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号-理论探索 朱振和简介 朱振和文章检索

 

 

共产革命百年祭(二)
 
 
朱  振  和
 
 
共产党的理论家们称,马克思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是对政治经济学的伟大贡献。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雇佣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资本家攫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关系,资本主义制度就是剥削制度。资本主义剥削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不公正现象的根源,所以必须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和压迫的最美好的理想社会。
 
先介绍一下剩余价值理论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作为商品,也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因素。由于劳动力是特殊商品,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特点。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维持和发展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维持劳动力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二,劳动者繁衍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三,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
 
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力的支出,也就是劳动。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消费过程就是劳动过程,劳动力的劳动过程能够创造价值,不仅能够创造自身的价值,而且能够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这个价值的差额就是剩余价值。资本家在按照劳动力价值购买了劳动力商品(即支付了工资)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属于资本所有。雇佣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全部价值,也就归资本家所有,资本也就由此获得了剩余价值。资本家占有了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
 
剩余价值理论谈到了价值的创造,这就涉及了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是亚当·斯密和李嘉图提出来的,把这个理论归纳为一句话,那就是“劳动创造价值”。劳动价值论有很大的缺陷,我认为应该对劳动价值论作出修正,把“劳动创造价值”修正为“智慧加劳动创造价值”。详细阐述这个问题需要很大的篇幅,由于这不是本文的主题,就不详谈了。
 
剩余价值理论是错误的。我阅读了很多批判剩余价值理论的文章,觉得它们都没有涉及到问题的要害,没有指出剩余价值理论错误的本质。很多人把剩余价值理论与劳动价值论混为一谈,他们只是批判劳动价值论,以为批判了劳动价值论就等于批判了剩余价值理论。而且他们对劳动价值论的批判是错误的。另一部分人则把剩余价值理论曲解成一些明显错误的说法,以为这样就批倒了剩余价值理论。在此引用辛灏年先生的几段话作为例子,以下摘录辛灏年在他的著名著作《谁是新中国》的导论中的几段话(第47页):
 
“托马斯·霍治司金企图用李嘉图极端偏颇的“劳动价值论”,来为空想的社会主义思想服务。
 
不幸的是,这种见解不仅被传播开去,而且还作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正是从英国少数经济学家所侈言的劳动价值论,及对剩余价值理论的错误猜想出发,不但建立了剩余价值的绝对理论,即祗肯定工人体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排斥其它任何劳动价值,将除工人以外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所已担负的劳动一笔勾销。
 
李嘉图和霍治司金的错误剩余价值理论,终于在马克思的手里被异化、并被发展成了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与人关系的理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个阶级对立与对抗的理论,无产阶级必须对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予以“永久性怀疑”,和无产阶级必须用暴力斗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并用暴力专政的手段建立所谓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显而易见的是,正是李嘉图和霍治司金的荒谬剩余价值理论,才为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理论发展和全部理论证明,奠定了错误的前提和基础。
 
现在人们谈论剩余价值理论,一般是指马克思所创立的剩余价值理论。辛灏年说的却是“李嘉图的错误剩余价值理论”。在李嘉图的经济学著作中阐述的是劳动价值论,虽然也出现了“剩余价值”这个术语,但那与马克思创立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完全不同的。辛灏年把剩余价值理论与劳动价值论混为一谈了。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并不是“祗肯定工人体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排斥其它任何劳动价值,将除工人以外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所已担负的劳动一笔勾销。”这一段话是辛灏年强加给剩余价值理论的。另外一些人也是从资本家也创造价值的角度来批判剩余价值理论。
 
其实马克思也承认,资本家从事经营管理的工作也是一种劳动,也创造价值。不过这只能证明在资本家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他自己创造的价值,并不能证明“资本家通过雇用工人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理论的错误。更何况有一部分资本家只进行投资,不参与工厂、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道他们通过投资获得利润就百分之百地是剥削吗?
 
所以这样的批判是苍白无力的。那么剩余价值理论究竟错在哪里呢?我认为有三大错误:其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雇佣劳动关系作了完全错误的描述。其二,马克思认为,雇主付给雇员的工资是所谓的“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又是什么呢?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维持和发展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维持劳动力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二,劳动者繁衍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三,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这在理论上是完全错误的,在实际上也不符合客观事实。我们观察发达国家的工薪阶层的工资收入,发现绝大部分雇员的工资都高于所谓的“劳动力的价值”。工资根本就不是“劳动力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资本家雇用工人被马克思说成是资本家从劳动力市场上购买了“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雇佣劳动关系就成了“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买卖关系。既然是商品买卖,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当然就是这种商品的价值,即“劳动力的价值”。资本家购得了“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就有权使用它,也就是让他在资本家开办的工厂、企业中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当然归资本家所有。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超过其自身价值的部分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就这样被资本家占有了。马克思就这样论证了雇佣劳动关系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在马克思的叙述中不区分“劳动力”和“劳动者”,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就等同于购买了“劳动者”这个人。在“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买卖关系中,马克思把劳动者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物”,而不是“人”,劳动者没有人格地位,没有任何权利。这是剩余价值理论的第三大错误。
 
马克思把劳动者看作是可以买卖的“物”,而没有把劳动者当成“人”来看待。“物”是有价值的,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这种“物”,支付的当然是“物”的价值,马克思把它称为“劳动力价值”。马克思把劳动力理解为就是劳动者,实际上劳动者是“人”,人是无价的,那么“劳动力价值”就是一个伪命题。
 
马克思的这种说法完全错误,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事实上资本家雇用工人的目的是雇人来创造价值,他需要的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能力,绝不是去购买劳动者这个“人”。我们常讲劳动力市场,讲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是这里的“劳动力”是指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能力,而不是劳动者这个人。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是出卖自己的一种能力,而不是卖身,不是把自己卖了。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上购买的“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其实是一种能力,为了获得这种能力,雇主与雇员立下契约,雇员向雇主提供创造价值的能力,雇主按照雇员创造价值的能力按比例付报酬,即工资。雇主和雇员随时可以修改或终止这个契约。
 
劳动力作为一种能力,只能定义它的价格,无法定义它的价值。马克思把劳动力的价值定义为“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是把“劳动力”当作劳动者这个人而定义的。我们认为“劳动力”是指一种能力,那么“生产和再生产一种能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命题就是荒诞而毫无意义的。“劳动力”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能力,劳动力的价格自然就根据劳动者能够创造的价值而定,也就是劳动者能够创造的价值乘以一定的百分比。所以工资根本不是什么“劳动力的价值”,而是雇主按照雇员创造价值的能力的大小按比例付给雇员的报酬。
 
雇佣劳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雇主为了得到雇员的创造价值的能力,就与拥有这种能力的雇员订立一个契约。雇员向雇主提供创造价值的能力,雇主按照雇员创造价值的能力按比例付报酬,即工资。在这里,雇主是订立契约的一方;雇员是订立契约的另一方,是“人”,而不是“物”。雇员即劳动者,是具有人格的人,有一定的权利,雇员和雇主都有权随时可以修改或终止这个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中,雇主方出“资本”(如果雇主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则雇主同时还付出“智慧”和“劳动”),雇员方出“劳动”(其实必然同时还要出“智慧”),双方协作进行生产,创造价值。这样创造出来的价值自然应该由双方来分配,雇员方获得“工资”,雇主方获得“利润”。如果双方对所创造的价值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双方各得其所,那就不存在剥削,也不出现什么“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是马克思杜撰出来的概念。
 
最后总结起来只有一句话: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完全错误的。
 
预告:后续的系列文章的内容是“科学共产主义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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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朱振和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7年11月16日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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