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疑问
唐付民
近日读到一本书《社会学基本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著者:安东尼·吉登斯,著名的社会学理论家、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前院长、及菲利普·萨顿,独立研究者。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王修晓 译)书中有“权力”一词的定义(291页):“一些人、群体或社区,在遭遇对手挑战和反抗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自行其是,或实现预定目标的能力。”这样的“定义”,让我觉得哭笑不得,真有点“离题万里”的感觉!
我不知道是翻译的误解还是著者的问题,用这样的“定义方式”去设定(影响)人类核心价值的基本概念,我认为只能造成搅乱社会秩序的作用。当然,这类定义的产生,也是受到了落后的“单因逻辑”标准(规则)的限制,只能得出片面偏执或模糊抽象的认知结果。
运用“多因逻辑”去解读,我认为应该得到这样的结论:权力,是一个人或一群人对另一个人或另一群人实施“价值主导”,包括利益保护和利益伤害(剥夺)。
权力的产生(来源),通常基于三种(三类)条件:一是强大的社会力量(包括武力或群体意愿),二是充分的理论依据或舆论引导,三是设定或协约的委托机制。
现行的“共产政权”,起源于“马列主义理论”的引导,后经“社会力量”的结合形成了“设定权力”。经历近百年的残酷实践,充分证明它的理论基础十分错误。明确推倒它的理论基础,才能真正实现有利于广大民众的“协约权力” (议会制度和政治制衡)产生的合理机制!(可参阅《改变中国:须证伪马列共产·社会主义》著作)
权力,应该体现充分的社会合理性,依靠“强大的社会力量和舆论引导”形成的权力,都是很难保障充分合理的!只有建立在充分的“论理基础与协约委托”之上的权力,才能真正体现出充分合理的社会价值或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前者,容易维护野蛮的落后文明,后者,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的先进文明!
另外,在互联网一查,有关“权力”一词的信息实在丰富。本文自然没有必要去一一解答,这里给出的“定义”在等待挑战,也必然会有专业人士去对比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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