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痛恨的多数暴政已化解
关敏
民主制度也许不是最好的制度,但一定比专制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在多数暴政和少数暴政之间,若要二选一,显然应选择多数暴政:独裁者处死亿万臣民,总比代表亿万臣民的代议机关处死独裁者要更不坏。
一,鲁迅深恶痛绝“多数暴政”
1907年鲁迅在《文化偏至论》3次提到“社会民主”都是深恶痛绝,说它“于个人殊特之性,视之蔑如”,还引“鸩苏格拉底”“磔耶稣”皆“从众志”为例,支持他的观点,进而抨击了19 世纪“其道偏至”的世界两大潮流“曰物质也,众数也”。所谓“众数”,就是“多数决定”即民主政治。鲁迅对民主的理解是“以多数临天下”,而且还“暴独特者”。“必借众以陵寡,托言众治,压制乃尤烈于暴君。”“呜呼,古之临民者,一独夫也;由今之道,且顿变而为千万无赖之尤,民不堪命矣,与兴国究何与焉”。
言下之意,民主不过是与“独夫的专制”相对应的“众治的专制”。在鲁迅心目中,“千万无赖”压制之烈甚于“暴君”“独夫”。
因此,鲁迅崇拜超人而极度鄙视凡人。他说:“多数人相互勾结,仁义的道路,是非的端底究竟,就被纷乱混淆了;凡事只用平庸的言论来解释,对其蕴含的深意漠不关心。平庸与深奥哪个更接近正确呢?因此,当布鲁图刺杀了凯撒大帝,昭告平民,他的言辞井然有序,不论是他的身份和他讲的大道理,洞如观火;然而平民大众受到的感动,还不如安东尼指着凯撒的血衣立誓为他复仇的几句话。于是布鲁图方才还被平民大众推崇为爱国的伟人,忽然间就被驱逐出境外。给他赞誉的是公众,驱逐他的也是公众,瞬息之间,变化反复,公众这种没有独立操守的特征就不需要再说了;即使只观察现象,已经足可以知道不是什么好消息了。”
二,布鲁图并非罗马大众推崇的爱国伟人
从公元前58年开始,凯撒发动了对高卢的战争。花了9年时间,夺取取了整个高卢(约等于今天的法?)
凯撒的威望引起了在罗马掌握军权的庞培的妒忌,元老院也一心想解除凯撒的兵权。元老院在公元前49年元旦决定,凯撒必须在3月1日高卢总督任满时交出兵权,否则以“叛国”论处。凯撒表示,他可以和庞培同时放弃兵权,但如果庞培保留兵权,他也决不放弃兵权。元老院把凯撒的这一表示,看作是宣战,授命庞培保卫罗马,并宣布凯撒为“公敌”。前49年1月10日,凯撒率军渡过山南高卢边界的鲁比肯河,向罗马进军。庞培以及元老院共和派议员害怕了,急忙逃离意大利半岛跑到东方。恺撒不流血地进入罗马城,
到公元前45年,凯撒在各个战场上获得全面胜利,成了罗马共和国所有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凯撒被歌颂为“国父”。
公元前44年元旦,凯撒成为总身独裁官。从这一天开始,共和国实际上已经死亡。人们甚至传闻,他想接受国王的称号,自从500年前罗马结束君主制以来,罗马人就一直蔑视君主统治。
于是,60多名元老院议员串通起来,密谋暗杀凯撒。在那个以“3月15日”著称的日子,凯撒被阴谋者们包围,被刺33刀,最后被布鲁图刺死。
布鲁图大约出生在公元前85年,母亲叫塞西莉亚。有些人认为布鲁图应是凯撒的私生子。尽管凯撒情妇很多,但他最爱的是塞西莉亚,买了价值600万银元的珍珠送给塞西莉亚。凯撒认为布鲁图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对布鲁图格外仁慈。他命令部下在所有战争中不得伤害布鲁图;假如布鲁图愿意投降,就让他做俘虏;如果他不愿意成为俘虏,就让他随意选择,不强迫他。在公元前49年爆发的庞培与凯撒的内战中,布鲁图投靠了庞培。庞培惨败后,布鲁图便写信致歉于凯撒,并很快得到了原谅。凯撒将他召入了自己的阵营。
公元前44年3月15日,在布鲁图斯的策划下,一群参议员将凯撒刺杀于庞贝城剧院的台阶上。凯撒最后的遗言是,为什么布鲁图要杀他?
凯撒死时58岁,死后被按照法令列入众神行列,被尊为“神圣的尤利乌斯”。布鲁图等人被按上了叛国的罪名。他们不得不逃亡东方。公元前42年春天,布鲁图的军队打回罗马,布鲁图最后兵败自杀。
60多位阴谋者几乎没有谁在事后活过3年的。所有人都被判有罪,并以不同方式死于非命:一部分人死于海难,一部分人死于屋大维和其他凯撒部将随后发动的战争,有些用刺杀凯撒的同一把匕首自杀。
恺撒死后,其养子屋大维击败安东尼开创罗马帝国并成为第一位帝国皇帝。
三,鲁迅所痛恨的甚于“暴君”的多数专制已被化解
现代民主理念的根本信条是:无论所谓的“合理目标”多么崇高和美好,只要把对其的判定标准交给少数人,多数人失去了选择权,那就存在着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危险。民主的伟大力量正在于它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防止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避免大规模的人道灾难。
民主制度也许不是最好的制度,但一定比专制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民主的多数决代替圣王独裁,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在多数暴政和少数暴政之间,若要二选一,显然应选择多数暴政:独裁者处死亿万臣民,总比代表亿万臣民的代议机关处死独裁者要更不坏。代议机关的多数暴政要比法院的少数暴政更不坏。
民主的错误,民主自身可以纠正:第一,代议机关的多数暴政至少在一方面不是暴政:它允许利益相关者平等参与决策,维护了失败者平等的政治尊严,少数派可以通过言论自由来提高人们认识水平;第二,可以通过地方自治或私有化来克服中央决策的巨大风险。第三,代表有任期限制的,要继任,就要重获选民支持,一旦任期终了,就变成普通人,平等地受法律约束,这就极大减少了暴政的可能。
而独裁的错误,独裁者自身是不能纠正的,只有等独裁者身亡或被人打倒才算了结。错误的东西只要它有合法存在的权利是不应被消灭的;强制人们服从正确,恰恰是错的。如果以“错误”为理由侵犯人们的权利,就是破坏了民主原则。民主通过公平竞争,让正确的东西克服错误的东西、好的东西克服坏的东西。所以,实行民主要有宽容精神。
美国国父杰弗逊强调:“多数人的法则是每一个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因此服从多数人的决定是惟一可行的政治运作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或压制少数人的权利。在1801年3月的第一次总统就职演讲中,他明确指出:“大家都会牢记这个神圣的原则:虽然多数人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必然占上风,这种意志必须合理才能正确;少数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用同等的法律加以保护,如果侵犯,就构成压迫。”所以操作上的多数决定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应全面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是以自由讨论为制度基础的。譬如:法律保证每个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有利于及时纠正多数“专制”的错误,避免把国家拖入更深的错误之中。
当人们说“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时,是指国家、集体、社会等领域内的公共事务出现行动分歧时,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维护行动的统一。但是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必须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尤其是保护少数派的人权。能否保护少数派的人权,便是民主的底线。
如果只强调“多数人的统治”,而不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民主就可能以多数人乃至整体的名义侵犯少数人的权利而成为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专少数人的政是错误的,哪怕用任何科学、民主做借口。因为你在这个问题上是多数,但在另一个问题上可能是少数。今天是多数,明天可能就会变成少数。对权利的侵犯往往是从少数人开始的。如果在侵犯少数人的权利时不予制止,发展下去,必将殃及多数人甚至殃及自己。文革中所发生的情况,先是多数整少数,后来,被整的少数越来越多,结果就变成了大多数人都受到了整治。
因此,在强调“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时,一定要记住民主的底线,那就是保护每个人的人权。越过“每个人人权”的底线,民主将会变为暴政。因此,需要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治来平衡大众民主,以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对多数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就是限制多数权力的宪政制度和给少数人以自治的制度。
1.权力制约的有效形式是三权分立,特别是充分利用司法体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通过三权分立和违宪审查制度来限制多数的权力。
美国的建国领袖们担心,多数的意志没有制度制约的话,是最容易最有可能演变成暴政的。他们把分权和制衡看作防止专制的不二法门。他们认定,国会的立法是一个政治过程,而认定个人是否犯罪的司法过程只属于法庭。“褫夺公权之法案”和“弹劾(impeachment)”是英国议会史上的两项例外,它们在立法议会里进行,却是做着罪与非罪的判断,这两项程序都曾被英国议会用来作为削弱国王权力的利器,用于铲除权势过分的国王宠臣。褫夺公权之法案不同于弹劾的是,它直接由议会通过法案,被定罪者没有机会面对指控为自己辩护,是一种打你没商量的绝对权力。这种立法权力,难免被立法议会用作剪除政敌的工具。美国制宪者在宪法中保存了针对总统和法官的弹劾程序,使国会可以制约总统和司法系统,但是他们明确地废除了立法机构通过褫夺公权之法案的权限。从此,在美国,褫夺公权之法案是违宪的。
美国1959年的劳动管理报告和公开法,其中的504条款规定,宫党份子如果担任工会干部,就是犯罪。国会通过这一法案的目的,是要避免政治性的罢工。旧金山的布朗担任了工会干部而且是宫党,所以,1961年5月他被被判有罪,却没有证据表明布朗号召或组织过政治罢工。联邦第九巡回法区上诉法庭推翻了这一判决,认为504条款违反了宪法第一和第五修正案。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65年6月7日,首席大法官沃伦亲自代表最高法院宣布裁决:504条款形成一个褫夺公权之法案,所以是违宪的。他指出:美国政府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这样的分权不是为了效率,而恰宁可牺牲效率也要避免专制暴政。因为,如果政府权力被被分散,如果一项政策必须经过国会立法通过,由行政实施,由司法监督,那么没有一个人或一群人,能够为所欲为,政府权力就难以被滥用。他引用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的话:“所有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都集中在同样的手里,不管这是一个人的手,还是一些人的手,还是很多人的手,不管是通过继承,通过自我指定,还是通过选举,这样的权力都可以说是名实相符的专制了。”他针对国会作出这样的评论:“每个人都必须承认,立法机构,由于其人数众多,由于其组织形式,由于其成员紧密地依赖于人民,使得他们特别容易为民众呼声所左右,故而立法机构不适宜带着冷静、谨慎和不偏不倚来判断一项刑事指控,特别是那种民众情绪非常激动的案件。”可见,504条款被指为违宪,不是错在它针对宫党份子,而是错在它违反了程序正义,它是立法议会行使司法职能,它是不经司法审判就认定一类人有罪。即使这儿确实有一个坏人,即使这个坏人确实对国家和人民非常危险,由议会通过立法来宣布定罪,仍然是违宪的。
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来剥夺一类人的权利,在给某些社会非常流行,如XX国曾通过立法剥夺资本家地主右派的选举权,通过行政手段剥夺非共公民的就业权。
2.给予少数派更大程度的自主权;确立了地方自治制度,满足少数派自治的要求。这是解决多数派与少数派矛盾的主要途径。
麦迪逊指出,一切政治实验都应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美国宪法所设计的政治制度是一个权力平衡的结构,它既要防范人性固有的弱点和缺陷,以避免强人专制的危险;又要限制某种压倒优势的利益集团的操纵,以避免多数暴政对个人自由的摧残。
众所周知,美国的权利法案是为了防止多数暴政。1787年美国宪法,由于缺少保障人权的条款,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到了各州分别批准宪法的时候,围绕人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在纽约州和麻萨诸塞州,议会通过宪法的决议都附上了要求增加权利法案的条件。这样,第一届联邦议会就有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宪法修正案通常称为美国的权利法案。这权利法案里分别列举了民众个人的一系列权利,声称这些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是政府(主要指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的。那时的美国人对政府侵犯民众权利有着异常高的警惕,早早地就堵死这条路。
3.公民社会可以制约政治权力。
在托克维尔的心中,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的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制衡,是保证任何民主不致堕落为多数暴政的重要因素。托克维尔指出:美国法学家有防止多数暴政的作用。美国法学家既有贵族的思维方式、作风和爱好,又有人民良知,得到人民的信任。这种双重身份有助于缓和“多数的暴政”。托克维尔认为,这个法学家阶层不仅垄断了立法和司法机构,而且涵盖了大部分公务员,他们把公务问题变成了司法问题。法学家精神已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最底层,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正义习气和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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