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与民主」依靠不同的逻辑标准!
唐付民
十九世纪徳国哲学家黑格尔提出了他的《逻辑学》原理“对立统一”法则,这个“法则”认为事物中有“矛盾”但它“既对立又统一”,自然,它这种原理“超越”了亚里士多德《逻辑学》中“矛盾律”的逻辑规则(限制)。然而他的论述又无法被人们否定,人们不得不相信了他的“理解”,但由于他提出的“既对立又统一”的逻辑学原理过于抽象因而很难体现在实际的认知过程中。同为德国却稍晚些的(社会经济)学者马克思却将他的“对立统一”逻辑原理运用到了“现实事物”上,生产出了“马克思主义学说”(被称为“辩证唯物主义”),这个“学说”提出了“资本与剩余价值、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剥削与被剥削、统治阶级与革命阶级,奴隶制度与封建制度,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等等。”随后,俄国的列宁、斯大林等运用这种“阶级和革命”学说推翻了“沙皇帝国”政府,试图建立“苏维埃共产”制度。然而,这个制度至到他们去世不仅
未建成反而走向了被彻底“否定”!
与列宁、斯大林稍后的李大钊、陈独秀、毛泽东等在中国接过了“马列旗帜”,欲在中国建立“共产”制度,但这个制度至今未建成,而且造成了无数的生命伤害和财产损失。不仅如此,全世界所有推行马克思主义“共产(公有)制”的国家都以失败告终,虽然尙有极少数国家如朝鲜、古巴等仍称没有放弃“共产(公有)制”但绝大多数都以明确退出。
为什么马克思主义提倡的“共产制度”在实践中都会失败?理论错误的根源是什么?我认为是他们所依赖的逻辑基础(原理)是错误的,是不利于人类的,甚至可以说是“危害”人类而非造福人类的!
前面讲了,马克思主义是依据黑格尔的“对立统一”逻辑原则推论出来的,那什么是“对立统一”逻辑原理呢?如果运用在具体的现实事物上它就只能是“一方面吃掉另一方或者同归于尽”!这就是说,用具体的现实事物验证“对立统一”它不可能“既对立又统一”,因为“一方吃掉了另一方(或者同归于尽)”那只能是沒有了“对立”,何来“既对立又统一”?即无产阶级“消灭”了资产阶级那便沒有了“阶级”也就沒有了“对立”,所以“统一”并未建立在“对立”之上,而是建立在“吃掉或消灭”对方之上的!也许有“哲学家”会认为我这样理解没有“哲学涵义”,读不懂黑格尔的“辩证法”涵义,不配谈“高深”的逻辑原则(原理)!也许,我未读懂(或者读不懂)黑格尔“高深”的《逻辑学》,但我想给人民介绍另一种“矛盾(对立)统一”的逻辑方法(原理),它便是“对称统一”逻辑原理。
何为“对称统一”?从数理基本原理上看有“天平原理”,它体现在交(焦)点上找“平衡”,“对立或矛盾”双方通过调整“质量与数量”之前的关系可以实现“平衡一一对称统一”!在物理基本原理上有“时空互换”法则,即甲物体与乙物体可存在于“同一时间但不在同一空间”,也可存在于“同一空间但不在同一时间”,这也为(动态或互动)“对称统一”!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通过“中间人”协调得到解决也为“对称统一”,古今中外的“法官”都是以“中间人”意义建立的!现实社会中的“阶级矛盾”能否采用“对称统一”得到“化解”呢?回答是肯定的!
现实社会中有两种基本的“阶级矛盾”,一是“经济阶级”,二是“政治阶级”,毫无疑问它们都有“矛盾冲突”。对于这两种社会基本“矛盾”被马克思主义定义为“资本主义”的国家都是采用“对称统一”原理“化解”的!政治上通过“三权(实为四权)分立”(交叉对称)实现“化解”,即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官员(或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依靠介于二者之间独立的“司法与媒称”进行“化解”!公民的权利不被他人或“政府”任意限制。建立在“对称”(中立)机制之上的“三权分立”则能最大程度保障法治的“公正”,只有实现了法治的“公正”才能保证所有公民的“独立自由与合法利益”!而法治的“公正”须依赖“司法独立”,即不受任何“权力、党派”干扰!这就是说,人类社会中“自由与法治”是一对“矛盾”,“法治”是限制“自由”的也是保护“自由”的,只有将“法治”置于完全“中立”的地位才能保证各位社会公民的“自由”(合法权益),这种“中立”是处理和协调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政府(含官员)“矛盾”作用的。因此,很明显这种化解社会“矛盾(对立)”的方式是建立在“对称统一”逻辑原理之上的!
马克思主义不接受“对称统一”原理而依赖和主张用“对立统一”法则解决社会“阶级矛盾”,提出用无产阶级“消灭”资产阶级“革命”来消除“矛盾”(社会等级)。前面讲过所谓“对立统一”就是“一方吃掉另一方”,它实质上不叫“统一矛盾”只是“消灭”矛盾,即矛盾(对立)“双方不同存”或“你死我活”!消灭“资产(剥削)阶级”后马克思主义提出用“公有(共产)制”来限制“产生阶级”。构建“共产(公有)制”,他的依据主要来自黑格尔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及达尔文的“进化论”,从而提出了人类社会是由“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化)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的所谓“必然规律”。首先,马克思主义的这个社会发展“规律”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奴隶与封建”属于“政治”性质,而“资本与共产”则为“经济”性质,这种概念性质完全不同的逻辑关系居然被马克思主义用来“推论”社会制度的“推进性”?这种明显违背科学逻辑基本原则的社会“学说”在现实中推行必然行不通,不仅会“失败”而且还会造成大量财物损失和严重的人生残害!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的“对立统一”和“革命斗争”理论所指导的“社会实践”是采用非文明(野蛮)的方式推进的,因而造成了全世界巨大的损害,如今这种损害还在少数国家持续着!他们利用“对立统一”通过(鼓吹)“革命斗争”来消灭“资产阶级”能建立起一个“没有阶级”的社会吗?如果确实能够建造出一个既能体现“公平正义”又能保障“富裕安康”的社会制度,人类为此付出代价也很值得!然而全球有数十个国家经过近百年的不懈努力,付出的代价也极其沉重,可至今无一个国家实现了那种“无等级”且能体现“公平正义与富裕安康”的社会,这种结局说明付出巨大代价消灭了“旧制度”未必能建立“新制度”!
我们知道,所谓的“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上采用“三权分立”(即“对称统一”)化解“人权矛盾”,经济上又是(或应该)如何解决“财富矛盾”的呢?我认为依然(只能)是采用“对称统一”原则(方法),即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建立“限制高收入保障低收入”制度,便可有效“化解”二者间的矛盾、差异与冲突!现实实践充分证明“资产阶级”具有创造社会财富(消除贫困)的巨大作用,马克思主义(列宁、毛泽东等)鼓吹的“劳动人民”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无疑是忽视了“资本与精英”的特殊作用,依靠“无产阶级消灭资产阶级”(对立统一)建立的所谓“公有制”社会几乎都是“贫困的”!
毫无疑问,依靠“绝对(对立)统一”原理理解和处理现实社会事物的方法,是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唯有建立在“相对(对称)统一”原理(规则)之上的社会制度才更加有利于人类!政治上可以实现“自由与公正”,经济上可以保障“富裕与和谐”!
马克思主义的所谓“辩证唯物主义(对立统一)”只能是支持和维护“专制制度”的逻辑,真正的“民主制度”必须依靠“对称统一”逻辑原理才能建成!也就是说,中华民族只有彻底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所谓“辩证唯物主义(对立统一)”逻辑原理才能逃离“中共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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