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法均为手段,人民当家作主才是目的
----党的领导反思札记之十
吴 敏
自2002年以来,中共中央一再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此三者是怎样“有机统一”的呢?它们“有机统一”的价值取向和归宿是什么呢?
人民共和国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只是人民的工具,党的宗旨只是为人民服务,党的领导的本质内容只是组织的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就是要统一到以党的权威和影响力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上来。如果离开或丢弃了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甚至凌驾于人民之上,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对人民发号施令,不仅背离了党的宗旨,使党的领导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还会使党的性质发生蜕变,孽生出欺压和剥削人民的“新阶级”即特权集团、特殊利益集团。百年来国际共运的历史实践,雄辩地证实了这一点。在当年的苏联和东欧,共产党只不过是特权集团、特殊利益集团用来愚弄和欺骗人民并掩饰其本来面目和丑恶行径的画皮而已。
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理应集中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所谓依法治国,意味着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宪法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意味着人民作为主人依据宪法法律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受人民的委托和授权来具体管理国家事务的。如果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宪法法律作为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权力产生及运行的根本依据,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方式,规定了人民授权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的基本程序和手段,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意味着前者是后者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的,后者是前者的根本保障和实现方式。
共产党领导国家政治生活的正确方式,是将党的主张经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并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实践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所谓国家意志,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党和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活动方式不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组织纪律只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党没有权力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发号施令,没有权力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党的主张只有经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以后,才能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实际过程中发挥作用。共产党既然领导人民制定了作为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集中体现的宪法和法律,党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重,本质上是对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尊重。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主要表现为二者均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目的,有机统一于这个根本性的基础之上。
以上分析表明,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人民当家作主居于核心地位,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均是为其服务的,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实践成效,理应通过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来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不是并列平行的关系,而是由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支撑和拱卫人民当家作主,呈三角状的矩形结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均为手段,人民当家作主才是目的。如果只强调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忽视、淡化甚至阻碍人民当家作主,无疑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从根本上损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难免要滑道“以党治国、以法制民”的极权主义歪路上去,重蹈苏联亡党亡国之覆辙。
(2015.4初稿,2018.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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