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原理》第十章
戎小捷
文明社会的形态
在上一章的讨论中,我们曾把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二战前)同时归类为行政型的文明。但我们都知道,在西方文明(市场型文明)的冲击下,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却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反应。这是因为,文明社会不仅具有类型,还具有形态。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之所以在与西方交往(包括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截然相反的特征,就是因为它们的文明形态不同。
那么,什么是文明社会的形态呢?我们这里所说的文明形态,是指在某一类型的文明社会中,那个占优势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相对于另两个弱势社会工具系统,它所占优势的大小。换句话说,如果说文明社会的类型取决于谁占优势,那么,文明社会的形态则取决于其所占优势的大小。例如,是占相对微弱优势,还是占绝对优势或压倒优势?一个社会系统是仅占51%的优势还是占75%的优势、甚至占有99%的优势,其所导致的该文明社会的行为特征也将会有明显的不同。进一步地,在本章的讨论中,我们还将看到,“类型”会对一个文明社会的静态特征起主要作用,而“形态”则对一个文明社会的动态发展特征起主要作用。
第一节 文明的三种典型形态及其决定因素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地讨论一下文明社会的形态及其分类。为了讨论的简便起见,在某个文明社会中,我们姑且只考虑占强势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相对于另两类社会系统所占优势的大小,而暂不考虑另两类相对弱势的社会系统彼此之间谁次弱、谁更弱一些。也就是说,我们假定这两个弱势系统是等值的。同时,为了讨论的简明起见,我们暂不单独考虑社会中的风俗系统(即,根据人类历史的实际情况,把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合并为一个“理俗”系统来考虑),并人为假定整个社会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强度的总合值为10。据此,我们把事实上呈连续状态的文明社会的形态分为以下不连续的简单的三大类(如图):
A:形态为433式的文明社会。
(其中红框表示那个强势社会系统,蓝线框和绿线框表示两个弱势社会系统,下同。)
B:形态为622式的文明社会。
C:形态为811式的文明社会。
A形态: 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的力量为4,另两个社会系统的力量分别为3。即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4:3:3。此时,主导社会系统只占有相对优势。例如,当其它两个弱势系统联合起来时,它们的总体力量就会超过那个强势系统了:3+3>4。
B形态: 主导社会系统的力量为6,另两系统的力量均为2。即三大工具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6:2:2。此时,强势系统已占有绝对优势,即使其它两个弱势系统联合起来,它们的总力量也偏小:2+2<6。
C形态: 主导系统的力量为8,另两系统的力量各为1,即三大系统的力量对比形态为:8:1:1。此时,主导系统已占有压倒优势,另两个弱势系统无论联合与否,它们的力量都已微不足道了。
根据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力量的比例,我们可以把A类文明的形态简称为433式,B类文明的形态称为622式,而C类文明的形态称为811式。
而如果把文明的类型和形态同时考虑在内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粗线条地、简明地把人类文明社会大致划分为以下3大类(型)9小种(形态):
行政433文明,行政622文明,行政811文明;
市场433文明,市场622文明,市场811文明;
理俗433文明,理俗622文明,理俗811文明。
例如,拿中华文明来说:夏商周的中国大致属于行政433文明,秦汉以至明清,大致属于行政622文明,而1949年至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致属于行政811文明,1978年至今,大致介于行政622文明与行政433文明之间。再如历史上西方的希腊、罗马(早期)大致属于市场433文明,罗马帝国大致属于行政433文明,中世纪的欧洲大致属于理俗622(早期)或理俗433(晚期)文明。再来看近当代,欧美从总体上看则大致属于市场433文明。日本(接触西方前)大致属于行政433文明,朝鲜(北)和古巴(1990年前)则属于行政811文明。而阿拉伯国家大致属于理俗622文明,伊朗(霍梅尼时期)则大致属于理俗811文明,印度则大致介于理俗622与理俗433文明之间,等等(具体理由见第三节)。
上面我们划分了文明形态的分类,那么这就自然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有些文明社会形成了这种形态,而另一些文明社会则形成了那种形态呢?换句话说,决定一个文明社会中哪一种社会工具系统能占到主导地位,我们在前面(第九章六节)已经讨论过了,但这种主导地位的优势又会有多大,又取决于哪些因素呢?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可以得出:行政系统的长处是其严密的组织性,行动起来迅速而果断,对于解决安全问题(战争及自然灾害)比较擅长,因此,一般来说,在一个战争频发的地区或一个灾害频发的年代中,就会易于发展出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类型,并依据战争及灾害的严酷程度而发展出其相应的文明形态。相对应地,生存在环境虽不恶劣、但资源种类相对单调的地区,需要经常与周边其他人类族群进行物质交换的社会,则较易发展出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并依据交换需求的强弱而发展出其相应的文明形态。而那些生活在恶劣环境中(包括自然环境和周边社会环境),物产既不丰富,心理补偿需求又高的社会则更容易发展出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并依据环境恶劣的程度及心理补偿需求的强弱而发展出其相应的文明形态。
但三大系统中的强势社会系统会不会占到绝对优势或压倒优势的地位,并不完全取决于这些长期的、外在的一般因素,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取决于三大系统本身的一些内在的偶然因素,在短期内(十几年、几十年中)这种偶然因素甚至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下面我们就从三大系统本身的某些偶然因素这个角度,来考察一下文明形态的具体生成。
拿行政系统来说,在众多可供选择的具体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中,如果因为某种偶然原因,人们幸运地很快发现并选择了组织最为有力、运行效率最高、廉政风险又最低的行政管理方式及规则,而且凑巧,另两大社会系统同时又相对不太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系统就非常容易在该文明社会中占据绝对优势甚至压倒优势。或者,同样是偶然的,在某一历史时期,该文明社会的行政系统内部碰巧产生出了一个或连续几个非常杰出的行政管理天才,那么,在这一历史时期内,在该文明社会中行政系统的作用也会急剧上升,甚至占据到绝对优势的地位(例如法国在路易十四主政时期、拿破仑时期)。但以这种方式产生的超强势地位不太稳固,随着天才领袖的去世,行政系统又会回降到其原有的位置。当代的例子,例如,1978年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由于毛泽东个人的原因,行政系统发展到了811这种占绝对压倒优势的地位。但随着毛的去世,行政系统的力量便又开始回落(当然,这里还有其它的原因)。
再拿理念系统来说,假如某个社会某个时期中纯属偶然地产生出一个理论天才,并创造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甚至统一了整个理念系统内部各个理论派别的理论体系(或这个理论体系本身并不完善,但恰巧满足了人们当时的某种心理补偿诉求),又由于某种偶然原因使这个理论阐释系统得以发展出了一个与之相配套的组织体系,而同时另两大社会系统又恰好十分糟糕,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这个理念系统就会在该文明社会中暂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例如基督教在欧洲中世纪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以及法国1789-1793年大革命期间各种思想会社相继轮流在社会上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
市场交换系统的情况也是如此。简单来说,在市场交换系统处于其自身初期发展的简单物品交换或简单的小商品生产阶段(手工制造、手工工场)时,它的自身力量还十分弱小,不易在一个社会中占据到绝对优势的地位。但假若因为某种偶然原因,某个市场交换系统由于在贸易商路上突然占据到了有利地位(如13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或由于某种机缘使它迅速发展到大机器、大工厂及大规模商品生产阶段,从而能对行政系统的军事手段(装备或军费)产生巨大影响时(例如18世纪工业革命后的英国),若再加上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国内外市场异常巨大,或竞争对手暂未出现,或者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还没呈现出来时,市场系统的行动力量就会立即变得十分强大,相比较而言它就有可能在一个社会中占据到绝对优势、甚至压倒优势的地位了(当然,此时社会上没有剧烈的经济利益冲突,理念系统暂不需要;而对外战争仅靠武器、金钱的优势就足够,对强大的行政组织系统也暂不需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若从宏观的、长时段的历史来看,对文明社会的结构类别最终起主导作用的因素还是那些一般的、长期起作用的自然生存环境和社会生存环境的因素,而那些偶然性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短暂的,一般来说它们只能短期影响到一个文明社会的形态,而不能长期影响到文明社会的类型。例如,从长期的宏观发展来看,从整个欧洲文明来考察,其地理环境、社会环境最终决定了市场交换系统要占433式的主导地位(虽然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也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占据主导地位);而中华文明的周边社会环境和自然地理环境,最终决定了行政系统的力量在社会中要占据到622式的主导地位。
第二节 文明社会的类型—形态坐标图
在上一章讨论文明的类型、这一章讨论文明的形态时,为了讨论的简便,我们采取了粗线条、粗框架的方式。下面,我们就采取坐标图形的方式,以更精确也更形象的方式来表达不同文明社会的类型和形态状况。
我们先画出“文明社会类型—形态坐标图”如下:
A(行政) B(理念)
0
D(风俗) C(市场)
在上图中,我们规定,某个坐标点越靠近某个顶角,就表示该顶角所代表的某个社会系统的力量越大,反之,就越小。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某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同样大,那么这个文明社会的坐标就位于中心的0点。另外,需要指出,由于在理俗系统中,行政系列的规则观念与市场系列的规则观念往往并不均衡,为了表现出这一差异,我们在理俗的顶角两边上画出一些标格,以进行调校。例如,若理俗中的行政规则与市场规则之比为6:4,那么,我们就把理俗顶点向行政顶点方向移动两格,到D'点。又比如,理俗系统中市场规则若占主流,与行政之比为7:3,我们就相应地把理俗顶点向市场顶点方向移动4个小格,得到调校后的B'点。
现在我们就以当代(2012年)中国为例,来寻找某个文明社会在这个坐标图上的位置。我们先看图中的A(行政)和C(市场)两点之间的线段AC。然后我们再考虑在当代中国现实社会中,行政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对比大约在7:3(北方)与6:4(南方)之间,我们设定它为6.5:3.5,于是我们按这个比例得到AC线段上的E点(如图):
A(行政) B(理念)
·E
0
D(风俗) C(市场)
下一步,我们考察在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中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各自所占的份额。在目前理念系统中行政观念与市场观念大致相当,我们假设为:5.5,而在风俗观念中,行政要远大于市场,我们假设为7:3,那么,我们把B点向行政方向移动3个小格,到B'点。现在得到调校后的线段B' A(在这里我们假设当代中国现实中风俗的力量大致等于理念的力量)。
A(行政) B(理念)
B’
·E
0
·F
D’
D(风俗) C(市场)
现在,我们得到线段B' A。我们再根据现实社会中行政力量要强于风俗+理念的力量,并假定它们之间的比例为7:3,从而得到B' A线段上更靠近A点的G点。如图:
A(行政) B(理念)
B’
·E
G· 0
·F
D’
D(风俗) C(市场)
连接E点和G点,取其中点F,那么,F点就是我们当代中国在文明社会类型—形态坐标图上的最终的、较精确的坐标位置了。
依据上述的方法,我们依次可以得出当代美国、伊朗、印度、朝鲜、古巴、英国、日本、以色列等在文明类型—形态坐标图中的大致位置,如下图:
A(行政) B(理念)
·朝鲜
·古巴
·俄罗斯
·中国
·日本 0 ·美国
·法国
·英国
·以色列
·印度
·伊朗
D(风俗) C(市场)
总之,通过这个文明类型—形态坐标图,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一个文明社会所属的类型和形态。例如,朝鲜,从它所处的位置离A顶角较近来看,它无疑属于行政类文明。再从它的坐标距离中心点0较远来看,它大致属于811式的形态。总之,从一个文明社会的坐标点距三个顶角的远近来看就可以判断出它的文明类型,再从这个坐标点距离中心点0的距离远近来看,就可以大致判断出它的文明形态(距0点越远,越趋向于811式形态,距离0点越近,越趋向于433式的形态,居中的,则大致属于622式的形态)。
非均衡文明形态对人类思维方式的影响
一个文明社会属于什么类型、属于什么形态十分重要,它不仅决定了该文明社会的总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详见第十二章),也不仅决定了该文明社会的独特的文化模式和法律制度及社会管理思路,而且,它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文明社会中精英群体的思维方式。
在622式、尤其是811式形态的文明社会中,由于某一社会系统占据着过于强势的地位,这种状况如果持续上较长时间,比如持续了超过五代人的时间(150年以上),那么,整个社会中人、尤其是社会中精英人士的思维方式都将受到这个超强势社会工具的强大影响,并最终导致非常重要的、对该文明社会的发展特征有强大作用的后果。下面,我们就来稍微详细地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人们对一个事物的思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这是什么”,其次是“为什么会这样”,再次是“我们应该怎么办”。而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对这三个方面会有不同的侧重。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由于其与生俱来的运作方式,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思维重点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运作方式就是有人下达命令,有人服从命令。而且下命令的总是极少数人(严格来说,除了最高行政首领,其余的人都面临着要服从命令的问题),绝大多数的人们只能服从命令。对于这些必须服从命令的人们来说,他们只能(被允许)思考“这个命令的内容是什么”,而没有必要去思考(也不允许、至少不鼓励他们去思考)“为什么要下达这样的命令?” 以及“这样的命令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因为前一个思考有助于人们准确地坚决地去执行命令,而后两种思考有碍于人们去无条件地服从命令。换句话说,行政系统提倡并鼓励人们努力去思考“是什么,而不提倡和鼓励人们去思考“为什么”,至于“该怎么办”更没必要去思考,因为只能有一个唯一的办法:服从命令。命令让人怎么办,就怎么办。也就是说,凡经常进行后两种思考的人(或喜欢做后两种思考的人),将会被行政系统无情地淘汰,除非他们改变自己的思维重点。进一步地,由于不能对命令产生怀疑,而且在命令很难执行的情况下也必须无条件执行,因此就造成了这样的一种生活态度,那就是凡是都要努力、都要勤奋,所谓“只要工夫深,铁杵磨成针”,所谓“笨鸟先飞早入林”,所谓头悬梁、锥刺股等等,都是这样生发出来的谚语格言。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产生的巨大影响。我们知道,市场系统最显著的行为方式就是竞争机制。而长期生活在激烈竞争机制中的那些中介精英们,就必须经常性地思考:“为什么大家都买别人(竞争对手)的东西而不买我的同样的东西?”或“为什么别人的东西比我的好?”“为什么别人的价格比我的便宜?”等等,而决没有必要去思考“这是什么”的问题,也没有必要去思考“该怎么办”的问题。因为前者是明摆着的事实(别人的东西有人买,我的东西没人买),后者的答案也是明摆着的,那就是我要想法改进我的产品或降低我的价格,而不可能再有其它的选择。换句话说,长期生活在市场系统中的人们,他们很容易养成经常思考“为什么”的习惯,他们思维的重点也是放在探讨“事物为什么这样”上面。一旦明白了“为什么”,其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当然,他们也会把这种思维方式同时应用到对其它事物的思考上去,例如应用到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研究上去,并导致其思考结果(结论)具有明显的因果逻辑体系。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长期生活在强势的理俗系统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理俗系统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稍稍有些复杂,一般来说,当人们在创建一个理论体系时,他们更多地要去思考“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但一旦理论体系创建工作完成,他们所需思考的问题就只剩下一个了,就是“该怎么办”?比如,已经信仰了某个思论体系的人们,他们在一起已经没有必要再去争论“是什么”和“为什么”,因为这两个问题已经(由他们所信奉的理论)解决了,他们所需要争论的仅仅是,我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信仰(真理),现在应该做些什么,应该怎么办?鉴于在一个理俗系统占强势地位的文明中,创建理论的时间相对较短、且创建理论的人数相对较少,而一旦一个理论被社会接纳,那么它被信仰的时间相对就要长一些,信仰它的人们也会比创造这个理论体系的人多得多,因此,如果近似地表达,那么,长期生活在理俗系统中的多数人的思维焦点会聚集在“怎么办”上,他们经常考虑的问题`既不是“是什么”,也不是“为什么”,而是“该怎么办”。这一点在流传下来的那些民间智慧故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在阿拉伯文学和印度文学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解决难题的机智故事)。
我们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解释人类历史上的一个著名的谜团了,那就是为什么西方文明的科学理论总是与中华文明,而伊斯兰的科学(自然科学)理论或佛教的哲学理论为什么会暂时强于西方文明(例如在中世纪时)但最终又落后于西方文明了(当代)。这个谜团的答案就是:中华文明长期是行政622式或行政811式文明,在这个文明中生活的大多数社会精英们养成了研究“是什么”的思维习惯,他们很少去研究“为什么”和“怎么办”。再加上前人的研究路径对后人的强大影响,最终造成了中华文明的历史科学的发达,古典文献考据的发达,而成体系的、逻辑严密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均不发达的历史结果。而西方文明中的人们长期生活在市场622式或市场811式的文明社会中,这就使西方的多数社会精英们养成了研究“为什么”的思维习惯,无论是本文明中还是外文明中的天才人物创造出的以研究“为什么”为特征的逻辑严密的科学思想体系,他们都会立即接受,并加以进一步的研究,去改善、发展它,并最终建立起来近现代的科学理论。而理俗系统占绝对优势的文明中人,他们往往在早期有丰富的科研成果,而在中晚期则往往陷入科学停滞状态,这也是由于思维重点上的原因所致。例如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的文明均是如此。但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是在有着肥沃市场元素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宗教,那么,由于其理俗中包含着许多市场元素,因此,这样的理俗型文明,相对于其它的理俗文明,也更容易发展出成体系的自然科学理论,例如基督教(新教)文明、犹太教文明等就是如此。
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不仅会对人们思考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重点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它还会对人们思考社会价值观的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对于行政系统来说,当一个命令发出来之后,只可能、或者说理论上只允许人们有两种选择:要么执行命令,要么不执行命令,而不存在半执行命令的中间状态。执行命令就是正确的,不执行命令就是错误的,而不可能存在一种半对半错的情况,也不可能出现和上级讨价还价的情形。比如,命令你从A点出发到达B点,你如果出发去了B点,你就是正确的,你若不出发,仍停留在A点,你就是错误的,而你若是出发了,但只走到A和B之间的C点,那仍是没有执行命令,就仍是错误的,而并不是半对半错的。明白了上述的道理,我们就可以理解了,为什么长期生活在622或811式行政文明中的中华民族,他们对价值道德观上的判断,往往容易走两个极端:一件事情,要么是绝对地对,要么是绝对地错;一个人,要么是绝对地好,要么是绝对地坏:一个国家,要么是你执政,要么是我执政,而绝不可能联合执政。由此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了,何以在中国漫长的几千年文明史里反复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改革中,改革派和保守派往往互不妥协,非此即彼,谁也不向谁让步,都表现出偏执一端的思维倾向。
而市场系统对人们价值观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恰恰相反。长期生活在自愿对等交换行为中的人们,长期享受互利双赢结果的人们,尤其是长期习惯于讨价还价的人们,对他们来说,只存在更好一些或更差一些的交换结果,而不存在对的交换结果和错的交换结果。进一步地,对一件事情的判断,对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判断,相对来说,人们也就不那么绝对化。对他们来说,并不存在绝对正确的事情,或绝对唯一的选择;对一个人来说,也很少有绝对永远高尚的圣人和绝对永远恶毒的魔鬼。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下,西方人相互之间就容易达成妥协,容易相互让步。这方面最显著的例子,当属英国自大宪章开始,一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所不断妥协,不断渐进推进的改革了。
可想而知,长期生活在理俗系统占压倒优势的社会中的人们,他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不过,这种影响主要取决于该理俗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理论体系的自身特点。比如,如果他们所信奉的理论就把世上所有的人分为好人或坏人,他们自然也就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把世上的人分为好人和坏人;而如果他们所信奉的理论就把世上的一切人都视为亲密的兄弟姐妹,那么他们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也就彼此之间视为兄弟姐妹,等等。但一般来说,在理俗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那个理论,正像我们以前所论述过的,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前后逻辑关系,往往使它不易与其它的理论体系达成共识或妥协,由此就导致了它的不宽容性,从而使得长期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也养成了不宽容性。一般来说,这种不宽容性与行政系统中的不宽容性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当然,如果某个理俗系统中的理论本身就是主张宽容的,那又另当别论。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我们就不多讨论了。
另外,非均衡的文明形态还会对人们观察思考事物的角度产生明显的影响。举例来说,在行政系统占绝对优势的文明社会中,由于行政系统的上层精英们考虑问题必须从整体出发、从宏观的角度来把握全局,在这种文明社会中生活的其他各种文化精英们,也不得不受这种观察角度的影响,在其它许多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联系的事物上,也大多采取这种整体的、宏观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这种现象在我们中华文明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绘画领域,占主流的绘画表达手段往往是鸟瞰的角度、宏观的角度、整体的角度;在医学领域,中医强调的也往往是整体身体的综合平衡、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甚至在体育的领域,我们的传统武术也练的是整个的综合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各部位的全面发展,而没有单独某一局部的竞技项目。反观一下,例如在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的西方欧美文明中,一切都正好相反。在这种文明中生活的文化精英们,不得不受市场系统所特有的考虑问题需从个体出发、须从局部着手的影响。比如,在绘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从个人视角出发的焦点透视、重视的是某个局部的详细描绘;在医学领域,西医强调的也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针对局部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措施;在体育领域,则更是盛行奥林匹克式的竞技方式,只比某一方面的局部能力,或跑、或跳、或掷,甚至跑也要分短、中长跑,跳又分跳高、跳远,掷也进一步分成标枪、铁饼、铅球,等等。当然,有的读者可能会想,这些的差异是不是偶然的?是不是传统或风俗使然?我觉得,如果在那么多的领域中都出现了这种各自和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的特征相匹配的差异,就很难说它们是偶然的了。更何况我们在前面也讨论过,即使是风俗传统,也要受三大社会系统的影响和制约,与三大社会工具规则相违背的传统,迟早要改变的。例如,中国的建筑样式,在汉代以前,正房(北房)是开两个门的。但这个传统是和行政系统只能有一个指挥中心相违背的,因此,在汉代之后,正房就变化成只开一个门了。
最后还需补充说明的一点是,非均衡文明社会中占绝对强势的社会工具系统的本身特征,不仅会影响到人们的一般思维方式、思维角度和思维重点,而且还更会强烈影响到人们对一个具体历史人物本身的好恶。我们知道,对某个在历史或现实中干了某件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的事的重要人物来说,人们一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对其进行考察判断。一个角度是此人干此事的动机是好是坏(例如为公还是为私),另一个角度是此人干此事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否合理,再一个角度是此事所最后达成的效果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而我们知道,对于一个行政系统来说(或任何一个小规模的行政组织来说),人们对最高领导的主要要求是他做事首先必须出于公心。如果是出于公心,那么人们就说他办此事的动机是好的,否则就说他动机是坏的(如所谓“阴谋论”),至少是“不纯”的。这是人们评判某人干某事的一个首要的评判标准。这不难理解,因为行政领导所代表的是“共同意志(公)”,而决不是“个人意志(私)”,因此,至少在主观上他必须“为公”。如果是为公,即使事没办好,人们也可以原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而如果是为私,即使事情办好了,人们也不会大肆表扬,最多只是不去追究他的“为私”的过错而已。
而市场系统则显然不同,其工具系统本身的导向是重程序而不重动机,因为市场系统本身的定律和法则是有一定的在实行上的先后次序的,即第一定律、第一法则实施在先,而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实施在后。例如,在市场交换中,只要A方在交换前如实向B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信息,那么,即使最终的交换结果实际上导致了B方的损失,责任也不在A方,B方只能怪自己考虑不周。因此,人们对事情的判断就养成了一个习惯,即首先看这个事情的具体操作的先后程序是否合理,合理的,就是好的,不合理的就是恶的,就应该遭到谴责。例如人们对一个股票大亨的评价,决不会去考察他买卖股票的动机,也不会去追究他的某笔买卖最终导致 社会效果到底是好还是坏,而只会去考察他买卖股票的过程中的具体程序,每一步是否合规,合规的就是“股神”,就是英雄,否则就是“恶魔”,就是罪犯。
而理俗系统又是另一番情景,这时的人们既不会去过分追究一个人做事的动机(只要是遵循真理就行,至于你是出于公心去遵循真理还是出于私利去遵循真理,决不会计效),也不会过分追究一个人办事的具体方式方法(实现真理有各种途径,你是用几何法来证明勾股定理还是用代数方法或解析几何的方法来证明勾股定理是无关紧要的),但人们一定会在意你所办的事最终达到的效果。效果好,你就是功臣,效果不好,你就是罪人。为什么呢?因为效果恰恰是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有效提供)和第二法则(接受检验)所要求的。一旦效果不好,人们就会认为你遵循的并不是真理,于是,你的威望自然就一落千丈了。最后,让我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例如,对谭嗣同这个人物的评价,包括对他最终选择牺牲这件具体行为的评价,我们中国人会着重考察他的动机,西方人则会着重考察他的具体行为(包括想暗杀)是否“合规”,而在理俗占绝对优势的文明中,我猜测,人们大概会侧重辩论他的一系列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吧(中国人是决不会去辩论谭到底该走还是该留,哪个行为对国家的改革最有好的效果的)。再比如,对1976年华国锋粉碎“四人帮”这件事,中国人是决不会去讨论华国锋等武力逮捕“四人帮”本身,在程序或手段上是否符合当时的有关法规条文的。与此相对照,西方人即使是对于希特勒这样的公认的大恶魔,在分析第三帝国的历史教训时,也曾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研讨他的上台是否合规,程序上是否合法。而在西方市场文明中,两个竞选中的总统,不要说逮捕,就是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窃听,只要这种窃听是违反了当时的有关法规条文的,那么,这个窃听的一方即使已当上了总统,也是要下台的。
第四节 不同文明类型、形态的优劣对比
在上一章及本章中,我们先后讨论了不同的文明类型及不同的文明形态,那么,很自然的就产生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这些不同的文明类型之间、不同的文明形态之间,相互比较一下,有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呢?是行政型文明更好一些,还是市场型文明更好一些,抑或是理俗型文明更好一些?是811式的文明形态更好一些,还是622式或433式文明形态更好一些?而且,判断一个文明社会的好坏优劣的标准又应该是什么呢?本节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些重要问题。
我们先在此规定如下两个标准,做为判定某个文明社会类型或形态好坏优劣的依据。一个标准是看该文明社会的内部,各部分人群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和谐。如果关系比较和谐,相互之间只有意见分歧,而很少爆发你死我活的、导致整个文明社会解体的暴力冲突,那么我们就说该文明社会较优。另一个标准是看该文明社会与其它相邻文明社会相比的可持续发展速度,如果可持续发展速度相对较快,我们就说它相对较优(因为在和其它文明社会的共同相处中,它的生存机会更多)。显然,读者可以看出,这两条标准之间有一定的矛盾性。如果一个社会发展速度快了,自然容易出现各种导致不和谐的因素;而如果一个社会发展慢了,虽然有利于和谐稳定(极端的例子就是原始社会的状况),但又容易被其它文明社会甩在后面。因此,这两条标准都要考虑,都要兼顾。
在具体讨论不同文明类型及不同文明形态的好坏优劣之前,我们可以先回忆一下,在前面(第三、四、五章)讨论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时,我们曾对不同工具系统的好坏优劣进行过对比。实际上,我们可以近似地说,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好坏,也就昭示出了不同文明社会类型的好坏,而文明的不同形态,则昭示着这种好坏优劣最终得以实际发挥出来的强烈程度。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两个文明社会所属的类型不同,但形态却大致相同,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只是显示出不同的特点或各有所长而已。例如,拿市场433文明和行政433文明相比,前者在其长时段的发展中,将较少出现严重的行政腐败现象、而较多出现经济腐败(投机、泡沫,垄断或恶性竞争)及经济大波动现象,总体来说比较擅长应付一般的发展问题;后者在其长时段发展中,将较少出现经济腐败和经济危机现象,而较易出现行政腐败现象,总体来说比较擅长应付突发的重大安全事件。总之是各有所长。而如果是市场811式文明和行政811式文明相比,则双方各自的长处和短处将表现得更加明显、更加突出。
但如果两个文明社会类型不管是否相同,而各自的形态却有极大的差别,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在长期发展速度上及内部的社会关系上将表现出明显的优劣之分。且两个文明形态的差别越大(例如一个是433式,一个是811式),则两个文明社会的优劣之分越明显。
当然,均衡的文明形态(433式)要优于非均衡的文明形态`(622式、811式)。例如阿拉伯文明和印度文明同属理俗类型,但在当代,阿拉伯文明发展相对较缓,而印度文明发展相对较快,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阿拉伯文明的形态多是811式或622式,而印度的文明形态则近于433式。再比如近代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相比,虽同属行政类型文明,但前者发展缓慢,后者发展迅速,就因为前者为行政622式,而后者为行政433式。当代的中国(1978年以前)发展较缓,而同属一个文明类型的韩国、新加坡及中国台湾地区之所以发展迅速,也因为前者的形态为811式,后者的形态为622式或433式。而1978年前的中国和1978年后的中国之所以在发展速度上表现出天壤之别,也是因为1978年前的中国为811式文明,1978年后的中国转化为622式甚或433式(南方)文明了。
细心的读者很可能已经看出了我们这里的一个理论观点,即: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之间力量对比差距越小,则该文明社会可持续发展越迅速,也就是说,433式文明发展快于622式文明,而622式文明发展快于811式文明。但需要注意,我们这里说的是长时段中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从短时段来看,那么,行政811式的文明发展则显然要快于行政622式和行政433式(例如上世纪30年代的苏联和50年代的中国)。市场811式的发展速度也要快于市场622式和市场811式文明(例如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但这两种情况下的发展都是暂时的,前者会很快导致停滞,后者会很快导致混乱,总之是不可持续的。
我们再从社会内部关系来看,一般来说,433式文明比622式文明和谐,622式文明比811式文明和谐。为什么会这样呢?简单来说,根据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文明社会的结构原理,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如果三股工具力量大体上保持均衡的话,那么三大社会系统内部各自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之间的力量也会大致保持一种均衡和谐的状态,从而整个社会这架“机器”不太容易出现“故障”,不会失灵。因此,从长时段来看,这个文明不仅发展起来较快,也较平稳,而且其内部的社会关系也较和谐,不易爆发你死我活的剧烈冲突(等级冲突、阶级冲突、教派冲突)。而如果是某一工具力量过于强大的话,则该文明不仅发展起来就不平稳,起伏较大,总体发展速度会放慢,而且从内部关系上来看,由于某个社会工具系统的力量过于强大,那么该系统内部的两个定律之间、两个法则之间就易于失去平衡。或者说,当这种失衡的情况出现时,不易在另外两个系统的帮助下及时得到纠正(因为另外两个社会系统的力量过于弱小),从而最终会导致整个系统失灵,整个社会爆发剧烈的冲突。当然,在某些状况下,一些文明社会也会形成一种畸型结构,在这种畸型结构中,也能出现一种平衡(见第七章第7节),从而导致和谐,但这种和谐也是暂时的、不可持续的,并会最终导致更猛烈的冲突(例如古代中国的农民起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冲突)。
最后,有必要着重说明几点。第一点是,当我们说两个不同的文明类型各有好坏长短之处时,我们是仅就这两种文明类型本身的特性来说的,而完全没有涉及这两种文明类型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实际上,如果考虑到环境因素,那么,对于欧洲的自然环境来说,市场型文明就是最佳的选择,而对于东亚大陆的自然环境来说,行政型文明就是最佳选择。同样,对于沙漠化的阿拉伯半岛和高寒缺氧的青藏高原来说,理俗型文明就是最佳选择。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我们可以比较石头制的房子和木头制的房子,并说它们各有优劣。但若联系到环境,则对于生活在森林地区的人们来说,木制房子就是他们的最佳选择,而对于生活于石山地区的人们来说,石制房子就是他们的最佳选择。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交通的便利,假设木头可以几乎无成本地运到石山地区,而石头也可以几乎无成本地运到森林地区,那么,究竟是选择石头盖房子还是木头盖房子,则就要取决于你这个房子的具体用途及房主个人的喜好及习惯了。
同样,当我们说433式的文明形态优于622式、622式的形态优于811式时,我们也是就这三种文明形态本身对比才这么说的,而且也是从宏观的长时段的角度来说的。但如果考虑到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则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在战争或重大灾害时期,则市场型文明仍然是433式形态优于622式及811式形态,但对于行政型文明来说,则显然是811式优于622式及433式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代世界上无论是行政型文明还是市场型文明、理俗型文明,一般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法律(戒严令、军事管制等),以便充分发挥行政系统擅长应对危机的长处。当然,一般来说,战争和重大灾害终究会过去,就和平时期的常态来说,无论何种类型的文明,其形态还是433式优于622式和811式。
另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当我们得出结论说,433式文明最优、而811式文明最劣时,实际上是隐含着一个先决条件的,即,在整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它们彼此之间是能够提供结构性互补的(参见第七章第5节)。而如果某个文明社会的三大系统的力量对比虽然是433式的,但由于某种原因而相互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各自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那么,这样的433式文明就并不一定优于三大系统有机结合在一起的622式甚至811式文明了。例如古罗马文明(433式)的晚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第五节 古文明社会所属类型、形态的举例分析
在第九章第2节中,我们曾大致讨论了一下从哪几个方面着手来考察一个当代文明社会的类型,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下几个典型古代文明社会所属的文明类型及文明形态。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古埃及文明。古埃及社会应该归入哪一种文明类型呢?我们先从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上来考查,看看在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中是哪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或派生规则占据着主导地位。首先看财产法。在古埃及,全国的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古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财产所有权)归最高的行政首领——法老所有。法老再将土地以赏赐的方式或俸禄的方式分配给寺庙及官吏。显然,这符合行政系统中由最高“共同意志”占有全部财产的规则。其次,法老在埃及社会中,不仅是最高行政长官,同时还是国家的最高祭司和最高法官,这也符合行政系统的内在要求。我们再来看一下刑法。在古埃及刑法中,最大的犯罪是“国事罪”,也就是暴动或叛变(不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恰恰也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社会的重要特征。
同样,在契约法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行政系统的强大影响,例如,博克霍利斯(公元前8世纪)时期的法律规定,借款每年的最高利息为30%(借谷物最高利息为33%),但这是针对一般债权人(市场系统中的人)来规定的,而对官吏(行政系统)及寺庙(附庸于行政系统的理念系统)来说,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再比如,债权人不得强使债务人以耕畜和家具作为抵押品,但国王和寺庙同样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最后,古埃及法律规定,凡属转让重要财产(包括最重要的财产土地),都要在地方或中央官署达成书面契约,并由官方书记员登记备案,以此来保证行政系统对市场系统的全面监督和控制。而在婚姻、继承法方面,则实行由官方司法判决宣告离婚的方式,禁止以任何理由不经官方司法判决就宣告遗弃妻子的行为;在继承方面则无论哪一种继承方式,继承人及继承事实都得通过官署登记备案。(以上参见,《外国法制史》第一章第一节,由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当然,除了从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出发来进行分析之外,我们还可以从遗存的建筑物上来进行分析。例如著名的法老陵墓——金字塔,以及著名的神庙建筑,等等,都昭示了行政系统及附属于它的理念系统在当时社会中的强大主导地位。这些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我们就不详细讨论了。最后,我们还可以从一般中下层人民的观念意识中,看出行政系统(王权)的力量和影响。例如,在古埃及文学作品的描述中,我们经常读到大臣们“匍匐在国王面前”、“再度匍匐在地”、“他们再度匍匐在国王面前”的描述。而在遗存下来的大量墓志铭上,我们也能看到墓主们在得到国王赞赏及赏赐时的愉悦、自豪的心情:“国王赞赏我”、“王上无比地赞赏我”、“我的作为使王上无比地赞赏我”、“他对我比任何他的臣子都满意”、“我在王上心中很杰出,因为我令王上心满意足”、“我在他(王上)面前表现优良,……他指派我为侍卫长,赐给我100人作为报偿”、“他(王上)又给我一根金的弯棍,一把金制的刀鞘、一把匕首和一件……”等等。我们知道,由于墓碑是要立在墓前供人观看的,因此上面所用的赞词(不论是否套语)自然也应符合当时社会上流行的价值观念,由此我们可知当时行政系统的强大影响力。
并且,这个影响力一旦时间久了,就必然会传递到整个社会的教育体系中。在一份学校中用来教学生读写的文献上,我们可以看到古埃及的老师们对学生们的谆谆教诲:“人一从他母亲的腹中出生,就得服从他的上司。”“(在反复详细描述了农民和士兵的艰辛生活后)做一个书记(官员),就可以不用负担劳役,不参加所有的工作。他不用锄地,也不用扛篮子。做书记可以使你不用划桨,不用受苦。你不会有很多主子,也没有一大群上司。”“一个书记可以指挥所有人工作。他不缴税……”结论自然是“要做一个书记,他指挥一切的工作。”(以上参见《尼罗河畔的文采》、《法老的国度》等)
我们再来简单分析一下古埃及所遗存下来的那些庞大的神庙。这些神庙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古埃及是理念系统占据强势地位、或至少是与行政系统平起平坐的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这些神庙中有许多本身就是与金字塔相配套的祭祀法老的陵庙。其次,这些神庙供奉的是多神,而不是统一的、唯一的神。换句话说,庞大的神庙象征着风俗传统的力量,而不是理念系统的力量。古埃及刚脱离原始社会,因此风俗传统的影响还是十分强大的。另外,我们还可以看一个旁证,那就是古埃及历史上多次被外敌入侵,并多次受到外来宗教的影响,每一次,古埃及都很包容地接受这一切,而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是不会如此的。实际上,当埃及在公元8世纪最终被伊斯兰教文明征服后,它也依然是伊斯兰文明众多国家中相对较世俗化的一个国家,这也是因为古埃及强大持久的行政风俗影响的结果。
但在古埃及,市场系统是否就不存在,或一点影响力也没有呢?不是的。首先,市场系统中的各种各样的交换形式,如买卖、借贷、租赁、抵押、担保、合伙等等,均已出现在古埃及的法律条文中,而除了官吏的俸禄田之外,一般人的私有田地(虽然名义上归国王法老所有)已经可以买卖流通。而且,在继承方式上,除了法定继承之外,可有部分财产作为遗嘱继承(在墓志铭中甚至可以看到少量完全遗嘱继承的例子,如某妇女完全剥夺其子女的继承权、某男子偏爱其幼女而明确表示她有权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这一切都表明了市场系统在古埃及社会中的影响力。当然,这种影响和行政系统的影响比起来还是十分有限的(比如,在刑法中还未出现赎罪金的形式)。综合以上各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大致判断出古埃及社会是一个行政系统占强势地位的文明,并且其文明社会的形态很可能是行政811式,至少是行政622式。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古印度文明的类型及形态。显然,古印度文明属于理念—风俗占主导地位的文明,也就是理俗型文明,这一点可以从它的法律渊源、法律的经久不变程度及法律内容上明显看出。无论是在婆罗门教统治的时期(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 ),还是在其后短暂的佛教统治时期,以及最终的印度教统治时期(8世纪到9世纪),宗教的教义和经文即是法律,即是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而从法律经久不变的程度来看,早在公元前10世纪就出现了《吠陀经》和《法经》。而在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2世纪定型的《摩奴法典》,更是一直流传影响到今天。
我们再来看一下《摩奴法典》的内容。首先,和基督教的《圣经》及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一样,《摩奴法典》的主要篇幅也是关于宗教知识方面的内容《吠陀》,而真正的法律内容只占一种附属的地位(占1/4的篇幅)。需要指出的是,《摩奴法典》的某些内容,极易使人产生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印象。例如,贯穿整个古印度法律并成为其精髓的“种姓制度”,明显的是一种森严的等级制度,而我们知道,等级制度恰恰是行政系统的重要特征(理念系统、市场系统、风俗系统均排斥等级制度)。再比如,《摩奴法典》明确宣称国王是火神、风神、日神、月神、水神、雷神和财神的化身,是具有“人的形象的伟大神性”。国王享有立法权,并且,“凡国王决定的对其亲者的法令和对其仇者的法令,即使你不赞成也不得违抗它”。进一步地,国王不仅是“大地的主人”(财产权),还是最大的法官(梵天所创造的“刑罚之神”),拥有最高的司法权,等等。
所有这些,似乎都证明着古代印度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优势地位的文明。但若仔细考察分析,古印度实际上仍是一个理俗型文明,行政系统并不占强势地位。首先,国王虽是一系列神明的化身,但我们知道,在印度,梵天是最高的神,是其他一系列神明的“头”。也就是说,作为一系列低等神明的化身,国王也必须服从梵天(最高的神)的指挥,也就是要遵守梵天所制定出的所有法规。这和古代许多行政系统占强势地位的国家中,国王是最高的神的化身有本质上的区别。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白,在印度,国王虽然有巨大的立法权,但他所立的法,也必须首先符合梵天所创立的根本法(吠陀,宗教信条)。而老百姓所服从的,首先是梵天所创立的法,其次才是国王所创立的法。同样地,国王虽拥有最高的司法权,但他在审案时,也必须首先按照“永恒的法”(吠陀)来审判案件,吠陀的法没规定的,才能按照国王创立的法来审理。财产权也是一样,国王虽是“大地主人”,但婆罗门(最高种姓,僧侣)却是“一切存在物的主人”,这也就抵消、至少是削弱了国王的财产权。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印度绵延不绝的种姓等级制度。印度的种姓制度,实际上和行政等级制度还是有重要区别的。首先,行政等级制度是把所有在行政指挥系统(狭义的行政系统)之外的最低层百姓统统划为一个等级,然后再在行政指挥系统内部按行政职位高低再划分为若干等级。而印度的种姓制度则不然,它是把所有的社会成员,不管在行政系统之中还是在行政系统之外,统统划分为四个种姓(四个等级)。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行政型文明中,对于社会中每个具体的个人来说,他所属的行政系统的等级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可变的,他可以由低等级(经提拔、赏赐)上升为高等级,也可以由高等级(经废黜)而下降为低等级(这一点和行政系统“命令可变”定律相关。一般来说,如果行政系统的力量越强大,在整个文明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越明显,那么,行政系统中的等级的可变性就越强,而等级和个人的血统的关系就越弱。例如发明科举制度后的中华文明)。但种姓制度则不然,它是不可变的,对社会中每个具体的人来说,他从出生到最后老死,都属于一个固定不变的种姓(这一点和理论体系一经建立就不易更改及风俗系统的长久不变相关)。他并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或别人的帮助及恩赐来改变自己的种姓等级。
最后,我们还可以参考一个旁证来判断一下古印度文明的性质。我们知道,就像中国的《诗经》一样,印度也有一部古老的诗歌总集《梨俱吠陀》。但和中国的《诗经》里多是上层行政系统的颂歌和祭祀用歌及下层行政系统的讽咏之歌不同,印度的《梨俱吠陀》之中大多是各个不同的婆罗门祭司针对不同的求神卦之人所做的答复算命之歌,由此可见祭司地位之一斑。
总之,在古印度文明中,占优势地位的是理俗系统(宗教),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只占从属地位。且由于印度教(早期是婆罗门教)并没有像西方的基督教那样发展出一种自身具有某种行政功能的教会制度,因此它只能借助世俗的王权来完成某些针对整个社会的组织功能。当然,王权必须牢牢地在印度教的控制之下。
在这里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个理念系统自身完全排斥行政或市场系统的基因,那么它必不能在整个社会中长期占有优势地位,因为它将无法完成许多实际的组织社会协作的功能。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佛教。佛教因其强大的心理补偿功能而兴起后,因为它完全排斥种姓等级制(行政基因),自身又不像加尔文教那样具有市场基因,因此最终在印度衰落。虽然其后来又传入其他国家(如中国),但在那些国家中,佛教始终只能占据一个附属的地位,起到一个心理补偿性质的作用。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古巴比伦文明的类型及形态。幸运的是,古巴比伦文明留传下来了一部完整的《汉谟拉比法典》,这样就使我们可以直接从这部异常珍贵的法典来展开我们的分析,而较少地依赖那些间接的旁证了。首先,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法典》全文282个条款中(第60-70条为阙文),直接与市场系统有关的规则系列就占了一半左右,而行政和理念风俗的规则占了另一半。其次,从市场系统的规则系列所包含的内容来分析,比如,《法典》对于诸如买卖、财产租赁、借贷、寄托、合伙、雇佣、运输风险、记账凭证及毁约等,以及利率限制、工资报酬、商品价格、商品质量等,都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说明市场经济关系已经相当复杂、相当发达。再从《法典》中所出现的分工种类来看,有农工、牧人、掘土工、裁缝工、石工、冶金工、木工、皮革工、建筑工、伐木工、专职医生、理发师、造船匠、船员、建筑师、园艺师、塔木卡(坐庄商人)、沙马鲁(行商)等等,说明社会的协作分工也已经相当发达。
而且,在《法典》中不仅详细列明了各种各样的契约形式,更重要的是,还列出了一些订立契约所必须遵守的一些原则。例如:订约人必须是物品的所有者、订约时要在神前举行仪式、契约的基础是合意、契约的标的物必须具体化等等。这些抽象规则的出现,更说明市场经济系统已经发展到了相当成熟的阶段。再从市场系统对原始风俗的影响来看,例如,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考察,也可看出市场系统的力量相当强大。例如,巴比伦王国时代视婚姻关系为一种契约关系,如未订立契约,则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甚至在更深层次的继承制度中,也已出现了遗嘱继承的现象(虽然还不普遍)。
我们再从《汉漠拉比法典》的颁布这件事本身来考察一下。对于颁布《法典》这件事,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解释是,这件事本身是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的体现。另一种解释是,这件事本身是市场第二定律“契约必须遵守”的体现。当然还可以有第三种解释,即,这件事本身是行政第二定律和市场第二定律共同作用下的产物。那么,我们到底应如何理解《法典》颁布这件事呢?
我是这样来理解的,首先,从法典内容来看,它主要来源于两河流域原来的各城邦国家,如苏美尔、乌尔、阿卡德等国的法律及各地习惯法;其次,从法典编修时间来看,它前后共历时30年。从上述两点来分析,说明《法典》更多的可能是一部对各地旧有法律和旧有风俗习惯的一种汇编,而不太可能是当一个新政权建立后,为了明确自己的形象,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为了让被征服者们有新法可依而颁布的一部行政指令集(行政指令集的发布必须迅速)。如果我们的推测无大的差错,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法典》的颁布更多地具有市场第二定律(契约神圣)的性质,而更少地具有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的性质。换句话说就是,在古巴比伦,市场系统的力量要更强大一些,而行政系统的力量要相对弱一些。(这里还有一个旁证,即,在现今为止出土的古巴比伦时期的大量刻有楔形文字的陶片泥版上,其内容绝大多数是各种各样的有关市场经济上的借贷凭证和欠账凭证。相比之下,在行政系统占优势地位的古中国,出土的大量甲骨上,内容绝大多数都是各位帝王的活动及他们求神占卜的结果。)即古巴比伦文明很可能是市场622式的文明,至少是市场433式的文明。
第六节 文明形态的转化
我们把文明社会分为不同的类型及不同的形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文明的类型及形态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一旦造成一个文明社会所属类型及形态的那些基本因素发生了巨大、尤其是持久的变化,那么,该文明的类型及形态也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把一个文明社会在形态方面发生的变化称之为“量变”,而把在类型方面发生的变化称之为“质变”。
在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文明类型的转化,这一节我们就来侧重讨论一下文明形态的转化。我们先粗线条地来看一下西方文明中形态及类型转化的例子。在西方历史上,在中世纪中期,基督教会在社会中占压倒的优势,可以说,社会形态大致为理俗811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中世纪晚期,量变开始发生,理俗811式逐渐变化为理俗622式,又继而变化为理俗433式。而在宗教改革之后,则发生了质变,逐渐变为行政433式了,文明类型由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一变而为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了。随后,教权继续衰落,行政系统(民族国家)持续上升,一度变成行政622式。后又逐渐稳定在行政433式。而在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后,市场交换系统的力量逐渐上升,最终占到主导地位,整个西方文明逐渐变成了市场433式。接着,工业革命发生,随着大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一度又变为市场622式。但随着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的总爆发,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力量再度上升,市场系统的力量则相对下降,最终变为市场433式,并一直稳定在这个大致比例上(除了在一战、二战时行政系统力量暂时居主导地位之外),一直到当代。
我们再来更粗线条地看一下波斯—伊朗文明的例子。古波斯,大致是行政433式文明,后被外来的、强大的阿拉伯伊斯兰文明同化,三大系统之间的关系起了质的变化,变为了理俗811式,到近代逐渐变为理俗622式。在巴列维国王时代,一度变化为理俗433式。后来爆发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三大系统比例再次变为理俗811式,后又转化为理俗622式,一直延续至今。
我们再简单看看一个子文明系统转化的例子。在整个西方母文明内部,普鲁士子文明可算一个独特的例子。当整个西方文明已经基本变为市场类型时,普鲁士还是行政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大致为行政433式。这时(19世纪60—80年代),普鲁士国内市场的力量要求上升到主导地位,而行政系统的领袖(国王)又恰恰性格较弱,准备退让,甚至已萌发了退位的念头。就在这关键时刻(即:市场系统即将上升为主导力量时),行政系统中出现了一个性格坚毅的铁血宰相俾斯麦,他巧妙地把普鲁士推上向外统一、扩张的道路(战争之路),于是行政系统的力量不仅未降,反而上升,变为行政622式的格局。后由于德国在一战中失败,行政系统的力量急剧下降,一段时间内退出主导地位(魏玛共和时期)。但随着纳粹的迅速崛起,行政系统再度占据主导地位,并形成了行政811式的局面。最后,随着二战中的失败,其社会三大系统的比例在强大外力的作用下,最终变为市场433式的状态,一直至今。
当然,文明社会形态转化的例子,最典型的要属当代的中国了。自1978年之后,中国行政811式的文明就开始逐渐向行政622式转化,并进一步地,尤其是在东南沿海,由行政622式开始向行政433式发展。而随着文明形态的转化,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开始了一系列明显的变化。私营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壮大自不必说,仅拿执政的共产党的政策来看,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系统的重要性在逐步上升;再拿宪法及其它法律来说,从完全的公有制到多种所有制并存再到《物权法》的正式出台,也标志着市场系统的力量在逐步增强;从社会管理的方式来看,也在逐渐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方法过渡,甚至开始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口号(服务于市场经济),等等。总之,尽管行政系统在社会中依然占据着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但整个社会的文明形态确实发生了巨大的转化,并影响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不过,有一种情况需要说明,即,有时某个国家发生了较大的、较明显的变化,但其文明的形态并没有发生转化。或者说,它的文明形态只是进行了一些微调,而并没有发生样式的转变。例如当代的英国,在二战后工党执政,推行了一系列国有化措施,组建了许多国营公司,行政系统的力量有所加强。后来撒切尔夫人上台,又推行私有化,解散了大量国有公司,等等。不论是工党执政时期,还是撒切尔保守党执政时期,从总体来看,英国始终属于市场433式的文明形态,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样式上的形态转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文明形态的转化采取的是渐进的方式(改良的方式),例如从811式先转化为622式,稳定一段时期后,再进一步转化为433式。但有时也会有例外情况发生,例如,从811式形态一下跳到433式形态。那么,当这种跳跃式的转化发生时,整个社会必会产生剧烈的动荡,这种动荡有时会和文明类型转变(革命)产生的动荡类似。文明形态逐渐转化的例子如当代中国,文明形态急剧转化的例子如前苏联。当代中国在“转形”时没有发生大的、较长期的动荡,而前苏联在“转形”时,则发生了大的、较长期的动荡。
附:强势社会系统对弱势社会系统的巨大影响
在本章的最后,需要请读者进一步注意的是,一旦某个社会系统在某个文明社会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占据了绝对优势的、甚至压倒优势的地位,那么,出于其本系统自身的生存、发展的本能,或者说出于其自我肯定的本能,它就会对另两个社会系统自觉不自觉地采取压抑措施,使其更不易发育成长起来。这就像在一个繁茂的巨树遮蔽下,后栽的小树不易正常发育成长一样。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简单来说,在超强社会系统的长期打压下,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系统,出于生存的本能,不得不采取一些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采取的措施,从而显示出一种另类的、畸形的发展特征。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国的例子。在中国,由于长期都是行政系统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迫使市场系统中那些本来应该处于自由竞争地位的各个商家,不去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去创新产品、降低成本,而是个个都想方设法、削尖了脑袋去巴结行政系统中的人物,搞所谓的“关系”,并利用这种和政府的特殊关系来获得超过同行竞争对手的利润。而政府中人也乐得这种事情的发生,送上门来的东西不要白不要。但这种情形如果成了常态,整个市场系统的发展也就改变了路径。例如,本来是长期的自由竞争才能最终导致垄断,现在却变成了一下子就在某个行业中造成了垄断,这个垄断由于有政府的支持而得不到限制,从而由垄断迅速导向腐败、低效。整个市场系统没有呈现出市场竞争的活力,反而具有了行政系统的特点:先垄断,然后再慢慢衰败。也就是说,在强势行政系统的影响下,市场系统也具有了某种行政系统的性格。(实际上,在行政强势的影响下,理念系统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具有某种行政特征。)
我们再来看一下当代的欧美在市场系统占强势的情形下,行政系统又发展出了怎样的畸形性格。在市场占强势的国家中,行政系统处于“仆人”的地位。既然是仆人,就要为主人尽可能地多干事,尽可能地少拿钱。这样一来难免就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就是干了许多事,却只拿到一点钱,根本就不够开销用的。既然处于弱势地位,开源(征税)不易,节流(减少公共福利开支),又做不到,唯一的出路就是借债了。于是我们经常看到,欧美一些政府债台高筑,甚至引发主权债务危机,政府就像公司那样宣告破产(在行政系统占强势的国家,政府决不可能破产,它可以强征,也可以没收)。而且,受到社会上占强势的市场系统中某些合法行为的影响,处于弱势的行政系统中也会出现类似的、原本在行政机构中绝对不会出现的现象。例如,市场系统中大量存在的罢工行为(达不成合约条件下必然出现的一种自然的、合法现象),也或多或少地传染了行政系统,以致在西方的政府中,我们会看到政府职员的罢工现象,甚至警察的罢工现象。而我们知道,罢工(不服从命令)是和最高行政公律相违背的。
同样,在理俗系统占绝对强势的国家中,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也先后具有了某些理俗系统的性格特征。在市场系统中,不是什么能赚钱就干什么,而是什么既符合理俗观念又能赚钱,才干什么。如果违背了理俗观念,就要想方设法暗地里绕过去才行。而行政系统,我们知道,原本是国家安全考虑放在第一位的,但染上理俗系统的性格后,也便会做出不顾安全而只为“真理”的事情。当代最典型的当属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美国“911”事件后,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宁肯失去整个国家,也不愿意向美国交出本?拉登一个人。(与之相对照,行政占优的中国南宋王朝,可以毫不迟疑地牺牲掉一个岳飞来满足强势金朝的要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非均衡形态的文明中,不仅弱势社会系统要染上强势社会系统的某些性格,而且,强势社会系统也会由于制衡力量的缺位而使自己出现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负面性格。例如,在上世纪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和毛泽东时期的中国,由于只有一个行政系统,就造成了行政上失意的高官们下台后无处可去(不能像在一个均衡的文明中那样,失意的政界人物可以自然地进入市场系统或理念系统去开辟另一个新天地),于是,要么自杀,要么外逃,要么入监。由此反过来又造成了行政系统内部党争、派争的严酷性,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就像漫长的中国历史中反复出现的那样。同样,在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的长期文艺复兴时期的某些城邦中,由于长期占据了垄断地位的银行家族力量过于强大,又不像现在的西方有政府出面去限制垄断,这就逼得与其竞争的其他银行家族采取最原始的暗杀手段来进行竞争了(例如对美第奇家族的暗杀行为)。当然,在理俗系统占强势的文明中,教派之间的冲突缺乏有力的第三方的出面调停,往往更走极端,这一点我们就不用多说了。总之,在非均衡的文明中,不仅弱势系统不得不具有强势系统的某些性格,而且强势系统自身,或者出现一些本不该具有的负面性格,或者原本具有的负面性格由于缺少制衡而被进一步放大。由此,我们也从另一个角度看到了一个文明社会均衡状态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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