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邦制」不适合于中国民主化和统一
——兼与严家祺先生商榷(修订稿)
作者:孔识仁
严家祺的这篇文章《中国向何处去?——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有几个问题很值得商榷。
其一, 严先生文中认为中国大陆民主化后会继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统,故才有「联邦制」之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之联邦。
但凡极权主主义国家,其民主化后,国统不存、法统不存,世界上至今无一例外。昔日希特勒德国光复为继承魏玛共和国的当代德国,苏俄、东欧光复了其原来的共和国。
何哉?其国存,则其立国前后所犯罪恶就会虽然不再被认为是正义的,但因其国统继续存在而变得情有可原,专制势力也会企图「借尸还魂」。故不义之国岂可存乎?红色的苏俄、东欧、纳粹德国覆灭后,皆被光复其故国,继往开来其原有的民主法统和国统,这是对于极权主义的全盘否定,也是对于极权主义时期遗留的老旧势力的「断根」,让他们只能在有历史根基的宪政新国家里生存,而不能在旧专制国家的旗帜下「兴风作浪」。因为他们一旦遇上经济危机、社会不满的机会,就会企图恢复其旧有的利益甚至于复辟,所以不对他们进行政治上的「断根」就犹如抱着「定时炸弹」走向未来,最好的「断根」就是彻底清除其国统法统,光复固有的民主国统法统而开来。
法正则国正,其执政者犯错,其国仍可以存之,如法国第一共和、第五共和等等,中共立国哪个宪法是民主宪法呢?中共国是法不正、国不义。严先生的思想受法国史启发(1) ,然此不可移植于中国。难道中国民主化之后,要认同中共国和认同毛泽东为开国元首吗?要对于苏俄扶持下的共产主义革命、血腥土改、社会主义改造等等,进行「三七功过」分吗?中共国在,这些问题不仅难以正名和难有转型正义,而且这种民主化必难以撼动红色势力的根基,难以触动红色权贵集团积累的庞大不义利益,如果这样的话,必导致民主化和转型正义的落空。中国不能走上这条迷途!
其二、中国人口、领土广大,一省与欧洲大国相当,国情复杂,各省、各地域经济、教育、政治差距很大,如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的巨大差距。在极权主义的中共统治之下还会出现「政令不出中南海」的现象,何哉?地方利益使然。如果在未来民主中国,地方首长是民选产生,再实行联邦制,各地必以地方利益高过国家整体利益,使符合国家而不利于地方利益的法令名存而实不行,形同虚设,这岂能维系国家的政令统一和整体利益呢?外国的制度是不能理想化移植过来的,只可取其普世价值和规则,而不能生拉硬扯。中华民国什么时候实行过联邦制呢?没有,只有地方自治,联邦制的构思只是孙文早期的一时想法,他以后讲的是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才是「中央集权」和「分裂割据」的对立物,是符合国情和传统的中道解决之法,且有据可循(中华民国宪法和一百年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据)。
严先生和零八宪章的发起者在这个问题,不要空前绝后移植不合传统和国情的制度。如果真「学步」西方联邦制,未来就会产生「中央无能」的政局混乱,另外还会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分裂运动的空间,使这些地区不能长治久安。值得指出的是,多数支持零八宪章的人,仅仅是支持其民主诉求,但未必支持其「联邦制」的迷思。
中国产生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南京宪法至今的一系列民主法统,这法统的价值观还反映到其协助草拟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2) 这个法统在大陆的失效,是因为苏俄扶持的所谓「共产主义革命」而中断,这个革命是没有合法性(「Legitimacy」) (3) 的。从法理上讲,在大陆经过合法程序产生且有民主性质的、蕴含了昔日中国人集体智慧和多数共识的「南京宪法」法统的存废,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由人民决定。所以,大陆如何对待中国一百年的民主法统?应该是由未来民主中国来决定,现在中共之党国是没有未来的,也不能决定未来。
台湾经过白色恐怖,其民主化就是恢复宪政,中华民国之所以在台湾民主化后继续存在,是因为其法统是民主性质的。统治者的问题归于统治者,而不能归于法统,不能归于国家。中共国没有这个前提,世界所有极权主义建立的国家皆因为其国无民主法统,故民主化后,国统不存,法统不存。中共国难道会例外吗?
中国统一的「钥匙」藏在于其传统里,藏在民主宪政的一百年传统里,藏在自由仁义的现代中华文化里,决不在「联邦制」空想里。
其三、观察一下世界各国的联邦制历史,无一例外的是:先有各邦,然后再联合出一个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各邦皆先有其法律、政府、安全部队、警察体系等国家架构,其让渡给联邦政府的是国防和外交以及其他联邦宪法规定的联邦政府权力。然各邦仍有其特殊、独立的法律体系、政府及内政部队、警察等,联邦宪法也是顾及各邦法律和利益,由各邦共同制定而成。中国历史及当代有过这样的国情条件吗?难道要在未来中国建立各邦之后再制定联邦宪法吗?联邦宪法还要顾及各邦法律和利益,由各邦投票共同制定而成。这不是可笑的乱国之说吗?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不是「邦」,各省也不是「邦」。目前的中华民国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是苏俄扶持的中共共产主义革命在大陆打断「南京宪法」秩序而造成的苦果。未来解决之道是:遵从中国一百年宪政传统,从自由仁义的价值基础出发,重建中国。而不是抄袭美国等国历史经验而作联邦制的空想。
其四、如果中国进入民主太平之世,可以考虑尝试联邦制,在民主初建的动荡岁月里,绝对不可实行联邦制。为什么呢?如果对于中国前途有认真负责的思考的话,那么,「联邦制」绝对不是中国民主化后的选择。其理由有两点:
1、中国民主化必是在中共搞得天怒人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发生。在这种状况下,旧势力与民主势力交锋激烈,各种利益集团交锋,中共长期制造积累的民族矛盾也会爆发,民主化就意味着各种挑战和应付动荡、应对严酷民生问题,要收拾中共留下的烂摊子,还要防止旧势力利用民主力量执政失误和经济政治危机「卷土重来」。在这种形势下搞「联邦制」,把省变成邦,把少数民族地区变成邦,让他们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各地可以制定不同的刑法和民法,还有隶属邦的地方安全部队。其结果就是:邦有权、中央无能、政局大混乱,最终危及民主化的成果和转型正义的实现。
如果联邦制实行于少数民族地区,如果少数民族地区的独立诉求一旦在联邦制下无法得到满足,就利用联邦制所允许合法掌握的警察部队,搞事实独立、军事独立,甚至于产生民族排挤和冲突,形成少数民族地区汉人等族的难民潮。这对于未来民主中国是严峻冲击。是战争还是和平呢?少数民族地区如果赞成政教合一,联邦宪法要不要维系呢?爆发冲突怎么办?等等。而旧专制势力就等着这些危机,觊觎中央政权的失误和选民失去信心,摩拳擦掌卷土重来。
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高度自治如藏人治藏。没有联邦制,也可以保障他们的民族权利。世界上实行单一国家制的民主国家,皆不能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吗?没有的。所以不能有联邦制的迷信。
2、美国实行联邦制的时候,南方可以蓄奴,有的邦民主程度远远落后其他的邦。同样,中国大陆刚民主化,民主社会根基和民主价值观没有深根深植,各地域在这方面的差距很大。如果有的省在邦法里加入许多不合自由民主法则的内容,怎么办?有的省为其私利不顾国家利益,在立法和行政上实行不合国法,但符合一邦私利的法律和行政作为;或者,邦以地方利益高过国家整体利益,使符合国家而不利于地方利益的法令名存而实不行,形同虚设。请问这些有利于中国民主化吗?
其五、治大国如烹小鲜,国体之改变要小心谨慎,要从历史基础和国情需要出发,联邦制方案在中国大陆民主初建的动荡岁月里,绝对不可行!
真正的地方自治可以有联邦制的好处而没有联邦制给中国带来的可能弊端和巨大风险,其大略有以下几点:
1、法律较统一,没有联邦制带来的各邦不同刑法和民法,各地之不同,可用习惯法修补统一的成文法的不足。中国历史上就是习惯法和成文法混合的且有乡自治的国家。地方自治也允许各地订地方法规。
2、地方政权选举产生,地方自治足矣。
3、少数民族聚集区,维人治维、藏人治藏。
主张中国实行联邦制的热心人士,要冷静思考中国民主化后实行联邦制的巨大风险。有不少前车之鉴,例如:冷战结束后,分离运动在联邦制或邦联制国家兴起,独立诉求得不到满足的,就用邦的地方武装搞事实独立和民族排挤。如:前南斯拉夫、车臣等。这风险大不大呢?
「零八宪章」起草者在联邦制这条诉求上是犯了空想主义和西化主义的错误。多数支持零八宪章的人,仅仅是支持其民主诉求,但未必支持其「联邦制」的迷思。
严家祺先生文中其他值得推敲的问题就暂不多谈了。
孔识仁
2011-3-7 初稿,2011-6-4再修改于台北,2017-12-29再修改于台北
注释:
1、 严家祺先生较早的文章《法国第一第二共和的启示》已经表明其「第三个共和」的思想之来源,其文刊于巴黎《欧洲日报》1989年9月15日第二版
2、 参阅突维斯(Sumner B. Twiss),〈儒学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一种历史与哲学的观点〉,收入国际儒学联合会编:《国际儒学研究》第6辑:「儒家人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专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页36-49。
中国大陆学者卢建平依据历史认为:中华民国代表张彭春「将儒家精神引入了《世界人权宣言》。由于他的折冲樽俎,宣言的起草才得以顺利进行而免于流产」 (见卢建平:《张彭春和〈世界人权宣言〉》,《南方周末》2008年12月24日)
台湾中央研究院著名学者李明辉先生写道:「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份〈宣言〉不但大大地扩展了以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代表的十八世纪人权观,也试图将世界各大宗教与文化传统的价值观融合于其中。事实上,当时中华民国代表张彭春也参与了此一〈宣言〉的草拟过程,并且将儒家的价值观融入其中。」「〈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其中,『良心』(conscience)一词便是基于张彭春的建议,为了反映儒家的价值观而加入。」(见李明辉《儒家传统与人权》,载于《原道》第七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3、 这里合法性涵义是哈贝马斯认为的: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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