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号-理论探索 李世卫简介 李世卫文章检索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招 数

 

中国民间智库有限公司 李世卫

 

  1. 财税改革的具体构想

 

  1. 制订《公益税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

  2. 成立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

  3. 将养老保险金划转为社会公益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社保中心划归省级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直接领导。今后由各级社保中心收取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原先的养老保险金结余款项,必须全部划转给省级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来统一调配使用。

  4. 将全国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的一半税款划转为社会公益税,并全部划转给省级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来统一调配使用。

  5. 除了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原来标准支付养老金外,每年的社会公益税结余款项,须由省级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全部划转给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来统一调配使用。

  6. 对全国所有困难家庭中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失能人员,以及无直系亲属的孤寡老人,将由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承担全部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社会公益税统筹办公室安排集中供养。其中,有财产的孤寡老人,所有财产改由所在地省级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来继承。

  7. 按国务院扶贫办所公布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六盘山区等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分县名单》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扶持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分县名单》。凡在上述名单中的市县所开办的企业,并且所招收的实际缴纳“五险”或“五险一金”的员工人数超过100人,支付给每名员工每月最低的税前薪资不少于4000元人民币的话,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按7.5%征收,个人所得税按6%征收的减税优待。

  8. 对在非扶贫地区开办的,并且实际缴纳“五险”或“五险一金”的员工人数超过100人,支付给每名员工每月最低的税前薪资不少于4000元人民币的制造型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个人所得税按12%征收的减税优待。

  9. 建立国际劳务孵化市场,对具备完全工作能力,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将由社会公益税负责全额贴息,指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提供免担保、免利息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贷款,集中安排参加高级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以中国政府的名义与外国政府之间就有关劳务输出项目的合作,尽可能安排更多的贫困家庭子女到海外就业。

  10. 除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外,批准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新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河北、山西、河南、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共二十八个省份,可开办由外国政府(含国家政府、州政府、省政府、市政府)牵头并负责管理的“农村产业化国际合作园区”。每个园区的投资规模不能少于1亿美元,按对中国务农人员相同的土地承租价格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农业用地,并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优惠价格,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工业用地。园区只能从事农、牧、渔业的种植、养殖和与此相关的产品加工。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园区所招收的全部员工必须是当地务农人员和当地省份的城镇居民。园区需为每位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园区支付给每位员工每月最低的税前薪资不少于4000元人民币,园区实行除产品增值税外的一切税收全免。

  11. 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长效供应机制,开办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属生活必需品供应公司。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市县的人口高度集中的地区开办百姓超市。优先安排大龄失业人员、困难家庭子女和具有日常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

  12. 在相同价格条件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属生活必需品供应公司,将对开办在“农村产业化国际合作园区”的外资企业所种植的、养殖的、生产的,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蔬菜、水果、家禽、鱼、肉、蛋、海产,以及与此相关的加工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13.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属生活必需品供应公司,以及由其开办的所有百姓超市实行各项税收全免。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在价格上永久性让利百姓、惠及民生。

 

  1. 金融改革的具体构想

 

  1. 今后所有在深沪两地主板挂牌上市的新股,发行价不能超出10倍市盈率,在创业板挂牌上市的新股,发行价不能超出15倍市盈率。

  2. 今后所有在深沪两地上市的企业,每年都必须将至少30%的净利润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给股东和股民。

  3. 由证券会制订和颁布上市企业基本健康面标准执行方案。其中两大核心指标为:上市企业每股净资产不能少于2元,市净率不能超过8倍。今后所有未达基本健康面标准的上市企业一律不批准增发新股,限售股票已达原定解禁期限的一律予以延长,直到满足基本健康面要求才批准上市。对于在深沪两地挂牌的上市企业,未达基本健康面标准和中报、年报业绩要求的,一律不批准实行转增除权的分红方案。

  4. 为抑制恶意炒作行为,除新股外,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交易量必须达到100万手,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量必须达到30万手,并且当前股价与最近一日收盘价的跌涨幅超过10%,持续时间超过60分钟,才能确认为跌停板和涨停板股票。对于跌停板和涨停板股票,一律在当天做临时性停牌处理暂停一切交易。

  5. 为抑制恶意打压股价和拉抬股价的行为,除新股外,今后所有在深沪两地挂牌的股票,从集合竞价阶段算起,挂单价与当前股价的跌涨幅超过5%将一律按废单处理。每个股票账户当日的撤单超过40次,该股票账户将暂停交易一天。

  6. 对于符合基本健康面标准,并达到中报、年报业绩要求的上市企业,可批准通过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从事企业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活动。

  7. 今后所有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商业银行(含可经营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外资银行),以及在深沪两地上市的保险、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自由开展私募基金、融资融券、期货、现货和典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发特殊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8. 今后除了获颁发特殊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外,任何机构、企业和个人都不能从事民间集资活动,否则一律以非法集资罪惩处。

  9. 今后所有民间借贷行为必须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来办理,承办银行将依照出借人的要求,按约定条件向指定对象放款,不承担任何责任。每笔委托贷款业务统一收取千分之五的手续费,对民间私自借贷行为一律不提供法律保护。

  10. 全面推动“借款给穷人”的公益性银贷业务。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为首批试点银行,率先开办“养老保险金专项贷款”、“医疗保险金专项贷款”、“医疗救助金专项贷款”、“教育公益税专项贷款”和“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共五项由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提供公开性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专项业务。五项专项贷款,全部实行前5年只还利息,不还本金,从第6年开始分10年,以等额本息的方式,由承贷人向放贷银行分120期逐月偿还本息。对于在贷款前五年无能力按时支付利息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级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申请当年利息免除。经查证属实后,其当年应付利息将由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代为支付。对于五年后仍无力支付本息的人员,经查证属实后,其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将由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全部承担。

  11. 今后所有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都必须向归属地银监局办理备案。建立银行业大额贷款业务信息共享平台,避免资产重复抵押。

  12. 今后任何机构、企业和个人都不能向中国公民发行和销售未在银监局办理备案的理财产品。除获得特殊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企业外,任何机构、企业和个人,都不能从事以中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国公民为服务对象的融资融券、配资、期货和现货业务。

  13. 建立地方债投资项目收益凭证交易市场,鼓励海外资本和中国民间资本购买地方债投资项目收益凭证。对不涉及国家机密、不妨害国家安全的地方债投资项目,允许国内外个人、外资企业和中国民营企业控股经营。

  14. 今后对所有具备可持续营利能力的地方债在建投资项目和筹建项目,一律采取以发行地方债投资项目收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建设资金。

 

  1. 建立诚信社会的具体构想

 

  1. 成立国家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委员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委员会。制订《社会公平法》和《人权保障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

  2. 国家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委员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委员会,由涵盖全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党务机关和政府机关的人员组成。是保障中国公民人身权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力机构。将取代各级信访部门,直接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并对所有上访案件作出裁决。

  3. 实行拨乱反正,对过去已经结案的,上访人员对处理结果仍存有异议的案件,可提交省级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委员会重新裁决。对省级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委员会的处理决定还存有异议的,可上诉到国家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委员会进行终审裁决。

  4. 对在建国后发生的一切政治运动和政治事件,以及其它非刑事和经济类型的重大案件中的所有参与人员,将本着胁从不问的原则一律免于刑事处分。目前在押未判的,以及还在服刑的此类案件人员将全部无条件释放。连同此类案件的刑满释放人员,由省、市高等法院负责向本人核发《撤销刑事处分决定书》。

  5. 严格界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对不存在造谣诽谤情节,只是对政府和个人提出批评建议的,即使言语不当、言论过激也不可因言获罪。

  6. 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欺诈总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反欺诈局。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欺诈总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反欺诈局的承办检察官,都拥有对诈骗、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等欺诈案件的独立调查权。可直接指挥公安经侦干警对涉及上述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抓捕,查抄犯罪嫌疑人的一切非法所得。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欺诈总局只负责查处案值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特大欺诈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反欺诈局负责查处案值超过5000万元,但少于10亿元的重大欺诈案件;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反欺诈局负责查处案值超过10万元,但少于5000万元的欺诈案件。

  9. 加大对犯有诈骗罪、非法集资罪、扰乱金融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惩办力度。今后凡被控诈骗罪、非法集资罪、扰乱金融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都将被同时认定具有实施精神伤害和健康伤害的犯罪行为,一律加控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执行数罪并罚。

  10. 成立由国家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委员会归口管理并接受直接领导的国家社会公平总局,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委员会归口管理并接受直接领导的省级和地市级社会公平局。

  11. 国家社会公平总局负责全国医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招投标;负责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负责社会公益税、医疗公益税、教育公益税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负责中央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负责中央企业对内、对外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负责对中央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的投资预算审核。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社会公平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地方财政项目的招投标;负责省、市、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负责省、市、县国有企业对内、对外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负责对省、市、县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的投资预算审核。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社会公平局,负责对案值低于10万元人民币,涉及制假贩假、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安全的违纪人,以及为违纪人提供场所、平台、技术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执行最低10万元人民币,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假一罚十、双向支付的罚款;负责对案值少于10万元人民币,犯有其它欺诈行为的违纪人,执行最低1万元人民币,最高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负责受理不公平竞争和其它欠缺社会公平的一切举报和投诉案件;负责对实体行业和网联网行业存在的一切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核发工作许可证,实行社会保障督察员制度,对涉及非法用工和欠薪的案件进行查处。

  14. 今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合法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与录用员工(含:正式员工、试用员工、临时工和实习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凭劳动合同为录用员工办理工作许可证。实行一次性工作许可证核发制度,员工主动辞职或被雇主解雇,再就业时需重新办理工作许可证。

  15. 雇主与正式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负责为员工办理并缴纳“五险”或“五险一金”的保障性条款,薪资和福利待遇,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和八小时以外时间加班支付加班费等内容。与试用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负责为员工办理并缴纳“医疗保险金”的保障性条款,以及试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间和转正后的薪资和福利待遇,法定节假日和八小时以外时间加班支付加班费等内容。与实习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负责为员工办理并缴纳“医疗保险金”的保障性条款,雇主不安排员工参加法定节假日和八小时以外时间加班的承诺条款,以及实习期间员工不向雇主支付任何费用,雇主不向员工支付薪资等内容。与临时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负责为员工办理并缴纳“医疗保险金”的保障性条款,以及雇佣期限、薪资待遇,法定节假日和八小时以外时间加班支付加班费等内容。

  16. 对于未与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录用员工办理工作许可证的雇主,由归属地的地市级社会公平局对违规雇主执行最低10万元人民币,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17. 今后所有欠薪纠纷,一律改由归属地的地市级社会公平局来受理。为能实现有效讨薪,将允许承办案件的社会保障督察员,可对有完全偿还能力或部分偿还能力,却故意欠薪的雇主,先行作出冻结财产和禁止出境的处罚。

  18. 停办一切有关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驰名商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牌的评选活动。今后所有在国内外市场销售的商品,生产企业都不能在宣传材料和产品的外包装上宣示为驰名商标产品和名牌产品。

  19. 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人尊敬的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令人尊敬的企业评选活动。参选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对员工大方;、对客户诚信;、对社会尽责。参选办法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都可以自由参选,由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光明日报社和中央电视台共同举办。每年6月1日至9月1日接受报名,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令人尊敬的企业必须一次性认缴5亿元人民币的社会公益税。参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令人尊敬的企业,必须一次性认缴1亿元人民币的社会公益税。由新华网、人民网、经济网、光明网、央视网同步公布候选名单,并进行30天公示。对不存在对员工不大方、对客户不诚信问题的候选企业,将被最终认定为本年度令人尊敬的企业。

  20. 每年12月30日,举办本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令人尊敬的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令人尊敬的企业授予大会。由国家领导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亲自向企业负责人颁发以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联合授予单位的铜匾。

  21. 建立“国家行大善、企业行中善、个人行小善”的公益慈善事业长效机制。鼓励国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以认缴社会公益税的方式善行天下。

 

  1. 户籍改革的具体构想

 

  1. 今后只对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家庭,以及承担抚养子女义务的离异家庭实行户籍管理。取消户口本,发放带有电子记忆功能的家庭登记卡。任何家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和定居地点,无论居住在何地,中国公民都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户政局负责向全国所有18岁以上中国公民(包括:现役军人和服刑人员)统一核发第三代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向全国18岁以上中国公民(不包括现役军人和服刑人员)统一核发新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将合二为一)。第三代身份证,新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将实行免费核发,费用由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全部承担。

  3. 对核发给全国所有服刑人员的第三代身份证,在犯人服刑期间统一由服刑地的监狱保管,待出狱时交给本人。

  4.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全体中国公民,可登录公安部官方网站下载《第三代身份证申领表》。按要求填好表格后,由本人亲自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第三代身份证申领表》,前往派出所办理第三代身份证申领手续,由承办警官负责为申领人采集指纹和拍摄身份证照片。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可在所在国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就近办理第三代身份证,以及新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的申领手续。由公安部负责将证件交给申领人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然后通知申领人在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领取证件。

  5. 因年老体衰以及身患重病,本人不能亲自前往派出所办理第三代身份证申领手续的,由居住地社区或居委会派人向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派出所将安排警官登门,为申领人采集指纹和拍摄身份证照片。因身体残疾无法采集指纹的,派出所需将此类申领人情况向公安部户政局报备说明。

  6. 第三代身份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与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不同的是,第三代身份证内嵌芯片,设置双重防伪技术,隐藏持证人指纹和锁定的原户籍住址信息。每张身份证的发证机关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户政局,身份证号码除出生年月日可循外,其它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将采用无规则编码。第三代身份证是无法变造和伪造的,可确保每位中国公民终身只有一个第三代身份证。身份证丢失,可在全国任何一个城镇向当地派出所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但需另缴补办费用。在比对本人指纹和照片无误后,由承办警官负责打印受理通知单,报公安部户政局为申领人重新编排身份证号码并核发第三代身份证。

  7. 核发第三代身份证与核发新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将同步进行。在完成全部核发工作60天后将停止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对先前签发的,已获得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国家入境签证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将允许持(证)照人与新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一起使用,直到最终完成替换。

  8. 所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核发的港澳台通行证和新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每次出境前,持证(照)人都必须到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境卡。边检人员必须仔细查验出境卡和签证真实有效后,才可放持证(照)人过关。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丢失,可在全国任何一个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但需另缴补办费用。

  9. 对至今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所有中国籍私生子女和超生子女,凭亲生子女鉴定证明(需办理公证),可由亲生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管辖派出所申请补办户口登记。已满18周岁的,将补发第二代身份证。

  10. 对未办理正式领养手续而私自领养中国籍遗弃人员的家庭,准许将其所领养的人员,纳入正式领养人员并补办户口登记手续。已满18周岁的,将补发第二代身份证。

  11. 今后全国所有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家庭和承担抚养子女义务的离异家庭,可登录公安部网站下载《家庭登记卡申领表》。按要求填好表格后,由夫妻双方或其中的一方携带本人第三代身份证,《家庭登记卡申领表》,结婚证或离婚证,子女出生证,前往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申领家庭登记卡手续。家庭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县公安局统一核发。

  12. 今后凭家庭登记卡就可在居住地的区、县教育局,为子女办理入托和报读中小学登记手续。任何公立幼儿园、中学、小学都不允许自主招收新增生源,所有新增生源须由区、县教育局依照家庭积分高低顺序公平安排,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具体计分方式,由教育专家制订,全国所有城市(不包括寄宿制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将采取一致的计分方式。

 

  1. 教育改革的具体构想

 

  1. 成立国家教育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教育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

  2. 除退休人员、现役军人,年满60岁的老年人,在校学生,国家集中供养的失能人员和服刑人员外,所有居住在中国境内并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缴纳教育公益税。

  3. 教育公益税按每人每月800元人民币的全国统一标准收取,由个人负责缴纳。每月1日至15日为纳税期,由纳税人向所在省份的教育公益税纳税账户缴纳教育公益税。

  4. 对于无力缴纳教育公益税的人员,可向当地能够办理教育公益税专项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教育公益税专项贷款。每位申请人首次可申请48000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最后以实际用款金额来结算利息。所贷款项一律不转入承贷人的银行卡中,而是由放款银行直接划转到承贷人所在省份的教育公益税纳税账户,为承贷人代缴教育公益税。

  5. 教育公益税专项贷款,实行前5年只还利息,不还本金,从第6年开始分10年,以等额本息的方式,由承贷人向放贷银行分120期逐月偿还本息。对于在贷款前五年无能力按时支付利息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级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申请当年利息免除。经查证属实后,其当年应付利息将由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代为支付。

  6. 今后全国所有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在获得国内公立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后,可亲自携带身份证原件,公立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公立高等院校缴费通知书原件,前往当地能够办理高等教育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高等教育助学贷款。贷款的授信金额为承贷人学制期间应该缴纳的全部学杂费用,以及每月15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用。每年的学杂费(包括学费、教科书费用和住宿费)由放贷银行直接将款项划转给各公立高等院校,生活费用由放贷银行每月按时划转给承贷人。实行前5年只还利息,不还本金,从第6年开始分10年,以等额本息的方式,由承贷人向放贷银行分120期逐月偿还本息。对于在贷款前5年无能力按时支付利息的承贷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级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申请当年利息免除。经查证属实后,其当年应付利息将由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代为支付。

  7. 在承贷人未还清银行贷款之前,将被限制出境,如需出境必须找亲友担保,并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由银行出具《解除出境限制通知书》,承贷人凭《解除出境限制通知书》,可在通知书签发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境卡。

  8. 今后全国公立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院校)所有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注册教师的基本工资,将由所在省份的省级教育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按全国统一标准支付。其中,幼儿园和小学普通教师,每人每月可领取5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高级教师每人每月可领取6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中学普通教师,每人每月可领取6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中学高级教师,每人每月可领取7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高等院校普通教师,每人每月可领取7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高等院校副教授职称教师,每人每月可领取85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高等院校正教授职称教师,每人每月可领取10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高等院校院士级教师,每人每月可领取15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全国所有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全部改制为非营利机构,所需教学经费由省级教育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划拨。

  9. 今后幼儿园、小学教师,必须持有师范院校全日制大专文凭或公立大学全日制本科文凭;中学教师必须持有师范院校全日制本科文凭或具有公立大学硕士学历。对符合要求的教师,给予办理教师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教师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师,一律全部清退。以师范院校为依托,组建若干家教育管理集团,今后所有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都将归并到各家教育管理集团。

  10. 停办所有教学条件较差的公立幼儿园、小学和中学,今后所有在此类幼儿园、小学、中学入托和读书的孩子,都将陆续迁入由国家教育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些地级市和县级市,统一兴建的公立寄宿制幼儿园、小学、中学接受高质量免费义务教育。

  11. 实行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名副其实的全国无差别免费义务教育。免除一切学费、课本费、校服置办费、校内餐食费和校内培训费。由国家教育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承担全部费用,每年免费向每位学生提供8套校服(包括2套冬装、2套夏装和2件夹克、2件棉服);4件衬衫;2件羊毛衫;8双袜子和2双鞋;免费发给书包和文具用品;免费发给教科书。以及孩子在园、在校期间,为每人每天提供一份营养午餐,寄宿制学生将提供一日三餐的免费食宿。

  12. 实行全国中小学统一教科书制度,取消小学升初中考试,初中升高中考试,停办所有职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将全国所有公立大专院校,全部改制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全国大专学历普及性教育,高中毕业可免试入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13. 除了用于支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注册教师的工资,以及保障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实施无差别免费义务教育的教学经费外,每年的教育公益税结余款项,须由省级教育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全部划转给国家教育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来统一调配使用。

 

  1. 医疗改革的具体构想

 

  1. 成立国家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

  2. 将医疗保险金划转为医疗公益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医保中心划归省级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直接领导。今后由各级医保中心收取的医疗保险金,以及原先的医疗保险金结余款项,必须全部划转给省级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来统一调配使用。

  3. 除退休人员、现役军人,年满60岁的老年人,在校学生、国家集中供养的失能人员和服刑人员外,所有居住在中国境内并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缴纳医疗公益税。

  4. 医疗公益税分两种缴纳方式: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缴纳医疗保险金划转医疗公益税的方式来缴纳医疗公益税。没有用人单位的,按每人每月600元人民币的全国统一标准收取,由个人负责缴纳。每月1日至15日为纳税期,没有工作单位的纳税人,可直接向所在省份的医疗公益税纳税账户缴纳医疗公益税。

  5. 对于无力缴纳医疗公益税的人员,可向当地能够办理医疗保险金专项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医疗保险金专项贷款。每位申请人首次可申请36000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最后以实际用款金额来结算利息。所贷款项一律不转入承贷人的银行卡中,而是由放款银行直接划转到承贷人所在省份的医疗公益税纳税账户,为承贷人代缴医疗公益税。

  6. 医疗保险金专项贷款,实行前5年只还利息,不还本金,从第6年开始分10年,以等额本息的方式,由承贷人向放贷银行分120期逐月偿还本息。对于在贷款前五年无能力按时支付利息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级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申请当年利息免除。经查证属实后,其当年应付利息将由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代为支付。

  7. 医疗公益税设置每人每月最低需缴纳600元人民币的纳税底线。有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每月需为员工最低缴纳500元的医疗保险金划转医疗公益税,个人每月最低需缴纳100元的医疗保险金划转医疗公益税。超出缴纳医疗保险金划转医疗公益税缴税底线的人员,仍按原来的社保基数缴纳医疗保险金划转医疗公益税。

  8. 由国家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凭第三代身份证向全国18岁以上所有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卡。除国家领导人和配偶外,实行全国无差别医疗保障制度和家庭联合医保制度。年满60岁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务农人员、在校学生和所有未成年人,亲属可为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卡副卡,与主卡共同使用。

  9.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卡的受益人,每人每年门诊就医,通过医疗公益税统筹基金支付的限额为20000元人民币,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自付比例为30%。住院治疗,通过医疗公益税统筹基金支付的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自付比例为20%。大病统筹范围内的病种,每个病种每年额外增加5000元人民币的门诊就医大病统筹额度。

  10. 每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卡,最多只能办理两张副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卡副卡的受益人,与主卡持有人共享每年门诊就医20000元人民币,住院治疗20万元人民币由医疗公益税统筹基金支付的限额。

  11. 今后就医,不分本地医保和异地医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卡的持有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卡副卡的持有人,都可在全国任何医疗机构就医,并按当地居民同等的医保待遇来结算费用。医疗保障卡账户金额可以用于支付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药费等在内的一切医疗费用。

  12. 实行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无差别目录制度。由国家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委托国家社会公平总局组织全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直接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企业名单和产品中标金额后,由国家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和国家社会公平总局,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医保药品、医疗器械中标企业以及产品中标单价和全国市场统一销售单价目录。

  13. 实行全国医保药品、医疗器械垂直采购供应制度。组建31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全资控股的医药销售集团。今后全国所有医疗机构和药店,只能向31家医药销售集团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除销往海外地区的产品外,全国医保药品、医疗器械的中标企业只能向31家医药销售集团独家供应药品和医疗器械。

  14. 31家医药销售集团从中标企业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将采取记账贸易的方式,以40天为一个结算期。按全国各医疗机构和药店提供的进货清单,由中标企业直接发货给各医疗机构和药店。以30天为一个结算期,按全国市场统一销售单价和每种药品、医疗器械的实际销售数量,由全国各医疗机构和药店与31家医药销售集团结算货款。每月货款结清后,将由31家医药销售集团将20%的具结货款返利给全国各医疗机构和药店。

  15. 扣除正常的企业经营费用后,31家医药销售集团每年所获得的全部利润,须按100%的比例上缴归属地省级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用以补充当地省份医疗公益税收入,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16. 对于筹集治疗费用有困难的群众,可向当地能够办理救助医疗专项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救助医疗专项贷款。授信金额以病患实际需要承担的治疗费用为准,由放款银行直接划转到为承贷人负责治疗的公立医疗机构的缴费账户上。

  17. 救助医疗专项贷款,实行前5年只还利息,不还本金,从第6年开始分10年,以等额本息的方式,由承贷人向放贷银行分120期逐月偿还本息。对于在贷款前五年无能力按时支付利息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级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申请当年利息免除。经查证属实后,其当年应付利息将由国家社会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代为支付。

  18. 今后全国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移交给地方的军队医疗机构)所有医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将由所在省份的省级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按全国统一标准支付。其中,护士和药剂员,每人每月可领取5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护师和药剂师每人每月可领取6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普通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6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主治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7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副主任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85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主任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10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院士级医务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取15000元人民币的税前工资。

  19. 今后护士、药剂员,必须持有公立医学院或公立大学医学专业全日制大专文凭;护师、药剂师必须持有公立医学院或公立大学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文凭;医生必须持有公立医学院或公立大学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文凭。对符合要求的医务人员,给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医务人员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医务人员,一律全部清退。以医学院为依托,组建若干家医疗管理集团,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将归并到各家医疗管理集团。

  20. 除了用于支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注册医务人员的工资,以及保障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无差别医疗的经费外,每年的医疗公益税结余款项,须由省级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全部划转给国家医疗公益税统筹管理办公室来统一调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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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李世卫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5年12月12日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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