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号-理论探索 赵建华简介 赵建华文章检索

 

 

略论宪政

 

赵建华

 

    宪政可以归结为宪法政治,宪法决定宪政。在宪政社会里,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法律和制度都要符合宪法的规定,一切的法律和制度均有宪法派生的。宪法的权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宪法的创制、修改等均具有全体国民的最大程度的知情参与和知情同意。就具体的宪法创制而言,需要广大的法律专家、学者和社会精英提出文本,可以全社会的公开,这是技术和专业层面的。这些法律专家、学者和社会精英来自法律界和其他社会各界,其中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的优秀分子。这样产生的宪法也仅仅是一个供全社会讨论的草稿。然后,将宪法交予一个专门的委员会进行决议以便正式定案。这个专门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现在,一般称之为议会,如美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在中国大陆,这个最高立法机构则是中共当局严密控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高立法机构不是法律专家、学者和学者组成的委员会,也不是社会精英组成的委员会,而是由中国大量的退休高级官员组成,名义上是全社会的民意代表组成的国家最高民意委员会,但是实际上是完全代表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的意志的,是共产党的花瓶,也是共产党的所谓的橡皮图章。这个国家最高民意委员会本来应该代表全体国民,他们的各个成员来自于各自代表的民众,是民意的代议者。一般情况下,在一个国家的所有的民意机构中,制宪、修宪的民意机构具有最高的权威。宪法的最高权威即出于此。在具体的制宪、修宪中,一方面需要这个民意机构具有完全的民意,这个民意委员会的成员通过自由意志支配的普选产生,这个民意委员会承载他们的选民的集体意志。这个民意委员会在制定和修改宪法时,必须有绝大多数的成员的同意才能制定和修改宪法,即至少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同意才能通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的通过也可以由全体国民投票公决产生,即全民公决决定宪法的产生或批准。现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的国家处在有序规范的治理之中,最高立法机构都处在完备和稳定的运作之中,即当今世界,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主权在民的民主自由和宪法政治落实下面的普世价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由三权分立中的至高无上的一权即最高立法机构来完成,这是当前全球政治成熟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反映。

其二,宪法有母法之称,在任何立法过程中,均以宪法为准,一切法律从宪法派生,为宪法的具体落实服务,为国家和社会的具体需要服务。任何法律在制定、修改和落实过程中,如违背宪法,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有权予以指出、予以质疑、予以指责、予以反对,并要求更正、废止等。在宪政国家里,不允许有违宪的法律和事实存在。在许多国家,都有宪法违反与否的审查和决定机构。违宪审查等成为专门的制度,在宪政国家里,必不可少。

其三,宪法的具体内容中,规定所有国家必要的国民个人以及社会各团体等等在内的一切主体的至高无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的基本的政治制度,规定人权条款,规定国家的权力,等等,具有国家和社会的最高权威。宪政制度唯有宪法才有资格、才有责任确定。这是宪法的权威的具体之处。

宪政在全球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从美国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起,世界出现真正意义的宪政。美国的这部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它开创了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宪政。从此,美国的宪法和宪政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成为宪政国家模仿的对象。美国的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是由专家、学者和社会精英,尤其是法律专家、学者和社会精英所主导的。由他们提出观点和草案,然后公布于众,进行近乎的全民讨论,最后,由民意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卢梭、孟德斯鸠等近现代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也被吸收其中。美国在这部宪法中,还提出了基于美国国情的联邦制。这是现代宪政的开端。当时通过的美国宪法是比较成熟的西方式的民主思想的产物。其中,民主、自由及三权分立与民意代议等思想和制度基本成形,到现在还是西方和大多数民主制度的基本制度的蓝本。在人权方面,一开始,显得较为单薄,因此,在此后的一个修正案中补充了不少的内容,这才使人权条款得以比较完整。美国作为最关注全球人权的国家,宪法和宪政之下的人权最为广泛。这个宪法不但为美国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实行民主制度的树立了榜样。

在美国及全世界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产生宪法的同时,自然产生了宪政。宪法的全面落实和具体化就是宪政的实施。依据美国的宪法的基本原则确定的三权分立和联邦制成为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总统、议会、最高法院构成行政、立法、司法的国家基本的三足鼎立的三项权力。美国的国家权力通过三权分立的模式既各自独立运作又相互联系制衡,在美国的宪法中明确地规定了这一点。美国的行政权力的产生,即总统的产生,来自于全体民众的普选。美国的总统的选举采用间接的直选,这是特殊的美国的联邦制度所决定的。美国的立法机构也采用民众普选产生。普选产生的参众两院构成议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构。参议院是各州平均分配,每州两名,众议院则以州的人口数量的多少决定名额,且任何一州必须有一名众议院,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无参议员资格。美国立法机关中的地方部分,即联邦的各州、县、市、镇实行立法机构一院制,并皆由当地民众普选产生。美国的司法机构即法院系统,则以司法资格水平产生成员,在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的人才有可能进入司法系统从事司法工作。在美国的宪法中,还规定联邦制度,即将国家权力分割成中央和地方。地方以州为单位,组成联邦。州与联邦一样,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美国的联邦和州的地位由宪法明文规定,两者之间的产生和运作、分立和衔接都由宪法决定。美国的联邦制的宪法是相当精确的。这不但是宪法设计的科学合理,而且还在于宪法运行的真实和规范。在美国宪法中,还有一个就是对自由的绝对维护和对人权的绝对尊重。在美国的宪法中,自由和人权是两大根本的立足点,标榜自由、维护人权成为美国的普遍价值观。这个普遍价值观来源于美国人的祖先的母土,即欧洲的法国和英国,但又较之有较大的进步和发展,是青出于蓝。在美国,自由的价值体现在人权之中。在人权中,自由是根本原则。人权的具体内容皆以自由为出发点,人的意志、思想、言论、行动等皆以自由为原则。人权即人的根本自由。人的自由也必须有一种社会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则必须有人的自由来维护和构筑。美国的社会有着维护和推动自由的传统,这种传统就是美国的宪法的精髓。美国的自由有着人的自由和社会自由两个方面。人的自由,即人权的充分尊重和维护,社会自由则是社会的整体的环境的充分自由。美国的文化和娱乐业的开放度和自由度是全球最高的国家之一,美国的新闻媒体的开放度和自由度在全球也是首屈一指。这种社会自由成为人权和自由以及民主的价值和制度的守护神。美国的社会自由对于宪政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社会自由依宪法的规定而行,在宪法的框架之内则允许,在宪法的框架之外则不允许,社会自由是宪法意志的落实和体现,另一方面,社会自由也为宪政创造了环境和条件。宪法作为至高无上的母法,具有其极大的约束性和限制性功能,人人必须遵循之。违宪是宪政的大忌,需要避免和消除。违宪审查机制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担负着宪政实施和维护的不可或缺的角色。社会舆论对宪法的维护和对违宪的监督也具有重要作用。在美国,舆论具有第四种权力之称,堪与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相比拟,成为宪政运作的基石。美国的宪政从美国的宪法诞生至今,一直处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之中,其间从未间断过,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西方资产阶级以及现代民主化浪潮之下的全球社会的民主和宪政的发展。

美国式的宪政和美国式的民主对于世界的影响,从其开始实施之日起即已经产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宪政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达到顶峰,这与美国赢得世界大战所带来的巨大的世界影响直接相关,美国的军事的势力所至,也是美国的政治影响所至,也实质是美国的宪政的影响所至。当时,在西欧的重建中,美国的宪政受到效仿和学习。在东方的社会重建中,如日本等国,也同样受到其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欧洲的德国和亚洲的日本。二战前的德国和日本,前者是纳粹兼帝国主义的封建法西斯,后者是军国主义兼帝国主义的封建法西斯,前者是西方式的极端独裁专制,后者是东方式的极端独裁专制,前者发动战争全面进攻欧洲,在东西两条战线点燃世界大战,后者发动全面侵华和入侵东南亚并攻击美国。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等占领德国西部和日本,对其进行政治改造和经济重建,成为恢复世界次序、医治战争创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德国,美国等占领了西部国土,建立了联邦德国,实行美国式的民主、自由、法治和人权制度,是美国的意志在德国的实现,是符合美国的利益的,实质就是美国的宪法和宪政在德国的具体实现,整个德国的战后改造就是美国意志决定下制定宪法并作为至高无上的国家意志而全面施行。在日本,美国全面占领后,对其进行战争改造和社会重建,美国式的民主、自由、法治和人权制度的基本思想同样成为制定日本宪法的指导思想,并以日本宪法作为日本的国家母法,实行宪政。战后日本是一个新的美国式的宪政国家,新的宪政的蓝本是美国宪政,是美国操纵下的宪政。战后的德国和日本宪政是美国宪政对外输出的最成功案例。德国和日本战后宪政有美国军事占领的特殊背景,也有德国和日本本国自愿和配合,德国和日本的战后崛起是新的美国式的宪政制度的成功。同时,在西方的其他国家,如英国、法国等胜利国,均存在实质性的效仿和吸纳美国宪政。只有中国这个曾经是孙中山先生建立的东亚第一个共和国的地方,宪政和民主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掌权而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摧残、破坏和摒弃,发生了难以想象的倒退和萎缩,最终成了毛泽东和共产党的无限极端的共产独裁和专制制度。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冷战结束以前,美国宪政的对外影响和输出是全球民主化和宪政建设的根本内容。冷战结束后,美国式的宪政又产生了较大范围的拓展,这些拓展较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的情形有过之而无不及。从严格意义来讲,美国的宪政和民主制度及其文化与社会价值的攻势与军事攻势一样。美国的核武器的威慑甚至比不上美国的民主制度及其文化与社会价值的力量。美苏两大阵营的冷战,有以核武器为代表的高科技战略装备的威慑和恫吓,也有实刀实枪的常规战争,但更重要的是以宪政和民主制度为内容的思想和意识形态的战争,美国赢得战争大半依靠的是其宪政和民主制度这个武器。美苏冷战以苏联集团的彻底失败而告终,苏联集团的失败是经济的总崩溃和政治的总垮台,是苏联集团的专制政治、计划经济的失败,是美国的宪政和民主制度的胜利。苏东瓦解、苏联解体后,在其原来的绝大多数国家建立起西方式的民主制度,这些国家的新制度基本上吸纳和采用美国式的宪政和民主制度。现在,继承苏联衣钵的俄罗斯本身也实行美国式的民主制度,并认为自己是一个西方国家,其西方认同并不仅仅是种族,更重要的是认同其实行的制度是一种西方的制度。

中国在宪政的道理上摸索也有很长的历史。中国引入宪政概念在满清王朝垂亡之时,满清王朝企图借鉴西方式或日本式的君主立宪并建立君主立宪时引入了宪政的概念和宪政的若干内容。

在十九世纪末,腐朽没落的满清王朝在外敌的军事入侵与威慑、经济竞争与掠夺、文化冲击与渗透之下,国内各种矛盾激化,封建统治摇摇欲坠。在这种背景下,政治变革、社会改造、经济振兴、民众富裕等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也成为满清统治者的可选目标。在看到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和先进科技的同时,也看到了西方列强在制度上的优势。尤其是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使日本成为世界列强,并在与中国的战争中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令满清王朝割地赔款。弹丸之地的日本的崛起并战胜中国深深地刺激了中国人,也令慈禧太后等满清统治者为之震惊。究其原因,也是日本的君主立宪的成功。

因此,日薄西山的满清末期的中国朝野各界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维新变法的主张,其中也有有关宪政改革的主张。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等在当时的平庸的傀儡皇帝光绪的支持下进行了百日维新,尝试采用西方的资产阶级的一些政治制度,来进行满清王朝的维新变革,其中就有一些君主立宪的措施。康有为和梁启超是近现代的思想家,他们的维新变革是从满清王朝的统治阶级的本位出发,以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政为蓝本,是一种折中的具有一定意义的宪政改革的尝试。百日维新一方面继承中国的封建制度,另一方面希望吸收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政纪念,一方面希望光绪真正成为皇帝而亲政并建立起以自己作为皇帝为中心的满清统治体系,另一方面希望通过维新变法自强成为西方列强那样的强国,既有政治斗争又有政治改革。由于慈禧太后牢牢掌握实权,光绪仅是傀儡,维新变法不但直接剥夺慈禧的权力,而且也因破坏封建旧制度而间接侵害慈禧等统治集团的利益,而有着光绪支持的维新派的实力远远没有保守派慈禧太后强大,最终以失败告终。以光绪帝的傀儡和康有为与梁启超的书生意气来推动需要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强力的权力主导的宪政改革有螳臂当车之嫌,注定要失败。百日维新有些宪政改革的实际内容,但并未有宪政改革的本质。百日维新产生了些微的社会影响。

从康有为和梁启超的维新变法及其失败来看,中国的宪政不可能在满清王朝的腐朽没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环境下一蹴而就,必定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的宪政思想观念的培育和朝廷的宪政变革的较为主动和积极的响应过程。这个过程是较为长期的、艰巨的,同时又不一定是成功的。宪政改革意味着封建制度的重大变革,意味着封建统治者让权与民,这在光绪帝这样的傀儡有可能,而在慈禧太后这样的封建统治者不可能。只有到封建制度面临崩溃,宪政成为唯一有利的方向,才有可能推行宪政改革。这在后来满清王朝的所谓的君主立宪和责任内阁制的改革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一方面,满清王朝不得不进行所谓的宪政改革,另一方面,满清王朝又牢牢地把握权力以及既得利益,宪政仅仅是解一时之急的伪改革,是对待朝野宪政改革诉求的敷衍了事的策略,为的是坚持和巩固其封建统治和既得利益。

在满清王朝的宪政改革中还有一个突出的民族问题。满族作为一个极少数民族统治汉族在内的绝大多数民族,实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政策,推行宪政必然会以失败而告终。宪政需要以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人权等为基础,平等、公正、公开等是宪政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不得享有特权的法治制度是根本的保障制度,多数人的理性意见成为一种国家和集团的最高意志,这样才真正体现主权在民的民主自由的思想,这样才会有宪政和民主。满清王朝做不到这一点,因为满清王朝的统治者是少数民族。满清王朝要实行宪政是对其自身的统治的根基的直接动摇。进行宪政改革无疑是一种间接或直接、渐进或激进的推翻满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的自杀行为。再者,满清王朝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割地赔款、丧权辱国等行径已经埋下了必然走向灭亡的伏笔,巨额的外债和加重的剥削,不但使其自身元气大伤,而且也把人民推向水深火热之中,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异常激烈。靠自身主动的宪政改革和维新平稳的宪政改革均行不通。满清王朝的所谓宪政改革都以失败而告终。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孙中山领导的民主革命,虽以暴力为基本手段和途径,但其实质却是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其目的就是建立一种资产阶级的宪政制度。即在暴力的基础上建立资产阶级的宪政制度,暴力就是推翻满清王朝,宪政就是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

在孙中山所领导的革命中,有宪政思想和宪政制度的具体表述,即所谓的三民主义。三民主义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民族主义即解决国家的民族问题,根本的要点就是争取中国各民族的平等,如利用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等口号,推翻满清的异族统治,以共和取代满清封建统治。民权主义即解决国家的政权问题,以天下为公、平等博爱及主权在民等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人权等理念构建政权、治理社会,这是宪政的核心内容。民生主义就是解决人民的福祉问题,要建立使人民幸福的经济制度,如平均地权,使耕者有其田,使过度集中的土地分散化、平均化,使贫苦的民众摆脱地主的剥削和压迫,走上幸福、富裕的道路。

在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和民生主义侧重于当时的中国实际,而民权主义则引用和照搬了西方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宪政制度的精髓。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来看,完全有别于满清王朝的封建制度以及一般的君主立宪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翻版。

孙中山在中国的宪政的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十世纪初,临满清王朝寿终正寝之时,有过回光返照式的宪政改革,但在当时的满清王朝已病入膏王,当然为时已晚,没有实质的效果,反而加速了自身的灭亡。这是由满清王朝的统治实质和当时的社会现状的实质所决定的。

孙中山在暴力推翻满清王朝的过程中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一方面,在海内外进行革命活动,筹集经费,组织团体和政党,另一方面,在国内满清王朝统治的薄弱地带发动武装起义,企图以武装暴动推翻满清王朝,建立资产阶级的共和国。这些武装暴动虽未成功,但却给满清统治者以沉重的打击,其实际的震撼力是相当大的。同时,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在国内外进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宪政制度的研究和宣传,在国内外建立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基础。

在1911年,终于爆发了辛亥革命。辛亥革命标志着满清王朝的覆灭,也是孙中山领导的暴力推翻满清王朝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当时的孙中山身在国外,他当即回国,宣布中华民国成立,并因其在推翻满清王朝的革命过程中的崇高威望而被推举为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定都南京,同时与宣布脱离满清朝廷的各省联合和协商,公布《临时约法》,成立临时政府, 武装对抗满清朝廷。这个政权体现资产阶级的宪政制度,实行类似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和议会制的制度,《临时约法》类似于宪法。

1912年,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领导者,将新生的共和国的权力移交给与满清王朝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和受到满清朝廷支持的北洋军阀控制者袁世凯,以求满清朝廷的逊位和共和国的顺利成长。这样,袁世凯得到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不但从孙中山等革命党手中得到中华民国的胜利成果,而且还从满清王朝手中得到了满清朝廷的政权,成为了辛亥革命的最大赢家。从此,新生的中华民国就在袁世凯的操弄之下,中国的宪政发展也就在袁世凯的统治之下生存。孙中山等西方式的资产阶级革命者转而进入政党建设、宪政实践和实业建设。

但是,以袁世凯为代表的新的统治集团,对于民主和宪政并没有特别的好感,没有着力进行维护和推进。袁世凯对于中华民国的宪政不但没有什么感情,而且也不太愿意接受。袁世凯本人是封建官僚出生,仅接受西方的军事,从未接受,也从未认可西方的宪政制度。袁世凯虽在口头和名义上反对帝制与拥护共和,但这仅仅是他希望掌握权力的策略而已。实质上,袁世凯是一位穿着共和外衣的封建统治者,他的骨子里是封建制度及其权力运作模式,与西方的宪政制度格格不入,他推翻满清王朝就是为了获得其统治地位,而非实现一种进步的制度更新和制度创造,之所以接受中华民国这个国号,接受中华民国的《临时约法》及其制度框架,是一种为了赢得革命党和当时脱离满清王朝的国人民心的支持的权宜之计,这一切以他的所作所为的事实为佐证。他上台后,就不断地加强自己的权力,排斥和抛弃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和其他异己人士,不断地脱离自己承诺的共和与宪政框架,削弱或取消责任内阁制、议会制衡制及政党政治等宪政机制,并最终走向了复辟称帝的道路,将中华民国改成了中华帝国,将全体中国人的民众之国改成了袁世凯个人与家族拥有的袁家之国。袁世凯在辛亥革命之初,利用权谋,审时度势,逼迫满清王朝逊位,接受共和和宪政制度,到复辟称帝,从整个过程看,袁世凯是宪政制度的实际破坏者。袁世凯复辟称帝之后,名义上是君主立宪,但与他上台时的共和宪政相比,是皇帝宪政,是封建复辟,是一种巨大的历史倒退。

袁世凯在称帝并被迫取消帝制不久后即在一片辱骂声中去世,推翻满清王朝建立起来的中华民国成了袁世凯北洋军政集团中分离出来的几支军阀的统治工具,中国从此进入北洋军阀时期。北洋军阀时期,中央政府的权威有限,国家处在实际的军阀割据、四分五裂、分崩离析的边缘,国家政权的统治力薄弱,基层民众多以封建传统自主,国家和民众维系在这种危难之中。北洋军阀时期的中国,袁世凯的帝制取消,中华民国重新取代中华帝国,共和制度也得以恢复。北洋军阀虽在名义上还是实行共和与宪政制度,但并没有实际的内容和社会影响力,更不用说有什么宪政制度的建树了。

在北洋军阀时期,孙中山领导革命党与北洋军阀分道扬镳,在广州建立割据政权,企图以广东为根据地,以武力讨伐为手段,重新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宪政制度。

1925年,孙中山在苏俄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通过改组国民党、建立黄埔军校、肃清地方军阀、巩固根据地、积极准备北伐等重大举措,初步形成了较为巩固坚实的广州割据国民政府,在军事上、政治上和经济上完成了北伐打倒北洋军阀的基本准备。但是,不幸的是,孙中山在此期间因积劳成疾,在北京去世。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建设进入另一个时期。

1926年7月9日到1928年12月29日,国民党领导并有共产党参与的国民革命军在总司令蒋中正的率领下进行了讨伐北洋军阀的北伐战争。1927年3月,北伐战争在短时间内击败孙传芳、吴佩孚,取得了节节胜利,迅速控制了南京、上海、武汉等经济、政治和军事要地,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全部为国民革命军占领。九二八年6月,北伐军攻占北京、天津。1928年12月,张学良宣布奉吉黑三省改悬青天白日旗,即东北易帜,至此国民党完成了实际的国家统一。北洋军阀控制的中华民国被国民党控制的中华民国所替代,蒋介石在此时实际上是再造民国。从此之后,直到1949年国民党政权退守台湾,中国的宪政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国民政府的框架下重新实践。

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一,是1927年4月到1937年的南京时期,这是蒋介石的中华民国的黄金时期,中共当局称之为第一次国内战争时期。其二,是1937年7月到1945年7月的重庆时期,即抗日战争时期,这是中华民族最艰巨和苦难的艰苦卓绝时期。其三,是1945年8月到1949年10月的南京时期,即国共内战时期,国民党方面认为是戡乱建国时期,共产党认为是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统治大陆的22年时间里,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连绵不间断的大小战争,大部分时间都处在战争之中。国民党虽然实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但是却有着浓厚的战争色彩和一党专制特征,可以认为是战时的和一党专制的宪政制度。因为国民党是一个西方资产阶级特征的政党,党内派系林立、流派纷呈,其一党专制又有其一党专制的特点。在国民党大陆统治的22年里,因为战争及国家实际分裂等因素,宪政制度的实施没有西方的资产阶级统治的那样深入社会、深入人心。在宪政和民主方面,蒋介石是完全继承了孙中山先生的衣钵,成为一个集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大成的人物,在中华民族的宪政和民主道路上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蒋介石主导中华民族的这个时期,虽然有着连绵的战争,一方面有着抗日战争,另一方面也有着国共内战,但是却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宪政和民主最辉煌的时期,直到现在,中共当局的宪政和民主方面根本还是远远无法与之相比。

1927年开始的国民党统治名义上是实行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五权宪法实行宪政制度。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于人民,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简称“权”)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即不能实行直接选举,这一点与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有较大区别。因而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并有修宪权。而治权则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制衡。五权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加上中国本身所特有的制度成分,即从科举等封建制度成分沿革而成的考试制度,形成考试权,成立考试院,从监察等封建制度成分沿革而成的监察制度,形成监察权,成立监察院。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实际上是放在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是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总统集权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和削弱了分权制衡。同时,国民党的一党专制和战时状态也使其实行的宪政与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宪政制度有着相当大的差异。

孙中山曾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遣经过训练和考核的人员,去各县筹备和建立地方自治,训练人民运用民权以及承担义务。一省的全部县实现自治后,即结束训政,开始宪政,进入宪政时期。

1928年,北伐胜利后,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结束军政时期,开始所谓的训政时期。蒋介石施行“以党治国”,宣布统一军政,并实施训政。

1931年5月,国民党控制的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个约法从1931年5月公布到1948年5月结束,在国民党实际统治地区共计实行了近十八年。

1946年12月国民党通过了遭到中国共产党和民盟谴责的《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召开行宪国大,选举国民政府的总统和副总统。这个宪法在国民党大陆统治区实行到1949年10月,以这个宪法为标志的国民党宪政也到1949年10月结束。

国民党将一党专制和战时状态等为特征的宪政制度被称为训政制度,认为这一时期是训政时期。在训政期间,国民党政权有专制性和独裁性,是国民党一党的包办民主和包办宪政,这是与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和宪政的主要不同之处,这就是所谓的国民党的党国体制。在国民党的训政期间,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以及宪政的实施有着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宪政制度的特点,国民大会制选,立法院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及刑法等与西方的法律体系有较大的一致性。

虽然这种弊端以及一党专制的党国统治给国民党的各种制度和宪政制度带来专制和独裁特性,但其存在作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时,蒋介石和国民党是主张最终的宪政和民主的,这为今日的台湾的现实所证实,这足以说明当时的蒋介石和国民党在推进中华民族的宪政和民主方面是尽其最大努力的,是完全为着中华民族全体人民的利益的。今日的台湾,已经完全实现了宪政和民主,其成果的得来没有蒋介石的努力和认可,没有其子蒋经国的努力和推进,是不可能的。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取代中国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中国的宪政在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的准封建框架下,进入一个特别时期,这是一个宪政的完全的彻头彻尾的倒退化和萎缩化的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际上就是共产党为核心的少数人的独裁和专政。中国共产党绝对控制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制定《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具有所谓的临时宪法性质,但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和民主的思想,而且一种对中华民国及其法统征服的一个战时缓冲,有部分名存实亡的所谓民主思想。

1954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完全控制中国和强有力的独裁与专政下,完成了镇压反革命、土改评地主富农、抗美援朝、没收官僚资本等社会和政治变革,新生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准军事化的政权得以巩固。在这种情势下,中国共产党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取代原来的中华民国国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共4章106条此宪法亦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共产党定义下的所谓完善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实际上这是一个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宣言书和遮羞布,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宪政和民主价值,恰恰相反,只有破坏和销毁宪政和民主的真实价值。

该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的独裁和专制定义下的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名义上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任务宣告结束。从此,中国共产党严密控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国家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这个最高的权力机构毫无疑问是受到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严密控制和严格领导,在毛泽东时期,毛泽东本人对此的独裁和专制曾经达到顶峰。直到现在,中国共产党严密控制的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行使监督权力,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在中共的领导下参政议政。这是中国共产党定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的开始,但是共产党自己,直到现在,也是反对宪政这样的提法,而宪政和民主这样的具体的做法则是在其完全的压制和镇压与专政的范畴之内。

此后,中国共产党对于名存实亡或者名不副实的宪法有过相当多的这样那样的作为。但是,有一个特点,自从1980年代以来的中共当局的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宪政和民主还是在一种缓慢和逐步的前进之中,当然,中国共产党在其坚持一党专政的过程中,也是却战却退过程中,但是,一般意义上讲,与世界潮流和全体中国人的真实意愿,有着非常大的距离,即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的意志与一般中国人的实际的宪政和民主的诉求之间有着巨大的矛盾。

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共30条,亦被称为七五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宪法共计共4章60条,他被称为七八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并颁布,这就是82宪法,为我国当前现的宪法。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具有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社会主义、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确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国务院为中心的行政制度、中央军委领导的军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司法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组成的检察制度。这样,在中国开始实行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的政治制度。

1949年到1976年,中国严格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阶级斗争为纲、计划经济、人治、个人崇拜、极左、大规模群众运动等,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这样的情形发展到顶点,宪法和法律有名无实,宪政制度基本上受到严厉的思想和行动镇压,不仅仅是大打折扣的问题,甚至几无宪政可言。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尤其是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宪政和法治建设开始走上比较良性发展的轨道。此时的中国,不但是宪政和民主方面处在零阶段甚至负阶段,而且中国人民处在一种实际上的全体的温饱困难阶段,所谓的国民经济处在崩溃的边缘,中国共产党严厉的一党专政的独裁和专制处在全面的破产阶段,其宪法也是如此,全国人民只知道毛泽东、共产党,而不知道宪法和法律。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走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等原则相结合的道路,这是值得广大人民庆幸的事情,在宪政和民主建设方面有着艰难的起步,在制度规范、制度有序的轨道上有着良性而坚实地推进。中国共产党自己维护一党专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完善和发展,权威得到加强,立法数量和质量全面提高,立法的程序和步骤得到规范,行政监督功能切实提高,代表民意的充分性得到加强,实际上就是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的独裁和专制开始建立在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道路上面,就宪政和民主而言,有一定的实质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加强的基础之上的。在过去三十多年的时间里,经过1982年的宪法制定,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历次修宪,同时,以宪法为母法制度和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形成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的法律体系基本健全,中国初步成为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半法治国家,宪政和法治的概念也为国家、政府、社会和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所认识,但是中国共产党还是明显对宪政和民主持批判和抵制状态,有限的进步也必须以维护一党专政为目的的。虽然,中国共产党公开认为以宪治国和以法治国成为政府和社会的共识,中国共产党以及政权在中国共产党完全控制下的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行动正在逐步落实,宪政和法治实际上还是相当程度地进入一般的平民百姓的心目中。其中,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农村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分田到户承包责任制落实、法治建设、民主集中制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共产党控制的有差别的人权制度构建、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的有限的共同保护等重大制度都写入宪法并在宪政和法治的原则下推进,产生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政制度内容。

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期,中共当局的一党专政还是牢牢不肯放弃,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和民主实际上是无从实现难度。

对于中共当局而言,宪政和民主的推进必不可少,否则就是中华民族的一条绝路。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尽可能快速实现宪政和民主是非常具有建设性的,以全体中国人的福祉为根本,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根本。现在,中共当局统治中国大陆将近七十年,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的独裁和专制的烙印深深地留在全体中国人的脑子里面。要实现宪政和民主,需要全体中国人,当然,也包括全体中国共产党人在内的,极大的良知,极大的努力,才能实现。

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中国的宪政和民主有着艰巨的道路要走。

 

其一,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宪法的解释、监督需要全面完善和提高。

 

中国的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等权力在于中国共产党控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义上和形式上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实际上还是有中国共产党所严格控制的。中国的宪法的解释和监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的过程中,要有严格的程序和公开的制度,中国目前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和制度与现代宪政制度的所要求的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的问题在于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制度缺乏明确的、规范的、直接的、公开的、透明的和可操作性。

迄今为止,中国的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宪法的解释、监督都是内部机制和间接机制完成的,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的意志集中反映在宪法和法律中间,而全体人民的意志缺乏表达的渠道和手段,全国人民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公开和直接表达到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之中。全民公开决议、讨论、评议、监督、批评等机制没有落实。我国采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部协商和协调机制,是自内向外、自上而下、间接的和隐蔽的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与宪政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差距。不但会成为中国共产党控制的利益人剥削、压迫和侵害人民的利益的工具,而且也会被坏人所利用,即使中国共产党的宪法真的像共产党向人民承诺的那样漂亮。从1982年的现行宪法的制定到后来的历次修改和解释与监督都完全存在这样与宪政和民主基本上对立的根本性的问题。

在宪政制度里,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是一项宪政权利,是一项社会的特别重要的公共权利,要有极其广泛的、极其严肃的、极其权威的责任机制。其中,有三个关键的因素要全面考虑,一是宪法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做到严密、细致、周到、详实。二是宪法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宪法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是全国人民的公共权利和共同责任,要向全体人民完全公开和透明。三是宪法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要普识。有义务让全国人民最大程度的参与和知情,要让人民无遗漏地普识,做到全体国民个个都知道宪法及其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的具体情况。在这两个前提条件之下,宪法的权威和宪法的效力才会实现,宪政才会达到应有的效果和境界。

西方民主和宪政制度国家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均有最高立法机构完成,如议会完成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而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则比较复杂,有的通过议会来完成,有的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来完成,如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但有一点是基本一致的,即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是一个全面公开、透明、直接和规范的过程,全民公决、全民讨论及舆论支持、舆论自由等都是最基本的准则。宪法解释和监督并不是单纯的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来解释宪法条文,来判定法律及其立法和司法违宪与否,而是将宪法的解释和监督作为一种对宪法的内容及其运行进行管理的看护机制,这是宪政制度健康运作的中心环节。

中国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也没有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和监督机制。中国的共产党控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其常委会则负责宪法的解释和监督。由于宪法的解释和监督是一项繁琐的日常性的事务,既是一个宪政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的宪法专业问题。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一个立法常设机构,其代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具体职权立法和行政监督是其主要的职权。而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则是一个专门宪法条文的阐述及其涉宪事项的管理,偏重于宪法的专门性和宪法的技术性的问题,应有宪法专家和学者及法官进行解释和裁定。

同时,中国的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是一项政治和法律权力,从理论上讲,各个政党团体或者代理人(如议员)有权力提出要求,各个公民个人则无实质的权利提出,各个公民个人的权利均被各个政党团体或者代理人的权力取代,由其完全行驶公民的权利,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为原则是非常模糊和非常缺乏可操作性的,当然,也是非常黑箱性质的。虽然各公民个人直接有权利提出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在宪政制度成熟的情况下,任何公民在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上面都有权利,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

 

其二,中国的司法制度的独立性离宪政制度的要求还有非常大的距离,需要进行全面的提高和改善。

 

宪法的制定和落实可以导向宪政,但仅有宪法本身却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宪政成为制度,宪政才真正实现。宪政要求国家、政府和社会实行法治,法治要求司法成为最高的和最终的基本准则。独立完善的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定的支柱。独立完善的司法制度是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基础,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法治的立足点,又是宪政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缺陷就是革命性和人治政权的性质依然严重,中国共产党本身也是不承认中国以法治国的完整性的。

司法的独立性是依靠制度来保障的,只有司法制度才能决定司法的独立性。中国的司法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法治和宪政所要求的独立性,司法体系的地位不高,司法体系的权威性不高,司法体系的独立性不高,司法体系比较行政体系和立法体系而言,有相当的矮化、次生化和从属化。中国的最高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的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和中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相比有巨大的差距,其差距至少在两个级别以上,也就是说,中国的最高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仅仅是一个正部级的单位,而中国的最高立法和最高行政机构则是总理级的。

中国的司法制度有四级人民法院组成,最高一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构,全国唯一,全国所有的司法机构均受其最终的管辖。其次一级是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再其次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各地、市、州的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一级是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市(县级市)、区(县级区)人民法院。另外,在军队、海关、铁路等还设有专门法院。基层还有人民法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司法制度分别由其基本法决定,香港和澳门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宪政制度。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但是实际上却是完完全全受到中国共产党的严格领导和严密控制的,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本上处在中国共产党的权威之下。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形式上和实质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派生机构,受其实质的管辖和领导,向其负责,具有对立法机构的附属性,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司法独立从制度上和根本上缺乏,而连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共产党严格领导和严密控制的,最高法院则是更加。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也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也同样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司法独立在地方也缺乏。这种情形与宪政制度所要求的司法独立制度有着本质差别,中国要实行宪政制度则必须全面改革司法制度,以期建立符合宪政制度要求的独立的司法制度体系。

 

其三,中国尚缺乏宪政制度健康、稳定运作的法律专业人员队伍。

 

法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大量的法律专家、学者和专门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队伍。宪政制度是以宪法和法律为核心的法治制度,法治相关的人才队伍是法治的基本依托,因而宪政也是以宪法和法律的人才队伍为支撑的,人才是实现法治、推进宪政的基础条件。

中国是一个拥有13多亿人口的超级人口大国,涉及千头万绪的宪法和法律问题,宪法和法律工作五花八门,需要的宪法和法律工作者队伍的数量之庞大是全世界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的。要保证司法质量,保证法治水平,顺利实行社会主义宪政,则还需要高质量的宪法和法律工作者队伍,即不但要有宪法和法律工作者数量以保证宪政的顺利实施,而且更需要有宪法和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来保证法治和宪政的质量。

中国的法律教育体制在过去三十多年里基本得以建立。现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律教育体系每年培养大量的高质量的宪法和法律人才队伍。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都是被禁锢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之下,都是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为根本的思想和行动逻辑之下的。这一点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一样,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财富增长和贫富分化的同时,中国离现代社会和中国实际所要求的发达国家的差距依然很大。中国的国家法律资格考试正在不断地完善和健全之中,不但律师从业需要有国家法律资格认定,而且中国的法官、检察官的从业也需要有国家法律资格的认定,实际上其根本的一点就是需要有对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的高度认可,这是中国实现宪政和民主的最大的障碍。当前,与中国的人口基数、经济总量、经济发展速度等实际需要相比,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的数量和质量还是有着巨大的差距。

 

其四,中国的公民的法律素质有待继续提高。

 

中国公民缺乏宪政制度所必须的观念、意识和必要的知识,中国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有着共产专制制度的严重禁锢,这是一个非常让人可悲的事情,也是严重阻碍中华民族前进的可观事实。中国公民的宪政和法治水平,不但是广大的农民阶层,而且也是非农民阶层,总体而言,都是比较低的,这是中国国民素质的总体反映之一。这不但是中国的国民的科学文化教育的问题,而且也是中国的宪政和法治的传统的缺失以及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和中国传统的人治观念与人治制度长期占据相当主导地位有关。

虽然中国的宪政和法治有着较为漫长的历史,其源头可以从满清王朝即将灭亡的二十世纪初,但是几经周折,其间,有反复、有消长、有波折、有毁灭、有死亡,到现在,中国的宪政和法治距离现代化的普世价值的宪政和法治有着较大的距离。从中国宪政制度的历史来看,一直缺乏宪政制定所要求的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中国的人口结构中,有着农民和非农民之分,中国存在一个科学文化知识水平较低、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宪政观念缺失的农民阶层,中国农民阶层的宪政和法治的能力和素质是中国宪政推进过程中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农民阶层数量庞大,几乎占据中国总人口的60%,这是中国宪政制度推进过程中最大的障碍之一。

在中国三十多年里,中国的教育体系得到的重建和发展。目前,中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国民教育体系,其中,小学、中学、大学和社会教育体系相当完备,这是中国国民素质提高的保障,中国公民的宪政和法治素质的提高也有赖于此,但是中国需要完全摧毁和摒弃一党专政的共产专制制度思想理念。

在中国的有限的进步道路中,宪政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并最终建成是必由之路。宪政建设直接导致中国的民主和法治的实现,直接促进中国的制度的现代化,尤其是中国的政治制度的现代化,全面促进中国的现代化,全面实现民主自由的普世价值,全面实现宪政和民主,并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宪政制度还在初创阶段,有着人民群众的日益高涨的宪政和民主的要求,也有着中国共产党的极力的阻挠和遏制,宪政建设的推进和提高困难重重,道路艰辛。

其一,广大公民的宪政的观念、思想和知识的教育、宣传、普及。

 

宪政置国于法治之下,置政于法治之下,置民于法治之下。宪政必须有国家、政府、民众的法治意识、法治思想、法治观念以及法治能力。全体公民需要有相当水平的宪政和法治的水平和能力。

首先,在国民教育中,如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中,要加强宪政和法治的全面教育。在低年级,如小学和初中阶段,要注重宪政和法治的思想、意识教育和通俗易懂的普识教育,将宪政和法治的教育作为一种基本的国民素质教育,成为国家的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整个国家的国民教育体系。在这一阶段,要进行深入浅出的成长性教育,结合中小学生的成长特点,不仅仅让其知宪知法、守宪守法,还要使其弄清宪政的基本框架和法治的基本内涵,时刻意识到自己乃是宪政和法治社会之下的一分子。在高中和大学阶段,则要进行较高级和较深奥的宪政和法治教育,使国民在完成教育后,一方面,具有宪政和法治的基本完善的知识体系,成为宪法和法律知识和能力较强的人,另一方面,要从中引导和培育具有较浓厚的宪政和法治的专门的兴趣,为进行专门的法律工作做好预备和动员工作。在此种情形之下,一部分学生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门人才。在高等教育过程中,要全面建设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宪政和法治教育体系,从大学本专科到博士后,从教育到科研,从政经法务到社会法务,应有尽有。

目前,中国的共产党领导的一党专政为导向的宪法和法治教育体系,在高等教育阶段是相对完备的,而在小学、中学(包括初中和高中)阶段,宪政和法治教育尚需要大力提高和完善。

其次,在社会教育中,尤其是成人的再教育和高等自学教育中,要切实重视宪政和法治的教育。中国的高等教育在本世纪初进行全面扩招,步入高等教育的普及化轨道。而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全社会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4%。因此,即使现在高等教育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也有相当一部分的人口未受过高等教育。这些人口不但较为缺乏现代社会所必须具备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能,而且也缺乏宪政好法治所需要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所以,国家需要进行宪政和法治的宣传、教育和普及,以提高国民的宪政和法治的意识、观念和知识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现在已经初具规模的社会教育体系进行宪政和法治教育。

再次,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在50%以上一点,还是乡村社会和城镇社会对分天下的格局,农业社会和乡村社会的特点非常明显。如果考虑农民工因素,中国的城市化水平还要低一点,即乡村人口向城镇社会流动的暂时性和片面性,这种意义上的城市人口相当还要少一点。乡村人口的素质较城镇人口的素质要低一点,在受教育程度、社会经验、法律知识等方面均是如此。这些人口是中国宪政和法治水平和能力提高的关键。因而,需要对广大的农民进行宪政和法治的教育、宣传和普及,以提高他们的宪政和法治的水平和能力。现在,绝大多数的乡村人口已有完备的电视接收系统,这为宪政和法治的社会教育、宣传和普及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同时,中国的绝大多数乡村有党政基层组织,这些基层组织有必要将宪政和法治教育、宣传和普及作为一项长期的和基本的工作,以促进中国的宪政制度的建设和法治水平的提高。再者,现在农民进城务工和进城居住者众多,这些人口要纳入城市居民的社会教育和宣传体系之中,使他们有机会接受宪政和法治的教育、宣传和普及,以提高他们的宪政和法治的水平和能力。

 

其二,进行宪政所必要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

 

宪政和法治本质上是一个制度问题,要建立和持续运行宪政,实行全面法治,则必须从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入手。目前,中国离宪政和法治还有较大的距离,这个距离除了进行国民的宪政和法治的教育、宣传和普及以外,最重要的是进行宪政和法治能适应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

目前,中国进行宪政和法治为导向的制度变革和制度建设实际上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革命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机构,即宪法制定、修改的立法机构的改革。目前,中国的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构是中国共产党严密控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其常委会是中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的解释和监督的权力。从名义上或者中共当局所谓的法理上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者是合理的,虽然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中国共产党控制的民主集中制间接选举产生的。但是从实际的运作效果和工作效率来看,却是非常有缺陷的。一方面,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数目庞大,有三千名,是非常驻的,是一年一度的会议制,而常设和常驻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没有也不可能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权力,这不利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相对而言,比较缺乏科学与规范的。另一方面,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中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一百多人组成,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也是宪法的解释和监督机构,由其负责宪法的实际看护。但是在这个常委会里,多数的成员是前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在年龄、工作精力以及专业水平等方面,均存在缺陷,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是间接选举中的间接选举,与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所必须具备的要求有差距。因此,要深入中国的宪政和法治建设,就必须进行中国最高立法机构的全面改革。进行中国立法机构的全面改革,首先,是要有充分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立法机构成员,立法机构的成员必须是全国人民选举产生,选举制度又是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和公平的保障,立法机构真正具有民意的完全性和充分性。其次,立法机构要有包括宪法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以及立法与对政府的充分监督等资格在内的宪政和法治的建设充分权利,切实体现最高立法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是国家至高权力的象征和代表,直接对选举他的民众个人负责。再次,是立法机构成员的必要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要有科学文化知识和必要的法律知识的要求。一言以蔽之,中共当局需要彻底放弃抵制和反对议会制的思想观念,不但要倡导议会制,而且还要在中国实行彻底的议会制。

第二,建立真正的权威、公正、独立的国家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系统由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成,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和社会地位仅相当于一般的国务院下属的部级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和社会地位也相应如此,仅相当于一般的地方政府下属的机构一级的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体系被掩盖和附着在整个党政政治制度体系之中。因而中国的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的地位相当之低,这与宪政和法治的根本要求相去甚远。

权威、公正、独立的司法体系是中国宪政和法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当前的司法改革和司法体系的重组是中国宪政推进的关键环节之一。现在,有关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设已被广泛的重视。

权威、公正和独立的司法体系的建设需要有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法院组成的中国司法体系要进行全面的重组和重构,使其成为不受任何党政权力制约的权威、公正和独立的国家机构,真正的直接向全体国民负责,要具有国家和社会的至高性。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间接地向人民负责,从理论上讲,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实际上,在行政待遇和社会地位上,远远没有达到其应该具有的国家至高的权威、公正和独立的状态。中国要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和社会地位,使成为像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样的政治地位的国家机构,至少与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起平坐,同样具有国家的至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实际上中国建立权威、公正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其根本目的就是司法体系本身与中国共产党这样的权威平起平坐,司法体系享有真正的国家的最高权威。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迫切需要打破行政界限,使其能独立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和行政机构。

第三,建立专门的宪法解释和监督机构。要成立中国的宪法法院,来解决中国的宪法解释和监督工作。目前,中国宪法的解释和监督的职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且没有明确的规程,仅仅是内部协调和协商机制。宪政和法治必须以宪治国和以宪治政,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必须突出,必须将宪法置于全体国民的思想和行动之中,成为全体国民最神圣的信仰。宪法本身不但作为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原则、依据和规范,而且作为行政者的行政的引导和制约条件,更要作为全体国民的社会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宪法作为经常性和日常性的社会化和大众化的经典,宪法的意识、观念和能力以及宪法的尊重、维护和监督,是一种普遍可及的社会化和大众化的事务。宪法的解释和监督是一种日常性和经常性的宪政问题。因此,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应当有专门的宪政性国家机构来担当。纵观世界各国,宪法的解释一般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完成,由宪法法院专门解释、审查和决断涉宪问题。

在中国,建立宪法法院要从抵制和最终终止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的思想出发,目前,宪法法院不但要与中国共产党平起平坐和同样权威,而且还有完全意义上的制约和规范共产党的功能。充分发掘现有的宪政和司法资源,在适当的时候成立宪法法院,建立一整套的适应中国实际的宪政和法治推进的宪法解释和监督制度。

 

其三,壮大宪政和法治制度所必需的法律工作者队伍。

 

宪政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构筑一个宪政制度框架之下的宪政社会体系。在宪政和法治社会,法律事务庞大而复杂,是一个有规模的产业体系。实现宪政和法治需要有足够的高质量的基石来构建,其中,法律工作者队伍就是这些基石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宪政和法治所需要的法律工作者队伍包括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律教育研究者等涉法工作者。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从少到多,至今已经初具规模。

从中国的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及其快速发展来看,法律工作者队伍,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需要切实提高。要推进宪政和法治,实现民主政治和以法治国的目的,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宪政,就必须全面提高和壮大法律工作者队伍。首先,要构建现代化的面向宪政和法治的法律高等教育制度体系,使中国早日具备建设宪政和法治国家的足够数量的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队伍的基本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宪政制度框架下的合格的法律工作者队伍的源泉和摇篮。这个教育体系的指导思想就是必须以民主自由的普世价值为原则,以宪政和民主为己任,最终实现主权在民。其次,要广泛实行法律工作的行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把人口关,凡是从事法律工作,则必须德才兼备,尤其有具备宪政和法治建设的能力。再次,要建立一整套的合格的、规范的人才选拔和资格确认制度。当前,科学规划法律考试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事项。最后,要加强法律,尤其是宪政和法治的研究,将其纳入国家的基础研究和战略范畴。

 

其四,注重宪政变革和建设中的对外开放

 

宪政和法治是肇始于西方的现代文明的产物。中国建设宪政和实现法治势必要对外开放,对外国的文明实行扬弃的原则。对外开放并不是要照搬照抄外国的东西,而是要依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有条件地吸收国外先进的文明成果,为中国的宪政建设服务。

在中国实行宪政和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要有一种完全开放的意识,其中,对现在全球先进的宪政和法治国家均一视同仁地实行开放,实行人才、观念、思想和制度、体制的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双向开放。使中国的宪政和民主制度成为世界宪政和民主中间的一分子,完全有机地融入到世界当中,不但永远处在世界潮流的前列,而且还为世界宪政和民主的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样,中国的宪政和民主必须是一个与世界完全开放的系统。

 

2017.6.12

 

赵建华于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谢岙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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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赵建华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9年8月19日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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