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社会无正义、被赤化之原因
作者:黎苏雨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据法律史家的研究,在古代文明中,只有希腊罗马社会达到了正义的境界。其他社会在专制里不能自拔,不知正义为何物。西方人仰望星空“法上帝”,终于达到了正义的境界;中国人俯察大地“法自然”,始终未发现正义在哪里。
一,缺乏多元力量的均衡导致中国无正义
古希腊的历史学之父修昔底德斯说:正义存在于强者之间。这并不是说强者和弱者之间不存在规则,而是不可能存在正义的规则。因为在强者和弱者之间,规则就是我将你打倒,让你服从于我。因此,准确地说:正义的规则是多元力量均衡的产物,是平等协商的产物。就象公正的奥运会本身就是勇敢者的游戏。可见,惟有消除奴性,让勇敢者越来越多,正义的民主制度才有希望。
中国从来没有多元力量均衡局面的出现,有的是一股独大,一边倒。黄帝吃战俘蚩尤,大禹吃掉了防风氏,这就说明中国从来没有过多元均衡。春秋战国和民国时期出现了短暂的均衡局面,但各派都想吃掉对手,从来无人把“均衡”当做终极价值来追求。到今天,还有无数人反对“台独”、“港独”,说明他们没“均衡”价值观。因此,中国无正义。只有均衡,只有独立,才能反独裁专制,才有公平正义。那些鼓吹天下统一于一党的,都是反人类的逆流。
二,缺乏正确的信仰导致中国无正义
仅有多元力量均衡也不能产生正义!关键在于人们的价值观即信仰。只有主张博爱、平等的基督教,才为正义奠定了精神基础!
原始人“道法自然”,由于缺乏博爱、平等之意识,不可能有正义,只会陷入人吃人的深渊。基督教、希腊神话都反对吃人,中国文化如中医却提倡吃人,连玉皇大帝都要靠人肉(女儿的手和眼睛做药)来保命。黄巢、岳飞、李自成、张献忠的部队都曾吃过战俘甚至大规模地吞噬百姓的肉体。中国人吃人几千年,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基督教来保证正确的信仰,因此,中国无正义。
人一旦没有了信仰,再好的规则也会大打折扣。国人在规则面前,崇尚变通,人人想走捷径,明规则成了花瓶,潜规则就大行其道了。吴思把弱肉强食的动物法则美化为“暴力元规则”“血酬定律”“潜规则”,被无数国人喝彩叫好,充分说明中国社会正处在野蛮的动物时代。难怪中国动物园的老虎不断吃人。官方鼓吹“落后就要挨打”,也就是说,人的本质是暴力奴役,中共要求其成员全部变成狮子,随时准备灭杀自由化分子,掠夺他们的一切。吴思说:人在没吃的时候第一反应是抢劫,即人的本质是暴力。比荷马史诗还早的古希腊诗人赫西俄德就批判了“抢劫乃美德”的邪恶观念,强调劳动是人的幸福之本。他在《工作与时日》中指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是人类知道什么是正义,并依正义来行事;而其他动物之所以互相吞食,是因为它们不知道正义和法律;而宙斯却把正义和法律作为礼品赐予人类。人们应当依据正义的法则来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而不是依据暴力。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前481年~411年)说:“法律是一种互相保证正义的约定俗成”。他给人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只有拥有自制和正义的人才配称为人。
中国自古以来崇拜的龙就是魔鬼撒旦。在《圣经》故事中,魔鬼撒旦化成一条大红龙(共党),尾巴扫过了1/3的天上星辰,它有7个头(马恩列斯毛金波),每个头上都戴着王冠,贪婪地吞吃着新生的婴儿(如今中国的南方有吃婴儿汤的)。圣经最后一卷《启示录》谈到:“大龙就是那古蛇,名叫魔鬼,又叫撒但,是迷惑普天下的。”马克思早年加入了撒旦教,企图毁灭人类。中国文化的根本就是“道法自然”,而“法自然”却拜上了魔鬼龙,使大红龙以中国为基地祸害人类。到了21世纪,中国还没形成平等博爱的正义价值观,仍然停留在茹毛饮血的吃人阶段。看看当局吹捧的古典影视吧,皇帝可霸民女几万,随意杀人无罪,被杀者却要谢主龙恩,老子打江山儿孙万代坐,这就是当局乐意宣扬的“血酬”价值观,他们拒绝普世价值,其肮脏的灵魂多么无耻!
三,无言论自由导致中国无正义
正义是人们在自由研究争鸣的过程中达成的社会共识,是以言论自由为基础的。有人说,“苏格拉底之死说明了雅典没有言论自由。”这个论断不成立。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阿里斯多芬在他的戏剧中时常谈论这场战争,雅典的英雄统帅常被描绘为小丑。美国国父汉密尔顿以此为例说明:欧美社会也赶不上希腊的思想言论自由。希腊虽有杀苏格拉底之悲剧,但与东方专制国家滥杀无辜相比,公民的人权还是有保障的。
被中国视为学术争鸣顶峰时期的春秋战国时代,也没有言论自由。孔子杀了标新立异的少正卯,子产杀了“律师”邓析子,都是以言治罪的。诸子百家都反对言论自由。儒家讨伐异端,孟子骂墨子是禽兽。墨子反对一人一义,要求上同于天子。道家提倡“不争”,要求人“上善若水”像死水一样的沉默,做到“知者不言”。诺奖得主森说:“沉默是社会公正即正义的一个强大敌人” (《不平等、不稳定与不平之鸣》)。法家推行焚书坑儒,帝王们搞了几千年的文字狱,中国人的思维被禁止了。宗白华说:“我们中国自从先秦诸子争吵以后,思想懒到连错误也没有了。”正义是以言论自由为先决条件的,在一个万马齐喑的国度是不可能产生正义的,所以,中国无正义。
四,国人的理性未上升逻辑或神的高度导致中国无正义标准
人有理性,理性必须上升逻辑或神的高度,才能为社会确立客观的正义标准。希腊人的理性已经达到了抽象逻辑的高度。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是“数创造了整个宇宙”。大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世间一切事物是从“理念”中派生出来的。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认为神是没有物质的“纯形式”,而他的形式逻辑更是抽象主义大本营。形式逻辑使人认识到了神的正义境界。旧约《创世纪》开宗明义:“上帝说,要有光,于是就有了光……”上帝说出一个词,立刻就出现这个词的“外延”;上帝说出一切词,于是便有了一切物。这样,犹太希腊哲学就确立了正义的客观标准——上帝的言论。
斯多噶派将理性置于亲情之上:“为理性所抉择的行为是义务,例如:尊敬父母兄长国家及使朋友满足等。不经过理性所抉择的那些行为是和义务冲突的,例如:怠慢父母、漠视兄弟、不助朋友、不关心国家的安全等。”贤者的标准是“先荣耀神明,其次乃及于其父母兄弟。”理与情孰大?理大。埃皮克提特说:“上帝的善比一切恩义都可取,不论是怎样密切的恩义。我并不是同我父亲发生关系,而是同善发生关系。如果把善不解释为优美和公正的话,那么父亲、兄弟、国家和一切全都走开吧。”可见,西方人拜(正义)神,说明他们的世界,精神重于物质,正义高于私利,亲情可为之而放弃。希腊人尤狄弗伦(Eutyphron)要控告他父亲杀人,苏格拉底问他被杀者是不是他的亲戚。他回答说:“可笑,苏格拉底,你也以为被杀者有亲戚与非亲戚之别吗?却不想唯一需要注意的是杀人是否正当;正当便听之,不正当,虽一家人也要告发。明知某人犯罪而与之共处,不去告发以涤除自己和那人的罪愆,那便是同罪。……”这同儒家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有天壤之别。近代以来,西方人在犹太希腊罗马文化的基础上,确立了天赋人权的正义标准。
如果人的理性停滞在动物的求生本能阶段,就无法确立正义的标准。孔子老子的理性聚焦于人的动物性的物质层面:鸡鸭猪狗都有自然的血缘亲情,孔子却当做最伟大的发现,捧为国人生存最高纲领!生育,在动物都是不必言明的自然本能,孟轲当做大智慧,“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紧箍咒般一再提醒!老子庄子要人伪装求生像乌龟一样地生存!美国的兰德公司的研究报告指出:“大多数中国人不懂得‘精神灵性’,‘自由信仰’以及‘心智健康’这样的概念,因为他们的思想尚不能达到一个生命存在的更高层次。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专注于动物本能对性和食物那点贪婪可怜的欲望上。”中国人拜物,说明国人的世界,物质重于精神,私利强奸了正义,因此,就否定正义标准。老子云:“唯之与阿,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若何”(赞成与反对,相差能有多远?善于恶,相差又有多远)?“天下皆自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为天下公认的美,已不是美而是恶了;为天下公认的善,已不是善了)。庄周说:“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生的同时就是死,死的同时就生;正确的同时就是错,错的同时就是正确)。
中国人从来不知道是非可以有客观标准,所以一切是非以帝王之是非为标准(墨家)。孝道的核心就是“只论尊卑,不论是非”;尊长就是“正义”的标准。“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无不是的皇帝,无不是的领导。”这就是习近平复兴儒家孝道的根本原因。儒家由近及远的仁爱,从爱自己的亲人扩展到爱自己所认识的人,其结果必然是裙带亲情压倒了正义,父子相互隐瞒盗窃、杀人等罪恶,必然导致他人的仇恨,社会溃败不已。中国的司法主要靠儒家圣人的格言警句,断案的方式主要是靠行政官僚的“惊堂木”;动辄在堂上各打50大板,暴力先于道理。中国新闻发言人居然说:“法律不是挡箭牌”;也就是说,法律也不是正义的客观标准,唯有掌权者(党魁)才是真理的化身,正义的标准!归根结底,“成王败寇”的“暴力元规则”就是中国的“正义”标准。
在中国,当学生打架后,老师、孩子甚至警察都会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是非善恶的客观标准。中国的佛教徒说:“大凡天下的事,本来都没有什么是非对错,只因为人的立场不同,才有了是非对错”。这种说法完全错误。物质运动确实没有是非对错,但人类社会的活动是有是非对错的。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就是天赋人权,由此而引伸出一系列的规则。按无所谓是非对错的说法,别人把你全家杀光也无所谓是非对错吗?要是那样的话,你早到地狱去了,还能再佛说八道?按无所谓是非对错的观念,那还要法院干吗?譬如举行足球赛,按“是非对错都是因为立场的原因”;那么,足球裁判员到底该站在那一方来执法呢?若裁判不站在中立的立场而搞歧视性执法,裁判员以阶级立场执法,处处维护偏袒他的穷人(或富人)球队,就没有了公平竞争,比赛也失去了意义。若裁判员吹人情哨、金钱哨,那不就是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吗?可见(阶级)立场性==歧视性==邪恶性。立场先行的思维方式应抛弃。
由于没有正义标准,没有真理规范,中国人从来不相信世界上存在客观真理。不相信客观真理,是因为中国人没有找到真理的客观标准,比如形式逻辑。然而即便在以形式逻辑为真理标准的古希腊,尚且诡辩风行,那么在不知形式逻辑为何物的中国,一切言者说客就只剩下居心叵测的诡辩了。诡辩是否定绝对的相对主义的必然结果,而相对主义必然导致不可知论,而“不可知”正是道的本原——混沌。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纯粹的相对主义,是一种纯粹的不可知论,是诡辩论的老祖宗。这样,中国人就学会了“死不认错”的诡辩术,无法产生抽象的形式逻辑,在原始的诗歌似的巫术思维的酱缸中永远地沉沦。
由于没有客观的正义标准,中国人最擅长“家丑不可外扬”,拼命地掩盖真相、掩盖假丑恶,打击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因为言论自由会揭露“家丑”。
五,缺乏司法独立以保障第三方揭示正义
正义是多元力量的博弈并由超越性的第三方协调裁定的结果。苏联解体的时候,叶利钦专门请出第三方东正教大牧首出来协调。
中国古代诉讼的超越性第三方是独角兽,足球场上超越性第三方是裁判。独角兽与足球裁判,谁接近正义?肯定是足球裁判,因为他有理性,独角兽没有理性。你或许反驳:“裁判接受贿赂,何来正义?”请注意:第三方的理性超越了物质利益,是独立的中立的,不接受贿赂,这就是“第三方”的涵义。
在古代以色列,社会存在着王、祭司和众族长等多元力量,作为第三方的祭司及其司法独立于王权之外,从而保证了公平正义。在古代希腊罗马,也类似于古以色列,并发展出民主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保证了公平正义。之后的欧洲中世纪,教会及其司法审判独立于王权之外,从而保证了某种程度的公平正义。欧洲各国的王权在与教会权力的博弈中,发展出国会和三级会议制度。正是国会制度最终埋葬了专制王权,开创了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的时代,在国内基本上实现了正义的民主制度。可见,三权鼎立、司法独立才能保证第三方的理性接近正义。中国从来没有三权鼎立、司法独立,因此,中国无正义。
六,土地国有制导致中国无正义
中国从夏商起,就实行了土地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帝王被视为人民的衣食父母,臣民是可以随意抛弃的“刍狗”。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田制规定:五口之家可分得百亩地。多于五口之家的“余夫”,每“夫”另授25亩(奖励多生)。至于井田制中的公田所得,一部分用来抚养战争中阵亡将士的遗老遗孤。这种公田制度的延续,见于唐宋以后的江浙、两广、福建一带。秦朝开始,由于井田制的废除,平均田亩基本遗弃。但是,两千余年间,农民起义频发,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土地兼并过甚。与之伴随的,则是新朝初期的土地重新分配。这样,“打地主分田地”就成了中国传统。王莽搞均分田地的改革快了点,结果被官僚地主阶层所推翻。东汉的开国将领耿弇杀了300多万人。东汉初期,全国共有大小城市大约700多座。仅耿弇所率领的部队就屠灭了300多座城,占全国城市的40%。平均每座城的百姓人口以1万计,加起来也有300万之多。公元2年全国人口5959万,经过混战,到光武中元二(公元57)年,人口2100万。中国人口减少3859万,损失率65%。人少了,可以分田了。值得一提的,是北魏太和九年(485年)的均田制,私有土地在法律上重新消失,直至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
总之,平均地产是中国历史上大同思想的主体操作模式。这是孙中山“平均地权”学说的历史来源。此外,中国古代还实行工商国营制度,盐铁茶的国家专卖。国有、国营制是共产主义的土壤,是共党征服中国的原因之一。
在西方,私有制观念根深蒂固。梭伦当执政官的时期,雅典全民议会成了最高立法和执法机制,希腊人并没有“打地主分田地”之举。跟中国儒家、墨家讲国家大利、社会稳定不同,梭伦强调:一切损害私有财产的行为,都是不道德和不公正。罗马法更是以保护私有制为天职。法国大革命及其它欧洲国家的革命,虽然有没收逃亡贵族财产的事件,但私有产权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
中国传统社会实行的家族财产共有制,“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而国家只不过是家长制原则的放大,不需要法律的公正原则而只须由家族习惯的“礼”以及“廉耻”之心来调节,就可以维持大致的社会和谐了。
美国哲学家罗蒂断言,公私分离是社会正义的底线。中国社会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这条底线。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家天下、大一统的国家,所以,从来就没有公私分离,因此,中国社会从来就没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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