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格 至 尊
驳“国家赔偿法对右派错案不具溯及力”
纪念反右斗爭60周年
叶 孝 刚
人,要有人格,正直的人,视人格的价值胜过生命。法,要有法格,正直的法官,视法格的价值胜过生命。什么叫法格?简单的说,就是公正、平等,也即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说“国家赔偿法对右派错案不具溯及力”,是不讲法格的典型。
一
中共党章并未书载中共具有直接惩处公民的职能,中共各级党委直接给公民以戴右派帽子的惩处,是无章可循、违背党章的;全国人大未曾授予中共可直接惩处公民的权力,中共各級党委直接给公民以戴右派帽子的惩处,是无法可依、违背法律的;中共和各民主党派都应当是政治上平等、组织上独立的政党,是兄弟党,不是父子党,中共直接给各民主党派成员以戴右派帽子的惩处,是违背组织原则的;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以言定罪,是违背宪法的。所有这些表明:反右斗争全错、非法、违宪,必须彻底否定。
在驳斥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所谓“国家赔偿法对右派错案不具溯及力”之前,作出上述概要说明是完全必要的。
二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中的第一、二款具体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据此可以确认,受到行政开除、送劳动教养处分的右派,未按宪法‘必须经公安侦査、检察起诉、法院判决才能剝夺公民人身自由’ 规定的法定程序,即由其原服务单位直接交由公安、劳动教养机关剝夺人身自由,其性质无疑是非法拘禁,100%属于《国家赔偿法》范畴。
三
世界各国的赔偿法都具有回溯力,这是赔偿法本身的必然要求。各类错案由于案情错综复杂,一时难以审理清楚,因而从案发到纠错是需要时间的,有的甚至需要几年、几十年、上百年的时间,决不能因为时间长而剥夺受害者取得赔偿的权利。世界各国对待各类错案、特别是政治性质的错案,都有回溯力。譬如: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制造排犹案件的索赔,至今尚在不断进行;抗日战争已经过去近70年,中国政府还是支持中国民众向日本索赔;1947·2·28国民党武装镇压台湾人民爱国民主运动,48年后,国民党认错、赔礼、道歉、赔偿;1885年加拿大政府通过《华人入境条例》,华人入境必须交纳人头税,时隔121年,加拿大政府就人头税向全加华人道歉,并予赔偿……所有这些表明,世界各国的赔偿法都具有回溯力,中国当然不应例外,向国际接轨是完全必要的。
四
《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全国解放后颁布的,却对不少并无现行反革命活动而有历史反革命罪恶的人,仍然追究其法律责任,实施捕办,这足以证明,《惩治反革命条例》这一法律是具有溯及力的。惩办敌人的法律具有溯及力。保护人民的法律应该同样具有溯及力。惩办敌人的法律具有回溯力,是完全必要的。反之,保护人民的赔偿法,具有溯及力,更是必不可少的。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早在1954年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995制定的《国家赔偿法》对1957年的右派错案不具溯及力,请问:1954年的宪法对1957年反右錯案是否具有溯及力?同时,必须指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1995年1月29日,法复[1995]1号)明确指出:“……;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书面批复,又明確指岀‘参照《囯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这不自相矛盾吗?《国家賠偿法》到底对右派錯案是否具有溯及力?当以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书面批复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的讲话不足为凭。所谓《国家赔偿法》对1957年的右派错案不具溯及力,实是最高人民法院违宪的典型案例,是法学界的天大笑话,是丧失法格的世界吉尼斯。
六
走资派、右派都是中国公民。走资派(大都是中共党员)纠错平反,工资全部补发,右派(大多是非中共人士)纠错改正,工资分文不补,是不公正的,是立党不公的表现。国家宪法规定错案依法赔偿,中共1978年55号文件明確规定右派错案纠正后‘只给工龄,不给工资’,以中共政策规定否定国家宪法规定,是违宪的,是大大的非法。国家宪法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任何个人特别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任何机关特别是党政中央领导机关、任何政党特别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绝对遵守,不得丝毫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本该唯法是从,唯理是从,应当是全国人民维护宪法尊严和捍卫宪法神圣不可侵犯的模范和榜样,可最高人民法院却唯党是从,唯权是从,维护中共违宪的、不给右派补发工资的政策规定,还冠冕堂皇地来了个所谓“国家赔偿法对右派错案不具溯及力”,最高人民法院屈从中共违宪的政策规定,背叛国家宪法,是极其可耻的。
七
1957年毛泽东、党中央一道指令,几十万爱国、正直、有为的知识识分子被屈打成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经历了长达22年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严励惩处,专政改造,至今即使中共承认反右斗争出错率在99%以上,可还是坚持“反右斗争本身没有错,仅只是扩大化而已”。笔者被屈打成右派、并受到行政开除、送劳动教养后,在监狱般的劳动改造单位监禁、专政、改造23年中,几乎年年坚持申诉,得到的不是依法批复,而是残酷的批斗。中国的人权何在?中国的法律何在?1978年邓小平(毛泽东己经死了)、党中央又是一道指令,几乎全部右派同时接到中共的纠错改正、恢复名誉、恢复工作的通知书。中国的法律如此软弱!而党的文件却如此有力!这样,中国怎样实施以法治国?!中国司法应当跟世界接轨,必须独立,中国司法不能成为“党的驯服工具”。
八
最高人民法院尽可以借口“查处右派错案的,不是国家机关(即不是公、检、法),而是中共各级党委,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中共党务工作者”,借口不符宪法42条规定,而推卸赔偿责任。若是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势必将赔偿责任全都推给中共。中共对此决不会善罢甘休。最高人民法院不敢犯上,只得欺下,来个“国家赔偿法对右派错案不具溯及力”,敷衍了事。其实,这种推卸责任,敷衍了事,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因为,右派在监狱般的劳动改造单位监禁、专政、改造20多年,虽是中共的故意,但毕竟是政府的作为。谁也推脱不了自已应负的责任。
九
反右斗争是毛泽东领导的,右派的六类处理办法是中共中央决定下迏执行的,右派錯案全是中共各级党委查处的,由此而产生的错案赔偿责任当然得由中共承担。投入劳动教养的右派,在监狱般的劳动改造场所,监禁、专政、改造20多年,这是政府的作为,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得由政府承担。这是天经地义的。
十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必须人人维护,特别是党、政领导机关及其元首更应模范尊宪。反右斗争全错、非法、违宪,必须坚决、彻底、全盤否定。反右受害者理应依法获得赔偿。如若党、政赖帐,不但有损自己形象,而且破坏法制,有碍以法治国具体实施,从而损害整个国家的大好前程。
人,要有人格,人格是什么?即做人要正直、诚信,对祖国和人民要忠诚、奉献。法,要有法格,法格是什么?即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党,要有党格,党格是什么?即立党为公,坚持真理。为人者,要尊重人格,为法者,要捍卫法格,为党者,要坚持党格,这样,必定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要不,人将不人,法将不法,党将不党,必定国家败落,人民遭殃。人、法、党三者之间,法是互相联系、信任、制约的纽带,至关重要,而其中的法格是至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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