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占中事件的法理透视
刘大生
一、请愿还是造反?
占中者要求对话,要求政改,要求梁振英辞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变决定。这些要求是以承认北京方面和香港当局具有相当程度的合法性为前提的,与打倒、推翻、摧毁、砸烂等造反行为具有明显不同的性质,仍然属于请愿的范畴。
二、合法还是非法?
请愿是政治行为,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政治行为。因此,占中请愿是否合法,只能用宪法和请愿法来衡量,而不能用公安条例、道路管理条例之类的法律来衡量。
联合国人权宪章规定,公民有和平集会的政治权利,有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香港基本法承认香港居民有请愿权,也承认香港居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香港没有专门的集会、游行、请愿的法律,这是香港当局的责任,不是占中民众的责任。既然香港没有请愿法,说请愿者占中违法,就没有法律根据。
人家高丽、扶桑都有请愿法,你香港当局为什么就不能搞一个请愿法呢?没有请愿法,你凭什么说人家占中请愿是非法占中呢?
因此,"非法占中"之说不能成立。
三、合理程度有多大?
"非法占中"之说没有法律依据,不等于占中就是合理的。占中的不合理表现在:
第一,违反了非暴力原则。此次占中是软暴力而不是(至少不完全是)非暴力。占领交通要道,阻断公职人员上下班通道,抗拒警察驱离,这些都是要通过暴力实现的。他们虽然没有使用刀枪,但是,拳头、胳膊、障碍物本身也是武器,这些已经违反了请愿应当遵守的完全非暴力原则。因此,占中虽然是请愿,但已经不是一般的请愿,而属于过激请愿了。
有人认为,过激,甚至故意违法,是为了引起当局和公众的重视,无可指责。笔者以为,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康有为发动公车上书的时候,没有采取过激行动,不一样引起了当局和公众的重视吗?施明德发动百万红衫军要求陈水扁辞职的时候并没有阻断交通,不也引起了当局和公众的重视了吗?
第二,请愿对象错位。占中民众要求与香港当局对话,要求梁振英辞职,这是不对的。因为,普选打折的决定,是北京方面作出的,而不是香港当局作出的。他们应当向北京方面请愿而不应当向香港当局请愿。如果去北京请愿不方便,可以向家住香港的北京方面的组成人员请愿。比如董建华,是全国政协副主席,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系列;再如范徐丽泰,是全国人大常委,直接参与了8·31决定的制作。对8·31决定有意见,应当向他们二位提出,也可以要求他们二位辞职。要求梁振英辞职是搞错了对象。
另外,香港还有三十六名全国人大代表(王庭聪、王敏刚、田北辰、史美伦、李少光、李引泉、吴秋北、吴亮星、林顺潮、范徐丽泰、胡晓明、马逢国、马豪辉、姚祖辉、陈勇、陈振彬、陈智思、张明敏、张铁夫、黄友嘉、黄玉山、叶国谦、杨耀忠、雷添良、廖长江、郑耀棠、蔡素玉、蔡毅、刘佩琼、刘柔芬、刘健仪、霍震寰、卢瑞安、颜宝铃、罗范椒芬、谭惠珠),他们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宪法六十一条规定,"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香港占中者如果认为自己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就应当向王庭聪等三十六名家住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请愿,要求他们联合其他省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发起召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改变常委会的8·31决定。而不应当向香港梁振英当局请愿。
向代表请愿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目标,但这种请愿在法理上则无懈可击。
第三,对象定性错误。占中者反对的主要对象是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17年香港特首普选产生的决定",认为该决定所决定的普选是假普选,是伪普选。笔者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特首普选是打折的真普选,而不是假普选。如果全国各省各市的领导人都像香港2017年那样实行中央差额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选民直接投票选举,那将是中国翻天翻地的伟大变革!选民一人一票的差额选举必然导致选举竞争,选举竞争必然导致多党政治。这个道理,北京方面十分清楚。因此,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北京方面一直不敢推行差额选举,哪怕是在间接很间接的选举中也不敢实行差额选举。到目前为止,连乡长、副乡长都不是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差额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居委会组成人员虽然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但也不能保证都是差额选举。而香港的特首,相当于大陆的省委书记加省长加人大主任,2017年就可以一人一票差额选举产生,站在北京方面的立场上看,已经是最大限度、甚至是超大限度的让步了。站在旁观者的立场看问题,那也是很大、很大的让步。
所以,笔者认为,占中者将这种很大的让步完全抹煞,将差额直选当作假普选、伪普选去拼命反对,是严重的定性错误。
这些道理,香港青年学生弄不懂情有可原,但是,他们的老师们是应该懂得的。如果假装不懂,就不够道德了。
第四,诉求错误。各国的普选都会有些折扣。在美国,小党提名总统候选人的权利几乎不能实现,英国国王不能选举,难倒美国、英国的普选是假普选吗?一瓶茅台酒里加了二两白开水,就不能饮用了吗?
不能因为打折了就完全拒绝。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撤消2014年8月31日的决定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这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属于最高法院。打折的普选仅仅是笔者作为旁观者的学理解释,不能代替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的解释。他们自己立法,自己释法,怎么会承认自己的决定有折扣呢?二是占中者的诉求得不到大陆民众的强有力支持。
笔者个人看法,大陆民众现时段的主要关注点是:全面反腐还是选择性反腐?法治反腐还是运动反腐?对香港人争取完全普选问题的关注和同情是存在的,但是,这毕竟不是大陆民众关注的重点。同时,大陆民众也担心香港占中会不会妨碍北京方面反腐。因此,占中行动很难得到大陆民众的强有力支持。
香港民众合理的诉求应当是:在选举实施过程中,候选人必须面对选民充分竞选;任何人、任何机构(包括北京方面和占中者)不要操控投票,保证选民自由投票;经过两轮投票,如果没有人获得全体选民百分之四十以上、参选选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选票,提名委员会必须重新提名;对"爱国爱港"的前提条件只能从法律上加以解释,不能从意识形态上解释,当选人如果在法律资格和选举程序上没有问题,北京方面不能拒绝任命。这些诉求不仅可以防止普选的进一步打折,而且可以弥补8·31决定的不足之处。
小结:占中请愿不是"非法占中",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占中者行为过激,诉求不合理。占中应该结束了。
刘大生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于南京求稗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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