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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钦定宪法大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春 生

 

从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到中华民国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中国现代历史在短短的不足五十年之中,经历了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君主宪政社会、民主宪政社会和党国专制社会。对比这三种宪法,中国人可以了解中国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倒退的变化。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其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钦定宪法大纲》的篇幅较短,笔者全文抄录如下: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6] 

附臣民权利义务

(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君上大权”的前两条首先明示,“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从第三条到最后一条规定了,皇帝掌控立法、行政、司法、外交、军事等所有的国家大权。《钦定宪法大纲》的目的在于维护清朝的永恒统治和皇帝独裁,没有英国君主宪政制度中限制君权的相关条款,充分说明了满清政府在国家政治制度方面没有任何进步。

《钦定宪法大纲》的进步意义表现在,“臣民权利义务”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臣民的权利义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臣民具有了人身、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具有了私有财产权利。臣民也有纳税、当兵和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在思想上,《钦定宪法大纲》无任何意识形态的强制条款,这保证了臣民的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笔者认为,这是《钦定宪法大纲》的重要进步意义之处,使得其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形见绌。

中华民国宪法

关于《中华民国宪法》,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介绍1912年施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1947年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第一部民主宪法,于1912年3月11日开始施行。由于篇幅较长,笔者仅选择重要内容予以摘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 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 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 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 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四章 总统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总纲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是中国历史第一次将“主权在民”的思想立入法规。至此,由秦始皇开创的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寿终。

政治上的进步意义在于,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并且司法是独立的(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中华民国人民(不再是臣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结社、信仰、选举和被选举自由

在经济上,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肯定了财产私有制和经济自由

在思想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尚没有意识形态的强制条款,保障了人民享有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北洋政府时期,大量的民办的报刊杂志得以发行,人们可以公开自由地讨论各种主义,被国人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二次百家争鸣时期。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2月25日施行。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第五届第五会期第一次临时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5年6月10日总统公布。由于篇幅较长,笔者仅选择重要内容予以摘录。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财产、择业、言论、出版、结社、信仰、选举和被选举自由

第三章 国民大会

第二十五条 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具有选举总统、副总统;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等职权。

第二十八条 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

第  四章 总统

第三十五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三十六条 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第五章 行政

第五十三条 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六章 立法

第六十二条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第六十三条 立法院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娟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第七十五条 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

第七章 司法

第七十七条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七十八条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八十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章 考试

第八十三条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锥叙、考绩、级律、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第九章 监察

第九十条 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劫、纠举及审计权。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第一节 国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民国之国防,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
  国防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第一百四十条 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

第三节 国民经济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墓。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由国民经营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主权在民,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其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步之处表现在明确规定

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军队国有,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结社、信仰、选举和被选举等自由

在经济上,人民有保有、土地、财产及择业之自由,肯定了土地私有制、财产私有制和经济自由。

在思想上,中华民国宪法》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退步之处在于:

1、增加的前言中,强调该宪法的“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这一做法开创了中国宪法中列入“某某人名”的先例,造成个人崇拜之恶果。

2、总纲第一条首先说明,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这一做法开创了中国宪法中列入“某种意识形态”的先例,势必侵害人民享有的信仰、言论、出版和结社等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关于《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介绍1954、1975年和1982年宪法。

 

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颁布。

五四宪法序 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五四宪法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笔者:国民并非一律平等,规定了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实际上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笔者:五四宪法尚保留私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笔者:经济不平等]

第七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笔者:遏制个体私有经济]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笔者:公然要消灭一个阶层]

第九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笔者:逐步消灭私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笔者: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控制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笔者:五四宪法尚规定军队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五四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五四宪法国务院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五四宪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笔者:司法尚独立]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五四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笔者:没有提择业自由]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五四宪法的倒退

五四宪法序言中,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目的在于确定中国共产党的统治地位。用武力为后盾,在宪法中确定自己的统治地位,足以显示出中国共产党的卑鄙无耻。

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两条意味着,人民的权力是有差别的,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其他阶级和阶层的中国人是被领导的,不是国家的基础。也就是说,中国人的权力是不平等的。

经济上,五四宪法还承认土地私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但是要用生产合作来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并将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中国共产党的目标是消灭私有制。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1954年。中国共产党国家就计划消灭农村的一个富裕的阶层。果然在合作化中,尤其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富农成为被消灭的对象,农民中的一个阶层不存在了。中国共产党犯下了反人类罪。

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歧视和排斥私有经济。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开始实施计划经济。从此中国共产党逐步完全控制了国家经济,控制了中国人的衣食住行,将国民变成了中国共产党的臣民。

人民有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没有提及择业自由

 

七五宪法

“七五宪法”于1975年颁布

七五宪法序 言

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备战、备荒、为人民。

 

七五宪法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七五宪法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七五宪法的反动

政治上,中国共产党正式确立了党国体制。七五宪法序言中,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第一次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强加给中国人,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总纲第一条第一次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总纲第二条,首次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五四宪法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此时,还不是军队党有化及共党主席统率军队。七五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公开宣称党管军队。

七五宪法不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其目的在于保证毛泽东是中国唯一的统治者。

七五宪法不仅公然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并且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虽然还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存在,但是要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中共已经消灭了农业个体所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国营经济基本上已经成为唯一的经济形式

思想上,总纲第二条,规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来控制中国人的思想。

   七五宪法确立了毛泽东的独裁地位。

 

八二宪法

“八二宪法”于1982年颁布

    八二宪法序言

一九四九年,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治上,八二宪法序言中,在中国共产党的前面,又加上了毛泽东,强调的是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革中,毛泽东几乎毁掉了中国,几年之后,他的名字却出现在宪法里。序言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之后,又增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总纲第一条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继续坚持这一对全体中国人不平等条款和对国民的专政。同时,增加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强行将一种制度加载人民的头上。

虽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实际上法律仍然受制于中国共产党。

进步的一点,表现在第五条,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经济上,虽然承认了非公有制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依然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在经济上进步的一点是,“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此以后,中国人无论生活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没有了自己的土地。

在思想上,要对人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不仅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又增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来控制国民的思想。

 

 

通过对比《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了解了中国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倒退。

《钦定宪法大纲》致使中国社会开始改变

《钦定宪法大纲》的目的在于维护清朝的永恒统治和皇帝独裁,没有限制君权的相关条款,说明满清政府在国家政治制度方面没有任何进步。

但是《钦定宪法大纲》的“臣民权利义务”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得臣民具有了人身、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具有了私有财产权利。并且《钦定宪法大纲》无任何意识形态的强制条款,这保证了臣民的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导致中国社会开始向现代社会转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进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历史第一次将“主权在民”的思想立入法规。

中华民国人民(不再是臣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结社、信仰、选举和被选举自由。

在政治上的进步意义在于,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司法独立。

在经济上,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肯定了财产私有制和经济自由

在思想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意识形态的强制条款,保障了人民享有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

 

中华民国宪法思想上的倒退

强调该宪法的“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开创了中国宪法中列入“某某人名”的先例,造成个人崇拜之恶果。宣称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开创了中国宪法中列入“某种意识形态”的先例,侵害了人民享有的信仰、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面地建立党国专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枪杆子宪法,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维护其党国专制统治的宪法。

五四宪法迫使中国人民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政治上,五四宪法宣称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也就是说其他阶级和阶层的中国人是被工人阶级领导的。中国共产党自称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就是领导中国人的党。中国共产党导致了中国人的政治权利不平等。

经济上,中国共产党的目标是消灭私有制。中国共产党要用生产合作来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并将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开始实施计划经济,以此开始逐步控制中国经济。

 

七五宪法的反动

政治上,中国共产党正式确立了党国体制。中国共产党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公开宣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七五宪法不仅公然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并且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七五宪法确立了毛泽东的独裁地位。

经济上,中国共产党消灭了农业个体所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国营经济基本上已经成为唯一的经济形式。中国共产党完全控制了中国人的衣食住行,将国民变成了中国共产党的臣民。

思想上,规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来控制中国人的思想。

七五宪法是维护中共一党专政和毛泽东独裁的宪法。

 

八二宪法顽固坚持党国专制制度

政治上,中国共产党继续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顽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加强对全体中国人不平等条款和对国民的专政。继续把社会主义制度强加在中国人民的头上。

   经济上,虽然承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但是依然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中国共产党依然控制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夺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国营企业成为中国共产党的金库和安插亲信的基地。

通过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此以后,中国人无论生活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没有了自己的土地。

在思想上,不仅继续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又增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来控制国民的思想。

八二宪法继续坚持中共党国专制制度。

 

通过对比《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以得知,中国共产党代表着阻碍中国宪政进步的反动势力,是中国社会公害。

宪政制度包含了代议民主、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司法独立等政治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完全背离了宪政制度,其目标是长期维护中国共产党的党国制度,坚持党大于法,公民权利仅仅是纸面上的权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恶法,是一部伪宪法。

对中国威胁最大的、破坏最惨烈的是中共极权政党。杀地主、反右派,饿死几千万中国人,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残害中国人,邓小平六四血腥镇压学生,中国共产党罪恶累累。中国人民必须行动起来,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党国制度,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201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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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春生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7年6月12日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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