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理论究竟错在哪里?
朱振和
马克思创立的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根据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雇佣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资本家攫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关系,所以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必然会实现。
剩余价值理论是错误的。近年来有很多中外学者批判了剩余价值理论,前不久《北京之春》发表了徐约罗的批判文章“对剩余价值学说的否定”。
我阅读了很多这一类的批判文章,觉得它们都没有涉及到问题的要害,没有指出剩余价值理论错误的本质。所以我想谈一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摘录辛灏年在他的著名著作《谁是新中国》的导论中的几段话(第47页):
“托马斯?霍治司金企图用李嘉图极端偏颇的“劳动价值论”,来为空想的社会主义思想服务。
不幸的是,这种见解不仅被传播开去,而且还作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正是从英国少数经济学家所侈言的劳动价值论,及对剩余价值理论的错误猜想出发,不但建立了剩余价值的绝对理论,即祗肯定工人体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排斥其它任何劳动价值,将除工人以外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所已担负的劳动一笔勾销。
李嘉图和霍治司金的错误剩余价值理论,终于在马克思的手里被异化、并被发展成了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与人关系的理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个阶级对立与对抗的理论,无产阶级必须对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予以“永久性怀疑”,和无产阶级必须用暴力斗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并用暴力专政的手段建立所谓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显而易见的是,正是李嘉图和霍治司金的荒谬剩余价值理论,才为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理论发展和全部理论证明,奠定了错误的前提和基础。”
现在人们在谈论剩余价值理论的时候,一般是指马克思所创立的剩余价值理论。辛灏年说的却是“李嘉图的错误剩余价值理论”。在李嘉图的经济学著作中阐述的是“劳动价值论”,虽然也出现了“剩余价值”这个术语,但那与马克思创立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完全不同的。辛灏年可能把“剩余价值理论”与“劳动价值论”混为一谈了。以上摘录的段落同时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两者是合而为一的。但是马克思好像并没有“排斥其它任何劳动价值,将除工人以外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所已担负的劳动一笔勾销。”
我另外还看了很多批判剩余价值理论的文章,例如:茅于轼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完全错误的》,吴大江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不能成立》,刘国钧的《马克思剩余价值剥削论批判提纲》,赵毅红的《剩余价值理论批判》,等等。大部分文章实质上都只是批判了劳动价值论,文章的作者认为这样就等于批判了剩余价值理论。
“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理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理论。前者阐述商品价值的本质,指出是劳动创造了价值。后者论述了雇佣劳动关系的本质,认为资本家攫取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为什么否定了前者就意味着否定了后者呢?我看不出这里有什么必然的逻辑关系。
“劳动价值论”是亚当?斯密和李嘉图提出来的,把这个理论归纳为一句话,那就是“劳动创造价值”。到了20世纪,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发展,这时人们发现“劳动价值论”有很大的缺陷,它无法解释很多客观事实。于是有很多中、外学者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批判,以下列举几本书和几篇文章:维塞尔的《自然价值》(书),庞巴维克的《马克思体系的终结》(书),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书),蓝宇的《劳动价值论批判》,李子旸的《“劳动价值论”批判》,迟飞的《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缺陷的批判与校正》……等。
把各位学者的观点归纳综合起来,大致是这样的:劳动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资本、资源、土地、技术、经营管理等也产生(或形成,或创造)价值。
这里出现了一个如何理解词义的问题。“源泉”、“产生”或“形成”的含义与“创造”有某些相似,但却是不同的。有人说“资本也创造价值”,我将在下面说明这是不对的。但如果把“资本也产生(或形成)价值”理解为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资本也起了必不可少的作用,那就完全正确了。但是这不等于说“资本也创造价值”,也没有驳倒“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只有明确地阐明了除劳动以外还有什么也创造价值,才是真正地批驳了“劳动价值论”。
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是:“劳动创造价值”应该修正为“智慧加劳动创造价值”。在绝大多数商品生产过程中,人们运用智慧并进行劳动而创造了价值。单纯的劳动创造价值和单纯的智慧创造价值的事例是很少的。价值是由人创造的,“物”是不会创造价值的。资本、厂房、机器(厂房和机器是物化了的资本)、资源、土地等是“物”,它们是创造价值的条件,其本身是不创造价值的。技术只有在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去的时候才创造价值,否则是不创造价值的。技术运用于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可以归结为“智慧加劳动创造价值”。经营管理也是创造价值的,同样也可以归结为“智慧加劳动创造价值”。所以“智慧加劳动创造价值”这句话概括了整个问题的本质。
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趋向》一书中提出了“知识创造价值”的观点。我没有看该书的原文,不知道被翻译为“知识”的英文词是knowledge还是intelligence.如果是前者,他的观点不正确。如果是后者,那正是我的观点。我所说的“智慧”,翻译成英文就是intelligence.
以上扼要地介绍了我的观点,详细地阐述我的观点需要很大的篇幅,由于这不是本文的主题,就不详谈了。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从中国改革大失败看马克思主义的谬误——兼论中国和人类社会向何处去》一书。
另外一些文章则从资本家也创造价值的角度来批判剩余价值理论。例如,在上面提到的徐约罗的文章中就是这样批判的,摘录其中的一段话:
“马克思完全忽略了另外一个因素:就是资本家个人的劳动;……就是资本家在管理工作和决策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这同样是创造价值的因素。”
其实马克思也承认,资本家从事经营管理的工作也是一种劳动,也创造价值(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可以找到这样的论述)。不过这只能证明在资本家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他自己创造的价值,并不能证明“资本家通过雇用工人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理论的错误。更何况有一部分资本家只进行投资,不参与工厂、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道他们通过投资获得利润就百分之百地是剥削吗?
所以这样的批判是苍白无力的。那么剩余价值理论究竟错在哪里呢?我认为有两大错误:其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雇佣劳动关系作了完全错误的描述。其二,马克思认为,雇主付给雇员的工资是所谓的“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又是什么呢?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维持和发展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维持劳动力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二,劳动者繁衍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三,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这在理论上是完全错误的,在实际上也不符合客观事实。我们观察发达国家的工薪阶层的工资收入,发现绝大部分雇员的工资都高于所谓的“劳动力的价值”。工资根本就不是“劳动力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资本家雇用工人被马克思说成是资本家从劳动力市场上购买了“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雇佣劳动关系就成了“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买卖关系。既然是商品买卖,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当然就是这种商品的价值,即“劳动力的价值”。资本家购得了“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就有权使用它,也就是让他在资本家开办的工厂、企业中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当然归资本家所有。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超过其自身价值的部分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就这样被资本家占有了。马克思就这样论证了雇佣劳动关系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在马克思的叙述中不区分“劳动力”和“劳动者”,资本家购买了“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就等同于购买了“劳动者”这个人。在“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买卖关系中,马克思把劳动者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物”,而不是“人”,劳动者没有人格地位,没有任何权利。
马克思的这种说法完全错误,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事实上资本家雇用工人的目的是雇人来创造价值,他需要的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能力,绝不是去购买劳动者这个“人”。我们常讲劳动力市场,讲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是这里的“劳动力”是指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能力,而不是劳动者这个人。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是出卖自己的一种能力,而不是卖身,不是把自己卖了。劳动力作为一种能力,只能定义它的价格,无法定义它的价值。马克思把劳动力的价值定义为“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是把“劳动力”当作劳动者这个人而定义的。我们认为“劳动力”是指一种能力,那么“生产和再生产一种能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命题就是荒诞而毫无意义的。“劳动力”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能力,劳动力的价格自然就根据劳动者能够创造的价值而定,也就是劳动者能够创造的价值乘以一定的百分比。所以工资根本不是什么“劳动力的价值”,而是雇主按照雇员创造价值的能力的大小按比例付给雇员的报酬。
雇佣劳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雇主为了得到雇员的创造价值的能力,就与拥有这种能力的雇员订立一个契约。雇员向雇主提供创造价值的能力,雇主按照雇员创造价值的能力按比例付报酬,即工资。在这里,雇主是订立契约的一方;雇员是订立契约的另一方,是“人”,而不是“物”。雇员即劳动者,是具有人格的人,有一定的权利,雇员和雇主都有权随时可以修改或终止这个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中,雇主方出“资本”(如果雇主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则雇主同时还付出“智慧”和“劳动”),雇员方出“劳动”(其实必然同时还要出“智慧”),双方协作进行生产,创造价值。这样创造出来的价值自然应该由双方来分配,雇员方获得“工资”,雇主方获得“利润”。如果双方对所创造的价值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双方各得其所,那就不存在剥削,也不出现什么“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是马克思杜撰出来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在某些时候、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对所创造的价值的分配并不公平合理,那就存在剥削。不过那是由于资本家相对于雇佣劳动者的强势地位以及垄断和其他不公平、不正当、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措施和关系而导致的,不是雇佣劳动制度本身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资本家雇用工人这件事本身不会导致剥削,也不会发生资本家占有工人所创造的所谓“剩余价值”的事。
以上是我对剩余价值理论的批判。在《从中国改革大失败看马克思主义的谬误——兼论中国和人类社会向何处去》一书中,有对剩余价值理论更详细的分析批判,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该书。
注:《从中国改革大失败看马克思主义的谬误——兼论中国和人类社会向何处去》,作者:朱振和,发行人:武宜三,出版:香港五七学社出版公司,销售处:1908书社,香港尖沙咀北京道69号二楼,电邮:1908bookstore@gmail.com电话:00852-23117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