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之正义及博弈
彼岸风儿
中国社会矛盾重重,要解决这些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中国政府要从枪杆子政权转型为合乎自然法的人民契约政府,实现共产党革命时期对人民的建立民主中国的承诺。否则,中国会逐渐步入万劫不复的灾难的深渊,在中国的人都难以逃脱,将与之同归于尽。
中国处于民主转型的前夕。如何转型?公共人物韩寒曾在其博客,连发几篇关于革命与民主的文章,来试探人民的底气。最后韩寒承认民主之潮流不可阻挡,但是他有担忧,他代表自己表态说,不要革命,民主转型后对某些人“不要清算”。关于革命,我在前面的博文《民主、革命与人道》和《乌坎模式是和平曙光》中讨论了,这里谈谈清算。清算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并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
清算是终结一种现存关系,纠正错误,处理剩余财产,使原物归于消灭。韩寒所说的清算是政治清算或者历史清算(HistoricalRectification)。清算这个词听起来很恐怖,不由勾起人们的一些历史记忆:整肃运动、秋后算账、阶级斗争等。好在那些已经成为过去,新时代的人们(在东欧和俄国、南非等地),能够吸取历史教训,并赋予清算新的意义和名称--转型正义(TransitionalJustice)。
转型正义是指:当一个国家从独裁或是威权政权转移至民主政治时,对过去的威权政府因政治思想冲突所引发的违法、侵犯人权行为或者其他不正义行为的调查、矫正与赔偿。其目的是还原历史真相,并给它正确的历史定位,从而巩固和保障基本人权等普世价值,也让曾经的敌对者透过这样的真相厘清过程、获得和解,维持社会稳定与正义,让后世子孙记取教训,悲剧不再重演。转型正义虽然是“迟来的正义”,但它是社会走向正轨的第一步,是任何从威权体制转型到民主体制的新兴政权都必须面对与处理的一步。这里的法是指本国当时的法律,以及有关国际法规,比如联合国人权公约。
对于是否要清算的问题,是一个难题,历来有多种争议。一种观点,比如韩寒,认为,独裁者和他的幕僚,只要能在历史转折的关键阶段,顺势而为,放弃独裁,就该得到赦免,不该被清算。这种无条件地放弃清算的承诺,可以促使独裁者主动放权。韩寒们认为如果不能给予独裁者们出路的话,将把这类人推到人民的对立面,他们会负隅顽抗到底。
我认为,韩寒们的这种观点的结果,会使得正义无从彰显,人民怒气难消,极端者会自行去了结恩怨,社会不可能太稳定,独裁者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最终保证。
另一种观点,比如大多数激愤的人认为,只要是独裁者,在其统治被推翻后,都要对其进行清算。否则,正义得不到伸张、罪恶得不到惩罚,社会公正无从体现,这对于在独裁体制下受到迫害的人们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这种看法如果得以执行,其后果就是上文所说的把独裁者彻底推倒对立面,政治对立毫无和解希望,社会充满仇恨厮杀,最后大家鱼死网破,这是一个零和的结果。
第三种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多,这也是东欧的经验,认为人民对正义的要求一定要得到伸张,但是本着社会和解、促进转型的目的,在处理历史欠债的时候遵循以下原则:对“制度性犯罪”的判定,比如对秘密警察的处理,要尽量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参见本文稍后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论述)。对于连独裁或是威权时代当时的法律都违反了的人,比如贪污受贿、行政不作为,一定要予以追究。对于向人民妥协的独裁者们,要给与立功赎罪的机会,如能顺势而为,则可以降低其遭到清算的程度,必要时甚至豁免其罪行。对于体制内的普通工作人员,则大部分保留其公职,不能像当年那样“打碎一切国家机器”、全部推翻重来。
我认为,这种合乎我国文化之中庸之道的处理方法,可以弥补上述两种较极端观点的不足。既可以达到惩罚犯罪、伸张正义的目的,又可以促进和解、加快社会转型,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正义的伸张除了对加害者的惩罚,也包括对受害者的补偿。对受害者有经济上、精神上和道义上补偿3种方式。被原有制度侵权的人士恢复其名誉和权利,并给予国家补偿。在实现了社会和解以后,将来美好的互相依存,不是建立在彼此斗争和仇恨的基础上,这样的社会,就是对人民深明大义与宽容妥协的道义补偿。国家也通过建立档案馆、博物馆、慈善基金会、设立国家节日等方式,对建立民主制度的英雄人物和被专制残害的人民群众,加以纪念。
今天我们之所以讲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中国正面临着人民和统治者之间日益紧张的权力博弈的过程,是国家民族命运的紧要转折关头,或者走向战乱专制的历史宿命,或者顺应历史潮流平稳过渡到民主社会。而清算与否以及如何清算,将是博弈双方都会极为关注的一个重要筹码。
博弈双方现在其实都已经知道:历史的大趋势必是民主无疑。民主之所以成为大势所趋,是人性的巨大需求所致。
据马斯洛的心理学研究,人们在解决温饱问题之后,就会产生更高的需要:个人价值的定位和实现、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以及更多的个人自由等。而民主社会所提倡的对个人的尊重、人道主义思想、对自由的推崇都可以满足人那些更高需要。所以,这场博弈的结果其实是明确的,人民必胜!不达到自由和民主,人性不满足所导致的力量会驱使人民一直斗争下去。
当我发现了这种人性的规律后,非常震撼。我能够感觉到它的无形却非常巨大的力量。凡是不能满足人民人性本能之需要的政权,都会被推翻。历史就是这样被创造出来的。历史就是大多数人的欲望从不能被满足到能够被满足的过程。
人性的需要,现在已经体现为对自由的渴望,这是人民内在的巨大的力量,是人民掌握的一张王牌,一个重要筹码!这种力量甚至超过甘地和马丁路德金比较抽象的“来生的力量”和“正义的灵魂的力量”,它是来得更直接的、关系到个人生命和生存的,更具体的力量!它是生命的原动力,是历史的原动力,也是新人道主义信奉和依据的力量。
它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力量!它是背水一战的,它是破釜沉舟的,它是斯巴达克思们最后的怒吼,它是帕特力克亨利的置生死于度外的力量--要么你给我自由,要么我就和你同归于尽!
这个胜利只是个时间问题!这个时间,不管是经济学数学模型的预测,还是各种神秘玄学的说法,大部分人认为是从现在起10年左右。
在这场博弈中,双方不但并非完全对立,而且有着共同目标:防止无政府状态的、以发泄仇恨和报复破坏为目标的暴民式暴力革命的发生。对于人民,以自由为目的暴力革命是一个走向新制度的快捷猛烈的方式,可能有很好的结果,比如美国革命。也可能有坏的结果,比如法国大革命和苏维埃革命,这种暴力革命之后很多年,也能迎来民主的曙光,但是期间仍然会造成大量的伤亡和专制压迫的变相复活。基于生命宝贵的理念和暴力革命不可确定的结果,人民多半不希望采取暴力革命方式。
另外一面,虽然有人员的大量伤亡,但是人民的数量比起独裁者是巨大的,并且是源源不断的,后浪推前浪的,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所以人民会以精卫填海、愚公移山的精神不断斗争。
根据历史经验,人民也相信,暴力革命最终还是会带来一定的变革,民主自由会最终来到,所以暴力革命对人民不是一个最坏的结果。不过历史经验却证明,暴力革命的发生对独裁者带来的只能是最坏的结果,轻者,它将逼迫独裁者接受审判,重者,独裁者及其爪牙的性命难保、倾家荡产。所以暴力革命对于独裁者来说,无论是数量上还是时间上都是输不起、耗不起的。暴力革命对于人民,是手里最后一张牌、人民对待独裁统治的最后筹码。
未来中国10年左右的博弈,是人民和统治者之间力量的此涨彼消的过程。人民在不断地觉醒和成熟,以不断地抗争满足人性对自由的需求。面对这一趋势,愚笨的统治者会负隅顽抗,做最后的挣扎,企图推延或者阻挡历史变革滚滚到来,但终是螳臂当车。聪明的统治者会及早为自己留下后路,但是他们为逃避审判所构建的狡兔三窟,随着国际社会犯罪引渡条款的规范,对人权等普遍价值观的共识,已经越来越少了——就连曾经最保险的瑞士银行也不再敢做独裁者藏金纳垢的最后屏障了。
外逃藏匿的可能性减少了,独裁者/威权者也许会盘算构建新的狡兔三窟以逃避历史清算。其实清算不是最终目的,只是通向建立民主社会的第一步。为了尽快达成目的顺应历史潮流,独裁者和人民博弈的最好结果是互相妥协、互惠互利。对独裁者,人民希望他们能够顺应潮流积极改良,这样,人民就不会彻底打倒他们。就像逃税虽不合法,但合理避税是被允许的,独裁者也可即刻采取合理方式规避清算,比如:
1、认清形势,激流勇退。原独裁者们完全可采用此法颐养天年,会得到完全的赦免,不被清算。
2、培养在野党,逐步分享权力。民主制国家像一种“股份制国家”,选票代表了“国家的股份”,选民因此成为国家的股东。例如,美国的整个制度设计,就非常类似股份有限公司。在这样的国家中,在野党、反对党扮演了重要的调节器的作用。反对党的特殊作用在于:帮助社会实行政权轮替与和平转型。在专制国家向民主国家“和平转型”的过程中,反对党的出现和成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成熟的反对党可以帮助遏止来自底层的破坏性,减少暴力革命的可能性。
一个成熟的反对党,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来组织与建设。在这个十年里,反对党有时间能够形成自己的既得利益,与统治阶层部分分享权力的结果,使得反对党可以像西方的工会组织那样,在工人与资方的冲突之间,充当代言人、斡旋者的角色,从而发挥稳定秩序、促成妥协的积极作用。
3、开放社会自由空间,让公民都成为这个“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利益共享。“股民”绝对不希望这家“公司”被暴力推翻。否则,他们的全部投资、个人财产就化为乌有了,甚至生命难以保全。
4、灰色收入通过赎罪行为得到合法化。例如将这部分所得通过捐助给社会公益组织慈善组织,作为一种赎罪方式,以得到人民谅解;或投资于教育、扶贫、环保等公共事业;投资于高科技、专利自主、可以创造就业的服务行业等中小型私营企业。
……
此刻,远离祖国的我,一个小女子,心系东方,魂牵故土,纵观历史,横览国际,只期盼着社会和解与平稳过渡,希望能把此中的利害约略讲清,好让博弈双方加以权衡,最终做出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国家的正确选择。
如果我上述提议能够被执政者和大多数人民群众接受和采纳,并发挥它们应有的历史作用,使得我国社会能够和平转型,我心足矣。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便会遭到破坏。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这是因为,独裁或是威权体制内的每一个人,无法为这个体制承担责任,他只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对于这样的人,根据信赖保护原则,是难以追究其个人责任的。推广来说,那个体制下的每一个普通人,都曾经为它的存在做出贡献,比如纳税、使用它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于承认了它的合法性,那么,每个人都有责任,而法就难以责众了。所以,为了社会和解,对此类犯罪就不予以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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