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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与“国”: 写在美国250周年国庆日

 

李灵

 

今年是美国立国二百五十周年。

可是早在1620年十一月第一批一群英国“朝圣者”--清教徒就搭乘五月花登上美利坚大陆了,1630年开始越来越多的清教徒在美洲东海岸不同的地点陆续登录。

他们之所以冒着严寒、漂洋过海,此行的目的如托克维尔所描述:“不是因为被迫离开自己的祖国,所放弃的社会地位也令人遗憾,也拥有稳定的谋生方式。他们远渡重洋来到这里不是改善境遇也非发财致富,而是把他们从温馨家园召唤而来的纯粹是对于知識的追求,他们甘愿受流离之苦,是理想得以实现。”“这些移民,或者按照他们喜好的称谓—朝圣者,属于英国一个以教义严格而著称的清教徒教派。清教徒教义不仅仅是宗教学说,在许多方面它还与绝对民主共和理论相辅相成。正是这样的倾向给自己树立了很多危险的敌人。在自己的祖国(英国),他们受到政府的迫害,他们自己也厌弃有悖于他们严格教义的社会习俗,这些清教徒于是便离开自己的祖國出发去寻找世界上人迹罕至的地方,在那里,他们可以按自己的意愿生活,自由地崇拜上帝。” 托克维尔的描述似乎告诉我们:“清教徒的教义不仅是一种宗教理论,而且在许多方面与最激进的民主和共和理论相揉合。” 所以他们携家带口来到荒原,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践行自己的宗教和政治理想。在《论美国的民主》第一卷第二章,托克维尔提出了一个核心观点:要理解一个民族的未来,必须回到它的“起点”。当我们循着这个思路寻迹美国的起点时发现,美国是先有“教”后有“国”的。那就是先有这批来自新英格兰的“清教徒”渡过大西洋,在北美这片大陆为以后才为以后的“国”撒下了种子扎下了根。

可是,250年前在费城签约立国时并没有完全按照清教徒的宗教和政治理想构建联邦的蓝图,倒是一批信奉自然神论的社会精英成了美国的“国父”。而且在《独立宣言》中“上帝”、或者“耶稣”这样的词语一次都没有出现。这似乎完全不像在清教徒信仰根基上建立的国家。从1620年到1776年这156年这段历史几乎被忽略了,这段时间在这片土地上究竟发生了什么才使得我们后世之辈感受到这段历史在大多数关于美国历史的叙事被“跳过”了?

一,

其实,美利坚立国前的这156年并不是政治权利的“真空期”,而是在英国国王授予的特许状(Charters)之下。这些清教徒完全按照自己的信仰在这片殖民地上建立的宗教“理想国”。

如果说1620年《五月花号》只是一批朝圣者,朝圣者(1620年,普利茅斯)**属于“分离派”(Separatists),主张彻底脱离英国国教会。他们大多是贫穷的劳动阶层。而1630年春天在总督约翰·温思罗普的带领下组成了11艘帆船团队,从英格兰带到马萨诸塞约700至1000名清教徒却有所不同。温思罗普船队可能更加重要。它不仅仅是一船逃离迫害的难民,而是一场规模庞大、资金充足、组织严密的移民行动,而且开启了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建立。他们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树立完美榜样来从内部净化英国国教会。他们更加富裕、受教育程度更高,其中包括律师、商人和医生。虽然“五月花号”(Mayflower,1620年)在大众文化中更为知名,但就塑造新英格兰的实际影响而言,1630年约翰-温斯罗普带领下,络绎不绝到来的,“大移民”才是清教徒的主体。他们登录不久便得到英王的“特许状”(Charters),在马塞诸塞湾地区建立了殖民地政权,清教徒的信仰由此在北美这片土地上奠定了根基。约翰·温斯罗普自然成了殖民地的第一任总督。尽管当时的这片新大陆的殖民地从法统上还是隶属于英国,但是17世纪的英国王室也没有一套统一、严密的官僚体系来直接统治北美。清教徒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殖民地实际上就是一个“宗教共同体”(到有点像是清教徒们建立的“乌托邦’),在马塞诸塞州及整个新英格兰地区殖民地区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治理体制。总督约翰·温思罗普就按照他还在船上時就撰写了《基督徒仁爱之典范》这本书,根据清教徒的信仰为未来的殖民地的治理、未来国家的命运以及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划。其中他特别提到要把未来的国家建成“山巅之城”,这既代表了清教徒的宗教理想,也为未来国家将来在国际舞台上将要担当的领导角色埋下了伏笔。而且这一切都是由上帝所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这就是后来发展成了影响美国几个世纪身份认同的国家意识形态:天定命运(Manifest Destiny)與“美国例外论”(American Exceptionalism)。在他们的船在波士顿靠岸之前,他便在船上藉着布道再次向世界庄严宣告:“我们将如同一座山巅之城,全世界的眼睛都在看着我们”。这句话确立了清教徒在历史上的神圣地位——他们不只是跨海淘金的殖民者,而是背负着上帝神圣契约的“选民”。这个共同体一开始便大有“替天行道”的意味,他们认为自己都是肩负着神圣使命(当然是基督教的使命观)才来到这片新大陆的。

温思罗普在《基督徒之仁爱典范》中还提及《圣经》中上帝关于扩张与繁荣的教导:“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天定命运的意识形态延续到了十八世纪。当美国赢得脱离英国的独立时,许多人认为这一事件是上帝预定并赞许的结果,也是美国例外论的体现。但是“天定命运”这一术语直到1845年才进入日常话语。当时记者约翰·路易斯·奥沙利文(John Louis O’Sullivan)写道,美国拥有“明显的天命,要扩展并拥有上天赐予我们的整个大陆,以发展伟大的自由实验和联邦自治制度”。1845年7月-8月):奥沙利文在《民主评论》(Democratic Review)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支持美国吞并德克萨斯的文章。他在文中写道,反对吞并是为了限制:“……上天赋予我们的命运,去拓展整个大陆,以自由发展我们每年成倍增长的人口。”(1845年12月):同年12月,他在《纽约晨报》(New York Morning News)谈到俄勒冈边界争端时再次使用该词。随后,这一口号被辉格党和民主党的政客在国会辩论中疯狂引用,传遍全美。奥沙利文提出的这个概念,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核心观念:1,美德与优越性:认为美国的政治制度(民主、自由)和美式生活方式是世界上最卓越的。2,天授神权:相信上天(上帝)赐予了美国人一项神圣的使命,去开发和改造北美大陆。3,不可阻挡的必然性:认为美国的向西扩张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

二、

清教徒把基督教“盟约” (Covenant)的概念和使命感,衍生成这种天命感(Manifest Destiny)和例外论(American Exceptionalism),在没有任何现成君主、贵族或官僚体制的荒野上,硬生生发明了自下而上的契约政体。我们可以用两个核心词来概括17世纪请教徒的历史定位:“精神始祖”与“政治制度蓝图的绘制者”。如果说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平民自发签字、同意组建“公民政治体”的契约。那么,1639年制定《康涅狄格根本法》就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奠定了联邦制和地方自治的雏形。我们说17世纪的这批清教徒是现代立宪民主的“草根孵化器”一点也不为过。清教徒们不只是按照自己的信仰理想来绘制建国的蓝图,他们的个人信仰、教会生活的管理模式、等各方面融进了未来的政治体制,创建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不是靠顶层设计,而是自下而上的现代宪政民主的政治体制。关于这一点美国人自己也没有真正意识到,倒是1831年从法国抵达美国后的托克维尔才发现的。尽管如此,当时的清教徒们已经从自己的实际的信仰生活为日后的美国奠定了雏形。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1. 清教徒把教会管理模式直接套用到社会管理上,发明了“乡镇会议”与全民皆官的微观自治模式。因为清教徒的教会实行的是会众制(Congregationalism),即教会没有高高在上的主教,牧师和执事由信徒民主选举。这种模式无缝平移到了世俗治理中,诞生了“乡镇会议”(Town Meeting)。 每一个成年男性教徒都有发言权和投票权。在17世纪的新英格兰,修路、收税、甚至谁家的牛踩了别人家的地,都要在乡镇会议上公开讨论。这极大地训练了北美第一代移民的公民意识。

  2. 文化与教育精英主义与大众扫盲的奇妙结合。清教徒有一个极为执着的信念:每个人都必须能自己阅读《圣经》,否则就是把灵魂交给了魔鬼。为了这个目标,他们在17世纪完成了两项人类教育史上的壮举:(1)创办哈佛大学(1636年): 殖民地刚建立不到六年,饭可能还没吃太饱,他们就建立了哈佛,用来培养高素质的牧师和治理人才。(2)颁布《老骗子撒旦法》(Old Deluder Satan Act, 1647年): 法律规定,只要满50户居民的城镇,必须雇老师教孩子读书写字;满100户的必须建语法学校。这让新英格兰在17世纪就拥有了全球最高的识字率。记得已故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1997年10月26日至11月2日访问美国期间专程访问了哈佛大学,在演讲中第一句话就提到“美国是先有哈佛后有美国”,我想他应该知道清教徒移民到美洲大陆不到6年的时间就创办了哈佛大学这个历史,所以准确地说,是先有清教徒的移民而后才有哈佛大学。

  3. 经济伦理:将“发财致富”转化为“荣耀上帝”。正如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分析的,清教徒带来了一种全新的天职观(Calling)。他们认为,世俗的职业是上帝的安排,努力工作、克勤克俭、合法发财,就是选民得救的世俗证明。并且消除了社会职业导致社会等级的鄙视链。这种“清教徒工作伦理”让新英格兰在缺乏南方那样肥沃土地的情况下,凭借航海、捕鱼、贸易和手工业,迅速成为北美最富庶、最具经济活力的地区,为资本主义在美国的野蛮生长注入了第一桶燃料。

  4. 强化社会道德与加强社会控制。这种政教合一的“神权共同体”确实带来了17世纪新英格兰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极低的犯罪率的社会效果,但是利用信仰过于干涉个人的权益和家庭生活,有时会表现出严酷和专制的一面。譬如社区和教会会盯着每个人的私生活(比如两口子吵架、酗酒、甚至星期天不去做礼拜都会受罚)。当一个假借上帝的名义行使权力,而且又不受任何其他力量制约的情况下,这样的权力很快便像拖了缰绳的野马一样狂奔起来。先是对普通居民生活的过度干预、甚至会强制干涉;然后,便会对任何敢于质疑、挑战、这种神权专制以及其背后的清教徒正统神学思想的人进行打压、甚至严厉惩治。

三、

1635年终于爆发了罗杰-威廉姆斯一案。

罗杰-威廉姆斯应该是那个时代中最早从清教徒“神权专制”統治中觉醒、当然也是最彻底背叛这种专制统治的人。我们并不否认17世纪清教徒“神权统治”某种社会效果,但是社会稳定同时也令人窒息。如果说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波士顿一带)是清教徒试图在人间建立的“统一思想、整齐划一”的宗教乌托邦,那么威廉姆斯就是那个戳破幻象的人。面对清教徒的“神权统治”对社会发展带来危害,威廉姆斯主要提出了:

1,结束神权专制,实行“政教分离”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当时的清教徒领袖们(如总督约翰·温斯罗普)认为,政府的责任就是推行上帝的律法。一个人如果不做礼拜、发假誓或者不遵守安息日,政府和法院可以直接动用刑罚。威廉姆斯对此深恶痛绝。他提出了一个极其超前的观点:“世俗长官(Magistrate)绝无权力惩罚灵魂的罪过。”他认为,国家的法律只能管辖人与人之间的世俗事务(比如偷窃、杀人),而不能管辖人与上帝之间的精神事务。他比美国建国之父托马斯·杰斐逊早了整整150多年,提出了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必须建立一道*“隔离墙”(Wall of separation)*的伟大构想。威廉姆斯的建议在当时简直是核人听闻。

2. 倡导“良心的自由”(Soul Liberty)。威廉姆斯坚信人的信仰完全是内在的、个人的体验。他在布道中公开宣称:“强迫别人去信仰,是对上帝的亵渎;强迫的礼拜在上帝的鼻子里臭不可闻。”他认为,无论是清教徒、天主教徒、异教徒甚至是无神论者,只要在世俗生活中遵守法律,他们的思想和信仰绝对不受政府的干涉。这在当时笃信“只有一种绝对真理”的清教徒社会,无异于引爆了一颗思想核弹。

3. 触碰了最致命的政治和经济红线:印第安人的土地所有权。如果前两点还只是“思想问题”,那这一点就是彻头彻尾的“反动政治行为”了。当时所有北美殖民地的合法性,都建立在英国国王颁发的“特许状(Charter)”上。但威廉姆斯公开撰文指出:英国国王根本没有资格把美洲的土地赐给殖民者!因为这片土地的主人是印第安人。想要土地,必须公平地从印第安人手里购买,而不能靠抢夺或国王的恩赐。这直接动摇了整个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合法根基。这对当时的神权者来讲简直就是致命的一击,在他们看来这些思想不仅是宗教上的异端,更是政治上的颠覆。他们认为威廉姆斯的这番言论就是在煽动叛乱。

1635年秋天,马萨诸塞法庭判定威廉姆斯犯有“散布危险见解罪”,下令将他逮捕并强行押送回英国。为了免于被押回欧洲面临死刑或终身监禁,威廉姆斯在1636年的严冬,抛下妻子儿女,独自逃入了暴风雪肆虐的原始森林。幸运的是,他一直以来对印第安人的尊重得到了回报——当地的万帕诺亚格部落(Wampanoag)和纳拉甘西特部落(Narragansett)收留了他,帮他熬过了漫长的寒冬。春天到来后,威廉姆斯坚持自己的原则,花钱向印第安酋长购买了一块土地。为了感谢上帝的庇护,他将这片土地命名为“普罗维登斯”(Providence,意为“天意/神恩”)。这就是后来的罗德岛州(Rhode Island)的首府。威廉姆斯终于有机会将他的伟大理想化为现实,在罗德岛这片新殖民地建立起了当时世界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自由避风港”,实现了当时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制度:首先就是绝对的政教分离:罗德岛没有官方教会,政府官员的选举与宗教信仰彻底脱钩。其次就是信仰的完全自由:任何人,无论信什么神或不信神,都不会遭到迫害。很快,那些在马萨诸塞混不下去的“异见分子”(比如因主张女性有解经权而被驱逐的安妮·哈钦森)、被迫害的贵格会教徒、浸信会教徒,甚至是不被欧洲容忍的犹太人,纷纷逃到了罗德岛。最后便是世俗民主:重大决策由户主多数决,是最早的民主试验田之一。

紧接着威廉姆斯之后对清教徒神权专制政权打出的又一击重拳的便是安妮·哈钦森(Anne Hutchinson)的逃亡案。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清教徒神权统治集团遭遇又一次重大强震。如果说罗杰·威廉姆斯是从政治与法理上动摇了清教徒的统治,那么安妮·哈钦森则是从神学、社会性别和权力结构上,直接把当时统治阶层的心脏给戳出了一个大洞。哈钦森是一个极其聪明、熟读圣经且极具个人魅力的女性。她当时在波士顿家里组织了每周一次的“神学沙龙”,本来只是妇女聚会,后来由于她讲得太精彩,连殖民地的地主、商人甚至当时的年轻总督亨利·范恩(Henry Vane)都成了她的忠实听众。她在聚会中宣扬了一种在清教徒看来极其危险的思想:1,“恩典之约” vs “行为之约”:当时的清教徒牧师普遍强调,虽然人得救靠上帝,但一个得救的人在世俗生活中必须有完美的道德表现(比如按时做礼拜、服从规则)。哈钦森则认为,人的得救纯粹靠上帝注入内心的圣灵,世俗的道德行为、法律和牧师的说教,根本证明不了一个人是否能上天堂。2,对牧师权威的蔑视:她甚至公开点名批评波士顿绝大多数的牧师,说他们根本没有得到圣灵,他们讲的都是伪教义。简单说来,只要信徒内心有神,就不需要听牧师的话,也不需要遵守世俗法律,这对当时清教徒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靠宗教戒律维持的政治权威和社会秩序是致命的一击。这个神权专制政体绝对不能容忍。加上哈钦森又是一位女性,在当时的清教徒社会中,父权制是绝对的。女性的定位是“温顺、沉默、顺从”的家庭主妇,绝无可能参与公共事务,而哈钦森不仅公开讲经,而且台下还坐着大批男性。这在当时的总督约翰·温斯罗普眼中,是彻底的“僭越”,实在难以容忍。温斯罗普在审判她时,直白地斥责她:“你的行为不符合你的性别……你不是在做母亲,而是在做丈夫;不是在做信徒,而是在做牧师。”清教徒当局的法庭对她进行了长达数天的民事法庭审判。面对一整屋子对她充满敌意的男性法官和牧师,当时正在怀孕的哈钦森毫无惧色,用雄辩的圣经知识把法官们驳得哑口无言。在审判的最后关头,或许是出于极度的自信或神圣的狂热,哈钦森说出了一句让自己万劫不复的话:“我是通过上帝对我心灵的直接启示(Immediate Revelation)得知这一切的。”这句话成了她的政治死刑判决。因为清教徒唯一的最高权威是《圣经》,他们坚信上帝对人类的启示已经完结,任何声称自己能“直接听到上帝说话”的人,在他们眼里不是疯子、骗子,就是和魔鬼勾结的巫师。1637年11月,法庭判决安妮·哈钦森“散布流毒罪”和“对政府不敬罪”,将其驱逐出境。最后在1638年春天,被教会正式开除教籍的哈钦森,在罗杰·威廉姆斯的邀请和协助下,带着她的家人和几十个忠实的追随者,徒步穿过风雪尚未融化的荒野,逃往了罗德岛。

罗杰-威廉姆斯和安妮-哈钦森两个案例对美国的历史产生了非常重要影响,当人们从一桩桩这样案列中发现“法律成为意识形态打手”时,这就彻底动摇了清教徒建立起来的“神权专制”的权威,罗杰·威廉姆斯就是因此人在罗德岛上率先开始了政教分离的先列,我想他最初的动机就是要“剥夺世俗政权审查思想和信仰的权力”。他在理论上也率先向世人证明:哪怕是在宗教狂热的年代,只要切断了“最高真理”与“国家暴力”的结合,法律就不会异化为杀人的工具,而是成为保护每个人“良心自由”的护盾。150年后,当美国的建国者们起草《宪法第一修正案》时,其核心精神正是对罗杰·威廉姆斯遗产表达了最崇高的致敬。

如果说威廉姆斯和哈钦森两个案列动摇了清教徒建立的“神权专制”统治,那么1692年爆发了著名的萨勒姆审巫案(Salem Witch Trials, 1692年) 则是对它的致命一击。有必要将此案做一详细阐述:1692年初,萨勒姆村牧师的女儿和外甥女(均十岁左右)突发怪病,身体抽搐、发出怪声。医生束手无策,最终断定她们“中了巫术”。这个指控在成人的引导和集体心理暗示下迅速蔓延,女孩们开始指认“女巫”。指控的范围也迅速扩大,从社会边缘人(女奴、乞丐)蔓延到受人尊敬的教会成员甚至富商。结果超过200人被指控,其中19人被绞死,1名71岁的老人因拒绝认罪被巨石活活压死(Giles Corey),另有数人死于狱中。

宗教狂热和集体歇斯底里导致20人被处死,这标志着17世纪清教徒神权统治走向了极端的黄昏。萨勒姆审巫案之所以能杀这么多人,是因为当时的特别法庭允许使用一种致命的证据:“幽灵证据”(Spectral Evidence)

什么是幽灵证据?控告者声称:“我昨晚躺在床上,看到被告的‘幽灵’飞进来掐我的脖子!” 这种证据在法理上是无法证伪的。因为除了控告者,没人能看见这个“幽灵”。法官竟然采信了这种证据,理由是:如果被告不是女巫,魔鬼怎么会借用她的形态去害人呢?

更荒谬的是当时的司法逻辑:认罪者生,不认罪者死。如果你承认自己是女巫并忏悔,供出同伙,你就能活(因为清教徒认为忏悔者还有救);如果你坚信自己清白、坚贞不屈,反而会被立刻判处绞刑。到了1692年秋天,被指控的范围越来越大,甚至指控到了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总督的夫人和哈佛大学校长的头上。这时候这个神权专制政权的统治者们也开始警觉了,再这样闹下去死的人会更多。于是总督立刻下令解散特别法庭,禁止使用“幽灵证据”。1693年5月,所有在押嫌疑人被赦免。这场搞得人心惶惶的塞勒姆审巫案也就这么结束了。但是这场悲剧在美国历史上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至少有三个特别遗产值得我们纪念:

首先就是宣告了神权政治的终结: 萨勒姆的血腥让新英格兰民众对牧师阶层的绝对权威产生了巨大的怀疑。清教徒企图建立的“神权一体化”社会彻底破产,社会开始加速向世俗化和理性化(启蒙思想)转型。

其次就是促使美国司法体制现代化改良:萨勒姆案成为了西方司法史上的反面教材。它直接促成了美国法律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强化,以及对证据确凿性的严苛要求(拒绝任何主观神怪证据)。

最后导致了政治隐喻的诞生(Witch Hunt):“审巫/政治迫害(Witch Hunt)”从此成为美国政治语境中的一个经典词汇。每当社会陷入集体狂热、通过罗织罪名迫害异见者时(例如20世纪50年代迫害共产主义同情者的“麦卡锡主义”),人们就会重新提起萨勒姆。

事实上萨勒姆审巫案触及了人类政治史上最隐秘、也最残酷的一个规律:当一种绝对化的意识形态(无论是宗教还是政治)或者称之为“真理”一旦与政权直接合二为一,就会彻底彻底吞噬了法律,法律就会沦为效率最高的“绞肉机”。上世纪六十年代在中国大陆上演的“文化大革命”与萨勒姆审巫案有惊人的相似之处,甚至就是它的复制品,虽然一个发生在西方,一个发生在东方;一个是高举“清洗女巫”的十字架,一个是挥舞着“清除反革命”的“革命大旗”,但在社会心理和制度异化的底层逻辑上,就是同一个剧本的翻版。剥开这两个历史切片,看看制度是如何沦为狂热思想的“打手”的:当法律不再服务于“客观事实”,而是服务于“意识形态纯洁”时,两者的司法逻辑呈现出恐怖的一致性:

比较维度

1692年:萨勒姆审巫案

1966—1976年:中国“文化大革命期间

罪名的虚化

女巫(Witchcraft):无法在物质世界被真正界定的身份,全凭主观定义。

反革命/思想反动:可以因为一句话、一个眼神、甚至日记里的一个词而被定罪。

证据的荒谬

幽灵证据:控告者声称“看到了被告的灵魂在掐我”,法庭即采信。

口供与揭发:只要有人贴大字报或口头告发,无需任何实物证据,即可定罪。

司法逻辑的倒错

自证清白之不可能:法庭要求被告证明“我没有跟魔鬼签约”(逻辑上无法证明未发生的事)。

有罪推定:一旦被揪出来,你必须自证“我没有反动思想”,辩解往往被视为“抗拒”。

生存的代价

出卖他人以自保:承认自己是女巫并供出“同伙”,就能活命。

划清界限与揭发:通过积极批斗父母、朋友、同事,来证明自己的“立场坚定”。

在正常的社会中,法律是理性的防线;但在狂热的时代,法律反而成了最可怕的帮凶。这背后的机制非常令人警醒:无论是清教徒神学,还是极端政治狂热,都追求一种“绝对的善”。在这种逻辑下,为了达到这个伟大的目标,任何程序的繁琐和客观的证据都变成了“阻碍正义的绊脚石”。法律的“无罪推定”、“证据确凿”等原则被贬低为“资产阶级的温情脉脉”或“对魔鬼的纵容”,从而被彻底践踏。

在这两场悲剧里,最让人不寒而慄的往往不是上层的决策,而是平民之间的互相残杀。

在萨勒姆,邻居指控邻居,是为了侵占对方的土地,或者报复当年的口角。

在中国“文革“时期,学生批斗老师、同事揭发同事,背后常常隐藏着职称评定、住房分配、甚至追求同一个爱人无果的私怨。

当法律宣布“只要成分不纯/信仰不忠,即可定罪”时,它实际上是给了所有人一把合法杀人、合法合法宣泄私欲的利刃。平庸之恶在制度的默许和鼓励下,瞬间爆发为集体的狂欢。

“当摧毁一个人的生命不再需要成本,反而能带来安全感和利益时,所有人都会变成潜在的凶手。”—汉娜-阿伦特

萨勒姆审巫案是西方历史上极少数狂热参与者在清醒后进行集体公开忏悔的事件。1697年审判的主审法官之一塞缪尔·塞沃尔(Samuel Sewall)在波士顿的老南教堂当众宣读了自己的忏悔书,承认自己犯下了“由于盲目和恶魔欺骗而导致的巨大罪行”,并请求上帝和世人的原谅。1697年,马萨诸塞立法机构宣布全州进行一天的绝食和祈祷,为萨勒姆的悲剧赎罪。标志着官方对事件的正式平反。这种从上到下的集体反思,给马萨诸塞的政治文化注入了一种深刻的“反思性基因”。精英们开始达成共识:绝对不能再让纯粹的宗教狂热凌驾于公共生活和法律之上。这种深重的负罪感,成为了新英格兰挥之不去的阴影,也为日后的新生国家奠定了新的起点。

 

四、

正是因为人类反复在萨勒姆、在欧洲宗教裁判所、在20世纪的各场浩劫中踩过同样的血坑,现代政治学和法学才达成了一个无比坚固的共识:

  • 政教分离/意识形态与司法分离: 法律只能管辖人的“行为”,绝对不能管辖人的“思想”与“信仰”。一个国家一旦开始审查国民的脑子,距离萨勒姆的绞刑架就只有一步之遥。

  • 独立的司法程序是最后的安全带:法律必须拥有独立性,不能成为任何党派、领袖或宗教的传声筒。哪怕社会再群情激愤,法庭也必须死死咬住“无罪推定”和“客观证据”的底线。

令人可喜的是,当经过独立战争后这片由清教徒开垦的荒蠻之地终于正式立国的时候,清教徒个人信仰的生命见证成了这片土地上最美好的精神和文化基因,而他们曾经为之癫狂的“神权专制统治”也成了新国家的一面镜子,正是“神权专制统治”的种种弊端甚至邪恶的方方面面,才使得新国家知道如何利用法律在保证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又以法律的名义彻底杜绝宗教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

现在我们可以来回答:为什么清教徒们开拓的这片土地上建立的国家,却没有一个清教徒被称为国父,而被称之为国父的,基本上都是信奉自然神的信徒?从1620年《五月花号》在登陆到1778年建国这156年间世界所发生的巨大变革,来看曾经席卷北美这片土地上的宗教狂潮是如何消退的。

首先,当数一个多世纪的经济发展。随着新英格兰地区通过捕鲸、造船和国际贸易发家致富,新一代的清教徒与上一代相比,首先出现的变化便是花在研究圣经上的时间和花在研究账本上的时间出现了反比。商业的繁荣自然而然地削弱了最初那种禁欲、苦行的宗教狂热。到了第三代,愿意经历严格的“重生体验”以获得完全教会成员资格的人越来越少。为了不流失成员,教会在1662年不得不妥协,推出了“半途盟约”(Half-Way Covenant),允许未完全重生的后代也可以接受洗礼。这标志着清教徒纯洁性的首次重大妥协。财富增加的同时却是宗教狂热的消退。

其次,欧洲的启蒙运动和科学革命的浪潮也拍打着大西洋的对岸,在平静的宗教信仰水池中激起了阵阵涟漪。对清教徒的信仰冲击最大的当数牛顿与洛克的思想的引入:艾萨克·牛顿证明了宇宙是受机械规律(万有引力)支配的,而约翰·洛克则强调人的理性与自然权利。这些思想给北美精英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他们开始认为:上帝创造了一个像钟表一样精准运行的宇宙,随后便退居幕后(即“钟表匠上帝”的概念—一次创造永远不管),人类应该用理性去探索世界,而不是盲目依赖神迹或教会的教条。牛顿和洛克的思想实际上为自然神论奠定了基础。

高等教育的转型:哈佛大学(1636年建校)原本是为了培养清教徒牧师而建的。但到了18世纪初,哈佛的校风已经变得非常自由和宽容。为了对抗这种“自由主义”,保守派于1701年建立了耶鲁大学,然而不久后,耶鲁的图书馆也塞满了启蒙运动的著作。两所大学最终都成为了孵化理性主义精英的摇篮。新一代知识精英成长壮大不仅催生了独立建国,而且直接介入到了新国家的治理中。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年轻时,其父坚持要他学神学以便可以当上牧师,可是他坚决不从,而是在哈佛大学读法律,最后成了律师。这个标志性的事例表明一个新的时代的开始,曾经在神权政体中主导地位的牧师逐渐被律师所替代了。

最后,便是社会的知识精英再次与狂热的宗教分道扬镳。如果说,17世记的罗杰-威廉姆斯案、安妮-哈钦森案以及萨拉姆审巫案是当时的社会精英阶层从神权统治中彻底惊醒的话,那么18世纪中期从1730年代至1740北美爆发了一场狂热的宗教复兴运动——大觉醒运动(The Great Awakening),这场运动强调情感的宣泄、哭泣和底层民众的觉醒,如此便加深了社会精英人士对宗教狂热举止的反弹,这些受过启蒙运动熏陶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上层阶级(律师、医生、大商人、种植园主)无法接受这种乱哄哄的情感宣泄感,他们最直接的反应便是:这样非理性的宗教感情宣泄是与启蒙运动创导的理性主义相悖、完全就是“反知”。他们认为宗教应该是高尚、有序、符合理性的。于是乎,为了同底层的非理性的宗教狂热划清界限,新英格兰的精英们集体向更理性的神学靠拢,很多人转向了自由神学(Liberal Theology),最后演变成一神论派(Unitarianism),并进一步滑向了自然神论。他们不再相信“人类生而带有原罪”,而是相信人的理性和道德完善。

自然神论之所以能逐渐占据统治地位,还与当时的北美十三州宗教情形密切相关,那是南方多为英国圣公会国教徒,北方多为清教徒后裔、贵格会、长老会等。如果要联合抗英,就不能用任何一个具体教派的教义来绑架国家。美国独立战争前夕,北美的上层阶级已经由一群深受启蒙思想熏陶的律师、政治家和知识分子构成,他们大多数都信奉自然神论。所以自然神轮不仅成了政治正确的“刚需”,也就成了建国时期打破教派壁垒的需要“最大公约数”。由于自然神论不属于任何教派,它只抽象地承认有一个“造物主(Creator)”或“自然之神(Nature's God)”,强调世俗的道德、自由和天赋人权。这使得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杰斐逊、乔治·华盛顿等人能够在一个不冒犯任何教派的前提下,凝聚所有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 《独立宣言》(杰斐逊起草)在这段著名的话中,杰斐逊使用的是“造物者”(Creator),而不是基督教语境中特指的“天父”或“耶稣”。这就是典型的自然神论式的政治修辞。

五、

我们从清教徒们怀着追求信仰自由和建立理想国度的强烈愿望漂洋过海登陆美洲大陆开始,追溯到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这“教”与“国”之间关系,目的也就是为了从这密不可分的关系中,使我们对美国这个国家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当然是清教徒的信仰成了这片新大陆的精神文化的底蕴,不仅孕育了相同的道德观念,也培育了人们的公民意识;

其次,这种宗教共同体所所实行的“神权专制”统治所展现出来的的恶果,恰恰成了催生新型国家的主要特色:政教分离、共和宪政,三权分立、以至于可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彻底杜绝任何因跟人信仰、政治观念或意识形态的缘故定罪、坚持无罪推定审判原则。

再次,因为法律完全彻底地杜绝了宗教对政府权力的干涉,同样也杜绝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干涉,政府在法律授予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宗教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保护和自由的权利。困扰世界(尤其是欧洲)千余年的政教关系总算被理清了。宗教信仰曾经使欧洲变成了战场,可是严格的政教分离却使的美国变成了各宗教(各宗派)自由竞争的市场。

最后,杰斐逊和麦迪逊等自然神论者极力主张将教会与国家权力彻底剥离(写进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他们的初衷是:保护国家不受宗教狂热的干扰,让宗教在没有国家财政支持的情况下“自生自灭”,因为在欧洲(如法国、英国),由于存在国家尊崇的“国教”,当民众反抗专制政府时,会顺带连同国教一起加以仇恨。随着政治世俗化,欧洲的教会在保护伞倒塌后迅速萎缩。结果恰恰相反,因为政教分离,没有任何一个教派能躺在国家的功劳簿上吃皇粮。所有的教会(浸信会、卫理公会等)为了生存,必须像商业公司一样去竞争消费者(信徒)。美国的政教分离没有杀死宗教,反而创造了一个自由竞争的宗教市场。特别值得一提的第二次大复兴---因为杰斐逊等自然神论者大谈理性,底层的普通民众感到了精英阶层的冷漠和疏离。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美国爆发了排山倒海的第二次大觉醒运动(The Second Great Awakening)。在这期间浸信会和卫理公会在这场运动中疯狂扩张,彻底把自然神论等精英思想边缘化,让美国基层社会重新被高度保守的基督教所占领。

自然神论者在用第一修正案教会个国家之间竭力铸造了“一堵墙”,结果反倒是起到了“筑巢引凤”(或者说“筑巢引鹰”)的作用,因此而形成了美国今天宗教与世俗并存的奇特局面---他们用自然神论的理性逻辑,设计了一套世俗的、政教分离的宪政宪法(巢)。但在这个世俗的框架之下,由于失去了政府的压迫和垄断,各种充满活力的、狂热的基督教派(鹰)反而获得了最完美的繁衍土壤。自然神论者成功地让美国的国家机器世俗化了,却在无意中让美国的民间社会变得更加宗教化。

六、

250年过去了,谁也不知道是否还会有下一个250年。但是美国过去的250年历史告诉我们的是:宗教和国家机器一样重要,都不可缺少。同样,宗教组织和国家政权也都需要置于能够制约他们的框架之中,任何权利都不可被绝对化地不受制约。我们从美国的历史看到:上帝对这个国家的最大祝福就是让宗教和国家都在社会中找到了最适合自己的位置:宗教完全从世俗权力的结构中退出,专注于增强个人道德和社会文化价值的守望;国家则重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自由及基本权利,同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宗教事务。

尽管美国从清教徒神权专制统治的噩梦中惊醒,率先实行了“政教分离”的国策,因而幸运地避免了像欧洲那样惨烈的“宗教战争”,但这250年来,美国的“政教纷争”其实从未停止过,甚至可以说是如影随形。从早期的反天主教狂热、摩门教的大迁徙与冲突,到近现代轰动全美的“猴子审判”(进化论与创造论之争)、公立学校能否祈祷、公民权利运动(马丁·路德·金本身就是牧师),再到如今围绕堕胎权、同性婚姻和LGBTQ+权益的激烈博弈——宗教一直处于美国政治和文化冲突的暴风眼。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其伟大的地方不在于消除了纷争,而在于为这些纷争提供了一个非暴力的、法律与理性的博弈框架。虽然这250年一路走来围绕着宗教议题纷争不断,但是基督教还能依然成为身份认同所默认的背景。最近这几十年来美国社会一直处于世俗化的剧烈浪潮一波接着一波的冲击之中。

今天的美国, 据Pew Research民调显示,不属于任何宗教派别的美国人(被称为“Nones”)比例已经接近30%,在年轻一代中更是高达近40%。至少在青年人中间,基督教不再是唯一的道德和文化仲裁者,它必须在一个更加多元、世俗化的思想市场中与其他价值观竞争。以往基督教在面临国家危机时(如二战、冷战时期),往往能发挥凝聚国家认同的作用(比如在纸币上印上“In God We Trust”)。如今,宗教本身也被深度地卷入了美国的政治极化的漩涡之中。

川普上台后,虽然一连通过了数个提案保护基督教不在遭受歧视,基督教民族主义(Christian Nationalism)思潮也暗流涌动,一部分保守派信徒还试图将美国定义为一个“基督教国家”,并想通过法律手段恢复传统的宗教秩序。这种倾向反而引发了世俗派以及自由派基督徒的强烈反弹。一定程度上对待宗教的态度被用来作为划分政治阵营的标签(“红州”与“蓝州”的文化战争),传统的基督教信仰不仅没有凝聚人心,反而加剧了社会的割裂。250年前独立战争时期,美国13州虽然绝大多数还是基督徒,可是宗派林立、神学各异,那时自然神论者们还能用一个宽泛的、抽象的“造物主”来作为最大的“公约数”来统一13州。现在的美国基督教不断式微的同时,世界上各种宗教也随着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及文化群体等等,一起移民到了美国,差不多世界上任何宗教或信仰在美国都有一席之地,现在也许只有“无神论”才能成为来统一美利坚的最大公约数了。难怪有人担忧,美国主流宗教和社会价值一再多元,美国在未来的250年间会不会变成“文化巴尔干”,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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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李灵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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