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状况
草案名称:中国宪法修正草案(讨论稿)。起草人、建议人:曹思源,男,1946年1月出生于江西景德镇,现任北京思源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总裁、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所长。草案发布时间:2013年6月,2014年1月。草案字数:一万两千余。链接:http://blog.ifeng.com/article/28242022.html。草案结构:第一章 总纲;第二章 公民;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没有序言。
二、主要缺点
第一,照搬照抄八二宪法的结构、条文。
除了序言,八二宪法的结构和条文被基本保留,大量的病句(如“非经-并由”、“代理职位”等等)和口号(如“光荣义务”、“光荣职责”等等)也被保留。
第二,某些创新价值不大。
该宪草主张:“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选举,都必须是差额选举,即候选人名额须大于应选人名额。候选人有权进行竞选。”笔者以为,差额选举是可以走形式的,“有权竞选”不等于必须竞选,等于可以竞选也可以不竞选。所以,这一主张与八二宪法比较,在形式上有些进步,在实质上没有进步。与四六宪法“一律公开竞选”的规定,是明显的退步。
该宪草“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在公共场所行使这些自由,须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事先登记。对登记事项有争议的,要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一条形式上是进步,实际上也没有多少价值,根本不能保证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笔者以为,只有将“事先登记”改为“事先公告”才是实质性进步。
第三,有些创新没有配套。
该宪草主张总统为武装力量总司令,同时却保留了现行宪法中中央军委主席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规定。这是自相矛盾的。笔者以为,要保留中央军委主席的领导权,就不能让总统成为当然的、法定的总司令,要让总统成为宪定总司令,就没有必要保留中央军委主席的领导权。
第四、某些创新严重不合理。
该宪草“规定”:“军人和警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非武装人员使用武器。”这一条看起来很民主,实际上很民粹,甚至很法西斯。比如,一大群非武装人员进入总统办公室,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答应,就用拳头将其打伤,总统的警卫人员却不能使用武器,这样的国家还是国家吗?1919年5月4日下午,北京的一些激进人士,就是采用非武装的方式,挤进赵家楼打人放火的,警卫赵家楼的军警人手少,又不能使用武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官员被打伤,民用大楼被焚毁。从此,中国法西斯势力不断壮大,摇篮中的中华民国开始走向灭亡,最终于1927年被中华党国取代。未来的民主中国,难道要再一次毁在法西斯暴徒们狡猾的、非武装的拳脚之下吗?
该宪草还规定:“中国公民取得他国国籍的,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笔者以为,双重国籍虽然被一些国家承认,但是,它不适合中国国情。在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只有贪官最希望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因为双重国籍最有利于贪官们转移财产。
三、主要亮点
第一,党财分开。
该宪草“规定”:“任何政党、社会团体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活动经费,不得由国家财政承担。”这是一个进步。
第二,思想多元化。
该宪草“规定”:“各政党、宗教团体或其他社会团体的意识形态,均不能规定为公民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这意味着意识形态多元化,是一个进步。
第三,人大、政协组成人员专职化。
该宪草“规定”:“国会议员在任职期间专职专薪,不得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工作,不得在任何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兼职。”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告别议行合一,实行议行分开,是一个进步。现在的全国人大组成人员,大多数是省部级、州司级的党、政、法、军的官员,既是议决者,又是执行者,高度地议行合一。这种议行合一违背议行制衡的原理,不利于民主宪政。所以说,曹思源宪法草案取消议行合一是一个重大进步。
第四,向美国宪法学了一条好东西。
该宪草“规定”:“国会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这一条是从美国宪法中抄来的,抄得好。但是,这里的“法案”最好改为“法律”,才符合中国的法律语言环境。
第五,党法分开。
该宪草主张:“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对八二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引号中“政党”两字是发展,其余都是继承。这两个字的发展,如果成为现实,意味着党国体制有可能转变为共和国体制。
刘大生 2014年3月27日星期五于南京求稗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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