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人民最大” 腐败全球罕见
夜问天
一、“人民最大”原则
人民主权思想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15世纪中叶在希腊文中出现的“民主”一词,是由“人民”(demos)和“权力”(kratia)组成,意为“人民的权力”,即主权在民、由民作主。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国家不是弱肉强食的产物,“国家是人民的事业(务)”即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罗马法的“事关众人之事必须获得众人同意”的理论,经基督教会的传播广为人知,连英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也承认该理论是“最公正的法律”。1776年6月12日通过的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宣布:“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人民,因而也来自人民;长官是他们的受托人与仆人,无论何时都应服从他们。”1776年7月4日,美国发布的《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三条宣示“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1863年美国总统林肯把民主政府概括为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孙中山翻译为“民有、民治、民享”,即:1)权为民所有(人民主权);2)权为民所授所免(民选民免);3)权为民所享(为人民服务)。
人民主权原则在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同。如1919年颁布的芬兰共和国宪法规定:“芬兰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 大韩民国、菲律宾的宪法都规定:“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1982年中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是: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重大事项须经过人民的同意才有效;盗用人民的名义垄断国家权力是反人民的,是无效的。“人民主权原则”用最精炼语言来表示,就是:“人民最大”。所以,人民主权原则也叫“人民最大”原则。其内容有: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而且人民的主权高于政府权力。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主权”,是派生的权力,须受到人民主权的控制。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国家是保护人权的手段;由于目的高于手段,所以,人权高于主权。
2.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人民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人民高于政府,高于任何党派;人民有反政府权和改换政府的权利,人民有反党的权利,人民有选择、抛弃执政党的权利。政府和党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不是目的,更不是神,不可能永远伟大光荣正确。2008年3月22日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在台湾大选胜选后的群众集会上说:“没有一党独大,只有人民最大!只有人民手上的选票最大,没有一个政党比人民大!”用胡绩伟的话来说,就是“人民性高于党性”,但他未与政治学中“人民主权”思想挂钩。从相互竞争的不同政党中,选择中意的党上台,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主要方式。任何党上台都须经过人民票决授权,凡是未经人民票决授权的所谓的领导权都是非法的、野蛮的、缺德的。共党的书记对社区、国家的领导权未经过人民票决程序来授予,因此是非法的、野蛮的、缺德的暴政。
3.人民通过其代表制定宪法,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最大表现为人民的主权最大和人民意志至上,人民意志至上就是人民制定的宪法至上。所以,任何党派都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不得超越法律,其活动不得违法。今天的中国既不是“家天下”的中国,也不是“党天下”的中国,而是“民天下”的中国,所以,任何党都不能自封为领导党而强迫人民接受其领导,更不能由“宪法”规定某党领导。可是,中共在宪法中规定只有中共能领导人民,这样,中共就篡夺了“人民主权”成了国家的主人,人民成了党奴,敢投共党反对票的人都会受迫害,这就剥夺了公民的选举权,导致了假选举和国家权力私有化并被一党永久垄断,造成了大陆社会特权横行和权力极端腐败。
“人民主权原则”是以人权为基础的、组织民主社会的元规则。2002年中共十六大江泽民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者“有机统一”就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国家。譬如:英国的工党在议会占多数,这是人民票决的结果,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英国工党领袖当首相,体现党的领导;首相依法治国体现了法治。而一党专政的国家,首先就抛弃了“人民最大”原则,统治集团成了压迫人民的犯罪集团,是不可能三者统一的。
二、共党的领导权是非法的、反人类的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政治领导权(权力)由人民(票决)授予,已经成为普世价值(世界规范)。古老尼泊尔王国也把国家权力交给人民选出的议会掌控。连被伊拉克人民处死的萨达姆也承认“权为民所授”的公理,所以,搞了多次全国公民票决他为国家总统的假选举。
唯独共党国家逆人类潮流而动,完全无视“权为民所授”的普世价值。在未经过人民票决的情况下,就自称:共党比人民群众先进,因为它“伟大、光荣、正确”,所以只能由它来充当“三个代表”,还强制性要求人民把它当“母亲”,紧跟它、孝敬它。尤其恶劣是,在没有经过人民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共产党对人民的政治领导权写进宪法序言里。这样,中国大陆任何政治性的选举都没有意义。
在农村,民选的村长要接受村党支部书记的领导。村民问:“为什么由多数村民选举的村委会必须接受由少数党员选出来的党支部领导?如果村支书是铁定的‘第一把手’,那么选举村长这个‘第二把手’又有什么意义?村里大事都由党支部决定,那村民会议和村代会干什么用?坚持‘党管干部’,那还耗费精力搞什么选举?”村民认为“上千村民选举的村长自然比几十名甚至几名党员选出的村支书要有权威”。村党支部书记管全村的领导权未经过村民授予,违反了“权为民所授”的普世价值,所以,无数的村民已经公开表示不服从村支部书记的领导,除非村书记是村民自己票选的。如果实行人民最大原则,就是村长领导村书记。
在乡镇,乡镇人大选出的乡镇长要接受乡镇党书记的领导。乡镇党书记管全乡镇的领导权未经过乡镇人民授予,违反了“权为民所授”的普世价值。所以,无数的乡民已公开表示不服从党书记的领导,除非书记是人民选的。如果实行人民最大原则,就是乡镇长领导党书记。
在省或县,省、县人大选出的省、县长要接受省、县党书记的领导。省、县党书记管全省、县的领导权未经过省、县人民授予,违反了“权为民所授”的普世价值。所以,无数的省、县人民已经公开表示不服从省、县书记的领导,除非书记是人民自己票选的。如果实行人民最大原则,就是省或县长领导党书记。
在全国,全国人大选出的国务院总理、人大委员长、最高法院的院长要接受总书记的领导。总书记管全国的领导权未经过全国人民授予,违反了“权为民所授”的普世价值。所以,无数的人民已经公开表示不服从总书记的领导,除非总书记是人民大众自己票选的。如果实行人民最大原则,就是总理领导总书记。
总之,党的领导权违反了人民最大原则,是非法的,反动的。
三、反民主、反人民的非法领导必然腐败
未经过人民选举程序授予的权力,是非法的反人民的,必然腐败秃顶。现今的中国,没有一个官员是廉洁的。一个村书记就可以贪污上亿的钱。陈希同被关押后说:中国的官场是谎言与欺骗的代名词。把中国所有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干部,拉出来全枪毙,没用喊冤枉的,只会有漏网的。
县委书记不仅掌管着全县一切资源——决策权、人事权、财政权,甚至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的司法权——堪称一方“诸候”。一位老板说:“县委书记的权力大得吓人,可以把几千万元送人。”比如以招商引资的名义,把价值几千万的土地以几十万给开发商,有的地方甚至是“零地价”。本来一个销售收入几亿的企业,需交税千万元,但是县委书记引进的企业,交了税,财政却返还企业,甚至违规退税多给了200多万,县里还给该企业担保贷款,拨几百万元的科研经费……
由于权力彻底腐败,官场流行“送钱上位”和“日后提拔”,一些“三陪小姐”当上了中共的宣传部部长、团委书记等。1990年代,一些干部的子女还在上幼儿园就在县财政领工资。山西省政府、太原市政府、河南省政府、郑州市政府,8.5%~10.4%政府部门人员编制是虚设的,虚报人员的工资、津贴,每年达1亿8200万至2亿1200万元。
中国的腐败世界第一。腐败黑数=没有被查出的腐败金额/腐败总金额。中国的腐败黑数即没有被查出的腐败金额占腐败总金额的99%。研究表明,世界平均的贿赂额占GDP的3%,就取世界的平均值吧,那么中国应查出腐败金额为7000~8000亿元,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05年查出的腐败金额仅为 74亿元,约为应查出的1%,即腐败黑数为99%。王小鲁指出:中国社会每年有高达9.26万亿的巨额隐性收入为官僚占有,其额度竟已占了中国GDP的30%!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说:中国的腐败租金总额达到国民财富的30%,世界上很少有国家达到这么高的水平。据测算,我国2004年全部的租金价值包括灰色收入为56952亿,占GDP35.64%,照这样算,中国的腐败黑数就是99.8%。可见,中国的腐败是世界第一。据统计:贪污腐败数额是25000亿/年,其总和超出了教育经费养老基金和医疗经费支出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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