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号-理论探索 周舵简介 周舵文章检索

 

 

什么样的民主才是好东西?
 


(北京)周舵

 


  一句话点题:自由民主才是好东西,民粹民主不但不是好东西,而且可能是古往今来一切政体当中最坏的一种。



  如果以“范式”(paradigm)之有无作为科学与前科学的划界标准的话(1),那么,迄今所有各门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都只能算是前科学(大概只有经济学除外)。这从“基本概念的多歧义、无共识”一条即可看出。即便在已经充分成熟的西方民主国家,长期以来对民主的理论认知之混乱,左翼知识分子对于自由民主抨击之猛烈,简直可以说是到了匪夷所思的程度(2)。幸亏,当今西方的自由主义主流民主不是靠先有了理性自觉的民主理论而后创立的,相反,它是极其幸运并且特殊的英国自由宪政历史传统自发演化的结果,是在和其它各种政治制度的激烈竞争中一再显示出综合优势而后被人们坚持和维护的,所以,理论落后于实践,大多数人对民主“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糟糕的是,西方国家在向外输出民主时的一再误导(3),就是毫不奇怪的了。特别是在20世纪六十年代那场全球性的极左民粹大爆发之后,西方传统文明遭到严重破坏,西方民主普遍向民粹下滑,思想理论的混乱就更是雪上加霜。中国知识分子以为今天的西方人都很懂民主,足以指导我们未来的民主化,这实在是极大的误解。

  我们中国人没有英国人从自身文明的历史传统中自发演化出自由民主那样的历史幸运。我们的现代化只能由精英从西方学习和引进,然后用理性认知指导现代化的实践。我们只能是理论先于实践,于是,我们最严重的问题可能就会是“错误的理论导致错误的实践”。如果说西方人没有正确理论的指导也能行,那么,我们则是恰恰相反。尤其在今天,中国已经站在了启动实质性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化改革的门槛前,如果我们对于民主的认知发生严重错误,那么,未来的前景有可能是灾难性的。据我看,未来政治改革最大的危险,一言以蔽之,是各种极端主义崛起成为主流,而最大危险中最大的——对不起左派先生们了——就是激进民主、民粹民主的崛起。

  因此,清晰无误地区分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坚决拒绝和防范民粹民主势力的崛起,对于我们未来民主化的前途,堪称生死攸关!


  一  两种民主的谱系


  1 民粹民主


  我们说自由民主是“主流民主”,是从绩效即自由民主的实际成绩角度而言的。它从英国发源,先是传播到美国,然后传遍全球,被当今大约近百个基本稳定了的民主国家所采纳。但十足吊诡的是,从历史渊源上说,自由民主历史短暂,它是近代才有的东西;而民粹民主反倒是源远流长,从古代希腊就有了,因此更有资格占据“主流”位置。从民主认知上说,自由民主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很复杂,需要很高的政治智慧、社会共识和文化条件,所以难于理解,难以进入多数人常识的“主流”;而民粹民主却“很简单,小学生都会”(岂止小学生,文盲都会——哪个文盲不会往候选人身后的碗里丢豆子?),所以,常识性的“主流”很自然地,就全是民粹民主的“人民主权”、“人民的统治”、“民众的权力”、“全民普选”和“少数服从多数”那一套,而这些咒符式的民粹民主的神圣教义——非常遗憾——全都是和自由宪政相冲突,和建立在自由宪政基础上的自由民主相冲突的!

  本源的、本义的,“不带修饰词”的民主起源于古希腊,它是指“多数人的统治”。请注意:民主的词义“人民的统治”中的“人民”根本不是指全体国民,甚至不是全体公民;“国民”即城邦全体居民当中只有大约1/10是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即自由民成年男性,奴隶、妇女、小孩和外邦移民都不在其中。所以,“多数人的统治”当中的“多数”,仅仅是指公民当中比较贫穷的那一部分人,即自由民成年男性中的中下阶层,那1/10人口中的多数穷人。可以说,实际上直到法国大革命的时代为止,人类历史上根本就没有过占国民多数的多数人的统治这回事,而法国大革命的“多数人统治”则毫无“统治”或“治理”可言,不过是多数群众的恐怖暴政、半无政府状态加上罗伯斯比尔的个人独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不就是这么一幅景象吗?不过是把罗伯斯比尔换成了毛泽东而已)。多数人的统治(“人民的统治”)从一出世就名不符实,后来也从来没有名实相符过。

  更大的问题还不在此。对多达156种希腊政体做过比较研究的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古代希腊名为“人民的统治”、实为“少数自由公民中的多数平民的统治”的“民主”又有大不相同的两种:一种是以城邦全体人民的利益为依归,遵照正义良法而治的“温和民主”,后世把它称为“共和”;另一种是多数穷人只照顾穷人(与富人相对)或平民(与贵族相对)自身的阶级私利,不依照法律的、任意专断的统治,这就是“极端民主”。极端民主是温和民主败坏之后的“变态政体”,它起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战败后雅典城邦民主的衰败期。此时的雅典城邦,公益心丧失,公民美德崩坏,共识破裂,各种人各谋私利、互不相让,阶级斗争、政变、内乱此起彼伏,最终以善于蛊惑煽动穷人,非法篡夺权力的“僭主”、“民众头领”的独裁和外族(马其顿)的征服告终。

  极端民主在随后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衍生出众多子孙——源于卢梭的法国大革命式的民主,巴黎公社式民主,直接民主,大众民主,“革命民主主义”的民主,民粹民主,文化大革命式的“大民主”, 六十年代法国学生造反式的民主,等等。其中和当前中国现实关系最为密切、根基最为深厚的,当属民粹民主。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实在就是登峰造极的民粹民主(4)。

  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的区别,说到底是多数人如何对待少数人的问题——是平等对待,还是排挤、仇视、压迫和剥夺。采取第一种立场的,就是自由民主;采取第二种立场的,是民粹民主。而民粹民主这个家族当中,对少数人的剥夺和压迫的程度又有差别,其中最极端的,就是马克思主义这一支——它公然宣称要对少数人实行赤裸裸的“专政”。

  希腊后来被罗马征服;罗马前期既不是民主,也不是专制,是共和。罗马共和上承希腊传统,但已经不是什么“多数人的统治”,而是被认为集中了君主制、贵族制、温和民主制三种“正统”良治政体的优长,一种多元平衡,“现实最优”的“混合政体”,而这个“共和”才是当今主流民主的历史渊源。

  罗马共和衰败后被帝制取代,成为罗马帝国。罗马帝国被日耳曼蛮族灭亡,整个欧洲遭遇上千年的文明大倒退,这就是所谓“封建”。在这上千年里,断断续续地也曾有人提出类似民粹民主的主张,但都应者寥寥。直到卢梭的几篇极权主义民主的大作(5)极大地影响了法国大革命的中间阶段(激进阶段),民粹民主才不但复苏,并且成为法国政治持续至今的一股主流;再经巴黎公社等等法国激进主义的革命造反、尤其是借马克思主义者的大力鼓吹与实践而席卷全球,在20世纪前半期几乎和纳粹主义一起联手埋葬了“资产阶级民主”即自由民主。

  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是民粹民主,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本人,和“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像今天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人们那样真心信奉这个民主。他们对于民主,哪怕是民粹民主,从来没有什么好的评价。

  从举世公认的科学方法的角度看,马克思,和出色地继承了马克思学说“精髓”的列宁的民主观是十足混乱、自相矛盾的,但这在“辩证法”家的眼里却不但不是问题,相反,正是马克思主义作为最“高级”的科学方法的表现——因为矛盾是推动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所以,自相矛盾正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明之处。简而言之,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民主和专政是“对立统一”的,无产阶级民主是“人民大众最完全、最彻底的民主,和对资产阶级等等阶级敌人的暴力专政”,而这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6)。民主就是专政,专政就是民主 (同理,黑即白、白即黑,是即非、非即是,依此类推,可以推出一切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的命题,直到当今“后现代”们的“唯一的规则就是没有规则”)。至于“资产阶级所谓的自由民主”,不过是少数剥削压迫阶级对多数人民的专政,所以,民主还是专政。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者放眼看去,无论何时何地,民主永远就是专政而已——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专政,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别无其它。理由呢?简单之极,因为民主是一种国家的统治形式,而国家无论何时何地,永远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统治即专政。必须等到共产主义彻底实现,阶级消亡、国家消亡、政治消亡、任何“统治”一律消亡,当然,民主也就一起消亡了,毫无必要了。到那时,作为专政的民主也好,作为民主的民主也好,全都“消亡”了。

  总结一下:按照马克思主义者的阶级斗争史观,共产主义之前的政治通通是专政,民主不论是无产阶级的,还是资产阶级的,当然毫无例外,通通是专政:“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列宁);共产主义之后则专政和民主都毫无意义了。所以,在一切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人们眼中的那个好东西,在马克思学说当中实在难说是个什么好东西。它要么就是专政,要么毫无意义。

  作为非辩证法家,你如果坚持“低级”的形式逻辑,非要把民主和专政区分开,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还剩下什么呢?当然,就是无产阶级的统治亦即多数穷人的统治,并且是多数穷人绝对的、“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统治(列宁的原话!)。这不但在民主理论的类型学上就是不折不扣的极端民主即民粹民主,更妙的是,列宁还毫不隐讳地道出了民粹民主的凶残本相——对少数人“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专政!

  请务必注意:马克思,列宁都根本没有“歪曲”或“篡改”民主——当然是指民粹民主——的本质,也根本没有生造一个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民主新概念。他们所理解的民主不但源远流长,而且曾经长期占据过民主的主流位置(7)。后发现代化国家民主化最大的困境,恰恰就在于此!

  在当时那个科学落后的军国主义普鲁士,和德国浪漫主义哲学背景中成长、接受教育的马克思,终其一生,都惯于翱翔在人间天国幻想的半空中,让诗人的浪漫思絮漫天飞舞。他哪怕是稍稍脚踏实地一点,也应该想到,他那个“无产阶级对阶级敌人的专政”有什么保证,不至于演变成对于任意划定的随便什么人的专政,甚至演变成“对无产阶级的专政”?不错,马克思有一个区分敌我的客观标准,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且不说何为多、何为少的界限如何划(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有过规定,雇工八人以下为合法,以上即“剥削”——试问理由何在?),无产阶级专政既然已经剥夺了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资产阶级已经成了无产阶级,为什么还要被专政?因为“拼死反抗”?因为“思想反动”?因为“世界观没有改造好”?那么,划分思想反动或不反动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定?

  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证明,阶级斗争以及“专政”永远会“扩大化”,以致斯大林把列宁时代的老布尔什维克几乎杀光,毛泽东把他的老战友们整得死去活来,都绝不是什么个人品质问题,正是马克思学说的逻辑必然;而马克思本人的“科学预见”却恰恰与此相反——这是太无知,太天真,还是过分沉迷于完全不切实际的白日梦幻,把美梦当了真?或者,是因为他把哲学和科学混为一谈,甚至误以为某种哲学比科学更科学(一个科学欠发育时代的德国人所犯下的低级错误)?(8)

  西方人至今仍然普遍认定,无论如何,共产党统治的国家不可能是民主。大错特错!无论如何,那是货真价实的民主——民粹民主,多数暴政式的极权民主。只不过,无论如何,那绝不可能是自由民主!共产党人并没有故意行骗,他们只不过是选错了民主类型。他们的民主观其来有自,甚至,你说那曾经就是民主的主流,搞不好,未来说不定还会成为主流,也毫不为过。正是因为有着这样一种遍布全球,极为“雄厚”的民主思想理论和社会文化的基础,我们才格外忧虑,一旦贸然开启中国民主化的大门,十之八九,就会是民粹民主的漫天狂潮席卷天下!


  2  自由民主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必须设法解决秩序、自由和平等三大基本价值目标之间的复杂关系。评价政治制度的好坏,无非就是根据它们达成这三大价值目标的绩效高低。这三大价值目标当然就有充分理由称之为“普世(普适)价值”。

  三者当中最基本的是秩序。“稳定”是秩序的通俗但不准确的说法,因为一个良序社会还得有活力、有变革,“与时俱进”,否则无法“稳定”。无论如何,“秩序”是一切人类文明得以存续的最起码条件;没有秩序,人类社会就只能倒退回群兽间相互吞食的原始丛林状态,“文明”便无从谈起。一切激进派——激进民主派,民粹民主派,革命党,法国式放纵不法的绝对自由的信徒,等等——的一个通病,就是无视秩序对于文明的极端重要性,以为无政府状态值得向往。他们极度天真地设想自己将成为摇动那架无政府绞肉机手柄的那只手;而无数历史事例反复证明的却是,根本没有那只手,所有的人都只不过是这架无政府绞肉机里面的肉馅而已。原始丛林里没有最终的赢家。

  人类尝试过许多种建立社会秩序的方法。凭常识即可了解,参与决策的人数越多,秩序越是难于建立,即便建立也难于稳定。古代民主总是要滑向无政府状态和僭主独裁,原因即在于此。这也就是为什么多数人类文明只要成熟到一定程度,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一人决策即君主专制的原因所在。只有英国人是个令人惊奇的例外,他们居然从中世纪封建的一团混乱当中创立起了自由宪政,即专制秩序的对立面——自由秩序。也许可以说,这是有史以来,人类政治智慧所创造出的最大奇迹。

  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冲突一望便知:秩序就是对自由的限制;至于自由和秩序之间能够相反相成,结合成一种自由秩序,即法治、宪政、人权保障(9),也就是哈耶克所说的“法律下的自由”,却是常人(更别说古人)难以想象的;专制秩序才适合古人的想象力和知识水平。如果不是由于种种幸运的偶然因素先是在古代希腊催生出一种特异的城市商业文明,传入罗马成为罗马共和,后来又融入基督教和日耳曼蛮族两种成分,到近代又加入一系列其它成分,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终于在英国促成了议会宪政体制,然后输入美国发扬光大,才有了两个“自由秩序”的现实范例的话,很可能没有哪一个聪明人能构想出这种秩序。自然界、生命和社会的演化之奇妙,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可能是人类理性能够构思、设计和预测的。但是,一旦一个制度和文化范本演化出来,我们就有可能学习、仿效、嫁接和移植,而不必消极无为地接受自身文明的任何自然演化结果。历史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创造的,但历史也决不是什么受历史客观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它是如哈耶克所言,无数世代的无数个人“有意创造的非有意结果”。

  自由秩序的演化成功,有赖于诸多有利因素极为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其中如古代希腊的城邦民主、理性哲学、逻辑数学、自然科学;罗马的自然法原理(法律不是人订立的,是神律在宇宙、自然和人类社会中的体现,人只能发现并服从它),和分权制衡的共和混合政制;基督教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神权高于俗权的主张;日耳曼蛮族的部落军事民主(战士大会)、自由精神和习惯法(比如“王在法下”)传统,等等;总之,希腊、罗马、希伯莱、日耳曼这四种文明因素共同造就了中世纪中后期的封建主义,而恰恰是这个封建,成为英国自由宪政之母——历史的真相与我们脑中被灌输的“封建专制主义”先入之见完全相反。这个话题值得多说几句。

  “封建主义”从狭义说,主要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日耳曼因素,即日耳曼蛮族在被征服的领土上建立的一种相当原始的,政治权力多元分立、治理松散低效的世袭贵族等级制;其中的王权通常很软弱,国王不过是所谓“平等者中的第一人”,如同兄弟伙中的大哥;全国(这“国”只是个模模糊糊的领土-人口概念)的土地都被层层瓜分下去,每个大小贵族在自己的领地和城堡里都是有完整权力的统治者,不受国王干预。国王自己的封土并不多,有时比一些大贵族还要少;他没有常备军,因为除去习惯法规定的少量礼金贡献之外,他不能征税,所以既养不起军队也养不起官僚机构;遇有战事,他有权征召大小贵族骑士自备马匹武装粮饷临时征战御敌;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宫庭法、庄园法、封建法等等各行其是;很长时期以来,从王而下,大小贵族全都不识字,纯是一帮文盲武夫……总而言之,“封建”的那幅图景简直与中国同时期高度发达的典章文化处处相反,只能用野蛮落后、杂乱无章、肮脏愚昧、不成体统这些字眼来描述。请务必记住:欧洲封建是还处于原始部落社会末期的日耳曼野蛮人把希腊罗马古典文明几乎彻底毁灭,所造成的上千年文明大倒退的结果,很自然地,它与中国自秦汉以来大一统皇权专制的中央集权儒家礼教官僚制的井然有序(过分有序了!)、优美精致的高度文明和经济繁荣几乎没有相同之处。我们最接近“封建”的,是西周;自春秋以来,封建就“礼崩乐坏”了。

  但野蛮自有野蛮的好处。首先就是封建贵族的自由精神。举两个例子,可以生动说明什么是封建主义,什么是贵族精神。有一位西班牙贵族对国王说过这么一番话:“国王陛下,只要你遵从我们祖上传下来的传统惯例和习惯法,我们就服从你,尊你为王;否则,贵族们将不会服从!”在西欧封建贵族中有一句广为传布的格言,叫作“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是,我的领地、我的城堡,风可以吹进来,雨可以刮进来,但是,再尊贵的人,哪怕是国王,如果没有我的准许,他不能进!——你能想象哪一位秦以后的中国臣民敢对皇帝这样说话吗?自秦至清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只能称作“皇权专制”,绝不可称“封建”,因为封建主义正好是专制王权的对立面。

  正是封建主义的这种分散、混乱和“落后”,形成了王权、贵族和基督教会的教权长期僵持不下的拉锯战,事实上成为一种分权制衡的权力格局,一方面在封建贵族中保留住了坚决维护自身权益不容王权侵犯的自由精神,并且在与王权的长期争斗中逐渐发展出一整套制衡王权的法律和制度,即自由宪政;另一方面,又给中世纪中后期的城市复兴时代大批自治城市和城市联盟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近代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科学技术和人文主义就是从这些自治城市中孕育出来的。掌管着天国入门券的教皇权威至高无上,他们经常打压王权,在国王和贵族之间挑拨是非、趁机渔利,成为限制王权的另一大因素。更为凑巧的是,到了近代早期(1750年工业革命以后),由欧洲整体的文明进步、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足够条件的王权扩张、民族国家形成眼看就要把贵族和教会的权力剥夺干净、快步走向王权专制的时候,英国的城市工商金融资产阶级和中产阶级已经壮大成了足以抗衡甚至压倒王权的力量,于是,早先为反对封建贵族领主这个共同对手而结成的盟友——王权与城市市民——此时成为新的竞争对手,资产阶级转而与贵族在议会中结成政治联盟,联手以自由宪政约束、限制王权,防止王权走向专制,最终以自由宪政的全面胜利结束了中世纪的封建史。在英国,资产阶级化的旧贵族,贵族化的新兴资产阶级,和有名无实的王权,便成为近代自由主义议会宪政的三大主角——原则上,立宪君主充任公正中立的国家元首和总裁判官,担负全社会整体平衡之责;贵族为维护保守主义价值和土地所有者(包括农民)的利益掌上议院,资产阶级为维护自由主义(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和工商金融界的利益掌下议院,工业无产阶级等底层民众则被排斥在政治边缘。显而易见,这是对古代共和制君主(执政官)、贵族(富人)、平民(穷人)三大政治力量相互平衡制约的近代重构;孟德斯鸠和洛克正是在这个自由宪政的经验现实基础上,建立起近代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系统学说。

    从1688年光荣革命,到19世纪上半叶的议会改革,这将近两百年间的英国,是有自由,无民主。这里的“民主”,实际上主要是指底层穷人的参政权;这里的“自由”,是指在宪政、法治、代议制议会、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等一整套制度设置和现实中,多元政治力量的相互竞争制衡所保障的,每个人与生俱来、任何人不可剥夺的、“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个人基本自由权利——请注意:其中并不包含“平等的政治权利”;政治参与当时还是受财产、教育、性别、年龄等严格限制的。1832年以前,英国只有2%的人口拥有政治权利。

  这时的贵族阶级虽然处在无可挽回的衰落之中,却早已脱尽了中世纪日耳曼蛮族的野蛮粗鄙,占据了精致优雅的高度文明教养的制高点,养成了“生为模范阶级,就必须具备治理天下的优良品质,以承担社会责任”的高人一等的阶级意识;他们虽然自己也投资工商业,但对那些教养不良、浑身铜臭、除了发财别无追求、恨不能榨干雇佣工人每一滴血汗的资产阶级暴发户满心鄙夷;而资产阶级也自惭形秽,不得不把政府的高级职位拱手相让。按照封建传统,农民一方面要承担沉重的劳役贡赋,另一方面也有权利享受封建主的保护和体恤,这种庇护-受庇护传统向工业无产阶级的自然延伸,就使得贵族阶级自认为是工人阶级的保护人;不受约束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头一批批判家,和首先提出改善工人阶级劳动和生活条件立法(缩减工时、限制使用童工女工、举办社会救济等)的改革家,很大一部分来自保守主义的贵族阵营。良好的文明教养永远会有一种使人的贪婪自私和冷酷无情温和化的功能。

  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既有来自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左翼立场的,还有来自贵族阶级、保守主义右翼方面的。左翼批判关注的是经济利益的分配是否公平,它无非是说,资产阶级分得太多了,工人阶级应当多分。所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其实是一个东西,即经济利益。保守主义则不同,它是反物质主义、贬低经济利益的,注重的是精神文化等高级需求。

  随着工人阶级力量的发展壮大,他们参与政治的要求日益强烈,西方近代文明中的第三大政治思潮——社会主义开始迅猛兴起,以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民主化时代随之揭幕。到了20世纪上半期,由封建贵族催生、资产阶级和贵族联手加以巩固的“自由秩序”,演变成了“自由平等秩序”;“有自由没民主”的自由宪政,成为“既有自由又有民主”的自由民主。我们务必要非常清晰地了解,普选权并不是自由宪政的要件;没有普选照样可以有自由宪政。自由宪政当然要有选举,否则议会下院从何而来?但那只是少数人选举极少数人。按照一种通俗的、不严格的说法,自由宪政是少数人的“精英民主”,比如现在有不少人所主张的“党内民主”。严格说来,精英民主不能算是民主,因为普选权是民主、包括自由民主的要件,近代的民主几乎可以和普选权等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受“选举神话”和“多数决神话”两大神话误导,把自由和民主、自由化和民主化、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混为一谈,以为民主就是普选,就是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结果当然只能是一团糟的民粹民主。优质的自由民主首先需要订立一整套游戏规则,宪政法治等等,公民们还得自我约束不越界、乐于妥协退让,养成严格按规则比赛的信念和习惯,仅仅开放选举(再加上言论自由)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在许多中国知识分子当中流行一种极度简化的肤浅民主化观念,以为民主化就是开放党禁和报禁!这种没有规则的游戏,怎么能不乱象丛生?

  如果说,没有封建主义就没有不平等法律下的自由、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平等法律下的自由的话,那么,应当说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与经济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相伴随的民主。熊彼德说“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民主”恐怕失当——除非他是在说“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10)。而“民主的悖论”,亦即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的冲突也就此登场。


  二  政治的悖论


  在进入“民主悖论”的讨论之前,先要谈谈一切现实政治的悖论。民主悖论不过是这个整体难题的一部分。

  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之间最大的实质性区别,来自于对“统治”完全不同的理解。“统治”的核心问题无法就是两个:谁统治?如何统治?民粹民主完全不理睬、也根本不理解“如何统治”,它的眼界当中只有“谁统治”——只要是多数人统治就是好的,少数人统治就是坏的。它只有单一的“权力”视角,只关心由谁来掌握强制性的政治权力。马克思则进而把一切政治权力统统解读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这是一种对于国家治理问题极端天真,高度脱离实际的大简化思维。自由民主则直面国家治理的复杂现实,清醒地看到国家治理问题根本没有最终的完满解决可言,人类社会永远要面对诸多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而所谓的良治、善治,无非就是设法兼顾这些多元价值目标,设法把其间的冲突尽可能限制在无害的范围内。它一方面承认统治的“权力”面相,充分理解由于人类永恒的局限性(“罪性”sin,不是crime),所以强制性的政治权力永远必不可少,否则无法制止侵害他人的反社会行为。而政治权力从来是由少数人掌握的国家强制力,所谓“人民主权”只在历史上有其反对君主专制的批判性价值,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历史经验已经充分表明,所谓“人民的统治”只不过是句毫无可操作内容的空话,它无论是指全体人民或多数人民,事实上都根本不可行;政治权力不得不交付由少数人组成的政府来行使,“统治只能是少数人的事 ”(11)。另一方面,同样由于人类的罪性,任何人,无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哪怕是最“先进”的个人或群体(精英,群众,阶级,政党……),一旦掌握了政治权力,其天然趋向就是滥用这个权力,用来侵害他人、侵害社会——“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阿克顿勋爵)——所以这个政治权力极其危险, 必须设法防范。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让少数人掌握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对这个权力又要严加管理和防范——这就是一切现实政治的悖论,也就是“如何统治”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迄今为止,对这个难题解决得最好的,就是自由宪政。它的解决办法,归结起来就是两大套东西:有限政府,和有限政治。


  三  有限政府


  现实世界中的政治,治理国家的权力只能由少数人行使。为了防范掌权者滥用权力,自由宪政的核心理念,就是不允许存在任何绝对权力——不允许存在任何至上性、不受约束监督的权力,尤其是绝对不能允许“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权力。具体办法就是法治、宪政。法治和宪政实际是一回事,只不过前者是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后者则是从政治角度理解而已。

  大多数人不知道阿克顿的另一句名言:“不是哪个阶级应该统治的问题,是哪个阶级都不应该统治!”那么,该由谁来统治呢?英国人的答案是:由法律来统治!只有法律——正义的良法——至高无上,它管束每一个人,首先是管束政府。

  但什么是“正义的良法”?它和非正义的恶法区别何在?

  简括起来就是一句话:能够有效保障人权的,就是正义的良法。反过来说,违反人权的法律,就是非正义的恶法。

  但什么是人权?

  人权,就是所有自由宪政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几个人权公约中所载明的,每个人都必须享有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人权也有一个逐步递进的历史过程,从第一代人权的“最基本自由权”——生命、财产、居住、迁徙、择业、创业、经营、交易、订约、信仰、思想、言论、出版、通讯、集会、结社……等等自由,到第二代人权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再到第三代人权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和社会福利权为核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权的渐进落实过程是客观规律,但不需要死板照搬西方的历史过程。笔者认为,最好是以“涉他”(涉及、影响他人)还是“不涉他”的程度为标准,涉他程度越大的权利越应当慎重,越应当往后放,因为,涉他的权利都有权力的面相(权利rights是“我享有的”,权力power是“我施于他人的”,务必小心区分!),需要一系列的约束条件予以规范,否则就会侵害他人和社会。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第三代人权的落实应当提前,而把第二代人权的实现放到最后——理由是,除了存在“民主悖论”这个大难题之外,还因为它的涉他性最强,一切政治权利一旦付诸实施,马上就成为政治权力,具有强烈的、全面的涉他强制性。

  人权,人人享有的平等自由权,最好地体现着所谓“共和正义”。 共和不是民主,共和也不是君主制的反面——立宪君主制完全可以与共和的原则一致,毫不冲突。(12) 共和是按照“正义”原则组织起来的政治制度,而正义,就是“让每个人(不可以排除任何人,哪怕是“十恶不赦”的罪人)都得其应得”,每个人的利益和愿望都得到兼顾,人人都各安其位、各谋其利,不偏袒任何人——穷人或富人、强者或弱者、有知识或没知识、男人或女人、城里人或乡下人……。按照中华传统,其实共和正义就是中庸、中道、执中,不偏私、不偏袒、不走极端。

  “应得”不等于“平等”。有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但有的不平等却是应得的。同样,有的平等是应得的,有的平等却是不应得的。

  应得的、正义的平等有两种: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即人权(不包括第三代人权),和机会平等。超出这两者之外的平等,都超出了“应得”的正义范畴,进入慈善和博爱领域,比如用政府强制性的收入再分配、转移支付来支持的社会福利。富人的合法所得被强制性地转移给穷人,这不叫正义,不算是穷人所应得,是社会慈善与博爱,是富人对穷人的关爱和帮助。极左派把这解释为穷人的应得,让受帮助的穷人失去感恩之心,只能鼓励越界索取、不劳而获,煽动仇富的戾气。正义和博爱不应混为一谈。第三代人权是穷人享受博爱关怀的权利,它和第一代人权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冲突的,这就是为什么自由至上的美国人至今对此争议不休的原因所在。第三代人权不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权利。

  共和是一个动态的多元平衡体——多元价值、利益、意见、立场、阶层……的动态平衡,很像是在模仿生物体的自动调节,我们古人叫作“阴阳平衡”。走极端、偏向某一方就要失衡,社会就会生病;病得严重了,又讳疾忌医,社会就要失序崩溃,就像生命体的衰亡。

   共和,其实就是自由民主;就是不走极端、恪守中庸之道,以中左和中右两大政治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共和的英文commonwealth,就是人人有份的“共同财富”、“公共利益”——那不就是“和谐社会”吗?

  需要进一步追问:符合共和正义、保障人权的自由宪政的宪法是从哪里来的呢?它不是由人制定的吗?不是由立法者所立的吗——且不管这立法者是谁?法律至上,那不就是立法者至上吗?那不就是立法者的绝对权力吗?有什么保证,使得立法者所立的法律是共和正义的良法,而不是偏向立法者私利的非正义恶法呢?有什么保证,使得马克思阴郁的断言“法律就是统治者的意志”不至于成为现实呢?人能立法,就能修法,有什么保证,使得立法者不把正义的良法修改成非正义的恶法呢?

  自由宪政的法理学强调,法律不是由人制定的,它是如同自然规律一样,由上帝所立的神律,或自然界本身所固有“自然法”。法律是宇宙秩序、“道”、“逻各斯”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正如同人不可能制定自然规律,只能去一点一点发现它一样,人也不能制定法律,只能去发现法律。这样发现的,符合自然法、和“道”一致的法律才是正义的良法,而由人的意志任意所立的法律往往是非正义的恶法。

  请特别注意:这个发现法律的过程,既不是某个圣贤、某些“先进”群体、某个世代所能完成的,也不能依靠纯粹的理性推理过程。正义的良法是人类无数世代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历史漫长演进的产物;是在诸多不同文明的相互交流、激荡、竞争中,优胜劣汰的结果。迄今为止,它最好(但永远不会是完美无缺)地集中体现在自由宪政当中。自由宪政的系统形成虽然是在英国,但所有的人类文明都有类似的制度和社会文化安排,如中华孔孟原儒以士阶层“从道不从君”的贵族精神,礼治、德治、文官制、史官制、言官制等等一整套办法来约束皇权;只不过我们先贤设计的那些办法没有英国式的自由宪政那么完备和有效罢了。

  “徒法无以自行”,有了正义的良法,还得有人去执行和维护。如果立法、行政、司法等等政治性的权力全都掌握在同一人或同一些人手中,正义良法得到执行和维护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只有“用权力限制和约束权力”,才是最有效的办法。权力必须分开,互相监督制衡;同时还得相互合作,有效地履行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的职责;而这就是自由宪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多元权力相互制衡”的制度原则。除此之外,还有联邦制、议会的两院制等等——联邦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制衡,两院制是议会内部的分权制衡。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处理,但如果违背了自由宪政分权制衡的根本原则,那就没有了什么正义良法可言,也就没有了最基础的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法治是用法律给政府(狭义政府仅指行政部门,广义政府指一切政治性权力,包括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明确画出权力的界限——人权是每个国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范围,政府不得进入;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只能在界限内行使,越界则政府违法,要受法律惩处。宪政则把政治权力分散,每个政府部门只能掌握部分的有限权力。合起来,这就叫“有限政府”。它的反面,就是集权专制政府或全权极权政府。


  四  有限政治


  激进民粹民主派们都是些政治狂热分子,他们秉持一种一元价值观,一心想把政治弄成高于一切、笼罩一切的人生唯一要务,要让政治来解决一切问题,“政治挂帅”,容不得半点政治疏离和政治冷漠。不错,政治确实很重要,有时甚至生死攸关,但人世间根本没有什么唯一重要的事;生命需要丰富的色彩,多元社会才有自由,有自由才有活力和创新,而“自由”当中当然应该包括不关心、不参与政治的自由。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政治狂热、持续发高烧必然导致情绪化,情绪化必然走极端,走极端的结果,就是秩序失控、剧烈冲突、社会动荡甚至爆发内战。所以,仅仅有了有限政府还不行,还得让整个政治领域理性、冷静,给政治活动降温(代议制间接民主,以中左和中右为主流的中派政治,等等,就是给激情澎湃、走极端的直接民主降温的办法),让政治——理所当然的包括民主政治在内——归回常态、归回原位,回到它应有的有限地位上去,而这就是有限政治。由于“民主悖论”的存在,民主不但要受法律的限制约束,还必须限缩范围,许多领域是任何政治、包括民主政治在内不得涉入的。民主是一味药,是赋予受忽视的底层民众政治权利(别忘了,同时也是政治权力!)、令他们“扬眉吐气”的一味药,但民主不是万能药;不但不是万能药,而且副作用非常大。在吸毒成瘾的人眼里,只有毒品是万能的,我们没有理由把民主弄成毒品,把自己弄成吸毒成瘾的可怜虫。——请注意:除了个别地方比如“民主化”,本文行文中所说的“民主”都是指“不带修饰词”的“纯粹民主”,而不是“自由加民主”、整体的自由民主的简称“民主”。

  自由民主是自由加民主,是自由和民主结婚所生的混血儿。自由民主的“民主”部分,是指平等的政治权利,即第二代人权。这是“权利”视角的民主,它是人权即自由权利的一部分,所以和自由完全一致,没有冲突。民粹民主的“民主”简单通俗地说,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权力”视角的民主,它主张多数人拥有强迫少数人服从的强制性权力,这里当然就没有了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力),只有多数人优于、高于少数人。很显然,这种民主和自由无法相容,它和自由、和平等权利是根本冲突的。而事实上迫于不得已,我们又不得不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这就是所谓“民主的悖论”。

  共和正义的原则是公正无偏,不偏袒任何人。落实到实际决策层面,当然就应该是“全体一致”,不能是“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少数服从多数显然是偏袒多数、歧视少数的。问题在于,全体一致经常是很难达成的,其协商交易的成本极高,经常导致决策僵局。为了在有限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之内作出决策,我们便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把决策权交给部分人。这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交给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实际上,就是在最民主的国家,这三种决策方式也是要视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的。在战场上、飞机轮船上、手术台前,就是一人决策。哪有一架飞机是由乘客民主决策来驾驶的?都是机长一人独裁。委员会、董事会,就是少数人决策。公司由股东大会作决策的少之又少,更别说全体员工作决策了。这都是有其充分理由的。而少数服从多数,实在是利益相关的人数很多,每个人又都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全体一致又达不成的情况下,万般无奈,没有办法的办法。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多数人就比少数人更有水平或更有美德,或别的什么长处。被民粹民主的习惯势力套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头上的光环必须拿下,转而放到“全体一致”原则头上!只有全体一致,才有正义可言。符合正义原则的决策必须力求达到全体一致——特别是在制宪过程当中。用通俗的说法就是,制宪的原则必须客观公正、“大公无私”,对所有的人“一碗水端平”,就如同制宪者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私利何在一样——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说的就是这回事(13)。这和全体一致的决策原则是等价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拿宪法草案交全民讨论,然后全体一致通过;那是完全脱离现实,根本做不到的。只要宪法能够切实保障人权,其实质就符合了共和正义的全体一致原则。人类文明的历史已经实际演化出了自由宪政这种符合共和正义的制度,我们学过来就是了,并不需要由全体人民从头讨论起,然后按照“全体一致”的实际决策过程来制宪。这个从人类历史这本“打开的大书”中寻找到的解决办法,就是哈耶克式的所谓“演化理性”路径。

  我们还需要把“制宪”和“行宪”区分开来。制宪的原则必须是全体一致;行宪过程中的决策,则可以多种多样。一般原则是,越是至关重要的决策,越应该符合全体一致原则,比如制宪,比如部分国土的分离(所谓“民族自决”);越是需要尽快做出决策、决策越是依赖专门知识技能的领域,就越是应该交给少数人甚至一个人决策,比如驾驶飞机轮船,比如动外科手术。这两方面的原因——全体一致决策,和一人或少数人决策的必要——都是为什么必须限缩民主、即限缩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之范围的主要理由。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限缩民主的范围呢?

  1  人权。必须把人权放置在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民主决策之外,不但不允许政府侵入,也不允许民主政治侵入。人权和“少数服从多数”根本没有任何关系。这前面已经说过了。

  2  独立司法。同样,必须把司法放在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民主决策之外,不允许政府(指行政和立法部门)及民主决策侵入。司法是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律人士的职责范围,连国王都不许进,更何况别的什么人(14)!

  3  公务员制度。执政党只能任命部长以上的政务官,局长以下的事务官、一般公务员,包括军队和警察,都应该是政治中立的,他们都应当经过资格考试终生聘用,不受政治干预。任何政治决策一经合法作出,他们就要照章执行,但政治决策本身与他们无关。

  4  公民社会。公共事务应尽可能交由公民自发自愿的公益组织、民间社团办理,无需政府费心,当然也和国家层面的民主决策无关。至于这些组织、社团内部如何管理,是民主管理还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那是他们自己的事,别人无权过问。

  5  市场经济。只要不违法,政府也好,民主也好,都无权过问市场经济当中各当事人的活动。这在今天已经无需多说了。

  把这五大领域放到政治之外,就可以避免政治狂热,防止“政治肥肿症”;每个人就都可以安安心心地去追求他自己的最爱,实现他心中的人生理想,不必担心政府或其他什么人——管他是少数还是多数!——横插一杠子,来破坏他的美梦。政治,包括民主政治所要做的,就不过是处理新情况、新问题和非常规的突发事件,就不过是锦上添花,无关宏旨。就算最坏的情况出现,政治决策、民主决策的结果是我无论如何不能同意的,那也没有什么了不起,因为,照老百姓的话说,“我们根本不靠那个东西吃饭”!为什么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因为议会不同意政府的财政预算而关门,社会照样运转,人民照常生活?为什么不管哪个政党上台、谁当总统都关系不大?说到底,社会如何实现和谐?国家怎样才能长治久安?无他,靠的就是这一套政治消肿减肥术!这就叫有限政治。

  这是多么高明的政治智慧啊!这不就是我们古人所向往的“无为而治”的圣人境界吗?

  但这些仍然不够。当我们习惯成自然,或者为了图方便省事,在许多决策场合使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还必须给受损、被压制的少数人以足够补偿,否则就是双重的非正义。西方民主国家近年来开始尝试一种“慎议民主”,就是要通过充分说理、讨论、辩论、讨价还价,在决策过程中尽可能落实全体一致原则,以纠正少数服从多数带来的弊病。


  五  怎么办?


  概念、理论理解得再透彻,毕竟那都是理想,不是当前的现实。我们的现实距离理想还很遥远,只能通过渐进、有序、可控的改革,去逐步实现。这就需要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可行方案。最后,我们提出六点建议,就教于各界志士仁人,也希望执政党认真考虑和采纳。

  1 首先要达成广泛、深入的精英共识——关于改革目标和路径的基本共识。这实际上是一个思想解放和理论更新的过程,从已经完全过时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过程。邓小平三十年前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可能有当年现实的必要,但它不应该成为永恒不变的教条。要设法形成“世间没有永不犯错的政治家,每个人必不可免地都有其时代和个人的局限”这样的共识,前任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必要一股脑背在后任肩上,认错和道歉是政治家勇敢、正直的美德。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都可以按照南非的“真相与和解”模式加以妥善解决。只有这样做,执政党才可能获取人民的由衷敬意和拥戴。

  2 然后,在精英的引导下,建立自由宪政与法治的基本制度和政治竞赛规则(游戏规则)。如前述,其核心是分权制衡(checks and balance)。是否“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具体形式并不重要,当年邓小平提出“党政分开”,深圳正在试行的党内决策、执行、监督分权制衡,都是权力制衡的不同形式,但其基本原理是一样的。目前至关重要的是司法独立、执行违宪审查职能的宪法法院的创立,以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这是从根本上治理贪腐、包括司法腐败,消弭绝大多数群体事件、防止百姓求告无门的治本之道。可以先从司法系统的垂直化管理入手,切断它们和地方党政、人大的关系。执政党的领导应当体现在议会中多数党对立法的主导,司法不过是执法,“照章行事”而已,司法独立怎么会破坏“党的领导”呢?行政部门的道理也一样,行政不过是执行执政党的政治决策而已,执政党有什么必要到处伸手呢?什么都要管,势必什么都管不好,势必民怨集于一身,那不是自己找罪受吗!还可以考虑从最高法院定期派出巡回法庭,审理民众因司法不公的上访,和地方行政诉讼案件,陈腐过时、政法不分的信访制度则应大幅缩减,然后转交给人大。英国13世纪就有了从中央派出巡回法庭,审理地方政府和地方司法不当作为案件的制度,我们总不能连这个水平的司法基本制度建设都没有。现代社会一定是分工专业化的社会,我们现行的政治体制分工专业化水平实在过于落伍,党、政、立法、司法一把抓,混淆不清,民众该找法院的事情找警察,什么鸡毛小事警察都要处理,该找人大的事情找政府,而人大代表由执政党内定,除了每年开一次表面光鲜、随声唱和的大会(网民讥之为“大派对”)之外百事不理,选民连他的面都见不到,这样的社会如何可能善治?分工专业化,党才能像党,政府才能像政府,议会才能像议会,法院才能像法院,一个四不像的政治体制是不可能建设起和谐社会的,相反,只能把国家民族领进混乱不堪的衰败泥潭。目前存在的一个民怨最集中的问题是,新法不断出台,但往往形同无物,根本得不到执行和落实,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源出于此,原因何在?就是因为各级党委把政府、人大和法院全都抓在手里,使得法院既无法独立判案,即便作出公正判决也得不到执行。人民留给改革的机会和时间已经不多了!什么叫“绝不照搬三权分立那一套”?是不原样照搬,还是一点都不搬?原样照搬既不必要,又不可能,等于废话一句;一点都不搬,那不就是拖下去、敷衍下去,拒绝政治体制改革,发誓要大搞特权和腐败吗?清末新政失败的殷鉴不远,陈胜吴广绝非民族福音,再拖下去,就横祸将至了!

  3 在宪政法治的制度化,以及“规则约束下的竞争”并且“按合法程序改进规则”的政治文明行为习惯养成的同时,积极稳妥、协调有序地扩大政治领域内的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参与,和言论、出版、表达两方面的权利。政治参与应当区分为精英与大众两个层次。精英层次的政治参与,是指人大、政协向真正的议会转型,成为独立的立法机构。为平稳过渡计,执政党可以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维持多党竞争下的一党独大,但必须从高居于议会之上的“议会老子党”,成为在宪法约束下,以议会为主要政治舞台的议会党,通过议会中的多数席位来主导立法、组织政府、行使行政权。同时,议会要逐步向独立的民间人士开放议席,走“内源式”的两党制发育之路——像17世纪英国从议会中发育出托利党辉格党两党制的演进模式那样,而不是在现有体制之外,以街头运动的抗争方式形成非法状态的反对党。两党制优于多党制,选举制度的设计应当有利于两个大党的形成,但不排斥其它小党获得一定议席,这样可以使议会得到更广泛的代表性。没有竞争,一家垄断,必定低效和腐化,政治和经济的客观规律都是如此;不疏通民间精英的合法参政渠道,他们就只能走非法组织的对抗之路。大众层次的政治参与,可以采取自基层民主选举逐级向上递进的方式,借以兼顾“在民主的实践中学习民主”和“防止参与爆炸”两个目标。人世间没有什么人人素质均等的绝对平等这回事,民主参与权的获得应当与选民的素质相适应,在与选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选民的知识和眼界所及的村镇和城市社区一级,当然可以、也应该实行直接选举,而市县一级则视具体情况既可以直选、也可以间接选举,而省、自治区乃至全国则必须实行间接选举,以堵塞民粹型群众领袖篡权上台的机会。目前已经到了认真推行县市一级的民主选举和司法独立试点的时候了,否则,愈演愈烈的“官商匪三位一体”的地方政府黑社会化必将导致社会治理的失效。“县治则天下治”,全国2900个县市得到现代法治宪政的有效治理,国家长治久安就有了基本保证,又兼顾了“全面系统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防止全局性动荡”这两个目标。扩大言论、出版、表达的权利也类似,可以在政治性、现实性、大众动员性的言论,和非政治性、非现实性、精英小众范围内的言论之间做出区分,后者应尽可能自由,前者则不妨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逐步放宽限制。可以考虑对于出版物从事先审查逐步过渡到事后追惩,以及恢复内部读物的出版发行,任何“反动”的“毒草”,都应该至少让领导阶层和各界精英了解。片面灌输下的无知井蛙不可能承担起治理复杂社会的重任,坚持信息封锁的结果,只能造成官员们思想僵化、知识陈旧、眼界狭窄、和社会进步日益脱节,使得官民冲突、政府与各界精英的冲突日益恶化。既然可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为什么不可以“让一部分人先自由起来”呢?

  4 官员(包括军队和警察)队伍应当明确区分政务官和事务官,执政党任命任期有限的政务官,事务官和一般公务员职位则应当向全社会开放,按考试成绩终身录用。这也是保证国家稳定治理,不至于“人亡政息”的基本制度,“党政分开”的另一层涵义。

  5 执政党内部应当逐步建立多元权力的相互制衡监督,以及自基层党员民主选举逐级递进的民主化机制。“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从精英民主到大众民主,“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先从党内开始建立起充分反映民意、引领社会进步的汰劣留良、除旧布新的精英竞争筛选机制,然后,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步成熟,再从党内民主推进到全民民主,不失为一条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可行路径。对于全民民主,可以考虑在每次选举之前,对选民先进行自由民主知识、能力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才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就像文官、公务员的资格考试一样。没有理由认为,公务员需要具备一定资质,而选民却可以蒙昧无知。美国的移民入籍都需要考试,道理其实是一样的。我们必须顶住压力,在各个方面和民粹民主坚决划清界限!

  6 “服务型政府”则理所当然应当把凡是市场和民间社团办得了的事情让渡出去,一个兴旺发达的、由各式各样民间自组织的志愿社团组成的民间社会,是合法有序决策参与、人民利益和意愿表达、满足归属需求、提供社会支持系统,防止无政府无纪律、情绪化街头群众运动和社会动乱的重要社会基础。近年来的国进民退、“伪市场经济化”已经成为爆发社会不满的火药桶,这种与改革开放背道而驰的倒退趋势必须尽快扭转,国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应当退出一切盈利部门,只做市场和民企不做、或做不好的事。国企大把盈利,却不上交利润,名为国有企业,却不受国民控制,其盈利国民无法分享,还到处伸手、与民争利,甚至日益成为权贵资产阶级的特权领地、腐败温床,这是天下奇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要求市场经济地位?

  有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经济成就,中华民族已经站在了振兴、腾飞的门槛前,这是历史给中国、也是给中共的巨大历史机遇。然而,前路漫漫,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现代化的道路还很漫长,路途中布满着“地雷阵和万丈深渊”,一旦跌入,重新来过是不可能的。“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进一步改革的顶层设计必不可少,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的头脑务必要十分、十分清醒——尤其是要看清,什么样的民主才是好东西,什么样的民主是绝对不可尝试的!


  注:

  (1)参看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

  (2)可参看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第一卷第1页。

  (3)蔡爱梅(即“虎妈”蔡美儿)著《起火的世界》对“华盛顿共识”给发展中国家开出的激进民主化错误药方做了很有力的批评。这种建立在“选举神话”和“多数决神话”基础上的民主化,其后果远不止是“绩效不彰”而已!也可参看本人的《泰国民主的启示》及《穆巴拉克给中国当政者敲响警钟》,载《领导者》杂志38期。

  (4)读者若是想要系统了解什么是“民粹”,可参看林红著《民粹主义——概念、理论与实证》。特别是其中第七章。

  (5)塔尔蒙,《极权民主的起源》。

  (6)自古以来,“专政”dictatorship就是”独裁”即一人专权的意思,阶级是众人,如何“独”裁?马克思甚至缺乏政治学的入门知识。

  (7)同注(2),第一卷,第2页。

  (8)有人干脆认为,马克思信仰一种仇恨人类的魔教,所以处心积虑地要让人间血流成河。见 Richard Wurmbrand(理查德.沃姆布兰德):《Marx and Satan》。该书目录如下:

  1.马克思少年时最初信仰基督教  2.马克思学生时代的后期开始背离基督教 仇恨人类 渴望向上帝复仇  3.马克思18岁时所著《Oulanem》剧本显示与撒旦签约出卖灵魂 打上撒旦印记 为撒旦代言 让全人类下地狱   4.马克思父子通信讨论灵异之事 父:只有你的心有人性地跳动 不让魔鬼令你的心疏离美好的情感 我才能快乐   5.女儿Eleanor的回忆录揭示马克思与魔鬼的协定   6.马克思的交友和对其的影响 崇拜魔鬼 朋友中都是这样的人   7.魔教徒混乱的私生活 马克思不例外 告密同志 女佣成女奴性奴 私生子塞给恩格斯 第二女崩溃自杀   8.恩格斯始信上帝 被鲍威尔和赫斯转化 与马克思联手   9.让所有人下地狱 毁灭一切 犹太人马克思反犹反各国各民族   10.马克思断言无产阶级:笨蛋、恶棍、蠢驴   11.马克思侮辱黑人:白痴、黑鬼   12.马克思竟然拥护美国奴隶制   13.魔教徒马克思敬畏上帝 在绝望中死去  马克思的秘密很少有马克思主义者知道   14.马克思的追随者列宁 同样存在秘密   15.共产国际总书记Bukharin(布哈林) 渴望成为敌基督 根据启示录 坚称他的母亲自认曾是妓女   16.马克思的追随者斯大林 被同志称为魔鬼 对上帝隐蔽的尊敬 告密同志 笔名恶魔 斯大林认为善良、宽恕、仁爱比最大的罪行还要坏    17.更多的魔教追随者 世界著名的共产党领袖和恐怖分子头目   18.  马克思魔教的目标:“永远的革命” 恩格斯:谋杀变成了家常便饭 多么壮丽啊   19.反基督教与迫害基督徒   20.撒旦魔教的印记:为杀而杀 无人例外

  还可参考关于“光照帮“the Illuminati的著作,如Bavarian Order of the Illuminati。这类著作的真实性如何,笔者无从判断,提出来仅供读者参考。但无论如何,如果不是故意为之,一个如此高智商而且博学的人,却犯下一整套根本性的低级错误,这确实令人费解。

  (9)我们不想去趟什么“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那摊哲学混水(一个雅典城邦的奴隶认识到古代希腊奴隶制之“必然”,他就自由了吗?),我们关心的是人际关系中的自由与不自由,尤其是政治领域内的自由或不自由。和我们中国人所熟知的,来自法国传统的解放式自由——解除一切束缚,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大为不同,从英国发源的,“政治自由主义”的自由,是指法律和道德约束下的自由,就是法治、宪政、人权保障。所以,自由民主就是法治民主、宪政民主、人权保障下的民主。

  (10)熊彼德 (J.A.Schumpeter,1976):《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

  (11)同注2,第一卷,第6节。

  (12)君主制也不一定就是专制,比如,英国自有记载以来的历史上,除了“护国主”克伦威尔执政那一段以外,从来都是君主制,但英国的君主制从来不是专制。十足吊诡的是,英国历史上唯一一段短命的专制插曲,反而是砍了国王脑袋、取消了议会上议院(贵族院)之后,克伦威尔独裁下的所谓“共和国”。

  (13)罗尔斯:《正义论》。

  (14)英国宪政史上,1608年大法官寇克拒绝国王干预审判的著名事件,就是对于司法独立原则最好的说明。


     20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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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周舵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1年7月1日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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