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法治国”是很多希望中国走向民主的人们的诉求;也是中国共产党视为威胁它的一党专制的敏感词。
中国的宪法是对专制的威胁吗?中国的宪法是通向民主法制之路吗?我们先来看一看几段宪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作者注:别只看这冠冕堂皇的第5条和第35条,看看下面的宪法序言中的前提以及其他条款,就能看到第5条中的“依法治国”是怎么回事,看到第35条允诺的公民自由的无效性,和制定宪法的当局的流氓性。)
序言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作者注:“法律”是应该以宪法制定。即宪法在先,法律在后。在宪法中说“依照法律规定”是把法律置于宪法之上的本末倒置。当然这是共产党的一贯做法:法律是我订的,我订法律的时候从来没考虑过宪法什么的。)
第二十四条国家。。。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作者注:这一条一点儿也不能够约束党和政府去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因为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都隶属共产党的绝对领导。)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作者注:说得很漂亮,任何人可以对国家机关和人员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而且不得被压制和打击报复,但前提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那么谁去判定是否“捏造或歪曲事实”呢?当然是被控告的国家机关自己。另外,谁能保证自己的控告检举百分之百地没有“歪曲事实”呢?这一条本身,不需用其他条款的解释,就完美地保护了政府不受公民的监督,给了政府合法的权利和借口去压制和打击报复控告检举者,同时给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的领导人完全的主动权去有选择地使用“公民检举”打击异己结派营私。)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作者注:这一条把刚刚在第35条中“赐于”公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等自由一个不落地都收了回去。)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作者注:
以上宪法里的恶狠狠的条款中赋于政府“禁止”“制裁”“镇压”“惩办”“反对”“斗争”一系列公民活动的权力,并对公民活动规定一系列“必须”和“不得”。
什么样的人是“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什么叫“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什么是“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什么是“国家机密”?
什么是“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的行为?
和事实有多少出入属于“歪曲事实的检举”?
什么是“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什么是“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宗教事务?
什么是“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什么是“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什么是“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活动?
在中国谁能拍板界定以上公民活动?当然只有那个宪法中规定的“领导”中国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
这就是现行宪法赋予共产党和它的政府的无边的权力。老百姓无庸置喙,什么权力和权利也没有。公民在党的眼里只是手中随时可以治罪的蚂蚁:-
你如果让我不高兴,我有一百个“合法”的理由让你受罪倒霉。“老百姓就是个屁!”某地方官员的这句雷语不但没有说错,而且简单直白地归纳了中国宪法的精髓。)
作者综合感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以保护这个国家中的个人为基本宗旨(比如美国宪法),而是居高临下地以共产党的专制统治为出发点,保护当权者利益,保护政府作为的随意性,却不保护老百姓权益,不保护公民的自由。以这个宪法治国不是通向民主之路。一切党和政府的专权专制作为在宪法里都可以找到支撑点(除了设立皇帝),一切公民的权利都可以在宪法里找到随时可以被剥夺的理由。
这个宪法是个用普世价值的名词遮掩的流氓恶法。它用了大量“普世价值”的名词,诸如“权力属于人民”、“自由”、“民主”、“尊重个人权利”、“保护私人财产”,等等,但是把这些普世价值统统塞到党的领导、国家利益、社会主义的前提下。想依照这个“法”去挑战当前政府的一系列的对民间不同声音的镇压恐怕难有结果,因为不管政府镇压什么和怎么镇压都不违反现行的这个专制“宪法”。它只需把被镇压的人和事“依法”定义为“反社会主义制度”或“损害国家利益”或“泄露国家机密”等等即可合法化它的镇压。
共产党其实不必视这个虚伪的专制宪法为洪水猛兽。只要习近平不是要恢复帝制当皇上,共产党尽可以高举宪法的大旗,理直气壮地、随心所欲地向自由民主的理念开战,为所欲为地实行自己的一党独裁、一党专制,和一党营私。
中国的宪法甚至说不上“法”,它无处不在的模糊的定义,矛盾的条款,和含混的概念不可能使它逻辑地作为法律的“依据”。它只是当政者制定的要永远当政下去的宣言。狡黠的官话套话谎话掩不住宪法制定者的暴戾专横和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藐视。读这个宪法是需要有耐心的,因为它充斥着霸道的断语、粗糙的或相互矛盾的逻辑、对公民权利的恶狠狠的语言,和唯党是尊的对老百姓的蔑视。这个“宪法”是对理性和人性的侮辱。
中国要走向民主自由必须扬弃这个保护一党专制的恶宪法,重新制定一个以保护每一个公民福祉为宗旨的新宪法。以这个现行宪法的专制性来说,“依宪法治国”不应该是中国民主派的诉求,倒应该是中国政府的口号。可是现在恰恰反了过来。让人怀疑是不是两方面的脑子都出了问题。
2015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