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号-理论探索 吴大江简介 吴大江文章检索

 

 

对中共马克思主义教材荒谬的系统剖析
 
 
作者:吴大江
 
 
 
(说明:本文截图全部来自百度文库)
 
  中共御用学者常常用英国剑桥大学文理学院教授们和英国BBC的征询、投票来表明马克思是“千年第一思想家”,以此证明马克思主义的正确。马克思的确是二十世纪影力最大的思想家,在二十世纪被18个国家奉为国教,导致世界分为东西方两大冷战阵营。我如果就二十世纪影力最大的思想家进行投票的话,也会投他为第一。然而,他的思想绝不是绝不是正面的而是反面的,绝不是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而是阻碍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他的整个思想理论体系背离事实,根本经不起逻辑的推敲,是一种阻碍人类文明进步的邪恶理论,是二十世纪人类社会最大灾难的根源。
  
  马克思主义是由历史唯物主义(由“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三个命题组成)、辩证唯物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阶级斗争理论和共产主义学说这些理论组成,而这些理论没有一个是符合事实经得起逻辑推敲的。
  
  用马克思主义实践于社会,无非就是在政治上以奉行阶级斗争理论,推行无产阶级专政即一党特权专制,在经济上推行公有制,实行计划经济。
  
  如果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话,那么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马克思主义的实践都被证明有害于社会发展的。它在政治上通过阶级斗争理论实行一党特权独裁压迫奴役剥削国民的专制,带来血腥的文字狱灾难,在经济上实行计划经济公有制,带来大锅饭思想,无法调动人们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是上世纪未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抛弃马克思主义的真正原因。
  
  一党特权专制是建立在丛林法则价值观上一种制度,相对建立在契约法则价值观的三权分立的民主法治制度,只要稍有一点政治是非观的人都知道是一种野蛮、黑暗、落后的制度,与现代人类民主法治的文明制度是背道而驰的。早年的中国共产党也承认这一点。如中共早年办的《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就批评当时的政治说:“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
  
  实践证明,只要放弃马克思主义,社会就能得到发展进步。中国自1979年后,经济为什么得到快速发展?这不是因为什么改革开放,而是因为在经济方面放弃了马克思主义主张的计划经济公有制,恢复了马克思主义反对的市场经济私有制。
  
  今天,中国没有实现民主法治,缺乏公平正义,社会存在着日益严重的特权腐败,贫富极化和民众不满等严重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其根源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导致出来无产阶级专政即共产党的一党特权独裁专政在政治体制中做怪。如果在政治领域抛弃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废除一党特权制,还权于国民,那么中国将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法治,实现公平正义,走向持久的安康和谐大道,溶入人类文明的大家庭。
  
  中共奉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从头到脚都是谬论,是通过混淆、偷换概念和论题,用烦琐的诡辩编织起来的歪理邪说。现在中国大陆的高中、大学每年都有数以千万的青年学生被这种歪理邪说的理论教材强制洗脑毒害,实为愚民祸国害人子弟,真是令人悲哀。
  
马克思主义是中共的精神支柱。只要马克思主义垮了,中国的一党特权专制也就垮了。
 
  
  习进平毕业于清华大学人文社会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成为中国最高领导人后,多次强调要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引中国的发展。我想他如果看了我这个剖析揭示后,就不会对马克思主义哲学那么自信了。他如果是有良知有正义感,真正为国为民的话,就应当向戈尔巴乔夫学习,抛弃邪恶的马克思主义,向蒋经国先生学习,废除一党特权制,实现真正的民主法治,推动中国走向光明进步,使自己成为一个留芳后世的正派伟人。
  
科学无禁区。真理不怕辩,真相越辩越明。一个理论如果设立禁区,拒绝人们质疑和讨论,就已经宣告了自己的破产。我在中国大陆的学术网因发贴屡屡被删被禁,表明中共的御用学者马克思主义辩护士们对我的观点无言以对,无法自圆其说。我相信我的这个剖析揭示如果能在中国大陆传播,将使中共的马克思主义教材破产,从而结束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的毒害。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不能成立
 
 
马克思主义哲学由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构成。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学理论基础,是用谬误堆砌起来的;辩证唯物主义的作用是违背逻辑学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等规则,通过杜撰出“物质决定意识”、“反作用”以及大量的混淆、偷换概念来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谬误进行辩护的。
  
  历史唯物主义由“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三个命题组成,其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基础上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垮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跟着垮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荒谬是明显的。中共马哲御用学者为了掩盖“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荒谬,不惜偷换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把本来很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杜撰捏造出“物质是客观实在”、“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主观唯心主义(历史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古代唯物主、形而上学唯物主、绝对精神等等名词,并通过辩证唯物主义制造出“物质决定意识”和“反作用”等来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荒谬进行诡辩。
  
  马克思主义哲学荒谬的“七寸”是抛开人来谈意识与物质的关系。
  
  要了解马哲荒谬的“七寸”,首先必须弄清楚意识这个概念。
  
  意识是人生命反应系统中的高级部分,是人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机能,是基于人自身直接或间接的趋利避害需要,对外界事物和现象进行认识,记忆、筛选、分析、判断、演绎、推理、构思从而形成观念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支配躯体对外界事物和现象进行反应活动的过程。意识是在动物心理活动的基础上,通过第二信号系统即语言和文字的作用,把类的经验、知识和情感积累下来的结果。意识包含客观存在(指意识支配客观的人体如手脚等的活动)和主观存在(指人的记忆、猜测,想像等以信息虚拟方式储存在人头脑中的事物、现象、观点和情感等)两个部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这就是说,主观与客观都是人看世界的产物。意识作为人的反应机能不能离开人体而独立存在,意识离开人体就无从谈起,更不能离开人体与存在(物质)发生关系。意识只有通过人才能与物质发生关系。人是物质的,因此意识与存在的关系只能是:物质世界中的“人”与其它事物的关系。离开了人去谈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是荒唐的——当然,对于把“意识视为能够离开人体还能存在的灵魂”的信神的唯心主义观点来说,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马克思主义哲学无法自圆其说的谬误“七寸”是一方面承认“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不能离开人脑而存在;另一方面抛开人来谈意识与存在(物质)的关系。只要抓住这个谬误“七寸”,貌似正确能说的过去的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就全部崩溃了。
  
只要抓住这个谬误“七寸”,马哲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都不能成立,因为社会存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都是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活动的形态和产物,是由社会意识(人类反应机能)中的需要和知识水平决定的。想想看,离开了人类反应机能即社会意识,人类的社会存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能够产生、存在和发展吗?
 
  
  只要抓住这个谬误“七寸”,就可得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纯粹是通过凭空杜撰捏造出来的。
  
  (一)历史唯物主义不是唯物主义
  
  要搞清楚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不是唯物主义,首先要弄清楚划分唯物主义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是真正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关于什么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什么是真正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让我们来看看中共马哲教材是怎么说的。
 
  
  我们从上图得知,中共马哲教材认为: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是对意识与物质(思维与存在)何者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马哲教材认为“物质是世界本原的,意识是派生的,先有物质后有意识,不是意识决定物质,而是物质决定意识”的是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意识是世界的本原,物质依赖于意识,不是物质决定意识,而是意识决定物质”的是唯心主义的观点。
  
  中共马哲教材的划分标准不能成立,理由是下面三点。
  
  1、中共马哲教材承认“古代唯物主义是以不信神为标志的”,那么马克思主义辩护士的“唯一划分标准”就不能成立,因为无法对古代唯物主与唯心主义进行划分。要知道,古代唯物主义与唯心唯物的特征是“对神与自然界之间何者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这与“对意识与物质之间何者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是两码事。要知道,“意识”与“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把“意识”与“神”划等号,违背了逻辑学的同一律。
 
  
  2、“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是一个伪命题
  
  除非将“对神与自然界之间何者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作为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按唯心主义的观点将意识视为可以离开人体还能存在的灵魂,才会有“意识(灵魂)与物质之间何者为世价界本原”的争论。如果在承认意识不能离开人体而存在的前提下,将“对意识与物质何者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作为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那么“意识与物质的关系”就是一个伪命题。这是因为意识是人的反应机能,意识不能离开人体而存在,更不能离开人体而与物质发生关系,意识与物质发生关系必须通过人,人是物质的,因此意识与物质的关系实质上是“物质世界中的人与其它事物和现象的关系”。这就是说,意识与物质不是相对的,意识也属于物质世界,物质包含意识,“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是一个伪命题。中共马哲教材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是建立在伪命题基础上的,所以不能成立。
  
  3、历史唯物主义与唯物主义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它们区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唯的物质是客观实在,它的对立面是所谓的唯意识论的主观唯心主义;唯物主义唯的物质是自然界的存在,它的对立面是信神的唯心主义。可见,历史唯物主义与唯物主义是两码事,根本不是唯物主义。
  
  事实上,划分唯物唯心的标准就是:“对神与自然界之间何者为本原的不同回答”。那种认为自然界之外还存在着一个神灵的世界;人的精神、意识、思维是一种可以离开人体而存在的灵魂,也属于这个神灵世界;这个神灵世界中的上帝、真主、老天爷,玉皇大帝等神仙创造并支配主导着自然界,是自然界的本原的观点就是唯心主义的观点。认为神不存在,神是人们猜测想象的一种主观存在,世界本原就是自然界本身的就是唯物主义。中共马哲教材偷换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其目的就是将本末倒置、歪理邪说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打扮成唯物主义的观点。
  
  这里还要说明一点,中共马哲教材在这里将意识与思维划等号是不能成立的。意识是指人生命系统的高级部分,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机能,是基于人自身的直接或间接需要,对外界事物和现象进行认识,记忆、筛选、分析、判断、演绎、推理、构思从而形成观念并在这种观念基础上通过支配躯体如手脚等对外界事物和现象进行反应活动的过程。思维是指人对外界事物和现象进行认识,记忆、筛选、分析、判断、演绎、推理、构思从而形成观念的过程。意识与思维在概念上不是等同的。它们的关系是意识包含思维。中共马哲教材将意识与思维划等号,违背了逻辑学的同一律,其目的是抹煞“意识是人对外界事物和现象的反应机能”,从而为“物质决定意识”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进行诡辩埋下伏笔。
  
  (二)唯物辩证法实质上是诡辩法
  
  辩证唯物主义是以所谓的唯物辩证法为基本内容的。
  
  “辩证法”这一术语在哲学史上曾经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过。中世纪的早期,辩证法的含义与逻辑的含义是相同的。后来,一些经院哲学家将自己的一些烦琐的、荒唐的提问和诡辩称之为辩证法。十五世纪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哲学家们很少使用辩证法一词,并将其作为一个贬义词来使用。中共马哲教材的唯辩证法就其本质来说,与逻辑中的一些规则是相悖的,而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的辩证法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唯物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相悖,它没有明确性、确定性、准确性和清晰性,它的模糊性、游离性和主观的随意性使人们无法认识或无法深入细致的认识事物真相,无法辨别真伪和对错,无法正确思考形成理性思维,除了在思辩中玩弄文字诡辩游戏糊弄人,在辩论中战无不胜外,无法使人认识事物真相,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在现实中没有任何用处。
  
  唯物辩证法是为马克思学主义的谬误进行辩护而产生的一种诡辩法。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内容有所谓的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换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三大规律。
 
  
  唯物辩证法由所谓的质量互变、对立统一和否定之否定三个所谓的基本“规律”组成。唯物辩证法的三个所谓基本“规律”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下面,让我们来对这三个所谓的“规律”作一剖析。
  
  1、质量互变
  
 
  中共马哲教材说的质量互变规律是指:事物的属性具有质和量两个属性。量是指衡量事物处在的某种状态的数量或具体形式;质是指事物的性质或本质。量变是事物连续的、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的变化,是一种飞跃,往往表现为突变。
  
  量变能质变吗?不能。一粒砂子的本质是砂子,一粒粒砂子的数量多了成了大沙漠,其本质并没有改变,还是砂子。一滴水的本质是水,一滴滴水的数量多了成了大海,其本质并没有改变,还是水。课堂上教师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是,一张白纸上点了一个小黑点,其白纸的本质没有改变,但是点的黑多了,白纸就发生的本质的变化成了黑纸。这个例子并不能说明质量互变。在这里,教师说的质与量是两码事,一种是纸,另一种是颜色。在这个例子中,纸的本质是始终没有改变的,白变黑是因为黑颜色的增加把白颜色盖住了,根本不存在什么质变。课堂上教师经常举的另一个例子是,随着温度(量)的逐渐下降,液态的水会质变成固态的冰。这也不能说明质量互变。因为这里的水与量(温度)不是同一事物,再者,水遇高温会汽化,遇低温会结冰不是一种质变,而是水自身的本质特征。
  
  可见,质量互变没有事实依据,是通过玩弄概念把戏杜撰出来的,根本不能成立,更不是什么规律。
  
  2、对立统一
  
 
  中共马哲教材说的“对立统一”亦称“矛盾统一”或“矛盾规律”,是指:一切存在的事物都由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一对矛盾组合而成,例如,有白就有黑,有正就有负,有生就有死,有得就有失,有好就有坏,有决定性作用就有反作用,电的现象中包含有正电荷和负电荷,地球包含有南极和北极等等。它揭示出,自然界、社会和思想领域中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内在的矛盾性,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发展。
  
  要弄清对立统一是否能成立,首先必须弄清“对立”和“统一”的概念。
  
  对立的含义有两个:即一个是指相对而言的事物,在实际中双方并不发生相互对抗、斗争的关系,如好与坏,美与丑,正与负,得与失,南极与北极等等;另一个是指在实际中两种事物之间发生的对抗、斗争关系,如矛与盾的对立关系,侵略战争与反侵略战争的对立关系,猫与老鼠的对立的关系,水与火的对立关系等等。
  
  统一的含义也有两个:一个是指对立的双方合并成为一个整体,如老鼠与猫的对立中老鼠被猫吃掉;另一个是指对立的双方被上一概念所包含,并没有合并成为一个整体,如地球的南极和北极。
  
  在弄清了对立统一的相关概念后,现在可以清楚的得出:对立统一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具有相互对立关系的双方是不能统一的,除非相互对立的关系消失。例如,猫与老鼠、矛与盾、好与坏、正义与邪恶、真理与谬误、战争中双方的对立就不能统一。除非对立的关系消除。
  
  其次,相对而言的对立双方也是不能统一的。面对“南极与北极如何统一”的问题,中共马哲教材会说:对立的南极与北极统一于地球之中,这不是对立统一吗?不是!在这里,南极与北极的“对立”仍然存在,对立的双方并没有统一,只不过是被上一概念地球包含而已。应当清楚,“统一”与“包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共马哲教材在此将“统一”偷换成了“包含”。
  
  应当看到,“对立”与“统一”是两个反义词,是两个相反的概念,将两个相互矛盾对立的概念并列在一起形成一个命题,违背逻辑学的不矛盾律,只能靠偷换概念来实现,所起的作用只能是搅混思维,混淆是非,回避问题的实质,以达到为某种谬误进行辩护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什么规律。
  
  对立统一是一种愚人法。人的正确观念,是建立在认识事物真相基础上的。世上有万物,万物皆有其各自的特性,但在辩证法看来,世上万物其各自的特性就是对立统一,如白与黑是对立统一,太阳与月亮是对立统一,好与坏是对立统一,夫妇恩爱是对立统一,夫妻离婚是对立统一,正义与邪恶是对立统一,汽车前进的动力是对立统一……。把这些各不相同的事物统统笼统归结为对立统一,能揭示它们的真相吗?不能。对立统一的笼统含义如同“相对而言”这个词,凡是适用对立统一地方都可以用“相对而言”这个词取代,其意义并不改变。如白与黑是对立统一,正义与邪恶是对立统一,夫妇恩爱是对立统一,夫妻离婚是对立统一等等,我们可将其称为白与黑是相对而言,夫妇恩爱是相对而言,夫妻离婚是相对而言……。对立统一的模糊性能解释任何问题,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对立统一使人满足于对事物笼统模糊的解释而对事物的真相不求甚解,实为一种使人愚蠢愚昧之法。
  
  诡辩法里有一种诡辩叫做“似是而非的回答”,对立统一就是一种“似是而非的回答”。不言而喻,汽车的动力是发动机,马车的动力是马。可当你问持唯物辩证法的人:汽车的动力是什么,马车的动力是什么?他们会回答:都是是对立统一。他们的这种回答回答了问题的实质了吗?没有!他们的回答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诡辩!
  
3、否定之否定
 
  
  中共马哲教材的否定之否定是指:事物发展的周期包括三个阶段,即肯定阶段、否定阶段、否定之否定阶段即新的肯定阶段。
  
  对于否定之否定,比较抽象难懂,不过从恩格斯《反杜林论》中的具体描述,还是可以比较清楚的明白其意思。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一颗大麦粒得到它所需要的正常的条件,落到适宜的土壤里,那么它就会在热和水分的影响下就发生特有的变化:发芽;而麦粒本身就消失了,被否定了,代替它的是生长起来的植物,即麦粒的否定。而这种植物的生命正常进程是怎样的呢?它生长,开花,结实,最后又产生大麦粒,大麦粒一成熟,植物就渐渐死去,它本身被否定了。作为这一否定之否定的结果,我们又有了原来的大麦粒,但不是一粒,而是加了十倍、二十倍或三十倍。”根据恩格斯的描述,可以明白“否定之否定”意思是指:事物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地向初始状态的回归,但是在更高层次上的回归。这包含了二层意思:不断循环,即“又有了原来的大麦粒”;以及在循环中被添加进新的内容,即“加了十倍、二十倍或三十倍”。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手稿中,进一步强调这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是“普遍适用的”。
  
  唯物辩证法的所谓否定之否定规律,其实就是来自恩格斯的这些论述。
  
  唯物辩证法自诩是全面的看问题,可其所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恰恰是建立在片面偏见基础上的。其片面偏见在于仅仅依据大麦成长传代现象,就推出一个所谓“‘普遍适用的’规律”。
  
  事物的发展果真普遍有否定之否定的周期吗?答案是否定的。地震、海啸、刮风、下雨、打雷、闪电以及地球、月亮等自然界中非生命事物的发展就不存在否定之否定;人及绝大多数的动物的生长和传代也不存在否定之否定的周期(不存在大麦发芽将麦粒的否定即对肯定的否定或自我的否定);人类社会的民族、国家、具体争战、具体朝代、具体体制等事物的发展就不存在否定之否定的周期;马和驴交配生下的骡子其生活的发展就不存在否定之否定的周期;即便是大麦,否定之否定的周期也非必然,如其在生长的过程有可能虫子吃掉,有可能感染病毒发生病变或死亡,有可能染上另类的花粉出现不育或变异等。
  
  可见,所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在以偏概全的基础捏造出来的,它根本不是什么规律,不仅不能解释事物发展变化的普遍原因,更不能指导人们在实践中对事物真相的认识,除了将人们的思维搅乱,达到转移论题的诡辩之外,毫无用处。
  
(三)辩证唯物主义是为历史唯物主义进行诡辩的主义
 
  
  中共马哲教材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是以唯物辩证法中占基础、核心位置的是所谓的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现象和运动的内部都包含着相互排斥、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就是矛盾,就是对立统一,是事物发展运动的动力;对立统一规律要求我们不能用孤立、静止、片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而必须用普遍、联系、发展、全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即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过渡。”(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卷,第535页)
  
  辩证法的诡辩主要也就表现在所谓的对立统一规律方面。诡辩是一种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要求,为谬误的观点作掩饰的似是而非的论证。说辩证法是诡辩法,就是说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与逻辑中的排中律是相对立的。形式逻辑的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论证的过程中,当问题非此即彼不存在第三种可能的情况下,两个相互矛盾判断之间的非此即彼的界线是绝对分明、固定不变的,必须对此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例如在讨论自然规律时,“地球是围绕着太阳转的”与“太阳是围绕着地球转的”就是两个相互矛盾,中间不可能存在第三种可能的判断,在这两个判断之间,排中律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
  
  逻辑学认为在同一思维和论辩的过程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存在着第三种可能,即存在着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就不适用于排中律,因为这两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并非是真正的矛盾,即这两个判断都可以成立,但都是不全面的。例如鸭嘴兽是卵生的哺乳动物,介于爬虫类动物与哺乳类动物之间,因此“鸭嘴兽是爬虫类动物”与“鸭嘴兽是哺乳类动物”这两个判断就不是真正的相互矛盾的判断,这两个判断都是可以成立的,但又都是不全面的。在同一思辩的过程中,如果两个判断的内容是因果关系的内容,那么这两个判断之间就不存在着真正的矛盾,因此这两个判断所判断的内容也就并非是真正的因果关系。例如在“先有鸡,是鸡决定蛋的存在”与“先有蛋,是蛋决定鸡的存在”这两个判断面前,由于鸡生蛋,蛋出鸡是个循环的过程,鸡和蛋之间是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因此鸡和蛋之间就并不存在谁先谁后,谁决定谁的因果关系。这就是说,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有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就不是真正相互矛盾的判断,不存在谁先于谁,谁决定谁的问题。
  
  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不存在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这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就是肯定的,固定的,绝对不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按排中律的要求在这两个判断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否则就会被诡辩所蒙骗或滑入诡辩的泥潭。
  
  可是恩格斯却说:“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中介。”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在讨论自然规律时,“太阳围绕着地球转的”与“地球围绕着太阳转的”这两个判断也是可以相互过渡的,“地球是围绕着太阳转的”,但在适当的地方“太阳也会围绕着地球转”——这不明显是违背事实真相和逻辑的荒唐吗?
  
事实上,中共马哲教材在论证“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时,使用的就是违反排中律的荒唐手段。他们在肯定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同时又说什么“社会意识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对社会存在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又说什么“上层建筑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同时又说什么“在一定的情况下生产关系会对生产力起反作用”。这里的“反作用”违反了逻辑学的排中律。如果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中确实有相互过渡,互为中介,具有“决定”和“反作用”的情况,那么依据逻辑学的排中律,这些判断之间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矛盾,是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的。
 
  

 
  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决定和反作用都是不成立的,因为社会存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是社会意识的形态和产物,都是由社会意识(人类反应机能)中的需要和知识水平决定的。
  
唯物辩证法的另一大荒谬就在于把现象当本质,把矛盾当成事物发展的动力。事物发展中的矛盾是指事物发展的动性因素和惰性因素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是事物发展的本身和过程,并不是指事物发展的动力。我们都知道,马车前进的动力是马。如果有人说“马车前进的动力是马与车之间的矛盾”,那显然是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等于没有回答,可是中共马哲教材却是这么说的。
 
  
  中共马哲教材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中共马哲教材在这方面的谬误具体表现在论述社会发展的动力方面。中共马哲教材由于否定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因此在阐述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就无法正视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时就不得不借助“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来搪塞和自圆其说,把社会发展的动力胡说成是什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阶级和阶级的矛盾”等等似是而非的东西来糊弄人。
  
  中共马哲教材宣称辩证唯物主义用普遍、联系、发展、全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可为什么没有看到意识是人的反应机能,意识不能离开人体而存在,为什么要抛开人来谈意识与物质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作品中,从未有过什么辩证唯物主义。中共马哲教材杜撰出一个辩证唯物主义,无非是要为破绽百出的历史唯物主义进行诡辩。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质是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荒谬进行诡辩的主义。
  
  (四)“物质决定意识”不能成立
  
 
  要弄清楚“物质决定意识”能否成立,首先必须弄清楚物质与意识这两个概念。
  
  (1)物质
  
关于物质,先来看看中共马哲教材是怎么定义的。
 
  
  中共马哲教材的定义是:物质是不依赖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世界是物质(客观实在)的,客观实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中共马哲教材的物质定义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客观与主观是相对而言的两个概念。如同没有上就没有下,没有东就没有西一样,没有主观就没有客观。主观是指人的思想。在人类出现之前,是没有主观的,因此也就没有客观。把物质定义为客观实在,岂不是等于荒唐地说:在人类出现之前,物质是不存在的?!
  
●物质不依赖人的意识?那么人是什么,人的躯体如手脚难道是不是物质的,其活动是不是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人类社会的房屋、公路、汽车、飞机、轮船……是不是物质的,它们的产生和发展是不是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对此,中共马哲教材又会诡辩说:物质“是对宇宙间一切客观存在着的事物和现象的共同本质的概括,而不是指某种具体的物质形态。”
 
  
  中共马哲教材的诡辩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物质是个抽象概念不假,可抽象概念要有外延啊。物质这个抽象概念难道没有外延?中共马哲教材前面说“物质能被人的意识所反映”,那么意识所反映的物质只是一个抽象概念,而不是具体的物质形态如房屋、公路、汽车、飞机、轮船……,这能说的过去吗?
  
  ●中共马哲教材一方面认为“世界是物质的”,“世界统一于物质”,另一方面又认为“物质是与意识相对的客观实在”,“物质决定意识”。
  
 
 
  对此,如果我们问:意识是不是物质?那么就会使马哲教材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回答是物质,那么就是对“物质是与意识相对的客观实在”的否定,意味着“物质决定意识”成了没有意义的“物质决定物质”;如果回答不是物质,那么就是对“世界是物质的”、“世界统一于物质”的否定,意味着物质世界之外,还存在着一个意识世界,从而滑入了二元论。
  
  只有把物质视为与神相对的自然界才是正确的。人的反应机能意识是自然界中发展出来的一种事物,理所当然属于自然界(物质)。只要把意识视为一种物质,就不会出现这些逻辑上的问题了。
  
  (2)意识
  
 
 
 
  中共马哲教材对意识的定义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
  
  中共马哲教材对意识的定义不能成立。
  
  意识是人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机能,是基于人自身的直接或间接需要,对外界事物进行认识,记忆、筛选、分析、判断、演绎、推理、构思从而形成观念并在这些基础上通过支配躯体对外界事物和现象进行趋利避害反应活动的过程。
  
  中文“反映”一词的意思反照、反射的意思。按中共马哲教科书的定义,意识就是客观事物和现象在人脑中的模写,是人脑将客观事物和现象的映像原样不动地反照、反射出来的意思。
  
  按中共马哲教材定义的理解,作为人脑机能的意识,仅仅是对客观世界的反照、反射,这就抹煞了意识的本质内容即基于人自身的直接或间接需要,对外界事物进行认识,记忆、筛选、分析、判断、演绎、推理、构思从而形成观念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支配躯体对外界事物进行反应活动。按照中共马哲教材的定义,就无法找到意识中的好坏、美丑、香臭、善恶、痛苦与幸福、进步与落后、正义与邪恶等等的来源,因为客观世界是不存在这些的;就无法找到国家、政府、军队、工厂、机器、武器、面包、衣服、汽车、飞机、计算机等等社会存在的产生和发展原因,因为客观世界中本来是不存在这些东西的。
  
  尽管中共马哲教材在“物质”和“意识”两个概念上花费脑筋做了不少手脚,但“物质决定意识”仍然不能成立。
  
  不能成立是因为它是建立在“抛开人,谈意识与物质关系”的伪命题基础上的。
  
  (五)“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不能成立
  
 
  中共马哲教材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社会的发展规律。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是荒唐的。
  
  意识是人的反应机能,不能离开人体独立存,意识离开了人体就无法产生无从谈起,意识不能直接与存在发生关系,只有通过人才能与存在发生关系。意识与存在的关系只能是存在中的人与其它事物的关系,离开了人去谈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是荒唐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荒唐在于抛开“人”来谈意识与存在的关系。
  
  意识是人的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是指一个社会中包括以往历史过程在内的所有人们反应机能的总和。
  
  社会存在是指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活动的形态和产物。
  
  社会存在不过是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活动的形态和产物。“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等于说“人类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类的反应机能”,这不是明摆着的本末倒置的胡说八道吗?
  
  基于人的角度看世界,世界分为主观存在和客观存在两个部分。主观存在与客观存在是相对而言的。主观存在是指以信息虚拟方式存储在人脑意识中的事物、现象以及观念等等。客观存在是指主观存在之外的事物和现象。相对主观存在而言,客观存在是分为三种不同的存在的:第一种是人,第二种是自然存在,第三种是社会存在。它们的区别是:人既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主观存在的,是主观存在与客观存在的统一体,如人的肉体属于客观存在,其生命反应机能意识中产生的思维属于主观存在;自然存在是先于、不依赖并决定和制约人类意识(人类反应机能)的存在,如自然界的山川、河流、海洋、太阳、月亮、野生植物、野生动物、万有引力等等都属于自然存在的范畴;社会存在则是后于并且被人类意识(人类反应机能)决定的存在,社会存在是来自于自然存在,但自然界原本没有的,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事物和现象,是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活动的形态和产物,如学习、斗争、战争、劳动、生产、谈判、审判等等是人类反应机能活动的形态,汽车、公路、工厂、学校、军队、法律、法院、国家、民族、制度、政治、阶级、生产力等等则是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活动的产物。
  
  由此可见,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是:自然存在决定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决定人类的社会存在。这就是说:自然存在是第一性的,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是第二性的,人类的社会存在是第三性的——这里,何错之有?!
  
  可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将因果关系倒置的荒唐谬论。
  
  人类的发展历史如同人类在爬一座山。在这个过程中,人类为了自己的需要,通过一个个人、一代代人站在前辈人和他人挖的阶梯上不断的继续挖阶梯。这座山就是自然存在,这个阶梯就是社会存在。从整体上看,这个阶梯(社会存在)都是人类通过自己的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挖出来的,是由人类的需要反应机能(社会意识)决定的。
  
  这里,如果从某个人或某代人所处阶梯的某一个台阶上看,即从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的角度看,似乎是人们所处的台阶(社会存在)制约了人们意识的知识水平,这是否能得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呢?不能!
  
  首先,是因为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不能等同社会意识。将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等同社会意识就违背了逻辑学的同一律。社会意识是从整体把握的,是指一个社会中包括以往历史过程在内的所有人们意识的总和,而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则不包括以往历史过程中的人们意识,不是从整体上把握的。应当看到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所处的社会存在虽然不自己决定的,但归根到底是由社会意识中的其它人的意识及以往历史过程中的人们意识决定的。
  
  其次,社会存在只能决定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的知识水平和影响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的一些观念,并不能决定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的主体本质即“在趋利避害需要的基础上对外界事物进行具有主动性、选择性和加工性反应的本质”。在讨论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关系时,应把握住社会意识这个概念是作为人类社会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的总和整体而言的,否则就会落入“鸡生蛋,蛋出鸡”的循即过程中,是推不出社会意识(人类反应机)与社会存在之间的真正关系的。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根本不是社会的发展规律,也无法解释社会的发展规律。所谓社会发展规律,就是指社会发展的方向是什么,决定社会发展方向的因素是什么,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什么,对此,“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能回答解释吗?不能!离开了“人类的反应机能(社会意识)决定人类的社会存在”,马哲教材不仅无法回答社会的发展规律,连社会存在是怎么产生的都无法回答。
  
  只有确立“人类的反应机能(社会意识)决定人类的社会存在”的观点,才能正确解释社会存在产生的原因和社会的发展规律。
  
  人类社会存在归根到底是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的客化体现,是人类反应机能(社会意识)内部诸多力量相互作用的形态和产物,因此要找出社会发展的规律,只能从人类反应机能即社会意识的内部活动中去寻找。社会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我们祖先的生活需要。当我们的祖先认识到结成一定的群体,通过分工合作能够有效地抵御猛兽和外族的侵袭,有利于自己的生存时就结成了一定的群体组织。这种群体组织就是最初的社会存在。社会存在大体上是由经济和政治两大构件构成的(如果细分的话还有生活构件)。我们的祖先为了在物质生活中能够过的舒适、安全和富足,不断地认识自然界和进行改造自然界的活动,其形态和产物的总和就构成了社会存在的经济构件。人们结成群体的目的在于分工合作。在分工合作的过程中,由于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的利己本性来自生物的趋利避害本性),每一个人都是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行事的,因此相互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利益需要方面的对立和冲突。这种对立和冲突如果不解决,那么分工合作就无法进行,人们就无法通过分工合作实现更大的利益需要。人们为了使分工合作能够顺利进行下去,以便通过分工合作实现更大的利益需要,就必须进行调解、处理、解决相互之间对立和冲突的问题。人们调解、处理、解决这种对立和冲突问题的形态和产物的总和就构成了社会存在的政治构件。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是朝社会中多数成员利益需要方向进行的。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需要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原始动力。这种原始的动力只能决定社会发展的方向,并不能直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直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是人们的科学知识,是人们的自然科学知识直接推动着社会经济构件的发展,是人们的社会科学知识直接推动着社会政治构件的发展。人们的科学知识是在一代人一代人对事物不断认识的基础上逐渐增长丰富起来的,这种逐渐增长丰富起来的过程就是社会存在逐渐发展进步的过程。
  
  中共马哲教材所持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通过大量烦琐的混淆、偷换概念和论题取得的。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中共马哲教材所持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怎样诡辩出来的。
  
●社会意识不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中共马哲教材认为“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不能成立。离开了人谈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是荒唐的,离开了人类谈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是荒唐的。社会意识是人类的反应机能,离开了人类的反应机能,社会存在根本就不能产生、存在和发展。
  
  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是从整体把握的。“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没有从整体上把握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将社会意识偷换成了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违反了逻辑学的同一律。
  
●社会意识绝不仅仅上局限于政治方面的思想

 
  
  中共马哲教材把社会意识定义为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科学等方面的思想不能成立。社会意识是指人类社会意识总和,不仅包含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思想,还包括自然科学、生产技能、生产管理、逻辑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思想。
  
  中共马哲教材对社会意识的定义,内涵与外延不周延,即内涵没有包括所有的外延,犯了内涵与外延不周延的错误。
  
●把社会意识分为分为上层建筑意识和非上层意识是为诡辩埋下伏笔
 
  
  在事实面前,中共马哲教材也承认:社会意识不仅包括政治生活方面的思想,也包括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和经济生产方面的知识、思想,但却将社会意识分为两个部分,即上层建筑意识和非上层建筑意识。将社会意识分为两个部分,其实是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埋下伏笔,因为中共马哲教材在论证在论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时,其社会意识是不包括非上层建筑意识的。请问中共马哲辩护士:你们说的社会存在即“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由什么决定的,离开了社会意识中的非上层建筑意识即自然科学知识、生产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你们说的社会存在(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能够产生、存在和发展吗?
  
  ●社会存在不能包括自然地理环境
  
 
  中共马哲教材认为社会存在是:社会存在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即不以人们的社会意识为转移的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具体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生产方式。……地理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地理位置相联系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地形、气候、土壤、山川、矿藏、水源、动植物分布等。
  
地理环境属于自然存在,不属于社会存在。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然存在是先于、决定并制约人类的存在,社会存在是后于人类并由人类反应机能决定的存在。中共马哲教材在此混淆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的界线,其目的是用自然存在决定并制约人类意识来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埋下伏笔。将地理环境归入社会存在不能成立。地理环境如果属于社会存在,那么岂不是说,在人类出现之前,社会存在就已经存在了,这不荒唐吗?
 
  ●社会存在应当包括上层建筑
  
 
  中共马哲教材对社会存在的定义其内涵与外延不周延,即其内涵没有包括所有的外延。社会存在是相对社会意识而言的。相对主观的社会意识而言,社会存在是指来自自然存在,但自然存在中原本没有的,人类社会特有的客观事物和现象。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事物和现象可分三大部分即经济生产构件、生活构件和政治构件。中共马哲教材对社会存在内涵的定义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主要是指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这就把社会存在中的生活构件部分特别是政治构件部分排除在外了。请问:宗教、政府、法律、军队、法院、监狱、家庭、医院、学校、公园等等客观设施难道不是社会存在,为什么要将其排除在外?其实目的很明确,那就是为捏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埋下伏笔。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不能成立
  
 
  中共马哲教材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社会存在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其中以生产方式为主要内容。社会意识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既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艺术、道德、宗教、科学和哲学等理论学说,又包括人们日常活动与交往中直接形成的社会心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石,这一观点与历史唯心主义认为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是根本对立的,由此区分了两种根本对立的社会历史观。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志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先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卷第82页)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其基本内容如下:(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根源于社会存在,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的内容和形式;社会意识随着社会存在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而发展;在阶级社会中,同经济基础有联系的那部分社会意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思想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以上摘自“马克思主义研究网-马克思主义数据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析评如下。
  
  1、中共马哲教材的(一)部分是完全错误的。社会意识不是什么“社会存在的反映”,而是这个社会中包括以往历史过程中所有的人基于自己的需要对外界事物进行反应过程的总和。应当看到,意识是人的反应机能,社会意识是人类的反应机能,社会存在归根结底是人类反应机能活动的形态和产物,所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本末倒置的谬论。如果社会存在真的是先于并决定社会意识的存在,那么请问中共马哲教材:社会存在是怎么产生的和发展的,离开了人类的反应机能社会意识,社会存在能够产生、存在和发展吗?
  
  2、应当明确,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是从总体上把握的。中共马哲教材在论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时将社会意识偷换成了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违背了逻辑学的同一律。
  
  3、中共马哲教材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论证是通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来进行的。所谓的经济基础是指“与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所谓的上层建筑是指“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适应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只要稍微有点逻辑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基本上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上层建筑既然是“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实施的总和”,那么就包含宪法等法律。上层建筑中的宪法等法律是不是包含了经济基础中的生产关系?如果非要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着决定关系的话,那就是上层建筑中的宪法等法律决定了经济基础中的生产关系!难道一个国家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由其宪法等法律决定的吗?
  
  4、在中共马哲教材的社会存在概念里,生产力是占基础位置的。生产力是由什么决定的?难道不正是由社会意识中的生活需要和自然科学知识水平以及生产管理知识水平决定的吗?这也正是中共马哲教材在阐述社会意识概念中将自然科学知识和生产知识排除在外或在阐述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回避不谈的原因。
  
  5、中共马哲教材的所谓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客观设施方面)其实都是社会存在,都是由社会意识中的需要和知识决定的。所谓的经济基础其实就是社会存在的经济构件,是由社会意识中的物质生活需要和自然科学知识决定的。所谓的上层建筑其实就是社会存在中的政治构件,是由社会意识中的政治生活需要和社会科学知识决定的。
  
  6、唯物与唯心分歧的焦点是无神还是有神。“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关系的讨论不是有神无神,而是在确立了世界本原是物质(自然界)后,讨论物质(自然界)中的人与其它事物存在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上,根本不存在什么唯物与唯心的问题。中共马哲教材在此将“神与自然界的关系”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这两个不同的论题混同,用“神与自然界的关系”这一命题谈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把“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说成是唯心主义,实是一种偷换论题和概念的诡辩。
  
  (六)主观唯心主义其实是唯物主义的一个分支
  
 
  中共马哲辩护士为了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打扮成历史唯物主义,因此就杜撰捏造出了一个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对的所谓的历史唯心主义即主观唯心主义。
  
 
这里说明一点:马哲教材说的客观唯心主义唯的不是意识,而是神或离开人体还能存在的灵魂,因此不是与历史物主义相对立的。
 
 
  
  按马哲教材的说法,主观唯心主义就是唯我论、唯人论、唯意识论的观点,其代表性观点有中国宋明时期的陆王学派所谓的“心即理”、“吾心即是宇宙”、“心外无物”、“心外无理”,英国贝克莱的所谓“存在就是被感知”、“物是观念的集合”等观点。
  
  其实,所谓主观唯心主义即历史唯心主义其实不是唯心主义,而是唯物主义中的一个派别。
  
  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是:“对神存不存在,自然界是神创造的呢还是原本就有的不同的回答”。根据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只要认为神和离开人体还能存在的灵魂不存在,意识是人的机能,不能离开人体而存在,世界不是神创造的而是自然界本身的观点,全都属于唯物主义的派别。所谓的主观唯心主义承认意识是人的机能,不能离开人体而存在,世界不是神创造的而是自然界本身,因此,所谓的主观唯心主义事实上不是属于唯心主义,而是属于唯物主义中的一个分支、派别。
  
  基于唯物主义的立场,可以从广义的即自然界的角度看世界,也可以从狭义的即人的角度看世界。从大自然的角度看世界,人是地球中生物进化的最高产物,自然存在决定人,人通过自己的反应机能意识决定自己的社会存在;从人的角度即从唯我论、唯意识论的角度看世界,“吾心即是宇宙”、“心外无物”、“心外无理”、“存在即被感知”、“物是观念的集合”等观念何错之有?——当然,从自然界的角度讲,是错误的。
  
  二、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不能成立
  
 
 
   马克思认为“价值量是体现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量”,这是不能成立的。价值与劳动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与社会的需求(市场需求)则有必然的联系。如同是一瓶矿泉水,通常只值1元,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在沙漠中或在灾害中,可能就值10元百元。上世纪中国的文革时期,农民每天劳动挣的工分只值人民币0.1元左右,但1977年12月21日,山东省临沭县华侨乡常林村的姑娘魏振芳在田间的劳动中挖出了一个钻石,获得了国家一千元和一台拖拉机的奖励,这能用马克思的价值论来解释吗?再则,人们的劳动效益由于是不同的,而且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马克思说的“抽象劳动量”根本无法衡量确定,因此马克思的“抽象劳动量”在现实中毫无用处。
 
  什么是劳动?劳动就是人类为了生活和改善生活而进行的活动。
  
  什么是价值?从广义的角度讲,价值就是人的需要,凡是人们需要的东西都是价值,价值的由人的需要导致出来的。从狭义的角度讲即从商品价值的角度讲,价值是衡量人们需求程度的标尺。商品价值是衡量人们需求(市场需求)满足程度的标尺,是由市场的供求程度决定的。
  
  劳动能实现价值这点没错,但是,劳动的本身不是人需要,因此劳动的本身并不是价值。劳动离开了人们的需求,劳动就一文不值毫无价值。例如一个人劳动生产了一堆废品,他的劳动就没有丝毫的价值。劳动的本身并没有价值。劳动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产品有价值,是产品的价值附带赋予了劳动具有价值。弄清了这点,剩余价值之说就自然无法成立了。资本家的经营决策决定着产品是否适应市场的需求,如果所决策的产品供不应求其价值就高,反之就低甚至一文不值。这就是说资本家的经营决策决定着产品是否有价值及价值的高低,这也就间接决定了工人的劳动是否有价值及价值的高低,因此工人的劳动价值是由企业家(资本家)决策出来的,根本不存在什么剩余。剩余价值理论是建立在以偏概全的偏见基础上的。
  
  退一步讲,就算剩余价值理论能成立,那么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也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提高包括贫困人们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的。什么是剩余价值呢?实际上就是资本家获得的利润。打个譬如说吧,除去原材料消耗等成本的费用价值外,一个工人一天制造出价值十元钱的财富,资本家只给工人五元钱作为工资,剩下的五元自己拿去了,被资本家拿去的那五元就是剩余价值。但是,被资本家拿去的部份并不会被资本家全部用于生活消费,用于生活消费的部份只是极少的部份,绝大的部份是被用来扩大再生产和开发科学技术的。扩大再生产和开发科学技术的结果是使更多的人就业和劳动效率得到了大大的提高,随着这种状况的发展,今天的工人无需强壮的体力和长时间的劳动,一天可以轻而易举地创造价值一百元的财富并且能拿到五十元的工资,那么请问:过去一个工人凭强壮的体力和长时间的劳动一天只能拿到五元钱的工资,而今天一个工人无需强壮的体力和长时间的劳动一天就能拿到五十元钱的工资,这多出来的四十五元是怎么来的,难道不是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产生的功劳吗?
  
  有人会质问:“那些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仅仅依靠股本拿利息的资本家难道不是进行剥削吗”?不是!资本自身在生产领域中是能够产生价值和增值作用的。例如一个工人没有资本,无法购买机器设备,凭手工一天只能生产一双皮鞋,但如果有资本介入能够购买机器设备,那么他一天就能生产十双皮鞋,这多来的九双皮鞋价值就是资本增值出来的。我们据此可以得出人们腾出资金投资于生产获得利润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股民获取股息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这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须。假如投入生产的资金对自己没有利益(利润),加之资金投入生产还具有风险,那么人们出于利己的本性就不会将资金投入生产,而是用于生活消费,这样的话经济的发展没有了基金,人类社会经济构件的进步也就无从谈起了。
  
  三、 阶级斗争理论不能成立
  
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是在以偏概全的基础上捏造出来的,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是现代集权独裁者们用来掩盖自己利用特权奴役压迫剥削国民的祸国殃民理论。
 


 
 
 
马克思说:“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马克思恩格斯先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332—333页)马克思在《一八四八年至一八五O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中,更具体地说,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悄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
  
  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阶级斗争的理论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可以说是马克思学说中的脊梁骨。然而,这个理论是在以偏概全的基础上捏造出来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在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
  
(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
 
阶级斗争理论虽然在马克思主义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但对于什么是阶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中共马哲教材对阶级的定义是依据列宁的所说。列宁对阶级的定义是“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列宁对阶级的定义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阶级不是“集团”。“集团”,汉语的意思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阶级不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俗话说,“同行是寃家”。在阶级的内部,资本家为了获取市场,相互之间是存在着利益对立的,在这个对立过程中,工人与资本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工人为了职称工资的竞争,相互之间也是存在着利益对立的。可见,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关系说成是利益“相互敌对”的两个集团是不能成立的。
 
阶级实质上是对人们在社会位置中差别的一种划分。
 
现实中,只存在着政治领域的官僚统治集团与平民百姓的利益斗争,根本不存在经济领域的什么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利益斗争。
 
如果有一个人看见几对邻居夫妇之间闹不和离婚了,就据此推断出天下的夫妻都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都必定会离婚的论断,那么大家一定会认为这个人不正常,如果不是个白痴就是个十足无知的蠢人,因为这个人的推论明显是建立在以偏概全基础上的。事实上,马克思如同这个蠢人一样,因为他的阶级斗争理论就是建立在这种以偏概全基础上的。
  
  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中的老板(资本家)与员工(工人)的关系是和谐的,不和谐,闹矛盾,发生斗争的只是极少数。马克思对大多数企业中的资本家与工人关系的和谐视而不见,将少数个别企业中的资本家与工人的矛盾看成是所有企业和资本家和工人的矛盾,这就如同上面所举那个依据几对夫妇离婚的事例就推断天下夫妇之间都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都必定会离婚的蠢人一样,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我们知道,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吃、穿、住、行、异性、安全、健康、娱乐、交友、被他人尊重等等,要实现这些诸多的需要,靠个体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人是聪明的,懂得只有通过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才能获得更大的利已需要。人们要进行分工协作变必须结成一定的组织体,于是就组结了家庭、村寨、氏族、民族、政党,企业、国家等等不同层次的组织体。这些不同层次的组织体其实是不同层次的利己单元。一个利己单元之所以能组成,是因为这个利己单元中的人们有着某些共同的利益需要。
  
  人的本性是利已的,人们共同利己需要的对象和条件往往是有限的,因此围绕着有限的对象和条件,相互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利益的对立。这种对立不仅存在于利己单元之间(如一个家庭与另一个家庭发生的矛盾对立;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为了获取共同的市场而发生的矛盾对立),还发生在利已单元的内部(如一个家庭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或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和;一个企业内部劳资之间关系的不和)。
  
  人们的利益对立只能发生在利己单元的实体组织中。
  
  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不过是社会经济生产分工中的一种划分,不是个组织体,不是个利己单元,而是个经济层次上的抽象概念。它们之间是不能发生利益方面的对立的。这是因为,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层面上,它们不是一个利益集团。例如为了获取同一个市场,一个企业中的资本家及其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与另外一个企业的资本家及其工人则会产生利益上的对立;在工人的内部,在就业,技术职称和职位的提升方面也会产生利益的对立。可见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不是个利益组织体,其阶级内部没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因此马克思主义所谓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违背事实和逻辑思维,是虚构出来的。
  
  从逻辑上讲,这如同白马是马,但不能等同马的道理一样。抽象概念中的某个外延(如某个资本家)不能等同这个抽象概念(如资产阶级)。一个企业中的资本家与工人发生矛盾对立冲突斗争,并不能等同整个资产阶级与整个无产阶级发生矛盾对立冲突斗争,这是因为这个企业的资本家并不能等同整个资产阶级,这个企业的工人也不能等同整个无产阶级。现实中,资本家与工人、雇员的关系大都是和谐的,不和谐的只是少数个别现象,这些少数个别不和谐的现象并不能代表整个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关系。这就是说,现实中只存在某个企业或行业中的资本家与工人、雇员的矛盾、冲突或斗争,并不存在作为整体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由此可见,阶级斗争理论是建立在缺乏事实基础上的,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是凭空捏造出来的。
  
  如果说阶级斗争存在的话,那么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到法治社会建立起来之前,阶级斗争在现实中确实是存在的,但阶级斗争只有一种即统治集团阶级(统治集团阶级是个组织体、利己单元)与被统治的平民百姓阶级的斗争。这种阶级斗争的出现是由于人们社会科学知识低下的产物。这种阶级斗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阶级斗争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阶级斗争。如在这种阶级斗争中,即使统治阶级被推翻了,由于社会分工的需要,人们还是要组建出一个统治集团阶级,如此,阶级斗争还会继续下去。只有在人们找到并掌握了以分权制衡的社会科学知识,建立起以权力制衡权力的体制,建立起了法制社会后,方告这种阶级斗争的结束。法治社会用分权制衡的法律链子把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人(统治阶级)锁起来,使他们失去了按自己的意志随心所欲的使用特权为自己谋取利益,使他们成了民众的仆人,因此也就不存在这种阶级斗争了。可见,要消灭统治集团阶级对平民阶级的压迫、奴役和剥削,不能靠什么阶级斗争和实行什么阶级专政,只能靠民主法治。
  
(二)阶级是如何产生的
 
  
  马克思认为:“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马克思恩格斯先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242),人类社会的阶级不是一开始就有的,“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先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332页),是与生产力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发展又不充分的情况相适应的。在原始社会的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的低下,人们劳动的产品十分的有限,只能够维持人们生存的需要,如果不实行平均分配,就会有一部份人被饿死,这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就不可能繁衍生存下来到今天;当时人们主要使用石器工具,只能依靠集体的力量,共同的劳动才能生存下去,共同的劳动决定了生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决定了劳动的产品也归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这就决定了当时的社会形态是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劳动产品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剥削和阶级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到了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剩余产品、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生产力有所发展,人类才分裂为利益根本对立的不同社会集团;其中,富人成为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奴隶主,穷人即贫困者和战俘沦为奴隶;从此,人类便进入了阶级社会。
  
  马克思认为“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没有错。阶级是指社会分工给人们带来的社会地位不同,角色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和所做出的贡献不同以及分配上的不同。阶级可以从政治领域划分,如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也可以从经济领域划分,如富人阶级,穷人阶级,有产阶级,无产阶级等。其实只要社会存在分工和分配,就必然会造成阶级的存在:实行按劳分配会产生贫富不等的阶级,实行平等分配则会产生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的剥削阶级。
  
  马克思认为“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马克思的这个说法违背事实的真相,是站不住脚的。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产生的,与生产力的水平和生产的方式无关。只要有社会的组织存在,就必然有分工的存在,因为社会组织的作用在于活动有序化必须通过分工来进行。只要分工存在,只要存在着分配,就必然导致阶级的存在。分配上实行机会平等,必然会产生贫富不均的阶级,分配上实行结果平等,必然会产生少劳多获甚至不劳而获的阶级。
  
  原始社会不是个共产主义的社会。
  
  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既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经济范畴”的观点,认为原始社会时期的生产力十分的低下,人们劳动的产品十分的有限,只能够维持人们生存的需要,如果不实行平均分配,就会有一部份人被饿死,这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就不可能繁衍生存下来到今天;当时人们主要使用石器工具,只能依靠集体的力量,共同的劳动才能生存下去,共同的劳动决定了生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决定了劳动的产品也归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这就决定了当时的社会形态是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没有私有制,因而也就没有阶级,没有阶级压迫和剥削等等社会丑恶现象的人人平等,劳动产品平均分配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
  
  原始社会是距今几十万年前的社会,由于没有文字记载,我们无法清楚地了解的当时的社会情景,而只能根据资料去推论。要想推论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必须符合逻辑的规律,必须符合逻辑的“充足理由律”。我认为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制度不存在,因为中共马哲教材对原始社会的推断不符合“充足理由律”,是经不起逻辑的推敲、站不住脚的。
  
  首先,当时的分配是不可能实行平均分配的。
  
  共同的劳动就能决定共同的分配吗?即使是共同的劳动,由于人们在劳动中所处的位置是不同的,劳动的经验是不同的,身体的体力是不同的,这些不同决定了人们的贡献也是不同的。由于人们的贡献是不同的,所以他们的分配就不可能是平均的而只能是有差异的。
  
  “原始社会时期的生产力十分的低下,劳动的产品只能够维持人们的生存需要,如果不实行平均分配,就会有一部份人饿死,不利于人们的生存发展,人类就不可能生存繁衍下来。”――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十分的低下,才必须实行有差异的分配,也只有实行有差异的分配,才能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发展。我们可以设想,当时由于生产力十分的低下,有时会出现所获得的食物只能维持一部份人生存需要的情况。这时如果实行平均分配,人们就会全部被饿死,而实行有差异的分配,则可以使一部份人活下来。在这种情况下,是实行平均的分配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发展呢还是实行有差异的分配方式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发展?现在的考古学家已经考证,在原始社会时期,当食物十分匮乏的时候,曾经出现过人吃人的现象。既然当时存在着那种弱肉强食,人吃人的现象,其分配的方式又怎么能是平均分配呢?
  
  当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公有制吗?
  
  当时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弓箭、石器等简单的个人使用的工具,因此当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是公有制而是私有制。
  
  “生产资料不仅仅指劳动工具,它还指劳动的对象。当时劳动的对象如打猎、采集的树林,捕鱼的河流等等劳动对象都是大家共同利用,共同拥有的,是公共的财产。因而当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是私有制而是公有制。”——不错,马克思主义的生产资料这一概念中确实包括了劳动对象。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资料这一概念中主要的部份是指劳动工具而不是指劳动对象。退一步讲,即使当时的山地、树林、河流等劳动对象是大家共同利用,那也不能推出当时实行的是公有制。现在许多国家的渔民都共同利用海洋捕鱼,难道你能据此就推论说这些渔民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吗?可见,我们不能根据原始社会的人们共同利用山地、树林、河流等劳动对象就推论出当时实行的是公有制。劳动对象要成为生产资料的内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相对人们的生产力而言显得相对的不足,二是人们必须拥有控制、拥有它的能力。劳动对象离开了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是不能成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容的。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的劳动对象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当时人们共同劳动的对象山地、树林、河流等不能成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容,我们不能因当时大家共同使用劳动对象就推论出当时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原始社会不存在阶级压迫和剥削等种种社会丑恶现象吗?人是从动物中进化而来的。原始社会是人从动物向人转化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其社会的形态无疑是存在着许多动物社会的色彩的,所以,我们通过与人类血缘有着近邻关系的动物社会那里,可以大概的了解到当时的社会情景。一九六零年,一个叫珍妮•古道尔的英国姑娘独自一人在坦桑尼亚的贡坝河国家公园对黑猩猩进行了长期的考察,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努力,终于揭开了野生黑猩猩社会的内幕。继珍妮•古道尔之后,又有许多人到原始森林对灵长类动物的社会进行了考察,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这些资料表明,在那些群体结构比较紧凑的灵长类动物社会里,普遍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别系统。这个系统由一个雄性的头头率领,其它的雄性则依据身体的强弱和战斗力的强弱分成不同的等级。在这个系统中,不论雌性的身体和战斗力如何,其社会地位都是低于雄性的。当然,在雌性中间,也是存在着等级差别的。人类社会的阶级就是从动物社会的等级差别中发展而来的,所以原始社会不可能是个没有阶级的社会。另外,动物社会的等级差别是建立在持强凌弱的基础上的。持强凌弱就是一种压迫,所以那种把原始社会说成是一个没有阶级、压迫和丑恶现象的社会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当然,原始社会的阶级及社会丑恶现象相对现代来说是一种低级的,原始的。
  
  如果认为原始社会是实行的共产主义制度,那么请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动物社会普遍存在的种内斗争在原始社会存不存在,如果存在,那么原始社会就不可能是个共产主义制度的社会,如果不存在,那么为什么不存在?
  
  可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既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经济范畴”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三)阶级能被消灭吗
  
  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最终会消灭社会分工从而消灭阶级,“……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社会活动的这种固定化,我们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我们、不受我们控制、使我们的愿望不能实现并使我们的打算落空的物质力量,这是迄今为止历史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关于这种力量的起源和发展趋向,他们一点也不了解;因而他们不再能驾驭这种力量,相反地,这种力量现在却经历着一系列独特的、不仅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先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85-86页)马克思并且为消灭分工(阶级)开了处方:“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现在这种分工将完全消失,因为要把工业和农业生产提高到上面说过的水平,单靠机械和化学的辅助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相应地发展使用这些手段的人的能力。当上个世纪的农民和工场手工业工人被卷入大工业的时候,他们改变了自己的整个生活方式而成为完全不同的人,同样,由整个社会共同经营生产和由此而引起的生产的新发展,也需要完全不同的人,并将创造出这种人来,共同经营生产不能由现在这种人来进行,因为他们每一个人都只隶属于某一个生产部门,受它束缚,听它剥削,在这里,每一个人都只能发展自己才能的一方面而偏废了其他各方面,只熟悉整个生产的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一个部门的一部分。就是现在的工业也越来越不能使用这样的人了。由整个社会共同地和有计划地来经营的工业,更加需要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能够通晓整个生产系统的人。因此,现在已被机器破坏了的分工,即把一个人变成农民、把另一个人变成鞋匠、把第三个人变成工厂工人、把第四个人变成交易所投机者,将完全消失。教育将使年轻人能够很快熟悉整个生产系统,将使他们能够根据社会需要或者他们自己的爱好,轮流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因此,教育将使他们摆脱现在这种分工给每个人造成的片面性。这样一来,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发挥他们的得到全面发展的才能。于是各个不同的阶级也必然消灭。因此,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一方面不容许阶级继续存在,另一方面这个社会的建立本身为消灭阶级差别提供了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先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242--243页)
  
  阶级能被消灭吗?不能!阶级是分工的必然产物。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是指分工给人们带来的在社会组织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和起的作用不同。人们的社会活动离不开有序化即离不开分工,分工的作用是使人们的社会活动有序化,是组织的纽带,是社会的形式。社会如果离开了分工,如果人们都随心所欲各行其事,社会的组织体将会瓦解不复存在。这也就是说阶级、分工与社会同在。阶级、分工与社会同在,是一件事物的不同方面,是不可以被消灭的——除非消灭社会。
  
  马克思不懂得自然法则决定了一个人所接受的知识是有限的,一个人永远不可能熟悉整个生产系统;不懂得自然法则决定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来自广泛的采用科学技术和细致的分工。马克思设想的“教育将使年轻人能够很快熟悉整个生产系统”不过是个永远无法实现的幻想;所预言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一方面要高度的生产力,另一方面又要消灭社会分工,这显然不懂得自然法则对人类活动的制约,违背了“自然法则决定并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这一规律。
  
  自然法则决定了人类社会在经济领域的平等只能有两种:一种是机会平等,另一种是分配平等。机会平等就是人们在追求私利方面应该有平等的权利,社会成员的享受应视其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多少来决定;分配平等就是不论人们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多少如何,在分配方面一律实行平等。这两种平等的相互关系是反比的关系:如果实行分配平等,必然会出现对社会贡献少的人侵占对社会贡献多的人的劳动成果,形成少劳多获或不劳而获的阶级;如果实行机会平等,则必然会导致在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并由这种不平等形成的财富多少不均等阶级。可见,无如实行何种平等,阶级都必然会产生。
  
  (四)私有制不是产生社会不平等的根源
  
  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是不平等的根源,他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马克思的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私有制是产生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吗?不是!社会的不平等是由自然法则决定的。
  
  自然法则决定了人类社会的平等有两种:一种是机会平等,机会平等是指社会赋予人们在谋求私利和幸福方面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另一种是分配平等,分配平等是指社会在分配生活财富方面实行人人平等。自然律决定了这两种平等的关系是成反比的:实行机会平等就意味着在分配方面不平等,实行分配平等就意味着在机会方面不平等,因此平等是相对的,不平等是绝对的。
  
  私有制并不是一种不平等的形式,恰恰相反,它是一种真正的平等。前面说了,平等有两种即一种是机会平等,另一种是分配平等。两种平等各有利弊。机会平等认为人们在追求私利方面应该有平等的权利,社会成员的享受应视其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多少来决定,实行机会平等,能调动人们工作劳动的积极性,于社会的物质生活的发展有利,不利的方面是会造成贫富极化,于社会的人道主义和稳定不利。分配平等则认为不论人们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多少如何,在分配方面一律实行平等,实行分配平等会助长不劳人们而获的懒惰思想,于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不利,但在利于社会的人道主义和稳定。这两种平等的相互关系是反比的关系:如果实行分配平等,必然会出现对社会贡献小、少的人侵占对社会贡献大、多的人的劳动成果的不平等并由这种不平等形成的阶级;如果实行机会平等,则必然会导致在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并由这种不平等形成的阶级。这两种平等相互之间的关系由于是反比的关系,因此从经济发展的总体上讲,人们只能择其之一,不能同时兼得。实行机会平等能够激励人们对社会贡献的积极性,于社会物质生活的进步发展有利,而实行分配平等则只能助长人们的少劳多获或不劳而获的懒惰性,于社会的物质生活进步发展不利,因此在经济生产领域择取机会平等,在政治领域择取结果平等,才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才是正确的。
  
  私有制是一种机会平等的具体形式。那种把资产阶级说成是依靠生产资料进行剥削,不劳而获的说法是武断片面的,因为资本家经营资本,组织生产,承担风险,对产品的走向进行决策,比起工人的直接劳动来说,显然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劳动,所以他们获得的高报酬是合理的,是符合机会平等的按劳取酬原则的。
  
  公有制是分配平等的具体形式,是一种杀富济贫,杀为社会贡献多者而济为社会贡献少者或不劳者的懒人剥削者的平等观。实行公有制,就是剥夺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而获得生产资料即财富并禁止人们办企业为社会作贡献,这只能助长懒惰之风,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自1949至1978年期间实行的公有制,实际上就是铁饭碗、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结果怎么样?二十年的实践证明了这种分配平等的结果是生产效率低下,于生产力的发展不利,后来不得不走回头路搞什么经济改革恢复私有制。
  
  公有制另外一个弊端就是生产资料使用效能不如私有制。公有制下,由于掌管生产资料人掌管的生产资料不是自己的,因此他们就不会尽心尽责。这里举个例子可说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北京、天津、山东、广东、湖南同时上了五个乙烯工程,每个工程投资80亿元,国家共投资400亿元,工程建成后一投产就出现亏损破产,400亿元的资金就打了水漂交了学费。什么原因?原因是当时乙烯工程最低的规模效益标准是年产30万吨,而这五个工程都是年产15万吨。假如这400亿资金是私人的,很难想象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实行私有制的机会平等会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对社会产生不人道的现象和不安定的因素,但这可以通过社会税收来进行第二次分配调节解决。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对那些收入较高的人征收所得税,对贫困的人进行补助救济,使贫困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提高,从而消除由机会平等带来的负面因素。
  
  马克思显然不懂得:阶级的存在和不平等是自然规律在社会中的体现,是人们的意志无法改变的。
  
  (五)资产家阶级究竟是什么阶级
  
  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是依靠资本进行剥削的不劳而获的寄生虫阶级。这是一种极端的偏见。
  
  让事实来说话,看看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先说台湾的首富王永庆,他父王长庚以种茶为生,生活颇为艰辛,15岁小学毕业那年,王永庆便到茶园当杂工,后又到一家小米店做学徒,第二年他用父亲借来的200元钱做本金自己开了一家小米店,以后靠自己的奋发努力慢慢发起来了。再说香港的首富李嘉诚,其家境贫困,16岁就到茶馆里当烫茶的跑堂,每天要工作十多个小时,后来到一家塑胶厂当推销员,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努力最后慢慢发起来了。看看社会上的那些大小企业主,有那个不是想方设法,起早贪黑幸辛辛苦苦的操劳呢?他们的原始资本是靠自己辛辛苦苦的劳动积累起来的。那种把资本家说成是不劳而获的阶级的说法根本是不符合事实,不能成立的。
  
  资本家不仅是劳动阶级中的一员,而且是劳动的组织者,是劳动者的领路人,是劳动者中的精英。从社会物质生活的角度讲,资本家阶级的贡献远远超过工人。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是互利互惠双赢的关系。阶级斗争理论则认为资本家阶级是剥削阶级,是工人阶级养活了资本家阶级,事实真是这样吗?如果非要说谁养活了谁的话,那么认真考究起来,不是工人养活了资本家,而是资本家养活了工人。这是因为工人的劳动价值是由资本家决策出来的。价值是衡量人们需要满足程度的标尺,是由市场的供求决定的。离开了社会中人的需要(市场需求),任何的劳动都是没有价值的。工人劳动的本身并没有价值,工人的劳动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产品有价值,是产品的价值赋予的。资本家的经营决策决定着产品是否适应市场的需求,从而决定着产品是否有价值及价值的高低,这也就间接决定了工人的劳动是否有价值及价值的高低。可见,一个工人是否能就业,是否能拿到工资或较高的工资,是由资本家经营决策的产品是否适应市场需求决定的。
  
  说到资本家与工人之间谁对社会的贡献大,这里以一个真实的事例来说明。山东省济南玫德铸造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孔祥存,他1992年末接手承包了一个总资产仅2000万元,潜亏500万元,生产工艺落后,濒临倒闭的县办小企业。这些年来,历经了有限的流动资金被骗扣而难以进行生产的困境,商标被美国人抢注而面临丢失国际市场的困境,产品无法提价而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幅度使利润空间等于零的困境。这些困境中的任何一个都足以使企业一蹶不振甚至夸掉破产倒闭,但在他废寝忘食,苦思冥想,千方百计,机智果断的决策下,都化险为夷,使企业成为年产近十万吨,拥有驰名商标,产品畅销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世界上名例前茅的现代化玛钢管件生产企业。2004年度,这个企业为国家上交了近亿元的税金,其4500名员工人均年工资收入高出当年企业员工工资近百分之五十。当然,他也在企业的股份分红中获得了数百万元的收入,是个名符其实的资本家。2003年,孔祥存个人在捐资助学中一次就捐了400万元。在后来的几年中,为当地的福利事业捐款超过一个亿,其企业每年为国家上交税金近二个亿。试想,如果没有孔祥存这个资本家的辛勤操劳,这个企业就不可能有现在的效益和规模,国家就不可能有上亿元的税金收入,4500名员工不仅不可能有如此高的收入,而且有下岗失业的可能。这种对国家和社会的巨大贡献是一个工人能做的到的吗?
  
(六)阶级斗争不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
 
  
  马克思认为:“我们都非常重视阶级斗争,认为它是历史的直接动力,特别是重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认为它是现代社会变革的巨大的杠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第189页)
  
  阶级斗争真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吗?不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原始动力是社会大众的需要,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直接动力是人们的知识,是人们的社会科学知识推动着人们的政治生活(包括生产关系)的进步,是人们的自然科学知识直接推动着人们的物质生活(包括生产力)的进步。
  
  阶级斗争理论把阶级斗争看成是推动社会进步的的主要动力是完全错误的。阶级斗争并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中国历史上农民阶级举行推翻统治阶级的斗争数以百计,成功的也不少,可社会始终帝王专制社会的原地踏步而并没有进步就是明证。
  
  (七)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是什么关系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利益对立是不可调和的,一个国家的经济越是发达,财富积累的越是多,这种利益的对立就越是尖锐。这种观点是根本不能成立的,现在世界上发达的国家并没有出现严重的阶级斗争就是有力的反驳和明证。
  
  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是互利互惠双赢的关系,是一个相互依赖,分工协作,同舟共济的生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没有工人的劳动,资本家的资本就无法转化成产品拿到市场上去赚钱;同理,没有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和对生产的组织及管理,工人也就无法实现其劳动,没有劳动的付出,哪来的劳动价值?一个企业如同远洋中的一艘货轮,资本家是船长,工人是水手,大家齐心协力,船到岸卸了货,大家都有好处,如果途中出事,无法到达目的地,大家都倒霉。
  
  在法治社会的市场经济中,雇佣关系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是通过合同法各取所需的关系。在法治社会的市场经济中,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是建立在栋自愿同意基础上的,是各取所需,各得其所。资本家经营的是资本企业,工人经营的是劳动,资本家获取的是经营资本(企业)的价值,工人获取的是劳动力的价值。资本家的经营价值和工人的劳动价值一样,都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资本家经营资本企业的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当生产成本低,市场供不应求,其价值就高,反之就低甚至赔钱。工人经营的是劳动,收获的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价值的高低不是资本家说了就能算的,而主要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决定的。当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时,其劳动价值就低,反之,当劳动市场供不应求时,其劳动力价值就高。可见,这里是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问题的。如果资本家想剥削工人,付给工人的工资(劳动价值)低于劳动力市场的价值,那么工人就可以离开他另攀高枝,炒资本家老板的鱿鱼!
  
  资本家经营资本,管理企业,承担风险,获得利润(剩余价值)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之一,不能被视为剥削。这里举个事例来说明:一个资本家办了个公司,与当地农民签订了以0.1元一斤的价格每年收购10万元大白菜的合同,当年大白菜在市场上供不应求,这个资本家以0.25元一斤的价格卖了出去,除去付给工人工资等成本后净赚了10万元,如果把净赚的10万元视为是对农民的剥削的话,那么第二年,市场的大白菜是供大于求,只能以0.05元一斤卖出去,结果这个资本家净赔了10万元,这时是不是可以说农民剥削了资本家,资本家阶级是被剥削阶级呢?
  
  说到剥削,这里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剥削。笔者认为以非法手段获得他人的劳动果实和社会财富的行为就是剥削。如贪污、受贿、偷盗、抢劫,诈骗、以权谋私、盗用商标、制假售假等等都是剥削行为。这类剥削现象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和阶级,如今天中国出现的大量贪污受贿腐败分子可以说百分之百都出自所谓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可独独把资产阶级说成是剥削阶级,这实在是有欠公平的说法。
  
  人们在社会组织活动中普遍存在着利益的对立,这些利益的对立如果都用你死我活的斗争来解决,那么社会将会瓦解,不复存在。这些利益对立并不是不可调和的非要用你死我活的斗争来解决的,这是因为人们知道权衡利弊,择利大弊小的取之,只要在这种利益对立的过程中,对立的双方或一方做出些让步,就会使社会组织活动进行下去,从而在社会的组织活动中获得更大的利益,这就是为什么社会组织能够出现、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利益对立同其它领域的利益对立一样,是可以通过协商,建立道德准则,特别是制定法律等方式来制约和调和的。
  
(八)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说的真好听!
 
我们这个国家好像什么都是人民的,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银行、人民日报、人民广播电台、人民广播电视台、人民邮政、人民铁路、人民币……等等。那么人民是谁呢?当工人被迫买断工龄下岗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时,当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掠夺性的强征时,当居民的住房被掠夺性的强行折迁时,当生活贫困的人们为了生计在路边擦皮鞋摆地滩遭到城管的驱赶漫骂殴打时,人民政府、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往往不但不站在工人、农民和居民的一边,而且对他们进行压制,看来工人、农民和居民不是人民。
  
  中国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由人民选择生产。那么选举人民代表的人民是谁呢?2005年网易论坛进行了一个调查:“你参加过人大选举吗?”在大约五百人的回复中,有近95%的人回答说从未参加过或者回答说根本不知道有这么回事(剩下的5%虽然回答说参加过区一级的人大代表选举,但绝大多数人说不认识不了解候选人,还有的说选票发下来时上面已经规定了必须选某个人,否则选票作废无效——这些就不去说它了)。看来网民中95%的人都不属于人民,因为他们没有权利选举人大代表。网民可以说从一个层面代表了国民,这就是说95%以上的国民都不属于人民。
  
人民应当是泛指全体国民,可中国95%以上的国民不是人民,那么人民究竟是谁呢?翻开中国的辞典一看,原来“人民”一词与敌人相对,是指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人,虽然在后面把工人、农民和居民等也说成是人民,但由于有前面的定义限制,工人、农民和居民是人民就成了一句空话,因为工人、农民和居民并非就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你是工人农民,但你如果不拥护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那你就不是工人农民,不属于人民了。就目前来看,人民民主专政的唯一特征就是坚持共产党至高无上的特权领导。这就是说,拥护共产党特权领导的人才是人民。江泽民的三个代表更是直接了当代表了人民。呵呵……说穿了,共产党就是人民,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就是共产党专政!
 
由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都不是个利益组织体,由于无产阶级与资本家阶级的斗争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因此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在理论上只能无稽之谈,在现实中是根本无法操作的。
  
  无产阶级专政表面上是对属于资产阶级范畴的人,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合法权益予以剥夺和予以镇压。然而,人的阶级性在实际中根本无法操作划分,因为人的思想并不是由其经济地位决定的。例如终身靠股息吃饭的恩格斯从客观的经济角度划分应当属于资产阶级分子,可他却被奉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导师,无产阶级专政是否也要对恩格斯这类的所谓无产阶级革命导师进行专政镇压?可见阶级的划定在客观现实中是没有标准的,阶级的划分是由最高权势者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这样,无产阶级专政就成了共产党最高权势者们主观上排除异已的理论棍子,共产党最高权势者们看谁不顺眼,就可以把阶级敌人的帽子扣在他头上然后予以镇压除之——这就是现代的独裁专制政治体制。
  
二十世纪,一些以马克思学说为理论基础的政治活动家和政党在夺取了政权后,都祭起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大旗,通过阶级斗争这面大旗把自己封为真理的唯一拥有者,自封为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把凡是与己观念相左的人都打成阶级敌人反革命分子或阶级异己分子予以镇压,是二十世纪造成的人类灾难的最大根源。
 
据说世界著名的《新闻周刊》2000年第一期发表了通过两年时间征集全球一百多个国家中的著名政治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等2000千多人的投票评选:评选出了20世纪三个罪大恶极,血囘债累累的最大杀人罪犯,最血腥的三大恶魔,其中等一号和第二号都是奉行马克思阶级斗争理论的;第一号为毛泽东,屠杀、整死3900万,饿死4300万中国人),第二号为斯大林,屠杀2000万苏联人,第三号为希囘特囘勒,屠杀600万犹太人。
 
阶级斗争理论导致人们愚昧野蛮残忍泯灭人性如同野兽。人们都说二战时德国纳粹、日本法西斯屠杀犹太人和它国民众所犯的罪行野蛮残忍令人发指,但被阶级斗争理论煽动起来的人所犯的野蛮残忍罪行更甚。例如柬埔寨前红色高棉屠杀了占当时总人口八百万中的一百多万。例如前苏联为了解决城市中大量乞讨流浪儿童问题,1930年5月斯大林批准了关于解决城市乞讨儿童的35条,使这些儿童达到12岁即被枪决;1937年至1941年间有一千一百万人被杀害,之后又有数百万人死于集中营,其中数千人死于可怕的医学实验。再如在中国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革时代,遭受迫害和被株连达一个亿;如北京大兴县1966年8月27日至9月1日的13个公社48个大队先后杀害"四类分子"及其家属共325人,最大的80岁,最小的仅38天,有22户被杀绝;如湖南零陵地区全地区“文革”期间非正常死亡9093人,其中被杀7696人,逼迫自杀1397人,致伤致残2146人,死亡人员按当时的阶级成份划分,包括“四类分子”3576人,“四类分子”子女4057人,有“历史问题”的贫下中农1049人,其他成份411人,其中未成年人826人,年纪最大的78岁,最小的才出生刚刚十天;当人被迫害死后还被开膛破肚寻找发报机(著名黄梅戏演员严凤英);处决政治犯时害怕其喊口号将其“割喉”(张志新);处决政治犯在处决前进行“活体取肾”(黎莲)或处决后还没有死时“活体取肾”(李九莲);据《广西文革大事记》,1968年7月至8月一个多月中,全区共杀害和迫害致死84000多人,甚至刮起骇人听闻的吃阶级敌人人肉的风潮,如1968年6月15日武宣县五星大队民兵李坤寿、彭振兴、李振华等将刘业龙、陈天掌等4人打死,用尖刀挖死者的肝,割死者的肉,拿回大队部去会餐品尝,从是日起至8月底止该县有75人的心肝和肌肉先后被野蛮者吃掉……1968年4月25日,浦北县北通公社定更大队分四批杀了24人,并剖腹取肝煮食饮酒,全社被杀害180人,其中刘维秀、刘家锦等人把刘振坚打死后,对其未满17岁的女儿,进行轮奸,然后打死,并剖腹取肝、切乳房、割阴部……一个研究广西大屠杀的研究者感到非常奇怪,他所访问的当年的那些食人者,没有一个忏悔的,众口一词地说,当年就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绝对想不到,施暴者过了30多年,进入了21世纪,仍然理直气壮……这些人的人性,没有复苏……国人没有反思,就走不出食人部落,人人就都可能食人,人人也都可能被食。——可见,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对人类人的摧残和邪恶。
 
无产阶级专政的体制实质上是党主官僚独裁专制的体制。在无产阶级专政的体制下,共产党的领袖们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又何来的精神上的平等。他们利用特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法律,如毛泽东看到设国家主席有损自己的权威,就一句话将宪法中设国家主席的条款删除了,邓小平被“四大自由”搞怕了并看到了波兰团结工会的厉害,就一句话取消了宪法中有关“四大自由”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和工人罢工权利的条款,江泽民更是在不准人大代表提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四个代表”强行塞入宪法;他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违反自己制定的法律,如在现实中对宪法中赋予公民的选举权、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予以剥夺;他们利用手中的特权压榨国民的血汉谋取私利,如毛泽东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数千万老百姓被饿死的情况下为自己造行宫,设立专门特殊工厂为自己制造特供香烟;他们利用特权可以将法律置之度外,根据自己的好恶可以把一个人捧起来,也可以把一个人打入地狱,如文革中的李庆霖当上人大代表就是毛泽东的一句话……可是,普通民众却不能谈论国事,否则就是“违宪”、“妄议中央”。
 
中共特权者打着人民招牌,剥夺了人民的基本权利,窃取了人民的国家主人权力——这就是今天中国无产阶级专政体制的实质。
  
  用普世价值的平等、自由、民主、法治取代特权、独裁、集权、权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向。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无产阶级专政所扮演的角色是反对普世价值的平等、自由、民主、法治,是现代党主权贵独裁者们掩饰自己对国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对国民奴役压迫剥削的幌子,是与人类社会文明背道而驰的,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
  
四:共产主义社会不能实现
 
  
  共产主义社会能实现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那就是首先看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共产主义学说的立论根据是什么,这些根据是不是实事,站不站的住脚,能不能成立,其次是看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符不符合规律,经不经得起逻辑的推敲。下面,就让我们看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述吧。
  
  我们已经看到,至今的一切社会都是建立在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级的对立之上的。但是,为了有可能压迫一个阶级,就必须保证这个阶级至少有能够勉强维持它的奴隶般的生存的条件。农奴曾经在农奴制度下挣扎到公社成员的地位,小资产者曾经在封建专制制度的束缚下挣扎到资产者的地位。现代的工人却相反,他们并不是随着工业的进步而上升,而是越来越降到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以下。工人变成赤贫者,贫困比人口和财富增长得还要快。由此可以明显地看出,资产阶级再不能做社会的统治阶级了,再不能把自己阶级的生存条件当作支配一切的规律强加于社会了。资产阶级不能统治下去了,因为它甚至不能保证自己的奴隶维持奴隶的生活,因为它不得不让自己的奴隶落到不能养活它反而要它来养活的地步。社会再不能在它统治下生存下去了,就是说,它的生存不再同社会相容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284页)
  
  第十二个问题:工业革命进一步产生了什么结果?  
  答:大工业创造了像蒸汽机和其他机器那样的手段,使工业生产在短时间内用不多的费用便能无限地增加起来。由于生产变得这样容易,这种大工业必然产生的自由竞争很快就达到十分剧烈的程度。大批资本家投身于工业,生产很快就超过了消费。结果,生产出来的商品卖不出去,所谓商业危机就到来了。工厂只好关门,厂主破产,工人挨饿。到处出现了极度贫困的现象。过了一段时间,过剩的产品卖光了,工厂重新开工,工资提高,生意也渐渐地比以往更好起来。但这是不会长久的,因为很快又会生产出过多的商品,新的危机又会到来,这种新危机的过程和前次危机完全相同。因此,从本世纪初以来,工业经常在繁荣时期和危机时期之间波动。这样的危机几乎定期地每五年到七年发生一次,每一次它都给工人带来极度的贫困,激起普遍的革命热情,给整个现存制度造成极大的危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284页)
  
  资产阶级日甚一日地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它使人口密集起来,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使财产聚集在少数人的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284页)
  
  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273页)
  
  十年来的工业和商业的历史,只不过是现代生产力反抗现代生产关系、反抗作为资产阶级及其统治的存在条件的所有制关系的历史。只要指出在周期性的重复中越来越危及整个资产阶级社会生存的商业危机就够了。在商业危机期间,总是不仅有很大一部分制成的产品被毁灭掉,而且有很大一部分已经造成的生产力被毁灭掉。在危机期间,发生一种在过去一切时代看来都好像是荒唐现象的社会瘟疫,即生产过剩的瘟疫。社会突然发现自己回到了一时的野蛮状态;仿佛是一次饥荒、一场普遍的毁灭性战争,使社会失去了全部生活资料;仿佛是工业和商业全被毁灭了,--这是什么缘故呢?因为社会上文明过度,生活资料太多,工业和商业太发达。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相反,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而它一着手克服这种障碍,就使整个资产阶级社会陷入混乱,就使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存在受到威胁。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资产阶级用什么办法来克服这种危机呢?一方面不得不消灭大量生产力,另一方面夺取新的市场,更加彻底地利用旧的市场。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办法呢?这不过是资产阶级准备更全面更猛烈的危机的办法,不过是使防止危机的手段越来越少的办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277--278页)
  
  因此,共产主义革命将不是仅仅一个国家的革命,而是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的革命,在这些国家的每一个国家中,共产主义革命发展得较快或较慢,要看这个国家是否有较发达的工业,较多的财富和比较大量的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241页)
  
  十九个问题:这种革命能不能单独在一个国家发生?  
  答:不能。单是大工业建立了世界市场这一点,就把全球各国人民,尤其是各文明国家的人民,彼此紧紧地联系起来,以致每一国家的人民都受到另一国家发生的事情的影响。此外,大工业使所有文明国家的社会发展大致相同,以致在所有这些国家,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成了社会上两个起决定作用的阶级,它们之间的斗争成了当前的主要斗争。因此,共产主义革命将不是仅仅一个国家的革命,而是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的革命,在这些国家的每一个国家中,共产主义革命发展得较快或较慢,要看这个国家是否有较发达的工业,较多的财富和比较大量的生产力。因此,在德国实现共产主义革命最慢最困难,在英国最快最容易。共产主义革命也会大大影响世界上其他国家,会完全改变并大大加速它们原来的发展进程。它是世界性的革命,所以将有世界性的活动场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241页)
  
  结局是大家都知道的:封建桎梏被打碎了,在英国是逐渐打碎的,在法国是一下子打碎的,在德国还没有完全打碎。但是,正像工场手工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曾经同封建的生产秩序发生冲突一样,大工业现在已经同代替封建生产秩序的资产阶级生产秩序相冲突了。被这种秩序、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狭隘范围所束缚的大工业,一方面使全体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无产阶级化,另一方面生产出越来越多的没有销路的产品。生产过剩和大众的贫困,两者互为因果,这就是大工业所陷入的荒谬的矛盾,这个矛盾必然要求通过改变生产方式来使生产力摆脱桎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四卷第250--251页)
  
  -------最后,分工立即给我们提供了第一个例证,说明只要人们还处在自然形成的社会中,就是说,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原来,当分工一出现之后,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社会活动的这种固定化,我们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我们、不受我们控制、使我们的愿望不能实现并使我们的打算落空的物质力量,这是迄今为止历史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关于这种力量的起源和发展趋向,他们一点也不了解;因而他们不再能驾驭这种力量,相反地,这种力量现在却经历着一系列独特的、不仅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85-86页)
  
  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84页)
  
  第二十个问题:最终废除私有制将产生什么结果?  
  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现在这种分工将完全消失,因为要把工业和农业生产提高到上面说过的水平,单靠机械和化学的辅助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相应地发展使用这些手段的人的能力。当上个世纪的农民和工场手工业工人被卷入大工业的时候,他们改变了自己的整个生活方式而成为完全不同的人,同样,由整个社会共同经营生产和由此而引起的生产的新发展,也需要完全不同的人,并将创造出这种人来,共同经营生产不能由现在这种人来进行,因为他们每一个人都只隶属于某一个生产部门,受它束缚,听它剥削,在这里,每一个人都只能发展自己才能的一方面而偏废了其他各方面,只熟悉整个生产的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一个部门的一部分。就是现在的工业也越来越不能使用这样的人了。由整个社会共同地和有计划地来经营的工业,更加需要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能够通晓整个生产系统的人。因此,现在已被机器破坏了的分工,即把一个人变成农民、把另一个人变成鞋匠、把第三个人变成工厂工人、把第四个人变成交易所投机者,将完全消失。教育将使年轻人能够很快熟悉整个生产系统,将使他们能够根据社会需要或者他们自己的爱好,轮流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因此,教育将使他们摆脱现在这种分工给每个人造成的片面性。这样一来,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发挥他们的得到全面发展的才能。于是各个不同的阶级也必然消灭。因此,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一方面不容许阶级继续存在,另一方面这个社会的建立本身为消灭阶级差别提供了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242--243页)
  
  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同样要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为前提:“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卷,第305-306页)
  
  我们从上面论述中可以得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立论根据是大工业(大生产力)。马克思主义认为大工业的发展必然会造成愈来愈多的人陷入贫困的无产阶级并使这种贫困愈来愈严重,同时还存在着无法避免的愈来愈严重的社经济危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立论根据是不是实事,站不站的住脚呢?近一百五十多年来大工业发展的实事表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立论根据无法成立,因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并没有使愈来愈多的人陷入贫困的无产阶级并使这种贫困愈来愈严重,相反,它已经使无产阶级上升为有产阶级从而基本上消灭了无产阶级。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无产阶级都消失了,又何来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共产主义社会呢?
  
  我们从上面论述中可以得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要消灭社会分工,人人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社会分工能消灭吗?我们知道,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前提是要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的,而自然律告诉我们,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来自专业化即更广泛采用科学技术和更细致的分工。如果消灭了分工,人人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又从何而来呢?只有白痴才会相信前天心血来潮昨天才当医生的人会有高明的医术,并让他为自己的大脑开刀。看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就是这种白痴。再则,分工就是组织,组织就是社会。这也就是说社会是分工的组织总体,消灭了分工就等于消灭了社会。
  
  众所周知,共产主义实行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能实现吗?先来看看“各尽所能”。人们为什么要尽所能去进行劳动生产?是因为生活利益的需要,是生活利益需要驱动人们去进行劳动生产的。自然律决定了人要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就必须进行劳动生产。人的本性是利己的。劳动生产不是一种利己而是一种逆己。人们从事这种逆已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大的利己。人之所以比动物高明,是因为人可以通过无限环节的逆已来实现更大的利己,而动物则不能。劳动生产就人的利己本性而言是一种逆已。从人的本性来讲,是不愿意进行这些工作的,如人们之所以千方百计进行技术改造减少劳动量、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就是出于本性的例证。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的生活需要都已获得的满足,即失去了进行劳动生产的动力,那么从人的本性讲,谁还会去从事逆已的“各尽所能”呢?再来看看“按需分配”。人的需要是没有止境的,而人需要的条件则是有限的,这是客观规律在人类社会的体现。人们为了自已的需要而努力奋斗的历史过程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变化的原始动力。如果人类的需要能满足,能实现“按需分配”,那么就意味着社会发展走到尽头终止了,这显然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按需分配”根本不能实现,一个姑娘很漂亮,十个男子想娶她为妻,这十个男子能按需分配吗;运动员都想拿金牌,能按需分配吗;大家都想住靠近海边的别墅,能按需分配吗;一种新的生活用品刚被发明出来生产的数量还不大家的需要而大家都需要时,能按需分配吗?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推论共产主义的立论根据不能成立,其所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违背客观规律,经不起逻辑的推敲,因此结论只能是: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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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吴大江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7年9月24日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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