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弘达身前二件影响性的大事
张又普
1995年发生的吴弘达事件是当年的大事。吴弘达在中美两国都有很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当时就受到了包括本人在内的许多人的高度关注。前不久(本文初稿于2015年4月)与一些国内网友聊天,他们都说知道这件事情,然而并不知道详情细节和真情,国内所有报道都是千篇一律地痛骂。其实这个事件为时并不久远,很多知情人都还对事件记忆犹新,如果这些人能够对本文提出批评修改意见的话,将使我感到不胜荣幸。
第一节:背景介绍
1957年,中国进行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右斗争,全国共有552,877名知识分子被打成右派,陆陆续续受到各种迫害。1978年以后,在胡耀邦的主持下,54万多人得到了“纠正”,占总数的99%以上(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和事件的回顾》,下卷,619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在1957以后持续二十余载的政治迫害下,这些人大都死于非命,能活到1978年右派被“纠正”时的,仅有十余万人。在这10余万人中,大多数人都沉默不语,忍辱负重,继续低沉地度过自己的余生。有些人则对于得到“纠正”感激涕零,例如后来进入政府,作了高官的某些人。还有一些人因为自己的青春和人生被毁灭,故对20多年的政治迫害拒绝给以原谅,因而终生与共产党对立,例如吴弘达。
薄一波认为全国的右派分子共有552,877人,但另外一份共产党的内部文件则指出:1958年5月3日,中央政治局在扩大会议上宣布:反右斗争取得阶段性胜利,定性为:
右派集团22,071个;
右倾集团17,433个;
反党集团4,127个;
定为右派分子3,178,473人;
列为中右1,437,562人;
其中,党员右派分子278,932人;
高等院校教职员工右派分子36,428人;
高等院校学生右派分子20,745人。
在运动中,非正常死亡4,117人。
吴弘达是一位很有争议的人物,本文试图以中国法律条文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客观公正地讲述他干的两件事情。若有不符合事实或不符合国家法律的地方,欢迎看官们批评指正。
吴弘达,男,英语姓名是Harry Wu。1937年2月8日出生于上海,2016年4月26日去逝,终年79岁。1957年,他就读于北京地质学院,因为家庭原因和反对苏联入侵匈牙利而被打成“右派分子”。1960年,年仅23岁的他在全校大会上被批斗,随后被逮捕,投放劳改。他先后被关押过12个劳改场所,在矿坑、工地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还经常被殴打、折磨甚至忍受饥饿,度过了19年的苦难生涯。文革结束后,他于1979年获释,在中国的一所大学里工作。1985年获得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的邀请,做访问学者来到美国。1992年吴弘达加入美国国籍,并从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获得资助,在美国设立了“劳改基金会”,是一个非牟利的研究及公众教育机构,专门研究中国劳改犯的人权问题。
从1991年开始,吴弘达就多次访问武汉,采访了许多他当年工作过的劳改工厂,他曾经在那些地方工作过多年,对那一带非常熟悉,驾轻就熟,收集了许多对他来说非常有用的第一手资料。那个时代的中国正是人人向钱看的年代,只要支付采访费,几乎所有地方都可以采访。不过那时的中国政府和武汉市劳改工厂都没有想到吴弘达采访的真正目的。不久,美国CBS电视台(Columbia Phonograph Broadcasting System)对吴弘达进行了60分钟访谈,这才向世人透露出了他的真正用心。电视播出后,美国舆论哗然,美国国会专门邀请吴弘达在国会出庭作证,由此引发了中美之间的一场巨大的政治经济风波,欲知吴弘达究竟干了些什么事情,且听下回分解。
第二节:劳改工厂
从1991年开始,吴弘达多次访问武汉,采访了许多他当年工作过的劳改工厂,收集了许多资料。不久,美国CBS电视台对他进行了60分钟采访,在这次采访中,吴弘达出示了他收集到的证据:中国把劳改工厂生产的产品卖到了美国。
武汉市的一家劳改工厂专门生产电冰箱的零件,每个零件上都打有唯一确定的产品号码,然后吴弘达追踪这个零件是通过怎样的流程被一步一步地卖给下家,再组装成电冰箱,最终被卖到了美国。吴弘达对上述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都拍有录像,清楚地显示出那个唯一确定的产品号码,然后再专门到那家美国商店去,购买了那台一直被他持续追踪的冰箱,当着CBS电视台的面将冰箱拆开,只见那个零件上的产品号码与劳改工厂生产的产品号码一样。CBS电视台播出后引起了美国政治经济界的关注,美国国会专门召见吴弘达,让他在美国国会进行了一场听证会。由此引发了中美之间的一场巨大的政治经济风波。
劳改工厂从事商业生产,是中国的普遍现象,不是什么国家机密。1977年时我在陕西省汽车一大队修理汽车,那时我曾经与供销科的人一起去过西安东郊的一家劳改工厂,购买过汽车零件。中国人认为,劳改犯应该自食其力,通过劳动来改造自己和养活自己,不能让社会来抚养他们。
但是,这种事在美国却是违法的事情。美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极不光彩的蓄奴制度,并为是否应该保留这个制度而打过一场内战。因此,今日的美国对奴隶主义非常敏感,从法律上严格禁止任何种类的奴隶主义。让劳改犯从事商业生产,被认为属于奴隶主义,而且由于生产成本很低,会破坏正常的商业经济秩序。美国的劳改犯也要劳动,但其产品不准做商业销售。
中美两国相关的法律不同,各有各的的道理。中美两国国情不同,历史文化不同,法律也不完全一样,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对方的法律。不过,从事中美两国国际贸易的人则应该遵守两国所有的法律,不准违反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中国把劳改犯生产的产品卖到美国,符合中国法律,却违反了美国法律。应该说中国政府在这件事情上并没有错误,这是贸易商人们犯下的业务过失。商人们如果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今后不再重犯,事情即可大事化小。
那时,中美两国的贸易极不均衡,早都引起美国朝野不满,认为这种不均衡的贸易伤害了美国的就业率,单方面有利于中国。吴弘达事件正好成了美国打击中国贸易的有力理由,由此在中美贸易之间引起了一场巨大的风波。那时中国正处于经济腾飞状态,中美贸易对中国的经济影响极大,为了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国政府没有回击美国,却对吴弘达痛下重手。吴弘达由此被中国政府列入一级黑名单中,意即一旦发现,立即逮捕。同时,中国政府虽然没有公开承认错误,但却悄悄地颁布了一条新规定:劳改犯生产的产品只准在国内销售,不准出口。
第三节:再访中国
由于吴弘达在CBS电视台和美国国会出庭作证,证明中国把劳改工厂的产品卖到了美国,导致他的名字被列入黑名单。那时,吴弘达完全可以静静地在美国过自己的安稳日子。然而,他那样的人是不会甘心寂寞的。1995年初,吴弘达又想考察新疆,那里有中国规模最大的劳改工厂。他于1995年3月来到美国德州休斯顿的中国领事馆,出乎意料,很顺利地获得了中国的入境签证,以至于他后来曾怀疑那次是不是中国政府故意设下的圈套。
1995年6月19日,吴弘达抵达新疆边防海关,那时中国的海关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海关人员一下子就查明了他的真实身份,遵照中国政府黑名单的要求,吴弘达立刻遭到拘捕。吴弘达当时要求与美国使馆联系,遭拒,不过他还是巧妙地发出了一封信,告诉美国驻华使馆,他被拘押在克拉玛依大饭店里。
吴弘达因为在CBS电视台和美国国会作证而遭到拘捕,CBS电视台和美国国会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他们联合起来向美国政府施压,在这种巨大的政治经济压力下,美国政府开始大力营救美国公民吴弘达。
美国政府首先向吴弘达的夫人索取了吴弘达护照签证的影印件,确认吴弘达此次旅行是合法的。然后驻华使馆约见中国外交部,询问吴弘达的下落,外交部答曰不知道。于是美国使馆出示了确凿的证据,证明吴弘达已于一星期前在新疆遭到秘密逮捕,并指出,1979年中美建交时,双方有一项协定:如果美国公民在中国的土地上被捕的话,中国政府应该在一天之内通知美国使馆,美国使馆有权利去监狱探望被捕的美国公民。因此,中国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建交协定。外交部回答,让我们调查一下。
次日,外交部承认吴弘达被捕的事实,并允许美国使馆派人探访。当两位美国使馆官员历尽辛劳,从北京飞到乌鲁木齐,再驱车前往边界海关,吴弘达已经被押往武汉受审了。美国使馆再次约见外交部官员,指出,中国法律规定,必须要有法院的逮捕令之后,警察才能抓人。吴弘达已经被捕两个多星期,至今仍然没有任何中国法院开出的逮捕令,因此,此举违反了中国法律。外交部答曰,吴弘达不是被逮捕,而是被拘留。美国使馆则咄咄逼人、不依不饶:中国法律规定,只有实施紧急临时措施时,才能拘留。吴弘达过海关时没有任何妨害治安的的行为,拘留是不合法的。中国法律还规定,拘留后,公安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人。然而吴弘达要求通知美国使馆并转告家人时却遭拒,此举违反了中国法律。最后,中国法律还规定,拘留的最长时限是15天,15天之内若拿不到法院的逮捕令,必须放人。吴弘达已经被捕超过15天,此举又违反了中国法律。在美国政府的压力下,在吴弘达被秘密逮捕21天之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开出了一张迟到的逮捕令。
第四节:被捕入狱
美国军队有一项规定,前方士兵奋勇作战,弹尽粮绝时,可以向敌人投降,尽最大努力保全自己的生命。被俘期间可以与敌人合作,承认敌方强加的一切罪名,可以把自己所知道的一切军事机密都告诉敌方,还可以公开在电视上发表反美讲演。而对所有这些刺刀下的谎言,都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日后都不会受到追究。美国政府则会尽最大的努力去营救每一位被俘的美国公民。美国大使馆对吴弘达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并要求吴弘达要配合中国司法机关,不要硬顶。
应该怎样给吴弘达判罪呢?这是个十分头疼的问题。吴弘达先是遭到秘密逮捕,然而由于警察的一时疏忽,竟然被吴弘达在自己的眼皮子底下将一封事先准备好的信投入了克拉玛依大饭店的邮筒里,导致事件被曝光,闹得满城风雨,世人皆知。如果判他无罪释放的话,太丢面子。但是,吴弘达犯了什么罪呢?一位美国公民,在美国的土地上接受美国电视台的采访,接受美国国会的询问,并且所述真实,这些都是合法的,不能作判罪理由。吴弘达进入中国,持有合法的美国护照和中国签证,没有任何妨害治安的行为,也是合乎中国法律的。应该怎么给他判罪呢?1995年8月2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吴弘达犯有“盗窃国家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驱逐出境。吴弘达极其合作,立刻签字画押,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然后在美国使馆官员的护送下,安全登机返回美国。他在美国一下飞机后立刻发表声明:“刺刀下的谎言一律无效”。
武汉法院虽然在公开判处吴弘达是“盗窃国家机密罪”,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却用了极大的篇幅,指控吴弘达于1956年犯有强奸罪。从那时开始直至今日,打开“Google”或“百度”查一下,指控吴弘达流氓强奸的文章铺天盖地,指控吴弘达盗窃国家机密的人,却几乎没有。吴弘达在1956年确实犯有强奸罪吗?吴弘达本人当然不承认,说那是造谣污蔑,说那是他和那位成年女性之间的正常恋爱。那么,让我们站在武汉法院的立场上来评论一下吴弘达的强奸罪吧。
前提一:中国公安机关的指控是符合事实的,1956年吴弘达确实犯有强奸罪;
前提二:以中国的刑事犯罪法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任何人都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要评论吴弘达的强奸罪,需要上面的两个前提。让我们在下一节中再做详细的分析吧。
第五节:罪行分析
1995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吴弘达于1956年犯有强奸罪。请允许我们预设:
前提一:中国公安机关的指控是符合事实的,1956年吴弘达确实犯有强奸罪;
中国刑法第一篇第四章第八节是“时效”。规定强奸罪的最高时效为15年。就是说,任何种类的强奸罪在过了15年期限之后都不可以再被追诉。吴弘达在1956年犯有强奸罪,到1995年时已经过了39年,早已超过时效数倍,继续追究,有违国家的刑法。
婚姻法规定,成年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刑法规定,为了维护婚姻法的执行,强奸罪的原告必须是被害者本人,任何第三者不得代为起诉。指控吴弘达在1956年犯有强奸罪的原告是中国公安机关,不是被害者本人,而被吴弘达强奸的那位女性一直严守沉默,拒绝指控。因此公安机关的越俎代庖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那时有不少海外华人,纷纷给中国政府支招:对付吴弘达这种不受欢迎的人,秘密逮捕是不合法、不妥当的。最好的方法应该是拒绝入境,尽管吴弘达持有合法的入境签证,但中国边防海关还是有合法权利拒绝他入境。这样做,符合国际惯例,既简单合法,也不会有什么大风波。在法治国家,逮捕一个人需要有很多严格的法律手续,警察不可能随意捕人。纵然政府可以将不受欢迎的人列入黑名单,但所有的制裁措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吴弘达风波的症结原因正在于此。
如果哪位看官能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专家,对照国家的法律原本,对本文中所提到的所有法律文本逐一核实审查,本人将不胜荣幸。
吴弘达事件之后,中国政府总结经验,接受了大家的批评和建议,有了很大的改进提高,对于不受欢迎的美国公民,后来不会再秘密逮捕,而是一律改为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从而承认了美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基本人权。
第六节:后记
前面已经用五篇短文叙述了吴弘达干过的两件事情,都对中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劳改犯产品一事,导致中国规定,劳改犯产品不准出口,只准内销。遭到秘密逮捕一事则导致中国政府规定,今后对不受欢迎的美国人不再秘密逮捕,而是改为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因此我们可以说,不论右派分子吴弘达的初衷如何,他是一位曾经对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过一些积极影响的人物,因而他是一位值得我们研究的人物。
后记1:吴弘达事件发生后,政府很生气,开始追究是谁给吴弘达签发了合法的入境签证。中国驻休斯顿领事馆的领事因此被招回国述职,接受询问,外交部怀疑他与吴弘达串通一气。该领事为自己辩解说,黑名单中吴弘达的名字是中文,而吴弘达入美国籍时却换了个英语名字,很迷惑人。那时他每天都要处理数百份签证申请,无暇仔细审核,不小心失手,他为自己的业务过失深表悔过。但在询问期间,该领事感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于是突然买张飞机票直飞美国,手持中国政府的外交护照,顺利进入美国,并立刻向美国政府申请政治避难。吴弘达闻讯后即出手相助,在CBS电视台和美国国会的大力帮助下,该领事很快就获得了美国的政治避难权。数年后,这位前中国驻美国领事,加入了美国国籍。
后记2:有看官询问,本文的资料来源来自何方?答曰:基础事实部分来自于当时中国国内众多的的公开报道,本人在引用时删除掉了“愤怒的心情”、“口诛笔伐”之类的激情词语,只留下了基础事实的报道。美国是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有许多优秀的法律专家,精通中国法律,当美国政府大力营救美国公民吴弘达时,他们在幕后为美国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本文中所有中美两国政府之间在法律问题上的争论,由于国内没有相关的报道,故全都来自于当时美国各种报刊的公开报道。从这些论战中,可以隐约看到这些法律专家们的身影。当然,所有法庭论战的基础资料,同时也是本文的资料,全都来自于中国政府公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张又普初稿于201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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