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号-理论探索 徐约罗简介 徐约罗文章检索

 

 

 

对剩余价值学说的否定



徐约罗

 


  我们讨论的目的,其实不在修正这个剩余价值理论,而是为了从根本上否定这个理论;因为它在基本之点上,就是不能够成立的。为此现在我们就要进一步考虑,马克思所分析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同样忽视了另一些因素,可能导致有失偏颇的结论;这次我们要讨论剩余价值本身,即本文所谓的问题的第二个方面。

  从资本家以货币购得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组织生产,到商品被制成,再到实现货币回笼这个过程,马克思完全忽略了另外一个因素,就是资本家本人的劳动;这同样是一种劳动力,能够创造价值。简单地说,就是资本家在管理工作和决策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这同样是创造价值的因素;我们来具体分析。

  这个工作同样是创造财富的过程,但是它却不是资本家用货币买来的商品;所以我们无法将它归入公式的W(商品)项中。或者我们考虑到,这是资本家自己向自己购买了劳动力;但是既然如此,这个劳动力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资本家在这个资本增值过程中,也在创造剩余价值;它同样能够生产出,比劳动力价值本身来得更大的价值。并且因为资本家的劳动更多的是属于脑力劳动,这使得对于他创造出来的这个价值,难以一般衡量;这种剩余价值的创造,具体体现在资本家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

  在将这一项加入到资本增值公式中后,本文将这个资本增值公式改变为:

  G(货币)——W(商品)(1.A劳动力,2.C资本家,3.Pm生产资料)

  …P(生产过程)…W′(新生产的商品)——G′(增大了的价值)

  我们必须回到资本主义以前,即手工作坊的情形,才能够说清楚这个问题。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手工业者做为一般商品的制造者,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它与资本主义的社会化生产相比,存在一些基本的不同之处,后者之资本的所有者购买劳动力专门从事生产,这是不同点之一;虽然这些手工业者也有招用帮工和学徒的,这已经为马克思所认识。然而另外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却被马克思完全地疏忽了;这就是劳动者(单纯体力劳动者)与经营决策者的社会分工。

  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第1版)中,提出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的观念:第一次是游牧业与农业的分工,它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扩大了产品交换范围,促进了私有制的产生;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工,它使商品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以手工业为中心的城市,和城市与乡村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这次大分工开始积累了商业资本。本文在此对这个理论本身,不加更多的讨论;对其中说到的私有制的出现原因,我们也持反对意见。但要指出,假如这样的认识能被接受,这是说毕竟这样的分工的确存在;那么在工业社会出现的,直接从事机器劳动的工人,与专门从事经营决策的企业主之分工,以至后来出现的职业经理人和资本所有人之间的分工,它所产生的影响,一点都不比前面几次分工为小。这个分工,使得近代以来大量的社会财富被创造出来,人类的生存条件大幅度地得到改善,成为可能;社会由此得到大的发展。

  恩格斯的著作的结论是,三次社会大分工使得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但是进入文明时代后的情形则未予分析说明,由此显然可以看出恩格斯之理论的局限。本文此处提到的新的分工,或许完全够资格被称为第四次社会大分工;这个分工对于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以至于对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推动作用,较比前几次分工的影响来得更为深刻。

  这样的分工能够占据与前三次大分工同样的地位,这首先可从这样的层面得到认识;即这种分工,在此前的手工业者商品生产中是不存在的,而在整个社会化商品生产阶段,这样的分工又是不可能根本消除的。更进一步可以说,每一次这样的分工都造成了物质生产,以至社会财富生产的,一种新的基本形态出现;特别明显的一点就是,这个第四次大分工将人类从农耕和手工业商品生产社会,带入了近代以来的工业社会。

  在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中,手工业者既是商品生产的体力劳动者,他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但又是从事经营的脑力劳动者,他不光要把产品生产出来,还要考虑如何将产品销售出去。为此他要考虑产品的样式,新产品推出的周期,生产某种产品的季节,适合某种产品消费的地区和人群等等;要考虑作坊设备资源的合理利用,资金的调配,生产过程的改进,新技术的采用。他也要预先考虑经营可能遇到的风险,例如某个制作雨伞的手工业者,可能会遇到连续的干旱气候;并设想如何规避这些风险。产品所凝结的劳动不光是他的体力,也包括这样的经营思想和经营决策,所由出的脑力劳动。

  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所有这些问题,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即雇佣工人是不必考虑的;当然此说并不否认雇佣工人同样有脑力付出。但是既然称他们为体力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可以划入“体力劳动”的范畴,这应该没有疑问;这些经营决策的脑力劳动,现在通常由资本的所有者,就是资本家自己考虑、决定。这是一种天然的分工,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方式,天然地决定了这一点;没有这样的分工,就不能够称其为资本主义大生产。由此显然可见,将经营的决策者归到商品的生产者中,或者说将他的劳动归入到资本的增值过程中,这就是必需的;而这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中被完全忽略了。

  也就是说,在资本增值公式中,ΔG不仅包括体力劳动工人(就是那个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应该包括资本家自己付出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忽略了后一项的后果是明显的,因为资本的增值,不是仅由劳动者(雇佣工人)制造出了产品就能够实现的;同样产品的生产并不是资本家购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后,就自动实现的,还需要有资本家的这种管理和决策。这种资本家向自己购买劳动力的行为,正由于后来出现的,资本所有人与职业经理人的分工,显得清晰起来;这使得今日的我们无可否认之,即便马克思自己可能出于疏忽漏失了这一点。因为否则说,职业经理人的劳动能够创造价值,或者说管理能够产生效益,这就无从谈起;由此现代工业企业聘用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也就成为一件无意义的事情了。

  此外我们还看到,一旦职业经理人与投资人的分工形成,作为单纯的资本投入者,即现代股份公司的股东,他们真正所得到的已经远远不是全部的经营所得,例如他们并没有从公司赚取工资;在这里我们同样看到,既然资本家(股东)没有具体参与管理,他在管理中没有付出劳动,那么他就并没有享受全部的剩余价值。但即便如此,他在企业决策(比如批准企业经营方案)中仍旧付出了劳动,因此他仍旧应该享受部分的剩余价值。以此看投资人与经理人的分工,实在就是企业之决策与管理的分工。

  应当注意到,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中,管理和决策方面的工作量和难度,都是此前的手工业者所不能比拟的,是不能够忽略的;资本家购进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之后,并不是什么都不再过问就等着数钱,这一点必须要强调。

  其实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中,已经注意到了资本家的管理、决策工作;比如文上提到的工厂采用新的技术装备,这就是资本家的决策。然而唯因其如此,就应该将“做出决策”这个脑力劳动的付出,记在这个资本家之个人付出的帐上。由此带来工厂之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就应该是资本家的经营管理成果。当这种效率的“提高”,并没有增加工人之劳动强度的时候,或者说当这样的“提高”没有让工人付出更多劳动的时候,工人没有享用这个成果所带来的利益也就是合理的了;那就不能说,资本家赚取了工人的超额剩余价值。

  对此认识,马克思的学说并不能够提出反对。因为在马克思,雇佣工人所付出的就是劳动;既然没有增加劳动的付出,工人没有享用生产率提高的成果,就不能够说是不合理的。出于工人的劳动技能和熟练程度的提高,也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此处未做分析。这样我们看到,马克思将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这并不必然利于对事情的认识;在这个例中,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正是因为资本家劳动付出的成果。于是说资本家更多地榨取了工人的相对剩余价值,就是不公正的。

  我们再来看资本家的某个经营决策行为,在怎样的程度上会影响资本的增值结果;显然这是难以事先估算的,甚至事后也难以计算。这样说的原因,首先在于难以找到一个社会必要平均时间,来评价资本家的脑力劳动付出。这一点在体力劳动的区分上容易做到;因为劳动力的样本多,并且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重复性大,容易确定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工厂的样本少,特别难以找到同一个行业生产规模、生产方式、机器设备和产品相同,又在同一个地区经营的许多工厂作样本;并且资本家经营所遇到的环境变化之重复性少,这也就使得,评定资本家经营决策的一个“社会平均时间”变得十分难以找到。再则做为这样劳动的付出,资本家的脑力劳动,在怎样的程度上创造了商品的剩余价值,这也是难以评价的;举例说,一个资本家的经营独创与另一个资本家的模仿,在劳动的付出上就完全不同。特别地,如我们以上分析中所已经指出的,资本家在整个经营中,还承担着市场供求关系和生产资料价格出现上下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这同样是天生地由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独自承担的,而承担风险者享受利益,这也应该算为是一个合理的结果。

  这或者可以用决定战争胜负的因素,是将军还是士兵来比较;做为类比我们不考虑战争以外例如政治的因素,也不谈论战争的正义性。士兵不怕牺牲的冲锋,必定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方面;但是将军的指挥失误造成的灾难可能更大,那么反之将军的指挥得当就同样功不可没。一般地无法评说,将军与士兵两者的作用孰重孰轻;但是倘若把将军从战争的参加者以至有功者之名列中除去,则显然是错误的。这一点在战争之事上简单明了,也未见历史上曾有如此行者;但是对于资本家,马克思的疏忽,却导致了他的经济学对资本家的严重不公同样简单明了,而未见世人为资本家“鸣冤”。不管怎么说,将“不劳而获”的头衔戴在资本家的头上总是不公正的。

  我们还要指出,倘若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没有那个ΔG存在(已经指出这是雇佣工人和资本家双方之共同劳动的成果),即资本不能够实现增值;那么社会的总财富就不会增加,人类社会就不会进步,至少从自由资本主义以来的一切社会进步,都是不可能实现的。资本家出于利益的驱使,不断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或者都是为了自己的财富能够增加;但是他的行为在主观上凝结了他自己的劳动,在客观上大大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这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这一点,它所达到的限度,一百六十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自己有一个评价说,资本主义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大,还要多”(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从马克思和恩格斯说了这句话之后的最近一百六十年来的历史,同样继续证明了这一点。而这样的巨大成果,就是雇佣工人和资本家,以至整个社会的每一个劳动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倘若世界上存在一种,不能够使工厂经营决策者个人财富增加的商品生产过程,显然就没有人会从事这样的事业;我们毕竟不是在讨论理想社会的事情。倘若承认是这个资本家的管理决策所付出的劳动,却把功劳记在了别人身上,就是说,否定资本家向自己购买的这个“劳动力商品”,它事实上同样具有创造出比它原来的价值更大的价值;这反而是造成了不公平。这样,无论从立法上对资本家“无偿占有”这个剩余价值做出限制,或者从道德上对此予以谴责,都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我们所需要的,不是与资本家之“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用和缓的方式实现社会财富更合理的分配。同样,除了对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以及雇用童工等等,这些在今日已经成为明显违法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之外,一般地将“唯利是图”的头衔加在资本家的头上,这也是不合适的。

  此处提到的资本家榨取工人的血汗和不劳而获、唯利是图这三点,是从马克思以来之一切社会主义者,对于资本家的通常指责;本文于此无意为历代资本家开脱,可以说这三条都实实在在地存在,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甚至在今日的世界上,在不止个别的地方还存在着资本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不惜雇用童工,和在缺乏生命基本保障的条件下,驱使工人从事危险工作的现象;就此而言,资本家之任何剥削雇佣劳动力的行为,我们正需要更多地从道义上加以谴责。但是我们的证明同样显示了,此三条,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所必需存在的现象,不可消除的现象;那么这就不是资本主义固有的现象,不是资本主义制度造成的现象,因为我们明明看到,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可以存在这相同的现象。这是在问题的认识上,我们与马克思主义者最根本的差异。

  在马克思的分析中,还存在一个疏忽;那就是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它没有直接参与商品生产过程,资本家也并没有在他的经营中购买这样的“商品”。但是不能够说政府的作为对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或者更直接地说,对商品生产过程中实现资本增值,就是没有帮助的;例如一个和平的,管理有序的社会环境,必定有利于工厂主的经营。以此说在那个ΔG中也还有政府的付出,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这些社会管理者并不天生地成为“寄生虫”。然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曾经不止一次地用过这一名称,去称呼那些当官者;例如在本文下一章,我们就会给出一个列宁使用的例。当然如果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政策,不利于这个商品生产过程,显然它自己也会成为一个阻碍。在此我们先不谈论政府的具体政策,会如何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会阻碍这个发展;这显然已经不光是一个经济学的课题。此处我们讨论的,是政府能够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促进者,就凭这一点,那些社会管理者就不是天生的“寄生虫”;对于那些阻碍社会进步的政府,我们需要的是革新,而不是根本否定政府的存在。政府也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促进者,这就是“上层建筑”适应于“经济基础”的问题;文后会更多地谈到这一点。这在任何社会中,情形都是一样的;文后讨论社会契约主题时我们将指出,任何一个国家之能够称为“国家”,这样的专门管理者是不可缺少的。

  同样的道理,那些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的其它社会成员,例如艺术家、哲学家、科学家、教师、医生,以及清洁工人等等,也不能够被认为,在资本增值的那个剩余价值中丝毫没有作用。他们对于丰富人的精神生活,提升人的品格;使人获得健康的身体,以便更加精力充沛地从事劳动,并享受劳动所得;更多地提出新的科学发现、科学发明,从而大大促进人类的技术进步;让人得到更好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以便为自己和自己的儿女,积累新的工作和生活技能;让人们有一个更加舒适、干净的生活环境等等——同样做出了劳动付出。

  所有这些付出,都促进了资本的增值过程,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创造,虽然这些工作都没有直接生产出剩余价值;这些因素都应该加入到那个W(商品)中。这样我们就从理论上厘清了因为社会分工的不同,各人从事的劳动不同,不同的人可以处于不同的劳动付出地位;然而他们都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的社会地位不存在贵贱高低之分。在这里,这种不同的劳动者身份,他们同样都有创造价值的劳动付出,他们的社会地位相等;这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哲学上的假设,而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结论。

  上面的讨论分析,无疑给出了这样的认识结果:资本主义的一切财富,是由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共同创造的,甚至其中同样凝结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劳动;并且这样的“共同创造”导致了全社会之总财富的不断增加,社会的不断进步。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在全社会建立起来之改善人类生活条件,使人类的生活更舒适和更健康,劳动者的儿女从小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劳动者能够有更多的时间用于休假和旅游,社会成员能够享受更多的精神产品等;这一切的努力及其成果,都是这些社会成员共同的功劳。因为人类作为一种群居的生命体,任何一个人都不足以仅仅依靠自己的能力,解决自己所要面对的所有问题;那么人类的社会分工就是完全不可缺少的。于是每个人的劳动付出,对于社会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

  一个实现了资本所有者,与雇佣劳动者这样分工的社会制度,从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几百年来,已经被历史证明,是极富效率的资本增值方式,和社会财富创造方式,其总体上是合理的;那些要彻底地改变这个制度之主张,都是在一种错误的理论指导下提出的。这样说并不是要否认在这个商品生产社会,还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关于这一点,那些“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所做出的改进已经不少。在那些国家里,劳动工人的工作条件不断地得到改善,社会福利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资本家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雇用童工,以增加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之做法,几乎绝迹。再次罗嗦一句,本文在此处的讨论,并没有否认工人创造了剩余价值,这不是讨论的目的;我们只是指出了资本家以至其他社会成员,同样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创造。

  现在,显然的,由于剩余价值学说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的地位,以上的讨论所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将在根本之点,否定马克思的全部经济学;建立在他的哲学和这个经济学基础之上的,马克思的社会学说和国家学说,都将因此而改变自身的地位。因为本文的主题所限,关于他的经济学之所有其它方面的进一步讨论成为不可能,但也不必要。此处想要指出的一点是,在商品生产的社会中,资本所有者与雇佣工人之间并不是不存在矛盾;例如在上面的讨论中曾经指出了,资本家有时会将某些经营风险转嫁给雇佣工人,或者会采用非法延长工人工作时间的方法,增加劳动付出。就这些现象依然存在而言,工会仍然是必要的;工人需要有他们信得过的人,为他们维护正当的权益,谋求更多的福利。但如此的矛盾,并不如马克思的分析来得那么地大,那么地带有根本性,那么地不可调和;这一点已经无疑。

  我们的讨论分析至少证明一点,就是资本的增值是劳资双方,以至整个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劳资二者也并不处在“你死我活”的对立状态,倒是结成相互依存、分工合作的关系。谁离了谁都不行;任何一方让对方“死”,都不能保证还能够让自己单独“活”。这是由上面谈到的第四次社会大分工所决定了的;否定这一点,就会回到从前的商品手工生产社会去,那么商品生产社会化所带来的一切成果,也就化为乌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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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徐约罗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4年4月30日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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