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将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分为三个方面:意识形态、制度结构和个人魅力。意识形态通过某套哲理或信仰为政治系统提供道义上的诠释,制度结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范为政治权力提供法理上的辩护,良好的个人品质和道德形象则为政治领袖和当权派的个人权威赢得民众的赞同和支持。与此三者相应,社会系统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也分为三个层次:人们所支持的合法性对象可能是政治共同体、或政治体制、或现行当权者,或三者的某种组合(见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34—335页;以及David Easton:“A Reassessment of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Sup-port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975,vol 5,pp.435—457.)。对于刚刚排挤掉华汪集团并攫取了统治实权的邓政府来说,其所面临的是一个矛盾重重的格局:其一,邓(派)的权力并非由毛所授,表面上,毛路线的惨痛失败不应对邓政府的权力形成拖累(且反而会对邓的改革路线增添动力),但追根溯源,其权力终究源自于毛——源自于主要由毛所缔造的政治制度和主要由毛所阐释的“革命路线”,所以,邓政府势必要保留毛式体制和“毛泽东思想”的主体框架,若在非毛化的路上走得太远,等于自曝其手中权力乃毒树之花、其权力之本乃污水之源;其二,党内和社会上那些拥邓排华的力量或多或少以邓能摒弃毛氏路线、改走改革新路为拥戴邓的前提与对价,若不能对此种合理愿望予以适当的满足,邓的声誉和形象将严重受损,且必将在权力的受众方面丧失掉最为可靠、最为可贵的支持;其三,若既要进行有一定力度的体制改革、又不严重损伤毛主义意识形态和一党制社会主义政体的适度的连续性,则将使旧政体、旧意识形态、旧权威和新理念、新政策、新领袖同时陷入相互纠结的合法性困境。
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在《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一书中曾明确区分了“合法性”与“有效性”。在他看来,“合法性”侧重于政治系统的价值、理念、信仰层次,多与意识形态、政体理想、统治目标相关联,而“有效性”则侧重于政治系统的功能、操作、绩效层次,多与政府能力、政策运行、执政效果相关联。此二者是互补的关系,一个合法性较高的政府诚然更容易有效运作,而一个在功能、绩效方面满足了多数个人和企业的基本需求的政府,也更容易诱发人们对当权者所秉持的政治价值观和所宣称的统治目标的认可与信赖(见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但是,这些论述不能解释何以台湾、韩国等地正是在威权统治的“有效性”相当优异的时候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也不能解释何以中国在“大跃进”一败涂地、“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饿殍遍野时,社会倒是相对平静,反而在“改革开放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的1989年,却爆发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政治抗议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