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号-理论探索 戎小捷简介 戎小捷文章检索

 

 

《文明社会原理》第十一章

 

戎小捷

 

第十一章  不同文明间的交往

    本章我们来探讨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问题。也就是说,当两个或多个彼此相对独立发展的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而相互接触时,会产生一些什么样的问题,最终结果又会是什么样。

第一节  文明社会范围的划分
    我们要研究历史上或当代的各种各样的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给各自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划分范围。例如,面对共存的、众多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我们是把它们算做几个不同的文明社会呢,还是把它们算做一个文明社会来进行研究?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把他们算作一个文明社会,在什么情况下又把它们算作几个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呢?总之,划定某个人类文明社会范围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
我们已经知道了,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中都具有行政管理、市场交换和理念信仰这三大社会系统,那么显然,如果我们要给文明社会划分范围,也就必须从这三大系统的角度出发才行。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弄清这三大系统各自的统辖地域之间会呈现出几种可能的关系。一般来说,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三大社会系统彼此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甚至是互不相涉的。但是这三大系统各自的统辖地域或影响范围之间会呈现出复杂的关系、会出现好几种交叉重叠的情形。
    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A:就某个固定的地域来看,行政上是统一的,市场也是统一的,而理念系统是分裂的,例如历史上的美洲玛雅文明和欧洲罗马帝国等。
B:理念系统是统一的,行政管理是分裂的,市场系统是半统一半分裂的,如欧洲历史上的中世纪基督教会时代(宗教改革之前)。历史上的阿拉伯帝国(早中期)也大致如此。
C:市场是统一的,信仰也是基本上统一的,行政上则是分裂的,如当今欧美世界就是如此。
D:行政上是统一的,理念系统也基本上是统一的,市场系统则分散而弱小,例如历史上的中华文明。
以上是历史上出现过的几种典型情况。我们再纯粹从理论上来探讨一下这三大社会系统所分别覆盖的地域(范围)到底会出现多少种可能的不同组合。为了讨论的方便,在此我们假设,在任何一个组合中,这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是均衡的。同时我们设定下面所说的“分立”仅指“一分为二”的情形,不考虑“一分为三”、 “一分为四”……等等情形;而且,不同社会系统的分立范围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先来看以下几种简单的情况:
    1、行政上完全统一,市场和理念均分立。
    2、市场上统一,行政和理念均分立。
    3、理念上统一,行政和市场均分立。
    4、行政和市场统一,理念分立。
5、行政和理念统一,市场分立。
    6、市场和理念统一,行政分立。
    7、行政和市场、理念均统一。
    8、行政和市场、理念均分立。
(如下图1所示)

1、行政统一,市场、理念分立                    2市场统一,行政、理念分立

3、理念统一,行政、市场分立               4、行政、市场统一,理念分立

5、行政、理念统一,市场分立                    6、市场、理念统一,行政分立

 7、行政、市场、理念均统一                     8、行政、市场、理念均分立
注:绿线框代表行政系统,蓝线框代表市场系统,红线框代表理念系统。
在此我们规定:除了第8种情况之外,在第1至第7种情况下,我们一般均把它们视为属于同一个文明社会。但我们同时认为,在第1至第3种情况下,我们称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较弱,第4至第6种的情况下,我们称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较强,而在第7 种情况下(这种情况极其罕见),我们则说该文明社会的凝聚力最强。这里所谓的“凝聚力”是指,该文明在受到外来同等强大或较为强大文明的冲击下(不管这种冲击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都一样),其进行抵抗成功概率的大小、或在被吞并的情况下其成功保持自身文明类型及形态特征概率的大小。成功概率大的,我们就说其凝聚力强,成功概率小的,我们就说其凝聚力弱。  
当然,不言自明的是,一个文明的凝聚力的大小,不仅仅和那三大社会系统的交叉覆盖的情况有关,同时,也和这种交叉覆盖关系所持续的时间的长短有关,也就是说和该文明社会的风俗系统的构成有关。一般来说,某种关系状态如果持续了50年(两代人),那么这种关系的影响就相当强了;如果持续了100年(四代人),那么这种关系的影响就非常强了。比如像中华文明在两大系统(行政和理念)重叠覆盖下(第5种情况)持续了两千年,其凝聚力也就从较强变成很强了。同样不言自明的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凝聚力的大小,会对它与其它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产生巨大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社会系统之间的交叉覆
盖关系,远不像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只有那么简单的8种。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相对复杂的例子,见下图:

          注:A地域(黑线框区域)应属于哪个文明社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上图中,处于三大文明社会系统共同覆盖下的A区域,从行政系统角度看,它属于甲文明社会;从市场系统角度看,它属于乙文明社会,而从理念系统看,它又属于丙文明社会。那么,在我们研究A区域、在划分文明社会的范围时,到底它应该属于甲乙丙哪一个文明社会呢?我们说,首先,应考虑在A文明区域中,这三大社会系统哪个更强大一些,哪个系统在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那么A区域在我们的研究中就应属于甲文明社会;如果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则A区域就属于乙文明社会;同理,如果是理念系统在该区域人民生活中占主导地位,那么A区域就应属于丙文明社会了。更进一步地,如果我们考虑到形态这个因素,也就是哪个社会系统占绝对强势地位这个重要因素,那么,上面我们所说过的三大系统交叉覆盖的8种情况,哪种情况下该地域属于一个文明社会,哪种情况下该地域属于两个文明社会,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例如,假设行政系统占压倒优势,那么,第1、4、5、7种情况该地域就属于一个文明社会,2、3、6、8种情况该地域就属于两个文明社会;若是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那么,第2、4、6、7种情况就属于一个文明社会,第1、3、5、8种情况就属于两个文明社会;而若是理念系统占超强地位,那么第3、5、6、7种情况,我们就说它属于一个文明社会,而第1、2、4、8种情况,我们就说它属于两个文明社会。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就可以来着手解决文明社会的范围划分问题了。研究一个文明社会的对外交往,究竟该以什么标准来划定所研究对象范围的大小呢?一般来说,这要取决于你打算从什么样的角度来对该文明社会与其它文明社会的交往进行研究,或你的研究所要解决的是该文明社会与其它文明社会交往中哪一方面的问题。若你打算主要从行政系统的角度来开展你的研究,那么你的文明社会的研究范围就应主要以行政区划(国家政权)为标准来确定;若你打算从市场交换系统的角度来研究,那么就应以市场交换系统的势力范围做为你的文明社会研究单位;同理,若你打算研究某个文明社会中的理念信仰问题,那你就应以理念信仰系统做为你划分文明范围的标准。(即使你要对某几个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进行宏观的、综合的、全面的研究,那么你首先要做的,也是找出在该几个文明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系统各是哪一个,然后分别从那个角度依次开展研究,才能切入要害,事半而功倍。)
例如,你要研究当代的欧美地区的人类社会间的交往,你就需要从市场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把它们当做一个共同的文明社会的不同部分来进行研究。你要研究阿拉伯地区(或印度)的人类社会间的交往,你就需要从理念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把它们当做一个共同的文明社会(在伊斯兰教分裂之前)或当做几个半独立的文明社会(在伊斯兰教分裂之后)来进行研究了。而假如你要研究历史上的东亚地区的人类社会,那么显然,你就应该从行政系统的研究角度入手了,按照行政区划把它们当做完全相互独立的几个文明社会(例如中华文明和日本文明),来进行研究。当然,相互或相对独立的各个文明社会之间也可能彼此有较复杂的交往,或者说彼此之间有某个社会系统是套叠重合的,因此,在你着手具体研究某几个文明社会间的某一个具体交往问题之时,也需要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本书中,由于我们的研究宗旨是要搞清楚相对独立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问题,又由于上面所指出的不同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社会系统之间所可能出现的复杂的交叉覆盖关系,以及各文明社会的类型和形态的可变性,因此,本书的具体研究对象的范围就很不确定,忽分忽合,忽大忽小,忽侧重于行政划分,忽侧重于市场划分,忽又侧重于理念系统划分,这完全取决于当时我们所讨论的具体问题是什么而定。这一点还请读者们留意。

第二节  动物间的交往及原始社会间的交往
当不同的两个文明社会相遇时,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理解、相互交往的可能。或者说,是否存在相互和平交往的可能性。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让我们先来讨论一下,例如,假设两个动物社会(社群)或两个原始社会、或一个文明社会和一个原始社会相遇了,它们彼此之间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形。
我们先来简单看一下动物界的情况。当两个动物社群相遇时,它们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会遵循两条定律行事:第一条定律是弱肉强食,如果对方比我弱,我就毫不犹豫地吃了它(动物界里是没有道义问题的);第二条定律是遇强躲避,如果对方比我强,我就毫不犹豫地逃跑(动物界里是没有尊严或“宁死不屈”之类问题的)。但当对方与自己力量相当时,或不知道对方是强是弱时,则遵循由上述两条定律综合派生出来的法则行事,即:它不犯我,我不犯它。对于这三条规则,相遇的动物双方都不会产生误解。
我们再来看一下两个原始社会相遇时的情况。首先,人类原始社会都是从动物界脱胎出来的,因此,在原始人身上,也就必然带有着上述三条动物界法则的基因,这一点双方都能理解。但我们知道,除了这三条基因之外,每个原始社会都有着由于历史上的偶然因素所产生出来的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而当两个原始社会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完全相异时,则极易产生误解。让我举个思想实验的例子。假设两个相邻的势均力敌的原始社会在某一个具体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比如,在某一个猎获动物的所有权上产生了分歧:这个动物究竟是被你们投掷的石头击中还是被我们投掷的石块击中?假如这两个部落都有神裁法的习俗,而且碰巧双方神裁法的方式方法基本一样,那么,这个纠纷就相对容易得到解决,而且双方也不会产生误解。但假如双方具有的是通过竞赛来裁决的习俗,且竞赛的内容或方式又截然相反,例如一个是竞力的摔跤法,另一个是竞美的赛舞法,那么,双方的分歧就不易解决了。而且,即使双方最终同意各比赛一场,但双方仍彼此不理解:一方想,明明我摔跤胜了,可为什么你们不把这个猎物判归给我们呢?另一方则想,明明我赛舞胜了,为什么你们还不放弃这个猎物呢?而且,根据“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规则,既然我竞赛胜了,而你却还和我争这个猎物,那实际上就是你在有意地侵犯我的利益,那么,我就有权反过来侵害你。双方都这样想,于是误解无法消除,战争不可避免。当然,如果双方一个遵奉神裁法,另一个遵循竞裁法,那么,双方的误解将会更深。
我们再来看一个文明社会和一个原始社会相遇时,它们彼此之间在交往上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我们都知道英国航海探险家库克在夏威夷群岛的遭遇:由于夏威夷当地的土著并没有私有财产的观念,他们便毫无顾忌地“拿取”(按文明社会的规则来讲是“偷窃”)库克船队的物品,甚至搬走了对探险船队来说至关重要的救生艇,并由此导致剧烈冲突,以致库克船长丧命。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呢?因为一方是原始社会,全凭着古老的风俗传统来做为与另一方交往的指导原则;而另一方则是已成熟的文明社会,全凭着自身三大社会系统所已发展完备的系列规则来做为与另一方交往的指导原则。如果很偶然地,这个原始社会的某个重要的风俗习惯与这个文明社会中某个主要社会系统的某个基本规则相似,那么从理论上来说,这两个社会还有一定的和平交往的可能。而假如不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两个社会共同体之间的交往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就既不能以这个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为准则,也不能以这个文明社会的各个工具系统的系列规则为准则,而只能以这两个社会的唯一共同点——动物性的生存伦理为准则了。
当然,一般来说,一个原始社会和一个文明社会相遇后,原始社会总是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最终结果均为弱小的原始社会被强大的文明社会所消灭。或者是肉体上被消灭,或者是文化上被消灭,即,原始社会所具有的那些和文明社会的规则相冲突的风俗传统被消灭,从而一切均按照文明社会的行为准则来生活。要不,就是把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人为地强制性分隔开来,各自井水不犯河水地独自存在,例如在北美所推行过的“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不过,历史上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形。例如,当古罗马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而腐朽时,就被原始、但健壮,从而变得相对强大的日耳曼蛮族所消灭,之后,一切就基本上按照日耳曼的风俗习惯来管理了。
实际上,不仅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极易产生冲突,就是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由于彼此传统风俗习惯的不同,也极易产生误解和冲突。尤其在人类文明史的早期,当风俗习惯在社会中还占有相当强的地位甚至主导地位时,更是如此。这里我们仅举一个两个文明社会由于彼此风俗的不同而导致严重误解的有趣例子。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的汉朝初期,刘邦鉴于国力不强的原因,而对匈奴采取忍让的策略,并违心地和匈奴“约为兄弟”。后来刘邦死了,匈奴王便根据自己的社会风俗(弟娶亡兄之妻)而提出要娶吕后为妻。而按照中国的风俗传统,这个要求简直是奇耻大辱。由于这个风俗上的巨大差异,差点导致双方爆发战争。再比如近代印度史上那个著名的例子:1860年,英国殖民当局无意中给印度士兵下发了用猪油涂抹过(从而可以防止生锈)的子弹,但根据印度的风俗,接触猪油是对他们的极大污辱,由此导致了双方的严重误解,再加上其它方面的原因,最终酿成了剧烈的武装冲突。

第三节  不同文明社会间的相互理解
那么,当两个发育成熟后的文明社会相遇后的情形会是什么样呢?我们先来看一下简单的情况,即两个彼此完全独立的文明社会之间交往的情形。这里所说的彼此完全独立,是指彼此的三大社会系统均与对方各自独立,没有交叉。显然,这两个文明社会虽然彼此完全独立,但却或多或少都会存在着相互理解和相互和平交往的可能。
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两个文明社会各自的内部都存在着三大工具系统,理念系统我们姑且不论,仅拿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来说,由于无论何时何地产生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也无论这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发展演化到什么样的程度,只要是行政系统,指挥—服从的公律就都是一样的,只要是市场系统,自愿交换的公律也都是一样的。换句话说,这两个各自独立的文明社会中,无论各自的文明类型和形态如何,总有着某些相同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即,有着某种最低程度上的共同语言,因此,这两个文明社会就存在着相互理解、和平交往或共同生存的可能性。退一步讲,即使一方吞并了另一方,被吞并的一方也能融入另一方的社会中,从而继续生存下去,既不会在肉体上被完全消灭,甚至一般也不会完全丧失掉自己的风俗传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还会出现行政上被对方征服,而在理念上或市场上却征服对方的情形(例如中国历史上经常出现的那样)。
我们再来看一下较复杂的情况,即两个文明社会彼此之间已经在某一个或某两个非主流的社会系统之中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或某一个文明社会中的主流社会系统和另一个文明社会中的非主流社会系统有着较紧密的联系。例如,20世纪30年代中日战争爆发前的中日两国各自社会中的非主流的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儒教、佛教)之间就有着较多的联系。再比如,二战前英法占主流的市场系统和德国非占主流的市场系统均属全欧美市场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彼此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管这种联系是竞争性的还是互利合作性的),因此也就天然具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一般来说,这样的两个文明社会交往起来也就比完全独立的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交往起来更容易相互理解。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相互交往时彼此容易相互理解、或相互了解,这并不意味着相互之间就一定会以和平的方式进行交往。例如,现代史上,在欧美,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彼此相互对立的两大军事联盟,在理念和市场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互联系的地方,因此,在战争爆发前,双方都彼此了解,也都预见到了战争的不可避免,但并不能阻止大战的爆发。同样,近代的中日两国也彼此了解,无论在甲午战争之前还是在1931年、1937年之前,双方都彼此了解,基本知道对方的意图,但战争同样不可避免(注:双方彼此了解或彼此理解,并不意味着双方彼此赞同)。
以上我们探讨了不同文明社会之间存在着彼此相互沟通、理解并和平交往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可能性要真正转化为现实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其它条件。或者换句话说,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彼此相互误解的可能性。例如,在1941年珍珠港事件前,以及在1950年朝鲜战争前,美国均没有预感到战争会爆发,也就是说,当时的日美两国、中美两国,彼此还不能很好地相互理解。实际上,一般来说,如果两个文明社会的类型不同,那么彼此相遇时就较容易产生误解,甚至冲突。尤其是不仅类型不同,而且至少有一方的文明形态又是非均衡的622式或811式,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相互接触时,从相互猜疑到相互完全理解的过程就会很长,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而在这期间必然会伴随着巨大的误解,甚至相当激烈的冲突。而且,一般来说,两个不同类型文明之间的形态差距越大,误解就越容易产生,如果爆发冲突,冲突也越激烈。
下面我们再举几个不同文明社会间相互不太理解的例子。我们知道,在西方的文明历史中,古希腊属于市场主导型的文明,而古埃及则属于行政主导型的文明,而当两个文明中的人彼此接触时,互不理解的情况就自然发生了。例如,古希腊的智者——老普林尼就认为金字塔只是“没完没了地、令人生厌地、愚蠢地炫耀帝王的财富”。显然,在老普林尼所生活的希腊社会,财富占第一位,他根据自己的经验来理解埃及,误以为金字塔是为了炫耀财富。而实际上,我们知道,在行政本位的古埃及,金字塔不是为了炫耀财富,而是为了炫耀行政“权威”,为了树立在行政社会中占第一位的权力的威信。我们可以想象出,假如是秦始皇或其臣民们看见了金字塔,他一定能正确地理解其含义(当然,我们更可以想象出,若古希腊的那些文化精英们,在得知了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那些新夺得政权的一方往往用一把大火把旧政权皇宫烧掉,他们一定会瞠目结舌:如此巨大的一笔财富,一笔不用上税的“遗产”,为什么把它烧掉?这简直不可思议)。再比如,拿明清时期的汉藏关系来说,西藏地方政府从自身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理俗系统(喇嘛教)的角度出发,认为汉藏双方之间的关系是施主与僧侣或师傅与徒弟的关系,而中央朝廷一方则从自身占绝对统治地位的行政系统(中央集权)的角度出发,认为汉藏两方的关系属于行政系统中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双方都坚信自己正确,谁也说服不了谁。
即使在已经“全球化”了的当代,这种两个文明彼此相互不理解或误解的情形仍时有发生。我们拿中国和欧美之间经常发生的事来做例子。中国是行政本位文明,传媒受政府控制,因此,当中国和欧美交恶时(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传媒上的欧美形象是“妖魔化”的,而当中国和欧美友好后,中国传媒上的欧美形象立即去掉了“妖魔化”。但与之相对照,欧美传媒上的中国形象却并没有享受到同等待遇,“妖魔化”相对来讲依然存在。虽然中国逐渐明白了欧美的传媒是不受政府控制的,政府间友好了,并不意味着传媒也友好了,但中国依然不解:欧美的传媒不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吗,怎么上面有关中国的尽是一些道听途说的负面报道,而很少有符合实际的正面报道呢?怎么总听信一面之辞呢?至少,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应该一样多才对呀,怎么经常是一面倒的负面报道呢?
实际上,中国对欧美文明还是存在着误解。欧美的媒体确实独立于行政系统,但却并不独立于市场系统,至少不完全独立于市场系统。或者说,它或多或少要受市场规则的控制,至少受市场规则的强烈影响。欧美传媒中的市场规则是:你要宣传、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吗?你想在传媒中多一些有关你的正面报道吗?这可以啊,也很好做到啊,请你去找找那些在欧美遍地林立的“公关公司”吧,它们会有针对性地、有系统地、高效地为你组织相关报道和文章刊登在有影响的欧美媒体上。一句话,中国政府必须自己花钱在欧美媒体上为自己做“广告”。这种“有偿新闻”按行政规则来看是不对的、是不道德的,但按市场规则来说是天经地义的,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只要你的宣传报道没有撒谎)。这就好比两个卖同一产品的商人,一个在传媒上花钱大做广告,而另一个却一点广告也不做,结果大众自然大量购买前者的商品而冷落后者。这在市场规则中是完全正常的,谁让你不花钱做广告呢?
与之相对照,反过来看,西方反而认为,中国的传媒才是不道德、不对的。为什么你们总宣传“共同意志”(政府)的想法,总为“共同意志”服务呢?为什么总要强调统一舆论导向(实际上这是行政规则所要求的),而不百花齐放呢?或者为什么不遵守谁花钱就为谁服务的规则呢?本书在这里并不想论证双方的规则谁是谁非,谁相对较好谁相对较差。我只想指出,双方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而这个不同极易导致双方彼此误解,导致双方的“口水仗”。(当然,中国和欧美的传媒并非完全受政府或受市场控制,这里我为了突出相异之处,也为了论述的简明,而有意忽略了其它因素的影响,例如广大受众对媒体的影响。)

第四节  相互独立的不同文明间的冲突
如果两个文明社会双方存在着较大甚至极大的误解,那么,这个误解就极易导致双方均不愿意看到的冲突。我们先来考察一下两个彼此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间的冲突。
我们拿历史上最著名的中西文明相接触来做例子。中华文明是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其文明的形态又是622式;而西方欧美文明是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当其和中华文明发生大的接触时(工业革命之后),其形态也近于622式。由于在中华文明内部是行政系统的规则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它在与外文明交往时,也必然要以行政规则做为其对外交往行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准则;而西方欧美文明内部是市场系统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它在与外文明社会交往时,就必然会以市场规则做为其交往行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准则。而我们知道,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是完全相互对立的,因此,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的交往就必然是困难重重的,再加上行政上中华文明的中央集权体制(这是行政占绝对优势的必要条件之一),以及西方文明的地方分立或分治的体制(这是市场占绝对优势的必要条件之一),更加重了两个文明交往的艰难,并导致了长期的冲突。
正像我们所熟知的,西方按市场规则要求与我们平等通商;而我们按行政规则要求下级朝贡上级(是否磕头跪拜的礼仪之争其实是这两个根本规则冲突的一个象征)。在这种情况下冲突自然无法避免。冲突的结果(第一次鸦片战争)是强者胜者(西方)逼迫弱者败者(东方)按自己的市场规则行事,开放通商口岸。但当西方取得胜利订了条约撤退后,清朝随即反悔,不按条约行事(这在行政规则中依照行政第一定律是允许的,在动物界中,若强敌远走了,弱者也就反悔了:但在市场规则中依照市场第二定律则是绝对不允许的),于是又发生进一步更剧烈的冲突(第二次鸦片战争)。这样反复多次之后,强者一直把弱者打败到这样一种程度,使得弱者不得不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加上动物界的遇强躲避的规则来行事才算最终了结。
那么,如果一个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和一个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双方在军事力量方面同样强大,彼此均掌握着具有毁灭性的武器,这时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两个文明之间不可能正常和平交往,又不能真的爆发战争,因此就只剩下一种可能,就是彼此长期对峙:你在你的势力范围之内按市场规则行事,我在我的势力范围之内按行政规则行事。彼此井水不犯河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美之间的长期冷战(苏联为行政811式,美国为市场433式),及中美之间的长期对峙和间接的局部战争(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台海对立),从根本上来说都是这种不同类型文明之间的相互对立,也可以更本质地说是不同社会系统——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过去人们常把美苏对立、中美对立,或者说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之间的对立,看作是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冲突。其实不然,如果更本质地来看,正像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是双方不同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工具系统对现存的各种理论体系有意选择的结果。或者换个角度来说,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是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规则系列的体现。因此说到底,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是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规则之间的对立,也就是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的对立。
上面我们说到不同类型且形态相差较大的文明之间在相互交往时产生的相互猜疑和对峙,其实,这只是双方交往的主要方面,与此同时,还存在着双方交往的次要的方面。即:由于彼此对立的文明社会的内部都各自存在着与对方社会中强势系统相同的弱势系统(比如,清朝内部也有弱小的市场系统存在),因此,对立的双方彼此虽然不赞同对方的行为准则,但对这个行为准则还是多少有一定程度的理解的,也就是说,对对方的行为还是多少有一些预期能力的。所以双方也就不会像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打交道那样,最终完全以动物界的行为准则来行事。例如在冷战时期苏联镇压东欧起义时,欧美只是口头抗议,并不强行干涉。因为他们理解,这是苏联在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来处理其内部的事物。换句话说,这个镇压东欧起义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苏联下一步将要侵略不属于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西欧了。再比如1958年中国炮击金门前,毛泽东曾十分顾虑会炸死国民党军队中的少数美国顾问,这就是因为毛泽东对于欧美文明中十分看重个人生命的市场规则还是有一定理解的,也不愿因此而加剧中美之间的对立冲突。
不同的文明社会除了会因为类型不同而爆发冲突之外,有时,同类型的、大体势均力敌的文明社会之间也会因某种偶然的原因而爆发冲突。不过一般来说,这种冲突都是短期的、局部的或隐蔽的。前者如中国历史上东汉三国的割据对立,以及宋、辽、金之间的对立等;后者例如16世纪时西班牙和葡萄牙分别抢先垄断了西印度和东印度的海上贸易,迟到的英、法等国由于不便公然违反规则进行抢夺,于是就暗中支持或默许本国的海盗阻挠或破坏此种贸易的正常进行。再比如,上世纪60年代,由于偶然的原因,中国的最高行政领袖自身具有一定的理念型性格,因此对苏联产生的“修正主义”无法容忍,以致本可友好交往的两个行政型的文明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甚至走到了战争的边缘。不过,这种冲突毕竟是偶然的、短暂的,一旦出现非理念性格的行政领袖,冲突立即消失。例如,现在中俄之间相互交往,要比中美之间相互交往容易得多,因为毕竟双方都是行政型文明。实际上,当代中日两国如果不是因为历史上的恩怨,那么相互交往起来,也比中欧、中美交往起来要容易一些,因为不仅类型相同,且文化传统上也有许多相通之处。例如2008年中国西藏3·14事件后,日本就对中国政府的言行表示了相当程度的理解。
但有一种例外,那就是,如果两个文明社会都是理念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而这两个文明社会各自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又是完全对立的、相冲突的,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就极易爆发长期的、大规模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和行政型文明与市场型文明间的冲突相比,往往更难调和。
例如,在历史上,当基督教在欧洲文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伊斯兰教在阿拉伯文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时,这两个同属理俗本位、且在地理上有直接接触的文明便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这种基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信仰上的巨大差距所导致的冲突长达数百年,直到欧洲文明由于自身的发展转变成了行政型文明或市场型文明,这个冲突才逐渐平息下去。又比如在当代阿以冲突中,由于以色列和阿拉伯均属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而且不仅在地理上直接紧密接触,更有直接的领土之争。尤其在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信仰冲突的基础上,又叠加上了在任何一个理俗型文明中都极端重要的圣城(耶路撒冷)之争,由此就造成了阿以冲突妥协调和的巨大困难,以致到现在都看不到彻底解决阿以冲突的前景。(我们知道,在伊斯兰教和犹太教信条之中,各自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最基本的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的影子,再加上由于伊斯兰教来源于对基督教、犹太教、佛教等的综合改造,因此,伊斯兰教和犹太教或多或少还是有一点相通之处的;否则的话,冲突将更加激烈。)
    实际上,即使是一个由相对温和的理俗系统(例如主张非暴力的印度教)占据主导地位的文明,当它和另一个理俗本位的文明过于亲密接触时,也会产生强烈的冲突。例如,当二次大战以后,英国撤离印度次大陆,英属印度(由一个外来强者主宰的联合文明)分化成了两个分别由不同的理俗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时,无论天才的尼赫鲁(印度教徒的领袖)与天才的真纳(伊斯兰教徒的领袖)如何努力,他们也无法把这两个理俗型文明结合起来,以致最终不得不实行分治:信仰印度教者组成印度,信仰伊斯兰教者组成巴基斯坦,并由此导致了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人口大迁移(居住在巴基斯坦的印度教徒迁往印度,居住在印度的伊斯兰教徒迁往巴基斯坦),其间爆发的流血冲突更是触目惊心。而当印度和巴基斯坦分别独立后,双方仍长期冲突不断,以致爆发了三次印巴战争。
当然,如果同样是理俗或理念本位的两个文明,但它们各自的文明形态分别是433式的话,那么即使这两个文明各自的理念系统之间有较大的对立性,它们之间的冲突相对来说也会小一些。道理就在于,它们各自的社会中都存在着有相当分量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因此就使得这两个文明之间有了相当大的可交流、可理解性,而这一点显然会缓和彼此由理念系统的不同而带来的对立。更进一步说,无论何种类型的文明相交往,只要它们彼此的文明形态均是433式,那么,这些不同类型的文明就容易和平共处、友好交往,甚至能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详见本章第六节)。①

第五节  相互交错的不同文明间的冲突
    以上我们主要探讨了彼此相对独立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彼此相互交错、有着紧密联系的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
我们先来看一下西方古代罗马与伽太基的长期冲突。如果从宏观的(同时也是近似的)角度来看,那么罗马和伽太基同属一个大的市场系统(地中海市场系统)。在这个大市场系统中,伽太基商人占有强势的地位,而罗马商人居于弱势的地位。但罗马人的行政系统十分强大,在罗马人的势力范围之内,它属于一个行政类型的文明;而伽太基人的行政系统十分弱小,在伽太基人的势力范围之内,它属于一个市场类型的文明。在这种市场系统相互交错,而行政系统彼此独立的情形下,罗马的商人自然会想到依靠自身文明中行政系统的帮助来和伽太基商人竞争。而罗马的行政系统当然也不愿放过任何一个可以吞并其它的弱小行政系统的机会。于是冲突爆发,罗马人最终依靠自身强大的军事力量(行政系统)战胜了伽太基人,罗马的商人也垄断了全部地中海的贸易。
类似这样的、在市场系统的竞争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依靠自身所属的行政系统的帮助来和市场系统中居强势的一方相竞争的情形在中外历史上都经常发生。例如,19世纪初,在整个欧洲巨大的市场系统中,处于弱势的法国市场系统分支,就依靠本国行政系统的力量(拿破仑)来和强大的英国市场系统分支竞争;同样,19世纪末、20世纪初,处于弱势的德国市场系统分支,也同样依靠本国行政系统的帮助来和强势的英、法市场系统分支竞争。当然,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弱势的市场系统分支依靠行政系统的帮助(关税)和动物界法则(先到先得)来和市场系统中强势的一方进行和平竞争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
交错型文明社会间的冲突还有另一种情况。像本章第一节所说过的,有时两个文明社会在市场系统方面是相对独立的,而在行政上则是相对统一的。例如美国在19世纪中叶内战之前就是这样的情形。大致来说,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均是市场系统占据主导地位。虽然行政系统是连在一起的,但南方的市场系统和北方的市场系统彼此之间却有着较大的相对独立性。这两个市场系统相互之间联系较少,而都分别相对独立地与欧洲大陆的市场系统建立了紧密的联系。除此之外,这两个市场系统在自身的组织生产的方式上也有巨大的差别,北方是自由雇佣制,南方是奴隶制(风俗遗留)。换句话说,南北战争之前的美国,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实际上是有着紧密联系的、但又相对独立的两个文明社会。在整个美国向西部的扩张过程中,这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系统(文明社会)都想遏阻对方而发展自己,由此就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而从美国整个行政系统的角度和主流理念系统的角度来看,他们是希望统一和取消奴隶制的。于是,战争不可避免,而北方市场系统的力量在行政方面和理念方面统一力量的帮助下战胜了南方的市场系统力量,并最终导致了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系统的统一。换句话说,导致了美国文明的统一。
    我们再来看一个当代的理俗交错型文明社会之间冲突的典型例子。我们知道,21世纪初的伊拉克是理俗类型的文明社会。在这个文明社会中,逊尼派穆斯林(由于人多)占强势地位,而什叶派穆斯林占绝对的弱势地位。再加上行政系统完全掌握在逊尼派手中(萨达姆政权),由此就造成了什叶派文明实际上处于从属的地位,或者说已成为逊尼派文明的附庸,基本上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和逊尼派抗衡的力量。但当萨达姆政权被美国推翻后,情况起了变化。少数的什叶派穆斯林有美国的帮助,并掌握了行政系统,从而在力量对比上与占人口大多数的逊尼派穆斯林在一定程度上势均力敌了。换句话说,从某种意义来看,伊拉克境内出现了两个相互交错的理俗型文明社会(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行政上、市场上是统一的)。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在第二次海湾战争后,伊拉克境内的长期内战和“教派冲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带有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冲突的性质。而我们已经知道,两个理俗型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即使在强大的外来文明军队的维持下,也是极难调解的。
最后,我们再来简单讨论一下风俗本位的交错型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我们知道,在当代,在非洲大陆,许多国家虽然在行政上是统一的,但内部实际上是分为不同的部落居住区的。由于是风俗占主导地位,因此这些行政上统一的国家,实际上是由几个不同的风俗型文明所组成的。这些不同的风俗型文明之间也常会因为某种原因而爆发冲突,尤其在某个风俗系统得到行政系统的帮助时,这种冲突就更剧烈,并常依据风俗原则而带有种族灭绝的特点,结果也往往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分裂(如南苏丹的独立)。
当然,正像一个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往往非常复杂一样,不同文明社会之间的冲突也往往十分复杂,各种性质的冲突经常交织在一起,且不断发展变化。例如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法国与欧洲各国之间的冲突,在早期(1793年之前)更多地属于法国的理念系统和欧洲各国的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中期(拿破仑大陆封锁政策之前)则更多地属于法国的行政系统与其它各国行政系统间的冲突,而后期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属于行政系统(法国代表的大陆)与市场系统(英国代表的海洋)之间的冲突了。同理,一个帝国的扩张,其性质也往往复杂,如拿破仑的扩张就带有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扩张的双重性,而英帝国的扩张则往往兼有市场扩张和行政扩张的双重性,等等。
在讨论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时,我们曾指出这些冲突在本质上,大多属于某一社会工具内部不同的规则系列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社会工具规则之间的冲突。现在,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也进一步看到,在不同的文明社会产生冲突时,这些冲突在本质上,也大都属于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区别只在于,它们大多属于不同社会工具规则之间的冲突(当不同类型文明相遇时)以及不同社会工具规则与原始社会规则和动物界规则的冲突(当强弱悬殊的文明相遇时),而基本上不再有同一社会工具内部不同规则系列的冲突了。这一点,还请读者注意。

第六节  不同文明间的相互学习和模仿
    不同的文明社会相接触之后,除了会发生冲突之外,还会彼此相互模仿和学习。尤其是当相互接触的两个文明社会,一个相对强大,另一个相对弱小时,处于弱小一方的文明社会,往往会自愿地向强大的一方学习和模仿,以期改变自己弱小挨打的命运。
学习和模仿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浅层次的自然技术工具方面的模仿,例如那些在生产技术和装备、以及军事上的技战术方面的模仿;另一类是间接的、深层次的社会工具方面的学习和模仿,例如行政系统的管理模式、市场系统的调控手法以及理念系统的运作方式等等。第一类的自然技术工具层面的直接学习和模仿实际上在两个原始社会之间,或一个原始社会和一个文明社会之间也能进行,更不用说在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了,因此,这类的学习和模仿与两个文明社会是否属于同一类型和同一形态无关。而且这种学习相对较容易,或者马上就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例如埃及的穆罕默德·阿里在军事上对拿破仑的模仿马上就成功,并收到巨大实效。或者虽然模仿不成功,但模仿者马上就能意识到挫败的原因,并能相应采取正确的作法。例如日本明治初期在农业生产技术上向西方学习模仿大机器的集约化经营,虽惨遭挫败,但他们立刻醒悟到西方的作法适合大面积的旱地,而不适合日本零零碎碎的水田。随之他们立刻改变作法,采取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农业生产方式。
与第一类的自然工具上的模仿和学习相对照,第二类的在社会工具层面上的学习和模仿则与相互学习的两个文明社会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型以及各自文明的形态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学习起来或者非常容易,一下就成功,或者非常困难,反复学习总是失败。下面我们就来着重讨论一下这第二种模仿容易成功或容易挫败的基本原因。
现在我们先从理论上来假设一个行政型的811式文明和一个市场型的433式文明相遇,并假定前者弱小,后者因文明的结构相对合理、并且在技术的发展上又处于较高的阶段而强大,因此前者出于改变自己弱小地位的目的而向后者学习模仿。可是我们知道,在市场型文明中,市场规则占据着统治地位,整个行政机构要受市场系统强大力量的控制(而不同的行政运作方式,例如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只是市场系统控制行政系统的不同手段而已)。那么,做为在一个行政型文明中占据强势地位的行政系统(在社会力量的份额中占8成)会自愿地(像市场型的文明中那样)把自己的权力让与在本社会中相对弱小的市场系统(在社会力量的份额中只占1成),由市场系统来操控自己吗?或者,整个行政机构的各层级官员会自愿地放弃自己遵奉了大半辈子的行政行为准则,而接受完全相反的市场行为准则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至于在行政型文明中所存在的那个弱小的市场力量,它们当然极其愿意向市场型文明那样行事,但它的力量过于弱小,即使它能联合同样弱小的理念系统的力量,二者的联合力量也只占社会力量的2成,仍然无法和占社会力量8成的强大的行政系统力量相抗衡。因此,一般来说,一个行政系统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文明是很难迅速而有效地向一个市场型文明或理念型文明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和模仿的(当然,反过来也一样)。
那么,如果外文明过于强大,不学习就要落后、甚至灭亡怎么办?我们认为,即使退一步讲,出于形势所迫,这个811式的行政文明愿意学习并模仿市场433式的文明,它也一下子学不会。举例来说,行政型的中华文明曾数次想学习欧美市场型文明的“多党制”的行政运作方式(辛亥革命后以及民国初期的实际试验),但实际上却学习不了,因为一个有效的、良性的“多党制”是建立在市场系统在社会中占绝对优势地位这个根本条件之上的,没有这个条件做保障,多党制或者实现不了,或者导致一片混乱。
在此情况下,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一般来说,假设这个文明的行政机构还未腐朽的话,那么,它会出于生存竞争的考虑,逐步向本文明社会中的弱小市场系统做出适当让步,例如从行政811式缓慢地变成行政622式,再更进一步地逐渐变成行政433式,类似1978年后的当代中国所走的路径。但假设这个文明的行政系统已经腐朽了,那么它就会“宁与外贼,不与家奴”,心甘情愿地做强大的外文明社会的附庸,就像晚清时的中国政府那样。因为“外贼”毕竟不属于本行政系统,它来打我(按动物界的弱肉强食的规则行事)是情有可原的,而“家奴”(包括所有行政系统的下属群众及行政系统之外的弱小的市场系统、理念系统)是属于本行政系统的,他们若不遵守行政规则(效忠我)而起来反客为主则是万万不允许的。
这种心理其实也好理解,这就像在一个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个相对弱小的市场单位(比如一家公司)若被外文明社会另一个强大的市场单位在市场竞争中打败,那么这个弱小的市场单位相对来说会心安理得地接受这个挫败的命运(因为对方没有违反市场规则);但如果它不是被外文明社会的一个市场单位打败,而是被外文明社会的一个行政单位或外文明社会的一个不按市场规则行事的市场单位打败,那么,它是绝对不服气的,也是它绝对不能容忍的(当代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反倾销法案等等就是由此而来)。
    我们再来看一下同类型文明在彼此相互学习模仿时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形。首先,如果两个文明是同类型且同形态,并且处于大致相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即两个文明社会内部各自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分别处于大致相同的成熟发展阶段,而科学技术水平也大致处于相同的发展阶段),那么,一般来说,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相互学习与模仿将会十分容易,因为它们彼此之间所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游戏规则)是基本相同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所需要的,除了第一层次具体的自然技术工具方面的模仿之外,在社会工具方面的学习模仿,则一般来说会局限在具体的“规则”这个层面上,至于“定律”及“法则”层面,一般来说彼此并无实际模仿学习的需要。例如,拿两个行政类文明来说,在要“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一点上并无相互学习的必要,但在某些具体的细节规则上,例如最高共同意志的具体继承方式,或确立等级威严的具体办法等,在这些方面是可以相互借鉴的。而如果是两个同类型的文明,但其形态不同,或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则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的相互学习也会有一定的困难。但这个困难时期一般会很短,处于相对落后弱小地位的文明会迅速醒悟到自己的所短,并马上走上正确的学习轨道。例如中国在国民党时期向德国学习、共产党时期向苏联学习,尽管由于彼此的历史发展阶段及文明的形态并不相同,从而在学习过程中遇到暂时的困难,但这两次学习模仿均相对比较成功。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因为中国与德国和苏联同属行政类文明的缘故。再比如中国历史上的满清,在入主中原后很快就学习掌握了汉族行政管理上的一整套办法,并能做到青出于蓝,原因就在于满清在东北地区时,自身也是一个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且其历史发展阶段及生产方式(农业)与中原汉族的差距并非天壤之别。
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个文明类型不同,但形态均为433式的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模仿的例子,即近代历史上日本(明治时期)对西方文明成功的学习和模仿。如果从历史演化阶段上来看,和西方相比,日本和当时的中国同样落后(某些方面甚至更要落后),但由于日本社会内部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相对来说力量比较均衡(大致为行政433式),因此当它向西方这个同样是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比较均衡的文明社会(大致为市场433式)学习时,并不会有很大的、根本上的障碍。换句话说,日本在社会结构(文明形态)这个深层次上并不比西方真正落后多少(这源自于日本的地理环境与欧洲类似,日本的地理环境就是一个微缩的欧洲地理环境),它所落后的主要是由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所带来的自然工具技术层面上的落后及社会工具方面具体细节规则层面上的落后。
例如,日本在中世纪(1183—1573)即开始发生“经济社会化”(市场化),以当时社会上最重要的农产品为例,至德川幕府后期(著名的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全国农产品的商品化率平均为48%(其中经济作物77%、麦及杂粮4%、大米48%),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例如摄津、河内,商品化率还要高(经济作物90%以上,大米70%左右)(参见《明治维新的基础构造》中村哲著,未来社1968年版)。因此,在经过短期的冲突之后(因为与西方文明类型不同及发展阶段不同),日本立刻醒悟到了自己应该怎么办。这里的原因就在于,日本社会内市场力量已占到3成,和西方的市场力量占4成相比,差距不大。我们从当时明治政府所提出的振兴日本的口号中就可看出这一点。明治政府的口号是“殖产兴业、富国强兵、文明开化”。在当时落后挨打的情况下,日本没有把富国强兵放在第一位,却把殖产兴业(发展市场经济体系)放在第一位,显然是抓住了振兴日本的关键。
当然,这是由当时日本的文明形态所决定的,并不是说日本人非常聪明善于学习。(这里我们暂时忽略新生的日本明治政府较少腐败这个因素。)相比之下,中国还在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也就是想保持社会结构不变,而只是在技术层面上向西方学习。显然这就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当然这也是由当时中国文明的类型和形态所必然决定了的,并不是说中国人就不聪明不善于学习。(这里我们暂时忽略晚清政府已很腐败这个因素。)因此,才出现了历史上非常奇怪的一幕:日本人学西方一学就灵,中国人学西方却无论怎么学也学不会,学不像(例如“洋务运动”时的官办商业,及民国初期军阀们的“多党共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的一些结论,即:同类型的行政文明相互之间及同类型的市场文明相互之间均较容易彼此学习和模仿;文明类型虽不同,但形态(社会结构)同属433式的文明社会相互之间也相对较容易彼此学习和模仿;而文明类型不同、社会结构的形态也不是433式的文明社会相互之间,彼此学习模仿的难度就相对较大(而且811式比622式的难度更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样两个理念系统占据强势地位的文明社会,它们彼此同属一个文明类型,假设两者的社会结构形态也相同,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并不一定很容易相互学习和模仿。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两个文明社会彼此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大同小异,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在技术工具层面上可以彼此相互学习,在社会工具的层面上同样可以相互学习和模仿;但如果彼此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小同而大异,则双方很难有相互学习的可能,并非常容易因为在这方面的差异而产生激烈的冲突,冲突的大小则会由理念上的差异的大小而定。例如中世纪时基督教文明和伊斯兰教文明间的冲突,当代的伊斯兰教和印度教文明(印、巴)、伊斯兰教文明和犹太教文明间(阿、以)的冲突就是如此。
下面我们把不同类型、不同形态的AB两个文明社会间在相互理解相互学习时的难易程度简要(粗线条)地列表如下:

     A文明
B文明
行  政
433式
市  场
433式
理  念
433式
行  政
622式
市  场
622式
理  念
622式
行  政
811式
市  场
811式
理  念
811式
行  政
433式

较  易
较  易
较  易
较  难
较  难
较  难


市  场
433式
较  易

较  易
较  难
较  易
较  难

较  难

理  念
433式
较  易
较  易
很  易
或较难
较  难
较  难

或  难


较  易
或很难
行  政
622式
较  易
较  难
较  难



较  易
很  难
很  难
市  场
622式
较  难
较  易
较  难



很  难
较  易
很  难
理  念
622式
较  难
较  难

或  难


极  易
或很难
很  难
很  难
很  易
或极难
行  政
811式
较  难


较  易
很  难
很  难

极  难
极  难
市  场
811式

较  难

很  难
较  易
很  难
极  难

极  难
理  念
811式


较  易
或很难
很  难
很  难
很  易
或极难
极  难
极  难
非常易
或不可能
注:难易程度排列顺序为——不可能、极难、很难、难、较难,
较易、易、很易、极易、非常易,
共10等。
请注意,在上表中,在两个理念型文明社会相交往的对应栏目中,我们列出了两种可能,以对应两个理念本位的文明社会彼此的理念是相似、相近还是相异、相斥这样两种较极端的情形。当然,实际上还有许多半相斥、半相吸的情况,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在表格中均把它们省略了。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两个文明社会、或多个文明社会相交往、相学习时,除了要受到各自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的不同占比的强烈影响之外,实际上还会受到许多其它重要因素的影响,例如风俗传统、凝聚力、甚至纯属偶然因素的影响,所有这些,我们在表格中均把它们忽略了(因此,上述表格仅具有示意的性质),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因素无关紧要。不过,一般来说,这些被我们所省略的因素,只会对两个文明社会相互学习的具体路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而对难易程度的影响相对较弱。
例如,在当代中国和当代苏联几乎同时向市场型文明学习的过程中,虽然在开始学习转型前两者都是行政811式文明,但在历史上,中国的市场系统实际上要稍强于理念系统,而且整个社会的凝聚力较强,而苏联则是理念系统(东正教)要稍强于市场系统,而且整个社会的凝聚力相对较弱;再加上邓小平和戈尔巴乔夫之间的个人性格气质上的差异,总之,正是这些次要因素的共同作用,终于导致了中国的改革从市场系统着手(刘少奇的“三自一包”,邓小平的“生产责任制”),并采取了渐进的方式(市场系统的特征),而苏联的改革则先从理念系统着手(赫鲁晓夫的“解冻”、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并采取了突进的方式(理念系统的特征)。所以,中国的改革未出现剧烈的动荡及分裂的情形,而苏联的转型则迅速导致了国家的解体及社会的剧烈动荡。(包括短期的、局部的暴力)。但实际上,若从宏观的、长远的历史角度来看,从转型的难易程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当代中国的转型和苏联的转型在难度上是大致相当的,并且在最终成功之前,也都经历过一次失败(中国刘少奇、苏联赫鲁晓夫)。

第七节  国际关系准则的来源
    正像我们在第五章所讨论的理念系统有其确定的思想来源一样,各个文明社会相互交往时所遵循的准则,也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国际法或国际关系准则,也有其确定的思想来源,而决不可能凭空创造出来。更具体地说,各个文明社会在交往中所表现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准则只能有五个具体的来源:第一个来源是动物界中的行为规则,第二个来源是原始社会中的行为规则,另外三个来源就是我们在本书中所反复讨论过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系列了。下面让我们举例分析一下:
    首先,人是由动物进化来的,人的本性中不可避免地留有动物界的基因(尤其在文明社会的早期更是如此),因此,我们先来看一下由动物界规则所派生出来的交往准则。我们知道,动物社会的定律之一是弱肉强食,因此,在人类文明的交往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弱肉强食现象。那么,为了不使自己成为“弱肉”,就只能想办法使自己变强大起来,而最快的强大方式莫过于和其它的文明社会结盟,于是,这就产生了我们在人类文明交往中经常能看到的结成集团、结成联盟的行为倾向。我们还知道,动物界中在势均力敌时或饱食终日的情况下,有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规则,这个规则在文明社会的交往中就演化成了“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以及“保持中立”的原则。另外,“不结盟”的规则,实际上也是由上述的动物界规则演化出来的:我不结盟,就说明我不仅是中立的,而且我不会对你构成威胁。
    其次,人类文明社会是从原始社会深化来的,因此,我们再来看一下由原始社会的规则系列所派生出来的文明社会的交往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原始社会准则就是“先到先得”。一块土地属于谁所有并不取决于谁强大,而是取决于谁先占有这块土地(谁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一旦两个文明社会对一块土地发生了争议,那么两方首先做的就是各自拼命搜寻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换句话说,双方都认可由原始社会遗传下来的“先到先得”的原则。除此之外,另一个从原始社会中流传下来的重要交往原则是“遵从先例”。注意,这里的“先例”,不仅包括两个文明社会过去交往中产生的先例,而且也包含着双方各自在本文明社会的生活中所实行着的“先例”。举例来说,如果某个A文明社会中的甲企业在A文明社会中做生意是不向A政府交某个税种的,而B文明社会中的乙企业则是要向B政府交纳这个税种的,那么,根据这个各自的“先例”,当这个A文明中的甲企业来到B文明社会中做生意时,它也是要向B政府交纳税种的的。反过来也一样,B文明中的乙企业到A文明中做生意时,就不用交纳这个税种了。除此之外,在文明社会的交往中,我们还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字眼——“根据国际惯例”,为什么双方应该遵守这些“惯例”呢?因为双方的身上都残留着由原始社会的准则。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由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所演化派生出来的国际交往准则以及各文明社会的国际交往倾向。比如,“公开外交”的规则(不搞秘密协定),就主要是由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市场第一定律(彼此交换信息)、理念系统的知情权规则派生出来的(具体由哪个定律派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再比如,“民族自决”的原则,就是由市场系统中的个人独立自主的规则以及理念系统中的“百家争鸣、听者自选”的规则派生出来的。或者换个角度来看,这个“民族自决”的原则,决不可能从行政系统或风俗系统中派生出来。另外,像“平等互利”的国际交往准则,也不可能由行政系统的规则系列派生出来,而只能由市场规则和理念规则派生出来。当然,在国际交往准则中,也有主要由行政系统派生出来的规则,例如,现在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制度就是由行政系统的等级规则以及动物界的弱肉强食规则派生出来的,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遵从先例”的风俗原则所强化。

 

 

 

 

 


    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的国际交往准则本身就是相互冲突的,正像它们所源自的三大系统的规则本身就是常常相互冲突的一样。换句话说,正像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普世的人类行为的根本准则一样,我们也不可能找到一个唯一的、普世的国际关系交往准则。我们所可能做到的,就是在两两对立的准则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的不同,而在两个对立的规则之中有所侧重而已。例如在不干涉别国内政与支持别国人民的在我看来是正义的斗争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在“遵循先例”(维持现有状况)与“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形势进行调整)的准则中保持一种大致的协调,等等。
在这里我们顺便讨论一下不同文明社会间达成国际协定的难易程度,以及遵守国际协定的情况。一般来说,在两个行政型文明之间,在双方都各有所需的情况下,达成一项国际协定相对要容易一些;而在两个市场型文明之间,即使双方都各有所需,实际达成一项国际协定也要难许多。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当两个行政型文明在谈判时,双方是两个“主人”在直接进行谈判,一旦达成协议,就意味着成功;而当两个市场型文明在谈判时,双方是两个“仆人”(代议制政府)之间在谈判,即使达成了协议,还需要彼此回去征求各自“主人”(议会)的认可,这自然无形中就加大了达成国际协议的难度和成本。
反过来,从遵守协议的难易角度来看,两个行政型文明之间遵守协议是很难的,因为根据“命令可以改变”的第一行政定律,双方都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尤其是强弱的对比)而改变自己的决定(撕毁协议)。换句话说,行政型文明之间达成国际协议的成本很低,但遵守协议的成本会很高。例如上世纪50年代,中苏之间签订友好互助条约非常容易,一下就成功,但60年代迅速交恶,甚至走到了战争的边缘。而市场型文明之间恰恰相反,虽然达成协议很难,但一旦达成协议,则遵守协议是很容易的,因为根据“不得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双方都会忠诚地严格按达成的“契约”办事。也就是说,市场文明之间达成协议的成本会很高,但遵守协议的成本会很低。例如欧盟的成立历时数十年,但一旦建立,则维护会很容易。
那么,如果是一个行政型文明和一个市场型文明之间呢?显然,在双方同样各有所需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和遵守协议的难度都居中,达成协议的难度主要在市场型文明一方,而遵守协定的难度主要在行政型文明一方(除非行政型文明较弱)。例如,古罗马在打败迦太基之后,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虽然市场型的迦太基老老实实地遵守协议,按时支付赔偿金,但行政型的罗马最终还是撕毁协议,彻底消灭了对方。再比如二战前,行政型的德国逐渐恢复强大,于是开始不断撕毁协议,并认为自己有权这样做。而市场型的英法为了维护协定而不得不最终向德国宣战。(实际上,当德国认为自己有权侵略波兰并实际这样做、从而导致英法对其宣战时,希特勒是感到很意外的。)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我们讨论得出的结论,只有在行政811式或622式文明和市场811式或622式文明的身上才表现得最明显,而在行政433式文明和市场433式文明身上,就表现得不那么明显,甚至可以忽略了。
至于理念型文明及风俗型文明的情形,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如果粗线条地来说,一般情况下,对于国际条约的签订和遵守,理念型文明的性格更靠近市场型文明一些,而风俗型文明的性格要更靠近行政型文明一些,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讨论了。

第八节  第三均衡原理
    在本书的前面,我们已经分别讲述了第一文明均衡原理和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现在,我们再来论述一下在众多文明社会同时存在并且有密切的交往和相互影响的情况下所呈现出来的第三文明均衡原理。
    什么是第三文明均衡原理呢?简单来说就是某一个文明社会内部是否会处于一个大致和谐的状态,这不仅取决于该文明社会内部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是否长期处于一种大致均衡的状态,而且还往往取决于它所处的有众多文明社会同时存在的社会环境中,是否各种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同时存在,而且相互之间的力量对比也大致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换句话说就是,在有众多同样大小的文明社会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最理想的状况就是,这些众多的文明社会分别属于不同的文明类型,因为只有这样,才最有利于其中任意一个单独的文明社会内部的三大社会系统力量之间的均衡。
    让我来举例说明一下。假设现在世界上只有三个大小差不多的文明社会,并且都是同一种社会工具系统占统治地位的文明类型,例如都是行政型文明或市场型文明。那么,当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内部出现失衡的状态时,也就是出现了某个社会系统的力量独大的情况时,其它的弱势系统极易被彻底消灭,或完全被同化“招安”。而且,当这个失衡的文明社会出现弊端时,人们会首先归罪于那个弱势系统,认为只有彻底消灭它才能根除弊端(这也就是人类历史上不断出现无政府主义思潮及消灭一切私有制的原因)。但假如不是这样,而是三种共存的文明社会分属不同的文明类型时,那么,当其中的某一个文明类型因失衡而导致不可避免的弊端时,处于弱势一方的社会系统就可以援引另两个文明类型的例子来为自己辩护,并可得到另两个文明社会自觉不自觉的支持,从而避免彻底被消灭的命运。而处于强势一方的社会系统,也丧失了把一切罪过都归于弱势系统的理由。而从积极的角度说,某一类型的文明社会,当它失衡时,它都可以从另外两个类型的文明社会身上吸取到或大或小的有益的借鉴。
    以上说的有些过于抽象,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几个具体的历史事实。例如,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整个西方世界(市场类型的文明社会)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而此时,正是由于苏联(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的存在及其相对欣欣向荣的现象,才促使西方思想界重视行政系统的作用,并为日后走上更多地发挥国家机器(相对弱势的社会工具)对经济的干预作用打下了基础。同样,当2008年由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以及西方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正是由于中国所表现出来的快速恢复,以及经济上的相对欣欣向荣,不仅在实际上帮助了欧美国家(分工负责给它们)恢复经济,而且也必然促使西方思想界进一步反思本类型文明社会的弊端,从而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当然,反过来也一样,当中国自从1840年开始和不同的文明类型——西方世界频繁接触后,才深刻反省到自身文明类型的缺陷,从而爆发了伟大的辛亥革命。进一步的,当前苏联和文革时期的中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陷入长期的经济停滞时,正是由于另一种文明类型——整个西方世界所表现出来的经济科技的调整发展,才最终促使苏联和中国相继走上了发展市场经济(本文明中的弱势社会系统)、从而使本文明内部各种社会系统相对均衡发展的改革之路。
    最后需要说明一下的是,这里我们所说的第三文明均衡原理,它的“强制性”作用,相对于第一文明均衡原理(社会工具内部不同定律、法则之间的均衡)和第二文明均衡原理(文明社会内部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均衡)是有差别的。总的来说,第三均衡原理的强制性作用要弱许多,它的作用也需要较长的时期段来呈现。换个角度来理解,我们也可以这样说,第一文明均衡原理的实现,需要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协助(否则,第一均衡原理的实现,难度要大许多);第二文明均衡原理的实现,需要第三文明均衡原理的协助(否则,第二均衡原理的实现,机率要小许多);进一步地,第三文明均衡原理的实现,则有赖于整个地球上自然环境多样化的协助(否则,第三均衡原理实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同的自然环境对不同的社会工具的巨大影响,请参看前面第九章第六节)。
    当然,从现实的历史事实来考察,地球上的自然环境是丰富多彩的,其所孕育出的人类文明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而这种文明的多样性促进了每个文明社会内部的和谐与均衡,可以说,现在已是有目共睹的了。
最后,为了简明清楚起见,我把三大文明均衡原理的相关、相异之处列表如下:


名  称
具 体 内 容
对人类的
强制性要求
与其它均衡原理
第一均衡
原    理
在一个社会工具系统的内部,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最强,类似于公律,必须实现。
与第二原理关系密切,对其有一定的依赖关系。
第二均衡
原    理
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内部,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次强,类似于定律,需尽最大努力实现。
与第三均衡原理关系密切,对其有一定的依赖关系。
第三均衡
原    理
在一群文明社会中,不同类型的文明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最弱,类似于法则,最好能实现。
与自然环境关系密切,对其有一定的依赖关系。


注①:顺便说一下帝国主义,从帝国主义战争的内容也可看出文明之间冲突的发展。早期的帝国主义,主要是为了占领别国的领土,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近代帝国主义,是为了占领别国的市场,是市场系统占主导。而当今的帝国主义,是要强加给对方自己的价值观,是理念系统占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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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戎小捷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0年10月29日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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