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号-理论探索 王书瑶简介 王书瑶文章检索

 

 

谁依法治国和依什么法治国



王书瑶

 

一、中共对“依法治国”认识的变化

中共在1949年取得了政权,但是,直到1954年才颁布宪法,说明宪法对中共政权的意义不大,或者根本就没有想“依宪治国”,证据很多。中共的领导层对法制认识多少有些改变,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后发生的。在文化大革命中,中共领导集团从上层到基层,都受到严重冲击,刘少奇手里拿着宪法也不能保护自己,说明宪法是没用的。这时刘少奇才想起宪法,为时已晚,在批斗别人的时候,宪法在哪里?结果是,从国家主席刘少奇以下,被冤死、被批斗、被“反党“、“被叛徒”、被关牛棚等等不计其数,因而,文革之后,中共的领导层就觉得还是有点法制比较好。不过,这时提出加强法制,是为了保护统治集团自身的利益,而与安邦治国、与人民大众的利益没有多大关系,他们不可能关心人民群众有没有言论自由和结社的自由。而且,他们之中传统的观念还是政策比法制更重要,所以“拨乱反正“比立法更重要,他们得到了平反,得到了补偿,工资发还,官位恢复,心满意足,因而,法制的呼声就十分地微弱。

 

1983年开展的清除精神污染的运动,虽然只持续了28天,但是,其影响却是很大的,从这时开始,关于法制的提法,已经开始有了变化,如果说,三中全会所说的法制,是为了保护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的话,从那里开始,法制就开始转向对付老百姓了。

1989年春季发生的惨案,使法治建设就更倾向于保证党的领导“长治久安”了。

现在所提的“依法治国”,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不是限制执政党的权力,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1999年宪法开始规定要“依法治国”。

直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才做出要依法治国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规定:

       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4年通过的宪法重复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在整个国内国际大环境中,中共不得不表现出的姿态。同时 ,其内涵却是用法律手段来巩固共产党的统治,比如在89六四惨案发生后,于19891031日匆忙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自从生效以来的25年间,就没有批准过任何一次公民的游行示威的申请,完全是擺样子。

 

三、历来法律都是双刃剑。

历史上中国的正式立法,大约是从春秋时郑国子产铸刑鼎开始的,应该算是正式立法。一个比较合理的法律,总是双刃的:一方面它规定统治者的权利和它的边界;另一方面它也同时规定被统治者的义务和相当的权利边界。只规定一方的权利的法律,一定是恶法。

到秦代,设立了大秦律,这时的法律又增加了一项功能:那就是给所有的官吏规定一个统一的执法的标准。在春秋时,郑国很小,断案这些问题在层次上困难不大,(鲁国国君说“大小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就是国君在断案。)但是,秦统一六国,地域广大,就算秦始皇三头六臂,许多事情也不能由他一人处理,别说每天二百斤的奏简,就是二千斤的奏简,也处理不完,大量的事情和案件,都要由各级的地方官吏处理,这就需要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来代替皇帝处理。这就赋予法律的新的功能:全国统一的标准。

到了唐代,大唐律的制定,表示法制的成熟,在执行上得到贯彻。某次,唐太宗把一个犯法的官吏发到大理寺,要大理寺判他死刑,但是,大理寺却只判了那个官吏流放,唐太宗很不高兴:“我要你们判他死刑,却只判了流放,为什么?”大理寺少卿戴胄回答说:“如果陛下直接处死他,大理寺不能异议,但是陛下既然把他发放到了大理寺,大理寺就要依大唐律来断案,依律,该犯罪不当死。判处他死,乃陛下一时之想,大唐律则为法典,臣下不能违法。”(以上内容均为大意。)唐太宗初时无话可说,继之则表彰大理寺严格执法,所以大唐之为盛世,贞观之治载入史册,绝非倖致。

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中共的立法却不能做到全国统一的标准,在发达的民主国家,一家地方法院,根据法律做出的判决,在全国都可以把它视为法律一样执行,只有一例案件这样执行了,其他法院也可照此办理,但是,中共的法院判决却绝对没有这种“普适性和“权威性”,这是因为,各地的执法标准不一样,法官的水平也有天壤之别,还要加上政治压力。2009年在湖北,邓玉娇剌死邓大贵一案被判为正当防卫,而在辽宁,同样是在2009年,夏俊峰剌死两个城管一案却被判是“故意杀人”,同案不同判。这二人都是因为反抗强暴才杀人的,一个在审判时穷追细节,证明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而夏俊峰一案,却没有一个关系到细节的说明,只是用“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某、张某某再次发生冲突,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某、张某某数刀”来说明案情,他们之间冲突是怎么发生的?内容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夏俊峰才拿出了刀子,没有只言片语说明,法官害怕真相,而细节真相是夏俊峰属于正当防卫。南京的彭宇案完全败坏了中国人的道德标准:“你没有碰倒他,你为什么要扶他?“难道没有碰到她,就不能扶她起来吗?主审法官王浩一定是个冷血动物,没有人类起码的道德基因,因为在他看来,你如果没有碰到他,你就不该去扶她,一个老人倒在地上,为什么没有碰到她就不以去扶她?并且,他还以这种观点判断所有的中国人,在他的观念中,中国人都同他一样,也都没有救死扶伤的基因。还有许霆的案件,极为恶劣,凭什么取款机多出了钱,说许霆是盗窃?上面要反腐,怎么反都行,老百姓要反腐,打出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标语,就要判刑,有何理说?

中共把法律变成了“单刃的刀”,只是面向民众。

 

四、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还是党天下。

“依法治国”是一个动词词组,它要有一个主语,这个主语也就是“依法治国”的行为主体,那么,依法治国行为的主体是谁呢?在中国现实上,当然就是中国共产党,是由中国共产党来“依法治国”,“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而不是由任何其他的社会主体来实施“依法治国”,还是党在国上,还是一党专政。这同皇帝御天下没有什么区别!

由共产党制定法律,然后再由共产党执行法律,一家全包了,还不是党天下?依法治国之后,这个地位更巩固了。

只要是民主国家,决不会出现由谁来“依法治国”的问题,因为那里实行的是宪政,是由全体公民选出他们的代表,由这些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不存在由哪一个社会阶层或社会集团可以在国家之上“依法治国”,能说是美国共和党“依法治国“或者是民主党”依法治国“吗?只有在一个国家中,存在凌驾于全民之上的集团,才可以提由他来“依法治国”,比如皇帝、国王,由于他们凌驾于国家之上,他们才可以提出,这个国家由他们治理,他们可以有各种方式方法治理这个国家,而“依法治国”只是其中的一个选项。比如,中共在此之前,虽然也有若干条文,但是,并没有“依法治国”,也没有“依宪法国”,而是无法无天,任所欲为,观感太坏,所以现在专门课题要“依法治国”了?

因此,我们拒绝由不论什么人来“依法治国”,我们要求是实行宪政,整个国家只能由全体公民选出的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规范整个国家所有的公共行为准则。

那么,提出和强调“依法治国“之后,就真的“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了吗?否也,只要看看铁流还关在笼子里,就知道是“换汤不换药”。

    “在党的领导下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什么叫领导,就是前面有人带路,后面有人跟着,前者就叫领导,后者就叫被领导,二者不可缺一。共产党已经在前面带路了,后面的人如果不跟着,那就没有实现领导,可是,人民还能做主吗?不但路径已经选定,连怎么走也都规定了,人民如何当家作主?法律是共产党制定的,然后又由共产党来执行,有法制和没有法制有什么区别?中共乐此不疲,是因为它更强化了中共的独裁统治,“依法治国”,更合法了。

 

五、是依宪治国吗?

首先,所有的民主国家都是以宪法为最高的准绳,其他的法律都是为贯彻宪法而存在的,宪法设立的原则只能是一个:限制政府的权力,使政府不得以任何暴力施加于他的居民,也不得与民争利,但是,我们国家的宪法却完全相反,它主要是用来确定和保证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专政地位的从它那冗长的序言中就可以看出来。而一个宪法中最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比如,它应该规定,政府不可以使用暴力对待他的居民的和平的活动,政府不可以妨碍和限制公民享有的各种自由,相反,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各种自由的权利,至少,保证公民不受恐惧与威吓的自由,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政府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我们看到的宪法没有这些,所以六四惨案就发生了,肇事者没有受到惩罚。

其次,制定了宪法,还要有许多法律来保证宪法的实施。一项法律的实施必须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比如,一部税法通过了,如果没有关于这部税法的实施细则的话,这部税法是无法实施的,宪法也一样,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实施细则,宪法的条文也只能是空的。中国几经修改的宪法只有一项永不变色,那就是共产党对中国的领导地位,可是,却也没有法律规定这种领导的边界,什么是你这个党可以管的,什么是你这个党不能插手的,由于没有这种具体的法律限制,共产党就可任所欲为:北京大学是教育部所属高校,他的校长却由中共的组织部来任命;宝钢是一个国有企业,他的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却也要由中组部任命,他们都是共产党的党产吗?相反,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是,言论自由是要法律保障的,至少也要有一部新闻法来对言论自由做出具体的规定,可是,时到今日,我们还是没有一部新闻法出台,“不同意见保护法”只是在梦中,依然还是中共中央宣传部的一个电话,就可以轻松地搞定什么书可以出版,什么书不能出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限制言论自由的。现在这种控制,又扩大到网络空间。法律没有限制共产党领导的权力边界,共产党就可以任所欲为,无法无天;法律没有保障公民的权利在哪里,公民的自由等权利就没有保障,统治者可以任意打压。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可是公安部门可以任意的窃听我们的电话和私拆我们的信件,哪里来的法治?哪里来的依宪治国?哪里来的人权?

宪法在总纲中就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六十五年了,选举在哪里? 选票在哪里?

 

六、依什么法治国?

为了限制公民对自由的向往,早先有一部叫“惩治反革命条例”的法规,后来发现,这部法规在两方面是背谬的:一方面,革命一词是被滥用了,革命的本意是推翻现有的政权,比如汤武革命,都是推翻现有的政权,共产党已经掌握政权若干年了,再要革命不是要推翻共产党的政权吗?反对这样的革命不就是保卫共产党的政权吗?怎么倒成了有罪的呢?另一方面,这个罪名的政治意味太浓了,给人以政治犯的口实,名声不好,于是就改了个名字,不叫“惩治反革命条例”了,叫“颠覆国家政权罪”,好像还不够,因为有些情况只有言论而无行动,就不好治罪,于是就又设立了一个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样就好,既不让你动,也不让你说,封住了。就是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没了。

但是,这个罪名的政治含义还是太浓了,于是就又发明了一个新“罪种”,叫“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对各种情况都极为适用,因为什么罪也可以往里面装,两个人因为一根冰棍打起来了,也可以被认为是寻衅滋事,几个人在家里聚会一次,讨论些时事问题,居然也算是寻衅濨事!

把一个八十一岁的老人关进监狱,先是一个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后又加了一个,又叫是“非法经营罪”,层出不穷。把一个八十一岁的老人关进监狱里慢慢治罪,亘古未闻,他们只要专政不要德政。

依法治国之前,铁流关在监狱里受审;依法治国之后,铁流还在监狱里待罪,“依法治国”了,我们还能指望什么?

网载,中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30%降至10%

 

六、也谈一下“无产阶级专政”。

最近又有人重提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回顾一下历史,1936年斯大林在苏联掌权的时候,他们制定了新的宪法,那里就已经删除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被认为是向右转,但是,斯大林们就回答说:“现在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不存在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到了今天,中国还有资产阶级吗?哪些人家资巨万?哪些人是资产阶级?有些人家里的现金以“吨”来计算,他们算什么阶级?有的人富有几十套房产,享受无比奢侈的生活,是不是应该首先革他们的命?专他们的政?哪些人无家可归?无产阶级在哪里?谁专谁的政?失地失房的访民是资产阶级吗?异议人士、民主人士构成一个阶级吗?

他们已经到了神经错乱的程度。

                                      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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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王书瑶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4年12月1日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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