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原理》第四章
戎小捷
第四章 市场交换——文明社会组织方式之二
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所创造出来的社会组织方式,除了伟大的行政指挥系统之外,就是伟大的市场交换系统了。如果说行政组织系统是有意创造出来的,它是有形的,那么,这个令人惊叹的市场组织系统就是无意之中创造出来的,它是无形的。行政系统是靠看得见的“共同意志”的代表(领袖)来组织安排社会的分工协作,而市场系统则是靠那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安排社会的分工协作。鉴于现在研究市场经济系统的著作多如牛毛,有许多研究也已经深入到了市场系统的细节部分,因此,我们只来简略地考察一下市场交换系统中与本书主题相关的一些方面。
第一节 市场的建立和交换方式的选择
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要建立起一个市场交换系统,首先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个条件是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剩余物品(不论这些剩余物品是大自然的产品还是人工产品),另一个条件是不同的社会群体彼此之间相距不太远也不太近。前一个条件使人们有可能产生交换的需要,后一个条件则使这种交换的需要有可能得以实现。
我们先就第一个条件来进一步分析一下。要想使不同的人(群)具有不同的剩余物品,或者说要想使不同的人群各自具有的剩余物品具有极大的互补性(互利性),那么,这些不同的人群各自所生活的自然环境应该有较大的差异才行。只有自然环境(气候、土壤、矿产等)的差异较大,所产生的植物、动物、及以矿产为原料制作出来的手工制品才能有较大的差异,才能产生较强的互补性(交换性)。在中纬度的群岛、半岛及沿海地区,由于岛与岛之间、或内陆与沿海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局部环境差异,因而所产物品差别较大,因此满足建立市场交换系统的第一个条件。例如,欧洲的希腊爱琴海地区、罗马的亚平宁半岛地区、中国的山东半岛及吴越沿海地区,都是如此。但在平原地区,尤其在土质相差不大,纬度跨度也相差不太大的平原地区,虽然交通方便,却不太容易产生出市场交换系统,因为彼此剩余产品的互补性不大。也就是说,你有的东西我也有,或者你没有的东西我也没有。例如我国的华北大平原地区。
我们再从第二个条件来考察一下。生活在不同的独特地域中的不同的人群,如果彼此相距较远,或虽相距很近但中间有巨大的天然障碍(例如高海拔的山峰),相互之间无法往来,则市场交换系统依然建立不起来。但不同的独特地域人群之间如果相距太近了也不行。相距太近一方面易于产生边界纠纷,另一方面使武力抢夺过于方便。我们可以猜测,在原始的人群中动物性的攻击本能远远占优,在两个原始部落第一次偶然相遇交往时,如果是以战争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武力的交往方式发生的概率非常高),那么,他们之间的下一次交往、下几次的交往也往往会以战争的方式进行(无论是因为战胜者尝到甜头还想继续打,还是战败者图谋报复还想打,都一样)。在这种条件下,显然,市场交换系统不太容易自发产生。而如果这些不同的独特地域人群之间的地理距离既不太远,也不太近,或虽然很近但中间隔着一定的自然障碍(如有一定宽度的水面),则最有可能彼此之间产生互利互惠的物品交换。因为距离不是很近,边界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时武力抢夺的成本大大增加;而相对来说,和平交换的成本则较低。只要前几次交往都是以和平方式进行的,甚或是以互赠礼品(特产)的方式进行的,那么,市场交换系统则极容易产生,并容易不断发展壮大下去。
以上,我们主要是从市场系统的建立所需要的外部条件(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来考察,下面我们再从市场系统的建立所需要的内部条件来考察一下。在上一章中我们曾提到行政系统的两难处境:共同意志产生的成本大了,执行的成本就低;共同意志产生的成本低了,执行的成本就大。而由于共同意志的“产生”在先,“执行”在后,因此,根据阶序选择原理,人们就采用了产生共同意志成本最低的行政方式——以某个人的个人意志来代替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
同样,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在建立市场系统的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两难处境:生产出某个物品的成本越低,那么,把这个物品交换出去的成本(交易成本)就越高;而生产出某个物品的成本越高,那么,把这个物品交换出去的成本就越低。例如,设想有甲乙两地相距遥远,分别位于大南方和大北方,甲地的自然气候使其盛产香料,多得吃不完(生产成本近乎零);乙地的自然气候使其适合放牧牛羊,肉也多得吃不完(生产成本很低)。但甲乙两地的人们如果想交换彼此的产品,则很困难,因为交易成本会很高。这样的话,从理论上来说,似乎可以产生两种应对方式,一种是某些人在甲地千辛万苦想办法营造出一个局部的类似乙地的人工环境,以很高的成本来生产香料,然后就地低成本地和甲地的人交换;另一种是,某些人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把乙地的香料运到甲地去销售。但实际上,因为生产物品在先,交换物品在后,根据我们前面讨论过的“先低后高”的阶序成本选择原理,于是人们就采取了低成本生产、高成本交易的市场方式(即通过长途运输的方式交换甲乙两地产品)。这样说来有点抽象,且只限于理论上的讨论,下面我们就具体详细分析一下。
产生实际交换的条件,如果用一句话来说,就是,交换的双方从交易中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大于交易所需要的成本。换句话说就是,当人们根据“先低后高”的阶序原理选择了低成本生产之后,那么,市场系统的最终出现就完全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了。即:交易成本越低,市场系统越容易出现,并容易持续发展壮大起来。如果只有好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有好的低成本的产品,但交易成本过高,则市场交换系统即使产生了,也发展不起来,而只能始终处于萌芽的或低水平的阶段。
或者换个角度说就是,如果有两种以上的交换方式存在,那么,人们必然会选择当下成本最低的那一种交换方式。那么,什么样的交换方式是成本最低的交换方式呢?答案是,首先,两个人之间进行交换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三个人(及以上)之间进行交换所需的成本。比如,现在有A、B两个人,A想用自己的某个物品交换B的某个物品,假设B同意的可能性是50%,那么A想与B交换物品的愿望的成功率就是50%。但假如是A、B、C三个人之间相互交换物品,三个人彼此都同意了,交换才能发生,那么,B和A之间同意交换的可能性是50%,C和B之间同意交换的可能性是50%,A和C之间同意交换的可能性也是50%,这样,三个人最终同时实现彼此交换愿望的可能性就是:50%×50%×50%=12.5%,这和A与B之间两个人直接交换的可能性(50%)低了四倍之多。因此,人们互相交换物品的方式必然最终只能采取成本最低的两两相互之间进行交换的方式。
其次,通过中介的交换方式也是成本最低的交换方式。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中介”是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它不仅可以是“人”,还可以是“物”,甚至还可以是“空间”和“时间”。让我们具体说明一下。我们以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现在有三个成品字型排列的村庄,各自相距一公里,彼此间的剩余产品有很大的互补性,每个村庄的人都需要另外两个村庄的产品。那么,哪种交换方式成本最低呢?一种交换方式是:A村的人先到B村交换,然后再到C村交换,最后回到A村,行程总共3公里。另一种交换方式是:在A村人到B村的同时,C村人无意中也同时到B村,这样A村人同时和B、C两地的人进行交换后再回到A村,行程总共2公里。当然还有一种交换方式是:A、B、C三村的人约好同一时间到三个村庄的中心点O进行彼此的交换,这样大家的行程都最短,各自来回只有1公里多一点。显然,这种方式交换成本最低。在这种情形下,大家约定好的地点O(空间)及大家约定好的交换日期(时间),都属于某种有利于交换的“中介”物,这种交换也都属于通过“中介”来进行的交换。另外,非常明显,两人之间以物易物的交换成本要比以货币为中介的物—钱—物的交换成本高,因此人们就最终选择了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方式。事情还不能到此为止,我们仍拿上述A、B、C三个村庄做例子,假如这三个村庄相距十分遥远,比如,彼此相距都是100公里,那么,三个村庄中的每一位想交换者即使是走到中点O去交换,成本也太高,会得不偿失(假设交换所得的好处是2元钱,而走路的成本就高达3元钱)。这时,如果有一个人愿意充当交换的“中介”,专门负责替村民们把要交换的东西集中捎带到中点O去进行交换(条件是每个请他捎带东西的人从节省下的3元钱路费中拿出1.5元钱给他),从而使村民们的交换成本降到2元以下,则即使是远距离的交换也就成为可能。总之,最终,人与人之间直接交换的方式就让位于人—商人(中介)—人之间的交换方式。
综上所述,不论生活在地球上哪个地方的古人们,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不约而同地走上了先低成本生产、再高成本交换,并最终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换的漫长的建立市场系统之路,就像不同地区的古人们不约而同走上用一个自然人的个人意志来充当整个社会的共同意志的行政之路一样。
第二节 市场系统的类型
上面我们分析了交换的具体方式,下面我们再来简单分析一下市场交换系统的类型。正像在第三章中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给行政系统进行分类一样,我们也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对市场交换系统进行分类。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参加市场交换系统的物品的种类的多少,以及所交换的物品所占比例的多少,把市场交换系统分成简单的交换系统和复杂的交换系统。例如,如果在某个市场系统中只有种类不多的、占当时人们所需的30%以下的物品在流通交换,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交换系统属于简单的市场系统;如果有种类繁多的、占比高达70%甚至更多的物品经常参加交换,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交换系统是复杂的市场系统。显而易见,交换的物品的比例、种类越多,市场的复杂程度就越高,人们对该市场系统的依赖性也就越强。也就是说,该市场系统对人们的影响力量就越大,在整个社会中的作用就越强。一般来说,一个交换系统是复杂还是简单,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主要取决于自然环境的差异和人文环境的特点。自然环境差异大,且人文环境适宜的地区,复杂的交换系统迟早会产生;自然环境差异小,或人文环境不适宜的地区,则要么产生不了交换系统,要么只能产生简单的、力量小的市场交换系统。
除了从简单和复杂的角度来为市场系统分类之外,还有一种分类角度也十分重要,即,我们可以按市场系统是“正”性发展的还是“负”性发展的,来把市场系统分为“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系统”及“不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系统”。所谓“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系统”,是指,在市场系统的绝大多数交换行为中,交换的结果不仅当时是对双方都有利的,而且还能更进一步刺激双方日后产生第二次、第三次、以至更多次的交换行为,从而能使彼此的交换行为不断发展下去。例如,甲用自己多余的肉换了乙的多余的大米,双方都不吃亏,各自的身体都更强健了。这样,一方面,双方以后还想继续交换下去;另一方面,甲会逐渐放弃自己的田地而改成牧场,以生产更多的肉类,而乙也会逐渐放弃自己的少量牧场而改种更多的大米。因而,一般来说,无论一个市场系统在初建时是多么简单,只要它是可持续发展的,那么它或迟或早总会发展变化为一个日益复杂的市场交换系统,并不断增强人们对它的依赖性。而所谓“不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系统,是指,在该市场系统的大多数交换行为中,交换的结果虽仍是双方得利,但其中一方(或双方)只是出于某种权宜之计或被迫的原因而不得不进行交换,因此,这种交换不能长期维持下去。例如,甲得了病,或遭了灾,手头急需钱,于是出卖自己的土地给乙。那么,无论甲今后是继续生病、遭灾,还是渡过了难关,他都不会再有和乙连续不断的交换行为了。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他的土地总有卖完的一天;在第二种情况下,他已没有交换的需要了。在中国的古代基层民间,就存在这种大量的不可持续的交换行为。
此外,除了上面所说的两种市场交换类型外,还可能存在另一种特殊的、停滞式的市场交换类型。如,某个最高统治者(或某个统治阶层)依靠征收贡赋而获得大量物品,他再拿这些大量物品与别的文明社会进行市场交换,交换所得完全供自己消费,而那些广大的贡赋提供者却并没有享受到交换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在这个文明社会当中,只有一小部分人获利,而大多数人(实际的生产者)都没获利。那么,这个交换系统虽然可以较长期存在下去,但却缺少发展的动力,容易停滞不前(就像中国历史上常出现的情形那样)。另一种容易停滞的市场类型是,某个最高统治者拥有某种自己独有的垄断资源(例如石油),他向国外出售这种资源,并把从国外交换来的大量日常生活用品免费发放给国内广大的下层民众。这种交换类型中的最终受益者(消费者)并不是最终生产者,因此,同样缺乏不断发展的动力(就像当代查韦斯时期的委内瑞拉那样)。与之类似的另一种情形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缺少一种必需的生活用品,例如食盐,但这种必需品却被少数人所垄断(只有他们才有)。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市场系统也只能长期存在而不能持续地迅速发展。另外,在某种特殊条件下,还会出现一种短期暴富,但长期有害的市场交换类型。例如,好战的古罗马,把大量的战利品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大商人,大商人再运回销售,虽能带来一时的繁荣,但却没有永续发展的可能,并摧毁了原本的生产体系。16世纪西班牙对美洲的掠夺,也大致属于这种情况。
最后,随着市场系统的深化发展,还会出现会对市场系统的特征产生重大影响的两种类型。一种就是以预期交易为主的市场类型,另一种就是具有多层中介的市场类型。预期交易简单来讲就是,甲用自己的A物品交换乙的B物品,但在甲和乙达成交换协议的时候,甲手中并没有现货的物品A,乙手中也没有现货的物品B,甲乙两方达成协议后才去各自生产自己的物品A和物品B,经过约定的一段时间后,双方才能实际完成物品A和B的交换。这种预期式交易的优点自不必说,但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旦由于某种原因甲不能按期交货,那么,遭殃的不仅是甲,更有乙,还会影响到为乙提供生产B所需一系列原材料的丙、丁等等,总之是引发出一连串的灾难性的连锁反应。至于当代社会中更复杂的期货、期权及虚拟金融交易在产生极大利益和效率的同时也蕴含了更大的风险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考察,我们也可以把预期交易为主的市场类型称之为高风险的市场类型。
我们再来看一下多层次中介结构下的市场交换类型,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个以多层中介为条件的交换系统中,如果低层级的中介D出了问题,那么受其影响的只是最终交换者1和最终交换者2,而整个社会上的其他最终交换者则不受影响,可以继续完成他们各自的交换。但如果是中间层级的中介B出了问题,那么,受其影响,中介D和中介E也将出问题,从而使交换者1和交换者2、交换者3、交换者4都不能完成各自的交换行为。当然,不用说,如果是最高层的中介A出了问题,那么,整个社会的交换系统就将陷入一场波及所有交换者的巨大危机。
当然,在特定的条件下,由于投机的心理,再加上人们的错误预期,还会出现一种短时的畸形的虚假市场类型,即,在这种交换系统中,最终的交换者(消费者)消失了,所有参与交换的人都成了一种中介(投资商),如下图所示:
……→ 中介1 ——→中介2 ——→中介3 ——→中介4 →……
由于过多的并非必需的中介的参与,原本可以依靠中介来降低交易成本的那些最终的交换者们(最终的商品消费者),却因过多的中介的层层抬价而被迫退出了市场,甚至会出现一种仅由各种各样的中介在参与交换的一个封闭的、自足的、循环往复的交换网络,如下图(4-3):
中 介 ——→中 介 ——→中 介
中 介 中 介 中 介
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击鼓传花”式的虚假繁荣的泡沫经济。当然,这种呈现出一派虚假繁荣的泡沫系统是无法持久维持下去的,即使在它的每一次交换中都遵循了市场公律、市场定律和市场法则。
第三节 市场交换系统的公律、定律和法则
正像不论哪种类型的行政系统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公律、定律、法则一样,不论哪种类型的市场系统也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公律、定律和法则。我们已经知道,一个行政系统只要依靠一个最基本的“服从命令听指挥”的公律就可以有效地运转起来,那么市场交换系统要依靠一个什么样的基本公律就可以运转起来呢?答案是:自愿交换的原则。只要大家都认同并遵循这个“自愿交换”的公律,一个有效的市场交换系统就能迟早发育成长起来。这里所谓的自愿交换,指的不仅是想和谁交换就和谁交换、想交换什么就交换什么、想怎么交换就怎么交换,更指的是绝对基于双方两厢情愿基础上的交换,不仅双方谁也不能强迫谁,且双方都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即,只要双方觉得交换是合算的,那么第三方无权干涉,交换的双方也不用考虑第三方的意见。
正像行政系统从一个最根本的公律出发,可以不断派生出一系列定律、法则和其它基本规则一样,市场系统从这个“自愿交换”的最根本公律出发,也可以不断发展派生出其它一系列的定律、法则和基本规则。下面我们依然只讨论那些较重要的定律、法则和规则。
首先,从“自愿交换”这个根本公律出发,可以直接派生出第一市场定律,即:在交换之前,交换的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充分的与自己的交换物相关的重要信息。这里所谓的相关信息,包括自己向对方所提供物品的来源、质量、用途、使用方法、价格等等。这一条市场定律也不神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可以见到。当我们和别人以物易物时,我们会主动把自己的物品拿给别人看并详加介绍,同时我们也会仔细查看别人要交换给我们的物品并详细询问,以获取该物品的相关信息。在用钱到商店买东西的时候,我们会仔细看说明书,以获得该商品的相关信息;而收银员也会把我们提交的货币反复验查,以防假币。
其次,从自愿交换的市场公律还可以派生出“一旦交换完成,双方均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这个定律在规则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合同一旦签定,就必须无条件遵守,无论出现了什么变化也不得反悔(也就是契约神圣)。这里的道理就在于,一旦交换完成,甲的东西就属于乙了,而乙的东西就属于甲了;这时,假如甲反悔了,他想把原来那个属于自己的东西再换回来,就必须征得乙的同意(根据自愿交换的公律),才能完成这第二次的交换行为。而如果乙不同意,则甲就不能再换回那个曾经属于自己、而现在属于乙的东西了。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反面再假设一下,如果允许反悔的话,那么任何一个市场交换系统都无法正常发育起来。因为乙得到了甲的物品后,他可能就开始消费这个物品,或者他就用这个物品马上和另一个人丙进行了又一次交换,而丙也许又把这个物品交换给了丁,如此等等。如果要都允许反悔的话,甲去找乙讨要,乙又要去找丙讨要,而丙又要去找丁,整个市场交换系统就会陷入混乱,结果就造成今后谁也不敢再交换物品了。总之,如果没有不可反悔这条定律,那么,交换所可能带来的利益还抵不上允许反悔所可能带来的麻烦呢。
显然,上述“必须提供相关信息”的第一市场定律与“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同等重要,缺了任何一个定律交换都将实际无法完成。而且我们可以看出,这两条市场定律实际上是彼此相互依存的:正是因为交换后不可反悔,交换者才必须在交换前充分了解对方物品的相关信息,以便最终做出是否交换的决定;也正是因为在交换前彼此已提供了相关信息,才有理由要求对方在交换后不可反悔。
同样,正像从行政定律出发可以派生出行政法则一样,我们从市场定律出发也可以进一步派生出市场法则。如果不尊重这些法则,一个市场系统也不能稳固地建立起来。首先,从市场第一定律我们可以派生出“互利互惠”的第一市场法则。这里互利互惠的意思是,每一方交换后的状况,都要比交换前更好一些。也就是说,和行政系统的第二法则“确保生活水平不下降”有所不同,市场系统的第一法则要求“确保生活水平有所上升”。从情理上来说,只要是“双方自愿”的交换,就一定是互惠互利的,双方的生活都会因为这个交换而有所改善,否则双方不会进行交换的。但其实并不尽然。交换的某一方或者因为判断失误,或者由于考虑不周,更或者由于情势所迫,往往会“自愿”地进行一种并非真正互惠互利的交换。例如中国历史上常见到的老百姓为了交纳赋税,不得不用粮食去交换纳税所需的银两;再比如中西方历史上常见的陷入困境的人不得不去借高利贷。这些交换虽然都同样需要遵守“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但却在长远上违反了“互惠互利”的第一市场法则,因此并不能促进市场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从第二市场定律出发,可以就派生出第二市场法则:必须信赖中介。我们在前面说过的,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因,人们是通过(依赖)中介来完成交易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近距离的互相交换主要是通过时空的中介(集贸市场)和物质的中介(货币)来完成的,而远距离的相互交换则主要是通过活的中介(商人们)来完成的。对“时空”因素的中介,人们是会信赖的,因为它们是不会改变的,地点不会自己飞走,时间也不会自己加快或减慢,除非遇到极其罕见的自然事件(例如出现日食,则“日中为市”就靠不住了;出现大地震,则市场就位移了或不安全了),否则信任它们不会有任何问题。作为物质中介的“货币”,可靠性就差一些了,因为它可以被造假。因此,古代,人们就选择了相对来说不容易被造假的黄金和白银来做货币,而现代,人们则用了大量的防伪技术来印刷纸币。
当然,依赖活生生的商人们为中介,危险性是最高的,因为这个“中介”是活的。出于促成交易从而从中获利的动机,商人们是很有可能向我们提供虚假信息的。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但我们也必须信赖他们,否则,市场系统就无法运转起来。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如果中介的信誉丧失了,交换的双方(或多层次中的双方)都不
再信赖他(它),也就是中介本身再也不是中介了,那么,显然,有交换意愿的双方也就无法实际实现彼此的交换了。因此,在现实中我们才可以看到,有时为了维护一个巨大的、高层次的中介的信誉,例如一个巨无霸式的超级大银行,人们不惜或通过私募基金、或通过政府,主动为其注资输血以防止它倒闭关门(就像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所出现的情形)。再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著名的品牌(符号形式的中介)因经营不善而维持不下去时,人们经常做的并不是任其自生自灭,而是想方设法,或并购或重组,拼命挽救或维护这个作为中介的品牌的声誉。因为这样做,对整个社会中大大小小的众多交换者来说,都是有好处的。换句话说,交换的双方实际上都具有维护中介声誉的愿望,并自觉不自觉地负有维护中介信誉的责任(就像在行政系统中,大家都具有维护“权威”的责任一样)。
当然,从上述的市场定律、市场法则出发,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许多的市场规则。例如,根据我们所熟知的价值规律,自由的市场交换行为必然会产生贫富的差距。因此,承认贫富差距,容忍贫富差距,就成为市场交换系统的一个基本的派生规则。而且,随着市场交换系统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中介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在当代,离开了中介(此时的中介已不仅仅是商人了,还包括组织社会生产的各类大大小小的企业家们、银行家们),人们几乎已经寸步难行了。各种形形色色的中介所获取的“好处费”也越来越多(当然,人们从越来越细的社会分工中得到的利益也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也就是说,谁占据了中介的位置(无论这个中介是一个有利的地理空间位置,还是供交换的媒介货币,抑或是一个知名品牌的巨大声望),谁就有机会占有巨大财富,社会上就必将出现一个非常富裕的“中介”阶级和一个相对贫穷的“最终交换者”阶级,即:从自愿交换的市场原则和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及第一市场法则(信赖中介)就直接导致了“阶级制”的规则。
同样,出于降低交换成本的原因,再加上依赖中介的法则,还可以派生出我们大家所熟知的私有制规则,或者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则。让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详细分析一下这个人们再熟悉不过的“私有制”。首先,我们从“最终交换者”的角度来考察。实际上,从原始部落与部落之间的赠与、交换开始,人们就产生了私有财产的概念,只不过这时还是集体的“私有”,或者说是“大我”的私有、部落的私有。而从“大我”(集体)私有的规则发展出“小我”(个人)的私有制规则,是迟早的事。
一方面,和两个集体之间产生自愿交换的行为相比,在两个私人之间产生自愿交换行为成本要小得多。两个集体之间的自愿交换行为要分别争得各自集体内部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两个私人之间的自愿交换,只要彼此同意就行了。也就是说,从提高交换的成交率来看,客观上要求实行一种“最终交换者”的个人所有制,即“私人所有制”。同时,只有财产属于交换者个人所有,他才有充分的自由处置(交换)的权力,及拒绝第三者干涉的权力。也就是说,他才有自愿与别人进行交换的可能。
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依赖中介的市场法则,必然导致中介占有大量社会财富。而且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大大小小的中介们在实际组织着整个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因此,从抽象的客观角度来分析,市场交换系统实际上在要求一种“中介占有制”,或者说在导致一种财产的“中介所有制”。即,一切社会资源、财富都由“中介们”来占有、来调动、来分配。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中介,而只存在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各种各样中介的实际代表者——大大小小的商人们、企业家们、银行家们,也就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人。因此,正像行政系统中所要求的“共同意志所有制”只能表现为“国家所有制”一样,市场系统中所要求的“中介所有制”同样只能表现为一种“私人所有制”。我猜测,上述的两方面原因,实际上也就是市场系统中最终必然要实行私有制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无论是从市场系统中必不可少的最终交换者的角度来考察,还是从市场系统中同样不可缺少的中介的角度来考察,私有制都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总之,降低实际交换成本的两条途径,一是信赖中介,一是财产私有化。前者导致了阶级的产生,后者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
当然,从市场公律、市场定律和市场法则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和观念。例如,从“自愿交换”的原则,私有制的规则,可以直接派生出“平等”的规则、“个人自治”的观念,等等。再比如,从市场经济等价物品相交换的行为中,还可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来。比如许多人合伙干一件大的投资行动的话,那么,谁投的钱多,谁得到的利润也就应该多;谁投的钱多,谁就应该在决策中有更大的发言权、投票权,等等。当然,如果出现亏损,也应按出资的多少按比例分摊。进一步地,从私有财产制出发,又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个人主义的规则,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及个体的生命高于集体或国家的荣誉等等一系列的规则、观念。更进一步,从解决彼此交换时的纠纷出发,由于交换的双方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上级,而且他们也不是在某个上级的指令下来从事交换的,因此,又会派生发展出由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观念和规则,而这又会派生发展出司法独立的制度,以及在司法审理过程中的抗辩式的争讼方式和由陪审团裁决的断案方式,等等。我们把市场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及规则大致整理如下:
第四节 市场律则之间的均衡
正像在行政系统中,不同的行政定律之间,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一样,在市场系统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均衡关系。我们下面就来分析一下。
首先来看一下第一市场定律(提供信息)和第二市场定律(不可反悔)之间的情况。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先来假设两种极端的不均衡情况。第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全社会成员都强调要遵守第一市场定律,而无人强调要遵守第二市场定律。在这种情况下,谁都可以找种种借口——例如借口对方没有提供某些微不足道、完全可以忽略的相关信息——来推翻已达成的交换协议。例如,某个人对其所购的服装后悔了,他就会以“购买时商家未提供服装重量”这个看似有关实则无关的信息为借口来退货。第二种极端情况是,全社会成员都强调第二市场定律,而完全忽视第一市场定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都会有意隐瞒某个重要的、但却容易被忽视的信息,从而以欺诈的方式完成对自己有利的交换。例如,某个临街商铺的经营者甲通过某种渠道获知了此地不久要拆迁的信息,于是他抢在信息公布前把商铺转让给了毫不知情的外来商家乙,而有意隐瞒看似不相干而实则非常关键的有关拆迁的重要信息。当然,可想而知,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下,市场系统都会迅速瓦解。因此,我们说,两条市场定律之间一定要保持大致的均衡,不能过于强调或过于忽视某一条定律,整个市场系统才能可持续发展。
一般来说,这两条定律之间的均衡,在早期市场系统中相对来说容易达到。尤其在两个最终消费者之间直接物物交换时,彼此只要分别拿出各自的东西让对方观看就可以了,甚至不用额外再说什么。比如我用玉米交换你的大米,或我用白菜交换你的萝卜,不用你介绍,我用眼睛一看、手一摸、鼻子一闻,就知道你的大米、萝卜的质量信息了。满意了就交换,交换后自然也不会后悔。但随着市场系统的发展,随着中介商人的加入,随着所需交换的物品越来越复杂,要在“提供信息”和“不可反悔”之间保持均衡,相对就难一些了。例如在当代我们如果去商店买一台复杂的家用电器,我已经不可能再凭自己的有限的日常经验用眼看、手摸、鼻子闻来判断它的相关功能及质量信息了。此时只能依靠商家的介绍及产品说明书,而商家的介绍是真是假、是全面还是有所省略、掩盖,我无法完全掌握。再加上要购买的家用电器价格不菲,如果一旦购买又不可反悔的话,我的损失将十分巨大且不可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在商家提供的有关商品的相关信息无法充分、完备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市场第一交换定律不能完全遵守的情况下,那么,要实际完成交换,根据均衡的原理,市场第二交换定律也必须退让,也就是不必完全遵守。这一点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商家往往会允许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无条件反悔退货,并且在一定的时间内给消费者提供诸如维修方面的服务,等等。
总之,“提供信息”和“不可反悔”都属于市场交换系统的第一层次的定律,不能过于强调某一条定律而忽视另一条定律。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社会上的成员往往会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人(主要是最终消费者)更倾向于遵守第一市场定律,另一部分人(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中介”)则更倾向于遵守第二市场定律。也就是说,市场系统中两条定律需保持大致均衡的道理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在整个社会中,最终消费者的力量和所有中介商家们的力量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同样,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人们也逐渐发现,对于两个市场经济法则,即最终交换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完全信任并依赖交换中介之间,也要保持一定的均衡,不能过于偏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法则。一方面,如果过于强调信赖中介,任凭其操纵价格甚或完全不遵守第一市场法则、不顾最终交换者的生活改善,仅把私人所有制转化成了实际上的资本家所有制,以致最终生产者变成了无产者,而生活水平却没有逐步提高,则不仅会产生激烈的阶级斗争,而且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付给中介们的利益过大,从而导致交换成本过大,以致人们不得不放弃交换,而重返自给自足的小生产了,而这样,实际上各个中介们的利益也必将最终受到损害。我们在前面讨论市场系统类型时所列举到的那些不可持续发展的交换类型,大多就是这种第一市场法则没得到遵守的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当代社会中,人们才尝试规定了诸如职工持股制、诸如积累和消费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等等。
当然,另一方面,也不能过于强调要不断改善最终交换者的生活水平,而完全放弃信赖中介的法则,不给中介们实际上较大的利益。那样的话,社会只能维持在小生产的水平上,维持在近距离的简单交换上,永远无法发展出最终使全社会人都能受益的现代化大生产来。总之,在交换时,必须使“信赖中介”和“互利互惠”这两条法则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不偏废任何一方。实际上,对于这个道理,古人也早就模糊地认识到了。拿中国的历史来说,春秋时期著名的经济学家计然就已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在给越王勾践及其大臣们讲授商业课程时就指出:“……夫粜,二十(注:指粮食价格)病农,九十病末(注:商人)。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平粜齐物,关市不乏,治国之道也。”[注①]再如,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曾出现过禁止高利贷的法规。道理就在于,高利贷过于偏向了某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
当然,不仅两条市场定律之间、两条市场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就是在那些由这两条定律、两条法则所分别派生发展出来的两大规则系列之间也必须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状态,市场系统才能充分有效地运转。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而只挑选一个西方的选举规则来分析一下。
我们知道,普通劳动者(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和身处中介重要位置的大亨们(富人)的利益是不相同的(在这里出于简化讨论的目的,我们暂时忽略不同行业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不同领域的中介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穷人多、富人少,因此,在选择行政领导人时,穷人必然倾向于一人一票制,而富人必然倾向于按财富多寡的不同比例来分配选票(一份财产一票制)。如果实行一人一票制,则必然导致第一市场法则(生活不断改善)过强;如果实行按财富比例分配选票,则又会导致第二市场法则(信赖中介)过强。无论是哪个法则过强,都会破坏市场系统的均衡,从而导致市场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因此,通过漫长历史发展中的不断试错、不断博弈,最终在当代西方市场系统占优势的国家中,实行了这样一种选择行政领导人的程序:先由富人们以提供竞选资金的方式推出候选人,然后再由穷人们每人一票在这些被限定的候选人中进行最终裁决。在这样的选举程序中,一般来说,富人和穷人的利益均能得到关注。例如,只关注富人利益的候选人,容易在最终的一人一票式裁决中失败;而只关注穷人利益的人,容易在筹集竞选资金中失败(从而无法实际从事竞选)。总之,通过这样一种程序上的安排,最终使市场系统中的一人一票规则和一份财产一票的规则达到一种大致上的均衡,也就是第一市场法则和第二市场法则之间保持了平衡,从而保障了市场系统的正常运转。
此外,市场经济中人们非常熟悉的供求之间必须平衡的规律,也从反面证明了两条市场定律之间必须保持均衡的道理。如,若市场上求大于供,物品奇缺,这时,人们就会无暇细看细问,先把物品抢购下来再说。此时,市场第一定律(提供信息)就大大弱化了。若市场上供大于求,物品过剩,这里商家往往会推出免费试用、无条件退货的促销手段。此时,市场第二定律(不可反悔)就大大弱化了。因此,供求必须平衡的规律,本质上也从反面的角度说明了这个道理。
最后,正像行政系统中所有指挥者的总人数与所有服从者的总人数之间要保持一个合适的均衡比例一样,在市场系统中,所有中介者的总数和所有最终交换者的总数之间,也必须保持一个合适的均衡比例。在本质上,这是市场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要保持均衡之理的又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这个均衡道理理解起来相对容易,因为,如果中介的数量过少,少到一个也没有,那么,整个市场系统将因交换成本过大而消失;而如果中介数量过多,多到所有的人都成了中介(就像图4-3那样),那么,整个市场系统将因为生产成本过大而消失。实际上,这就和每个生命体中的营养物质和水分(中介)的关系一样;如果有机体中只有营养化学物质而没有一点水分(中介),那么,这个生命将死亡;如果只有水分(中介)而没有一点营养物质,这个生命同样将死亡。当然,正像生命体中的水分含量围绕着最佳标准值有一个可上下伸缩的幅度范围一样,一个市场系统中的中介数量除了有一个最佳标准比例值之外,也有一个可上下伸缩的幅度范围。只有当中介的数量超过了上限或下限时,市场系统才会出现重大故障。不言而喻,因为中介可以占有巨大的物质利益,因此,中介过少的现象一般不会出现,而中介数量过大的情况则极易出现。也就是说,市场第一法则的情况不易出现,而市场第二法则的情况极易出现。
第五节 市场系统的功能及特点
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一样,也是人类的一项伟大发明,只不过这个伟大的发明在其早期主要是靠许许多多的人们的无意识行为发明出来的。而就其社会功能而言,和行政系统一样,市场系统的主要功能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起到一种组织协调的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配置资源,安排分工协作,引导消费等等。但是,虽然同样起着一种组织社会分工的作用,市场系统却具有和行政系统完全不同的特征。
第一个基本特征是市场交换系统本身带来的,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整个市场系统都充满了活力。所有市场系统中的人,都开动自己的脑筋,发挥自己的所长,积极性极其高涨。而不像行政系统,整个系统中只有少数的高层级的“共同意志”的积极性能得到发挥,而广大的下层级官员及一般民众只能消极地等待命令、服从命令。如果说行政系统具有“保守”的特征的话,那么显然,市场系统具有不断“创新”的特征。道理就在于,相互竞争中的“中介”们,为了使大众(最终消费者)更愿意通过自己来进行交换而不是通过他人(别的中介)来进行交换,就必须或者使自己的物品比别人的更好,更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或者使自己的物品比别人的更便宜。而要做到这两点,就只有一条路,即不断采取新的、更科学合理的生产方法。
第二个特点是,经济危机以及由此带来的整个社会生活的动荡和不安定。这个特点也是市场交换系统本身带来的。和行政系统的易于懈怠的特点正相反,市场系统极易“亢奋”,正像行政系统没有外来刺激(例如战争或巨大的自然灾害)就兴奋不起来一样,市场系统如果没有外来的约束(经济危机等)就安静不下来。即使完全排除人为故意的因素(假设丝毫没有人为欺诈、炒作的经济泡沫),在只靠“看不见的手”来指挥一切的条件下,单单因为新技术、新生产方法对旧有的生产链条产生的巨大冲击,或某个高层级中介的创新制度本身不可避免的不完善、不成熟及失误,也必然会使整个市场经济系统产生巨大的波动,以致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例如英国18世纪的工业革命就给旧的社会生产秩序带来巨大冲击,造成社会混乱;又像2008年由美国的房地产次贷危机所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也给全世界经济带来巨大灾难。此外,竞争必然产生两极分化,带来悬殊的贫富差别。有人竞争胜利发展壮大,就必然有人竞争挫败破产消亡。这一方面对挫败者的生理需求构成威胁,另一方面更对挫败者的心理带来考验。
第三个特点是,和行政系统因有严密的组织性、纪律性从而对危机的反应极其迅速正好相反,市场系统因具有明显的无序性,一切均靠缓慢的自发调整,从而对巨大危机的反应十分缓慢。也正因此,市场系统不善于处理突发的涉及安全方面的事件,尤其不擅长处理战争事件。
我们仍拿迦太基和罗马之间的战争来做例子。我们知道,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当罗马在西西里海岸赢得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海战,进而前往登陆迦太基时,不幸遭遇暴风,全部84艘罗马战船均遭毁灭,8000人溺死。然而仅仅过了三个月,有着强大行政系统的罗马人就新造出了200艘五层桡大划船,并新训练出了8万人。反观迦太基,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当其派出的唯一一支100艘船的舰队前往增援正在罗马本土上苦战的汉尼拔时,也不幸遇到暴风,只剩20艘船逃回。然而在之后的几年中,虽然拥有巨大财富(市场系统强)但行政系统过弱的迦太基却未能迅速造出新的战船、更不要说派出新的增援舰队了。以致天才的汉尼拔一直孤立无援,并最终战败。面对生死存亡的战争时市场系统的反应尚如此缓慢,更不要说面对其它一般灾难时的反应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首先,整个市场系统中的商家成千上万,无法全体一致地采取行动。其次,当遇到灾难时,商家首先考虑的是救灾的行为是否能给他带来利润,而不是为了救灾我们最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什么。即使有极少数的商家能深明大义,但在其他绝大多数商家的自利行为中,他们也爱莫能助。
实际上,除了紧急情况市场系统不善应对外,就是对于那些相对来说不是十分紧迫的事情,从宏观上来说,市场系统也是一个慢性子。例如,拿对人类社会整体的分工系统的建立来说,市场系统的作用和影响就相对缓慢。如果说行政系统能在短期内强制性地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新的社会分工系统,那么同样规模的新的分工系统的建立,市场系统就需要长得多的时间。
最后,我们再从无序恶性竞争以及纠错机制方面来具体讨论一下市场交换系统反应较慢的特征。我们先举一个众多的最初生产者无序竞争导致资源枯竭的简单例子:比如出海打鱼有利可图,于是大家都出海打鱼。人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提前,网眼越来越小。结果终有一天会造成鱼类资源枯竭,大家都无鱼可打。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众多打鱼者们自身协商约束来解决问题就极其困难,成本很高,甚至根本就不可能。(而若靠行政系统来解决就易如反掌,一方面它有权下命令、设禁渔期,另一方面具有手段强制人们执行命令。)
我们再来看一下“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我们知道,正像行政系统各层级的指挥者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来构成一样,市场交换系统中的大量的中介们也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来构成的,具有自身需求的自然人是整个市场系统多数中介的物质载体。当其中的某一部分中介不按市场系统本身的规则办事,例如有意从事某种商业欺诈或某种不正当的竞争或某种行业垄断行为时,一般来说,市场机制中的其它的大大小小的中介们本身无法对此进行有效遏制,反而极易造成你欺诈、我也欺诈,你不正当竞争、我也不正当竞争的连锁反应(就像行政系统中你贪污、我也贪污一样)。如果说行政系统是依靠一个最高的共同意志来遏制下层的贪污的话,那么市场交换系统本身却不存在这么一个最高共同意志,因此它只能靠众多的最终交换者(消费者)在长期的实践中去自己辨明哪个中介好、哪个中介不好,哪个值得依赖,哪个不值得依赖。(它自身在短期内对此毫无办法)尤其是当某种违背市场交换原则的行为能给该市场系统的多数中介成员带来好处,而仅只损害了市场系统中最终消费者的利益,那么这种不良行为(例如行会垄断、大伙共同的缺斤短两),就更无法靠市场系统的中介自身来迅速纠正了。
第四个特点是,尽管市场系统遇事反应慢,尽管一个成熟的市场交换系统的产生需要诸多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并且,在人类早期发展史上,有些条件是很难长期具备的(例如相对长的和平环境),但市场系统的种子,却具有着异常顽强的生命力,就像水终究要向下流一样,市场系统无论环境多么恶劣,它总是要发芽生长的,无非是快慢不同而已,所产生的类型不同而已。即使是遭受了灭顶之灾,市场系统也会重新再来,一点一点缓慢地恢复起来。从西方历史上来看,爱琴海早期的以克里特岛为代表的市场系统,在第一次游牧民族大入侵下毁于一旦(公元前12世纪);随后,又重新缓慢发展起来的以希腊为代表的市场系统又先后遭到斯巴达人和马其顿人的打击而一蹶不振;而整个环地中海的庞大市场系统(罗马时期)也在第二次游牧民族(日耳曼人)大入侵之下彻底毁灭(公元5世纪);但最终,经过漫长的中世纪时期的缓慢发展,市场系统终究又再次成长起来,并最终在历尽劫难之后又占据了不可摧毁的强势地位。总之,市场系统一方面是脆弱的,极易遭受打击;另一方面又是顽强的,有着水滴石穿的力量,只要有着适宜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它就早晚会“春风吹又生”,不可能被彻底除根。
显然,从上述市场交换系统的特点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个初步推论,即,一般来说,市场系统适合组织和平时期的、一般性的生产生活活动,而不适合应对巨大的、突发的社会性灾难。换句话说,市场系统主要擅长的是满足人们一般的生理需求,而不是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无论是整个社会群体的安全需求还是单个人的安全需求)。甚至我们可以说,当巨大的安全需求出现时,市场系统不仅不能迅速帮忙,反而容易添乱。
第六节 行政与市场两大系统之间的对比
细心的读者也许可以感觉到,正如物理学中的正电、负电,生物学中的雄性、雌性一样,上章我们所讲的行政系统的基本特征和本章我们所讨论的市场系统的基本特征,恰恰是相互对立的,一正一反,相反相成。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市场系统(包括行政系统)的特征,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对比表格:
行 政 系 统
市 场 系 统
产生方式
有意创立
无意自发建立
最佳生存环境
战争或灾难时期
和平时期
外观特征
有形的看得见的暴力
无形的非暴力的“看不见的手”
力量特征
急风暴雨
水滴石穿
行为特征
整齐划一、有序
各自为战、无序
统治区域
划界而治(围墙)
无界竞争、无孔不入
财产制度
公有制
私有制
社会成员
彼此间关系
层层隶属,固定性
(户籍制)
互不隶属,流动性,
意识形态
集体主义 强调纪律
个人主义 强调自主
社会主张
共同富裕
优胜劣汰
社会阶层
权力等级制
财产阶级制
内部斗争
政变 暗中较量
竞争 公开较量
与外部
交往特征
可反悔、较灵活
守合同、讲信誉
主要借助于
警戒心和攀比能力
好胜心和预期能力
整个系统状态
保守、懈怠
创新、亢奋
长于应对
紧急情况、生死安危
一般情况、日常生活
长于满足
安全需求
生理需求
社会管理模式
以令治国
以法治国
组织效率
宏观高效、微观低效
微观高效、宏观低效
长期效果
有利于生存,不利于发展
有利于发展,不利于生存
系统本身的
发展趋势
由强健到老朽(由绝对有序到相对无序)
由弱小到强健
(由绝对无序到相对有序)
纠错机制
靠最高共同意志迅速纠错
靠众多最终交换者缓慢纠错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不仅行政系统的特征与市场系统的特征在外观上有着巨大的区别,而且,在形成这些不同外观特征的机制上,也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举个例子来说,行政系统中的等级制和市场系统中的阶级制,前者是人们为了增加行政指挥者的权威而主观人为规定下来的;而市场系统中的阶级制却不是有意人为规定的,而是那些有幸占据了中介位置的人们自己充分利用位置优势进行博弈导致的结果。
另外,除了上面表格所列的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完全相反的“性格特征”之外,还有许多表面上看两者似乎一致,但实际上却有着巨大的本质区别的地方。比如,在宏观社会管理领域中,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讲究“法治”,也就是“依法治理”。这似乎看起来是双方一致的地方,但实际上却有着天壤之别。行政系统所说的“法治”中的“法”,主要是指上级所发布的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它所强调的“遵纪守法”,主要是指必须遵守“服从命令”这个行政最高公律,它所说的“依法治国”,主要强调的是“命令必须明确”这个第二行政定律。而市场系统所强调的“遵守法律”和“依法治理”中的“法”,主要是指人们相互之间所达成的“契约”,指的是必须遵守“契约一旦达成,就不得违反”这个市场第二定律。显然,我们已经知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级所发布的命令”的行政规则和“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的市场规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情。
从前面我们对文明社会两大社会组织系统的简单分析以及上表可以看出,这两大组织系统各有长处和短处。而且,这两大社会组织系统各自的弱点及短处,又似乎分别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对方系统的长处来弥补。这样看起来,人们马上会想到的就是,文明社会中的两大组织系统互补合作,各自取长补短不就万事大吉了吗?但这只是一厢情愿而已。实际上,两大组织系统的合作十分不易。问题在于,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在两大组织系统之外的人看来很简单的事,做为两大组织系统各自内部的人看来,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首先,由于人的自我肯定的本能,做为两大社会工具系统的物质载体的具体的官员们和具体的商家们,他们都更容易看到自身系统的长处,也更容易看到对方系统中的短处,而相对不容易看到对方系统中的长处和自身系统中的短处。再加上每个系统做为一个独立的有生命力的主体,都有其自身的、本能的利益,有其自身的、本能的扩张需求,当然,更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并且已经习惯了的行为规则(而这两大系统的各自的规则是相互对立的)。因此,无论是行政系统还是市场系统,他们第一考虑的就是按自己的游戏规则办事,尽可能地扩张自己而吃掉对方,并将那些原来对方擅长做的事情也拿来由自己做;第二考虑的就是在吃不掉对方的情况下,就利用对方为自己服务,而一般不会主动地去考虑充分发挥对方的长处来弥补自身的不足。
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当两大组织系统中的各个具体细小部分独立接触时,由于缺乏一套两大系统共同的公认的交往规则的制约,这些细小的具体部分于是均按自己的利益来扬长避短:行政系统的官员以权换钱,而市场系统的商家则以钱换权,分别以牺牲自身所在系统的整体利益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局部个人利益;或者以牺牲自身所在系统的长期利益来换取自己个人的短期利益。最终结果是,从两大系统各自长期的整体利益来看,是两败俱伤。当然,我们这里说两大组织系统合作不易,但决不是说根本就不可能合作。实际上,两大组织系统或迟或早都要走上合作之路,我们在后面的讨论中(第七章)将详细论述这一点。
不过,从上面所讨论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规则互相对立这一点出发,我们倒可以直接得出一个颇为重要的结论。那就是,在两个人或两个集体之间,双方只可能保持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即,双方之间要么就是行政系统的隶属关系,一方发出命令,另一方无条件服从命令;要么就是市场系统的平等合作关系,一方提出合作建议,另一方自愿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而决不能在同一对双方的身上,同时存在行政关系和市场关系。例如,甲乙两人或两方有行政上隶属关系,甲是领导,乙是服从者。假若有一天,甲又想和乙之间再建立起一种市场关系,于是,他向乙提出一个相互交换某个物品的建议。这时乙就会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同意交换还是不同意交换呢?如果违心同意,就会违反市场系统最高的自愿交换公律;如果真实表达不同意,(由于甲是他的上级领导)则又违反行政系统服从命令的最高公律。这两个最高公律只能择其一,不能同时兼顾二。也就是两人之间只能遵从一种交往规则,而不能同时遵守两种相互对立的交往规则。实际上,这也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做为行政系统中的人,不能同时经营同自己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连的市场商贸业务,所谓“从政不得经商”的根本原因。
那么,如果违背了上述的道理,而非要在两个人或两个集体之间硬性保持两种系统的关系,那又会发生什么结果呢?结果会是,或者两种组织关系同时受到削弱,均名不副实;或者其中的一种组织关系会不断受到损害,以至最终名存实亡,两者之间只剩下一种组织关系。例如,当上述例子中的甲要和乙交换物品时,乙出于真实的意愿而进行讨价还价或加以拒绝,并且未受到报复。这样,时间长了,次数多了,就必然会对两人的关系产生影响,以致总有一天,当甲对乙下达行政命令时,乙也会不由自主地想讨价还价了(因为甲的权威已经在以往的交换中受到损害)。反过来也一样,当甲第一次要和乙交换物品时,乙出于害怕而违心地同意交换。那么,时间长了,次数多了,甲和乙之间仍将只剩下一种行政关系了,市场关系已名存实亡。当然,若乙有时真心拒绝,有时违心交换,时间长了,次数多了,则甲乙之间无论是市场关系还是行政关系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从而既不是纯粹的行政关系也不是纯粹的市场关系了。
第七节 市场系统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说行政系统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中华文明的历史发展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典型的话,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市场系统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西方欧美文明的历史发展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典型。
让我们首先来给市场系统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大致分一下类。在西方文明的长期发展中,在市场系统充分发展后,人们最常见的、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就是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大批的最终交换者(生产—消费者)和相对少数量的交换中介(中介占有者)之间的冲突。工人要求多发工资以尽可能改善生活,资本家要求尽可能少发工资以赚取更多的利润。与此类似的还有不同层次中介之间的冲突,上一层次的中介相对于下一层次的中介来说,就是“资方”,而下一层次的中介相对于上一层次的中介来说,就是“劳方”,两者之间也会为谁应占有更多的利润而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往往具体表现为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的冲突,或工商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冲突,也可表现为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冲突。
除了这种劳资及大小中介之间的冲突之外,实际上,在同一行业内部,不同的工人群体之间、不同的资本家之间,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用机器来生产布匹的工人们与用手工来生产布匹的工人们也会产生激烈的冲突。或者,本地的工人们和外地大量涌来的工人们也会因争夺同一类就业岗位而产生冲突。当然,在市场系统中更能见到在同一行业内、在同一技术水平之上的竞争,不过,由于这种竞争是由最高的、也是人们容易认识并接受的“自愿交换”的原则来直接调节、仲裁的,这种竞争一般不会导致剧烈的冲突(竞争失败的一方往往自认倒霉而已)。
我们再来看一下上述各类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劳工相对于资方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如果使用正常协商的方式来提出自己的要求,往往难于达到目的(在早期工会力量未得到社会上其它力量的支持,还较弱小时尤其如此)。因此,劳资冲突就往往采取一些非常的表现形式,如示威游行、罢工,甚至于以暴力的方式(武装暴动)。典型的如19世纪法国爆发的数次工人武装起义。当然,在资方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情况下,工人们也会采取争取投票权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诉求,典型的如英国历史上19世纪30-40年代的人民宪章运动。
至于不同层次的中介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则一般容易以执政者当中不同的派别之争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美国建国之初汉密尔顿与杰斐逊之间的观念之争(杰斐逊代表农场主和中小企业利益,反对大工业企业、大银行和证券经纪公司等),以及当代西方社会经常出现的两党(往往一党代表劳方或中小中介群体,另一党更多的代表资方或大中介群体)之争等。
当然,市场系统内部更司空见惯的斗争是由我们所熟知的先来的中介和后到的中介之间的竞争产生的。比如交流电发明出来后,新出现的交流电商家与原来的直流电商家之间的竞争,以及先成立的企业、银行和后成立的企业、银行之间的竞争,等等。这种竞争往往也十分残酷,但大多采取和平竞争的方式,对整个市场系统的发展带来一定益处。不过,这种竞争有时候也采取了非理性的暴力形式,这对社会的发展就没有益处了。例如,在欧洲中世纪时的佛罗伦萨,美弟奇家族和帕奇家族(均为银行家族)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以致发展到了互相谋杀的地步(大教堂谋杀案)。胜者夺得政权,败者则被监禁或流放。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冲突的可能结果。一般来说,早期市场系统在多数情况下会是或一方胜出,或两败俱伤。胜出的往往是资方,例如英国工人的人民宪章运动就最终失败。但也有资方失败的情况,例如20世纪瑞典社会民主党执政后,就长期推行有利于工人的方针政策,以致逼使资方也不得不走上街头游行示威。但也有最终劳资双方达成妥协的情况,而这往往发生在有第三方力量(例如政府或教会)从中调停的情况下。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市场系统内部的冲突的本质是什么。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大胆地指出,现今一切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个结论在当时,无疑是大胆而深刻的。但现在,我们已经可以更进一步、更本质地指出,这些阶级斗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市场系统内部两大法则之间要保持平衡的原理在起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阶级斗争是市场第一法则和市场第二法则失衡的表现;而阶级斗争要达到的结果则是恢复或者建立两大市场法则之间的均衡。
正像行政系统一样,市场系统内部的定律、法则和规则,以及市场正常运行所要求的不同的定律之间、不同的法则之间、不同的各个层次上的规则之间,要保持大致均衡的道理,也并不是一开始就为人们所认识到的。在整个市场系统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究竟是更应该首先满足互利互惠的法则,还是更应该首先满足信赖中介的法则,人们一时还看不清。而在现实生活中,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那些大大小小的中介集团们出于自己的利益本能和外部竞争的压力,总是力图首先满足市场系统中作为中介的一方的利益,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首先满足银行家、资本家、企业家、商人的利益;而作为市场系统中的最终的实际交换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一方,则同样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总是力图首先满足自身的利益,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首先满足工人阶级或消费大众的利益。这种市场系统中两条不同法则之间的冲突,就是我们在历史上所看到的各种各样的捣毁机器、罢工、工人武装起义以及当代社会中的劳资冲突背后的本质。
当然,通过长期的以致痛苦的流血经验,人们最终认识到这两条市场法则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任何一个。如果完全偏废其中一个法则,另一个法则也将无法长期存在下去。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就在西方市场经济系统占强势的近代国家中,看到经过长达二三百年的反复斗争,最终导致两条法则的代表者,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在20世纪初、中期互相让步,达成了妥协,从而两条市场法则达到大致均衡。资产阶级虽然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的社会财富,但却要受到累进税制和遗产税制的制约;而工人阶级则享有社会保障体系和强大的工会组织的帮助,使自己的生活得以不断改善。
除了这种由不同的定律、法则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之外,市场系统内部还存在着由不同的具体规则所导致的冲突,或者产生一些源自规则的不完善、不配套所导致的冲突,这里我们就不去一一细说了。
第八节 市场系统的宏观运作曲线
为了更形象地显示市场系统的宏观特征,我们也同样用坐标的形式把市场系统的运作曲线表示如下:
在市场系统中,相互竞争着的中介中的某一小部分先冒险采用新技术、新方式来从事新产品的生产,而当他们成功之后,这种新方法、新技术才由于其他人的竞相模仿而逐步扩散到整个社会中去,因此,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及分工度是逐渐改变的。所以,市场系统的运作曲线就不是台阶式的(像行政系统那样),而是一条缓慢上升的斜线。当然,正像行政系统的运作曲线随着时代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样,市场系统的运作曲线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也有着不同的特征。例如,在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代,市场系统的运作曲线的斜率要大一些,如下图:
而在科技发展缓慢的古代,市场系统的运作曲线的斜率要小得多,如下图:
市场系统的运作曲线除了受科学技术的影响之外,还要受许多其它因素的影响。例如受到其它社会工具系统的影响,以及自然环境的影响,偶然因素的影响,交换类型的影响,自身发展成熟度的影响,对市场系统自身的发展规律认识程度的影响,以及也许更重要的,受人为因素的巨大影响(如“泡沫经济”),等等,从而使市场系统的运作曲线表现出不同的、甚至是十分复杂的特征,这些我们就不一一讨论了。
[注①]:《史记·货殖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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