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普选是中国民主化的第一步
——『占中』运动将慢慢消退
严家祺
《基本法》是趙紫陽時期按中英聯合聲明起草的,反映中國和英國對未來香港的主張,在『六四』後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是有缺陷的,如塞進了第二十三條,但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可行的,是有利於香港一步一步走向民主的條文。
《基本法》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限制
《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的資格明文規定了三項限制:
第一,年齡、在香港連續居住年份和『在外國無居留權』以及香港、中國身份的限制。
第二,要求當選後『對中央政府』負責,由中央政府任命。在聯邦制下,當選的州長無需經總統或中央政府任命。因為中國不是聯邦制國家,《基本法》這一規定包含着這樣可能性:如果中央政府不滿意『當選人』,中央政府可以不任命。這一『限制性條件』,比所謂『愛國』的限制更窄。
第三,要求『當選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這可以解釋為所謂『愛港』。
《基本法》規定了『提名委員會』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一條款,是在趙紫陽時代中國政治改革的氣氛下起草的,在『六四』後,雖然塞進了第二十三條『顛覆條款』,但當時,鄧小平和江澤民不敢違背中英聯合聲明取消這一條款。可以說,『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並不違反『普選』原則。
八月三十一日,北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在《基本法》附件一中,明文規定了『二00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我在『六四』後說過,『六四不翻案,中國無國慶』,我也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等條款持反對意見,但我認為,對有長期法治傳統的香港來說,在《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有效的情況下,任何『公民抗命行動』,包括『佔中』在內,都無法改變《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而且,八月三十一日有關『提名委員會』和『候選人』資格這一決定,並沒有違反《基本法》。今天,二0一七年普選的『提名委員會』將有一千二百人組成,而不是只有三百人,正是北京在事實上『屈服』、是前一階段香港『公民抗命』運動的重要成果。我希望,『佔中運動』的首位發起人、香港法律專家戴耀廷教授有責任把這一情況告訴『佔中』支持者和無數為香港民主而努力的熱血青年。
也請戴耀廷教授告訴『佔中』參與者,因為《基本法》有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當選後,要對『中央政府』負責、由中央政府任命,這就是一種『限制』。這種『限制』,肯定會影響到『候選人』的提名。
『有限制、有競爭的普選』
中國如果有『一千二百人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的二個『共產黨人』和一個『無黨派人』競選各級『行政長官』,並由普選產生,這對有幾千年專制政治歷史的中國來說,就是一個偉大進步。二0一七年,香港能夠順利實現『有限制、有競爭的普選』,就是中國走向民主化的第一步。
香港是一個有長期法治傳統的社會,言論、集會自由是香港的傳統,香港人民的權利得到法律保障。如果『佔中』有明確時間限制,經過合法程序批准,符合香港法律,有助於加強香港法治和充分表達民意,當然是好事;『法治』社會也會出現種種『違法』行為,如果『佔中』有損香港法治,我認為,要讓它慢慢消退,香港特區政府絕對不能『有意激化矛盾』。香港特區政府,如果動用『過度警力』,如『六四』那樣的做法來『清場』,就是對香港和全中國人民的犯罪。
中國現在開始打擊周永康這樣長期控制『政法系統』的『腐敗集團』,這是『六四』25年來沒有的大好事。周永康是把人民通過言論、集會、遊行、示威表達自己意願的行為
看作是『顛覆行為』的人、是與人民為敵的人。現在,不能不說,香港還有他的黨羽,他們正在利用『佔中』,用特區政府的權力進行『搜查』、『抄家』等行動威脅香港民眾,製造事端,有意擴大矛盾。
我還要借此機會表示,香港25年來每年紀念『六四』的集會和遊行,表明香港人民多麼熱愛中國。香港心,就是中國心。我完全贊同香港支聯會『平反六四、戰鬥到底』的綱領,我永遠感謝香港許多朋友,包括『佔中』發起人之一的朱耀明牧師,在『六四』後把我們許多人救出災難的中國。我相信,隨著香港第一次『有限制、有競爭的普選』的順利實現,隨着香港的逐步的民主化,中國的民主化一定會在不遠的將來實現。
寫於華盛頓DC
郊區,2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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