主观愿望”,无法取代“有敌人”的“客观事实”;因此“刘陈述”以个人“主观愿望”取代“客观事实”至少是误判,而刘晓波作为有影响的政治人物尤其是著名异见人士,也就起到了对中国民众以至民主运动的“误导作用”。

    其次,这些“批评者”除了少数能就事论事讨论外,多数都进一步诛心到人格问题,对刘进行道德上以至政治上的“缺席审判”——轻则指责他“愚蠢”、“胆小”、“献媚”等,重则指控他“歪曲”、“说谎”、“背叛”甚至涉嫌“合谋”等。比如,“批评者”文字至今声势最大传播最广的,是一份近20位“争议《陈述》的人”的联署信,对刘晓波的“判词”就是:“由于中国异见人士队伍中的这个严重的分歧,加上中共情治机关的渗透和收买,使得异见人士这个队伍越发混乱和复杂,中国当前的民主运动就像当初东欧国家共产党倒台前的情况一样混乱和复杂。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刘晓波这样一个有争议的‘合作派’代表人物,也许只有时间才能说明他的真实面目。”由此可见,不少所谓“批评者”绝非“曹争议”最后断言的那样:“刘晓波正在承受牢狱之灾,那些争议《陈述》的人,绝不是没有同情心,更不是跟刘晓波本人过不去,不宽容,而是这篇《陈述》涉及到几个重大原则问题,不仅值得讨论一下,更非常需要理清一些最基本的方寸。”

    “曹争议”的所谓“重大原则问题”,无非是两点:“第一是关于刘晓波‘我没有敌人’的宣称;第二是刘晓波对中共监狱的美化”。

    对于第一点,反驳“批评者”的其实主要并非“曹争议”所概括的那类“支持者”,更多人并不涉及对刘的道德评价问题,而是出于反感“道德法庭”尤其是反对“缺席审判”的“辩护者”,强调“刘陈述”只是被告在法庭上针对当局指控的自我辩护,与法庭外任何其他人或群体(尤其是那些“批评者”)毫无利害关系,既没有任何理由被扣上“重大原则问题”的“帽子”,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被断定对谁有“误导”,包括第二点的所谓“美化”问题,都只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莫须有;尤其是在人家被当局剥夺了同等的言论自由权的坐牢情况下,涉及到人格和道德评价的“缺席审判”既不公平也难公正,甚至有“落井下石”之嫌。因此,包括笔者在内的多数“辩护者”,主要就是针对这种不公平不公正而参与争议的,并不以“刘晓波高风亮节”作为反驳的依据。


谁混淆了“人与人”和“人民与独裁政府”之间的区别


    “曹争议”断言刘晓波在混淆:“作为一个政治犯,面对一个典型的因言治罪的政治审判,却把共产政权和具体的政府官员混为一谈。没有谁把那架专制机器上的具体螺丝钉当敌人,这里的关键是:那个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目前正在对刘晓波施暴的政权是不是敌人?”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曹争议”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显然没有接受“客观事实论”者的“敌人观”——以当局认定敌人的“主观判断”作为“客观事实”根本就不能自圆其说(否则不就是认为当局不可能有冤假错案了吗?),不但承认“没有敌人”的“宗教情怀”在此成立,甚至还走到了极端:“没有谁把那架专制机器上的具体螺丝钉当敌人”;只是在“人民与独裁政府”之间的关系上,“曹争议”才与“客观事实论”的必然“有敌人”的观点一致。“曹争议”显然认为:“我没有敌人”针对专制政权中的个人本来就是不言而喻的,被告在法庭上被当局作为“敌人”受审时不应以此来辩护,否则就成了否定“人民与独裁政府”必为仇敌的“重大原则问题”。

    其实,只要对“刘陈述”稍微用心看看,对现实中的案例稍微了解一点,就很容易看出“曹争议”有太多的混淆:

    1)“刘陈述”只是刘晓波法庭答辩的一部分,并不是他作为任何“人民”的代表而出庭演讲,因此他表达“我没有敌人”意愿来对待“共产政权和具体的政府官员”无论是非对错,都不存在混同于泛指“人民与独裁政府”之间关系的语境,可见混淆两者间“区别”的不是刘晓波,而是扯进后一关系的曹长青自己。

    2)“刘陈述”说“我没有敌人”并非只限于“人与人”个体间的关系,既列举了“具体的政府官员”,也涉及到他们所服务和代表的团体——中共及其政权,谈到“被政权的敌人意识……”以及“中共执政理念的进步”问题,也就是从“人与人”的关系推及到“我(而非泛指的”人民“)与独裁政府”的关系,在辩护逻辑上是完全合理的:即使中共政权视他为仇敌,他也不把对方当仇敌,因此就不存在任何“煽动颠覆”的动机和行为,因此当局没有任何理由判定他“煽动颠覆罪”。“曹争议”把“刘陈述”根本没有涉及的泛指“人民与独裁政府”的关系扯进来反驳他的观点,才是真正的混淆,因为即使“人民与独裁政府”必为仇敌,也无法引申出人民中的任何一个人如刘晓波也必然以政府为仇敌,否则根据“曹争议”的逻辑,当局对刘晓波或任何人判以“颠覆罪”反倒言之成理了。

    3)“曹争议”断言“没有谁把那架专制机器上的具体螺丝钉当敌人”,显然违背事实。事实上,“人民”如果确实把“独裁政府”当仇敌,很大比例都是针对“具体的政府官员”,“杨佳杀警案”及其获得的广泛同情不过是以极端的形式说明这个事实的典型一例。“曹争议”的断言其实才是真正把自己等极少人的“敌人观”与广大人民的“敌人观”混为一谈了,因此才会曲解刘陈述“我没有敌人”的真实意义。

    “曹争议”的这些混淆,正在于曹长青扯进一个“人民”的大旗,这还是党文化思维的那种“革命人民”观,就像当年共产党为推翻国民党政权而宣传的两者一样,将“我(极少数”革命者“)与独裁政府”的“敌对关系”与“人民与独裁政府”的真实关系混为一谈,自以为能代表“人民”,从而曲解已经没有这种思维逻辑的“刘陈述”。事实上,“人民与独裁政府”一般并非“仇敌关系”,“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的名言其实也包含着这一层认知。一个“独裁政府”无论怎样压迫和奴役“人民”,也绝不至于愚蠢或蛮横到总是将全体或多数“人民”作为“敌人”对待,而是至多作为“奴隶”或“牛马”或“工具”:“独裁政府”视为“敌人”者,往往只是“人民”中被认为足以威胁其权力或利益的少数甚至极少数人。相反也一样,“奴隶”或“牛马”或“工具”一般也不会以“独裁政府”为敌,即使是其中的不满现状者甚至反抗者,也往往只是对“具体螺丝钉”反对、反抗或报复,很少针对“那架专制机器”。这也就是说,“只反贪官不反皇帝”是“人民”反抗的常态,倾向局部“改良”而非整体“革命”也是常态。因此,刘晓波作为“人民”的一员,不以“独裁政府”为仇敌本就属于常态,既不算“高风亮节”也不低于常人;但他在遭受“独裁政府”的多年迫害后,仍然能够做到不把参与迫害的“具体的政府官员”当仇敌,至少就已经超出了“人民”的一般修养,达到了看来曹长青还能理解的“个人宽容”境界;不过,刘晓波能不把那些官员只当作“具体螺丝钉”看待,能发现他们更是人性尚存之人,并进而把“独裁政府”不仅当作一台“专制机器”,而能看出它是由并非全都丧失人性理性的一群人的有机组合,显然就已经超出了那种跟着“独裁政府”将个体看作“螺丝钉”的思维方式,具有了人们目前常说的“宗教情怀”(不必是宗教徒),无疑是难能可贵的。也正是在这最后一个层次上,“刘陈述”超出了曹长青及其他“批评者”的理解力,因此令这些仍停留在“螺丝钉”思维层次的“批评者”们不解、误解和曲解,以致失去了基本同情心而对被判重刑的刘晓波进行“缺席审判”。这种“以言论罪”的方式与当局的司法审判如出一辙。


“宗教情怀与法律政治不可混淆”吗


    “曹争议”引述并认同“旅美中国音乐家杨逢时”的观点:“宗教情怀与法律政治不可混淆。宽容乃是修养,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事。它不能代替法律。”‘机器’和‘个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人们谈的是要消灭一种反人类的制度,要推翻阻碍自由、残杀人民的独裁党。‘党’不是人。杀人的机器不会被爱,有爱心的人无法爱它。“

    其实,只要不带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明眼人都很容易看出以上观点似是而非,是一种违背基本事实和常识的强词夺理。

    首先,“刘陈述”明确指出了当局“因言论罪”正是基于“政权的敌人意识”,是对持不同政见者的“不宽容”,并在此前《我的自辩》中明确指出:“《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也有违宪之嫌,应该提请全国人大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而“曹争议”却引述杨逢时的说法来反驳“刘陈述”说:“宽容乃是修养,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事。它不能代替法律。”根据这个罕见而奇特的论点,“宽容”居然不能用于政府与政治反对派或持不同政见者的政治纠纷中,当局动辄使用《刑法》第105条反倒成了理所当然,否则就成了“宽容代替法律”!

    当然,可以想像这并非“曹争议”的本意,只是它显然把“刘陈述”与法律审判“独裁党”的语境混为一谈,因此才反对以“宽容代替法律”来对“独裁党”“宽大处理”。即使这种“不宽容”言之成理,显然也是“曹争议”混淆了不同语境中不同事实。

    何况,杨逢时上述限制“宗教情怀”和“宽容”范围的说法远非言之成理,无论从政治学和法理常识来看,还是从法律政治的基本实践来看,根本都是站不住脚的武断。

    在文明社会中,“宽容”早已超出了“个人修养”的范畴,早已不仅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事”,而成为了一种“社会价值”和“社会公德”,是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早在现代民主制度建立以前就已经进入了政治和法律的领域——“政治宽容”是文明政治尤其是宪政的前提,“法律宽容”或“司法宽容”更是一切良法尤其是法治的基础。

    无论基于历史还是现实,尤其是在“宽容”方面,“宗教情怀与法律政治不可混淆”其实是个“伪命题”,两者之间事实上一向都是密不可分的。一些人接受这个“伪命题”,显然是基于对“政教分离”原则的误解,把“国家政权与宗教分离”的政治原则——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国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活动”,想当然地推及到一般社会活动的层面,既不通情理也不切实际。

    比如,作为美国宪法和世界各种人权法案基础的《独立宣言》,正是宗教情怀与法律政治相“混淆”且影响至深的典型先例,尤其是那句至今仍作为一切法律立法基础的传世名言:“下述真理不证自明:人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赐,拥诸无可转让之权利,包含生命权、自由权与追寻幸福之权。”如果没有“宗教情怀”的“混淆”,“人人生而平等”不但不是“不证自明”的真理,“生而不平等”如“血统论”、“阶级论”等才是“客观真理”。

    “政治宽容”早已不只限于从政者的“修养”,更不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事”,从政治伦理、行为准则到运作方式都体现了整个社会文明程度,因此主要是政治群体的事,尤其是政府与反对派之间的事。

    “政治宽容”当然首先是政府的事,包括不使用暴力对付和平反对者,也不动辄绳之于法,尤其是不“因言论罪”,这也是“刘陈述”论及“宽容”的主旨:“特别是那些不同于当权者的政见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在这里,所有的政见都将摊在阳光下接受民众的选择,每个国民都能毫无恐惧地发表政见,决不会因发表不同政见而遭受政治迫害……”——在这个意义上,要求政府以“政治宽容”“代替法律”,停止滥用乃至取消“因言论罪”之恶法,正是题中应有之义。相反,对于受审判的刘晓波而言,“曹争议”强调“宽容不能代替法律”,不但用来批评“刘陈述”本末倒置,反而等于认同当局对他的“不宽容”,支持以法律“因言论罪”了。

    另一方面,“政治宽容”也是政治反对派的事,包括避免使用“冤冤相报”尤其是“以暴易暴”的政治报复手段,最典型的就是“非暴力反抗”之路,这也是刘晓波20多年身体力行的信念。“非暴力反抗运动”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宽容”要超出“个人修养”的宗教情怀,至少成为这一政治群体针对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其他政治群体及其追随者都能坚守的一种“政治行为准则”。甘地开创“非暴力反抗运动”,以宗教情怀反制恶法而提出的基本准则就包括:“非暴力反抗者不应当在心里憎恨其对手”,“在非暴力反抗的字典里没有敌人”。“刘陈述”“以最大的善意对待政权的敌意”和“我没有敌人”的宗教情怀挑战恶法,也正是其坚守“非暴力反抗者”准则的题中应有之义。“曹争议”以“宗教情怀与法律政治不可混淆”的伪命题来批评“刘陈述”,显然是非颠倒,缺乏“政治宽容”和“非暴力反抗”的基本常识。

    至于“法律宽容”作为良法和法治基础,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到“轻罪从宽”等法理原则,从“减刑”、“假释”到“特赦”、“大赦”等实际法规,直至从“重教轻刑”、“取消肉刑”到“取消死刑”的文明理念与实践,都是“宽容”以至“宗教情怀”早已超出“修养”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事”而进入法律领域的基本常识,“曹争议”的那种“不可混淆”的伪命题只能说明提出者对司法文明根本一无所知,只把法律当作“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和“以命抵命”的“公平报复”手段而已。


到底谁在美化“施暴者”


    “曹争议”提出的另一个“重大原则问题”“是刘晓波对中共监狱的美化”,也就是其他缺席审判者们指控的“说谎”问题,引用“刘陈述”的文字是:“政府‘对不同政见者的迫害之力度也大幅度下降’,北京看守所‘让在押人员感到了尊严与温暖……为在押人员提供了人性化的生活环境。’”然后马上自问自答:“刘晓波的描述,是否是他这个个案的真实?可能是(其实也不是,以前判他3年,现在判他11年,真‘进步’了)。”此后又以比喻来反驳“如果一个正在施暴的强奸犯,他忽然有一个动作温柔了点,甚至吻了对方一下,难道这就改变了他在强暴的性质吗?”。

    首先,即使从“曹争议”中所引的只言片语,任何人也能看出,“刘晓波的描述”远不限于“他这个个案的真实”,在“对不同政见者的迫害之力度”上是一般而论,对“人性化的生活环境”是特指“北京看守所”的“在押人员”。

    要反驳前一个“一般而论”需要基于统计事实,“曹争议”没有提出任何这类统计,而是只提出“他这个个案的真实”问题,以特殊偷换一般。无论刘晓波个案如何,也无法否定他“一般而论”,因此以“判他11年”来反驳他是典型的偷换概念。何况,一审提交“刘陈述”时,根本就没有宣判,要求刘提前将自己的个案判决估计加入其一般判断,显然是违背事实的苛求。事实上,“刘陈述”的一般判断是有笔会近年来对“狱中作家”即“因言获罪”者个案记录统计资料为依据的。根据笔会对“狱中作家”的每年被刑拘和判刑(包括劳教)人数的统计,自2000年以来,被刑拘者人数最多的是2004年14人,此后大致成下降趋势,到2007年只有7人,2008年由于是“奥运年”加强控制而上升为10人,包括刘晓波;被判刑人数最多的是2003年,达19人之多——包括“曹争议”中提到的杨子立“新青年学会”案的4人,此后也大致成下降趋势,到2007年只有5人,2008年略升为6人。“曹争议”以杨子立案4人于2003年遭重判来反驳“刘陈述”的“一般而论”,其实只能证明自己时间错位,反而提供了第三个对比视角,因为自那年以后的重判比例也确实“大幅度下降”,到刘晓波被押前的2008年底,获判8年以上徒刑者5年总共5人——2004年1人,2005和2006年各两人,此后两年为零。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三个视角比较所观察到的“大幅度下降”的起始点,都恰恰是“刘陈述”所强调的“人权条款入宪”的2004年,显然不大可能是偶然。虽然笔会的统计不可能没有遗漏,但从技术和经验上看,遗漏个案数也同样是成下降趋势,因此刘晓波作出“迫害之力度也大幅度下降”的判断,至少符合他被押前所知道的笔会统计资料,而“曹争议”支持缺席审判者们的“说谎”指控,毫无事实依据,只是将“文字狱”的偷换概念手法用于“道德法庭”而已。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人权条款入宪”也好,“迫害之力度也大幅度下降”也罢,并非像当局及其支持者和一些极端反对者殊途同归地以为的那样,是要把“功劳”都记在当局的帐上,而只是实事求是地说明一种事实结果——显然是中国各种社会力量以至国际社会的博弈“合力”所造成。换言之,即使中国当权者是以企图倒行逆施的“反动派”为主流,也仍然无法阻挡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也不得在国内外的各种压力下一再让步。这正是“众怒难犯,专欲难逞”的历史真理所在,就是“刘陈述”强调的前途希望所在,也就是他这些年来坚信“未来的自由中国在民间”的事实根据所在。

    “曹争议”以“施暴的强奸犯”比喻,否定“刘陈述”中赞扬“人性化的生活环境”的真实性,也是“文字狱”的典型偷换概念手法。“曹争议”或任何指控刘晓波这一说法为“说谎”者,根本没有提供、显然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与北京市看守所有关的丝毫事实证据,尤其证明那里“在押人员”有多大比例相当于“被施暴者”,而非主要是的一般刑事罪嫌甚至名副其实的罪犯,包括真正曾“施暴的强奸犯”。难道只因为那里关押了刘晓波这样的政治犯或可能还有其它冤案受害者,那里就等同于“施暴的强奸犯”了?

    更何况,“因言获罪”或其它冤案入狱,与遭“强奸”根本就是无法相提并论的感受。虽然曹长青可能有过两者类似的感受,但还没有听说有什么“因言获罪”入狱者真有如此离奇的联想,哪怕是女性受害者,反而很多人早有“求仁得仁”的思想准备,以此作为挑战恶法的必要一步,因此包括批刘者在内的相当多人甚至以此为自豪,也以在狱中受到司法人员尊敬和善待而自豪。由此可见,曹长青以离奇联想来否定刘晓波的正常感受,只能说明是他自己思维异常而已。

    “曹争议”及缺席审判者们硬说刘晓波自欺欺人,以“北看”监管状况改善来美化整个专制监狱制度,更是以小人之心强加于人的典型“文字狱”手法。且不说刘晓波一直强调他自己所受的“优待”没有任何代表性,并且在大量文章中严厉抨击过当局的各种残暴措施,从“曹争议”联想到瞿秋白的《多余的话》就能看出其“爱憎分明”的荒唐所在——对刘晓波“以爱化解恨”毫不理解,甚至连恻隐之心都没有;对瞿这个投靠苏共成为挑起内战杀人如麻的中共头子,对这个在战区被捕后受军法制裁的战争现行犯,却大表“感伤同情”,甚至美化他“从容就义,仍颇有壮士气概”,指责“国民党仍然残暴地把他杀害”,是一个“本质狠毒的政权”——这才是真正颠倒黑白了。根据这种逻辑,希特勒自杀死亡岂不更有“壮士气概”?二战盟国审判并处决德国和日本的战争罪犯岂不也属于“残暴”“狠毒”了?当时的国民党政权虽然也是一党专制制度,但比起瞿秋白曾先后两次各数月担任最高领导人的中共——“曹争议”比喻的“施暴的强奸犯”,还是相对文明宽容得多,对创立中共并在瞿之前担任其最高领导人长达7年之久的陈独秀,因他没有瞿领导中共时的那种杀人罪责就只判监禁而不杀,终审刑期比刘晓波的文字狱还少3年。由此可见,“曹争议”鼓吹的“爱憎分明”,其实与中共当局是否真残暴无关,也与“刘陈述”中是否真宽容施暴者无关,只是用来贬损刘晓波的藉口,而真正“美化施暴者”的明明是“曹争议”。


曹氏道德法庭与中共司法审判如出一辙


    总之,“曹争议”支持的“批评者”们对刘晓波缺席审判其实也完全是“以言论罪”,不但在形式上与当局的司法审判如出一辙,而且由于“道德法庭”只能毁人名誉,因此在手法上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无所不用其极。

    中国大陆当局的司法审判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从他多年来发表的上千篇文章数百万字中挑选出6篇,加上他参与起草的《零八宪章》,断章取义摘录出200多字,认定为“造谣、诽谤”和“煽动性言论”。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都没有提出丝毫事实来证明这些言论判断有何虚假不实而构成“造谣、诽谤”,更没有说明有任何人受到了“煽动”,更不必说引起“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后果或存在哪怕可以预见的危险。

    海外道德法庭缺席审判者们断言刘晓波“对中国民主运动起到误导作用和恶劣影响”,更只是从他的所有文字和司法审判的法律文件中仅挑出“刘陈述”中的只言片语,所有这类摘录加在一起还不足百字,就认定是“完全违背事实的谎言”、“为中共恶行洗脱的矛盾说辞”、“混淆和颠倒是非的先例”。包括“曹争议”在内的任何这类“缺席审判书”也都没有提出丝毫事实来证明这些言论有何虚假不实而构成“谎言”、“恶行洗脱”或“混淆和颠倒是非”,更没有说明有任何人或团体受到了“误导”,更不必说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后果或存在哪怕可以预见的危险。

    限于篇幅,“曹争议”中其他违背事实和逻辑之处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2010年3月20日初稿,4月2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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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张裕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0年4月30日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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