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原理》第九章
戎小捷
自第一个文明社会在地球上诞生以来,人类历史上已出现过许许多多的相对独立的,或此消彼长、或前后相继的文明社会。这些文明社会各有特点,甚至截然不同,那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来对它们进行比较科学的分类呢?显然,不同的研究目的,不同的研究角度,会导致不同的分类方法,而根据本书的研究目的(文明社会的本质原理),我们不应该从一个文明社会的外观表层来考察,而应该从社会工具系统的角度来进行文明社会的分类。在本书中,我们是以不同的文明社会中四大社会工具(包括风俗)的不同构成比例做为标准来进行分类的,或者说,是从文明社会的基本结构的角度来进行分类的。
第一节 人类文明的四种类型及主要特征
现在我们来对文明社会进行一下分类。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在某一个具体的人类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力量的大小,以及这三股力量分别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太相同的。在有的人类文明中,行政机构的力量更大一些(如中华文明),而在另一些人类文明中,市场机制的力量更大一些(如欧美文明),或理念—风俗的力量更大一些(如阿拉伯文明及印度文明)。我们在此规定,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如果行政系统所起的作用,所具有的力量最大,我们就称该文明社会为“行政型”文明社会,简称“行政文明”。同样,如果市场系统的作用和力量最大,我们就称其为“市场型”文明社会,
简称“市场文明”。如果是理念系统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力量最大,我们就称其为“理念型”文明社会,简称“理念文明”。还有一种文明社会是风俗在社会中的作用最强,我们就称其为“风俗型”文明社会(如近现代之前的许多非洲国家),简称“风俗文明”。由此,就构成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四种不同类型,如下图所示:
行政
理念
市场
风俗
行政
理念
风俗 市场
行政型文明社会 理俗型文明社会
行政
理念
风俗
市场
行政
理念
市场
风俗
市场型文明社会 风俗型文明社会
图:文明社会的四种类型。不同社会系统所占面积的大小,表示了其在整个社会中地位的强弱。
任何一个人类文明表现出什么样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该文明属于一种什么类型,另一方面,还(其次)取决于该类型文明中的三股力量、尤其是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较强大的那股力量本身具有怎样的特点。
举例来说,中华文明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它属于行政文明类型(行政力量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才(次)取决于它的行政系统采取了中央集权的管理方式,最后才(又次)取决于在行政系统的控制下它的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又采取了哪一种具体的构成方式。再比如,阿拉伯文明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它属于理念—风俗文明类型(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它的理念—风俗(伊斯兰教)自身的独特教义,最后才取决于在理念—风俗的控制下,它的行政和市场系统采取了什么样的具体构成方式。同样,欧美文明的总体特征,一方面首先取决于它属于市场文明类型(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它的市场系统的具体类别(参见第四章)及所处的具体发展阶段,最后才取决于它的行政及理念系统在市场系统的控制下采取了何种具体的构成方式。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过去人们往往只根据某一文明社会中某一种社会工具系统自身的具体特殊性,来作为判断该文明社会的整体特点的依据。例如,根据某些文明社会的行政系统的不同特点(君主专制还是民主共和)来判断这些社会属于哪种类别的国家,而完全忽视了这些国家首先所隶属的文明类型。换句话说,根据我的看法,假设现在有两个国家,一个是君主独断,一个是民主共和,但只要在这两个国家中,都是行政系统的力量远远大于市场机制及理念风俗的力量,那么,我们就应把这两个国家划到同一个文明类型之中。也就是说,它们是相似的两个文明社会,它们的社会构成是两个相似的图形。这样说恐怕有点难以理解,明明是两种类别的国家,一个是专制,一个是民主,怎么能划分为同一类型的国家呢?
这里,我再多说几句。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动物学中分类的例子。我们知道,生活在海里的鲸鱼和生活在陆地上的狼,一般的人们都把它们划分为两类:鲸鱼属于鱼,生活在水中,外观上有明显的侧鳍和背鳍;狼属于野兽,生活在陆地,外观上有四条腿和皮毛。但实际上,在严格的生物科学意义上,它们都同属于一个类型――哺乳动物(鲸不属于鱼类),尽管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生活地域和完全不同的外观形态及完全不同的生活习性。
同理,在两个文明社会中,如果都是行政系统的力量占压倒优势的话,那么,无论这两个文明社会中的行政机构的组成方式及管理方式是如何地不同,我们都说这两个文明社会属于同一种文明社会类型。例如,古代斯巴达文明实行的是公民大会民主制,而古埃及实行的是君主独裁制,但它们的行政系统均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因此,它们就属于同一类型的文明。再比如,拿漫长的中华文明来说,最高共同意志的产生方式极其不同,但不论是禅让制(任命制)、血统继承制、还是人大选举制,中华文明从古至今在本质上都属于同一个文明类型(行政文明),因为不论在何种制度下中华文明中都是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
同理,如果在两个文明社会中,不论它们彼此之间的行政系统如何相似,但只要它们各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力量不同,它们也就属于不同的文明社会类型。举例来说,欧美国家的行政系统和印度的行政系统以及某些非洲国家的行政系统都是实行多党制、议会制,但在欧美国家中是市场机制占主导地位,在印度是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在某些非洲国家是传统风俗习惯占主导地位,因此,欧美国家和印度及那些非洲国家完全属于不同的文明社会类型,而不宜把它们笼统地划分为一种文明类型——“民主国家”。(当然,从某个具体微观的角度来分析它们的一些具体相似点,从而把它们归为一类,是可以的。)
实际上,更具体点说,拿多党制为例,欧美的不同政党代表的主要是市场系统中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而印度的不同政党代表的主要是不同的教派、种姓集团,非洲一些国家不同政党代表的主要是不同的部落风俗集团,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再如,中国辛亥革命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的不同政党,代表的是不同军阀的利益。
只有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同样是以全民投票的方式产生出的“民主政府”,在有些国家就导致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如在多数欧美国家),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反而导致了动荡不安及激烈的社会冲突。例如,被许多欧美国家寄以厚望的伊拉克在萨达姆之后的民主选举、以及巴勒斯坦在阿拉法特之后的民主选举,均导致了伊拉克及巴勒斯坦内部激烈的派别冲突,甚至使两国都走到内战的边缘。这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伊拉克和巴勒斯坦均是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和欧美那些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完全属于不同的文明类型。
下面我们就根据上述的文明社会四种类型的划分标准,来给人类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的主要文明社会大致归一下类。(见下图)
--古埃及文明
--斯巴达文明
--印加文明
--中华文明
--罗马帝国文明
--行政型文明社会---- 古波斯文明
--德国文明(二战前)
--日本文明(二战前)
--俄罗斯文明
人
--腓尼基文明
类 --迦太基文明
--克里特文明(爱琴文明)
--市场型文明社会---- 希腊(雅典)文明
文 --威尼斯文明
--佛罗伦萨文明(美第奇家族)
-- --欧美文明(17、18世纪后)
明
--印度文明
社 --犹太文明
--阿拉伯文明
--玛雅文明
会 --理俗型文明社会---- 伊朗文明(信奉伊斯兰教后)
--中世纪欧洲文明
--东南亚文明
--中亚高原文明(阿富汗、西藏地区)
--罗马共和文明
--风俗型文明社会---- 阿兹特克文明
--非洲文明(19世纪前)
第二节 主导社会工具系统的判定标准
在上一节的讨论中,我们提到文明类型的归类主要是看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是哪一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是哪个社会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呢?
一般来说,对于当代现存的文明社会,我们可以分别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考察判断。例如,首先,我们可以考察在该文明社会分工协作的生产组织体系中,是行政方式占主导地位还是市场方式、理念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国营”企业占主导地位还是私营(民营)企业或教会经营企业占主导地位。如果是前者,那么该社会很可能属于行政型文明,反之,则很可能属于市场型文明或理俗型文明。例如在当代中国,目前仍是国营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中国仍然属于行政型文明。
进一步说,我们已经知道,在某个文明社会中,人们所遵循的主要法律规则(正是这些规则导致了该文明社会人们的行为特征),其主要来源实际上就是构成该社会的各个社会工具系统自身的基本规则、定律、法则及其派生规则。那么,显然,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法律体系,由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不同,因而相应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举例来说,在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社会的法律条文中也是市场系统的原则和规则占主导地位;而在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整个社会的法律条文中也是行政系统的原则和规则占据主导地位;同样,在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其社会法律条文中也是主流理念信条占据主导地位。
反过来也可以说,如果我们知道了某个文明社会的基本法律条文体系,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法律条文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而大致准确地推断出在该文明社会中究竟是哪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例如,我们可以简单地考察一下,在某个国家的刑法中,最重的罪行是什么。如果最重的罪行是亵渎上帝或圣典,那么,这一般就是理俗型的文明。而如果最重的罪行是“谋反”、“叛逆”,这就很可能是行政型文明了。进一步,我们还可以从众多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来进行考察。举例来说,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的《法经》,其内容主要是刑法;而在历代制订的法典中,仅“治官”的内容就占了近一半(如《唐律》,共502条,治官的占230条左右),“治民”的内容也大多与刑法有关,而涉及调整市场机制关系的民法,则少之又少。由此就可知,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即使在“文革”中,公检法被摧毁,无法可依,人们仅以“毛主席语录”做为行为准则;而在“红宝书”中,阐述行政系统原则、定律、法则及派生规则的语录占了绝大多数)。而在古希腊及近当代的欧美国家,与市场系统密切相关的民商法体系异常发达,条例繁多,这就说明它们大多属于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某个典型的具有很大象征意义的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来进行判断。如英国于1693年实施的《矿业皇家法案》规定,凡在采矿过程中发现的贵重金属,不再像过去那样属于王室,而是归矿业主所有。从这条规定我们就可大致判断出来,当时的英国已转型为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了。
其实,除了上面所说的直接根据法律体系及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判断文明类型之外,也还有其它的手段可以帮助我们进行判断。比如,我们可以根据制定法律的具体方式来判断该文明社会的类型。如果法律主要由最高行政首领来制定并颁布,那么它就属于行政型文明;如果法律主要由宗教领袖或思想理论界的权威来制订、颁布或解释,就属于理俗型或理念型文明;如果法律是由市场系统所控制的某个机构(例如商会或议会)来制定或颁布,则属于市场型文明,等等。另外,我们还可以根据一个国家的主要法律、例如宪法的修改频度,来大致判断它属于一种什么类型的文明。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修改频度越高,那么它属于行政型文明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根据第一行政定律,共同意志(不管其由某个人来代表还是由全体公民大会来代表)有权反悔,也有权更改自己的命令。反之,若一个国家的宪法越稳定,越少修改,或修改的频度越低,那么它属于市场型文明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根据第一市场规律,契约神圣,一经签定,不可反悔。例如,拿当代文明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仅60年,宪法就前后重大修改许多次(1954年颁布宪法,先后于1975、1978、1982、1988、1993、1999、2009年进行重大修改)。而美国建国230年了,宪法则没有根本性的修改。这说明中国是行政型文明,而美国是市场型文明。
其次,在前面第六章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不同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积淀在社会的风俗习惯及教育传统之中。因此,我们也可以在不同类型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教育传统中看出不同的特点,并由此来推断出该文明社会属于什么类型。例如,在古代迦太基文明的风俗中,“凡是不能获利的事,都认为是可耻的”。而在当代的欧美国家,父母均教育孩子要自立、自主。这些显然就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文明的特点。而在阿拉伯国家的风俗以及我国西藏地区的风俗中,人们往往会以在有生之年能到圣地麦加(拉萨)朝拜一次为最大的荣耀。在教育子女时,也首先强调要敬畏“安拉”,遵守戒律。这显然就是理俗型文明的特征。而在中国的传统风俗中,“金榜题名”被认为是最大的荣誉(因为据此就可以做“官”了)。而父母也往往教育孩子要“听话”,并以“听话”的孩子为荣,而“听话”实际上就是“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显然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文明的特点。
最后,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据此,我们也可以对某个文明的类型做出大致判断。比如,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表现出了善于应付突发事件(比如重大自然灾害)或短期内进行一次性经济跃进的行为特征,那么这一般是因为在该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的行为特征所致。而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表现出了不善长应对突发事件、但比较善于在相对长时间内连续不断致富的特征,那么这很可能来源于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系统的行为特征。(参见第三章及第四章中行政系统的台阶式运作曲线和市场系统斜坡式运作曲线。)
第三节 关于理念型文明的判别
相对来说,判定一个社会是否属于理念型文明(或理俗型文明)是
相对困难的,这里我们再稍微展开讨论一下。我们先回顾一下文明社会的分工与协作。我们知道,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是组织协调社会分工的一种有效手段,那么,一个理念系统能否对社会分工进行组织协调呢?如果能的话,它又是如何具体进行的呢?或者说,一个理念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是如何对社会的物质生产进行有效的组织、从而可以满足人们的生理需求、维持自身的生存呢?
从理论上来说,一个理念系统也是可以组织协调社会生产活动的。我们假设,有某个天赋极高的思想家,他发现了如何组织协调社会分工的规律,于是他努力宣传他的思想,并竟然驳倒了所有已往的和现存的其它的理论体系,最终获得了全体社会成员的信服,于是,大家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非强制命令),都按照他的那个极高明的真理去行动,去从事社会生产,结果竟完成了对整个社会的组织分工合作。但这仅仅是纯粹理论上的一个假设,实际上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首先,根据前面第二章中所论述过的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根本就不可能出现这么一个绝对正确的思想家。退一万步讲,即使因为基因突变真产生出了这么一个思想家,那么,依然是由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理性是有限的,他们也不可能完全理解并遵循这个思想家的理论体系,从而更不可能去自觉自愿地服从这个“真理”了。在文明社会的早、中期,情形尤其如此。
那么,一个理念型的文明又是如何来具体组织社会的基本的分工合作呢?答案只有一个,即,理念系统必须借助其它社会工具的帮助来做到这一点(这也再次说明了单一社会工具结构的文明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有两个,一条途径是,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们,他们自身就组织成或转化成一个具有强烈行政特征的军事暴力组织,然后这个军事行政组织再以强制手段消灭其它的一切理论体系及其信奉者们,迫使他们都改变信仰并服从自己。然后由这个已经半行政化的组织来实现社会的分工安排。这条途径可以以伊斯兰教的兴起与征服扩张为典型。另一条途径是理念系统中的某一理论派别,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机遇(条件)下,适时地满足了某个文明社会下层广大群众的心理补偿需求,从而赢得了绝大多数下层群众的信仰,以致到了这种程度,使得上层的行政统治者为了维持自己的权力统治,也不得不改信了下层群众的信仰,并按这个信仰来从事、调整自己的主要社会协同工作。这一条途径,以基督教的兴起和传播为典型代表。
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对某个既具有明显的行政系统特征又具有明显的理念系统(社会信仰)特征的文明社会来说,它到底应该属于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还是属于理念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呢?就所信仰的观念来说,它到底属于为行政系统服务的、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的工具呢,还是属于理念系统自身的一种真理信仰呢?就行政机构来说,它到底是属于理念系统用以实现其信仰的一种组织工具呢,还是属于行政系统自身的一种组织形式?总之一句话,我们根据什么具体标准来判断这个文明社会的类型呢?
我认为,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这个文明社会的具体类型。首先,从社会信仰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先来看信仰的普遍程度。如果是整个社会几乎全体成员都真心信奉一种东西,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如果是仅仅社会中的行政指挥系统中的人都真心信奉一种东西,而广大的最底层的被指挥的人民群众,并不信奉它(只是服从它),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行政型文明。再从行政机构的角度来看,如果在最高的行政首脑之上,还有一个更权威的裁判正误的机构或精神领袖存在,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例如当代的伊朗,在总统之上还有一个精神领袖哈梅内伊)。这个最高的精神领袖有权裁断行政领袖的是非正误,就说明了这个行政领袖并非整个社会最高的“共同意志”,而仅是执行理念信仰的一个行政工具。而如果反过来,某个思想观念是否正确,某种说法是否符合某个主义,这最终要由最高的行政首领来裁判,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就属于行政型文明了(例如当代中国,什么属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什么符合真正的毛泽东思想或邓小平理论,要由当时的最高行政首脑来裁判,这就说明当代中国是个行政型文明)。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有时候,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有某个理论体系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例如像古代中国的儒家学说及当代苏联及中国占主流地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但这种现象并不意味着是理念系统在上述国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恰恰相反,在上述国家中,是行政系统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儒家学说及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成为主流理论,是由于占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有意识选择的结果。换句话说,上述占主流地位的理论体系,是从属于占主导地位的行政系统的。例如,信奉儒家学说的清朝政府一垮台,儒家就马上失宠;在一番混乱后,1949年新建立的行政系统选择的是马克思主义,于是儒家学说立即退出历史舞台。再比如,前苏联的中央政府垮台后,其信奉的马克思主义在苏联的影响力立刻大减,等等。而在真正的理念(或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是决不会出现这种现象的。例如在伊朗及伊拉克,巴列维和萨达姆的行政系统一垮台,伊斯兰教在社会中的作用没有一丝一毫的下降,反而更大幅攀升。
理俗型文明除了有时易与行政型文明相混之外,更经常地,它还易与风俗型文明相混。我们知道,一个具有初步系统性的理论,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除了其内容要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心理预期或心理补偿需求外,它往往还和一些特定的仪式结合在一起,用程序化的日常行为来巩固它的地位。而风俗系统的特征之一就是有大量的程序化的仪式,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一下辨别出一个社会是属于风俗型文明还是属于理俗型文明了。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观察。首先是看一个社会所信奉的东西是否是自成体系的,其各个观点之间是否具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如果其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体系,那么这个社会大半属于理俗型文明,反之,则很可能属于风俗型文明。其次,我们可以考察某个社会的信仰是否有一个具体成文的、确定的权威典籍,如果有,那么这个社会大半属于理念型文明,如果没有,一切均靠老人的口耳相传,则这个社会就很可能属于风俗型文明了。例如基督教有《圣经》,伊斯兰教有《古兰经》,佛教有《三藏经》,印度教有《吠陀经》,等等,那么,这些社会无疑就属于理俗型文明了。再其次,我们可以考察某个社会是否具有一些特定的、专业性的、主要从事对权威经典的解释工作的思想家或传道者(这些人不一定是老年人),如果有,那么这个社会多半属于理俗型文明,如果没有,一切解释工作均靠全社会的老年人来承担,那么这个社会就多半属于风俗型文明了。
最后,在文明社会充分发展了的今天,有时最难判断的就是理念型文明和市场型文明的区别了。让我们举个当代著名的美国社会来进行一下具体分析吧。当代美国属于什么类型的文明呢?显然它不属于行政型文明(行政型文明不会出现三权分立、多党制和选举总统),再可以肯定的是它不属于风俗型文明。那么,它到底是属于市场型文明还是属于(市场系统的理念占据主导地位的)理念型文明呢?一个简单的判别标准是看美国的宪法,看在这个宪法中是理念系统的规则意识占优还是市场系统的规则意识占优。第二个判别标准是看美国的产业结构,是满足心理需求的独立的文化产业及传媒产业占优还是满足生理需求的纯市场化的物质产业占优。第三个标准是看美国整体的性格特征,尤其是它在与其它文明的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性格特征。这个性格特征是带有极大的理想主义色彩、超越的价值观念的色彩,还是带有极大的实际利益色彩、具体务实色彩。如果在上述的三个领域中都是前者占优,那么美国就多半属于理念型文明了(注意,不是理俗型文明);如果都是后者占优,那么美国就很可能属于市场型文明了。但如果在上述领域中有些是前者占优,有些是后者占优,则就要进行更详细的研究才能判定了(我们将在文明的演化一章中,对理念系统占优的判别标准进行更详细具体的说明)。
总之,根据上面我们所述,可知,实际上理念系统要在早中期的文明社会现实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可以有三种途径,或者说,可以呈现出三种状态:一种是理念—行政状态(如当代伊朗),一种是理念—市场状态(如前期的美国),还有一种是理念—风俗状态(如某些阿拉伯国家及我国西藏地区,即平常我们所说的政教合一的国家)。这一点还需请读者注意。
第四节 不同类型文明的制度特征
以上,我们大致区分了文明社会的不同类型,那么,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具有哪些不同的特征呢?实际上,我们在前面第三章到第六章分别讨论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的不同特征时,已经间接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简单地说,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特征,也就近似地等同于由这个工具系统占强势地位的那个文明社会的特征。即:行政系统的特点,也就近似地是行政型文明的特点;市场系统的特点,也就近似地是市场型文明的特点,等等。因此,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文明在宏观上的总体特点,这里我们就不再重复讨论了,我们只进一步讨论一下不同类型文明的某些具体的制度文化特征。
首先,我们从法制上来考察一下。我们以各种类型文明都不可或缺的刑法为例。我们知道,在任何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都会产生一些复杂的疑难案件。拿刑事案件来说,常会遇到这样的两难处境,即某个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真正的犯人只有50%的确定性。他可能是个凶恶的罪犯,放了他会对社会的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他也可能是个无辜者,不放他就是冤枉好人。那么,到底该不该放他呢?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倾向于不同的解决办法。在由风俗占主导地位的原始社会(包括早期文明社会)中,往往用占卜问卦,即神裁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把他的命运交给上天的偶然性。而在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般来说,多数情况下会倾向于把他关进狱中,以确保把集体的安全利益放在第一位。至于嫌疑犯的个人权利、个人利益,在行政型文明中的强大公共利益面前是微不足道的(典型的口号就是“宁可冤枉三千,不可放过一个”)。反之,在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般会采取放掉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以确保他个人的神圣权利不受到丝毫侵犯。因为在市场型社会中,个人利益的神圣性,是远在集体利益之上的。宁可给社会增添一些隐患,也绝不可破坏神圣的天赋权利。
而在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情况则要稍微复杂一点。大致来说,放与不放这个犯罪嫌疑人,主要取决于理念系统自身的特征。例如,在印度教、佛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放的可能性更大,而在伊斯兰教、犹太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放的可能性更大。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在具体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在取证很难的情况下,到底是应该由诉讼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嫌犯有罪呢?还是应该由嫌犯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是应该采取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还是应该采取有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在这种各有利弊的两难情形下,一般来说,市场型的文明社会大多采取保护个人的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需由诉讼人来提供证据证明嫌犯有罪;而行政型文明社会则较倾向于采取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有罪推定原则,由嫌犯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我们再从社会的一般管理制度上来考察一下。对一般的人及一般的事情来说,为了确保秩序,往往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事先预防,另一种是事后追究。这两种管理方式各有利弊。事先预防往往会影响办事效率,事后追究则容易产生安全隐患。那么,侧重哪一种管理制度为好?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有不同的回答。在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中,一般倾向于侧重事先预防的管理方式(例如中华文明)。一来行政型社会注重稳定、安全,二来在行政型社会中,政府要对公民的幸福与否负有责任,一旦失职,就会受到人民的指责(根据第二行政法则)。而在市场型社会中,一般会更倾向于事后追究的管理方式(例如欧美文明)。一来市场型社会更注重效率,二来在市场社会中,每个人都是高度自主独立的,人们崇尚自己对自己的幸福负责,自己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这种不同的社会管理制度甚至也影响到了一个文明社会的科学研究领域。例如,在行政型的国家中,管理的重点放在开展科研之前,即放在事先对申请科研经费者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然后政府再拨付科研经费(课题费),至于对最终产生出的科研成果的评估审查,则相对较松,对完不成科研任务者,处罚也相对较轻。而在市场型国家中,管理的重点则放在科研成果出来之后。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从事某项科学研究(经费自理或贷款),但诸多科研成果出来之后,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查,对最优者实施重奖,对落选者不予任何补偿。与之类似的还有大学的招生制度和毕业制度。一般来说,行政型文明社会中事前的招生审核很严,而事后的毕业审核较宽(所谓“严进宽出”);而市场型文明则招生较松,毕业审核很严(所谓“宽进严出”)。
我们再从具体的社会秩序的管理手段上来考察一下。一般来说,对于某项具体事务,行政型文明会本能地首先考虑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而市场型文明则会本能地首先考虑用市场手段来解决问题。我们举一个当代社会中常见的小例子,比如大城市中心区的堵车问题。对于行政型文明来说,它会倾向于下达一些直截了当的行政命令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下达分单双号行驶的命令(单号日期,只能行驶单号车牌的车,双号日期,只能行驶双号车牌的车)及分时段行驶的命令,或下达某个排量以下(或以上)的车禁止驶入易拥堵区的命令,或下达某个性质的车(如是否为公交车)禁止驶入的命令,甚至会下达某种所有权(公车或私车、本地车或外地车等)的车禁止驶入的命令,等等。总之是用强制的手段(不管你自己愿不愿意)取消你驶入的权利。而市场型文明则会倾向于采用一些经济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规定驶入城市拥堵区的车辆(不分种类)要额外交纳一定的费用,或非满载的车辆要交纳额外的费用(例如一辆可以乘坐四个人的小轿车,只乘坐了一个人),或某个排量以上(或以下)的车驶入要交纳额外的费用,等等。总之,是用金钱为杠杆,加大你的驶入经济成本,引导你自愿放弃驶入的权利。
同样,在社会的治安秩序的管理方面,我们也可以观察到不同的强势社会系统在背后所起的作用。比如,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成年的守法公民可否自由持枪的问题。从成年守法公民与潜在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力量对比关系来考察,双方都不可自由地、容易地持有枪支与双方都可自由地、容易地持有枪支,力量对比的强弱关系是大致相当的(也就是说,守法公民与罪犯都赤手空拳,或都持有枪支,在这两种情况下的双方的力量对比是大致相当的)。那么,在这种利弊基本均衡的情况下,是允许自由购枪好呢,还是不允许自由购枪好?
显然,在行政系统占主导的社会中,更多地倾向于不允许自由购枪,因为从行政机构和广大人民的关系来考察,允许自由购枪会影响到行政系统在社会中的强势地位(只有在外敌存在的危急情况下,行政系统才会倾向于全民武装)。而在市场占主导的社会中,则更倾向于允许自由购枪,因为这样有利于保持市场在社会中的强势和行政机构在社会中的弱势。换句话说,一个社会的一般社会成员可否自由持枪,表面上看是风俗文化问题,实际上却有强势社会工具系统的强大作用在背后。(假设有一个民族原有自由持枪的风俗,但如果在这个民族中行政系统占了主导地位的话,这个风俗早晚会消失的。)
最后,我们再从社会制度对人们的一般行为习惯的影响方面来考察一下。我们先来考察一下行政系统的行为方式会对人们的行为取舍产生什么样的制度性影响。行政系统的运作模式是:我命令你干什么,你就必须干什么。这样长期下来的结果,就会使人相应地产生这样的潜意识:“没命令你干的,你就不能干。”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实际行为种类有着巨大的数量,有许许多多的事情是既没有行政系统命令你干,也没有风俗传统说你可不可干,或者说,上级既没有说这事可以做,也没有说这事不可以做,那么对这类领域中的大量事情你是可以干还是不可以干?这时人们的习惯意识就会发生作用,“法律(行政命令)没让你干的,你就最好别干。”(或者无论什么事“先请示一下再说”。这也就是行政型社会效率低的原因之一。)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的运作模式会对人的习惯意识产生什么样的制度性影响。市场的行为方式是:一切以合同为准,合同里载明的,你就必须无条件遵守;合同里没说的,你就可以不管。长此以往,人们就会形成这样的习惯意识:只要没违反合同(合同没禁止的),你就可以随便干。再进一步发展,就是:只要没违反法律(法律没明确禁止的),你就可以干。也就是:只要法律没明确禁止的事情,你就可以随便干(这也是市场社会效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第五节 不同文明类型的文化特征
让我们再来看一下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的文化特征,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华文明的例子。中华文明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那么这一点在它的文化观念上有什么反映呢?我们先来看一下古代的传统文化观念。首先看基层的。很久以来中国的民间就有人生“四大喜”的说法:“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久旱逢甘雨”和“洞房花烛夜”是满足人们最基本生存生理需求的,在各个文明类型的社会中,甚至在动物社会和原始社会中,这两大“喜事”都会存在。但“金榜题名”却是行政型文明所特有的。尤其是在科举制度盛行的中华文明,这一点更是特出。当然,在金榜上被题名的人并不是因为知识丰富而受到人们的尊重和敬仰,而仅仅是因为在金榜上被题名后,他们就有了“做官”的资格。也就是说,他们是作为行政系统中的官员而被人尊重和敬畏的。我们再来看“他乡遇故知”。我们知道,在行政系统中,人们隶属于其所属的某个具体地区的具体行政单位,而很少和其它的行政单位中的人打交道。一旦他由于某种原因到了另一个地区(或另一个行政单位的辖区)时,由于没有交往的原因,他这个陌生人很容易被当地人所戒备。这也就是在改革开放前,人们到外地去办事总要带上原单位介绍信的原因。我们可以想象出,当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介绍信或介绍信不慎丢失,当他在外地他乡遇到困难时,如果碰巧遇到一个了解自己的“故知”,他的心情会多么惊喜。与之相对应的是,在市场系统中,人们所关注的重点不是流动着的商人,而是其所携带的物品。只要所出售的物品好,商人是谁倒无所谓,陌生人也行。而从商人的角度来说,他是非常不愿意在他乡遇到一个“故知”的,因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意味着他很可能又多出了一个商业上的竞争对手,至少是原来的商业情报不那么机密了。
我们再来简单看一下传统中国上层人物(执政者)的价值观。无论是诸葛亮的“鞠躬尽瘁”,还是岳飞的“精忠报国”、文天祥的“留取丹心照汗青”,以及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趋避之”,所有这些,都是行政系统所要求的价值观,都是从“服从指挥”、“无私奉献”、“局部服从整体”等行政规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一句话,这些大家所公认的文化精神,都深深烙着行政系统的印记。
我们再来看一下当代中国。我们以不久前所提倡的“八荣八耻”来做例子。请看下表:
荣 誉
耻 辱
直接或间接来源
1
热爱祖国
危害祖国
行政公律
2
服务人民
背离人民
第二行政法则
3
崇尚科学
愚昧无知
第二理念定律;第二理念法则
4
辛勤劳动
好逸恶劳
行政规则
5
团结互助
损人利己
行政公律
6
诚实守信
见利忘义
第二行政定律;第二市场定律
7
遵纪守法
违法乱纪
行政公律;第二市场定律
8
艰苦奋斗
骄奢淫逸
行政规则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八荣八耻中,来自行政系统的文化价值观点占了绝大部分(六七条),而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仅占一两条。这恰恰正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价值特征。
我们再来看一下美国的例子。美国没有人提倡统一的价值观,但我们可以换个角度,从美国人都“嫉妒”什么来考察。约瑟夫?爱泼斯坦(Joseph Epstein)是当代美国的一位著名作家和社会评论家,既写严肃的专栏文章,也出版畅销书。他在2003年出版的《嫉妒》(Envg)一书中,对(在美国)容易遭人嫉妒的事物和人物有意无意之中进行了几次不同的排名,具体见下表:
页码
内容
第五章
(61页)
第六章
(69页)
第一章
(36页)
第三章
(50页)
第十章
(104页)
引人嫉妒的事物
财富、美貌、权力、天赋和技能、知识和才智、运气、青春
财富、地位、阅历、权力
美貌、才华、财富、权力、全世界的关爱
更大的房子、更漂亮的妻子、更多的票子、更多的乐子
金钱、关注、爱、舒适的生活
引人嫉妒的人物
第十章(103页~105页 )
运动员、电影明星、知名艺术家、富可敌国的大亨
原因:职业棒球投手的每局收入超过4.6万美元;流行歌手一晚的表演赚600万美元。
不会引人嫉妒的人物
圣人、伟大的运动员、美人、富翁的子孙(前言16页)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当今的美国,市场型社会的特征“财富”,总是排在行政型社会的特征“权力”的前面。而那些受到别人嫉妒的人物,也都是因为他们有巨额财富,而不是因为他们有巨大的权力。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由其规则系列所引申派生出的价值观念也必定在该社会的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与之相对照,我们知道,在行政系统占主导的中国,人们嫉妒的则主要不是财富而是权力及代表权力的“级别”。只有行政级别越高,所分配到的财富(待遇)才能越高。甚至在本应属于理念系统的领域,例如大学、出版社及宗教机构等,也都分出高低不等的行政级别,并相应享有不同的物质待遇。再比如公共图书馆,读者也被按学历和职称(注意:不是按财富)分为不同的级别,不同级别的读者可以借阅的图书范围是不一样的。所有这些,正是行政系统占据强势地位的国家的文化心理特征。
当然,在一个文明社会的文学艺术方面,我们同样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同类型文明的不同特点。比如,拿文学作品的题材内容及所表达的价值观念来说,在行政型文明中,题材大多讲的是官场内部及官民之间的事情,宣传强调的也是精忠报国、清廉为民,鼓励的竞争内容也是考学中状元(当官);而在市场型文明,讲的和宣扬的则大多是个人的竞争奋斗、发财致富,即使是行善积德,其最后的好处也往往是获得了巨大的财富遗产,等等。而在理俗型文明中,则是大量的宗教故事和大量的规勉劝诫,宣传的是一个个圣徒、圣人,以及天堂的美好及地狱的可怖。绘画和音乐、舞蹈等也莫不如此。
另外,我们再从一个社会的精神文化的传承来看。在行政型社会中,无论是大学、研究机构,还是博物馆、图书馆,以及重要的文化传媒机构,一般均由行政系统来主办或主持(如古代中国和当代中国的情形);而在市场型社会,上述机构则一般由市场系统来主办或主持(甚至像大英博物馆的图书馆以及巴黎皇家图书馆等,其主要的图书收藏也均来自私人收藏家的遗赠);在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这些则主要由理俗系统来主办或主持(如在西方的中世纪,大学由教会来办,图书主要收藏于各个教会及修道院的图书室)。
甚至从一些十分具体、十分专业化的事物方面,我们也能看出不同类型文明的独有文化特征。例如,在建筑方面,理俗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建筑是教堂、寺庙;而在行政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建筑是衙门及最高共同意志的陵墓;市场文明中不可或缺的则是交易场所。再看具体的建筑形式,如中国的古代建筑,一方面,不仅官方的建筑可以明显看出不同等级的特征(行政级别越高,建筑越大、越豪华);另一方面,民间的居室建筑也强烈地表现出行政系统的特点,大家盖的房子都相似雷同(来自同一行政级别中的均等规则)。即使是建筑文化的理论书籍,也能看出这一点。比如,中国古代最著名的《营造法式》,就可以说是一部建筑方面的“行政指令集”。实际上,即使是饮食、服饰、交通这些最基本的社会生活方面,也能明显看出不同文明社会的不同文化特征,限于本书的篇幅,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另外,在不同的文明类型中,那个占强势地位的主导社会系统,它的特点不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而且,甚至也会影响到社会中其它两个占弱势地位的社会系统的自身特点。例如,在行政系统占强势的国家中,该国占弱势的理念系统之中各理论体系之间的争论也往往具有行政系统中你死我活的特点(不仅要在精神上击垮对方,往往还要在人身肉体上消灭或限制对方);而该国的占弱势的市场系统中的竞争也往往带有官场内部的竞争特点及官商勾结的背景。再比如,在市场系统占强势主导地位的国家中,该国占弱势的行政系统内部的斗争,也往往更多地带有互相妥协、互相让步的市场行为的特点(例如几个政党联合执政);而在该国占弱势的理念系统内部,也往往更多地表现出“多元提供”、“百家争鸣”的一面,而较少地表现出“有限选择”和“控制传播”的一面(甚至邪教也能存在)。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决定一个文明社会的制度文化特征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除了上面我们所讨论过的一些主要的、基本的因素之外,还有许多其它的次要的、偶然的因素也在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文化制度特征。因此,我们在进行某一项具体分析时,切不可把上面所讨论的一些结论生搬硬套,否则就会陷入困惑之中,或者推论出错误的预测,或者面对社会的现实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这里我们仅举一个具体的较复杂的实例来分析一下。让我们以当代社会中常会出现的流感疫苗的接种为例。从理论上来说,流感疫苗的接种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一种是强制性的全民普遍接种(这里我们假定有充足的疫苗货源及足够多的医护接种人员),另一种是个人自愿接种。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全民性的强制性接种,有利于彻底消灭流感病毒(这就和在一个滋生蟑螂的居民大楼中,只有全楼居民集中统一下药才能彻底根绝蟑螂的道理是一样的),而个人自愿接种有利于每个人因地制宜,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是否易患感冒、是否易出现较强的副作用等)采取最适合自己的方式。那么,按照我们前面所做的讨论,如果是一个行政型国家,它应该会更倾向于采取全民强制性接种的方式(集体利益为重);如果是一个市场型国家,它就应该更倾向于采取个人自愿接种的方式(个人权利至上)。
但这个推论却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例如,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市场型或理念型(注:不是理俗型)的国家,反正决不是一个行政型国家。但在1976年,当时的福特政府却在全美国大力推动一项半强制性的全民接种流感(具体名称为:猪流感。因该流感病毒最先在猪身上发现)疫苗的运动。而一些州政府甚至下达了对65岁以上的老人及在校中小学生进行强制接种的法令。这到底又是为什么呢?
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搬用上述分析的教条,对这个现象就会无法解释。但实际上,只要我们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美国之所以开展这样一项运动,实际上事出有因。首先,在1918年—1919年之间,欧美各国暴发了一场巨大的流感,致使2000万人死亡(其中美国死亡50多万人),这个死亡人数甚至超过了“一战”的死亡人数。其次,在1976年时,在美国某地的一个新兵训练营,有几十名新兵突然患上流感,其中一名新兵死亡。并且,很多科学家怀疑这次的流感病毒与1918年的流感病毒很相似。再加上不久后在美国另一个地方又突然暴发了另一种和流感相似的不明疾病(军团症),造成十几二十个退伍老兵死亡,于是,在这些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促使市场理念型的美国发动了一场行政型的强制接种猪流感疫苗的运动。只有明白了这些前因后果,我们才能深刻地理解这场看似奇怪的行政运动背后所隐藏着的(注重人的生命的)市场本质。
当然,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讨论,假如1976年全美国的接种猪流感疫苗取得了成功,那么,在接下来的年代里,市场理念型的美国还必然会多次发动行政型的疫苗接种运动。但很可惜,一方面,事后人们发现这只是虚惊一场(军团症的病因几个月后查明,不是流感病毒引起),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老年人接种流感疫苗后有一定的副作用(使某种疾病的发病率从百万分之一提高到十万分之一),因此,福特领导的这场行政型的接种疫苗运动最终以失败告终,联邦政府还得对许许多多的人做出行政赔偿。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想见,在今后的年代里,再推行类似的行政型接种运动必然会十分困难(如果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话)。由此我们也可知道,一个纯属偶然的事件(猪流感在1976年是否真的降临纯属偶然),也会对一个国家的行为特征产生多么大的影响。(以上案例参见《逼近的瘟疫》第六章)
最后,还应指出的是,在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中,有许多看似相同或相似的制度文化或理念,而在实际上,是有本质的不同的。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下面我们举两个例子。比如,在行政型文明中,无论是上层的指挥者们,还是下层的服从者们,大家都同意并主张由人民(的共同意志)当家作主,执政者要“为人民服务”,制定的政策要体现人民的意愿,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主张遵纪守法,要建立法治社会,等等(从孟子的“民为贵,君为轻”到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都是如此)。而市场型的文明也同样,一方面大力提倡民主,一方面界定政府的角色应为“守夜人”,主张“服务型”的政府,要建立法治社会,要一切服从法律,等等。在实现民主的具体手段上,不同类型文明也大同小异,都是采取或全民直接投票(在文明规模小时),或代理人间接投票(在文明规模大时),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
但实际上,从本质上来看,行政型的民主和市场型的民主、行政型文明的“服务”和市场型文明的“服务”有着巨大的、根本性的差异。首先,从字面的含义来看,两者的“民”就不同。行政型文明所说的“民”或“人民”,是相对于行政系统中的上层指挥者来说的,它指称的是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广大的下层群众(服从命令的人们)。而市场型文明所说的“民”,是相对于整个行政系统(不是相对于行政系统的上层)来说的,它所指称的主要是外在于行政系统的整个广大的市场系统中的成员(包括普通的工人及形形色色种类的大老板)。同样,行政文明所说的“服务”,是指行政系统中的上层要为行政系统中的下层“服务”;而市场文明所说的“服务”,是指整个行政系统要为整个市场系统提供“服务”。显然,这两种“民主”与两种“服务”是截然不同的,它所表达的是两回事情。同理,行政型文明的遵守法律实质上是说的“要服从命令”(法律来自于当权者的命令),而市场型文明的遵守法律实质上是说要遵守契约(法律来自大家的约定),两者指的并不是一回事。
其次,我们再从两种主张的不同来源来看一下。行政型“民主”、“服务”规则的来源是“共同意志”本身的定义(见第三章)和第二行政法则(确保服从者的安全),守法的规则来源于行政公律(一切行动听指挥);而市场型的“民主”、“服务”,则主要体现的是文明结构的互补原理(见第七章),它和行政系统内部的第二法则没有任何关系,守法规则的来源则是第一市场定律(遵守契约),它和行政公律没有任何关系,而法治的概念也来源于第一市场定律,和行政最高公律也没有任何关系。再比如,在东方的印度、中国和日本这三个文明中,都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但实际上三者有本质的不同。印度的种姓等级制来自于“理俗”系统,它的实质是遵守“神意”;中国的等级制来自行政系统的规则,它的实质是要维护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而日本的等级制则更多地来源于原始的风俗,它是动物界弱肉强食法则的遗留(我打赢你,你就服从我;你打赢我,我就无条件服从你)。总之,三者的来源根本不同,我们只有明白了上述道理,才能对不同类型文明所具有的不同等级概念有更深刻的理解。
第六节 决定文明类型的自然环境及文明类型的转换
我们已经知道了文明社会主要分四种类型,那么,决定文明类型的
因素有哪些呢?为什么在有的地方、有的人类文明发展出这种类型,在另一些地方、另一些人类文明则发展出另一种类型呢?究竟是偶然的,还是有什么因素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呢?我认为,一般来说,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决定某个文明社会类型的主要因素是内部的自然环境及外部的社会环境(与其它人类文明相处的状态),以及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因素所连带决定的生产生活模式及与其它人类社会交往的行为模式。下面我们就分别来讨论一下四种文明类型所赖以产生的几种主要自然社会环境及其生产和交往模式。
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行政型文明。一般来说,地势较连续平坦、土壤较肥沃、气候较温和且文明社会内各邻近地区的气候相差不太大的地理环境,比较容易产生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因为在这种地理条件下,一方面,各地物产的差异性不大(产品相对单一),另一方面,人们较易发展种植业,也即定居农业。而这种非流动性,恰好符合了行政系统的管理所要求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且生产上的相对单一性造成了统一指挥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人类社会早期,相对稳定富饶的农业所提供的相对稳定宽裕的赋税,也极有利于一个行政指挥系统的诞生和维持。同时,富饶的物产又极易引起在周边相对恶劣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着的其他人类族群的觊觎,而地势的平坦、无阻隔又使侵略一方的掠夺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在安全防卫方面也有产生一个高效行政指挥系统的需要。因此,在这样的地理环境以及由其所决定的生产模式下,行政系统相对较容易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在古埃及、古中国以及古斯巴达等,均是如此。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市场型文明。一般来说,在宏观气候比较温和,但地形不连续平坦、不很肥沃,且各地区之间有一定的地理阻隔(如不太宽的海面、不太高的山脉),从而相邻不同地域间的小气候及物产差别相对较大的地理环境中,较容易产生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首先,由于生活在不同气候地域中的人们物产不同,彼此有强烈的相互交换物产的需求,因此市场系统极易发展壮大起来;同时,由于此种环境中各地在种植业上的巨大差异性,以及连带的商业生产模式的流动性和收入的起伏不定性,又不利于行政系统的一刀切式的管理。最后,各局部地域间的相对隔阻的地理障碍,一方面减少了不同族群因紧密接触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同时也加大了侵略一方的进攻成本、降低了防卫一方的防御成本,从而最终又相对减轻了安全防卫方面的需要。因此,在这种地理环境和这种生产交往模式下,市场系统较易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古代欧洲的克里特岛、腓尼基、希腊各城邦、迦太基,以及日本的早期文明等,均是如此。
我们再来看一下理念—风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理俗型文明。理俗型文明的产生相对较为复杂,但一般来说,在土地宽阔,贫瘠,气候恶劣、但不同区域间气候条件相差不大的自然环境中,以及由这种环境所深深制约着的游牧业的生产模式下,相对来说,理俗系统较易在某个文明社会中占居主导地位。原因在于,游牧业的高度的流动性以及物产的贫乏,均不利于一个永久性行政系统的产生和维持;同时,物产的贫乏和不同区域间产品的相对单一性、消费市场的不固定性,也均不利于一个强大市场系统的产生。而相反,环境的极端恶劣,却使人们较易产生强烈的心理补偿诉求,也只有能满足人们强烈心理补偿诉求的理俗系统,才有可能把这些高度散漫的游牧人群凝聚在一起。因此,在这种文明社会中,理俗系统较易占据社会中的主导地位。例如,生活在沙漠地区的古阿拉伯民族,以及生活在高寒缺氧环境下的西藏民族均创造出了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方面,如果某个文明社会虽然自然环境较优越,但其总是被周边强大的其他人类族群所侵略、所征服,总是生活在受压迫的水深火热之中,那么,这样的文明社会也有可能产生出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因为,在这种恶劣的社会环境中,他们同样有着强大的心理补偿诉求。例如产生于较好气候条件下的犹太文明(先受埃及、后受罗马的压迫)及印度文明(先后受到雅利安人、马其顿人、波斯人、阿拉伯人、突厥人以及阿富汗人的入侵),就是因为这种恶劣的“社会环境”的原因而产生出了理俗型文明。另一方面,生活在恶劣环境中的游牧族群,如果在他们的周围存在着相对较为弱小(指军事上的弱小)的其他人类文明,那么他们就会凭借其军事上的优势(骑兵)而对周边的人类文明进行掠夺,这样一来,这个生活在恶劣环境中的人类文明就很有可能发展出一种军事—行政型文明,或军事—理念型文明。例如生存于较恶劣气候环境下的匈奴文明、蒙古文明、阿拉伯文明即是这样。
最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风俗型文明。我们这里所说的风俗型文明,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在这个文明社会中,虽然产生了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理念系统,但这些系统的力量始终较弱,不能发展壮大,而原始风俗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一般来说,在古代物产非常富饶、但邻近地区的人们很少进行来往的环境中,较易产生风俗型文明。道理在于,由于富饶,以掠夺为目的的战争就显得无必要,从而行政系统不易发育成长(即使相邻的部落之间发生冲突,也大多属于血亲复仇的性质,涉及的范围和时间都有限)。同样由于富饶,人们之间彼此进行交换的要求也大大降低,心理补偿的诉求更绝无仅有,因此,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都不易发展壮大。在这种情况下,风俗传统的力量受不到其它社会系统的有力竞争,比较容易长期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例如,在西方入侵前的非洲)。另外,在当代,如果某个人类文明所处的自然环境中地上的物产虽然不富饶,但地下的某类资源却异常丰富(例如石油),以致人们可以无所事事而坐享其成,而根本不用考虑进行什么重大的改革(即:没有不断调整改变行政命令的压力,也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那么,在这样的文明社会中,风俗传统的力量也将继续保持着一种异常强大的影响力。
以上我们讨论了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文明社会类型的影响,如果仍然拿汽车来做比喻,那么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一辆长期行驶在上坡路环境中的汽车,它的发动机系统(市场系统)一定会变得强大;而一辆长期行驶在下坡路环境中的汽车,它的刹车系统(行政系统)一定会变得强大;相对应地,一辆长期行驶在复杂弯路环境中的汽车,它的方向盘系统也一定会变得强势。文明社会类型的选择,道理是一样的。
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其类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发生转化的。所谓文明类型的转化,即:由甲社会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转变为由乙社会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例如,由行政型文明转化为市场型文明,或由风俗型文明转化为理俗型文明,等等。这种现象在人类历史上时有发生。一般有两方面的原因可以促成文明类型的转变。一个原因是外部的力量。例如,在古代伽太基文明中,是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被罗马打败,整个社会都变成了罗马社会的一部分,其自然就转化为同罗马一样的由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了。再如波斯文明、埃及文明,被伊斯兰阿拉伯文明征服占领后,就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转变为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了。再比如近代的德国,在二战之前,为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但在二战中被打败后,被战胜国强制改变成了由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西德)。
文明类型转化的另一个原因在于该文明社会的内部。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这个文明社会的类型也将或迟或早发生转变。例如,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威尼斯、佛罗伦萨等,由于得益于十字军东征所带来的巨大的商业利益,其市场系统迅速强大起来(表现为美第奇等商业家族势力的强大),并最终超过了原来强大的理念系统(教会)和行政系统的力量,从而建立起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共和国。再比如17世纪的英国,由于市场系统迅速发展,力量迅速壮大,同时又由于查理一世的个人性格的柔弱而带来了整个行政系统力量的迅速下降,于是产生了国内革命,整个社会也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逐渐转变为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又如20世纪70年代,由于抗美战争的缘故,柬埔寨由理俗系统(佛教)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转变为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红色高棉)。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刚刚转型完的国家,由于风俗传统的巨大惯性,我们往往仍能从它们的身上发现过去文明类型的影子。例如日本,在二战后基本转成准市场型国家后,仍存有过去行政文明类型的影响。比如在日本企业的雇佣制中,存在有行政特征很强的终身制。再比如,日本的行政机构继续尽量保持其神秘性和非公开性(一个有趣的当代例子是,当日本的著名画家河童,想实地采访描画中曾根首相的办公室时,就屡遭拒绝。相比之下,河童想描绘美国白宫的总统办公室,就马上获得批准)。又比如,虽然柬埔寨由理俗型文明转化为行政型文明,但我们依然能从红色高棉领袖们的身上看出过去理俗型文明的特点。例如其党内派别斗争更残酷(波尔布特不仅杀死宋成,而且直接杀死他的9个子女)、信奉共产主义也更纯粹(解散城市、完全取消货币)。
顺便在这里说一句,我们在此规定,如果某个文明社会中发生了一个巨大事变,假如在该事变的前后,文明社会的类型发生了转变,那么在本书中,我们一般均称此次事件为“革命”。如果在该事件之后,文明社会的类型没有发生变化,但文明社会的形态(何谓“形态”,详见下一章)发生了变化,我们就称此次事件为“改革”或“改良”。如果在事件之后既没有发生文明类型变化,也没有发生文明形态变化,那么我们一般称此类事件为“起事”(中性义)、“起义”(褒义)或“叛乱”(贬义)。显而易见,革命、改革、起义这三者之间是有着重大区别的,例如,革命前后或改革前后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将发生较大的实质性的变化,而“起事”、“起义”或“叛乱”前后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将不会发生大的实质性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