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改革需要立法与修宪
二、
公民建议修宪的尝试已获部分成功
1.
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职位
2.
确立多种经济成分的地位
3.
确立多种分配形式
4.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5.
人权入宪
三、
修宪尚未完成,公民仍需努力
1.
从宪法中取消“专政”
2.
莫以“敌我”撕裂社会
3.
主仆关系要澄清,主权在民
4.
以宪法禁止向非武装平民开枪
5.
建设两会制议会
6.
地方各级公民代表大会
7.
实行总统制
8.
依法治国,依宪执政
一、
改革需要立法与修宪
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就是变法。改革是改良,而不是造反,不是暴力革命,显然应当以和平渐进的方式推动体制、规则的修改与变化。
宪法也是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法律。因此,立宪、修宪和立法,是同类性质的工作,只不过影响有大有小。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多次修宪和立法,有其深刻的道理,充分发挥了立法和修宪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我们先以公民首倡制定企业破产法为例来看看经济体制改革中立法工作的积极作用。
市场经济需要竞争和促进优胜劣汰的立法。
我1980年12月20日在《财贸经济丛刊》发表第一篇涉及破产法的文章,尔后在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工作期间,自1983年3月起反复多次提出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1985年1月30日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邀集有关部门正式成立《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顾明任组长;起草小组下设《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曹思源任组长。经过一年的紧张工作,破产法起草完毕。
1985年10月22日沈阳市市长李长春批示同意曹思源建议,在沈阳市所有企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展开讨论,并同意在沈阳市扩大破产试点。
1986年1月31日赵紫阳总理主持召开第99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破产法草案;尔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务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破产法。
1986年6月1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幕。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发言的44名委员中,9人赞成颁布破产法,35人反对。赞成者约占20%。
1986年8月27日--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破产法。发言委员中赞成与反对通过破产法的人数为24:20。赞成者约占55%。该次会议未将破产法草案付诸表决。
1986年11月15日—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审议破产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发言赞成通过破产法的有73人,持相反意见的有10人;赞成意见约占88%。
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破产法”进行表决。在每个有表决权的人充分自由地行使了自己的投票权,按动了现代化的表决器之后的一刹那间,人们惊呼起来——9票弃权、0票反对、101票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终于以绝对多数获得通过。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基石之一的企业破产制度,从此在神州大地确立起来了!
与国外破产法源远流长、家喻户晓、司空见惯有所不同的是,我国的破产法80年代立法时竟引起了一场十分剧烈的思想震动。其意义不仅在于完善法制,而更在于它给当时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改革带来了一些突破。这集中体现在我国的破产法创造的四项“第一”:
破产法是我国第一部突破计划经济立法体系,与市场经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
由于破产法从一个侧面触及了原有经济体制的根本,因而成为中国大陆第一部在人大常委审议期间发生公开激烈的意见分歧而几乎流产的法律;
为了争取破产法的颁布,我通过给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写信、寄送文章和专著、打电话以及登门拜访等方式进行游说。这种工作方式被一些新闻界的朋友称之为“中国式的院外活动”,因而破产法就成了我国第一部通过院外活动而催生的法律;
当然,做工作的并不只是我一个人。据不完全统计,各种报刊、广播、电视发布的有关破产法立法进程、试点动态、赞成或反对制定破产法的意见的舆论材料,在1986年这一年就有357篇,几乎每天有一篇。于是破产法便成为我国第一部在颁布之前就受到新闻媒介广泛讨论的法律。这也反映了当时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刚刚揭开序幕的空前盛况。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连三次审议以至最终通过破产法的全过程,犹如我国在探索国家决策程序民主化过程中放飞的第一只美丽的小麻雀。麻雀虽小,肝胆俱全。在这个过程中有公民个人倡导立法、有院外活动、有“议会”辩论、有民间研讨、有议案修订、有电视转播、有舆论造势、有专家咨询、有立法机关的调查、有行政机关的诉求、有执政党在法律范围内的协调等等。未来新型政治体制的五脏六腑,在这里已大略有其雏型。这只美丽小鸟的腾空展翅,一扫过去人大立法秘密起草、关门研究、奉命表决、例行欢呼的沉闷空气,宣告了橡皮图章首次钢化尝试的成功,并预示了它终将成为钢印的必然趋势。
198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生效。
1990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第一至三版连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一名助理研究员何新的一篇长文批判资本主义改革,破产法也被列为批判对象。幸亏破产法已于三年前抓紧完成立法,进入执行阶段,无法倒退。反对派奈何不得!如今,破产法已经基本上没有意识形态障碍了。
二、
公民建议修宪的尝试已获部分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颁行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尔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又先后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总共作了三十一条修改。
许多朋友说,修改宪法这样的国家大事,是上层机关管的,我们老百姓管不了,何必操那份心呢?然而我从文化大革命中寻找人祸的根源开始,就忍不住把目光投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1年2月首次在《民主与法制》月刊发表了《修改宪法的十点建议》,且一发而不可收拾,几十年下来,先后发表130多篇文章和演讲,提出了公民个人修宪建议三十余条。其中,有五条建议已被采纳,写进了国家宪法,或可算是公民个人建议修宪的尝试已获部分成功。
这五条修宪建议概述如下:
1.
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职位
文化大革命打倒刘少奇的同时也废除了国家主席这一职位。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都只有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而没有设立国家主席。
1981年2月,我在《民主与法制》月刊发表《关于修改宪法的十点建议》。其中第八点建议是恢复设立国家主席,曾引起高层很大争议。最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现行宪法采纳了曹思源的建议,在宪法中恢复设立了国家主席职位。从那以后,前后就任的国家主席有李先念、杨尚昆、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五人。
2.
确立多种经济成分的地位
长期以来,中国只承认两种公有制的地位——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在1981年《关于修改宪法的十点建议》的第七条中,我提出,要确立多种经济成分的地位:“灵活多样、便于资金集中和有效利用的股份公司所有制形式正在露头,如公私合营的、国家与集体合营的等等。有鉴于此,新宪法应确认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多种经济成分合法并存的地位。”
三十多年前我所提出应予确认的股份公司所有制形式在中国经济改革中已被广泛采纳,实际上得到确认,并有大面积的发展。
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的最初规定“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意味着公有制只能有两种形式,这就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多种形式发展的道路堵死了。
1988年4月4日曹思源在上海出版的《世界经济导报》第12-13版发表《修改宪法的思考——供人大代表参考的十点建议》中又再次提出:必须承认包括股份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十四条终于将原宪法第六条相关部分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
确立多种分配形式
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最初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我在1988年4月4日《世界经济导报》第12-13版发表《修改宪法的思考——供人大代表参考的十点建议》一文中提出:“购买债券者,可以凭债权取得利息;购买股票者,可以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按股分红;在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风险收入;私营经济中,也会有一部分非劳动收入。”因此建议将宪法的相应条款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基本接受曹思源的建议,将原宪法第六条相关部分修改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宪法中却没有相应的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
1989年4月,我在中国《法学》月刊第4期发表文章《宪法修改的再思考》,其中提出:“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应使社会的主人——广大公民的私有财产处于不可侵犯的地位,尤其是,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只能由国家为社会的公共利益,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并且以向公民提供适当的补偿为必要条件。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具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性”。
尔后,我每年都发表文章和演说,鼓吹保护私有财产入宪,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出相关议案。然而每每失败,批评之声不绝于耳。但在年复一年失败的同时,每年都有所进展——赞成私产保护入宪的人、单位和部门逐年增多。直到16年后,由于各方共同努力,2004年3月14日在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终于写上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5.人权入宪
长期以来,“人权”一词在中国大陆被认为是一个反动的概念或敏感的概念。人们避之唯恐不及。
2003年6月18日-20日,我们北京思源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在青岛主持召开“中国宪政论坛”,提出近期和中期修改宪法“双十建议”。其近期目标之一就是要在宪法中全面保障人权。
2003年9月,我在香港时代潮流出版社出版《修改宪法——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一书,在该书第六章第三节再次提出:“必须在宪法中全面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终于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正文第三十三条。
从此,人权概念登上了中国宪法殿堂。虽说道路仍然难免有曲折,但是毕竟公民在捍卫自身人权的时候,多了一个宪法凭据,这也是中国人权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过去,人们往往以为修改宪法只是国家上层机关和上层领导人的事情,与老百姓无关。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普通公民期望在修宪中发出声音,也确实在修宪中发出了自己的声音,而且所发出的声音经过多方努力,传播到了海内外和朝野上下。民间修宪建议虽然并非百发百中,但从1981年到2004年间,我个人提出的35条修宪建议中,就已经有5条建议陆续得到了各个方面的支持,最后被宪法采纳,促进了中国的宪政发展,应是每个中国公民的幸事。
这充分证明了:公民参与修改宪法,并非虚无缥缈的空想,而是现代公民应有的权利,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三、
修宪尚未完成,公民仍需努力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宪法修改工作困难重重。完成修宪大业,仅靠少数人不行,它有赖于广大公民的关心和投入。除了上文论及修改宪法,实行总统制以外,我这里再提出六项修宪建议,供大家研究参考。
1.从宪法中取消“专政”
我们国家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当今世界有多少国家在宪法里说要专政呢?我对此做了三十多年的研究。现在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的宪法,也就是中国和朝鲜的宪法写上了“专政”。我们的专政据说每次都是打击一小撮,团结95%以上的人民,打击5%的敌人,专政对象为5%。但是几十次运动下来,二十次吧,就有可能打击将近100%。毛泽东搞的运动,据统计,已经有52次了。仅仅毛泽东就搞了52次运动。我们的专政对象已经多次重复地接近100%了。像刘少奇,头天还是在职的国家主席,第二天就被打成人民的敌人、专政的对象,有口难辩,死无葬身之地。曾经的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警卫局局长汪东兴,他当然是专政的力量,但他也曾经对他的副局长邬纪成说过:“我们这些人不知道什么时候都会被人家抓起来。”你看看,在专政制度之下,中央警卫局局长尚且如此恐惧。
中国的反右派斗争,打了多少右派分子呢?据正式宣布是55万,但是《炎黄春秋》上已经公布了的数字是317万,还有143万中右分子,都是专政对象,其中以知识分子为主体。而当时全国的知识分子总数是多少呢?是500万。可见份量有多重!
文化大革命更是一场专政的闹剧,今天你打倒我,明天我站起来了,我又打倒你,对你实行专政。任何一个公民,可能昨天还属于人民一分子,今天就变成了敌人了,他的公民权利就没有任何保障可言了。因此专政的对象几乎是100%。
专政的恐惧不仅是属于被专政者的,也属于专政者。罗瑞卿曾经是公安部长,后来被专政了;好多派出所长、公安局长都曾经成为专政对象,由专政的工具变成专政的对象。所以说,为了使我们的子孙后代免于专政的恐惧,我们还是希望中共中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取消宪法的第一条——专政。
2.莫以“敌我”撕裂社会
六十多年来深受政治动乱之苦的中国人,莫不痛恨动乱。而细心研究一下不难发现,动乱的根源就在于:全国被强行分为人民与敌人两个阶级。有权者不难以“人民”的名义实行专政,“敌人”则是被专政者。按照专政的理论,鼓动人民对敌斗争要狠:“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于是乎公民之间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就成为常态。(如江西的李九莲因写信给其未婚夫,被未婚夫出卖而于1977年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枪毙)一个公民只要被划为“阶级敌人”,其公民权利就没有任何保障可言了。任何人都有可能今天还属于人民,明天就被打成阶级敌人,由人斗人的工具,变成了人斗人的靶子。以致于谁也不敢拍着胸脯夸口:“我永远不会成为阶级敌人。”就连曾经的国家二把手周恩来最后躺在病床上还担心地说:“我死后你们不要在我脸上画叉子啊”;担任过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警卫局局长的汪东兴也曾对其助手邬吉成流露过自己的担心——“不知什么时候就会被人家抓起来。”可见对敌专政几乎威胁到了每一个人。国人被分敌我,相互之间虎视眈眈,没有了安全感。这样的社会不出乱子才怪哩!(以言获罪等等都是以所谓对敌专政为依据的。)
“人民”一词本是人的集合名词,并没有什么政治性。但是在六十多年全党全民敌我斗争的专政实践中,被赋予了太多的政治色彩、太多的阶级色彩、太多的抗敌性和排他性。说“人民政府为人民”,就意味着只为一部分尚未被划为敌人的公民服务;而另一部分公民一旦被划为敌人,则不在服务和保护之列,这就制造了社会分裂。
因此,我建议在宪法修正案中尽量不使用“人民”这种已被弄得含义不清的概念,或者以“公民”取代“人民”。
诸如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不妨就叫共和国、政府、法院、检察院;而人民代表大会则改称“公民代表大会”为好。
有鉴于此,建议修改宪法第一条,在删除专政的同时,重新考虑国家名称,这里有六种方案可供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方案,简称均为中国。
第一方案 中华共和国
【突出共和制为国家的根本制度】
第二方案 中华联邦共和国
【明确以联邦制的形式统一全国各地区】
第三方案 中华全民共和国
【有利于消除以人民的名义制造敌对意识,剥夺部分公民的权利之弊】
第四方案 中华民主共和国
【突出民主诉求】
第五方案 中华民国
【有助于两岸和平统一】
第六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震动,但是究竟谁是敌人呢?】
3.主仆关系要澄清,主权在民
“伟大领袖”何谓伟大?应该是他为全国公民服务的工作卓有成效。从角色上说,公民是国家的主人,领袖是公仆。不仅如此,国家所有的公务员、军人和警察都是公仆,公仆的神圣职责就是为公民服务,主仆关系不能颠倒。然而,文化大革命中却有“四个一切”的口号响彻云霄达十年之久,叫做“一切为着毛主席、一切想着毛主席、一切紧跟毛主席、一切服从毛主席。”这就完全颠倒了公民与领袖的主仆关系。毛泽东健在之时,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理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的公仆。作为职业,公仆受命于公民,服务于公民,应当是“公仆一切为着公民”,岂能号召公民的一切所作所为都为着公仆毛泽东呢?随着毛泽东逝世,“一切为着毛主席”的错误口号才退出了历史舞台。
然而,一切官僚主义者直到今天仍然不懂得公民与公务员的主仆关系,还在那里以其所作所为颠倒这种主仆关系,在继续祸害国家,侵害公民权益。我们不能不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修改宪法的草案中对公民与公务员的主仆关系,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建议宪法修正案第二条作如下表述:
第二条 主权在民
中华共和国的原则是: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中华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源于和属于全体公民,公民直接或通过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
共和国全体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公务员、军人和警察是公仆。公仆的神圣职责是为公民服务。
中华共和国实行政务公开,最大限度地公开政治信息,重大情况向全民公布,重大问题经全民公决。
凡需要保密的政务信息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等级和时限。
中华共和国范围内所有党政公款收支的账目,均须在互联网及时公布,公民有权查阅。
4.以宪法禁止向非武装平民开枪
1989年6月4号,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历史上最为敏感的日子。每到6.4,几乎全国人民都有三个问题涌上心头,始终是挥之不去。
第一个问题,人民的国家什么时候向人民公布,1989年6月4号,有多少人死了,有多少人伤了?这个死伤数字什么时候公布?
第二个问题,将来还有没有可能发生“六四”类似的悲剧?
第三个问题,我们有没有什么办法,有没有制度上的措施,防止发生“六四”的悲剧重演?这三个问题无人解答,挥之不去。历史包袱越背越重。
在很多问题上,我们可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我相信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人都能达成共识。什么问题呢?就是我们希望将来不会再发生军队向平民开枪的悲剧。有谁主张将来还要向平民开枪呢?有吗?没有。是的,我相信没有。我们不希望向平民开枪!不希望向平民开枪靠什么?靠良心吗?良心靠不住!我们要靠制度,这个制度要表现在什么地方?表现在宪法上。因此要修改宪法,在宪法上写进军队的主要任务,是对付拿枪的、国外的敌人;警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是保护公民的权利!无论如何我们的军警是对付拿枪的敌人!我们的军警不能向非武装平民开枪!
我认为这是容易达成共识的。军队谁养活的?老百姓养活的!纳税人养活的!我们每个人作为纳税者的一分子,养活了军队。养活了军队,不是让你在某一天对我开枪,对我的儿子开枪,对我的孙子开枪。军警作为公仆,没有权力对平民开枪。现在说要防止颠覆性错误,我看,向平民开枪这样的颠覆性错误决不能再犯了。因此要写进宪法。
我建议修改中国现行宪法中关于武装力量这一条(宪法第二十九条),作如下规定:
(一)中华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包括军队和警察。
(二)军队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国防,警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权益。
(三)除了军人和警察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兵器。
(四)军人和警察不得对非武装人员使用兵器,唯对现行凶手除外。
这四款规定中,第四款是关键。如果能严格执行这一宪法条款,就能避免出现军警向徒手平民开枪的悲剧。
前文已经阐明,共和国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务员和军警都属于公仆。世界上哪有公仆向主人开枪的道理呢?可惜现行宪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表述。付出了“八九六四”的惨痛代价之后,现在亡羊补牢,关于禁止军警向非武装人员动用兵器这一条就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了。如果能成功地把这一条写进宪法,从根本制度上避免悲剧重演,也有利于唤起海内外的中华儿女对中国未来政治前途的信心,有利于团结更多的人,打开长达四分之一世纪的“六四”僵局,放下历史的包袱,共同建设法治中国。
5.建设两院制议会
目前世界上国土面积排名前七位的国家和前七名人口大国中,中国有“两会”,其他各国的议会制度,则都是两院制。
我主张中国的全国民大代表人数宜精简,全国政协应有立法表决权,二者作为议会的两院相互制衡。
中国议会由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民大)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简称全国政协)组成。议会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民大由全国各省、大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统称省级地区)和武装力量按人口三百万分之一的比例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人口基数不足三百万的,按三百万人计,产生一名代表。
全国政协由每个省级地区选举三名政协委员组成。
全国民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统称议会议员。
全国民大每届任期五年。全国政协每届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的委员,滚动更换。
议会议员在任职期间专职专薪,不得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工作,不得在任何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兼职。
宪法的修改,由议会两院分别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议会两院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议员出席会议,方能议事和作出决议。
审议人事任免或选举事项由全国民大和全国政协联席会议表决,均以出席议员过半数通过。
审议法律议案及其他议案由两院分别表决。
全国民大通过的决议,在三十日内由全国政协复议通过,方成为议会决议;全国政协通过的决议,在三十日内由全国民大复议通过,亦成为议会决议。若复议被否决,则由创议方在九十日之内重新审议,获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即成为议会决议。
议会通过的法律议案,由总统审批签署,方能颁布施行。若总统在一个月内未予签署,则退回议会再次审议,议会以两会联席会议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议案即为有效,颁布施行。
议会议员在议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议会议员非经国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议会议员在国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议会各种会议公开举行。经议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专项决议,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议会公开会议的原始记录由会议秘书部门在每次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公布。新闻媒体或者公民可以查阅复制。
议会议员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议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6.地方各级公民代表大会
我主张设立地方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不设地方各级政治协商会议
省、大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镇设立公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均为行使自治权的政府。
地方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自治政府的组织及运行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公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大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公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公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省、大区、直辖市的公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备案,但不得制定违背全国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地域歧视性或地域优惠性的不平等法律。
地方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省、大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公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公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公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地方各级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公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省、大区、直辖市的政府决定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公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政府部门反映公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自治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时,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7.实行总统制
世界真奇妙,当中国电视片中依然“吾皇万岁、万岁、万万岁”不绝于耳的时候,抬头望去,天底下只剩下一个皇帝——日本天皇,加上英国女王和其他几个只充当国家元首、不理朝政、虚君共和之类的,总共也只有十几个称王但并不称霸的“孤家寡人”。以主席为国家元首的就更少了,除中国以外,只有朝鲜、越南、古巴和瑞士。
纵观当今世界,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越来越多,在我对其宪法进行过比较研究的110个国家中,有76个国家的元首是总统,超过三分之二。总统权力有大有小,但都是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下的总统,没有一个是三权合一、一手遮天。显然,总统制的逐渐普及,并不仅仅是个名称问题,它反映的是宪政民主的体制被世人日益看好,并且已成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
颇有意思的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不再把国家主席对外翻译为“Chairman”,而改成了“President”,与总统相对应。但是,仅仅改个词并未解决实质问题,也不能改变中国国家主席只是一个虚拟而不掌实权的元首岗位的现实。现行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国家主席职责,可以概括为仅仅是“公布权”或“发布权”,即: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国务院官员任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驻外使节的任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等。
这也就是说,中国的国家主席自身对任何事务都没有任何决定权与否决权,既没有领导政府运作的行政权,也没有批准或否决议会(人大)通过法律的制衡权,这种国家元首可谓形同虚设,除了被安排礼节性外事活动,就只有被安排公布法律等等事务了。这种国家主席元首模式,其作用类似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国王。然而,一个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即国家最高领导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状况,对国家和人民有什么好处呢?
中国国家主席制的现实弊端:
(1)国家主席职能类似英国女王有损人民共和国形象
(2)国家主席像是一个退休元老实权不如政协主席
(3)国家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有违权力制衡原则
(4)国家元首形同虚设无法执掌政经大盘
(5)国家主席要取得领导权只好由党的领导人兼任,从而导致党政根本分不开
考虑到实行总统制需要有个过渡时期,第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可以由执政党提出两名候选人(可包括执政党的总书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竞选产生,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每届五年);从第二届总统开始,完全实施公民直选。总统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
有人说,中国实行总统制,执政党的意志就体现不出来了。这完全是个误解。
第一,中国共产党已经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核心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自己没有也不应当有存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外的利益。党章总纲已经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第二,实行总统制,执政党的意志不是体现不出来,而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体现出来并发挥作用: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和主张可以通过共产党员当选为人民代表,在国家的立法机关来体现;也可以通过共产党员进入政府、成为政府官员来体现;还可以通过共产党员竞选总统来体现。
从当前中国的国情来看,第一届总统竞选的两名候选人可能百分之百都是共产党员,因此实行总统制,并不会引起太大的政治震动;而通过竞争产生国家总统这件事情本身,则可以使中国共产党在政治改革和推行民主的问题上由被动态势转为主动态势,可谓一步风险小而收效大的妙棋。
况且,从世界潮流来看,执政党不直接插手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具体事务,而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体现自己的思想和主张,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执政党执政方式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民选总统制是现代国家治理方式的世界潮流,不仅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大多数都实行民选总统制,就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也是实行民选总统制。现实充分表明了民选总统制的优越性和价值所在。
从现实和理论的分析都可以证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改国家主席制为总统制)势所必然,只不过:一是改得越早代价越小,改得越晚则代价越大;二是改的方向符合国情才能平稳过渡,才能开创一个新纪元。在中国实行总统制,虽然不会没有任何困难,但是如不尽快通过修改宪法确立实行总统制,党政总是分不开,困难会更大,并将越来越大。
为此,我建议对现行宪法第三章中的第二节进行全面修改,以共和国总统制取代国家主席制。
8.依法治国,依宪执政
中华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国家维护全国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任何组织的内部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这个“一切权力”中当然包括自由选择领导者的权力。任何政党和个人,都应该在人民的面前接受考验、接受选择。得到选民信任,因而得到足够选票的,才能取得执政权,在一定期限内担任领导者。期限届满之时,必须由选民重新进行投票。继续得到信任、得到足够选票的,才能继续担任领导者。正如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说:“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执掌政权的党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就有可能被人民群众所拋弃而失去政权。世界上没有永远的执政党,一切取决于选民自觉自愿的支持。
因此,任何政党的生命力在于它为人民服务的诚意和成效。任何政党都无权对党外发号施令,党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只能是依宪执政,也就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执政党的领导作用可以而且只能通过以下途径体现出来:
(1)通过党所提出而经过立法程序由议会和各级公民代表大会所采纳的路线、方针、政策来体现;
(2)通过受到多数选民信任而被选举出来担任国家总统、议会议员、国务院工作人员、地方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务员的党员卓有成就的工作来体现;
(3)通过党的组织对公民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来体现;
(4)通过广大党员在各方面的模范作用来体现。
此外,在宪法的各个条款,都应该体现党政分开的原则,切实消除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流弊。
我曾经在中国共产党的市委党校、省委党校和中央党校待过很长一段时间。听得最多的话语之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并且在“加强党的领导”中度过了十年文化大革命。文革浩劫结束以后,党校课堂上大讲“四人帮”的罪行恶果是导致“两个边缘”——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政权濒临法西斯边缘。从那以后,全党不但讲加强党的领导,还讲“改善党的领导”,并且讲党的领导如不改善,就不可能加强。所谓改善党的领导,就要求执政党认真研究如何依宪执政、依法治国。哪个领域都不能无法无天。
依宪执政与依法治国是紧密相连的。中国的改革,无论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都要求修改宪法、落实宪法。这是绕不开的必由之路。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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