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号-理论探索 李延明简介 李延明文章检索

 

 

暴力与民主之间没有接口
——回瞰文化大革命

李延明

 


  以毛派自居的人声称“文化大革命”是“大民主”。

  那么,什么是民主?

  民主是全体选民作为一个整体掌握国家主权并且仅仅掌握国家主权的政治制度[1]。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谁执政要由选民通过投票决定,而不是由执政者自我决定,而且选民的这种决定要用一种制度性的程序来加以保障。

  文化大革命是这样的吗?

  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中,当需要建立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即权力机构时,并不是由该地区或该单位全体成员实行票决,而是各个利益群体通过搏斗争抢权力。谁胳膊粗、拳头硬、嗓门大,谁就夺得权力。显然,这是弱肉强食,实行的是丛林法则,而不是民主法则。既然不是民主,自然也谈不上是什么“大民主”或“小民主”。当然,说“弱肉强食”,也不完全准确,因为在当时的特定情况下权力机关成立需要经过上级权力机关批准,就全国范围而言,归根到底是由党国元首做主的。无论是弱肉强食,还是元首做主,都与民主“风马牛不相及”。因此,把文化大革命说成“大民主”,是颠倒黑白,完全错误的。文化大革命只不过是一次党国元首操控下的暴力夺权运动。

  20世纪以来,在中国,暴力夺权并非始自文化大革命,而是始自孙中山的“二次革命”。在“二次革命”之前,经过辛亥革命,中国已经建立了亚洲的第一个共和政体,驶入了民主轨道[2]。然而,以宋教仁被刺为由头,在辛亥革命时未能大展拳脚的孙中山却不惜把大家共同确立的民主规则整个废弃,在这种规则之外,以暴力手段来抢夺政权,这样,就把中国由民主轨道推入了暴力轨道。从此,“民主方法行不通,只有武力才能解决问题”就成了中国绝大多数人的共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打天下者坐天下”,是这种历史现实的生动写照。

  人类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最初的人群集合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沿袭的仍是自己变成人之前的动物法则,即丛林法则,也就是暴力解决问题,弱肉强食。而以协商的方式,通过非暴力途径,投票解决问题,则是只有凭借思维和语言才能进行的行为[3],是人类从动物的行为方式向人的行为方式的升华,是人类通过长期摸索才找到的一条理性之路,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重要一步。

  历史经验证明,暴力与民主之间没有接口。因为在暴力夺权的场合,权力是自己抢来的,不是选民赋予的,所以暴力夺权的胜利者必然实行专政[4],必然不会听命于没有参与夺权的社会其它绝大多数成员,不会让自己的命运取决于全体公民以投票方式进行的选择。既然其命运不由选民决定,而由自己决定,那么就势必成为特权阶级,高踞于整个社会之上。因此,特权阶级是暴力革命的必然产物。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中,即使文革造反派胜利,也不过是由他们组成的新的官僚特权集团代替由于在国内战争中取胜而形成的老的官僚特权集团,不过是给官僚特权阶级换血,改朝换代而已。因为暴力夺权与黑社会并无二致,所以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时这样取得政权的集团往往也同黑社会一样,有理的时候说理,没有理的时候就耍横,在经济上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党外公民的财产任意侵占[5],在政治上对公民利权肆意侵夺,指鹿为马,无法无天,对坚持要求兑现公民利权者横加镇压。六十多年来,我们看到的现实不就是这样的吗?

  出路何在?

  其实,出路已经预伏在我国宪法的民主条文中。我国现行宪法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条文,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原则的承续[6]。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被以后的历次国家大法所保留。我之所以说这些原则是“预伏”在现行宪法中,是因为它们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则相抵牾,实际上专政原则为阳,而民主原则为阴,实施专政的党[7]从来不肯把民主原则变成现实,因而它们只是虚文。近来对“宪政”、“公民社会”、“新闻自由”、“司法独立”等的大肆抨击,显露出甚至连这些虚文都觉得碍事,即便不能去掉,也要加以阉割,以使平民阶级没有任何“抓手”能够用来约束官僚特权阶级。尽管如此,这些条文的存在仍是我们国家的希望,仍是当局的软肋[8]。宪法中只要有这些条文,就可以成为我们依以前进的地基。我们不需要抛开这些原则另起炉灶,也就是说不需要革命。只要有这些条文存在,我们就可以通过非暴力的途径,通过与现有统治集团的协商,讨价还价,使之由假的变成真的,由虚文变成为现实。只有在当局拒不履行宪法承诺,继续与这些民主原则背道而驰,用黑社会手段对全国人民变本加厉地压迫和剥削的情况下,人民群众才应该诉诸暴力,“予及汝偕亡”[9]。如果真的到了那一步,真的“偕亡”了,中国就只能等待国际托管了。那时候,觊觎我国领土和资源的周围国家很可能要来咬上一口。而这并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前景。


  2013年11月21日



  [1]见李延明:《“民主”概念再析》,刊登于《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

  [2]中华民国不是革命派打出来的国家,而是革命派在立宪派袁世凯斡旋下同清王朝谈出来的国家。武昌起义只不过是为这个谈判创造了条件。

  [3]韩民青认为,文化是人类比动物多出来的一个特质。因此,文化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本质性特征。见韩民青:《当代哲学人类学》第1卷《人类的本质:动物加文化》,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民主的主体是社会全体成员,而专政的主体则是社会部分成员,并把社会另一部分成员变成客体。因此,从根本上说,专政与民主是相互排斥的。在民主的条件下,公民只能用辩论的方法解决认识的分歧,任何人都无权用暴力手段解决彼此之间的认识问题。而在专政的条件下,专政主体却可以用暴力手段解决认识问题,甚至是非问题。

  [5]例如,各级党委(少数公民的自建组织)都由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党外公民缴纳的利税组成的国库供养,理由从不说明,数额秘而不宣。

  [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载有:“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后来的历次大法,虽然表述各不相同,但基本点都差不多。“专政”的概念与这些条文的精神是相互抵牾的。

  [7]执政党只掌握治权,不掌握主权,是否执政,要由掌握主权的全体选民决定。如果一个党不仅掌握治权,而且掌握主权,是否执政由它自己决定,而不由选民通过大选决定,那么这个党就不是执政党,而是专政党。

  [8]如果当局不是骑在全体公民头上做主人,而是低下头来做仆人,则这些条文非但不是它的软肋,反而会成为它的依靠。

  [9]见《尚书·汤誓》。

 


相关文章
作 者 :李延明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3年11月21日18:58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