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四六宪法 中国才能宪政
——纪念民国宪法诞生70周年
作者:关天鸣
1840年以来,多少中国人抛头颅洒热血,积极探索中国的宪政民主之路。清末发布了两部保障皇权的宪法。中华民国颁布了6部宪法,总体上呈进步态势,因战乱等原因未能得到贯彻执行。中共上台后炮制了5部宪法,都是利用执政的优势牟取党派的领导地位,是专制的伪宪法,其首要目的都是保护共党的特权私利,驯化和奴役人民。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以下简称四六宪法)在台湾实施,让台湾稳步走上了民主之路,成了中国大陆的学习榜样。
一,四六宪法的制定程序,正义合法有效
1945年10月10日,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签立“双十协定”,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径达到和平民主建国,尽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讨制宪事宜。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8人、共党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党5人、无党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数项协议,决定政府改组结束一党专政,成立由各党派组成的联合政府,并召开普选的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经中共代表周恩来和国民党王世杰的推荐,民社党的张君劢主持起草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宪草期间中共代表董必武、秦邦宪、周恩来、陆定一等与张君劢多次私下协商宪草问题,并在达成一致后再提交审议会审议。中共代表吴玉章在政协会上慷慨陈辞:“我们主张省为自治单位,自下而上的普选。依据中山先生遗教,省长民选,省自制省宪。”中共提出的多项意见大部分都在最终宪法中得到采纳。国共两党对宪草条文的11处争执中,最终四六宪法采纳了共党意见的有7条,采纳国民党意见的只有3条,另有一条(关于“国大职权”)是国共双方意见的折中。当时的自由的民间舆论即私人报纸杂志进行广泛报道和争论。
1946 年11 月15 日,制宪国民大会于南京召开,要对政协宪草做最后的修正,国民大会代表席次分配如下:区域代表770 人,最后报到735 人,全部由地方民众一人一票选出。其中包括了台湾12 人、新疆13人、西康14人、青海9 人、兴安2 人、热河8 人、察哈尔7 人、绥远10 人、宁夏9 人。特种选举,包含西藏24 人(达赖和班禅各推举12 人)、外蒙古25 人、妇女保障名额20 人、华侨43 人、军队40 人。职业代表437 名,由工会内部推选。党派代表670 人,包括国民党220 人、共产党190 人、民主同盟80 人、民主社会党40 人、青年党100人、无党籍40 人,全部由各党推荐。除了少数代表不克参加,中共和民盟故意拒绝参加外,人数依然超过法定人数的3/4,所以大会顺利召开,最后经过反复的讨论和争执后,中华民国宪法于1946 年12 月25日三读通过了。从代表名单来看:制宪国民大会集合了各党派的代表、各职业的代表、各行政区的代表(而且包括台湾、大藏区、内外蒙古和新疆)、华侨代表、 军队代表、还有妇女团体的代表,所以,中华民国宪法具有全中国民意的合法性;远远胜于中共一党包办的人民大会和政协会议。
二,四六宪法的内容合乎普世价值
从宪法内容看,中华民国宪法98%来自张君劢起草的政协宪草。是国共两党及其它民主党派的共同成果,既有国民党的五权理论,又有民盟的内阁制思想,也有中共的立法委员全国直选的建议。四六宪法的进步性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1,四六宪法把保障人权放在重要位置
保障人权作为政治的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人身、居住、迁徙、言论、结社、出版、通讯、信仰等自由,有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受教育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等。在第22条又补充规定,对于人民的自由权“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这是对公民权的一种积极的保护主义。这种基于人权保障所设立的条文是防止多数人暴政的宪法手段。虽然不像当今德国宪法,第1条开宗明义就是“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但在140字的第一章总纲之后,紧接着第二章就是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先于“国民大会”和“中央政府”等对国家机构的规定。在形式上昭示了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1950-80年代,台湾仍然有宪法名义上的多党政治。除了国民党之外,尚有民社党和青年党为合法政党。人民仍然有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空间。在这期间,民刊运动在宪政潮流中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最早启动“民刊运动”的刊物是1949年11月创办的《自由中国》。其批判政府的言论激烈且广泛,涉及于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反对党化教育,反对蒋介石连任总统,乃至主张建立反对党。该刊1960年遭禁,主持人雷震送监。之后,又有1960年的《大学杂志》、1975年的《台湾政论》和1979年的《美丽岛》等一些国民党外杂志诞生,以批评时政为主。这些杂志或被查禁,或艰难行进,可谓前赴后继。至1980年代后期,民营的刊物达30多家,汇成了一股强有力的民主力量,激烈地冲击着威权体制。当时以至于现今的绝大多数知名的非国民党政治人士,都是起于办民刊或借助于民刊而成长起来的(见曹思源《亚洲宪政启示录》)。
台湾公民自由权的扩充还可以从大法官会议的宪法解释中看到。宪法第22条对公民权作出了概括式规范:“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正是以此为依据,大法官会议在对许多具体的宪法事实的解释中,扩展出诸多的“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例如,人格权(释字第399号),隐私权(释字第603号),婚姻自由权(释字第242号),性自由权(释字第554号),契约自由权(释字第576号,第580号),等等。更具意义的是,对“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之言论,《集会游行法》规定,主管机关在许可集会游行之前进行审查。而大法官会议所作的解释则认为,此种审查“与宪法保障表现自由之意旨有违”,而裁定《集会游行法》的有关条文失其效力(释字445号)。在法律的调节下,由于公民自由权的扩充,导致政府权力的缩减。这是地地道道的宪政。
2,四六宪法杜绝一党专制和阶级压迫
四六宪法第1条虽然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停留在以主义立国的框架内,但并没有确定某个党是领导党,而是进一步规定中华民国为“主权在民”的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从最高法律上规定,任何阶级和党派的人,不得压迫其它阶级和党派的人。推而论之,四六宪法杜绝了一党专制和阶级专政,禁止党派压迫和阶级压迫,保障社会公正。
中共宪法规定中共是领导党、推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这实质上就是从宪法上宣扬和确定党派压迫和阶级压迫。中共是老子党,民盟、民革等中共认可的“民主党派”都是儿子党。其他党派都是“反革命组织”,都遭到镇压和取缔。在法律面前,不同党派、不同阶级的人,是不平等的。那么,整个社会就是绝对不公正的。元朝统治者把人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北方汉人和南方汉人。中共创造性地把人分为红五类、黑五类等几十个等级,又在所有的人群中暗划左中右排队,挑动阶级斗争,提倡阶级压迫,建立党派吃党派、阶级吃阶级、人吃人的社会。
四六宪法第138条规定: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第139条规定: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如今台湾的军队是国家的军队,而大陆的军队是党军。中共正是利用私家军来维持中共的专制统治。
3,四六宪法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宪政精神
四六宪法融合了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在政制设计上兼用国会制和责任内阁制。总统虽有提名高级官员的权力,但其任命生效须得到立法院或监察院同意;总统虽有“核可权”,但行政院却并不对总统负责而是对立法院负责,防止任何政党利用国民大会垄断政权,也防止总统独裁专制。这种半总统制半内阁制的中华民国政治体制,充分体现了以五权宪法之名行英美宪政之实的制宪思想。
宪法第171、第172条规定了法律的效力层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由此,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第78条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从法理上的推论,就是可以把司法解释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保障司法独立。这一问题在民国政府迁台之后的宪法修正案中得到解决。国民政府迁台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共发布了700多号大法官解释文书,其中大部分为宪法解释。宪法条文多为原则性规定,适用时易产生疑义,须由大法官会议解释,可以补充宪法文字之不足。其效力如同国民大会之修改宪法。宪法文本的前言部分为释法的首要依据。这些解释对坚持四六宪法的基本原则,推动自由民主的宪政向上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4、四六宪法保障了地方自治
四六宪法在地方制度的条文中宣示:自治法不可与宪法相抵触(第112条),“省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第116条),以维持宪法和法律的高层效力。同时宪法赋予地方更大的自治权。省成为地方一级自治单位,得制定省自治法,由地方选举产生的监察院拥有类似联邦国家参议院的职权。宪法第十一章中规定,省、县实行自治,省议员由省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议员和县长由县民选举产生;属于县的立法权由县议会行使。县民对县长及其它自治人员,依法行使选举罢免之权。宪法所确立的选举制度中,有两项特别重要。一是:“本宪法所规定之各种选举,除本宪法别有规定外,以普遍、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第129条);“本宪法所规定各种选举之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第131条)。仅就直选与竞选而言,四六年宪法优于中共宪法。
从1950年开始,台湾实现乡镇,县市两级民意代表和政府官员的公民直选;1954年又实现了省议会议员的直接选举;1969年实现了中央的民意代表的直选;1994年的宪法修正案实现了“公投入宪”;最后,1996年实现了总统的直选。
竞选制度在台湾的一个积极成果,就是造就了一个反对党。虽然国民党在民国建立后的很长时期是一党独大,但是民国宪法的文本中并不存在“一党专政”的法理基础。相反,四六年宪法明确规定,各党派一律平等(第7条),军队国家化(第138条、第139条),以及法官和考试委员超出党派之外(第80条、88条)等。这一在党派问题上的根本立场,为台湾宪政发展从最初阶段就提供了一个可以预测的方向,即多党民主制。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从事台湾政治反对的人物,正是经过了多次竞选的考验,才开始聚集成为一股对抗国民党的政治力量——党外群体。这一群体继而发展组建反对党,最终形成了今日两党轮流执政的民主格局。上下起落,和平有序,一切由选票决定。
虽然,台湾的宪政发展也得益于蒋经国的政治革新。但其基本形态已在民国四六年宪法中形成。宪政之于大陆,尚无任何机会,大陆人民只能在中共的操控下直选村长,而且村长只是村里的二把手,必须听党书记的话。
5,四六宪法章节安排合理,文字精炼通俗
四六宪法的写作技巧很高。章节层次很有逻辑性,重点突出,文字精炼,通俗易懂。主导起草四六宪法的张君劢先生不愧为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哲学家、宪法学家。四六宪法总纲仅140字,全文不到9200字。中共1982宪法总纲近3400字,另外还有1700字的教条序言,全文长达16000字,屁话连篇,又臭又长,不伦不类。
三,中共极权专制抛弃宪政导致特大人祸
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次普选是在1946年10~11月进行的,共选出“国大代表”2050人。但共党拒绝参加全国选举,它坚持政治协商、不经竞选而瓜分政府职位(所谓联合政府),又一次使中国失去了民主的机会。民选开始之后,如果国民党不得人心,人民完全可以把它用合法的方式选下来,就跟今天的台湾人民一样,用选票让国民党下来。有了普选,任何冠冕堂皇的革命口号都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为人民可以合法地变更政权,共产党有什么理由革命?马粪可能说,国民党在操纵选举。问题在于,不管当时的选举是否公正,至少直接选举的框架有了,公开竞选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当时的《选举法》就要求保障公开竞选,今天中共镇压竞选),任何不公正的现象都有了纠正的机会。更何况,当时的候选人,可以500选民联署推荐产生,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联署候选人;而且整个投票、唱票都是公开的,哪怕存在舞弊,当时大量的独立媒体如《大公报》、《申报》都在独立报导揭发,选举的公正一定能够逐步得到保证,最终达到完美。共产党还有什么理由颠覆这个民主制度呢?
四六宪法未能在中国大陆实施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内容上的缺陷,而在于共产党不愿意为民族利益妥协。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时期,刚脱离帝制不久,难免受权大于法的传统的影响,法律降格为训政的工具。当时很多人士受到共产主义蛊惑,反对国民党。共产党利用当时的自由空间,大肆攻击国民党独裁专制,宣扬共党要搞民主,骗取民心。孙中山虽然早就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国民党没及时推行土地改革,错失良机。国民党大员在接受日本投降时贪污受贿,激起了民愤。毛泽东野心勃勃,一心要当皇帝,总是寻机闹事。在苏俄支持下,共产党发动内战推翻了国民党政府。共产党一再宣扬,中国人民选择了共产党。历史事实是:德国人民选择过希特勒和纳粹党,但中国人民从来没有选择过毛泽东和共产党。共产党无非打败了国民党,迫使人民接受共党的专制统治。蒙古人消灭了宋朝,我们能说汉人选择了蒙古人吗?一个妇人被强盗抢去作了“压寨夫人”,我们能说这个妇人选择了强盗吗?
国民党统治时期,人民有迁徙自由、出国自由、买卖自由、学习自由,择业自由、私人可以办报刊,办学校,可以公开批评国民党,可以公开骂蒋介石,被查封的报刊很少,遭受整肃的人很少。被中共打成大右派并残酷迫害致死的储安平先生,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是一个左倾的自由知识分子。他对国民党的批评极为激烈尖锐。即便如此,他早就看透了共党的本质。他在《中国政局》中指出:“老实说,我们现在争取自由,在国民党统治下,这个‘自由’还是一个‘多’‘少’的问题,假如共产党执政了,这个‘自由’就变成了一个‘有’‘无’的问题了。”他还说:“坦白言之,今日共产党大唱其‘民主’,要知共产党在基本精神上,实在是一个反民主的政党。”他还提醒世人:“在今日中国的政争中,共产党高喊‘民主’,无非要鼓励大家起来反对国民党的‘党主’,但就共产党的真精神言,共产党所主张的也是‘党主’而决非‘民主’。”
共产党整天喊着“让不民主的制度死亡”,执政之后却建立了一个更加独裁的制度,比满清还黑暗。共产党的所谓民主就是让人民噤若寒蝉,忍气吞声地接受它的万年独裁统治!中共一上台,就查封报刊和电影吗,整肃知识分子,并组织一大批御用文人诋毁四六宪法。共产党虽然颁布了宪法,宪法上也载明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中共从来没有让公民的权利兑现过。中共专制头目从来都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迄今为止,中国大陆13亿人,没有一份私人报刊。人民丧失了土地,丧失了住房,丧失了企业,丧失了言论自由,丧失了出版自由……甚至逃荒要饭的权利都被剥夺了。毛泽东制造阶级斗争,随意指定、批斗和杀害所谓阶级敌人。在毛泽东和共产党的极端野蛮血腥的反动统治下,上亿中国人被害死,以至于人吃人泛滥成灾。
四,恢复四六宪法是中国大陆民主化的捷径之一
综合比较,四六宪法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好的宪法。当然,它也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所以,台湾进行了7次修宪,宪法包含了增修条文(和近700条释宪条款),但在增修条文的前面有说明“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也就是说,如果中共垮台了,中国重新统一在中华民国之下,所有的增修条文作废,回归到原先全国人民所共同订定的宪法。更重要的是:中华民国不只拥有一个主权在民的宪法,在宪法底下更有着完善的民法、刑法、诉讼法和行政法规,而这些法规,都是在中国大陆内乱外患的38年中经过多位学者研商草拟、国民政府颁布,而在迁台相对和平的60多年里,经过无数民意代表的讨论修定而成的。
共产党一党专制制度,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制度灾难,中共的专制腐败远远超过清朝末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当今中国社会是古今中外最不公正的社会。要让中国持续发展,实现自由民主均富,必须废除一党专制,丢掉为文明人类所不齿的共产意识形态包袱。实现宪政民主的捷径之一就是恢复四六宪法。四六宪法曾经是许多中国人的共识,台湾一直在贯彻执行,也很容易重新在大陆形成共识。重新组织的政府只要依照中华民国的法统行事,就可以帮助全中国快速走上法治的道路,大大降低大陆中国制度转型的学习成本。
此外,台湾已发展出一套完善且公正的选举程序和地方自治制度,只要中国大陆行政区划处理好,人口统计完毕,即可由基层开始举行各种政府首长和民意代表的选举,由下而上建构起来,最后到中央的总统和国会,完成主权在民的体制,民主就能在中国彻底的实现了!这将是全体华人之福啊!所以说,废除中共的伪宪法,回归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走向民主统一的最好最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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