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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第八章

 

戎小捷

 

第八章  文明内部的冲突

 

  这种新的矛盾和冲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新产生的社会工具系统与从原始社会所延续下来的旧的风俗习惯的冲突;第二类为各个社会工具系统自身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已经知道,这本质上是每个工具系统内部相互对立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第三类为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般来说,在文明社会刚诞生的时候,第一类冲突在社会中占了主导地位;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第二类冲突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在文明社会逐渐向成熟发展的进程中,第三类冲突逐渐凸显了出来。第二类冲突,也就是各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我们已经分别在前面的章节中进行了分析。在本章中,我们就来重点分析一下第一类和第三类冲突,即新生的三大社会系统和旧有的风俗习惯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一节  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划分的标准

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一类冲突——新生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与旧有的风俗系统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其实,产生冲突的原因很简单,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三大工具系统各自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系列(原则、定律、法则、规则等等),与旧风俗的基本规则系列在总体上来看是相互矛盾的、彼此互不兼容的。我们可以随便举出几个例子,例如,行政系统的等级制规则、市场系统的阶级制规则就与原始社会的平等制规则相冲突。行政系统的“共同意志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以及市场系统的“中介所有制”(私有制)也与原始社会的社会公有制相冲突。再拿理念系统和旧风俗系统来说,旧风俗要求服从先例、服从长者,而理念系统则要求服从理性、服从真理,这也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冲突。

这些都比较好理解,下面我们重点再来看一下第三类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任何两个社会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的原因是:两个社会系统各自的规则系列不同,彼此之间有着很大的对立性。而且,这种对立性往往很难调和,例如行政系统的规则和市场系统的规则就是如此。

我们已经知道,在某一个具体的工具系统内部,例如在行政系统之中,由第一行政定律及第一行政法则所决定的规则系列和由第二行政定律及第二行政法则所决定的规则系列之间,也会因具体的规则不同而产生矛盾和对立,但这种矛盾和对立相对来说存在着较大的可调和性或可妥协性。原因就在于它们彼此之间在所服务的最根本的原则上是没有矛盾的,服务的都是同一个根本公律(服从命令听指挥),因此双方的具体对立规则之间就存在着妥协、杂交的可能性。打个比方,这就好比篮球和足球,尽管彼此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由于它们各自的根本游戏原则有着相似性(球进对方的“门”或者“篮”即胜),因此就存在着妥协的可能。如果非要把它们合并成一种类型的比赛的话,它们就会互相让步,妥协合并成一种类似橄榄球那样的可以手脚并用的比赛。(与之类似,乒乓球和羽毛球也可以合并成一种类似网球那样的比赛。)

但在不同的社会系统之间,由于在根本公律上存在着对立,例如行政系统的服从命令听指挥与市场系统的自愿交换,因此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让步、妥协合并的可能性。这就好比足球和排球、或者篮球和棒球之间,由于根本的游戏原则不同,彼此之间无法妥协杂交出一种兼有两者的新类型的比赛一样。

例如,再拿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的规则来说,行政系统的规则要求全体成员观念意识、价值取向的基本一致,以利于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而理念系统的规则要求多元并存,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行政系统的规则还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必须有、也只能有纵向的“条条”的垂直隶属关系,不同条条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得有横向的联系和组织;而理念系统的规则却要求并允许不同社会成员按照各自的信仰信念的不同组成互不统属的、平行的、各自独立的“块块”——社团。

最后,行政系统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服从那个最高的“共同意志”的指挥,且“共同意志”的命令具有相当大的可反复更改性;而理念系统则要求全体信仰者都按照各自所认为的那个代表了“真理”的理论体系的观点和信条行动,且各个理论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就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及不可更改性(除非某个理论体系被彻底推翻,否则该理论的各个信条由于其内在的紧密逻辑关系而很难进行任意修正或更改)。我们由此可以想象得出,当这两大系统彼此的组成人员相遇时,将会发生对立和冲突。

促使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发生剧烈冲突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各种必不可少的功能之中,至少从理论上来说,绝大多数的社会功能都可以由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来完成。例如,社会分工的组织,资源的调配,既可以由行政系统来做,也可以由市场系统来做,甚至还可以变相地由理念系统来做。再说得更具体一点,拿工厂、学校、医院、商店、公共交通、报纸、电台、邮政通讯,甚至军队、警察来说,行政系统可以办、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也可以办。当然,根据我们在前几章中的讨论,事实上,有的社会工具系统更擅长某些功能,而另一社会工具系统更擅长另一些功能,或在某些地点、时间、具体环境条件下有些社会功能更适合这个工具系统来办,另一些社会功能更适合另一个工具系统来办。但历史上的人们,尤其在文明社会发展的中早期阶段,是不会一下子就认识到这一点的。或者更本质地说,对于文明社会在结构上要保持各种均衡状态,人们是很难马上体会到的,往往需要付出惨痛的、流血的代价才行。再加上由于每个社会系统都是由活生生的生命有限的人所组成,每个人都有着自我肯定的本能,从而也使每个社会工具也都存在着自我肯定的本能、或保护自己的本能,都想承担尽可能多的社会功能,可是根本公律不同又不能合伙共办,因此,彼此之间进行争夺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

 

    在本章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把文明社会中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分为以下几类,即: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市场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而旧风俗系统与其它三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我们把它归并到一大类中,也就是说,我们把文明内部的冲突简化为四大类来进行分析。在具体分析这四类冲突之前,我们先简略说明一下对冲突进行分类的标准。

    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着眼。一方面是,看对立冲突的双方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各自的口号又是什么;另一方面是,看对立冲突的双方各自所依赖的主要社会力量是什么,这些社会力量又是依靠什么手段来进行组织的。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我们在此规定,假如对立冲突的双方所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主要口号分别属于(或主要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体系,那么,我们就说,这对立双方的冲突属于该两个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举例来说,如果冲突中的一方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口号是“实行公有制”,而另一方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口号是“实行私有制”,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又比如冲突中的一方要求实现“言论自由”,而冲突中的另一方要求“统一意志”,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等等。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方面。我们规定,如果对立的双方所依赖的主要社会力量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或对立的双方用以动员社会力量的手段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工具,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就属于该两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举例来说,如果冲突的双方一方的成员大多来自行政系统,另一方的成员大多来自市场系统,我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再比如说,冲突中的双方,一方主要以舆论宣传的手段来动员组织自己的社会力量(群众),而另一方主要以金钱为手段来动员和组织自己的社会力量,那么,我们就说,这个冲突主要属于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

需要说明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从上述这两个方面着眼所得出的判断是统一的,也是互相补充印证的。但也有极个别的情况,即,从两个方面着眼,会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例如从第一方面冲突的口号看,其属于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冲突;从第二方面冲突双方的组织手段看,其又属于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冲突),此时,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很可能,这是一个异常复杂、多重交叉的、牵扯到两个以上不同社会工具间的冲突。

    为了使我们的分析简化,突出重点,在后面的叙述中,我们将主要侧重于分析不同社会系统之间冲突的“规则之争”,而暂时不去考虑或较少考虑在冲突中的“人为因素”(个人利益之争)。我们这样做并不是要否认“人为因素”的重要性(由于社会工具由活生生的人构成,自身利益十分重要),而只是为了使我们的分析更加简洁,也更加宏观。

 

  1. 旧风俗系统与其它三大社会工具之间的冲突

我们先来讨论风俗系统与其它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这种冲突多发生于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历史之中,尤其以风俗传统与行政系统的冲突最为常见(行政系统是早期文明中最重要的社会工具,详《文明的演化》一章)。拿我们比较熟悉的文学作品中的故事来做例子,如希腊伯里克利时代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中,国王禁止安提戈涅为她的哥哥举行葬礼,因为她哥哥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古老的社会风俗却要求安提戈涅为其兄举行葬礼,由此产生了行政系统与风俗系统的剧烈冲突。再拿中国历史上的著名的周厉王被逐事件来做例子:公元前8世纪中叶,周厉王为了解决皇室的财政问题,下了一道命令,要求把全国的“山林海泽”之利上收王室管理。但按照传统风俗,“山林海泽”之利是属于地方及民间的,这样,行政系统与风俗系统就发生了直接的冲突。一开始是周厉王用暴力止谤,钳民之口,最后是国人暴动,驱逐了周厉王而代之以“共和”,风俗传统(在市场系统及地方行政系统的帮助下)最终取得胜利。

我们再来看一下另一个中国早期文明史上非常富于戏剧性的例子。春秋时期齐国的某个国君非常荒淫无道,以致和大臣崔杼的妻子私通。这当然严重违反了几千年的风俗,于是这个昏君为崔杼所杀。事情还没有完。同样是按照风俗传统,当时的史官如实地记录下了这个事件,写明“崔杼弑其君”(即:崔杼违反了行政法则)。崔杼自然大怒,于是又杀了这个史官。继任的新史官(按风俗传统新任史官必须是前任史官的家族成员,在这里是其弟弟)依然坚持“兼笔直书”的风俗,于是再被杀。第三个史官(另一个弟弟)上来后,仍然坚持按风俗真实记录,毫不让步,结果崔杼只好做罢。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风俗传统具有多么大的力量,足以使下层级的行政官员杀死上级、上级不得随意任命新官员、下级官员可以不服从上层级的行政官员所下达的有违风俗的命令,等等。

除了上面所说的比较明显的例子之外,实际上还有许多不十分明显的例子,但若仔细分析,我们仍能在这类冲突的背后发现风俗传统的影子。让我们来看另一个中国早期文明史上的著名例子。我们知道,在周武王临死前,由于其子年幼,于是他委托周公来辅佐执政(摄政)。但这个行政决定实际上在某一方面是严重违反风俗传统的。因为无论是按照普遍的长者为尊的风俗,还是甚至按照刚被推翻不久的商朝的“兄终弟及”(按长幼顺序)的风俗,担任摄政的都应该是周公的兄长“管叔”,而不应该是周公。于是,这就引发了以周公为一方,以“管、蔡”为另一方的剧烈冲突,最终结果是实际力量及能力更强的周公获胜,风俗失败。另外,前面(第三章)我们提到的成文法的出现,也可以看作是行政系统和风俗传统之间的冲突、最终行政系统获胜的结果。如《淮南子·要略》所说:“晋之故礼未灭,韩国之新法重出,先君之令未收,后君之令又下,新故相反,前后相谬,百官背乱,不知所用,故刊名之书生焉”。

    我们再来看一下风俗传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我们先来看美国历史上的两个较典型的例子。一个例子是禁酒令。我们知道,美国早期的移民主要是信奉新教的清教徒,而按照他们的宗教传统风俗,是禁止饮酒的,于是就有了禁酒令。但这样一来,就影响了经营销售商们的利益,也就是和市场系统发生了冲突。经过反复较量,最终禁酒令被取消。再一个就是19世纪中叶美国的南北战争,南方畜奴的传统(风俗系统)与北方大工业的自由劳动力的要求(市场系统)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最终以市场系统的胜利而告终。另外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18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它在相当大的成分上也是市场系统与风俗系统之间的一次剧烈冲突。一些领主及许多因商富裕起来的农民,强行或半强行地侵入按风俗传统来说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有的“公地”(山林荒泽),由此和贫困的农民产生剧烈冲突。最终,强势的市场系统取得了胜利。

    至于理念系统与风俗系统之间的冲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更是经常碰到的。拿当代西方来说,西班牙有斗牛传统,这属于风俗系统,而与之对立并主张取消斗牛的环境、动物保护人道主义者就属于理念系统中的一支。再比如在中国的大都市中发生的是否禁止燃放鞭炮的争论,主张准许燃放的一派,就属于风俗系统,而主张禁放的一派就属于理念系统(环境保护、节约、安全等理性思考)。冲突的最终结果是达成妥协,有限制地允许燃放。当然,中国近代史上取消妇女缠足,主张婚姻自由(反对父母包办),也都是属于理念系统在反对某些它们认为不合理的旧风俗。

    最后再说一种比较复杂的冲突。在前面第六章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在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一些行之长久的规则也会渐渐地转化为一种新的社会风俗,而这种新的风俗和某些旧的风俗也会产生激烈的冲突。举一个中国文明早期的典型例子。我们知道,在尧、舜、禹的时代,行政最高统治者的继承是采取的禅让制(任命制),长期下来,这也就形成一种风俗传统了。但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由于市场系统的出现,还是由于行政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不得不引入市场系统的规则,总之,私有制早晚得出现,继之而来的就是社会中血亲继承制的出现。时间久了,这个血亲继承制也会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俗。最终,在降低成本要求的推动下,这个血亲继承制的社会风俗也会渐渐浸入到重要的社会分工职位的继承上去。再最后,早晚有一天,这个血亲继承制的风俗就不可避免地要与最高行政首领的禅让制(旧风俗)发生矛盾、产生冲突。我们知道,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这个冲突最终爆发就发生在大禹死后。大禹的儿子推翻了大禹靠禅让制指定的接班人,自己取而代之了,新风俗战胜了旧风俗。当然,从更本质的意义上说,是新风俗背后的社会工具(规则)战胜了旧风俗。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另一种冲突类型,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来由某个社会工具的规则所转化来的风俗,与该社会工具所产生的新规则所发生的冲突。这种冲突在当代文明中屡见不鲜。这方面最典型的,当属市场系统中使用贵金属为货币的风俗与使用某个抽象符号(纸币)为货币的新规则之间的长期冲突。我们知道,货币本身实际上是一种中介信用的标志,这种信用在长期的试错发展中最终落实到以某个贵金属的稀有性(不易假冒仿制)做为担保。但随着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以贵金属为最终担保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客观上已要求用一种政府发行的抽象符号为货币,以政府做为最终的信用担保者。但在旧风俗的强大影响下,这个新的规则极难建立。再加上政府本身的一些缺陷(刚开始时缺乏经验,且政府本身易腐败等),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拿中国历史来说,从秦始皇的统一货币开始,一直到汉武帝最终发行面值和实际重量相符的五铢钱,其间经过了多次反复,最终才达成一定的妥协:货币由政府统一发行(统一担保),但不得使用抽象符号(面值与钱币的实际铜重必须一致)。再拿西方市场系统已经极度发达了的近代来做例子,确保贵金属货币制(风俗)的一派与取消贵金属货币制(新规则)的一派也是经过了反复的拉锯战,最终还是首先达成妥协:可以使用纸币,但必须保证纸币可随时兑换成贵金属,也就是金本位制。又经过长期的发展,随着人们对抽象纸币的逐渐习惯,以及对政府制约力的不断加强,最终直到上世纪70年代,做为过渡措施的金本位制才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到现在也没有彻底退出,还具有相当的影响),货币一律由政府担保的抽象符号来担任。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风俗,尤其是由社会工具的规则转化而来的新风俗,所具有的巨大力量。

 

第三节  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漫长的人类发展史中所发生的各种类型的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典型冲突。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正像我们所已经指出过的,行政系统的规则要求统一指挥下的秩序,市场系统规则要求独立自主下的自发竞争。行政要求公有制、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市场要求私有制、个人权利至高无上,等等。如果说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虽然有对立和冲突,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相类似和一定程度的相通之处的话(例如,行政系统追求“正确的”指挥,理念系统追求“正确的”预测指导),那么,我们可以说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则完全是水火不兼容的对立,彼此之间没有一点相似相通的地方(行政系统规模大了之后,内部也有一定程度的“交换”规则存在,但这种交换是非完全对等或非完全自愿的)。

我们来看几个当代及历史上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发生冲突的实例。先看一个当代非洲发生的一个颇具戏剧性的例子。1977年,当时的几内亚政府采取了取缔私营商业的政策,由此引发了一场“市场妇女起义”。人们捣毁了好几个警察局,并杀死了一些地方官员。最终政府不得不改变了自身的大多数政策。类似的冲突在中国历史上曾不断发生。例如,春秋时期处于今河南中部的郑国,由于处于南北及东西交通的枢纽地区,商人的势力相对庞大。外来的商人与郑国的旧贵族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市场与行政之间的冲突一方面逼迫当时郑国的国君和商人们订下了“尔无我叛,我无强贾”的盟誓;另一方面,最终也迫使郑国的执政者把法律条文铸造在铜鼎上(“铸造刑书”)公之于众(前536年),由此导致中国成文法的诞生。再比如,明朝嘉靖年间,行政系统颁布的海禁政策与市场系统的东南海商集团利益产生矛盾,彼此之间发生激烈冲突。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系统打败了武装的海商集团,迫使对方败退至日本的平户岛,并最终引发了海商集团(汪直)勾引日本浪人对明朝东南沿海地区的大肆报复,造成明朝著名的“倭患”。

我们再来看一下西方历史上的例子。我们知道,在西欧历史上,大约从13或14世纪起,许多封建庄园都逐渐把劳役或实物地租改为了货币地租。但由于从15及16世纪起,先是非洲后是美洲的黄金和白银大量涌入欧洲,造成了物价飞涨(所谓“价格革命”),结果自然是收取货币地租的封建主吃亏,而交租的农民受益。于是封建主纷纷想恢复过去的劳役或实物地租(根据行政第一定律“命令可变”),而农民则坚决反对(根据市场第一定律“契约不得违反”),由此双方产生巨大的冲突。这种冲突的背后,实际上也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曲折斗争。

再比如,在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最初的几年中,由于新生的政府在独立战争期间曾大量举债,造成美国建国初期的金属货币极度短缺。于是一些州的政府就发行大量纸币以缓解危机。最著名的如罗得岛的州议会不仅强制发行纸币,并且强令人们必须接受纸币,拒收纸币者将会坐牢。可是纸币大量发行造成纸币贬值,结果就发生了大量农夫持纸币购货而遭商人拒收的讼案。在这里,农夫们持纸币购物是在执行州政府的行政命令,按行政系统的规则行事;而商家拒收纸币是在按照市场系统的规则(自愿交换)行事,两个系统的规则就在这里发生了直接的冲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斗争往往具有长期性,反复性,这一点在英国近代史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从受市场利润的驱使而开展的圈地(养羊)运动,以及为避免社会的崩溃都铎王朝所尽量采取的一系列阻缓圈地运动的立法,一直到工业革命所导致的社会极度混乱、赤贫人口的急剧增加,行政系统不得不颁布一系列济贫法案以致阻碍了市场系统所要求的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市场系统的金融危机导致的巨大经济灾难、行政系统不得不反复出来进行干预(最终取消了金本位制)等等,都体现出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反复冲突、反复斗争。

    还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这些在社会矛盾中所直接表现出来的冲突之外,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还经常以行政系统内部冲突的形式而间接地表现出来。前者,例如,在两党制的行政系统中,经常出现某个政党侧重代表行政系统、行政规则的利益,而另一个政党侧重代表市场系统、市场规则的利益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如,英国早期代议制政府中的托利党和辉格党之间的斗争,托利党往往更多地代表了行政系统的利益,而辉格党则往往更多地代表了市场系统的利益。再比如在一党制的行政系统中,往往出现政见对立的两派,而这两派又经常代表着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例如在中国20世纪60年代初期,党内毛泽东和刘少奇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前者就更多地代表着行政系统的利益和规则(“一大二公”),而后者则或多或少地代表着市场系统的利益和规则(“三自一包”)。

    另外,在理念系统的内部,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往往通过不同的思想家的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对立表现出来。这方面的例子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经常出现。例如,在17世纪中期的英国,思想家洛克的理论就更多地代表着市场系统的利益、规则(“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未经同意不得被剥夺”,等等),而霍布斯等思想家则更多地代表了行政系统的利益、规则。再比如中国历史上汉代召开的著名的“盐铁”会议,主张盐铁官营的官方学者代表的就是行政系统的利益,而主张盐铁民营的民间学者代表的就是市场系统的利益。

    还需要指出的是,有时候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会以另一种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以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中国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儒家学说就是和市场系统的规则系列相冲突的,但这种冲突本质上反映的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因为儒家学说只不过是行政系统规则系列的理论代表而已。

 

第四节  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与理念系统的冲突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极富戏剧性、同时也极富象征意义的场面:1925年,在西藏拉萨的一条非常狭窄的胡同里,两名行政系统的警察和两名理念系统的喇嘛迎面相遇了。胡同过窄,双方谁也不肯让路让对方先过去,于是冲突发生。先是相互谩骂,然后撕打,最后是体力占优的警察把两个喇嘛抓捕带走。结果拉萨的全体喇嘛都不干了,官司最终到了最高层,后以西藏当时的最高领导达赖喇嘛逮捕并惩罚了警察一方而了结。(参见《喇嘛王国的覆灭》86页)

    实际上,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斗争,从文明社会刚产生的初期起,就已经出现了。在早期文明史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军事首领和巫师僧侣集团的冲突就属于这种性质。有时候,这种冲突又以新政权与旧风俗之间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在中华文明的早期,蚩尤打败了九黎,就马上派自己手下最得力的大臣(行政系统)去进行“绝天地通”的运动,坚决查禁九黎的“旧风俗”,不许那些原先的尸祝和女巫(理念系统)继续替神灵代言(参见《中国的传统》58页)。

不过,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斗争,最典型的依然要属我们大家所熟知的西欧中世纪时期罗马基督教会与各地世俗国家政权之间的长期斗争,例如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与教皇卡利克斯图斯二世在“授职权”上的激烈冲突。这种斗争一开始是教会占优势,随后是长期的拉锯战,最后是世俗国家政权占优势了(其最具象征性的事件莫过于拿破仑抓过基督教皇手中的王冠自己戴上)。

    在中国的历史上,虽不是很常见,但也出现过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剧烈冲突。除了我们所熟知的秦始皇“焚书坑儒”之外,还有著名的“三武灭佛”,这也是行政系统对理念系统中逐渐坐大的一派的镇压。再比如明成祖朱棣对方孝儒的夷灭十族,也是行政系统对理念系统主流派别的一次不大不小的镇压。而当代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反右”,也是行政系统对理念系统的一次压制。另外,从广义上说,中国历朝历代政府与民间宗教之间的冲突,也大多属于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如清政府对白莲教的镇压等。

除了这种明显的、直接的对立、抗衡之外,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对立也大量地、经常性地表现在各种各样的法律诉讼上面。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当属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生在美国的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一方面政府以保守机密为理由,坚决不允许公布这些有关越战的五角大楼文件,另一方面是新闻媒介机构坚决要公布这些文件(它们已通过某个渠道得到了这批文件)。行政的规则是安全保密,理念的规则是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最后诉诸法律,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结果行政系统败诉,而理念系统获胜。

当然,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冲突也经常以“革命”或“民族独立”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1789—1893)。由于某种历史的机缘,长期受到启蒙思潮影响的一批知识分子和大批从法国各地流入巴黎寻求生计的无业贫民结合在了一起,从而构成了一股强大的势力。借着三级会议召开的契机,在那些思想精英的号召领导下,这股强大的力量推翻了旧的行政王朝。但很快,理念系统内部固有的特征开始显现出来,各种思想观点之间的分歧变得水火不相容。一批又一批的刚上台不久的革命者们马上就被后来的更革命的革命者们所推翻,而且也像前国王和贵族那样被送上断头台。一直到职业军人拿破仑(新行政系统)上台,这种理念系统内部的互相残杀才结束。

在当代,也有这种以“革命”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比较典型的如20世纪70年代伊朗发生的由宗教领袖霍梅尼所领导的伊斯兰革命,与当时巴列维领导的世俗行政系统对抗,结果是理念系统取得了胜利,巴列维政权被推翻,国王巴列维本人也流亡海外。以“民族独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较典型的当属20世纪40年代的印度独立运动。在这场大规模冲突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理念系统中占主流地位的理论派别的特点:非暴力不合作的信念。

    最后,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也会以社会运动或社会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欧美在20世纪60年代爆发的大规模的校园学生运动,就是政府和理念系统之间的一次较大规模的冲突,甚至最终不得不以政府命令国民警卫队(军队)开枪的方式结束。(中国的“六四”风波,性质也大体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理念系统在有些情况下是以一个有组织的、甚至是武装组织的形式出现的,例如八九世纪兴起的伊斯兰运动(阿拉伯军队)和20世纪初叶兴起的马克思共产主义运动(共产党军队)。在这些情况下,一般来说,在它们最终夺取政权之前,我们仍把它们当做理念系统来看待,并把它们和原有政权的冲突看做是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当它们夺取政权之后,则视具体情况的不同,或者继续把它们看作是理念系统,如伊斯兰运动;或者是把它们看作一个新生的行政系统,如共产主义运动。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在此之前,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市场规则和理念规则之间的差异。首先,两者之间似乎有极大的相同之处,例如,在整个理念系统内部,各个不同的理论体系之间讲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自由竞争;而在整个市场系统内部,各个不同的商家之间也讲究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再比如,任何一个理论体系都寻求解释尽可能多的已知现象,以争取到尽可能多的信仰者;任何一个商家也寻求生产出功能尽可能多的产品,以满足尽可能多的不同顾客的需要。整个理念系统排斥统一意志,整个市场系统也排斥统一指挥。在理念系统内,谁创造发明的理论,荣誉权就归于谁,在市场系统内,谁生产出来的东西,所有权就归谁(相比之下,在行政系统内,不管谁创造的理论,不管谁生产出的东西,荣誉都统统归最高的共同意志,所有权都统统归国家),等等。

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还是有潜在的冲突的。例如,如果某个理论体系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占据了主流地位,而该理论体系自身的逻辑结论又是反对市场系统的(不论该理论的逻辑结论本身是对还是错),那么,显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极大的冲突。尤其是,当整个文明社会因某种原因陷入了巨大的动荡之中时,当社会上占绝大多数的底层民众无法生存下去时,当某种应运而生能满足人们强烈的心理补偿需求的理论体系出现并占据了主导地位时,理念系统就往往会和市场系统发生更激烈的冲突,甚至也会达到水火不兼容的地步。因为,在这种危难时刻,一方面,危难中诞生的理念系统的主流大都具有“均贫富”、“劫富济贫”、“共产”的色彩;另一方面,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在危难时刻,整个社会往往就会要求行政系统“挺身而出”,收拾残局(而这也正是行政系统的特长),而赞成这样做的理论体系往往也会占上风。总之,在这种生死存亡之秋,理念系统往往会和行政系统(若旧行政系统已腐朽、则和新出生的行政系统)联合起来,共同反对“自私自利”的市场系统。

但更多的是,理念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往往是以理念系统中的某一个非主流理论体系和市场系统发生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当代比较著名的例子,如,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环境保护理论,当它刚一出现时,就和市场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厂商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不仅环保理论本身遭到了该部分市场系统的围攻,而且,著名的《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女作者,也遭到了市场系统雇佣的文人们的人身攻击。幸亏这个刚露头的环保理念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得到了行政系统的帮助,才避免了被扼杀的命运。

当然,历史上也有理念系统错而市场系统对的时候。例如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大量的具有市场理念(非基督教)的文人学者们写了大量的文艺作品,讽刺基督教会的教士们的虚伪生活方式(例如薄伽丘的《十日谈》)。表面上看来,这似乎仅仅是理念系统内部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冲突,但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市场系统在和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基督教理念系统做斗争。

    此外还有行政系统和风俗系统间的斗争,例如古罗马时期,恺撒和元老院之间的斗争,恺撒代表了新生的逐渐强大起来的行政系统,元老院代表了部落民主风俗系统。虽然恺撒被杀,但最终他的部将还是推翻了元老院,新生的行政系统战胜了风俗系统。

 

第五节  冲突的复杂性及爆发的时机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在上述的讨论中把文明社会中存在的冲突大致地分门别类归结为风俗系统与三大社会系统、以及三大社会系统两两相互之间的冲突,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社会冲突都是十分复杂的,往往同时包括了三个社会系统相互之间的冲突,甚至还包括了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及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而单纯的、只包含某一方面冲突的事例实际上少而又少。换句话说,我们在上面之所以尽可能地对这些冲突进行一些大致的分类,主要是出于研究某一方面问题的需要和方便。下面我们就再举几个文明社会内部复杂冲突的例子。

首先我们来简单看一下近代欧洲的一个例子。我们知道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荷兰的革命,既是市场系统(资产阶级)和行政系统(西班牙王权)之间的冲突,也是不同的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荷兰的新教和西班牙的天主教),同时还是不同的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荷兰威廉亲王和西班牙王权)。

我们再来稍微详细看一下中国现代史上著名的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的长期冲突。在这个冲突中,如果仅从行政系统内部来分析,我们可以把这个冲突看成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新生力量(共产党)和旧力量(国民党)之间的冲突,其中新生力量更多地代表了第二行政法则(确保人民生存)的要求,而旧力量则更多地代表了第一行政法则(确保服从权威)的要求。如果我们从双方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角度,把这冲突看成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那么共产党大致代表了行政系统的利益(共产主义),而国民党大致代表了市场系统的利益(资本主义)。甚至我们也可以仅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观察,那么,共产党似乎更多地代表了第二市场法则(确保生活不断改善)的要求(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国民党则更多地代表了第一市场法则(信赖中介)的要求(资产阶级的利益)。当然,我们也可以从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冲突的角度来考察,则共产党代表着一群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徒,而国民党则代表着政权的力量。或者仅从理念系统内部来考察,则共产党代表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而国民党代表着三民主义的理论体系。最后,我们也可以从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关系来看,共产党代表着一种新生的理念系统,而国民党代表着一种失调的市场系统,等等。当然,国共之争的复杂性并不排除在某一历史阶段上,某一方面的冲突或某两方面的冲突暂时占据着整个冲突的主导地位。

我们再来看一下著名的“文化大革命”中的各种各样的冲突。首先,仅从行政系统的角度看,“文革”中既有执政者内部不同的派别斗争(毛、刘“两个司令部”之争),也有整个行政机构和广大基层群众之争(例如反对官僚主义)。从行政与市场的冲突角度看,则刘更多地代表了市场规则,而毛更多地代表了行政规则。从行政与理念系统的角度看,则毛代表着行政系统,而广大知识分子代表着理念系统。从理念系统内部来看,则毛代表着一种空想的乌托邦理论,而刘和一批知识分子则代表着一种现实的治国安邦理论。最后,从某种角度来看,“文革”也是最高的共同意志一人(毛)和整个官僚行政机构的一种激烈冲突,前者要彻底实现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法则,而后者要维护第二行政定律和第一行政法则(有意味的是,在双方均认可的行政公律“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作用下,整个官僚行政机构自愿地被共同意志一人打倒了)。当然,“文革”中更包含着当时最高的共同意志试图找到一种摆脱中国特有的朝代循环的最终解决办法(一种全新的尝试)。

讨论完了冲突的复杂性,我们再来看一下冲突爆发的时机。一般来说,小规模的冲突随时都会有,但大规模的冲突则易发生在彼此对立的社会系统相互之间的力量对比开始发生变化的时候。例如,当某个强势的社会系统由于某种原因而开始变弱,那么,原来处于弱势的系统就会趁机而起,和强势系统展开斗争。这方面比较典型的发属欧洲历史上17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和18世纪末叶的法国革命。在英国革命中,中央行政系统由于财政问题而陷入困境,于是市场系统联合一些地方行政分支趁机而起,和行政系统展开大规模冲突。在法国革命中,同样是行政系统因财政问题陷入困境,于是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中的新生力量(联合行政系统中最底层群众的力量)趁机而起,彻底推翻了旧的行政系统。

当然,也会有另一种情况是,当某个强势系统由于某种原因而遇到巨大困难时,它也会主动地做出一些让步,以获得其它社会系统的支持,以帮助自己渡过难关。例如当代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初,行政系统由于“大跃进”的巨大失误而陷入困境时,它就采取了一些向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让步的临时措施,以缓和矛盾,避免更大灾难的发生。但这种由于强势的社会系统主动让步从而避免重大的社会冲突发生的情形,一般只适合强势社会系统过强,而其它社会系统过弱的情况。如果处于弱势的社会系统只是相对较弱,实际力量和强势系统差不了多少,那么,这时的弱势系统一般是不会满足于强势系统的一些让步,而仍会趁机而起的。拿上述的例子来说,20世纪60年代初的中国,由于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已在50年代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在60年代初行政系统处于困境时,它们也没有力量趁机而起了。而在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法国,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只是相对较弱而已,因此,当行政系统一旦陷入困境,它们就毫不妥协地趁机而起,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持久的冲突。

除了由于力量的对比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冲突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当某个社会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自身的弊病逐渐开始暴露或彻底暴露时,也会引发不同社会系统间的冲突。例如当某个强势的社会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由于违背了文明社会的结构均衡原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弊端出现,并且这种弊端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时,即使它依然在社会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它也很可能遭到另外的弱势系统的挑战,从而引发社会冲突。而此时,弱势系统至少在道义上占据着优势,因为目前所有的弊端都和自己无关。例如在20世纪后半叶许多前社会主义国家内发生的冲突就在某种程度上属于这种情况,即,当某个强势社会系统通过自身的长期实践,终于对自身的局限性有所察觉,或者它终于对社会结构的均衡原理有了一点自觉不自觉的认识,于是它开始在社会中培养另一个社会系统,而这个新培育的社会系统的弊端(任何社会系统都有自己的局限和弊端)还没有显现,这时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和谐气氛,不同的社会系统之间不会有冲突,就像当代中国在80年代前期出现的情况一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新培育起来的社会系统在其自身内在逻辑的作用下,也会逐渐展示出自身的弊端。这时,这新旧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就会产生冲突了,双方都会指责对方应对社会的弊端负责(甲系统会指责乙系统带来了新的弊端,乙系统会反唇相讥认为这是由于自身还未充分发展造成的)。例如21世纪初叶的中国就出现过这种情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正像我们在前面所指出过的,任何一个社会系统都受着一个最大成本原理的制约,而在攀比的作用下,在总的趋势上,人们都在逐渐增大这个总成本(在行政系统中表现为人人都想挤进官员、公务员队伍,在市场系统中表现为人人都想当中介投资赚钱,在理俗系统中表现为人人都想当神职僧侣)。而一个社会系统的总成本一旦越过了它的最佳临界点,整个社会系统就会向反面转化,逐渐走向低效,衰落。而走向衰落、低效的时候,恰恰就是各社会系统的力量开始起变化、弊端开始大量出现的时候,也就是社会冲突开始出现、加剧的时候。而又由于一个社会系统由刚开始建立时的低成本、高效向高成本、低效转化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因此,文明内部的冲突(包括社会系统内部的冲突和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也就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尽管由于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这种周期性不可能像自然科学中的某些周期性(例如地球绕太阳转的周期)那么明显。

 

第六节  冲突的解决途径及后果

以上我们分别讨论了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那么,这些彼此对立的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如何得到解决呢?这些冲突最终又会导致一个什么样的后果呢?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早、中期,当人们对文明结构的均衡互补原理还没有认识到时,可能的冲突解决途径只有三条:一条途径是其中的一个较强的系统完全压倒或基本压倒另一个较弱的系统;还有一条途径是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当两大社会系统同时受到第三个强势社会系统的威胁时,那么这两个相互矛盾对立的系统也有可能暂时放弃分歧而联合起来,共同对付那个强势的第三个社会系统;第三种情况是对立冲突的两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基本上势均力敌,于是在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斗争之后,彼此划定各自的势力范围,相互妥协,和平共处(甚至更进一步开展互利合作)。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况。例如,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相冲突,当行政系统的力量十分强大,而理念系统的力量十分弱小时,行政系统往往是毫不犹豫地对不听话且妨碍了行政统一管理的理念系统采取直接的打压措施。例如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后来的“三武灭佛”,以及当代中国上世纪50年代的“反右”扩大化以及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等。或采取另一种变相的打压措施,即,从整个理念系统林立的各派理论中间,挑选出某个基本上符合行政规则系列的一派理论,然后加以有意的扶持,使其成为自己的工具和附庸。例如中国自汉武帝之后历代行政系统对待儒家理论(理念系统之中的某一理论派别)即是如此。再比如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当行政系统十分强大,而市场系统十分弱小时,市场系统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成为行政系统的附庸,相互竞争中的商家就会争相巴结各级大大小小的行政官员,就像中国历代社会中所出现过的情形一样。(相比之下,在欧洲中世纪,是处于弱势的市场系统中的商家纷纷巴结投靠处于强势地位的理俗系统——罗马教皇。)

我们再来看第二种情况。比如在古代印度的历史上,由于传统的宗教(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就往往联合起来以同强大的理俗系统相抗衡(尽管联合后的力量往往仍然弱于对手)。巴列维时代及之后的伊朗,情形也大致如此。

第三种情况比较著名的例子是,在西方文明的历史上,在中世纪时,由于某种机缘,社会中产生了两个基本上势均力敌的社会系统:世俗的国家(行政系统)和罗马的基督教会(理俗系统)。由于两者的力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势均力敌,于是就彼此妥协,世俗的事务基本上都归行政系统管理,而宗教方面的事务都归罗马教会管理,彼此井水不犯河水(各收各的税,各判各的案),和平共处。

 

从上面我们所讨论的冲突的解决途径,可以导致如下的两种社会结构上的后果。一种后果是,整个文明社会变成一个“超紧密型”的社会;另一种后果是,整个社会变成一个“超松散型”的社会。

什么是“超紧密型”社会呢?“超紧密型”社会是指,由于在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中,某一个社会系统过于强大,完全压倒了别的社会系统,以致使别的社会系统成为这个强大社会系统的附庸,或者说别的社会系统被这个强势社会系统所收编,以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化成了这个强势社会系统自身的某个功能部门。例如,理念系统被行政系统所吞并、收编,转化为了这个行政系统中的一个宣传部门。或者,行政系统被理念系统所打败,然后从这个理念系统内部又生长派生出某个代行社会组织管理功能的行政部门。前者的例子如前苏联等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后者的例子如伊斯兰教兴起后所建立起的众多阿拉伯国家(最典型的当属当代的伊朗)。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超紧密型”结构的社会,并不是单一社会结构的社会(在上一章我们已经讨论过单一社会结构的社会不可能存在,或仅只能在一个小规模的水平上存在),而只是一个“畸型”的多元结构的社会。在这种畸型结构的社会中,正像我们在第七章讨论过的,由于某种机缘,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彼此对立的定律和法则、规则之间也能达到一种大致的平衡,因此,整个社会也能维持一种“勉强”的运转而存在下去。比如,拿政教合一的国家来说,行政的第二定律和第一定律之间的平衡可以在“教”的帮助下自然而然地实现:“命令必须明确”,由“教”的“圣典”来保障;“命令可以改变”由教阶中的上层领袖采取对“圣典”的不同解释来实现(任何一条圣训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同样,行政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平衡也可以在“教”的帮助下轻易实现:等级权威主要不靠物质上的差别来建立,而靠精神上的不同荣誉来保障;一般人民生活上的不足,也主要由“教”的心理补偿作用来弥补。再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如,第二市场定律和第一市场定律之间的均衡,可由“不可欺骗”、“信守承诺”的“教”的信仰来保证。第一市场法则和第二市场法则之间的均衡则可以由“积善(善有善报)行德”及“不可放高利贷”等“教”的信条来调整。

除了“超紧密型”社会之外,由于某种机缘巧合,且在相互冲突的社会系统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文明社会也会偶然地生成一种“超松散型”社会。比如,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整个文明社会忽然具有了丰富的、几乎是取之不尽的物质资源,由此就会大大减轻不同社会系统之间彼此相争的压力,从而导致三大系统的和平共存。但在和平共存中,这三大系统之间是彼此几乎完全独立的,并不存在第七章的讨论中所提到的相互间的结构性互补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三大工具系统都能各自独立生存了,用不到外系统的帮助了,因此彼此之间也就没有了有机的紧密联系,整个社会结构处于一种极松散的状况。历史上,西方的罗马帝国中晚期,就大致处于这样一种超松散的状况。具体来说,由于罗马军事力量的极度强盛,导致由战争掠夺而来的财富及奴隶极度增加,从而使几乎整个行政系统、理念系统都可以靠此而“无成本”地生存无忧了,而市场系统靠着大量的极低成本的奴隶劳动和极广大市场需求的帮助,几乎不用竞争就可以人人发财致富了。三大系统你好我好大家好,都靠吃免费的奴隶这碗饭而“无忧无虑”了。当然这种松散的社会结构,必然导致三大系统各自的退化或说是“八旗子弟化”。这样的超松散型社会,稍一遇外来的冲击,就会一溃不可收拾。我们可以合理猜想,繁盛一时的罗马文明,恐怕主要就是因此而消亡的。

实际上,在近当代文明社会中,我们也能看到一些“超松散型”社会的影子。例如在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由于外来资本的大量涌入,主导了当地经济;又由于这些外来资本只管利润,自身又能得到母国政府的保护,他们和当地的政府就缺乏产生那种互助互利关系的动力,由此就造成了这些南美国家中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相互分离,井水不犯河水,并进一步造成了军人政府的长期存在以及整个社会的不协调发展。这也就是何以在当代我们常看到亚洲不断有国家迅速崛起,而在和欧美文明有更深的亲缘关系的南美,却很少看到有国家迅速崛起的原因。

顺便说一下,还有这样的情况: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某些文明社会导致了一种超紧密型的社会结构(例如政教合一),又由于当代偶然的地理机缘,这个社会又获得了几乎取之不尽的资源(例如石油),那么,这个超紧密型的社会的紧密度虽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减轻,但其整体的发展速度依然会较慢,因为,此时由于有免费的资源这碗饭,它们仍然缺乏竞争发展的动力。

当然,各种社会工具系统长期相互冲突的结果,在种种因素和不断试错的情况下,更有可能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均衡型”的文明社会,在这种均衡型文明社会中,几个社会工具系统相互配合,取长避短,互利共赢,并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附:文明社会内部冲突的本质

    在第三至第五章中,我们曾分别讨论了各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并曾指出,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的相互对立的人们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或者是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本质上,这种对立和冲突实际上是各个系统内部各自的系统均衡原理在起作用,或者说,是各个系统均衡原理在为自身的实现而开辟道路。

    在本章中,我们又讨论了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内部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之间所发生的种种冲突。这种冲突和以前我们所讨论的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不同,它实际上不是同一系统内部不同定律和不同法则之间的冲突,而是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不同的规则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或者更简单明确地说,它是各个社会系统的不同的根本公律之间的冲突(因为不同的规则系列都是由各自不同的根本公律派生出来的)。例如,“服从命令听指挥”的行政公律和“自愿交换”的市场公律之间的冲突。而从利益的角度来看,它不是一个系统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而是不同系统的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同样,从本质上来看,我们也可以说,这种不同系统原则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就是整个文明社会的结构均衡原理(见第七章第八节)在为自己的实现而开辟道路。

    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一般来说,人们对于系统内部的均衡原理比较容易认识清楚。这一方面是因为,同在一个系统之内的人们,虽然有彼此的对立,但大家心里都明白,如果没有了对方,自己这一方也无法生存。就像在一个军队中,不管士兵们对将军有多少意见,他们心里也都明白,不能没有将军。同样,将军不管对士兵多么不满,他们也都知道,不能没有士兵。但在不同的系统之间,人们往往就没有这种意识了,总会出于自我肯定的本能,认为没有对立的另一系统,自己的这一系统也能生存,而且会生存得更好。还有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文明社会中的人,无一例外都是从漫长的原始社会中走过来的,因此,他们都背负了沉重的原始社会特有的文化遗传基因。其中一个重要的文化基因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只能有一个组织系统,这个组织系统就是风俗传统,其物质表现形式就是早期的部落大会或晚期的长老会议,而不能有两个甚至三个组织系统。而我们知道,在文明社会诞生后,或迟或早它都会出现三个社会组织系统(行政、市场、理念),这对于脱胎于漫长的原始社会的文明人来说,认识到这一点,并最终适应这一点,是极不容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社会中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长期冲突,从本质上来看,也是文明人不断在和自己潜意识中所继承下来的原始文化基因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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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戎小捷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0年10月4日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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