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号-理论探索 樊斤品简介 樊斤品文章检索

 

 

习近平发誓维护特权!

 

樊斤品

 

    习近平强调法治,要求官员向宪法宣誓,实际是发誓保护特权!因为,82宪法是维护中共特权的伪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欺世盗名的伪宪法。

    第一,中共的宪法不合符制宪程序。制宪程序包括公民自由选举制宪代表,制宪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宪法;然后交由全体公民票决。1946年的宪法是由国民党、反国民党的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共同参与了宪法起草讨论,当时的自由的民间舆论即私人报纸杂志进行广泛报道和争论,最后经过国民大会通过的,合符制宪程序。

    中共的宪法制定与人民无关,既无言论自由,又无反共派别和中间派别参与。中共制定宪法,利用执政的优势牟取党派私利——在宪法中规定中共的领导地位。这样宪法是伪宪法。

    第二,宪法必须具有中立性。宪法要获得恒久的正当性,就必须具有中立性,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一视同仁地给予全体国民以平等的待遇。通俗地讲,宪法可以设立总统或首相,但不能“钦定”某个人成为总统;宪法可以规定选举制度,但不能规定某人或某政党或某阶级是国家领导人或领导集团或领导阶级。宪法要有让所有竞争执政权的各方都拥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宪法没有阶级性,是超阶级的。中共主张阶级专政的“宪法”不是真宪法,因为它偏离了中道,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幌子。

    第三,民国宪法体现了“人权至上”和“人民最大”的普世价值;中共宪法没有。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第2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3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这两条就完全确立了“主权在民”或曰“人民主权”或曰“人民最大”是现代宪法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第7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部宪法所定义的人民民是没有阶级,种族,性别,信仰和党派差别的所有中国人,它完全体现着普世价值。台湾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个民主的境界,可以说是台湾人民为了实现这部宪法的普世价值而不懈努力的结果。台湾的经验表明,一部具有普世价值的宪法对于民主的事业是多么的重要。就像拿破仑凭着《拿破仑民法典》永垂不朽一样,而蒋介石也可以凭着这部台湾地区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而名垂青史!

    中共宪法违反了“人权至上”和“人民最大”的普世价值,其荒谬性体现在:

    1.党权至上,违背了人人平等、党派平等的普世价值观,颠覆了“人民主权”或“人民最大”原则,使人民成了党奴。

    按照中共的宪法序言,共党过去领导了革命和社会建设,所以就有权在今后继续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这样一来,中华民国的“主权在民”原则就巧妙地转换成了“主权在党”,就剥夺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权。既然宪法确定了中共的领导地位,那么,领导国家的权力和选择国家领导者的权力就不属于人民了,就属于共党,那就违反了宪法总纲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是“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那么,决定由哪些人来领导这个国家的权力,理所当然地应该属于人民。没有人民通过一定方式的授权,就宣布自己是国家的领导者,显然是强奸民意,颠覆了“人民主权”或“人民最大”原则,不符合民主精神。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在于是不是得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群众可以选你,也可以不选你;以前拥护你的,以后也可能不拥护你,拥护不拥护全在于人民群众的自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用法律来限制人民的自由选择。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了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就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这意味着党大民小、党主民仆,民只有服从的份。现在将党的领导置于人民当家作主之上,造成的不是“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兼容,而是人民的主权被中共所篡夺,人民是假主权,“人民主权”不真。“人民共和国”的含义,就是国家由人民做主,由人民共同管理,否则就不配叫“人民共和”。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却又规定公民必须服从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这还能叫民主吗?这是把“主人”和“公仆”的关系颠倒了。这是第一点。

    第二,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共党的领导,这同《汉莫拉比法典》序言的“君权神授”和清末《宪法大纲》的“永永尊戴”相类似,是专制主义的复辟,是历史的大倒退。

    张雪忠指出:“中国共产党一直自诩是辛亥精神的传承者,但它实际上是辛亥革命所秉承的共和与民主思想的毁弃者。辛亥革命的共和思想,意味着全体国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应由全体国民平等地共同参与。中国共产党却实行“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种由一部分国民对另一部分国民实施专政的做法,与辛亥革命的共和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可以说,辛亥革命废除了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族特权,共产党则建立了以阶级为名义的政党特权。共产党一边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边又说人民必须接受它的领导,这纯粹是一个矛盾:如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某些人的领导;如果人民必须接受某些人的领导,就谈不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一切权力之上的领导权,就像是一块比最大的石头还大的石头,是一种十足的荒谬。”

    第三,中国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却没有规定党权的职责范围、履行程序、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致使党权无限却不受宪法约束,也就谈不上任何监督制约和法律责任。正是中共自己规定的至高无上的领导地位,使得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修宪,无论违宪还是违法都无须负任何责任。这是典型的党派特权!!!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就意味着党权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意味着“党比法大”。在这样的体制下,就会出现英王查理一世在受审时所说,“只要有权,没有法律可以造出一条法律来。”这和宪法宣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岂不矛盾?

    党权至上体制必然导致党纪高于国法,从而使党员具有宪法豁免权,最大的受惠者无疑是党员。党员身份高于非党员身份,党员与“群众”之分,正如“市民”与“盲流”之分一样,是制度性歧视的必然结果,党员和高官也因此而成为特权阶层,获得了高于普通国民的法律豁免权。党票官职可以抵罪。

    传统专制国家“主权在君”,现代极权国家“主权在党”,主权在这个党的统帅、领袖。这种国家也声言民主,但这种民主是党作主,民不能作主,完全是一种假民主。主权在党,就不可能有民主,不可能迈向现代文明。主权在党,形象的说法是“党天下”。这是大右派储安平在1957年说出的大实话,他从此罹难失语。

    主权在党,党高于人民,高于国家,高于其它一切党派团体。全体人民,所有国家机关,一切党派团体,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党的领导。这是非法的。

    宪法说:全国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宪法又说:人民要由共产党领导。那么,代表人民的人大当然也要在党的领导之下。这样一来,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就不是人大了,而是党中央。实际上,党的中央特别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充其量是次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者说是通过党的决议、指令、建议的“橡皮图章”与“表决机器”。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写明白,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中央?答案也显而易见,这是“野蛮”文革宪法,不像文明国家。西方国家可算文明国家的主流。虽然相当一些中国人对西方国家很看不上眼。可是在写宪法时,却不由自主地仿照“西方那套”。“西方那套”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人人平等”。从“人人平等”出发,国家的最高权力就只能归全国人大。因为党员与非党员平等,党员少于全体人民,党中央的权力就必须低于代表全体人民的人大。所以中国的宪法也不能不写人大的权力最高,如果还想被看作现代文明国家。

    但是,共产党又绝不想放弃权力垄断,决不允许其他的党或组织来竞争权力,决不允许人大的权力在党权之上。这个矛盾就是“致命伤”的病根,很难医治。

    按宪法规定,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是由各级人大授权并对人大负责,实际上,各级政府大员是由党提名、指定,交人大通过,因而政府实际上对党负责。这一切都是违宪的权力。中共十二大(1982年9月)党章承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际上,中共经常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若放弃这一特权,共产党也就不存在了。

    第四,中共在宪法中还宣称自己是国家与全体人民的天然代表,人民实际是共产党的奴隶。它所讲的“人民利益”,其实就是党的利益;它所强调的“国家意志”、“人民意志”其实就是党的意志。张雪忠指出:“中国共产党完全剥夺全体国民自由选任执政者的权力,却又声称自己最能代表全体国民的利益,这不但是对全体国民的主权的篡夺,而且还是对全体国民的理智的侮辱。因为,它甚至不把中国人视为可以明辨自身利益的有理性的自由人,而是像异族征服者那样,为了满足自身的权欲和私利,不惜把中国人当作缺乏理性因而不配享有政治自由的奴隶。”

    看看今天的中国,腐败生机勃勃,贪官厚颜无耻、穷奢极欲,像割韭菜那样割了一茬又一茬!真是“野火烧不尽,无风吹也生”!而民众,毫无尊严的活着,他们的房子可以肆意被强拆,他们的工资可以任意被克扣……

    2. 民国宪法强调平等,中共宪法强调不平等,强调等级特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匀平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共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强调是工人阶级有“领导”其他阶级的特权。

    这就公然背叛了辛亥革命确立的民主制度。因为,民主是公民人人有平等权利的国家制度。民主制度不承认任何人、任何阶级、任何党派有法定的政治特权。君主制国家才认定君主和贵族统治集团等少数国民有法定政治特权。而辛亥革命推翻的就是少数人有法定政治特权的专制独裁制度。

    中共统治几十年,各省的高考录取线一直实行差别对待(民国的大学录取线是一视同仁)。工人阶级有绝对的优惠,从生到死、生活工作、退休劳保、生老病死都给予国家保障;农民却是自力更生、靠天吃饭、至于生老病死就全靠自己的造化了。农村士兵退伍与城镇士兵退伍的待遇也不一样,农民的选举权利低于市民;同一事故的死伤赔偿金,农民也低于市民;都是“人”啊!凭什么采用不同的标准?

    3,中共的宪法践踏了法治,践踏了人权。

    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说,工人阶级是经过共产党实现它的领导的。所以宪法第一条是间接规定了党的领导。同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又赋予党的领导以一党专政的含义。因为人们通常都把人民民主专政解读为无产阶级专政,按照列宁的解释,阶级专政=政党专政=领袖专政,所以,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就是一党专政,宪法第一条说白了就是:这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一党专政的独裁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同民主法治是根本对立的。法治只承认守法的公民和违法的罪犯,没有人民和敌人之分;即使是对违法的罪犯,也只是依照法律进行惩罚,而不是运用暴力加以摧残。专政把公民分为人民和敌人两类,然而,人民和敌人没有明确的界限,只能定出一些模糊的标准,便于独裁者随心所欲的解释和运用,以便无情地动用暴力来镇压异己,却抛开任何法律和规章制度。所以,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家性质,而且写进宪法,就为统治者提供了剥夺公民权利、恣意妄为的宪法依据。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公民权利始终难以落实的根本原因所在。

    宪法把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把所谓的四项基本原则强加于“中国各族人民”,违反了宪法正文里的言论出版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彻底扼杀了结社自由。宪法第二章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宪法第一条禁止了公民不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的任何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1条和宪法第35条相抵触。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宪法第1条规定了中国公民没有不信仰社会主义的自由。事实上,中国的国家机关和所有公办教育事业都在强制公民信仰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等等。任何学校升学考试都包括政治课,既要求学生宣誓效忠社会主义。宪法第1条和宪法第36条相抵触。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和“计划生育的义务”条款相互矛盾。中共一方面反对政党竞争、反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一方面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实在是思想分裂,南辕北辙。

    1982年宪法中列有公民自由权利的清单,但宪法中的公民权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如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愿意“劳动”的下岗职工可依据这一条向政府要工作。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宪法权利都没有认真落实。此外,还有思想自由、居住与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知情权、无罪推定权等未能载入宪法(“无罪推定”一直作为资产阶级思想受批,1996年3月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才首次确立之,但未作为一项重要人权写入宪法)。

    宪法的公民义务的规定大都是多余、含糊和难以实施的。例如第50条规定: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任何法治国家的基本义务是保护所有人的正当或合法权益,难道不是华侨或侨眷(比如游客或从事交流的学者)的正当权益就可以侵犯吗?一不小心,原本用来保护权利的宪法反成了一部限制人权的法。

    4.中共宪法实际上剥夺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共宪法序言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不容选举的,因而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不完备的,是名不副实的。宪法里的“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不就是破坏民主选举吗?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宪法第1条规定,不拥护社会主义的中国公民,肯定没有被选举权。一方面说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方面又说县级以上人大的代表不能直接选举产生(第97条),岂不是翻云覆雨?

    民国在百年前,就有了县长、省长直选了。而中共到现在,仅仅村长是民选,也必须拥护党和社会主义。在农村,民选的村长要接受村党支部书记的领导。村民问:“为什么由多数村民选举的村委会必须接受由少数党员选出来的党支部领导?如果村支书是铁定的‘第一把手’,那么选举村长这个‘第二把手’又有什么意义?村里大事都由党支部决定,那村民会议和村代会干什么用?坚持‘党管干部’,那还耗费精力搞什么选举?”村民认为“上千村民选举的村长自然比几十名甚至几名党员选出的村支书要有权威”。村党支部书记管全村的领导权未经过村民授予,违反了“权为民所授”的普世价值。可见,党的领导是反民主反时代潮流的逆流。

    5.公然搞军事独裁的隐皇帝制度

    民主国家的宪法确认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当今中国有着世界上最混乱的政治体制。中国的机构里,共有几套(领导)班子,有这样的回答:有四套(领导)班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也有这样的回答:有五套班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还有这样的回答:有五套班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方(在省省军区、在市军分区、在县人民武装部)。

    中国82宪法搞了“四权分工”。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可见,中国有四权分工:立法权、行政权、军权和审判权的分工负责。现在中国并没有搞“议政合一”,搞的是四权分工下的军事独裁。共产国家莫不如此。北朝鲜最高权力为国防委员会,金正日为国防委员会的委员长。中国最高权力是军委主席,而且不对人大报告工作,没有任期限制,当然不受任何制约,显然是隐皇帝独裁制度。

    6,逻辑混乱、含糊不清

    宪法多处规定“社会主义制度”,而且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到底什么是社会主义?没有一个人能说明白。邓小平多次说过:“社会主义是什么,我们也不清楚。”“社会主义公有制”(第6条)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与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3条)如何共容?"

    宪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却无具体条文来保证,由谁执法宪法无规定,子法未建立。目前公吃、公车、公游消费达人民币1万亿元,以及奢华的官方建筑、官方排场;老百姓仅仅能望洋兴叹,无可奈何也。

    此外,中国宪法没有规定违宪要受到何种制裁。在孙志刚事件、齐玉苓案等人们试图推动的违宪审查机制或宪法司法化,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地地道道,货真价实的中国特色的宪法,也就是一部公然规定特权的宪法。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民主必然代替专制,竞选必然代替指定,自由必然代替禁屏。跳梁小丑习近平将被埋进历史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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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樊斤品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6年5月26日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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