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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章无罪的新证据...............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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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章无罪的新证据

刘 畅


    去年圣诞节期间,王炳章的儿子女儿兄妹俩从北美飞到泰国,经过许多周折找到了曾在2001年讯问过王炳章的泰国警官,与他两次会面,最后泰国警方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泰国警方没有找到任何证据证明王炳章曾经密谋爆炸中国驻曼谷大使馆。

    当初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2003年2月10日)里给王炳章判定的一条罪状是:“2001年1月至7月间,王炳章先后两次到泰国,与朱利锋等人会面,密谋策划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后因被泰国警方发现未能得逞”。其实,早在判决公布时,就有报导引述泰国警方的说法,他们并不知道指控所说的炸弹攻击中国使馆的阴谋。现在则进一步证明,这条罪状完全是不成立的。

    在当局对王炳章的判决书中,判定王炳章从事“暴力恐怖犯罪”。当时(2003年2月或3月),自由亚洲电台曾为此事对在纽约的胡平和倪锦彬做了一次电话连线采访。

    判决书里写道:“王炳章要求倪锦彬设法搞到枪支,唆使其进行绑架活动。”判决书里还附有“证人倪锦彬的证言”,称“1998年正月初五,倪锦彬和张轶群在上海与从美国回来的自称‘楼开文’的男子见面,‘楼开文’谈及计划搞绑架。趁张轶群离开时,楼问倪是否可以搞到枪支”。倪锦彬在采访中坚决否认他做过这样的“证言”。倪锦彬说,王炳章没问过他是否可以搞到枪支,是他问过王炳章是否可以搞到枪支。因为他听说在美国人们有权持有枪支,所以他向王炳章提出此问。众所周知,中国的枪支管理非常严。倪锦彬说,他只是一介平民,并无军警背景;王炳章是和他第一次相见,怎么可能一见面就向他这个国内的人问到搞枪支的事呢?

    判决书中还有一条,说“1998年下半年,王炳章通过互联网与谢虹频繁联系,策划向谢虹提供枪支、弹药,指使其对有关人员实施暗杀,在国庆典礼上进行枪击、爆炸等恐怖活动”。胡平说,这条一看就知道是编造的。国庆典礼,军警密布,戒备森严,参加典礼的群众也都是经过挑选的,外人混都很难混进去,怎么去枪击去爆炸呢?真有这么一个要枪击爆炸计划,那还不早在美国搞了?70年代蒋经国访美,在纽约曼哈顿就遇到了一次枪击。问题是,如果指控王炳章策划在美国搞枪击爆炸,只要美国政府说他们没有发现任何相关材料,这项指控就站不住了。中共不敢乱编美国的事,所以只好说在中国。可见整个是编造的。

    援救王炳章出狱的一个难点是,中国法律规定,不认罪不能从无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能办保外就医,而王炳章拒不认罪。现在有了泰国警方提供的书面文件,可以推翻王炳章密谋爆炸中国驻泰国大使馆这一罪名,多少可以迫使中共当局把原来给王炳章判定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减轻一点。然而,问题是,中共判决书上写的是:“被告人王炳章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这里,单单是“间谍罪”一条就是无期徒刑。这样,即使“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被减轻了或去掉了,都还是无期徒刑。

    根据报道,在法庭上,王炳章的两名辩护律师,文超和杨岷,为王炳章进行的不是轻罪辩护而是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中多项只是王炳章政治思想的表达,不能直接推论其有相关具体行为。关于为台湾从事间谍活动,及有关在泰国企图爆炸中国大使馆和在泰北建恐怖训练基地,律师均认为证据不充分。而有关运送枪枝企图在国庆庆典暗杀要人,律师指运送枪枝者较早前已被判罪,同样的罪名不应再用来控告王炳章。注意:这两名律师虽然是王炳章自己挑选的,但却是从当局提供的律师中挑选的。既然连当局方面提供的律师都敢于为王炳章作无罪辩护,可见王炳章被判无期徒刑在法理上是多么的站不住脚。

    由此可知,援救王炳章出狱的关键是把无期徒刑变成有期徒刑,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则是去除或者减轻“间谍罪”的罪名。两位律师已经作了很多工作,我们接下来还需要进一步努力。当然,中共的判决本来就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他们的政治需要,要真正解决问题还有赖于结束专制实行法治;因此我们在目前根据法律而进行的努力未必能起多大作用,但是这种努力仍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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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刘畅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0年2月27日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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