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号-理论探索 王建娥简介 王建娥文章检索

 

民族分离主义的解读与治理

——多民族国家化解民族矛盾、解决分离困窘的一个思路
 


王建娥

 



  [导读]民族分离主义是集聚和生活在特定地域上的民族将其政治诉求与脱离现有政治共同体相联系的一种民族主义的特殊形式。少数民族的最佳选择并非建立独立国家,而是在既有国家格局内争取民族发展的最优方式。


  一、民族分离主义的历史场阈、观念诉求和心理结构


  民族分离主义是当代民族主义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我们把民族理解为“与特定领土相联系的族群(ethnic group)”,而民族主义是“意欲使民族的边界与其统治单位(a governance unit)相一致的集体行动”,那么,民族分离主义就是集聚和生活在特定地域上的民族将其政治诉求与脱离现有政治共同体相联系的一种民族主义的特殊形式。因此,民族分离主义首先有两方面的维系,一是族性(ethnicity),二是领土。前者有明显的文化内涵,后者有确切的政治含义。

  民族分离主义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以民族为单位进行政治动员。民族文化、民族利益和民族前途是分离主义动员民众的理由和借口。可以说,民族认同的存在,是民族分离主义进行政治动员的前提。没有民族,没有民族认同,就不可能有民族分离主义。但是,民族认同究竟是什么一性。有何社会功能?鼓动分离是否是族性的本质特征?民族认同必定为分离主义提供动机吗?在现阶段民族认同是否能够消除?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够深入认识民族分离主义的真实动机和属性,以及它与民族认同之间的真正关联,才能知悉民族分离是否是多民族国家内的少数民族唯一的选择,民族矛盾可否化解,民族分离主义能否治理。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可行的思路,制定具体的办法,应对民族分离主义的现实挑战。

  传统的心理学和社会学对族性和族裔认同作用的解释主要有两派:一派可以归结为天然冲突论。认为族性天生具有引起种族冲突的本质和能量,族群之间的冲突只能控制而无法阻止,另一派可以归结为次生理象论,他们把族性看成完全偶然的次生现象,是政治家们故意制造出来用以掩盖其真实动机的面纱。

  由以上两种基本观点又衍生出关于族性与民族分离主义之关系的不同看法,持天然冲突论者坚持族性与民族分离主义具有天然的联系,在这派观点之下又有三种略微区别的观点:其一,民族意识说,认为凡是具有民族意识的民族都具有分离的倾向,民族意识越强烈,分离的意愿和倾向越强烈;其二,民族能力说,认为民族意识是分离主义运动的深层动力。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民族都会提出分离要求。只有在具备分离的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民族集团才会提出分离的要求;其三,动力抵消说。认为民族意识是分离主义的驱动力量,但是民族集团还有其他的、非族性的利益和动机,这些利益和动机有时具有压倒优势足以抵消族性动机。

  持次生现象说的学者们在分析民族分离主义的动因时提出了一种“精英操控论”,认为族群特性并不给分离主义提供动机,族群界限之所以对精英和大众有用,是因为他们在追求财富和权力的时候可以以族裔为单位采取集体行动。该理论的代表有约翰?缪勒(John Muller)和保罗?布莱斯(Paul R.Brass)等人,约翰?缪勒在分析卢旺达屠杀和前南斯拉夫内战根源时指出,族裔情意并不是这些事件发生的内在动力。在这些疯狂行为的背后,是政治恶棍们为了加强自己的势力而进行的恶意挑动和操纵,民族主义并不像其表象那样,是这些事件背后的驱动力量,政治最恶棍们不过是有意利用了民族主义来发动人们采取一致的行动。保罗?布莱斯也认为,族性不过是一种次生现象,不能与民族主义等量齐观。所谓的族性不过是做贼心虚的精英们用以掩饰其煽动暴力行为之不可告人的真实动机的借口和说辞。

  然而,无论是天然冲突说、次生现象说还是由此而来的精英操控论,都未能从根本上揭示族性起因及其社会功能。没有切中族性与民族分离主义联系的脉搏,二者都脱离了民族分离主义发生的历史场阈。投有揭示民族分离主义与现代世界体系之间的联系,天然冲突论无法解释一些多民族国家持续存在,和平发展(如瑞士) 的历史事实。以及欧洲民族自愿让渡部分主权结成更大的欧洲联盟的现实趋势;而次生论和精英操控论也未能解释族性在当代世界的许多社会运动和集体行为中的作用,特别是族性与政治诉求相联系的民族运动所表现出来的强大情感力量,回避了族性是否对个人具有内在意义的追问,如为什么会有那么多追随者响应精英号召走向种族冲突战场等。

  晚近以来,有学者提出了一种族性相关理论(Relational Theory of Ethnicity),从人类心理活动和交往关系的角度,研究族性的起因和社会功能,以及族性与民族分离主义之间的关系。该理论认为,族性起源于人类减少不确定性的原始动机,是在功利最大化成为可能之前发生的。族性和族群认同本身并不产生任何行为动机,但却是对行为动机产生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族群之间分离还是合作,都是基于利益追求而产生的互动关系。人类最基本的利益是最大限度地争取生存机会。由此衍生出对财富、安全、权力的贪欲,以及看似无理性的对地位和尊严的追求。为争取生存机会最大化而进行的族际交往行动,属于族际政治的范畴。民族分离主义就是这个范畴内的一种以民族为单位讨论权力和利益关系的一种政治诉求。

  这样,族性相关理论就把族性现象存在的原因和具有族裔性质的行为动机区别开来,为我们认识族性及其社会功能,以及与分离主义之关系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视野,也为民族分离主义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族性的存在是人类的本质属性之一。族性和身份认同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社会行为。人们结成族群,认同族群,不仅是出于自尊的需要,也不仅仅因为处于集团之中,而是要从文化上将利益集团相区别。而集体利益之所以被认为有价值,是因为文化所代表的是为集体成员所共享的生活方式和生活实践。从社会学的角度说,族性是划分“我们”与“他们”的最简便、最现成也最难以改变的方法和界线。人类为了在凶险莫测、变化万千的世界维持自己的生存,必须结成群体以集体的力量共同应付生活的压力。民族就是在一定的地域上生活的族群。因其成员有明确的地域联系并在共同地域上结成毗邻的经济关系,在交流沟通中形成的共同语言,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彼此依存的情感联系和社会习性,以及族群成员彼此认同等,这些因素使其很容易区别于其他族群,形成一种明显可见的心理和文化上的边界。这种共同的习性和易于为外界识别的特征就是一个民族的族性。

  民族不仅承载了这种集体文化特性及其边界,而且还体现出人类生活的一个本质,即所有人类集团都是建立在一种共同命运意识基础上的。人类倾向于从具有共同命运的团体角度思考问题。族群意识为个体成员解决了“我是谁”的问题,为流浪的灵魂找到了家园,为孤单的个人提供了力量。族群给了个体一种有根的感觉,一种家园的感觉,赋予个体一种确定的集体意识。由此衍生出族群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功能,即社会凝聚力和亲和力。这使族群成员在与其他族群进行交往时很自然地以群体的身份而行动,从族群群体的角度考虑风险、权衡利益,审视彼此之间的关系,不断地制定和修正生存和发展战略。只要人类存在,社会交往存在,族群现象就存在,以族群为单位的身份认同和战略选择就存在。这是深植于人类社会习性之中的不能够轻易抹杀掉的人类本质。人们无法摆脱生活世界,无法摆脱社会交往,因而也无法消灭族性和族群认同。因此,那种主张通过模糊族群界限、用公民意识取代族属意识、进而消除分离主义隐患的观点是不足取的。人们所能做的,只有理解族性和族裔认同,以及族性与各种人类生存战略的真实联系,从中找到协调族际利益分歧、避免冲突与战争的思路和方法,并且通过合作的方式扩大生存机会,实现各民族的和谐共存与发展。

  既然分离与合作都是族群为争取自身最大生存机会而进行的战略选择,那么,族性与分离主义之间就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族性和民族认同既不是族际关系的冲突源,也不必然地导致分离主义。诚如戴维?莱丁所言,“族际分野固然是关于公共利益的分歧和争端的一个因素,但却并不具有导致暴力行为的特殊潜质”。

  历史表明,族际间的交往方式和互动关系,可以是和平共处,团结协作,也可以是公平博弈,市场竞争,并非一定彼此敌对,武力相加,恶性拼杀。而促使人们作出方式选择的,是作为思维和行为主体的民族在追求生存机会最大化的前提下对当下交往关系的审视和判断,以及对生活世界和生存机会的理解和预期。族际关系是否和睦,取决于族际互动的本质,取决于民族对共同体性质的判断,以及各自物质利益经济前景的考虑,而不取决于民族认同和民族意识的存在。

  所有民族都具备足够的行为理性,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对生活社会进行理性的审视,选择和平、合作的方式扩大生存机会。在和平合作的方式可以带来更大的生活机会、又不必冒失去自我之风险的情况下,民族一般不会选择以生命和鲜血为代价执意追求分离和战争。只有在民族对当下的局势作出否定性判断,或少数政治精英和投机者对权力和物质的贪欲达到超越了人类普遍理性癫狂程度,并且操控了大部分民众感情的情况下,武装冲突和战争才会取代和平的政治手段,成为畸形的政治选择。

  人类行为的本质是对生活机会的追求。但是人类对生存机会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环境强加的。民族分离主义之所以把分离和独立建国作为最高的行为目标,是因为受到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世界体系的轨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现代政治哲学对国家的神化。19世纪,黑格尔的国家至上主义与民族主义相结合,产生了一种国家民族主义。这种国家民族主义把国家看作是民族的终极目的和最高价值,是民族的最高体现,是民族自由的保证。分离主义者深受这种国家民族主义的影响,对国家和独立抱有许多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只有在民族的国家里,民族才可以获得真正的自由,而且从利益趋向上评价独立的价值和与现有国家的关系,认为国家不仅是自由的保证,也是利益的保证。只有独立的民族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族性之所以能够被用来作为政治动员的资源,成为打着民族旗帜的现代政治领袖们容易发动的社会力量,不仅与现代世界的政治体系,以及现代世界体系下的政治意识形态有着本质的联系,也与人类更深一层的心理活动有着内在的关联。社会人类学研究表明,人类在交往过程中,都有一种对自己不熟悉的人或事物的防范心理。这种防范心理出于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个人有之,集体亦有之。这种防范和戒备心理,或来源于人类本能的风险意识,以及对具有不同语言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的其他民族本能的戒备;或来源于历史上经历过的经验事实和对当下政治制度的现实感受,以及对国家政策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和结果的审视与判断。可以说,民族分离主义就是国家的神话与民族的风险意识和防范心理相结合的产物。分离主义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对国家和政府的不信任,对中央政府和其他民族的不信任。不相信中央政府能允许或贯彻一种真正合作性的安排,即从长远看对生活机会具有重要意义的政治安排。他们之所以把国家看作最高价值,“不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最高价值,而是因为民族主义者认为在一个由其他民族掌握权力的国家中,平等合作的理想图景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现在让步,可能就开了一个坏头,使民族生存机会变得越来越小”。

  从这种意义上说,民族分离主义固然包含了打扮成民族代言人的现代政治家们自己的政治野心,但在很大的程度上也利用了民族成员之间的亲和感,民族的风险意识,以及对自己以外的不熟悉事物的戒备防范心理。并且,民族分离主义还掌握了一些群众诉求的心理特征,切中了民族成员希望保持自己文化特性、争取并扩大自己生存机会、改善现有境遇的心态,与民族成员对在现代世界广泛的交往关系中的前途和命运的忧患意识相吻合,因而能够唤起民族成员内心深处与其共同体同生死共命运的情感,产生巨大的社会能量。

  但是,无论分离主义具有怎样强大的动员能力,表现出何等强烈的情感力量,只要它是现代世界的一种资源权利博弈形式,一种在族际政治范畴内讨论权力和利益关系的互动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争取民族生存机会最大化的战略选择,那么,其诉求的目标和内容就不是绝对的、不可逆转的,就有谈判、协商、调适和转化的可能,因而就是可治理的。而这个谈判、协商、调适和治理,就属于族际政治的能动空间,属于多民族国家可以操作的政策范围。


  二、分离主义的理论困窘、现实阻力和结构联系


  一般来说,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民族,都与其他民族共同生活在一个政治疆域之内,在这个政治疆域之内,与其他民族和国家发生联系。纯粹由单一民族独立建国的现象,在现代世界比较罕见。而且,即便是单一民族的国家,也往往与外部的政治共同体发生联系,结成独立国家之间的联盟,形成一个更大的政治共同体,如苏联和现欧盟治下的一些国家。所谓的民族分离主义,就发生在多民族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场阈之中。并且通过两个途径提供或捍卫民族与国家之间的一致性:一是从一个较大的政治单位中分离出一个较小的领土单位;二是反对将一个领土单位并入一个更大的政治单位。也就是说,民族分离主义既包括民族脱离既有国家,另建与本民族边界相一致的独立国家的行为,也包括既有的民族国家反对加入一个更大的一体化组织,或致力于从一个类似的组织脱离的立场。

  无论何种形式的分离主义,都体现出现代世界体系的基本特征:领土国家、族性认同和族际间的资源权利分配体系。这就使民族分离主义不仅挑战多民族共存于一个国家这一最普遍的现象,而且与由民族国家联盟而形成的更大政治共同体的政治现实相抵牾。其诉求和行为都直接指向相关国家既有领土边界,挑战当今世界既有的政治格局,其目标的实现也必将改变当代世界的地缘政治关系。

  在现代世界体系中,民族分离主义之所以能够滋生,不仅是因为现代国家的政治结构,国家边界与族群边界不相符合现象的存在,还因为现代世界体系通行的政治原则。这就是人民主权理论和在此基础上延伸出来的民族自决权。法国大革命时期对人民主权和自决权的解释包含了这样一些抽象原则:人民是权力的主体、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人民自主管理不受外来权威的统治,政府的统治需要人民的同意。因此,人民有选择国家政体、统治形式和统治人选的权力,有决定国家制度和文化的权力,也有决定其政治归属的权力。根据这些权力,英属美洲十三殖民地脱离不列颠的统治而建立了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法国民众推翻波旁王朝的统治而建立了法兰西共和国。现代世界几乎所有的民族主义运动都从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这些历史事件中寻找理论依据,作为自己行为合法性的先例。但是,几乎所有的那些把自决原则与族裔相联系、并将其作为可资利用的理论资源的分离主义运动,都忘记了民族自决权的确切前提,无论是美国独立战争还是法国大革命,实际上所针对的都是封建专制制度,是剥夺了人民权力的君主统治,自决权在这里体现的都是人民反对暴政的权力。就是在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也都是针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实行的异族统治和异族压迫,其范围也仅仅限于解决旧有殖民帝国领土上被压迫民族的政治归属问题。20世纪以来,脱离了反对实行异族压迫和统治的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世界体系这十大前提,任何瓦解现有国家建立单一族裔国家的分离主义运动,从来没有获得过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支持。

  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无疑给了当代各种民族分离主义以鼓舞和动力。但是,如果将其看作是民族从既有的民族国家分离的民族主义,这同样是对20世纪历史文本的误读。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和各加盟共和国的分离,不仅有着极其复杂的历史和政治背景,而且有着内部体制结构的原因。认真分析苏联和前南斯拉夫的体制、宪法和建立过程,不难发现,它们都不是民族国家,而是民族国家的联盟,性质类似于当代的欧盟,虽然其规模和一体化程度有所不同。苏联框架内的乌克兰、白俄罗斯等国以独立身份参加联合国,成为联合国全权会员国,各加盟共和国也有各自的边界,这些事实说明了苏联的性质。因此。苏联和南斯拉夫宪法中的民族自决权,包括直至脱离联盟的权力,不是民族地区从既有国家分离的权力,而是加盟共和国脱离联置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苏联的解体和各加盟共和国的独立,没有违背领土完整和自决权的主体是一国人民这些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现代政治原则,指的是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和干涉,自行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力。世界上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都有在不受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自由决定自己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权力。但是,任何民族都不可能在不与外界交往的情况下单独地存在。都不可能不考虑自己所处的局势和周边世界的地缘政治环境任意决定其地位,而必须根据自己所处的周边环境和所处时代的社会局势来选择自己存在的形式。历史局势与自决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在非殖民化的历史大趋势中,民族自决权的实施可以表现为选择独立建国,但在非殖民化进程已经结束,多民族国家得到国际法保护和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历史局势下,民族自决权就不再体现为独立建国的权力,而更多地反映在多民族国家内部在国家建构方略、建构手段和建构目标的选择上,是民族联邦还是区域自治?是一元政治还是民族共和?国家权力如何分配?各个民族的政治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协调?所有这些,都包含在民族自决权的含义之中,也都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运用自决权进行选择的正当选项。

  这个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具有两方面的规范和制约意义:既规范国家行为。杜绝国家对境内各少数民族实施暴政和民族压迫,同时又制约国内各民族争取集体权利的行为,使之保持在既有国家的政治框架之内,不脱离既有国家合法的宪政轨道。理代国际法在把自决权与人权紧密地联系起来,严格禁止国家使用暴力对待国内的少数民族或少数族裔集团的同时,也明确地肯定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原则。联合国及相关国际机构都对“民族自决权”的运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禁止将其作为一个普遍原则,用于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既有国家内部的中央和民族聚集地方关系的处理,更不能解释为鼓励一国之内的部分地区或部分人口从既有国家分离的 “民族分离权”,用以挑战现有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些规定从法理上杜绝了民族分离主义对民族自决权的滥用,概夺了以族裔为界限分离既有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在现代世界体系下,民族分离主义对国家边界和国家政治权威的挑战。既包括对既有国家的瓦解,也包括对既有地缘政治格局的改变,这就把自己置于了既有国际体系的对立面,因而必然地遭遇到来自国家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的反对。民族分离主义要实现分离目标独立建国,需要突破来自国际和国内的现实阻力和障碍。这些阻力和障碍包括现代世界体系中通行的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国际社会对主权国家的承认,主权国家对领土和主权的看护,主权国家利用其所拥有的合法手段对民族分离主义实行的打击和抑制。主权国家利用国际资源建立国际合作组织共同应对民族分离主义等等。在现代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孤立的,其行为都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关系,受到国际关系的牵制和制约,因而都不具备挑战现有世界格局的条件和实力,更不要说国家内部的分离主义运动。苏联与南斯拉夫解体的后果,以及前南地区内战的惨痛教训,让人们对民族国家格局重组的高昂代价和长期恶果有了高度的警惕,对族际冲突施加于地缘政治的消极影响有了清醒的认识,因而不会轻易支持分离行为。分离主义要想突破这些现实阻力,从国际社会获得承认,使自己具有合法性,绝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事情。

  在一个全球经济和政治互相依赖的时代,即便一些国家的少散民族地区侥幸获得成功,同样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历史事实证明,民族分离很难实现分离主义者预先向民众描述的美好前景,独立后的局势也很难像他们想象的么么尽如人意。反而会产生一系列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如国际社会与新建国家的关系定位,通过分离而新建国家内的公民身份确定,新建国家境内的少数民族问题,边境地区的民族混居现象和政治归属问题等。所有这些,都可能带来地区性的冲突和动荡,严重者甚至导致经济崩溃和局部战争,造成种族清洗和人口交换等人道主义悲剧。即便是和平分离,也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诸如致使一度安定繁荣的多元社会碎化,竖立众多经济政治屏障,羁绊民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交往,对地区发展产生阻碍作用等。不仅如此,分离之后新建国家维护其存在所必需的军队、外交、海关建设,也必然会极大地提升社会生活的成本,使新兴小国不堪重负。有鉴于此,面对民族分离主义势力。从国家内部来讲,目前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在现有国家的宪政框架内解决问题,把给予民族地方自治权利以保全国家的统一完整和社会的稳定安宁作为解决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问题的优先选择;从外部来讲,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最为通行的办法是通过国际监督促使国家内部的政治改革,改善人权和少数民族生存状况,而不是简单地支持分离。


   三、治理民族分离主义的可行思路


  既然国家及其领土的形成受到外部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并且受到国际法和主权体系的承认和保护,那么,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就只能在受到国际社会承认和国际法保护的国家领土范围内协调,各民族对自己事务的决定权,也只能在不损害现有国家的存在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实现,在不损害其他相关民族的利益和存在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既然分离或合作都是民族在争取最有利于自我生存机会的族际互动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分离主义的根本动力是对与生存机会密切相关的权利和资源的争夺,其真实目的是要改变自己在现存体制下的利益分配,那么,在分离和独立建国手段遭遇到国际国内双重力量的阻碍,改变国家边界即便付出巨大代价也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少数民族就能够审时度势,接受多民族国家的现实,通过既有国家族际政治领域的其他途径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既然世界上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都不希望少数民族连同其历史土地从既有国家分离出去,那么,多民族国家维护其领土完整的唯一正确思路,就是释放善意,让各个民族都自愿地选择留在既有国家之内,与其他民族一道,同心同德,建设共有的家园,从而实现国内各个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从生存发展计,在多民族共存于一个国家内的现象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民族之间的交往联系空前深入和复杂的现代世界,少数民族的最佳选择并非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而是在既有国家格局内争取民族发展的最优方式。这样一种选择无论对既有国家还是对民族来说,都可谓双赢。国家可以因此免除处理边界事务所需的费用,降低人均公益成本,进而增进社会财富;各个地区也都可以从平等的联合与协作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规模效益。当然前提必须是国家要通过分权体制和其他制度安排,诸如语言法、协商体制等,有效地解决民族间的利益分歧和文化差异问题。总之,这个选项对民族地区和国家,以及国家内部的其他地区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来源:《民族研究》2010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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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王建娥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1年2月19日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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