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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第六章

 

戎小捷

 

第六章  风俗习惯——文明社会的稳定与传承

在本书的开篇,我们在给“文明社会”下定义时,曾说过一个社会只要具备了行政、市场及理念这三大系统之一,我们就说该社会进入了文明社会。我们当时之所以只强调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是为了突出文明社会的特点,从而使其与原始社会区别开来。实际上,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中,除了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之外,还存在着第四个社会工具系统,这就是由风俗习惯所构成的社会的传承稳定系统。本章我们就来对这个风俗工具系统展开分析。首先需要说明,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文明社会的风俗,是指当一个人从诞生之日起,到他长大成人具有了“行为责任能力”之前,或形象些说,当一个人还没有正式成为某一个行政系统所管辖的公民之前,在他还没有完全独立地加入某个市场交换系统之前,在他的理智还没有成熟到可以理解任何一个稍微复杂的理论体系之前,他所主要依靠父母的劝导、规训而形成的,按照某些传统准则来行动的习惯。可以想见,由于这些风俗习惯、这些传统准则是在一个人的儿童及青少年时期形成的,因此它对一个人的一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第一节  风俗的产生
为了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中的风俗系统,我们首先必须了解一下原始社会的风俗系统。并且弄明白,原始社会中的风俗习惯与文明社会中的风俗习惯有哪些不同。在进一步比较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和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之前,让我们先简单讨论一下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的产生过程。
我们先假想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某个原始社会中,人们的工作习惯是这样的,大家白天出去打猎,而晚上回来吃完饭后,再一起准备第二天打猎所需要的材料及消耗品,一直到很晚很晚才能睡觉。这个习惯已经维持了很久很久了。这时碰巧有一天,有某个猎人早上起来后很不舒服,无法和别人一起去打猎了,于是他留在家里休息。但到了下午,这个病休在家的猎人感觉好多了,可以做一些事了。由于再出发去打猎已不可能,于是他就开始提前准备第二天打猎所需的材料和消耗品。等晚上其他猎人回来时,他已经把第二天所需的东西准备好了,于是大家都可以早点入睡了。这个偶然的“事件”使大家认识到,采取一个新的分工模式也许更好一些,即:白天留一个人在家准备第二天所需用的材料。这样其他人就有了更多的打猎时间(晚回来一点)或更多的休息时间(早睡一点)。于是,一种新的分工协作方式就此产生了,并逐渐成为一种新的习惯。
我们再来看一下风俗习惯产生的另一个途径。假设在某个原始社会中某个妇女怀孕了,在生孩子时却不幸因某种原因难产而死,而她在难产的那个早晨她十分偶然地吃了许多土豆,由于人们并不明白造成难产的真正原因,于是,他们就会想当然地得出教训,“妇女临产时不得吃土豆”,并进一步把这立为规则,成为今后必须遵守的风俗。由此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中,一般来说,风俗习惯的产生,工作习惯的产生,主要依靠的是历代前人的偶然经验、教训的不断积累,而不是明晰可辨的逻辑分析推理。而历代前人会遇到什么样的事情、并从这些所遇的事情中归纳总结出什么样的经验教训,则往往带有极大的偶然性、不确定性。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说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的产生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并由此造成了不同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进一步说,也正是由于原始社会中每条单独的重要风俗规则都是针对某个具体事件各自独立偶然产生的,因此,各个单独的风俗规则之间难免会出现(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彼此矛盾的现象。
另外,由于原始社会中的人们对风俗规则的绝对服从性,除了造成风俗规则不可更改的特性之外,还造成了风俗规则有不断增多、不断繁复的趋向。仍拿上面难产死亡来做例子,假设在那个产前不得吃土豆的原始社会中,又过了若干年后,又有一个妇女不幸因某种原因难产而死,而她在死前十分偶然地吃了许多白菜,于是人们又定下临产前不得吃白菜的风俗。请注意,这时,过去那个不能吃土豆的风俗会依然保留,只是又加上了白菜也不能吃的新限制。可想而知,如此发展下去,就会造成产妇的忌口越来越多了。总之,就是在原始人遵守了旧风俗规则,但却又遇到了灾祸的情况下,他们一般不会(不敢)去轻易改变旧的规则(因为这旧的规则在久远的过去曾给他们带来过好处),而通常是在原有旧规则的基础之上再加上一个或若干个新的规则来做为对付这种新灾祸的办法。这样,旧的风俗规则不去,新的风俗规则不断增加,整个风俗习惯的规则就越来越多、越来越繁复了。实际上,不仅原始社会,即使是文明社会的早期,当风俗系统在整个社会中还占有着重要地位时,就是那些由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规则系列引申出来的风俗,也存在着逐渐增多的倾向。例如,中国古代的礼仪风俗(主要由行政等级规则引申出来),从周公建立时开始,到司马迁写史记时止,已经繁冗以千万数,“累世不能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了。[注①]
当然,在这些大量的、出于纯粹偶然的原因不断增多的新旧风俗规则中,有些规则是有利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或者说是有利于文明社会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产生的;而有些是不利于社会发展、不利于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产生的。当然更有大量的中性风俗,它们对社会的发展或三大社会系统的产生没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这里顺便提一下,有许多的西方学者根据近代所发现的许多留存的初民社会、原始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和我们当今的文明社会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相悖的风俗习惯,去推断当今文明社会的祖先们也是如此的[注②]。实际上,我猜测,更有可能的是,当今各文明社会的祖先们的风俗习惯与残留至今的那些原始初民社会的风俗习惯有着极大的不同。在当今文明社会祖先的原始风俗中,由于偶然的原因,并没有大量与三大文明社会工具的规则系列相矛盾的风俗习惯,所以三大工具系统才能在他们的社会中萌芽、产生,他们的后代才逐渐发展起来,以至最终成功地踏入了文明社会;而那些残留至今的初民社会,正由于他们的风俗习惯中有大量的与三大规则系列相矛盾的东西,导致三大工具无法顺利产生,所以他们才长期停滞,一直存留至今。
总之,我的观点是,假如在一个原始社会中,偶然产生的有利于三大社会工具发展的规则较多,不利于三大社会工具发展的规则较少,那么这个原始社会就会缓慢地发展起来,并最终转化为文明社会。相反,如果碰巧偶然产生的不利于三大社会工具发展的风俗较多,有利于三大社会工具发展的风俗较少,那么这个原始社会就会长期停滞,很难发展起来(这里我们暂不考虑不同原始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问题)。例如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在《文化模式》(Patterns  of  Culture;129页)一书中讲述到的多布社会的风俗习惯是无法无天而又阴险奸诈,人们彼此之间互相恶意倾轧,并视之为美德,那么显然,在这样的原始社会中是很难成长出文明社会的三大工具的。在中国的古代也有类似的例子。如《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的四个“不才子”部族(浑敦、劣奇、梼杌、饕餮),就因为具有“凶德”而被尧流放到边疆,后来湮灭无闻。虽然史料中未见他们最终没落的具体原因,但我们可以猜想到,他们的风俗肯定是和已经萌生的文明社会的诸种规则水火不相容的。而且,进一步地,即使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即使强大的行政系统出于某种目的而试图建立起某个新的风俗、或试图挽救某个旧风俗,但如果它们和三大社会系统的规则系列相矛盾、相冲突的话,这种风俗也建立不起来(或挽救不了),即使勉强建立起来,也持续不了。例如周公制礼,其中的婚姻礼仪和丧葬礼仪,由于和行政系统的规则不矛盾,因此都流传下来了,至今仍能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看到它的影响。与之相反,周公试图推行的“乡饮酒礼”和“乡射礼”,却由于在这两种礼仪中或者要求行政领导去遵从长者,或者要求胜者相让败者,从而违背了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因而这两种礼仪最终没能建立起来,很快就流失了[注③]。再比如中国传统伦理风俗中的五伦,其中的君君臣臣是直接符合行政等级规则的,父父子子和夫妻之伦也是间接符合行政等级规则的,而另两伦则并不符合行政等级制,正因为如此,在长期的发展演化中,随着行政系统的逐渐强大,五伦就逐渐演化为三伦: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且在相冲突的情况下,“孝”要让位给“忠”。到了“文革”时期,行政系统空前强大,三伦最终就只剩一伦了(忠于毛主席)。

第二节  原始风俗的公律、定律、法则
为了最终能对文明社会的风俗系统有一个深刻充分的了解,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中都有哪些重要的公律、定律和法则。无论人类的各个原始社会相互之间有多少差别,它们之中也存在着本质上相通的某种东西。首先,原始社会中的人们为了生存下来,就必须严格按照前辈流传下来的标准做法行事。这些标准做法无疑是前辈的人们在长期的生存活动中偶然发现并逐步总结积累下来的,里面大多包含着血的经验和教训。正因为采用这些标准做法才使祖先们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了下来,所以,我们(当下的原始人)要生存下来,也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做法行事。由此,就产生出了原始社会的一个最根本、最重要的公律:一切遵循过去的做法,也就是说要“遵循先例”。换句话说,除非发生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否则,一切和过去的做法不同的有意的尝试、试验都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甚至会导致全体原始社会的灭亡。那么,某件事有没有类似的先例,以及先例又是怎样的呢?这些问题的解决显然只能请教年长者,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可能知道。由此就派生出了原始社会的一条重要定律:遵从长者的决定。长者说先例是怎样的,就是怎样;长者说应该怎么做,就怎么做。那么,在许多新的情况下,人们遵从了长者的劝告,按照长者的意见去做了某件事,却没有得到好的结果,或没有得到长者所允诺出现的好处,却反而得到了坏处,例如恰巧被雷击死、或被蛇咬死;而有的人由于某种偶然原因没有按长者的意见去做,却没有得到预期的坏处,反而安然无恙地活着,这又怎么办、该如何解释呢?我们现代人当然可以判断出这是由于老人的意见出了问题、老人们判断错了,但原始人是不会这么去想的,他们会认为这是由于得罪了神灵。于是,这又产生出了另一条原始风俗定律,即:顺从神意的安排。这个第二风俗定律实际上与遵从长者的第一风俗定律也是有些矛盾的,不过面对神意(实际上是自然界中不可避免的偶然性),大家都同等地无奈,同等地接受,同等地顺从(包括老人们)。
从这两个风俗定律出发,在长期的发展中,又可以派生出两个重要的原始风俗法则。其中一个风俗法则就是:先到者先得。这个法则的派生路径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为什么要遵从长者呢?为什么不能遵从年轻人的某个尝试性建议呢?因为老人出生在前,而年轻人的出生在后(原始人是不知道发生在多少千年之前的某个具体的血的经验教训的),也就是要听从先到者的,不听从后到者的。进一步地,如果某件东西,某个物品,有人先发现,有人后发现,或有人先抓到,有人后抓到,那么,这个东西就应该归先发现或先抓到的人所有。这就是从“遵从长者”所派生出的“先到先得”的第一风俗法则。同时,从大家都同等地顺从神意的安排这条定律出发,人们又往往能发展派生出另外的,与“先到先得”的法则几乎完全相反的另一条风俗法则,这就是“大家轮换派位”的第二风俗法则。具体的派生逻辑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当某个新事物产生,例如部落第一次召开大会,需要一个氏族首领当主持人时,人们会倾向于占卜,由神裁定。第二次开会时依然占卜,这时当选的往往就会是另一个氏族的首领。这样长期下去,人们就会发现,与其费时力占卜求神,不如干脆轮流主持好了(成本最低)。这样就逐渐形成公平轮换的法则。
除此之外,原始社会还有许多具体规则,例如“一视同仁”的规则。这个规则的派生路径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比如,现在有许多东西,例如苹果,需要在全体社会成员间进行分配,显然,如果你先分给了第一个人两个苹果,那么,你也就要分给第二个人、第三个人同样两个苹果,因为要遵循第一个人得到两个苹果的先例(根据原始社会最高公律)。或者,如果某个社会成员因为做错了某件事而受到了某种处罚(比如打三下屁股),那么,今后另一个社会成员做了同样的错事,根据遵从先例的原则,就应该接受同样的打三下屁股的惩罚。这样长期发展下来,就必然会派生出“一视同仁”的规则来了。实际上,循此,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我们所熟知的原始社会中常见的“同态复仇”规则,即,你打断了别人的一条左腿,那么,为了惩罚,也必须“一视同仁”地打断你的一条左腿;你弄瞎了别人的一只右眼,那么,也必须同样弄瞎你的一只右眼。
细心的读者已可看出,“先到先得”与“一视同仁”这两条风俗,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是相互矛盾的。比如,如果一个人拣到了某些物品,根据“先到先得”的规则,他似乎可以把它据为己有。但根据“一视同仁”规则,他又似乎应该把它分给众人。怎么办呢?还是只能遵循先例。例如,我们现在可以想象,在最远古的时代,一个猎人意外获得了多余的肉类,他是无法保存的,只能任由别人前来分享(若坚持不让人分享,则整个群体不易在生存竞争中存活下来),以至最终形成先例。
下面为了对原始社会风俗习惯中的公律、定律、法则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我们把它们图示如下:
遵循先例(公律)


顺从神意(第二定律)
遵从长者(第一定律)


轮换派位(第二法则)
先到先得(第一法则)


遇事抽签(基本规则)
遇事排队(基本规则)

第三节  文明社会的风俗
我们再来看一下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有何不同。虽然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同样具有着风俗习惯这个社会系统,但这两种社会的风俗习惯系统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首先表现在两种风俗的具体规则有不同之处。例如,原始风俗的最高原则是“遵循先例”,而文明风俗的最高原则,在文明社会分工可变的强大影响下,变成了“世移俗易”。除此之外,许多其它规则也有变化(详后)。其次,原始风俗和文明风俗还有巨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在原始社会中,一个人终其一生都在受着风俗习惯系统的强大影响,并且唯一只受这一个系统的影响(原始社会中没有其它的社会工具系统);而在文明社会中,一个人在成年之前仅受或主要受风俗习惯系统的影响和制约,但在他长大成人之后,他就不仅仅受风俗习惯系统的影响,他的行为举止还要受到另三种社会工具系统力量的制约和作用(在第二章的讨论中,为了简便,我们曾把风俗习惯对人的心理的影响与理念系统对人的心理的影响合并为一种力量)。或者换句话说,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对一个人有绝对的权威,对他的一生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在文明社会中,风俗习惯对一个人仅有相对的权威,对他的一生虽有重要的影响,但并不具有绝对性的影响。
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的另一个不同是,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是十分纯粹的,里面没有明显的理性因素(逻辑推理)在内。也就是说,在一个原始社会中,不同的、具体的风俗习惯准则大都是彼此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必然的、明显的逻辑因果关系或逻辑统属关系,且都是“古来如此”。而在文明社会中,虽然一个人在成年之前仅受其父母所施加的风俗习惯的影响,但由于其父母已是长期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处于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制约影响之下,或其本人就是三大系统中某个系统的成员,因此其父母的行为规范里面已经搀杂进了或多或少的行政系统规则、市场系统规则和理念系统的信条,他们在规训自己的孩子时,不自觉中也会把这三大系统的基本规则观念连带进去。换句话说,文明社会中的少年儿童从小所面对的风俗习惯系统之中,已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三大社会系统的规则观念在里面。也可以这么说,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多多少少带有了一些理性的因素(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不同规则系列中有着内在的逻辑派生关系),而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则无。总之,原始社会风俗习惯的来源仅仅是人们在应对各种偶然具体事件中所累积起来的经验教训,而文明社会风俗习惯的来源则有两个,一个是经验积累,另一个是三大工具系统的规则体系。这也就是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与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之间的本质不同。
当然,原始社会的风俗与文明社会的风俗还有其它许多的不同。例如,就风俗的具体内容来看,一般来说,在原始社会的风俗中往往还残存着大量的动物界中所通行的一些法则,而在文明社会中,尤其在文明社会完全成熟之后,这些动物界的法则基本上已经大大减弱甚至完全消失了。例如来自动物界弱肉强食法则的奴隶制,在原始社会始终大量存在,在早期文明社会中也大量存在(希腊、罗马),但在成长中的文明社会中逐渐开始减少,而在成熟的文明社会中则基本消失了(无论是来自于战败俘虏的奴隶制,还是来源于债务的奴隶制均是如此),原因就在于这些法则和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系统的某一条或某一些法则产生冲突。再比如,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是绝对的,铁板一块的,而在文明社会中,由于受到行政定律“命令可变”的长期影响,遵循先例就演化成了“遵从经验”。如果经验证明遵循先例总是失败,那么人们就会放弃先例而按照新的经验教训的提示去尝试新事物。并且,长期发展下去,这种“勇于放弃先例”本身也会成为新的风俗而被后人继承,就像日本历史所表明的那样(日本先是放弃自己的先例学中国,后又放弃中国的先例学西方,以致形成了一种勇于放弃先例的风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说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融入了三大社会系统的规则系列,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现行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都会进入风俗习惯,而是说,只有那些已经有了较长的存在时间(如四代人以上,详后),且已经完全成熟了的、经过了考验的最基本的三大系统规则才能进入风俗习惯。而那些时间不长,还不成熟,正在摸索试用中的较新的派生规则均不能马上进入风俗习惯。打个比方来说,如果文明社会的三大规则系列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展到了十步的话,那么能够进入风俗习惯的规则系列充其量只能有两三步、三四步。
下面,我们把文明社会风俗系统的律则图示如下:

世移俗易(公律)


遵从三大系统的公律
参照惯例


遵从三大系统的定律
尊重长辈;顺其自然


遵从三大系统的法则
先到先得;轮换派位
遵从三大系统的基本规则
排队决定;抽签决定
    
从上面的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始风俗规则系列中的“平均分配”、“遵从长者”、“神裁法”、“同态复仇”等等,均已在文明社会的风俗规则系统中消失了。原因就在于,这些旧的风俗规则在本质上与三大社会系统中的规则系统(“等级制”、“阶级制”、“服从共同意志”、“接受检验”、“自愿交换”等等)是相互矛盾的,从而被后者逐步取代了。与之相对照的是,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先到先得”、“轮换派位”、“排队决定”、“抽签决定”等,却在文明社会的风俗中部分得以保留。原因就在于,在许多三大社会工具的系列规则无法覆盖的领域中,还得要靠这些规则来维持秩序。当然,不用说,这些保留下来的原始风俗,其精神实质已经有了一些变化,去掉的是与三大系统相矛盾的部分,保留下来的都是与三大规则系列的精神实质相互兼容的部分。比如,“遵循先例”在原始社会中是指一切均要遵循先例,而在文明社会中则是指,在有行政命令时、或有合同契约时、或能以理服人时,就服从命令、遵守合同、服从道理,只有在既无行政命令,也无合同约束,又讲不出什么道理的情况下(或讲明道理的成本过高),大家才去“参照惯例”。可见,文明风俗中的“参照惯例”与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推而广之,原始风俗中的“先到先得”、“轮换派位”、“抽签决定”、“排队决定”等等,凡是在文明风俗中得以保留下来的部分,也均是如此。
    另外,从上面文明社会风俗的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三大社会系统中不同层次的规则,也相应居于风俗规则系列中的不同层次。也就是说,在三大工具中影响大的规则,在风俗系统中也居于影响较大的地位,在三大工具中影响较小的规则,在风俗系统中也居于影响较小的地位。这里的道理不难理解,例如,拿行政系统来说,“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最基本的原则是相对最容易理解并最容易在全体人员之中达成共识的,因此它进入风俗系统的时间要早得多。而两条“命令可以改变”和“命令必须明确”的行政定律要达成共识相对就困难得多,且这两条定律之间本身就是相互对立、矛盾的。因此,对这两条定律最终达成共识并同时进入风俗习惯的时间就要晚得多。同理,两条行政法则进入风俗的时间就要更晚,且在实际生活中,对其产生歧义的可能性也最大。(例如不同等级之间的物质差别定在多大为适当?)
最后需说明的是,尽管在文明风俗系统的第二规则系列之中也存在着许多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定律、法则等,但这种矛盾和对立和原始风俗中各种不同的行为准则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属于在第一均衡原理控制下的辩证的对立统一,而后者则属于纯粹的因偶然因素导致的自相矛盾。

第四节  文明风俗的功能
    我们在第一章讨论文明社会时,曾经指出过,动物社会的传承延续主要靠的是先天性生物基因的遗传;人类原始社会的传承延续则主要靠的是后天的“获得性经验遗传”, “获得性”主要靠的是偶然因素,而“经验遗传”主要靠的就是遵循先例的风俗习惯。文明社会的传承延续则不然,它一方面靠的是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的复制遗传机制,另一方面靠的也是风俗传统的遗传延续。当然,正像我们在上面所指出过的,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搀杂了或多或少的社会三大系统的各自的最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因此它的内蕴与原始社会的风俗相比,已有了根本的不同。因此,综合起来看,在正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文明社会的传承延续主要靠的是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的复制传承的“本能”。
    那么,文明社会中的风俗系统主要有什么样的社会功能呢?显然,它的主要功能已不再是“传承延续”,尤其在文明社会已发展了一段时期,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已经大大超过了风俗传统的力量之后,情况更是如此。因此,在文明社会中,风俗传统的主要社会功能已经起了变化。简单来说,它的主要功能已变成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风俗习惯已从原始社会中那种一身而二任的“传承”系统(主要功能)和“稳定”系统(次要或派生功能),渐渐变成了文明社会中同样一身而兼二任的“稳定”系统(主要功能)和“传承”系统(次要功能)。
我们来看一下文明社会风俗的主要功能——稳定。我们知道,文明社会有三大社会工具,但既然是“工具”,它就存在出现故障而失灵的可能性。拿行政指挥系统来说,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整个行政系统突然瘫痪,造成了一种“无政府状态”,出现了权力真空;或者拿市场交换系统来说,如果由于严重的经济危机、经济泡沫或某个恶意的金融诈骗而导致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崩溃;再比如理念系统,由于某个理论家的能言善辩及一些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方面的机缘巧合,从而使一种极端错误的偏见暴发流行,使整个文明社会一下陷入偏执失控状态,甚至有可能造成整个狂热社会群体灾难性的毁灭;在以上种种情况下,显然,我们就需要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稳定系统,来保障在上述种种社会灾难突然发生时,整个文明社会不致一下彻底毁灭。而要保持文明社会最基本的生存延续,或者说保障整个社会中人在任何情况下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的社会行为准则的底线,这就要靠风俗习惯及传统观念的作用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文明社会在出现大的社会工具系统灾难时,最多只能倒退一半(例如从十步退到五步),而不致于倒退到完全的原始社会的状态(由于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包含了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带来的最基本的理性规则因素,因此文明社会决不会完全倒退到原始社会状态),并能够在三大社会系统恢复运转后,整个文明社会能迅速恢复至原来的正常发展状态(这其实也是经历过战争严重摧残的文明社会,能够在战争结束后较迅速恢复过来的根本原因)。让我们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来说明这个道理:这就好比虽然人类发明创造出了汽车这个高效的代步工具系统,但人们决不会因为有了汽车就轻易废弃掉自己原有的徒步行走的能力。因为一旦汽车系统出了故障,在排除掉这个故障之前,我们还要依靠徒步行走的能力来保障我们最基本的生存运动。
在人类历史上,这种靠风俗系统来挽救整个文明社会免于彻底崩溃的例子时有出现。例如,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一段黑暗时期中,整个西方社会就依靠基督教信仰中所包含的具有文明因素的风俗传统才得以维系存在下来。灭亡后的罗马帝国并没有一下子退回到原始社会去,而仅是倒退了一大截而已。又比如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中,整个社会几近瘫痪,这时罗斯福总统通过无线电广播发表了他那著名的“炉边谈话”,用诉诸全体人民的最后良知(风俗习惯中的经济伦理底线)的方式挽救了整个社会的金融信用体系及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从而避免了整个社会的彻底崩溃。再比如中国的“文革”时期(尤其是初期造反阶段),由于市场及理念系统极弱,而行政系统又突然瘫痪或半瘫痪,整个社会一下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这时,也是靠着人手一册的《毛主席语录》(里面有大量的传统的风俗伦理信条和最基本的行政公律原则),才使人们有了一个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底线,从而避免了整个社会的彻底崩溃。
除了上面我们所说的,当社会工具系统瘫痪时,风俗系统可以起到某种稳定作用并使之重新起动的传承作用之外,实际上,风俗系统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在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正常运转的时候,也还是在起着一种稳定社会的作用。那么,为什么在原始社会中不十分需要稳定系统、而在文明社会中却十分需要这样一个“稳定系统”呢?其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中没有三大社会工具,而文明社会却具有那三大社会工具。尤其是在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起着极其重要作用的文明社会中更是如此。我们知道,行政决策及理念指导都有可能具有极大的突变性,这可从它们的运作坐标图中的垂直向上的线段中看出,而假如社会中没有风俗系统对这种社会突变的可能加以一定的约束的话,那么,社会分工组织的发展变化就有了“突变”的性质,也就是具有了相当于赌博的性质了。这将带来两方面的严重危险。其一,假设行政决策失误或理念指导失误,则整个社会将一下子陷入巨大的灾难之中。也就是说,整个社会虽然有可能因为有社会工具而进步得更快,但也有可能一下玩完,放在唯一篮子里的鸡蛋会全部打破(这就好比生物界中的基因突变,有可能导致更适应环境而生存下来,也有可能导致更不适应环境而加速灭亡)。其二,即使行政决策和理念指导的大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由于社会分工变化,拐弯过猛,也会引起巨大动荡,甚至导致翻车、翻船。显然,这时,还需有一个“遵循先例”的风俗系统来牵制一下更稳妥一些。我们在第四章分析行政系统的“命令必须可行”规律时;在第五章分析理念系统的“有效提供”规律,曾讲到理念指导方案要符合当时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时,这个心理承受能力的具体底线、具体标准,实际上主要就是由风俗系统来提供、来判断的。
此外,由于文明社会的风俗系统中有一半的内容都是来自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最基本的律则(参见前面文明风俗的律则派生图),因此,文明社会的风俗也就天然具有了传承文明因素的功能,这里我们就不再详加论述了。

第五节  影响风俗强弱的因素
    我们都知道,不论是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在各个不同的彼此独立的社会中,往往风俗习惯的影响力的大小并不一样,有的社会风俗习惯的力量很强大,有的社会风俗习惯的力量则相对不那么强大逼人。一般来说,在风俗力量相对弱小的原始社会中,文明社会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容易生长发育出来,而在风俗习惯的力量异常强大的原始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则相对不容易生长发育起来,或者虽然生长发育起来了,但却具有极大的畸形性。那么,决定风俗习惯力量大小的因素都有哪些呢?
首先让我们从风俗习惯本身的特点来分析。我们知道,风俗习惯的最高原则是“遵循先例”,一般规则是“服从长者”。而且,我们知道,风俗习惯系统主要是依靠环境舆论的作用,它诉诸的是人的外在心理需求,而并不是靠暴力(如行政系统那样诉诸人的安全需求)或理性(如理念系统那样诉诸人的内在心理需求)及财富(如市场系统那样诉诸人的生理需求)来起作用。而只有当一个人长期或永久地固定生活在某一个地方的某一群人当中,这个地方的这一群人的舆论环境才能对他产生(也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假若这个人的生活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一会儿在甲地,一会儿在乙地,一会儿在丙地,一会儿又回到甲地,那么,甲乙丙三地的社会舆论环境对他就都不具备绝对压倒性的影响,或者说这三个地方的舆论对他的影响都不大(“耳不听不烦”)。再加上我们以前所说过的不同地方的风俗习惯因偶然的因素往往有很大的不同,甚至不同地方的风俗习惯往往正相反,那么这个到处流浪生活从而“见多识广”的人的头脑中就更不容易产生一成不变的强制性的心理定势。也就是说任何地方的风俗习惯都不会对他产生强大的心理影响。再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由于甲、乙、丙三个地方的人都不把这个到处流浪生活的人看作是自己本地方的人,也就是说,都只把他看作是临时的外地客人,因此,对他的某些违反本地风俗习惯的做法就会予以容忍、原谅(因为这样做并不会影响他们自身的自我肯定)。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一个社会中,流动的社会成员越多,流动的地域越广,流动的频率越强,则该社会的风俗习惯的影响力越弱。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方面。假设在一个社会中,风俗习惯的存在不仅仅靠口耳相传,而是和一些有固定程序的仪式紧密结合在一起,那么,一般来说,在该社会中,风俗习惯的力量就要大大加强;与之相对,如果在一个社会中风俗习惯的产生仅仅靠口耳相传而并不结合有相应的礼仪程序,那么这个社会中风俗习惯的力量就要大大减弱。这其中的道理就像行为心理学所揭示的那样,神秘的仪式可以使人感到风俗的威严,格式化的程序动作可以对人的心理产生潜移默化的巨大影响。例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犹太教都有着一套固定的礼仪程序,人们每天照办无误,从而对人们产生巨大的心理影响力。相对而言,佛教和道教的礼仪程序则较弱,因此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力也相对较弱。当然,什么事情都有一个度,如果某种风俗习惯的礼仪程序过繁过重、以致超出了一般人的应付能力,影响了人的正常生活,使人不胜其烦,那么,人们就会在实际生活中对这种过于繁复的仪式采取虚假敷衍的态度,这样久而久之,反而减弱了这套繁复仪式的威严和影响力。例如公元前后时期的古罗马社会中传统的风俗礼仪就是如此。
除了以上两个主要因素之外,正像我们前面也曾论述过的,还有一些偶然性的因素也可以对风俗习惯的力量产生影响。例如,虽然许多风俗习惯的要求完全是不合理的、没有道理的,但恰恰因为纯属偶然的机缘,遵从了这些风俗习惯,人们就经常得到了预期的效果,于是,这些特定风俗习惯的力量就得到极度的加强。相反,如果人们反复遵从一个风俗习惯的要求行事,但是阴差阳错总是没有得到预期中的效果,那么这个风俗习惯的力量就会大大减弱:虽然人们出于谨慎和“宁滥勿缺”的原则还会在表面上遵守它,但在心里已经不那么看重它了。当然也还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在某个社会遇到了巨大的困难而一时无法克服,人们在“慌不择路”、“病急乱投医”时,甚至也会把一些早已废弃了的古老的风俗习惯搬出来救急。例如,当古罗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反复被迦太基的天才将领汉尼拔打败时,罗马城在情急之下就又恢复了用活人做牺牲的古老的祭祀风俗。
最后,我们还要说明一下某个风俗持续的时间长短以及该社会的结婚年龄及家庭结构对该风俗力量的巨大影响。我们假定某个社会每个人平均结婚生子的年龄为30岁,且一个人年富力强的时间也为30年,那么,一般来说,当某项新制度推行了30年时,我们就可以认为这项制度开始成为某个新风俗了。再假定这个社会的家庭结构大多是三世同堂的,而一个少年儿童不仅要受父母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同住一起的祖父母的影响,因此,当某项制度推行了60年,那么,儿童从父母及祖父母之处所接受的教诲就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也就是说,这个新风俗的力量被加强了。也可以说,这时风俗的力量几乎加强了一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风俗加强的速率要相应减弱,例如某个风俗推行了100年和推行了200年之间,其强度变化不大,除非这个社会的家庭结构变成四世同堂或者五世同堂的情形了。换句话说就是,某项新制度推行后能否最终形成为全社会的一项风俗,以及这项风俗最终会形成多强的力量,除了取决于这项新制度推行延续的时间长短外,还要取决于在全社会中的每户居民的家庭结构是什么样的。如果我们以数字10代表一个新风俗的最终形成及其一个强度单位,那么家庭结构对新风俗的形成及对其强度的影响可从下表粗略看出:

    延续时间
家庭结构
























二世同堂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三世同堂
8
10
20
20
20
20
20
20
四世同堂
6
 8
10
20
30
30
30
30
五世同堂
4
 6
 8
10
20
30
40
40
举例来说,在只有父母和子女住在一起的二世同堂家庭中,子女只受父母的影响,因此一项新风俗只需一代人就可形成。而在三世同堂的家庭中,子女还要受到祖父母的影响。祖父母是没有这种新风俗的,因此父母的新风俗对子女的影响就要减小(被祖父母的旧风俗抵消一部分),假设由10减小为8。(同理,四世、五世同堂的家庭相应减小为6和4)只有当具有旧风俗的祖父母死去,原来具有新风俗的父母变为了祖父母,新风俗才能最终确立。并且,此时,由于父母和祖父母都用同一项风俗教育子女,这个风俗的教育效果我们可以假设就加大了一倍。那么,从上表可以看出,对以四世、五世同堂的家庭构成的社会来说,一个新风俗的完全形成约需要三代、四代人的时间,而对于二世、三世同堂的社会来说,仅需一两代人的时间就够了。反过来说也一样,如果要彻底消灭一个旧风俗,对四世、五世同堂的社会来说,大约需要花费三四代人的时间,而对于二世三世同堂的社会来说,仅需一两代人的时间就够了。

第六节  原始风俗与三大社会系统的亲和性
我们已经知道,文明社会与原始社会的区别就在于文明社会中产生了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可想而知,当这三大社会系统最初萌芽产生出来时,它们必然会受到社会中原有的风俗习惯的抵制。那么,原始风俗习惯对三大社会系统的抵抗强度是否一样呢?哪个社会系统与风俗习惯具有一定的亲和性或兼容性,而哪个社会系统又与风俗习惯不具有或很少具有亲和性或兼容性呢?本节我们就来讨论这些问题。
    我们先来看行政系统。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显著特点是“命令与服从”,且讲究整体(集体)利益,并要求成员的固定的隶属性(非流动性)。从这几方面看,行政系统与风俗习惯有着天然的亲和性,因为风俗习惯也讲究服从,讲究整体利益,其人员也具有非流动性。区别只在于行政系统要求服从单一的“共同意志”的指挥,而风俗习惯则要求服从传统惯例的指挥或服从最懂得风俗惯例的长老们的指挥。但无论如何,在这一点上的区别和矛盾并不大,反正都是服从命令听指挥。但我们知道,行政系统还有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其共同意志所下达的命令具有极大的可更改性。而风俗习惯则恰好相反,人们所遵从的传统习惯具有极强的不可更改性。而且,若行政系统进一步发展了的话,其“共同意志”的继承方式(往往是低成本的世袭制)以及征收赋税供养官僚机构和军队的做法、特别是从上到下的等级制,所有这些和风俗习惯的推举部落首领的方式以及所有社会成员均自食其力、尤其是全体部落成员的权利均等的做法也会发生极大的冲突。从这方面来看,行政系统和风俗传统又有着一定的不亲和性。综合起来看,行政系统和风俗习惯的亲和性使得前者有可能从后者之中生发出来,而不亲和性又导致这种成长生发具有相当的艰难性。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首先,市场系统要求自由交换、私有制和人员高度的流动性,以及冷酷无情的竞争和优胜劣汰,所有这些原则上都与风俗习惯系统的对外掠夺性(抢夺外族财物而非交换)、公有制、人员的固定性,以及亲情性、从众性和互助性完全相反,因此,似乎可以说市场系统与风俗习惯有着天生的对抗性和非亲和性。但若我们仔细考察就会发现,市场系统和风俗习惯还是有着一定的亲和性的(否则市场系统压根就产生不了)。这种亲和性就在于原始社会中的人们在风俗习惯的安排下也有着或简或繁的分工协作,男子去打猎,妇女去采摘或种植,老人照看孩子和火种、住所,等等。总之,原始社会中的人们彼此之间也存在着交换,只不过这种交换不是以显性的物与物相交换的方式出现,而是以隐性的劳动与劳动相交换的方式出现。换句话说,风俗习惯与市场系统在彼此交换所有物(劳动)这一点上在暗地里也是相通的。而且,更进一步地,市场系统排斥暴力强制,风俗习惯在一般情况下也在内部排斥暴力强制,在这一方面,市场系统和风俗系统也是相似的。尤其是,市场系统要求信任中介、遵守合同,而原始风俗也要求重承诺、戒谎言,在这一点上两者也有着相当的亲和性。最后,在晚期原始社会中,为了避免社会成员之间因争抢配偶导致争风吃醋的冲突而制定的一夫一妻的制度,也或多或少有助于人们产生出“你的”、“我的”等私有观念,这一点也是和市场系统所要求的私有制有着一定的亲和性。总之,市场系统和风俗习惯有着较大的不亲和性和较小的亲和性。另外,和行政系统一样,市场系统和风俗习惯的亲和性导致前者可以产生出来,而不亲和性则使这种产生并不那么一帆风顺。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理念系统。非常明显的一点是,理念系统和风俗习惯都是靠“观念”来指导人们的行为,区别只在于理念系统的观念来源于其系统中某个理论体系的逻辑推理的最终结论,而风俗习惯的观念则来源于古老传统。那么理念系统和风俗习惯的亲和性又如何呢?这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某个理念系统中的某个强势理论体系是通过归纳总结现有的各种风俗习惯的信条而产生出来的(这里的前提条件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在原始的风俗习惯中没有或几乎没有什么过大的自相矛盾的信条),或换句话说,该理念系统的主流理论体系的最终结论和原有的风俗信条完全一样或基本一样,那么不用说,这个理念系统就和原有的风俗习惯有着巨大的、甚至百分之百的亲和性。相反,若某个理念系统中的强势理论体系是靠着演绎推理或完全独立的和旧风俗不相干的归纳推理产生出来的,而且它的最终结论和原有的风俗信条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那么,不用说,该理念系统就和原来的风俗习惯有着百分之百的不亲和性或水火不兼容性。(在这种情况下,理念系统若没有外部力量的帮助或社会上突然产生出了巨量的心理补偿诉求,则几乎无法产生。)当然,如果碰巧,理念系统的结论和风俗传统的信条有一半相符,有一半不相符,那么这个理念系统和风俗习惯就是半亲和的。总之,如果说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与风俗习惯均有着半亲和与半不亲和性的话(行政的亲和性较多、市场的亲和性较少),那么理念系统则除了半亲和与半不亲和的可能之外(如基督教的一神论和风俗的多神论不亲和,但基督教的人人皆兄弟的观念却和风俗的血缘观念相亲和),还有着百分之百的亲和与百分之百的不亲和这样两种极端的可能性。当然,我们可以合理想象出来,在整个理念系统内所并存的各种理论体系之中,如果有的理论和风俗习惯有着极大的亲和性,有的理论与风俗习惯有着半亲和性,有的理论和风俗习惯有着极大的不亲和性,那么,在没有外来力量(别的社会系统或别的文明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最终胜利并占据强势地位的理论体系必定是亲和性最大的那一个。而且,这个理论体系做为整个理念系统的代表,一旦占据了强势地位,就往往变得神圣而不可动摇。这方面的例子最典型的当属古印度文明中的婆罗门教的种姓理论,由于其和风俗习惯的巨大亲和性而几乎变得不可动摇以致一直延续至今。如:婆罗门种姓理论主张多神崇拜,风俗习惯也信奉多神;种姓理论讲究分工基本不变,四大种姓各司其职,风俗传统也讲究分工基本不变,男渔猎女采植;种姓理论根据外观肤色来划分身份等级,风俗习惯根据外观形态来划分人兽之别;种姓理论讲究服从祭司婆罗门,晚期风俗习惯讲究服从代表神裁的巫师巫术;种姓理论包含种种礼仪程序,风俗习惯也讲究礼仪程序,等等。至于强大的等级分明的种姓制或曰奴隶制,则由于是因外部的征服带来的,不是在原始社会成员内部自发产生的,所以虽和风俗习惯中所有成员平等的观念相冲突,但由于符合原始社会中所大量遗存的“弱肉强食”的动物界规则相一致(详见本章附录),所以也能被人们所接受。

第七节  文明社会风俗影响力坐标图示
    以上我们讨论了原始风俗与三大社会系统的亲和性,那么,在一个文明社会中,风俗习惯与和其并列的另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关系又如何呢?可以想象出,如果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所具有的影响力假设不相同的话,那么,风俗习惯必然和社会中占强势的那个社会系统有着较强的亲和性,而且,这个社会系统居于强势地位的时间越长,风俗习惯和该社会系统的亲和性就越强、越牢(因为,沉淀在风俗习惯中的那个强势社会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等将越多、越深)。与之相对应,如果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大体处于一种均衡状态,那么,风俗习惯与它们三者的亲和性也就大体上一样了,因为此时在风俗习惯中积淀下来的三大工具系统各自的定律、法则、规则的数量、强度差不多是一样的。另外,由于自身的天然属性,风俗习惯的改变具有极大的滞后性。假如社会上占强势的社会工具系统变换了,那么,风俗习惯不可能马上跟着改变,因为它消化、积淀新的占强势地位的那个工具系统的基本公律、定律、法则、规则是需要一定时间的。由此我们也可知道,一个新的社会系统要在社会上替换另一个社会系统的强势地位,它所面临的反抗不仅是另一个旧的强势社会系统,而且还有与旧强势社会系统紧密相关的风俗习惯——社会的稳定系统。由此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在一个文明社会内部,文明类型(详见第九章)的改变是难乎其难的。实际上,即使只是文明形态(详见第十章)的改变,也会受到风俗系统的强大阻力。例如当代中国文明形态发生转变(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但在风俗系统有着巨大影响的家庭领域、教育领域,还是传统的行政规则在起决定作用(分数等级制)。
    这里,为了对文明社会风俗系统影响力的特点有一个更形象化的了解,我们同样把风俗系统影响力的方向及作用力大小用图形坐标表示如下:

 

 

 


    为了讨论方便起见,我们暂且假定在某个文明社会中只存在着行政系统和风俗系统(见上图),那么,只有当行政发展曲线位于AB、CD、EF诸阶段时,风俗系统的影响力才能显现出来。并且,风俗影响力的方向是与行政作用力的方向相反的,图中向下的AB′、CD′、EF′诸线段即表示风俗力量的作用方向。我们再假定,在这个文明社会中行政系统和风俗系统的力量大致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而在文明风俗系统中,“遵循先例”的规则系列又只占到风俗规则中一半的比例,因此,风俗系统(因遵循先例而导致的)对社会分工变化的实际阻力就只相当于行政系统力量的一半(如图中所示:AB’=?AB;CD’=?CD;EF’=?EF)。这里还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风俗力量的大小的绝对值,直接取决于行政力量大小的绝对值,也就是说,由行政力量导致的社会分工变化的幅度越大,风俗力量表现出的阻力也就越大(尽管这个阻力始终不超过行政力量的?)。即,行政运作曲线的台阶越高(陡),风俗阻力就越大;或者说,台阶越小的改革,其遇到的阻力相对越小。
    我们再来看一下另一种情况。现在我们假定在某个文明社会中只存在着一个市场系统和一个风俗系统,而市场系统的运作曲线斜率为50%(45度角),如下图所示:

 

 

 

在上图中,我们假定在某一发展点上,例如A点,市场系统的影响力的大小和方向如线段AD所示。由于AD是斜着向上的,因此,它可以分解为垂直向上的AB和水平向右的AC两条线段。垂直向上的AB线段代表着分工变化的幅度,而水平向右的AC分工没有变化。所以,风俗力量就仅表现为对AB线段的阻力,而对水平向右的线段AC没有牵涉。同样,在这里,风俗力量的绝对值也仅等于市场力量分支AB绝对值的一半,方向为垂直向下。
如果与行政—风俗的图形结合起来考虑,那么,假设行政—风俗图中AB的长度等于市场—风俗图中AB,那么,由于风俗的阻力在行政—风俗图中是在某一极短的时间内释放出来(图中a点),而在市场风俗图中是在某一较长时间段内逐步释放出来(图中a点到b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即,相对于行政力量导致的分工骤然变化而言,市场系统导致的分工缓慢变化所遇到的风俗阻力要小一些(虽然在一个相同的较长的时间段内,行政和市场这两者最终导致的分工度变化是一样的,即行政图中的AB等于市场图中的AB)。
最后,我们简单说一下风俗系统对理念系统的影响力及其大小。一言以蔽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理念系统中任何一个理论体系宣教的观念和旧风俗反差越大,风俗系统的阻力值也相应地增大;如果所宣教的观念和旧风俗反差越小,则风俗系统的阻力也越小。若在危机时期,则某个理论的心理补偿作用越强,则风俗阻力越小;心理补偿作用越弱,则风俗阻力越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为了简便,我们在上面的讨论中都没有考虑某个风俗所存续的时间长短和当时的社会家庭结构这两个重要的因素。正像我们在前面讨论影响风俗力量的强弱的因素时(本章第五节)所指出的,一个存续了几十年的风俗和一个存续了几百年的风俗,二世同堂的家庭结构和四世同堂的家庭结构,在面对同样变化幅度的改革时,其阻力是不一样的,后者要远远大于前者。如果考虑到这些因素,那么,上面我们所描绘的坐标图就需要做相应的修改了。当然,影响风俗阻力的因素还有许多,这里我们就不一一注明了。

第八节  四大工具的对比及“丛林法则”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分别详细地讨论了文明社会中四个社会工具系统各自的情况,下面,我们再进一步把这四个工具系统排列起来,进行一下对比,从而对这四个工具有一个综合的、全面的了解。
先来看一下四大社会系统中各自不同的公律、定律、法则及基本规则:

 

 

 

 

 


我们已经讨论过,上表中每个社会工具系统中的每两条定律之间、每两条法则之间,以至每对基本规则之间,都必须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整个系统才能正常有效地运转。但这种均衡的保持,在不同的社会系统中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是不一样的。虽然大都是通过内部的斗争来实现的,但斗争的形式,爆发斗争的条件,也都有着巨大的区别。我们同样把它们列表如下:

 

行政系统
市场系统
理念系统
风俗系统
保持内部不同定律
间、不同法则间均衡的途径
主要通过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斗争。
其次通过不同系统间的斗争。
主要通过内部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其次通过和外系统之间的斗争。
主要通过外系统之间的斗争。次要通过内部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斗争。
主要通过外系统之间的斗争。次要通过系统内部的斗争。
具体的斗争表现方式
一般来说,低等级的成员倾向于维护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高等级的成员倾向维护第一定律和第一法则。
一般来说,非中介阶级倾向于维护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而中介阶级倾向于维护第一定律和第一法则。
一般来说,每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对本体系都倾向于应用第一定律和第一法则;对其它的理论体系都强调应用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
一般来说,年青人倾向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老年人倾向第一定律和第一法则。
斗争的激烈程度
一般较激烈
一般较激烈
一般非常激烈
一般不激烈
发生斗争的一般条件
在某一等级(尤其是低等级)成员的生存状况逐渐恶化的情况下。
在某一阶级(尤其是非中介阶级)的生活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情况下。
斗争始终存在,但在外系统的参与下斗争迅速升级。
内部个人之间小矛盾始终存在,但在外系统发生冲突时,内部冲突趋于缓解。
最后,我们再从功能的角度对文明社会中的四大社会系统做一个宏观上的对比。这里所说的功能是指某个社会系统所最擅长的功能、最易实现的功能。例如理念系统从理论上来说也可以实际组织社会分工,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文明社会有了一定规模之后,理念系统完全靠说服来实际组织社会分工成本过高,因此它往往是承担起预测指导功能,而不再去组织具体的社会分工。请看下表:

行政系统
市场系统
理念系统
风俗系统
主要的社会功能
组织社会分工协作(配置资源,分配产品)。
组织社会分工协作(配置资源,分配产品)。
对两大分工组织系统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对未来提出预测。
保持社会的基本稳定,保证社会的传承延续。
发挥功能的方式
显性、直接强制发挥作用。
隐性、间接诱导发挥作用。
显性、(通过组织系统)间接发挥作用。
隐性、直接发挥作用。
发挥作用的最佳时期
整个社会遇到重大社会危机、突发自然灾害、与外文明冲突时。
整个社会处于平稳状况,无重大危机情况。
整个社会处于爆发重大危机的前夜或初期。
整个社会处于危机的中后期或结束后。
功能的性格特征
趋于保守,倾向安全。
趋于创新,倾向发展。
趋于创新,倾向发展。
趋于保守,倾向安全。
功能正常发挥的条件。
系统内部两大定律,两大法则之间保持均衡。克服人的自利倾向。利用人的警戒心。
系统内部两大定律、两大法则之间保持均衡。利用人的自利倾向和好胜心。
外部两大分工组织系统之间保持均衡。利用人的标新立异倾向和好奇心。
和外部其它社会系统的均衡与否无关。利用人的从众、模仿倾向。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讨论过了文明社会的四个系统及与之相对应的四大规则系列。一般来说,人类文明社会中的一切行为准则、一切法律制度、一切道德规范、一切价值观念都可以由这四大规则系列引申、派生出来。但若要严格考察、仔细推敲的话,我们还不能完全地、斩钉截铁地这么说。因为,无论是原始人还是现代的文明人,毕竟,我们都是从动物界中走出来的,在我们的身上,或多或少还残留着动物界的一些痕迹。为了对文明社会中人的行为有一个彻底的、全面的理解,下面,让我们再稍微粗线条地讨论一下动物界的情况。
    那么,在动物界中,它们所遵循的最高公律是什么呢?一句话,这个最高公律就是:听从本能。也就是说,为了生存下去,一切都要听从自己的本能行事。在本能的驱使下,做什么都是可以的。在动物界中,是绝对不会出现违背本能而“舍生取义”之类现象的。进一步的,由这个“听从本能”的原则,又可以直接派生出两条基本的行为定律。第一条定律就是:“弱肉强食”。只要我比你强,我就吃掉你,这里没有任何的道德约束。与第一定律相对应,第二定律就是:“遇强逃避”。只要我比你弱,我就逃跑,这里不存在面子问题或“亮剑”的精神。那么,如果遇到了一个和自己不相上下的对手(不知道对方是比自己强还是比自己弱),又该怎么办呢?这也很好解决,只要把上述的两条定律结合起来考虑就行了,由此就可以派生出我们所熟知的“你不犯我,我不犯你”的基本规则。即,我不主动去惹你,你也不要没事来招惹我(从生物进化、自然选择的角度来看,遵守这条规则的、谨慎的动物要比不遵守这条规则的、冒失的动物生存机率要大50%)。这条基本规则有种种的表现形式,例如,在同类的、也就是力量基本相等的动物之间,如果有一个动物捕获到或发现了某个食物,已经开始吃了,这时另一个同类动物看见后,是不会过去抢的,因为这样就侵犯别人利益、违反“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规则了。同样,如果某个地盘被别人先发现、先占领了,后来的同类动物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再去抢的(由此也就产生了动物中的领地意识)。
    实际上,在动物中实行的这些定律、规则,不仅由原始社会的人们所直接继承,而且,它们还穿过了漫长的原始社会而影响到了文明社会、并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今天人们的行为。(例如,在原始社会及早期文明社会中司空见惯的、并被当时的人们视为天经地义的“奴隶制”,就源自于动物界中“弱肉强食”的定律。而在当代社会中,无论多么强大国家的游客,当他到别国旅行时,都会对自己的言行有所收敛,有理也要让当地人三分,就是因为动物界中领地法则的“遗传”。所不同的是,这些在动物界中起唯一决定性作用的公律、定律,在原始社会中下降为若干起很大作用的规则中的一种,而在文明社会中,更进一步减弱,最终变化为(在一般情况下)起较小作用的若干规则中的一种。

答  问
    1、文明社会的风俗与原始社会的风俗相比,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呢?只是风俗的规则内容不同吗?
答:我们知道,在一个单一的原始社会中,人们在小时候,从父母及亲朋那里接受来的风俗习惯都是一样的,无差别的。也可以说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只有共性,而没有个性。或者说风俗习惯本身是绝对统一的,因此,其对人的心理的影响力也就相对较强。但在文明社会中,尤其在已经发展了一段时期的文明社会中,由于每个儿童的父母的职业分工不同,或者说他们所分别隶属的社会工具系统不同,因此,当他们分别向自己的子女传授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时,就不可避免地(自觉不自觉地)、或多或少更倾向于多传播一些自己所隶属的那个社会工具系统的基本行为规则。而我们已经知道,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基本行为规则是大相径庭的,因此,不同的儿童从各自父母那里所接受的风俗习惯就有了相当的差异,或者说有了极大的个性特征。假设这些儿童长大后上了学,而社会上又存在着许多由不同的社会系统所办的不同的学校,那么,由于不同的社会系统所办的学校难免在教学过程中更容易倾向于多传授一些本学校所属的那个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因此,不同的儿童在不同的学校中所受到的价值观念方面的教育也就非常容易产生或大或小的差异性,从而使不同的儿童最终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也就具有了差异性,或者说是个性。因此,我们说文明社会中的风俗习惯只有相对的统一性。正因为如此,其对人的心理的影响力也就相对原始社会要弱一些。
显而易见,假如在某一个文明社会中,有某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有强势的地位(例如所直接隶属的人员最多、所兴办的学校也最多),那么,在整个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它也会相对容易占有较强势的地位。也就是说,在该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这个强势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占有相对主导的地位。换句话说,在这个文明社会中,风俗习惯也就具有着相对较多的共性。而假如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基本势均力敌,那么在这个文明社会的整体风俗习惯中,三大系统的不同规则体系也会势均力敌。我们知道,风俗习惯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最终稳定系统,因此,我们从这里可以推出一个结论,即,在原始社会及有一个社会系统占据绝对强势地位的文明社会中,由于风俗习惯是基本统一的,其力量也就要相对强大,因此这样的社会不易产生重大的意见分歧及社会动荡。如中华文明(行政系统占强势)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就是如此(中华文明历史上的分裂及内战大多为行政系统自身的分裂或失灵所导致,而非由于风俗习惯的差异)。当代的朝鲜、古巴共和国等也是如此。反之,在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比较均衡的文明社会中,由于风俗习惯具有内在的、较大的相对非统一性,其力量也就相对较弱,因此整个社会在重大事情、重大问题上较易产生强烈的意见分歧。当代的美国就是如此,例如20世纪中期在是否取消种族隔离上,是否参加二战和是否继续进行越战的问题上,整个社会就因为意见分歧而几乎处于或实际上已经处于分裂的边缘。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说在均衡的文明社会中,不同的人由于风俗习惯上的差异性而容易产生分歧,是相对于原始社会及非均衡的文明社会而言的,也就是说,这种分歧只是相对的分歧。在一般的情况下,这种分歧虽容易导致社会动荡,但一般不会引发大规模的剧烈的暴力冲突或内战。换句话说,均衡文明社会中不同的人的风俗习惯之中还是有相当的共性的(例如有至少50%的共性,参见文明社会风俗规则的示意图,在每个人的风俗规则系列中,至少都有从原始社会承继下来的那一半“先到先得”的规则系列,即,这半个系列的规则在每个人那里都是相同的)。另外,尽管每个人所隶属的社会工具系统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只受其所隶属的工具系统规则的影响,而一点也不受其它工具系统的影响。而且实际上,在比较均衡的文明社会中,几乎不存在完完全全只隶属一个社会工具系统的人。一般来说,每个人都主要隶属一个社会系统,次要隶属另两个工具系统。或某个人在某一时期主要隶属某个社会系统,另外的时期又主要隶属另一个社会系统。所有这些,都会增强每个人风俗习惯中的共性,从而对整个文明社会的基本稳定提供了最起码的保障。
    2、人们常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那么,这个美德和书中所论述的各个社会系统的规则系列有何关系?
    答:严格说来,“爱幼”是动物界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动物经过漫长的自然选择所获得的生存本能(不爱幼的动物,其后代生存率低)。人来自动物界,自然也就具有了爱幼的本能。而“尊老”显然不是动物的本能,它的来源是人类漫长的原始社会。我们知道原始社会的规则就是服从老者(长者),而“尊老”(孝)的首要因素就是“无违”(服从)。因此,实际上,“尊老爱幼”是一切人类文明社会的传统美德(风俗),因为所有的文明社会都来自于动物界和漫长的原始社会。那么,为什么人们会产生似乎只有中华民族才具有这种美德的误判呢?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拿“尊老”来说,其它的主要文明社会由于漫长的发展,这个风俗已经被文明社会三大系统的规则系列给冲淡了(三大系统是不讲究服从老者的)。而中华文明在漫长的发展中,这个风俗却没有被冲淡(中国的强势的行政系统只延伸到县一级,广大乡村还是由风俗来“统治”),甚至还在儒家理论体系的偶然影响下而有所加强(儒家是从“服从长者”推论出行政上的“服从君命”的)。再说,“爱幼”,在市场系统占强势的文明中,在市场规则的强烈影响下,“爱幼”与市场中的独立、自立、自主规则相结合,就出现了父母不无偿帮助已成年的子女的新风俗(同时也丝毫不干涉子女的人生之路),给我们的错觉就是父母不那么爱幼了。而在中国,“爱幼”的规则与行政系统中“要确保服从命令者安全”的法则相结合,就出现了在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仍继续自愿无偿地给子女以帮助的新风俗(当然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子女不能过于违背父母为他们安排好的人生之路),以致给人一种中华民族比别人更爱幼的错觉。总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所有的民族都是爱幼的,只是爱幼的方式不同而已。
    3、你说人的一切价值观的来源无外乎四大社会系统的规则以及生物界和自然界的法则、规律。那么,从这个观点出发,人的本性到底是善的,还是恶的,或者是中性的(白板)?
答:人性的善恶是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思考的问题。我倾向认为,是善是恶要看你从哪个层次来谈,或者说要看你从哪个角度去看。比如,在文明社会中,文明社会所独具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系列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和人的动物本能以及原始社会的规则系列相冲突相对立的。为了使进入文明社会的人遵守这些文明社会所新出现的法则、法规等,就必须对他们进行教育、训练,这时,人们往往就容易称他们从动物界和原始社会中带来的那些本性为需要克服的“恶”。或者,仅从文明社会中的人出生后需经受训练培养的角度来看,就容易认为人的本性是一张白纸、中性的。而如果像中国古代的某些思想家基于人的“爱幼”本能而推导出了一大堆文明社会中所需要的新规则的话,那么,人们又容易倾向于认为人性本“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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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戎小捷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0年9月19日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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