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意”才是元规则
关敏
吴思的暴力元规则认为:暴力决定社会的一切。既然如此,还要民众公决做什么?所以,在暴力元规则与民众公决元规则之间,二者只能选一。吴思却认为“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条元规则,跟宪政民主的民众公决规则无冲突。他说:“在民主的美国,谁是暴力最强者?总统是三军总司令,而总统是选民选出来的,因此,选民或公民就是暴力最强者。”这是错的。
因为:总统有指挥军队的“权力”,选民有选举、监督或批评总统的“权利”。权利、权力和“暴力”涵义都不同,吴思却把它们混为一谈。权力往往被解释为控制力或解释为命令-服从的强制关系;阿伦特认为:这不是权力,而是支配人的强制力(force)即暴力的同义词。权利(right)是人与生俱来的、要求尊严、利益的资格及其“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进入。而权力(power)是以人们同意为前提的,“权力”是人们平心静气地协商一致后的行动能力,是平等、理性地对话后的公决的产物。权力的本质是语言的,暴力的本质是非语言的。“有权力”意味着被人们授予权力,这只在民主形式下才能实现。权力作为一切政府的本质,必须以支持和同意为基础。
关敏认为,人民同意或人民公投才是元规则!摩西十戒规定:不许偷盗抢劫,不许说谎,不许强奸通奸,不许谋杀……这些保护人权的规则都得到当时所有犹太人(公决)的同意。可见,原始社会的末期,人民同意已经成了产生规则的规则即元规则。
1620年11月11日,经过66天的劈波斩浪的“五月花号”船到达了北美的科德角外普罗温斯顿港,抛锚停了下来。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在低声讨论:将如何管理未来的新世界,依靠什么?领袖、军队、还是国王?他们决定将这个问题弄清楚之后再上岸。
参加讨论的是船上的51名成年男子,其中41名男乘客在船上签署了《五月花号公约》(themayflowercompact)。这份公约是由“五月花号”船上的每一个家长、每一个成年单身男子签署的。由于妇女那时没有政治权利,所以没请她们签署。
其内容是:“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下面的签名人,作为伟大的詹姆斯一世的忠顺臣民,为了给上帝增光,发扬基督教的信仰和我们祖国和君主的荣誉,特着手在弗吉尼亚北部这片新开拓的海岸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的面前,彼此以庄严的面貌出现,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政治社会,以使我们能更好地生存下来并在我们之间创造良好的秩序。为了殖民地的公众利益,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我们应当忠实遵守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 ”
公约开头是“以上帝的名义”;可见,共同的信仰是契约的基础。清教徒认为:政治契约等同于上帝的法规,对所有的人均有约束力。契约原则遂成为美国民主的核心。在他们看来,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暴力不能产生权力;所以,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力都奠基于人民之间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社会契约是神圣的,政府是神圣的社会契约的产物,这样的统治才有合法性。
基督教反对利益第一,提倡博爱第一,既不让少数决定一切,又不能多数决定一切,那么最终由谁来决定呢?十分清楚,应当由博爱决定一切即应当由全体决定一切。一切强制性法律、一切重大的改革,都应当在全体同意的基础上达成。
以后,卢梭根据这一史实写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说,“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全体一致同意,这就是社会契约。除了这原始的契约之外,多数投票总是可以约束其它一切人”。“这种(原始的)契约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体与其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利益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的权力作为保障。”
这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公约从法理上否定了君权神授的谬论,抛弃了少数人享有特权的贵族制度,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这里面所包含的意义和力量,如同一道闪电划破了专制的铁幕,影响了随后的英国革命。五月花号公约被认为是世界近代史上的成文宪法的雏形和美国宪法的起源之一,影响到了《独立宣言》,正如美国学者所说,《五月花公约》“标志着‘政府须经被治者同意方可统治’原则的确认。”
英国法学家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出:政治权力的获取与使用须经过人们的协商同意,才是真正的元规则。今天,人民同意已经成为普世的规则。1792年法国国民议会宣布:“凡未经人民认可和批准的宪法,不得视为宪法。”这已成为现代的国家走向宪政的必由之路。1946年的民国宪法就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复决就是全民公投。宪法要经过全民公决才成为宪法;这就说明:民主高于宪政,把民主污蔑为“民粹”的人是不懂装懂!因为:全民公投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规定,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可见,全民公投的权利是人人直接参与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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